*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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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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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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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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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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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已將「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係針對被害人年齡所設之特別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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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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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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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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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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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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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已將「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係針對被害人年齡所設之特別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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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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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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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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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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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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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著手於洗錢犯行之實行雖因本案帳戶遭警示而未能提領得逞,仍應成立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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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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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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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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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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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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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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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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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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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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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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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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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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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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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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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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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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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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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共7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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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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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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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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斲傷民眾對警察機關職務執行之信賴嚴重破壞國家機關公權力行使之威信,加深告訴人及民眾對社會之不信任感,應予嚴懲,惟念其犯後始終自白犯罪(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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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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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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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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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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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檢察官起訴並先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則承上開意旨,核林○○就犯罪事實一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8犯行,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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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以上罪名分別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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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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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等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其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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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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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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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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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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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檢察官起訴並先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則承上開意旨,核林○○就犯罪事實一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8犯行,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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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以上罪名分別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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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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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等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其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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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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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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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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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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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檢察官起訴並先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則承上開意旨,核林○○就犯罪事實一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8犯行,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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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以上罪名分別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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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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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等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其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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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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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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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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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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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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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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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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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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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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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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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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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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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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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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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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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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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同時亦為詐欺取財罪保有詐欺犯罪所得之行為,被告之洗錢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行,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及主觀上目的之同一性,故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乃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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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承不諱原應可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爰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加重詐欺犯行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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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惡性尚非重大不赦復考量其等於本案詐欺集團所為角色,為末端之車手工作,則以刑法第339條之4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審酌前開情節,倘處以最低度刑罰,客觀上猶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憾,實足以引起一般社會大眾之同情,爰就被告所犯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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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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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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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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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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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後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領取裝有何○○所寄出之裝有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將該包裹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得以將告訴人李○○、林○○遭詐騙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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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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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互有犯意聯絡且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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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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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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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2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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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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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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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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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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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後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依「水果」指示,提領前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遭詐欺之款項後,轉交予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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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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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互有犯意聯絡且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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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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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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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3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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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在111年7月19日所為乃於同日內反覆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被告於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本案所犯3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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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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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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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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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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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後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本案詐騙手法,係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由被告依「醒過來」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現金並轉交予「武財神」或「暢通」,再由「武財神」或「暢通」將款項轉交予「醒過來」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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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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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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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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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成立接續犯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本案1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辯護意旨稱本案應依接續犯或包括一行為論罪,尚非有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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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本案各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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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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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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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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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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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111年4月18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一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而依卷內資料無從認定該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不同,此部分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認係其參與同一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所為不同之犯行,此部分即無須再重複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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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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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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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雖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罪之刑度內合併評價,併此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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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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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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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
*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
緩刑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
|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3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
*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31
|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31
|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31
|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
|
係基於同一之毀損犯意在同地且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
二者犯罪時、地重合且侵入住宅之目的即在毀損,顯係出於同一意思決定為之,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毀損他人物品罪
|
*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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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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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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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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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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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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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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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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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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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損壞他人物品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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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損壞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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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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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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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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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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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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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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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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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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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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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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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積極配合清理廢棄物有現場清運完畢照片附卷可參,堪信具有悔意,是依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情節,本件若科以其所犯之罪之法定最低刑度即1年以上有期徒刑,實有情輕法重之憾,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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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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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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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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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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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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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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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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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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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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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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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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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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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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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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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告訴人陳○○、詹○○分別先後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均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均僅成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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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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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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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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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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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㈢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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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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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屬變得之財物而屬應沒收之所得範圍;如變價所得低於原利得(即如賤價出售),行為人其因犯罪而獲有原利得之既存利益,並不因其就已取得之原利得為低價變價之自損行為而受有影響,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如不依此解釋適用,行為人無異可利用原利得低價轉售行為,而規避沒收所得之規定,保有該部分差價之不法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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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物整體類型無法分割應按渠等分得比例為宣告沒收及追徵;就告訴人林○○失竊財物部分,循此比例計算,被告2人各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金門高梁酒48瓶《962=48》、紅酒6瓶《122=6》、紅露6瓶《122=6》」】),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各依上開比例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亦按上開比例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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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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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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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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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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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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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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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依「大胖」之指示,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臨櫃提領本案帳戶內如附表所示款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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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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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應論以前開詐欺取財、洗錢之正犯而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更正被告涉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本院復已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及犯罪態樣應為正犯,對其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影響,且正犯與幫助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有所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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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型態不同犯罪情節、不法內涵與所涉惡性亦屬有別,兩者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本案犯罪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加重被告本案犯罪之最低本刑,惟該罪法定最高本刑部分,依法仍應加重(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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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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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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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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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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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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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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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公然猥褻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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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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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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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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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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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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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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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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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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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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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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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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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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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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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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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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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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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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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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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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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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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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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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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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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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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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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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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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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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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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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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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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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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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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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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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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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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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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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分別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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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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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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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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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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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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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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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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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事實欄一、(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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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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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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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約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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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約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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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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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分別以一個竊盜行為,同時侵害多數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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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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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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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約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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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約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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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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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分別以一個竊盜行為,同時侵害多數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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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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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成年人與少年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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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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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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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罪;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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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參酌證人黃○○、黃○○、賴○○所受損害非重亦均未提出告訴,犯罪所發生之危險及損害非鉅,被告丁○○主觀之惡性應非重大,倘就被告丁○○本件犯行論以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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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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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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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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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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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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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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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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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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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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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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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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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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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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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更正為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認被告所涉法條即以審判筆錄所載為據,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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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及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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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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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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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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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以雙方衝突時間短暫(約1-2分鐘;參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卷一第179-183頁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亦無持續增加人數而難以控制之情,且被告乙○○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案發時除了傷害告訴人,並未再傷害其他人,所生危害未擴及他人等情,堪認被告本案所犯情節侵害社會秩序安全,尚無嚴重或擴大現象,本院斟酌上情,認未加重前之法定刑應足以評價被告本案犯行,尚無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又上開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得裁量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屬於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惟經裁量後未依該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輕本刑及最重本刑則不予變動,如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自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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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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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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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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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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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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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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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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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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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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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三罪,均 有期徒刑二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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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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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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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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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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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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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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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1.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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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載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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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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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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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各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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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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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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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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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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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1.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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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載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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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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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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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各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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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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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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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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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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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認被告二人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三人以上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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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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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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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其等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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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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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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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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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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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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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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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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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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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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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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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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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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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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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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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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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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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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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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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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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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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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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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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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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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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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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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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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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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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 拘役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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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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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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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屬集合犯關係之實質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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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賭博罪屬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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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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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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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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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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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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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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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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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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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告訴人王○○、董○○、何○○、莊○○、李○○、邱○○等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處分該帳戶內詐欺款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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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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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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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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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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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提領贓款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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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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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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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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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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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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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附件一至附件四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處分該帳戶內詐欺款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是被告張○○、黃○○均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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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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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 有期徒刑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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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之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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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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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貳罪 拘役參拾日、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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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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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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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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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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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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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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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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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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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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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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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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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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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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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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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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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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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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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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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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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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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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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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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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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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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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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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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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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既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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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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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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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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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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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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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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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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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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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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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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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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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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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龍哥」所屬詐欺集團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4人之財物而觸犯4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以告訴人張○○遭詐騙幫助洗錢之金額較高,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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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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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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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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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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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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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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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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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知係為整體詐欺集團提供帳戶且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是其所分擔之工作,雖非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全部行為,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及隱匿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是被告應對於參與部分所發生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事實,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同負全責,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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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本案被告係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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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應減輕其刑;雖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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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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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参月併科罰金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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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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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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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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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平日有正當工作、子女甫出生僅係因新冠肺炎疫情所困,收入驟然減少,始一時貪圖提供本案幣託帳戶之報酬,而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犯罪情節俱尚未至無可原宥之程度,且被告已與告訴人丙○○及丁○○調解成立,更已賠償全部款項,業如上述,足見被告犯罪後已盡力彌補損害之意,如令被告入監執行,對其人格發展及將來復歸社會之適應,未必有所助益;復參以告訴人丙○○及丁○○均同意不追究被告本案之刑事責任,同前所述,是本院綜核上開各情,認被告歷經本案偵審之程序,應足使其心生警惕,尚無令其入監以監禁方式加以矯正之必要,因認其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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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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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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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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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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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各2罪罪數以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之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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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負責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之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證人朱○○、張○○、林○(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吳○○(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及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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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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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上開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參照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無從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併予審酌上開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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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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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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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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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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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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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時間密接犯罪目的亦屬同一,且侵害同一法益,而以單一犯罪決意為之,客觀上已難割裂為數個獨立犯罪行為各別評價,應認僅屬單一犯罪決意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5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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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案部分罪名雖不相同但均為故意犯罪,且被告於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出監後猶再違犯本案,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法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皆應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虞,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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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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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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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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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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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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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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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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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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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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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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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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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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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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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案同屬侵害公共危險罪章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除犯酒後駕車之犯行外,甚至為避免再度遭查獲酒後駕車,而觸犯更嚴重之肇事逃逸罪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是本案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過苛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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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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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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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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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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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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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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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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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提領被害人受騙轉帳之贓款,再層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是被告2人與其他共犯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目的,被告2人自應就其分工參與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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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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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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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本案均係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該重罪無從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爰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俾免有重複評價之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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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取得犯罪所得若依上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其沒收其所移轉款項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揆之前開說明,本院認被告2人犯洗錢罪所移轉之金額,不予以宣告沒收、追徵,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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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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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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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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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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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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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乃在實現詐欺取財之結果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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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積極與附表二編號一、三、四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則表明沒有時間到庭調解,願意原諒被告等情,均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業已盡力彌補其犯行所生之損害,顯見悔意,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未達罪無可赦之嚴重程度,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憫恕之處,爰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以求罰當其罪,俾免失之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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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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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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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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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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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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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乃在實現詐欺取財之結果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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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積極與附表二編號一、三、四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則表明沒有時間到庭調解,願意原諒被告等情,均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業已盡力彌補其犯行所生之損害,顯見悔意,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未達罪無可赦之嚴重程度,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憫恕之處,爰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以求罰當其罪,俾免失之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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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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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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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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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經檢察官於審理程序中重申上開構成累犯事實並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據,請法院審酌本案已係被告第8次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科處至少有期徒刑8月之刑,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當庭表示對上開構成累犯證據並無意見,且承認本案構成累犯,可認檢察官對被告因前案而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已有所主張且符合應有之證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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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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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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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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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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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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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行為各係本案詐欺集團本案其餘使用各該提款卡犯罪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相關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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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各自成立1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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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如前述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該等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被告犯行之處斷刑時,固以其中最重罪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洗錢罪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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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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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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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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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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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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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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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並未繫屬於任何法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本案卷宗檢送函上本院收件章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本案係被告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又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暨附表編號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係其本案參與犯罪組織期間「首次」加重詐欺、洗錢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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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與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暨附表編號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成立1行為觸犯3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被告如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暨附表編號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另成立1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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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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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如前述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該等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被告犯行之處斷刑時,固以其中最重罪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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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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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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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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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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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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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行為各係本案詐欺集團本案其餘使用各該提款卡犯罪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相關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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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各自成立1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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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如前述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該等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被告犯行之處斷刑時,固以其中最重罪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洗錢罪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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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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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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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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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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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被害人張○○、蔡○○、告訴人丙○○、邱○○、顏○○於警詢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上開證人之警詢證述,不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2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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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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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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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張○○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及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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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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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參諸前揭說明,亦僅能於後述量刑時,再一併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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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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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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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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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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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被害人戊○○、丙○○、告訴人王○○、庚○○、丁○○於警詢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上開證人之警詢證述,不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2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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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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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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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及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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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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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參諸前揭說明,亦僅能於後述量刑時,再一併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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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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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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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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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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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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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就本案對被害人戴○○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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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11所為則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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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向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戴○○、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胡○○、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汪○○、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陳○○、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黃○○實施詐術,致被害人戴○○等5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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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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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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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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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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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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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就本案對被害人戴○○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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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11所為則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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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向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戴○○、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胡○○、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汪○○、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陳○○、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黃○○實施詐術,致被害人戴○○等5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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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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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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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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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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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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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就本案對被害人戴○○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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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11所為則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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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向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戴○○、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胡○○、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汪○○、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陳○○、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黃○○實施詐術,致被害人戴○○等5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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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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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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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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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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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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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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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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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建立守法意識,並確實體認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危害性,兼衡本案各次犯罪情節,認若加重其刑,尚無使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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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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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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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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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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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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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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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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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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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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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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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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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檢察官起訴書固記載被告涉犯侵入住宅、踰越門窗竊盜罪然嗣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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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過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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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證稱其失竊之手錶計7只檢察官認被告竊得手錶11只,容有誤會;其中現金部分,證人即告訴人王○○警詢證稱其2樓辦公室失竊之現金為3萬元至5萬元,未能確定數額,且無其他證據可佐,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對被告為有利認定,而認被告此部分在告訴人2樓辦公室竊得之現金為3萬元),其中本判決附表乙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亦未發(返)還被害人;及其就犯罪事實欄(二)竊得之物,其中被告分得之如本判決附表乙編號7至8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亦未扣案及未發(返)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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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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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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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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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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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檢察官起訴書固記載被告涉犯侵入住宅、踰越門窗竊盜罪然嗣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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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過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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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證稱其失竊之手錶計7只檢察官認被告竊得手錶11只,容有誤會;其中現金部分,證人即告訴人王○○警詢證稱其2樓辦公室失竊之現金為3萬元至5萬元,未能確定數額,且無其他證據可佐,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對被告為有利認定,而認被告此部分在告訴人2樓辦公室竊得之現金為3萬元),其中本判決附表乙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亦未發(返)還被害人;及其就犯罪事實欄(二)竊得之物,其中被告分得之如本判決附表乙編號7至8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亦未扣案及未發(返)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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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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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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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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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客觀上之行為並非無法區分然犯罪時間尚非相隔過久,犯罪手法相同,所侵害者亦為同一名告訴人之法益,如以數罪評價恐有過苛之虞,爰論處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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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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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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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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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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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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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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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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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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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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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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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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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附表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侵害不同個人財產法益,同時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告訴人、被害人及一般洗錢犯行,助成正犯對告訴人、被害人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得逞,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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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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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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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之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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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之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罪, 拘役參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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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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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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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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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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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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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僅負責提供帳戶資料並依指示要求李○○○以轉帳或提款面交之方式上繳予「張潾」,惟其與「張潾」及本案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各該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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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
分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具有自然意義上之部分合致,且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彼此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應認各係一個犯罪行為較屬允恰,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
所為非僅增加各該被害人財產權益遭侵害且難以追查金流之風險並動搖人民間既有之互信,是類詐欺犯罪案件更經政府機關致力宣導及媒體一再披露,因而為社會大眾所痛惡,是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洵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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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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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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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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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而僅負責提供帳戶資料並依指示要求李○○○以轉帳或提款面交之方式上繳予「張潾」,惟其與「張潾」及本案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各該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
分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具有自然意義上之部分合致,且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彼此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應認各係一個犯罪行為較屬允恰,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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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非僅增加各該被害人財產權益遭侵害且難以追查金流之風險並動搖人民間既有之互信,是類詐欺犯罪案件更經政府機關致力宣導及媒體一再披露,因而為社會大眾所痛惡,是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洵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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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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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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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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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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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認定被告就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所載之犯罪事實係另行起意而為,與前案之犯罪事實並非出於包括之集合犯意,尚不生重複起訴或為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而應為程序判決之問題,本院應實質審理後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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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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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期間,將廢棄物堆置在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土地以非法清理,足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載之犯行,皆分別係在密接之時、地,持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各成立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皆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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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等語,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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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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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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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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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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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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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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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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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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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被告與「小○」、陳○○、葉○○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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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手法及法益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接續犯1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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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其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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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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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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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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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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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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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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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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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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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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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同一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均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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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次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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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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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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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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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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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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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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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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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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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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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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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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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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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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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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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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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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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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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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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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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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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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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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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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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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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接續侵害同一告訴人,其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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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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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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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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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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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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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告訴人蔡○○之財產法益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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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詐欺集團成員處獲取利益或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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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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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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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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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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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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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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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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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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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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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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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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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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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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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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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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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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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後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復因法條競合僅論以轉讓禁藥罪,故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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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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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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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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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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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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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之不遵令停止使用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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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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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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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係基於單一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本具反覆從事性質及延續性,為集合犯,應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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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都市計畫法第80條之不遵令停止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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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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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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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罪質、不法內涵及社會危害程度均不相同尚不能僅以被告因上開前案而於本件構成累犯,即認其對於本案犯行具有特別惡性及有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考量本案情節被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乃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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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本案詐欺集團亦因有此所謂「人頭帳戶」助其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該詐欺集團之成本,使得後續查緝變得困難重重,所為實質非難,且被告迄今仍未彌補被害人損害,實不宜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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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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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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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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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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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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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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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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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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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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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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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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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依法予以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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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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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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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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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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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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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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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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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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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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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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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徵其並未真正悛悔改過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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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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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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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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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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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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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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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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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駕駛交通工具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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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堪認具有內在非難關聯性,可認論告意旨所指此部分裁量加重之事實,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具體情節,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所涉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部分,裁量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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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他交通參與者及用路人之用路行車安全所生危害本即有較高之危險性;加之其上開駕駛行為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之傷害,其犯罪所生之侵害,亦屬相當嚴重,自當嚴加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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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法益類型不同、犯罪手段有異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已達相當程度,惟各行為間發生之時間、空間相當密接,各罪所示之人格面尚無顯著不同,允宜其中扣除部分重複非難部分,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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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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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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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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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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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其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之心態有特別惡性存在,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部分,均依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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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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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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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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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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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其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之心態有特別惡性存在,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部分,均依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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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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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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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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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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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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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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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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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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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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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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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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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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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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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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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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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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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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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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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相似、罪名相同、所侵害均是可替代的財產性法益等情以判斷被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末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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