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 | 首頁
20230411  | 20230410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58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31
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然因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已將「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係針對被害人年齡所設之特別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31
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陸罪)
然因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已將「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係針對被害人年齡所設之特別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已著手於洗錢犯行之實行雖因本案帳戶遭警示而未能提領得逞,仍應成立洗錢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共7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斲傷民眾對警察機關職務執行之信賴嚴重破壞國家機關公權力行使之威信,加深告訴人及民眾對社會之不信任感,應予嚴懲,惟念其犯後始終自白犯罪(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業經檢察官起訴並先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則承上開意旨,核林○○就犯罪事實一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8犯行,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以上罪名分別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等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其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業經檢察官起訴並先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則承上開意旨,核林○○就犯罪事實一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8犯行,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以上罪名分別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等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其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業經檢察官起訴並先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則承上開意旨,核林○○就犯罪事實一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8犯行,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以上罪名分別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等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其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6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不僅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同時亦為詐欺取財罪保有詐欺犯罪所得之行為,被告之洗錢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行,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及主觀上目的之同一性,故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乃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承不諱原應可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爰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加重詐欺犯行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其犯罪惡性尚非重大不赦復考量其等於本案詐欺集團所為角色,為末端之車手工作,則以刑法第339條之4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審酌前開情節,倘處以最低度刑罰,客觀上猶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憾,實足以引起一般社會大眾之同情,爰就被告所犯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後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領取裝有何○○所寄出之裝有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將該包裹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得以將告訴人李○○、林○○遭詐騙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2罪
均互有犯意聯絡且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2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後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依「水果」指示,提領前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遭詐欺之款項後,轉交予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均互有犯意聯絡且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3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均係在111年7月19日所為乃於同日內反覆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被告於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本案所犯3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後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本案詐騙手法,係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由被告依「醒過來」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現金並轉交予「武財神」或「暢通」,再由「武財神」或「暢通」將款項轉交予「醒過來」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3罪)
均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成立接續犯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本案1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辯護意旨稱本案應依接續犯或包括一行為論罪,尚非有據,附此敘明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本案各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111年4月18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一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而依卷內資料無從認定該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不同,此部分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認係其參與同一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所為不同之犯行,此部分即無須再重複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符合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雖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罪之刑度內合併評價,併此陳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3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31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31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31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
係基於同一之毀損犯意在同地且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二者犯罪時、地重合且侵入住宅之目的即在毀損,顯係出於同一意思決定為之,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1
犯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損壞他人物品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損壞他人物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3.31
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
並積極配合清理廢棄物有現場清運完畢照片附卷可參,堪信具有悔意,是依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情節,本件若科以其所犯之罪之法定最低刑度即1年以上有期徒刑,實有情輕法重之憾,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惟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告訴人陳○○、詹○○分別先後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均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均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㈢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自屬變得之財物而屬應沒收之所得範圍;如變價所得低於原利得(即如賤價出售),行為人其因犯罪而獲有原利得之既存利益,並不因其就已取得之原利得為低價變價之自損行為而受有影響,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如不依此解釋適用,行為人無異可利用原利得低價轉售行為,而規避沒收所得之規定,保有該部分差價之不法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原物整體類型無法分割應按渠等分得比例為宣告沒收及追徵;就告訴人林○○失竊財物部分,循此比例計算,被告2人各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金門高梁酒48瓶《962=48》、紅酒6瓶《122=6》、紅露6瓶《122=6》」】),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各依上開比例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亦按上開比例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依「大胖」之指示,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臨櫃提領本案帳戶內如附表所示款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自應論以前開詐欺取財、洗錢之正犯而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更正被告涉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本院復已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及犯罪態樣應為正犯,對其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影響,且正犯與幫助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有所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犯罪型態不同犯罪情節、不法內涵與所涉惡性亦屬有別,兩者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本案犯罪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加重被告本案犯罪之最低本刑,惟該罪法定最高本刑部分,依法仍應加重(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使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3.30
犯公然猥褻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30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
分別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0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犯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共同犯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30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乃分別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事實欄一、(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約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約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分別以一個竊盜行為,同時侵害多數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約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約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分別以一個竊盜行為,同時侵害多數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30
犯成年人與少年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陸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罪;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併參酌證人黃○○、黃○○、賴○○所受損害非重亦均未提出告訴,犯罪所發生之危險及損害非鉅,被告丁○○主觀之惡性應非重大,倘就被告丁○○本件犯行論以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經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112年3月21日本院審理更正為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認被告所涉法條即以審判筆錄所載為據,先予敘明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及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31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衡以雙方衝突時間短暫(約1-2分鐘;參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卷一第179-183頁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亦無持續增加人數而難以控制之情,且被告乙○○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案發時除了傷害告訴人,並未再傷害其他人,所生危害未擴及他人等情,堪認被告本案所犯情節侵害社會秩序安全,尚無嚴重或擴大現象,本院斟酌上情,認未加重前之法定刑應足以評價被告本案犯行,尚無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又上開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得裁量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屬於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惟經裁量後未依該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輕本刑及最重本刑則不予變動,如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自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三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七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一年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三罪,均  有期徒刑二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分別係犯:1.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漏載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應予補充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各論以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分別係犯:1.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漏載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應予補充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各論以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堪認被告二人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三人以上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犯罪組織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其等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7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06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06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6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0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0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112.04.06
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  拘役伍日  
   緩刑 
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屬集合犯關係之實質上一罪
同時觸犯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賭博罪屬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4.06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告訴人王○○、董○○、何○○、莊○○、李○○、邱○○等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處分該帳戶內詐欺款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係以一提領贓款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均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附件一至附件四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處分該帳戶內詐欺款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是被告張○○、黃○○均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31
犯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  有期徒刑壹月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之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貳罪  拘役參拾日、拘役伍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3.30
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0
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0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既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龍哥」所屬詐欺集團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4人之財物而觸犯4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以告訴人張○○遭詐騙幫助洗錢之金額較高,情節較重)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参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既知係為整體詐欺集團提供帳戶且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是其所分擔之工作,雖非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全部行為,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及隱匿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是被告應對於參與部分所發生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事實,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同負全責,應論以共同正犯
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本案被告係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應減輕其刑;雖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参月併科罰金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且平日有正當工作、子女甫出生僅係因新冠肺炎疫情所困,收入驟然減少,始一時貪圖提供本案幣託帳戶之報酬,而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犯罪情節俱尚未至無可原宥之程度,且被告已與告訴人丙○○及丁○○調解成立,更已賠償全部款項,業如上述,足見被告犯罪後已盡力彌補損害之意,如令被告入監執行,對其人格發展及將來復歸社會之適應,未必有所助益;復參以告訴人丙○○及丁○○均同意不追究被告本案之刑事責任,同前所述,是本院綜核上開各情,認被告歷經本案偵審之程序,應足使其心生警惕,尚無令其入監以監禁方式加以矯正之必要,因認其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各2罪罪數以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之人數為準)
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負責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之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證人朱○○、張○○、林○(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吳○○(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及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上開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參照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無從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併予審酌上開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叁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叁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時間密接犯罪目的亦屬同一,且侵害同一法益,而以單一犯罪決意為之,客觀上已難割裂為數個獨立犯罪行為各別評價,應認僅屬單一犯罪決意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50號判決意旨參照)
與前案部分罪名雖不相同但均為故意犯罪,且被告於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出監後猶再違犯本案,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法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皆應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虞,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3.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3.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與前案同屬侵害公共危險罪章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除犯酒後駕車之犯行外,甚至為避免再度遭查獲酒後駕車,而觸犯更嚴重之肇事逃逸罪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是本案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過苛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提領被害人受騙轉帳之贓款,再層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是被告2人與其他共犯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目的,被告2人自應就其分工參與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本案均係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該重罪無從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爰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俾免有重複評價之情,併予敘明
並未取得犯罪所得若依上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其沒收其所移轉款項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揆之前開說明,本院認被告2人犯洗錢罪所移轉之金額,不予以宣告沒收、追徵,併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目的乃在實現詐欺取財之結果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並積極與附表二編號一、三、四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則表明沒有時間到庭調解,願意原諒被告等情,均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業已盡力彌補其犯行所生之損害,顯見悔意,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未達罪無可赦之嚴重程度,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憫恕之處,爰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以求罰當其罪,俾免失之嚴苛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目的乃在實現詐欺取財之結果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並積極與附表二編號一、三、四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則表明沒有時間到庭調解,願意原諒被告等情,均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業已盡力彌補其犯行所生之損害,顯見悔意,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未達罪無可赦之嚴重程度,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憫恕之處,爰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以求罰當其罪,俾免失之嚴苛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請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經檢察官於審理程序中重申上開構成累犯事實並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據,請法院審酌本案已係被告第8次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科處至少有期徒刑8月之刑,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當庭表示對上開構成累犯證據並無意見,且承認本案構成累犯,可認檢察官對被告因前案而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已有所主張且符合應有之證明程度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該等行為各係本案詐欺集團本案其餘使用各該提款卡犯罪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相關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各自成立1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業如前述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該等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被告犯行之處斷刑時,固以其中最重罪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洗錢罪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均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並未繫屬於任何法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本案卷宗檢送函上本院收件章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本案係被告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又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暨附表編號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係其本案參與犯罪組織期間「首次」加重詐欺、洗錢犯行
僅與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暨附表編號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成立1行為觸犯3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被告如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暨附表編號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另成立1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
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業如前述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該等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被告犯行之處斷刑時,固以其中最重罪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該等行為各係本案詐欺集團本案其餘使用各該提款卡犯罪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相關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各自成立1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業如前述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該等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被告犯行之處斷刑時,固以其中最重罪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洗錢罪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證人即被害人張○○、蔡○○、告訴人丙○○、邱○○、顏○○於警詢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上開證人之警詢證述,不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2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張○○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及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本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本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參諸前揭說明,亦僅能於後述量刑時,再一併審酌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證人即被害人戊○○、丙○○、告訴人王○○、庚○○、丁○○於警詢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上開證人之警詢證述,不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2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及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本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本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參諸前揭說明,亦僅能於後述量刑時,再一併審酌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就本案對被害人戴○○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11所為則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向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戴○○、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胡○○、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汪○○、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陳○○、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黃○○實施詐術,致被害人戴○○等5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就本案對被害人戴○○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11所為則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向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戴○○、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胡○○、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汪○○、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陳○○、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黃○○實施詐術,致被害人戴○○等5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就本案對被害人戴○○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11所為則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向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戴○○、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胡○○、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汪○○、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陳○○、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黃○○實施詐術,致被害人戴○○等5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建立守法意識,並確實體認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危害性,兼衡本案各次犯罪情節,認若加重其刑,尚無使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3.3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一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檢察官起訴書固記載被告涉犯侵入住宅、踰越門窗竊盜罪然嗣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
顯見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過苛情形
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證稱其失竊之手錶計7只檢察官認被告竊得手錶11只,容有誤會;其中現金部分,證人即告訴人王○○警詢證稱其2樓辦公室失竊之現金為3萬元至5萬元,未能確定數額,且無其他證據可佐,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對被告為有利認定,而認被告此部分在告訴人2樓辦公室竊得之現金為3萬元),其中本判決附表乙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亦未發(返)還被害人;及其就犯罪事實欄(二)竊得之物,其中被告分得之如本判決附表乙編號7至8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亦未扣案及未發(返)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一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檢察官起訴書固記載被告涉犯侵入住宅、踰越門窗竊盜罪然嗣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
顯見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過苛情形
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證稱其失竊之手錶計7只檢察官認被告竊得手錶11只,容有誤會;其中現金部分,證人即告訴人王○○警詢證稱其2樓辦公室失竊之現金為3萬元至5萬元,未能確定數額,且無其他證據可佐,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對被告為有利認定,而認被告此部分在告訴人2樓辦公室竊得之現金為3萬元),其中本判決附表乙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亦未發(返)還被害人;及其就犯罪事實欄(二)竊得之物,其中被告分得之如本判決附表乙編號7至8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亦未扣案及未發(返)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3.29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雖客觀上之行為並非無法區分然犯罪時間尚非相隔過久,犯罪手法相同,所侵害者亦為同一名告訴人之法益,如以數罪評價恐有過苛之虞,爰論處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一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被告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
侵害附表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侵害不同個人財產法益,同時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告訴人、被害人及一般洗錢犯行,助成正犯對告訴人、被害人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得逞,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3.29
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之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之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罪,  拘役參拾日  
...
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而僅負責提供帳戶資料並依指示要求李○○○以轉帳或提款面交之方式上繳予「張潾」,惟其與「張潾」及本案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各該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分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具有自然意義上之部分合致,且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彼此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應認各係一個犯罪行為較屬允恰,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所為非僅增加各該被害人財產權益遭侵害且難以追查金流之風險並動搖人民間既有之互信,是類詐欺犯罪案件更經政府機關致力宣導及媒體一再披露,因而為社會大眾所痛惡,是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洵非可取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而僅負責提供帳戶資料並依指示要求李○○○以轉帳或提款面交之方式上繳予「張潾」,惟其與「張潾」及本案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各該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分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具有自然意義上之部分合致,且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彼此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應認各係一個犯罪行為較屬允恰,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所為非僅增加各該被害人財產權益遭侵害且難以追查金流之風險並動搖人民間既有之互信,是類詐欺犯罪案件更經政府機關致力宣導及媒體一再披露,因而為社會大眾所痛惡,是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洵非可取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足以認定被告就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所載之犯罪事實係另行起意而為,與前案之犯罪事實並非出於包括之集合犯意,尚不生重複起訴或為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而應為程序判決之問題,本院應實質審理後為實體判決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期間,將廢棄物堆置在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土地以非法清理,足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載之犯行,皆分別係在密接之時、地,持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各成立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皆僅論以一罪
符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等語,並無理由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被告與「小○」、陳○○、葉○○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侵害手法及法益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接續犯1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其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犯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均係基於同一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均僅成立一罪
各次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112.03.30
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伍月  
...
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接續侵害同一告訴人,其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侵害告訴人蔡○○之財產法益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有自詐欺集團成員處獲取利益或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 112.03.31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為其後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復因法條競合僅論以轉讓禁藥罪,故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3.31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之不遵令停止使用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惟其係基於單一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本具反覆從事性質及延續性,為集合犯,應僅論以一罪
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都市計畫法第80條之不遵令停止使用罪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與本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罪質、不法內涵及社會危害程度均不相同尚不能僅以被告因上開前案而於本件構成累犯,即認其對於本案犯行具有特別惡性及有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考量本案情節被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乃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本案詐欺集團亦因有此所謂「人頭帳戶」助其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該詐欺集團之成本,使得後續查緝變得困難重重,所為實質非難,且被告迄今仍未彌補被害人損害,實不宜輕縱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依法予以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足徵其並未真正悛悔改過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9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又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駕駛交通工具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是以堪認具有內在非難關聯性,可認論告意旨所指此部分裁量加重之事實,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具體情節,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所涉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部分,裁量加重其刑
對其他交通參與者及用路人之用路行車安全所生危害本即有較高之危險性;加之其上開駕駛行為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之傷害,其犯罪所生之侵害,亦屬相當嚴重,自當嚴加非難
雖法益類型不同、犯罪手段有異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已達相當程度,惟各行為間發生之時間、空間相當密接,各罪所示之人格面尚無顯著不同,允宜其中扣除部分重複非難部分,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相悖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
足見其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之心態有特別惡性存在,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部分,均依法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
足見其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之心態有特別惡性存在,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部分,均依法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詐欺取財罪
手段相似、罪名相同、所侵害均是可替代的財產性法益等情以判斷被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末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所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11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31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均係犯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時間密接所侵害法益尚屬同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或主觀上有共同實行詐欺或洗錢犯行之犯意聯絡是被告所為,僅係對他人之上開犯罪提供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使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分別受騙匯款並遮斷金流,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同種或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雖便利、助益詐欺集團成員實施犯罪而屬幫助犯,然其既未實際參與一般洗錢之犯行,犯罪情節應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遺失物 112.03.30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士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4.06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乃於相同地點、密接之時間基於同一毀損犯意,所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揆諸上揭判例意旨,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從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騙附表所示2名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繼由該集團成員以本案帳戶之行動網路銀行所開通之約定轉帳功能,將款項轉帳至該集團得掌控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內,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目的,分別侵害上開被害人財產法益,屬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7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及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 
並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復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應參加5場次法治教育課程,且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第一級至第四級之毒品(單純施用或持有未逾法定數量之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雖未構成刑事犯罪,仍在禁止之列,但經醫師處方、戒癮治療等合法事由而持有或施用者,則不在此限),以防止再犯及觀後效,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為其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同時意圖販賣而持有本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本案混合毒品咖啡包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  
惟因被告於提款後未及將此部分提領款項交予大○即為警查獲,因而未能發生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故此部分應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既遂罪(提領12萬元、8萬元部分)及洗錢未遂罪(提領1萬5,000元部分)
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恐嚇取財 112.03.30
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恐嚇取財未遂之罰則規定,是以應依刑法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堪認係基於欲將業務上持有之本案好運加值卡轉賣牟利之同一犯意所為且犯罪行為有部分重疊,應認為係一行為觸犯業務侵占及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等 112.03.30
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共3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容留猥褻之低度行為亦應為容留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應以接續犯之一行為評價而各僅論以一罪
以及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犯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  拘役參拾日  
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均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
惟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之偽造「乙○○」署押並持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亦未與附件A至D所示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難認其犯罪後態度良好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七三四三四四二號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然其於警詢及偵訊時皆否認犯罪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販賣對象僅有謝○○1人且毒品交易行為之販賣數量及金額尚屬小額零星販賣,與動輒上公斤或上百萬元而大量散播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相較,仍屬有別,其因偏差之價值觀致罹法網,惡性尚難與專以販賣毒品維生之毒梟集團相提並論,衡酌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別無其他法定減輕是由,然依其實際犯罪之情狀而言,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與上開加重事由(刑法第47條第1項)先加(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後減之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之廠牌型號11行動電話壹支(:353987107010242含卡壹張)沒收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之廠牌型號11行動電話壹支(:353987107010242含卡壹張)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謝○○、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林○○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故其所犯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即附表一編號6部分,詐欺集團成員最早著手詐欺之犯行),與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間,及其附表一編號1至5、9部分,暨被告謝○○、劉○○附表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幫助他人犯2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其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其另案首次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屬想像競合犯,是本件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應為前開參與犯罪組織案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檢察官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謝○○、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林○○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故其所犯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即附表一編號6部分,詐欺集團成員最早著手詐欺之犯行),與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間,及其附表一編號1至5、9部分,暨被告謝○○、劉○○附表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幫助他人犯2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其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其另案首次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屬想像競合犯,是本件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應為前開參與犯罪組織案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檢察官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30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及將賄款交予阮○○、請託劉○○轉交劉○○之子、孫之預備賄賂之行為係基於使該次里長候選人蘇○○當選之單一目的,且於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密切接續交付賄賂並約定投票予里長候選人蘇○○,及預備賄選行為,被告主觀上乃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選舉公正之國家法益,在時間、空間上復有密切關係,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依接續犯論以投票交付賄賂一罪論
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行求、期約、預備行求賄賂罪
基隆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31
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基隆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31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屬於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較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屬於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較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其於本案本票偽造告訴人署押之行為,屬於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所為固應非難然其偽造之本案本票僅1張,金額為60萬元,亦僅提供作為車輛貸款之擔保,現實上未在外流通,對有價證券之社會信用,並未造成直接衝擊,對於金融秩序之影響亦屬有限,核與大量偽造有價證券以牟利之情形有別,且被告係受他人指示而為本案犯行,其分工及參與程度較輕,犯罪所得非高,堪認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本院認依被告之犯罪情狀,科以最低度法定刑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112.03.31
共同犯在公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其等犯罪行為斯時起已成立
均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在公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占用、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為其等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均  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被告孫○○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3人以上犯罪之事,亦屬可以預見,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乃係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利益為目的而由其成員分層負責實施詐術、轉匯、取款等階段行為,足見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取得受詐術所騙不特定被害人交付之財物後與其他集團成員分享不法利潤為牟利手段,而為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組織,被告孫○○既自陳有約定獲取報酬,顯亦知悉此節,足見本案詐欺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核屬有結構性之組織
應為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犯行被告孫○○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雖亦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依前開說明,不再另行論究,附此敘明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至39、41至47以及事實欄三、附表四編號1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誹謗等 112.03.31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
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就相同主題進行交雜式之文字霸凌可認屬同一法益,故於刑法上合而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較合理,爰認屬接續犯之一罪,同時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文字誹謗罪論處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均應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竊盜罪,共參罪  拘役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3.31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非法持有爆裂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核被告戊○○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爆裂物罪
衡其上開犯罪情狀及犯後態度認其所犯非法持有爆裂物罪,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戶籍法等 112.03.31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辯稱:我在保管期間沒有持本案證件申辦門號,更沒有把本案門號SIM卡交給別人,至本案門號申請書所記載之電子郵件信箱雖是我使用的,但我也以該電子郵件信箱註冊遊戲帳戶,故可能是遊戲公司人員為本案盜辦門號行為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本案門號係線上申辦,而非臨櫃辦理,故只要曾經手被害人葉宜真之身分證件,就可能實行本案犯罪,又本案並非重罪,被告卻始終否認犯罪,且前後一致並無瑕疵,堪信為實情,又被告具有正當工作,亦未見被告從中獲利,並無犯罪動機云云
或辯護人所指本案屬輕罪被告始終否認犯罪,應屬實情云云,均無法合理說明被告之電子郵件信箱何以作為收取本案門號電子帳單乙節,自無從以前開空言泛語,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就事實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為偽造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之後交寄台灣大哥大公司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叄罪  有期徒刑肆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侮辱罪 112.03.31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言論則係以指摘具體事實之前述不實文字內容,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揆諸前揭說明本應屬無罪,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固欲以3,000元之代價販賣愷他命1包然因該部分犯行乃為警誘捕偵查,並無實際取得販毒所得,自毋庸諭知沒收該部分之犯罪所得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叁年  
被告張○○就附表一編號1、2、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同時幫助「阿廷」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幫助被告邱○○、張○○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朱○○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被告陳○○無任何與買家朱○○磋商價金、交付毒品、決定販售數量之行為蓋毒品交易均由被告邱○○與買家朱○○直接聯絡,價金之收取亦由買家朱○○匯款至被告邱○○指定帳戶,毒品之寄送則由被告張○○為之,被告陳○○未經手交予朱○○之毒品、向朱○○收取之買賣價金,其聯繫「阿廷」購買被告邱○○、張○○所需供販賣用毒品,繼而將2台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被告張○○,客觀上是對於被告邱○○、張○○販賣毒品行為給予助力,無證據可認被告陳○○有因被告邱○○、張○○販毒予朱○○之行為獲得利潤,在無利潤之情形下,難遽認被告陳○○係出於為自己犯罪之意思,顯見本件乃被告陳○○獲悉被告邱○○、張○○欲尋找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管道後,代為聯繫賣家,復因知悉「阿廷」有在販售甲基安非他命,為輔助「阿廷」販售甲基安非他命牟利暨協助被告邱○○、張○○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居間代為傳達買賣雙方欲交易之毒品數量、價錢及交易地點,其所為僅係幫助具有販毒犯意之「阿廷」販賣毒品,以及幫助具有販毒犯意之被告邱○○、張○○販賣毒品
其犯罪目的、行為手段及所生危害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被告陳○○雖僅成立販賣毒品之幫助犯,且未有利潤,但其居間媒介交易之毒品數量多達2台,價額高達9萬5,000元,所為對於毒品擴散給予極大助力;且被告邱○○、張○○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陳○○所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依前揭各法定減刑事由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度刑(處斷刑)已較原法定最低度刑大幅降低,客觀上亦無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從再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等之刑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又犯竊盜罪  拘役拾伍日  
又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3.30
犯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均係為達成同一使A女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行為之各個舉動各該項事實中所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之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僅論以接續犯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30
犯強制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從中居間介紹買賣毒品之行為,未若其他刑法法規有所謂「居間」規定,此「居間」行為,參考民法第565條規定可分為二種情形,一為「報告居間」即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一為「媒介居間」即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
顯應論以正犯而與幫助犯要件不符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均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毒販,甚或有吸毒者為互通有無而偶一為販賣之舉者,其等販賣毒品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不重
衡酌其之犯罪情狀、手段本案分工角色為毒品提供者,且其涉犯本案前甫因持有第三級毒品遭查獲,是其涉犯情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事由,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情形,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之餘地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3.30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核被告許○○、陳○○、劉○○、吳○○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兩者間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不另論罪,此為當然之理
然被告陳○○前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之犯行已為事實欄一、㈠所示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為避免重複評價,自無從將被告陳○○前開製造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後繼續持有該手槍之全部行為,將其中持槍為本件妨害自由之行為為割裂,進而單獨評價另成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之餘地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與毫無犯罪認識純粹受騙之情形尚屬有別堪認被告主觀上對於「陳○○」可能使用不正方法以及匯入智駿企業社合庫帳戶內之款項恐涉及不法等節,難認毫無認識及預見
係基於正犯之犯罪意思參與收取詐騙所得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而其將款項轉交他人,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行為,應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並與他人具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其等相互利用分工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縱被告事前不認識「陳○○」等人並與其等事前謀議,依前揭說明,仍應就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與其等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同負全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別與本案起訴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以遂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尚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未生販出毒品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業已適用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予以遞減輕其刑要已無情輕法重之憾;且本件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犯後態度等情狀,誠屬刑法第57條於法定刑內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酌量減輕其刑之事由,是本件於客觀上尚難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被告之犯罪情狀亦無顯可憫恕之處,自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侵占 112.04.06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6
    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伍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乃先前竊盜行為後之當然結果此單純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論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犯一、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又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為其等製造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且未有確切證據製造毒品後有販賣他人獲利之情是其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被告亦應分別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不得謂提供同一帳戶匯入贓款即屬同一案件
辯稱:被告為中度第一類身心障礙者心智狀況及辨識事理之能力顯然低於正常人,因誤信「LucaChu」而依其指示行動,未意識到係替他人洗錢或處理詐欺之贓款,欠缺犯罪故意;又被告因上開身心障礙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應不予處罰;再者,依被告認知,其與「MSCY幣郎」之間純屬正常之虛擬貨幣交易,「MSCY幣郎」並非本案共同正犯,縱認被告詐欺取財、洗錢罪,亦不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云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易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然被告擔任詐欺集團內之收取、隱匿詐得款項之角色而與集團內其他成員彼此分工,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1
犯聚眾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犯聚眾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公然聚眾下手施強暴罪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30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被告對告訴人2人所為公然侮辱犯行,核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行為,業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惟因該法對於公然侮辱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即已足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30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臺中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31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31
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
應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仍應評價為製造非制式手槍罪(未遂)為集合犯之部分犯行,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應論以同條例第13條第1項非法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尚有誤會
業經起訴本院自得加以審究,而本院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亦認定有罪,自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本院最終既認定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即製造甲槍既遂、乙槍未遂),自亦無須變更起訴法條,均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31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其2人與案外人羅○○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其2人與案外人羅○○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亦係以詐欺之手法向其他被害人詐取財物竟未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再為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足見被告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且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自制力及守法意識均屬薄弱,又衡酌被告本案詐得之金額甚鉅,依其犯罪情節,加重其法定最輕本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旨,予以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拾肆條第壹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實施詐騙之人有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被害人或洗錢行為,被告上揭所為,即屬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幫助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30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部分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被告潘○○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其同時寄藏槍枝、子彈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顯係另起意之犯罪則被告朱○○所犯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罪、恐嚇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別論處
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較為適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為國家嚴予查緝之犯罪仍非法寄藏、持有本案槍彈,且僅因細故即恣意持之開槍恐嚇陳○○,並造成陳○○鄰居之恐慌,對於社會安全風險已生嚴重危害,且被告朱○○持有時間更長達約2年之久,其等行為顯露之危險性極高,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威脅及危險性甚高,本院認依被告2人之犯罪情狀,並無何顯可憫恕之情事,且客觀上亦未足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共同犯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共同犯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依前開說明於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人口販運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9
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槍枝罪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8
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業據被告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爰就犯罪事實一、㈠㈡即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3次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使本案詐欺集團能順利完成本案加重詐欺及洗錢犯罪;又被告確實獲有領取本案詐騙款項之報酬更可見被告與共犯「寶○」、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均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實施詐欺及洗錢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遂行犯罪目的,是被告與共犯「寶○」、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是其所為本案一般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坦承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已如前述,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然其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能由本院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在此說明
嘉義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等 112.03.3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核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之犯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是此部分犯行,自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於犯罪事實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之毀損罪
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自應評價為一行為而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犯罪事實㈠㈡分別從重論以傷害罪及毀損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31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因其行為時間及空間具有密接性主觀上亦出於單一毀損犯意,基於刑罰評價公平性,並考量社會健全觀念,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應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3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甚高關聯性又查無事證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且無依法應予排除之情事,是得作為證據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至於被告對投票權人賴○○行求、期約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之前階段行為,均應為交付賄賂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就其委由賴○○轉知、轉交其餘投票權人,因賴○○未轉知、轉交與其餘投票權人,即被告行賄意思均未傳達予其餘有投票權之人,且欲向該等其餘投票權人行賄之賄賂款項也未由該等人收受,故被告就此部分,係犯同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罪
而同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同條第2項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罪然其所為是就同種選舉,同時對於多數有投票權之人行賄,而部分已達於交付階段,部分仍在預備行求階段,揆諸前揭意旨,自應僅論以1個投票交付賄賂罪
嘉義地方法院 重利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4條第1項之幫助犯重利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該重利集團取得被害人匯入重利款項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31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褫奪公權伍年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肆年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
承前開判決意旨均為交付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31
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有期徒刑3月  
又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年8月  
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
為運輸大麻種子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觸犯上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1罪
衡酌被告為該犯行之目的、動機、手段及該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非屬重罪等情,認其此部分犯行並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31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分別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31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
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承前開判決意旨均為交付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事後遭查獲後即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信應無再犯之虞,佐以本案犯罪情節尚非大量買票等情節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另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固坦認有收受另案被告蔡○○給付2萬元報酬(含被害人車資)赴桃園機場將被害人之護照等資料交付給被害人並確認被害人確實出境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加入犯罪組織或意圖營利以詐術摘取他人器官、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等犯行,辯稱:其僅係受另案被告蔡○○委託送資料並確認被害人出國而已,其不知道被害人是遭詐騙出國,也不知道另案被告蔡○○與林○妘間有送被害人至柬埔寨摘除被害人器官之協議,其在過程中沒想太多,其餘事情其也都不清楚等語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罪
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以詐術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30
犯留滯住宅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留滯住宅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罪
分別為各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已於偵審中自白又因其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後,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各罪,並無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狀,亦無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要件情狀,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餘地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將散布內有2人發生性交行為之照片及影片之系爭猥褻影像等語恫嚇甲女而以此加害甲女名譽之事恐嚇甲女,然此僅係被告為使甲女就範,進而容忍被告對其為性交之恐嚇手段,此觀被告於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之文字內容或恐嚇話語,均係一再述說:若甲女不答應與之發生性交行為,其將散布系爭猥褻影像等情甚明,被告對甲女以散布系爭猥褻影像為上開恐嚇行為,應為被告實施強制性交行為之部分行為,不應另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同法第235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嫌,公訴意旨認被告除應論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外,尚應另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嫌,而被告以一行為分別犯恐嚇及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嫌處斷,被告所犯5次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嫌,及嗣後5次強制性交罪嫌,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予以數罪併罰乙節,應屬誤會
顯然欠缺法治之觀念為強化其法治觀念,並保障甲女之權益,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使緩刑宣告不致輕易遭到撤銷,乃併依被告與甲女同意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主文所示條件向甲女分期給付賠償金(該賠償金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之規定得為民事執行名義);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被告所犯強制性交罪,係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爰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9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伍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3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恐嚇 112.04.06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緩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且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但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規定,故應依上述罪名予以論罪科刑
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
避免再次犯罪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又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
分別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
均係犯(109年1月15日)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五「犯罪經過欄」所為係犯(109年1月15日)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同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分別與附表一編號一至五「犯罪經過欄」所示被告以外之行為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並無其他法定減輕事由使其所犯上述各罪之最低處斷刑均為有期徒刑7年,就本案被告之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而言,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時間上相距尚非甚遠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被告於本案犯罪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前述犯行,略見其仍具自省改過能力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各宣告刑,給予適度恤刑折扣,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31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實施強暴罪;核被告吳○○、吳○○、吳○○、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核被告黃○○、李○○、簡○○、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助勢罪
深知悔悟且已與告訴人戊○○、被害人吳○○達成和解,告訴人戊○○、被害人吳○○並具狀請求給予被告徐○○等9人緩刑之宣告,已如前述,信被告徐○○等9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徐○○等9人上開妨害秩序罪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藍色毒咖啡包)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條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紅色毒咖啡包)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竟於出獄後未久旋再犯本案之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3.31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
原於起訴書記載認被告係犯該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理許可而從事廢棄物清理罪尚有誤會,惟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更正後之罪名,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證人(包含被害人及其餘證人)於警詢時所為證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認定參與犯罪組織之判決基礎,先予敘明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終共同達成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2款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2款之一般洗錢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均係為實現詐得附表一各被害人款項花用並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單一犯罪目的,各行為均為達成該目的所不可或缺,有不可分割之事理上關聯性,所為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則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開始本案各次犯行復係於收到附表一編號1、2之款項後,始1次提領90萬元,客觀上之行為次數,均未與附表一各被害人受詐騙之次數或人數完全合致,因此有見解認為不應論以數罪併罰
犯罪情節亦自幫助詐欺擴及於加重詐欺行為愈發嚴重,益見其法敵對意志偏高,有較高矯正必要性,故衡以被告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復藉由轉匯至不詳錢包設置斷點方式隱匿或掩飾其所屬詐欺犯罪集團之犯罪所得但其僅係受「湯○先生比特幣btc」之指示將現金轉換為虛擬貨幣再匯出,並非集團中專門負責將特定犯罪所得轉換為其他財物或存在形式以利後續多層化階段進行之人,經手各該犯罪所得之時間均甚短暫,對犯罪所得可謂毫無支配或處分權限,對洗錢各階段行為之參與程度及貢獻度均甚低,可徵就被告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已足以達嚇阻犯罪之效,如再諭知一併沒收洗錢行為之標的,顯有過度沒收之情,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證人(包含被害人及其餘證人)於警詢時所為證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認定參與犯罪組織之判決基礎,先予敘明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終共同達成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2款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2款之一般洗錢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均係為實現詐得附表一各被害人款項花用並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單一犯罪目的,各行為均為達成該目的所不可或缺,有不可分割之事理上關聯性,所為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則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開始本案各次犯行復係於收到附表一編號1、2之款項後,始1次提領90萬元,客觀上之行為次數,均未與附表一各被害人受詐騙之次數或人數完全合致,因此有見解認為不應論以數罪併罰
犯罪情節亦自幫助詐欺擴及於加重詐欺行為愈發嚴重,益見其法敵對意志偏高,有較高矯正必要性,故衡以被告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復藉由轉匯至不詳錢包設置斷點方式隱匿或掩飾其所屬詐欺犯罪集團之犯罪所得但其僅係受「湯○先生比特幣btc」之指示將現金轉換為虛擬貨幣再匯出,並非集團中專門負責將特定犯罪所得轉換為其他財物或存在形式以利後續多層化階段進行之人,經手各該犯罪所得之時間均甚短暫,對犯罪所得可謂毫無支配或處分權限,對洗錢各階段行為之參與程度及貢獻度均甚低,可徵就被告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已足以達嚇阻犯罪之效,如再諭知一併沒收洗錢行為之標的,顯有過度沒收之情,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30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拘役伍拾伍日  
均係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容有未合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且無從確信犯罪事實不發生則被告為上開行為之時,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物沒收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周○○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即令處以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5年仍有致情法失平之處,誠屬情輕法重,揆其犯罪情狀客觀上不無堪予憫恕之處,爰就被告周○○所犯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30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共1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共1罪);如事實欄㈠至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如事實欄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共1罪)
為意圖販賣而持有該等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為供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販賣或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嗣因購毒者陳○○認為價格過高而未購買其犯行因而未遂,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相對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各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綜衡被告廖○○犯上開數罪之期間、均為毒品犯罪之罪質、販賣之人數及人次、所用之手段及整體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懲儆
願意配合調查犯後態度良好,且為專科畢業及本身有水電專業技能,過去並無毒品相關前科,目前有正當職業,品行尚可,僅因一時誤交損友而致生此次犯罪行為
其各次販毒行為最終實際獲得之價金均詳如事實欄㈠至㈣所示核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型號手機(含門號O九七OO七六二五一號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五年七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
惟就犯罪事實一分否認有何與蔡○○共同販賣毒品與陳○○之情,辯稱:我都是賣給蔡○○,不認識陳○○,我不知道蔡○○會再將毒品轉賣他人等語
亦係與證人蔡○○共同販賣且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示交易販得之價金為500元,惟查:⒈犯罪事實二㈠、㈡部分,綜觀蔡○○與林○○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林○○:)你要來我郵局裡面歐;(蔡○○:)我跟他(即被告)在(國安郵局)門口,我進去(國安郵局裡面)找你就好等語、被告與蔡○○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蔡○○:)在哪裡了;(被告:)等我一下,中央路;(蔡○○:)我在(國安郵局)門口等你等語
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型號手機(含門號O九七OO七六二五一號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辯稱:我當時是為了要貸款但沒有薪轉證明,後來在網路上看到「好貸網」貸款公司,貸款公司說會請人跟我接洽,協助我辦理貸款,那個人我不認識,他說要先借我10萬元當作薪轉證明,再將錢領出來還給他,我就跟對方約在東商門口前把錢還給對方;我沒有犯罪意圖等語
顯有與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乃出於同一犯罪目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各舉止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宜,故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顯有與「晴○」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乃出於同一犯罪目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各舉止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宜,故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31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拾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及被告鍾○○對證人鍾○○行求、期約之前階段行為均為其等交付賄賂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
自足認俱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被告江○○、鍾○○於偵查中咸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非差,當堪認其等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加以被告江○○、鍾○○本件整體犯罪情節要非重大,而其等身體健康狀況俱非良善如前,尤其被告鍾○○年事已高,本院因認被告江○○、鍾○○本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惟為期被告江○○、鍾○○記取教訓、知所警惕,仍認有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其等各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負擔,其中被告鍾○○併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建立公平選舉、廉正民主之法治概念
臺東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31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3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3、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惟此一犯罪時間差異仍無礙於犯罪事實之同一性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如前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羅○○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因屬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階段行為故不另論罪;又被告洪○○、楊○○亦因本案而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合計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詳如附表一編號15、16、19、20所示),然此部分逾量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逾量持有第四級毒品部分,乃其等前揭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有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可資適用縱未予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依其等所適用之處斷刑下限及犯罪情狀相互參照,亦不至於與罪刑相當原則有悖,附此說明
其等對於前述保護法益之危害、威脅效果等犯罪所生之危害已非輕微,應值非難
犯後態度並無不佳綜合評估被告羅○上開犯罪情狀、家庭、經濟生活之一般情狀,衡量執行被告羅○上開幫助犯行所應執行刑罰之公共利益、如執行刑罰對被告羅○所生人身自由或財產利益的潛在不利益、社會及家庭生活功能維持及對被告羅○較為適切之處遇方式(機構內或社會內處遇),相較於逕予執行上開所宣告之刑,足信被告羅○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生之弊害,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客觀上自被告洪○○產生犯罪計畫時乃至於其後被告洪○○、楊○○於111年1月18日著手實行犯行即有便利、促進被告洪○○等人犯罪之效果,惟依犯罪同時性原則,此部分乃其本案幫助犯意形成前之事態,無從認定此部分得成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
然本案鐵皮屋其後使用、收益均為承租人即被告洪○○得自由決定而所租用本案鐵皮屋本身,並非任何違背注意義務之危險前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15條第2項之保證人地位事由;被告羅○就所借出之本案鐵皮屋,依其與被告洪○○間之租賃關係,就承租人如何使用、利用,並無法律規定其應避免危險或有其他危險監督義務,而具有保證人地位,本案復非因租賃物即本案鐵皮屋本身性質上產生危害他人之客觀可能性,自難認被告羅○有防止他人犯罪之義務
依公訴人所舉前開事證而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顯然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所指犯行之程度,本院尚無就此部分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揆諸首揭說明,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對被告羅○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犯行,與被告羅○就犯罪事實欄所示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依前開說明,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屏東地方法院 竊佔 112.03.29
共同犯竊佔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自行為時起獲有使用土地之利益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屬本案犯罪所得甚明
澎湖地方法院 違反選舉罷免法 112.04.06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乃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特定之選舉區,為達使趙○○於上開選舉當選之目的,而接續在相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模式向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且侵害者為選舉公正之同一國家法益,其先後數次交付賄賂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上開說明,屬接續犯,應僅論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之一罪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自應認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吳○○、林○○係幫助犯之同種想像競合;其分別提供玉山銀行帳戶、兆豐銀行帳戶之行為,均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幫助犯之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69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30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3.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9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29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誹謗等 112.03.3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112.03.30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3.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過失傷害罪嫌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3.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 112.03.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害 112.03.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7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嘉義地方法院 無故侵入住宅 112.03.31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等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高雄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3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24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30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3.30
   無罪 
無非係以被告張○○於偵查中之供述、本案發回前同案被告蔡○○之供述、證人李○○之證述、告訴人中華音樂協會之指訴、犯罪事實中㈠至㈥所示時、地舉辦演唱會等活動之網路蒐證光碟及擷圖照片、告訴人與韓國KOMCA、瑞典STIM、日本JASRAC等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簽之專屬授權互惠契約、韓國KOMCA、瑞典STIM及澳洲APRA等音樂著作權協會所開立如附表1、2、3、4歌曲專屬授權予告訴人中華音樂協會行使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等3項權利之切結書等為主要論據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3.30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0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29
   無罪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5人之認定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無罪 
而卷內告訴人雖指證歷歷惟證人高英峰之證述說詞反覆,有迴護告訴人情形,且依借款協議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被告與高英峰之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均不足以補強告訴人之指述確實為真,已如前述,故依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及卷存證據,未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確信之心證,被告所涉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無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7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無罪 
致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中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3.30
   無罪 
辯稱:告訴人欠錢不還我無法聯繫上他,成立粉絲專業是為了讓其他人不要受騙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張貼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國民身分證部分就敏感資訊(出生年月日)已做適當的遮隱,關於工作內容及地點部分,告訴人已向被告稱該店非伊所有,難認被告張貼上開資訊屬侵害告訴人個人資料,又告訴人司法資料貼文,取自司法院網站公開之資料,亦難認有侵害告訴人個人資料之嫌,又告訴人張貼文中,並無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且所張貼內容多與事實相符、僅屬意見之陳述、並無誹謗告訴人之犯意存在,不成立刑法加重誹謗罪之犯罪,此部分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被告更未有何損害告訴人之財產、名譽、自由、身體、生命等利益之意圖存在,難認其主觀上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意圖,請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8
   無罪 
並以穢語辱罵在場警員(所涉妨害公務等犯行另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為警當場逮捕後,被告游○○亦到場支援及協助將邱○帶上警車,邱○隨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遭押解至彰化縣○○市○○路0號莿桐派出所後,經安排坐在派出所辦公室候詢區座位處,因於室內抽菸遭該所所長黃○○等人制止,所長黃○○命令警員對邱○上銬,被告游○○走上前執行命令時,邱○突站起挺身,被告游○○先出手將邱○往後推回椅子坐下,派出所所長黃○○及警員張○亦上前欲對邱○上銬時,被告游○○竟借職務上之機會,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晚上11時38分許,出拳毆打邱○之上半身部位,又拉邱○腳部將其拖到地上,再以腳踹邱○之小腿,邱○因此受有左胸挫傷、左肩挫傷、上肢鈍傷、急性周邊中度疼痛、左小腿、左手腕、手背擦傷之傷害
惟告訴人是否因而受有傷害尚有可疑,又告訴人所受之左胸挫傷、左肩挫傷、上肢鈍傷、急性周邊中度疼痛、左小腿、左手腕、手背擦傷等傷害與被告前開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均如前述而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行,是自難以該罪相繩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31
   無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112.04.06
   無罪 
且縱認被告其上開所辯5月24日並無休假無從在營區外簽賭一節,並不實在,然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故不能以被告所辯不實,逕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被告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據前揭說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3.31
   無罪 
均為共同正犯惟:⒈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之傷害罪,性質上為結果犯,意指行為人為傷害行為,必須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有傷害結果之發生為必要,才能成立犯罪;倘如行為人縱有為傷害行為,但並沒有發生傷害之結果,僅屬傷害未遂,然刑法上,並未處罰傷害之未遂犯,依上開規定及原則,尚不構成犯罪
有何明示或默示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實難逕認被告與蘇○○、洪○○等人構成私行拘禁罪之共同正犯
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3.29
   無罪 
應認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無罪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無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佔 112.03.31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等語
且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則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竊佔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家庭 112.03.30
   無罪 
揆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15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在供陸路公眾運輸之火車內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之在供陸路公眾運輸之火車內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竊盜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伍月  
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分別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過失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公司法等 112.03.31
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另涉犯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等語
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等 112.03.31
犯買賣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 
共同犯行使偽造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係犯護照條例第29條第1款之買賣護照罪
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9條第4款之行使偽造護照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2項、第1項之在機場以交換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未遂罪
應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2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護照條例第29條第4款之行使偽造護照罪處斷
仍出售護照獲取不法利益助長偷渡等國際性犯罪猖獗,亦危害我國護照公信聲譽,並破壞我國主管機關對護照管理之正確性
並考量被告3人於本案之犯罪參與情節及犯後態度堪認被告3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警告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3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就被告3人所犯罪刑部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分別犯下列之罪:⒈被告甲○○部分:⑴就詐騙告訴人林○○之國泰世華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於同夥之共犯實施上揭行為時,被告黃○○既有在場,是其對於前開行為,應有相互之認識,顯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是被告甲○○、黃○○及同案被告林○○間,共同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
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態度良好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仍否認犯行,另被告李○○於犯罪時,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參諸前揭實務見解,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難認為被告陳○○供本件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爰不予諭知沒收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分別犯下列之罪:⒈被告吳○○部分:⑴就詐騙告訴人林○○之國泰世華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於同夥之共犯實施上揭行為時,被告黃○○既有在場,是其對於前開行為,應有相互之認識,顯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是被告吳○○、黃○○及同案被告林○○間,共同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
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態度良好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仍否認犯行,另被告李○○於犯罪時,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參諸前揭實務見解,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難認為被告陳○○供本件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爰不予諭知沒收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分別犯下列之罪:⒈被告吳○○部分:⑴就詐騙告訴人林○○之國泰世華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於同夥之共犯實施上揭行為時,被告黃○○既有在場,是其對於前開行為,應有相互之認識,顯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是被告吳○○、黃○○及同案被告林○○間,共同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
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態度良好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仍否認犯行,另被告李○○於犯罪時,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參諸前揭實務見解,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難認為被告陳○○供本件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爰不予諭知沒收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分別犯下列之罪:⒈被告甲○○部分:⑴就詐騙告訴人林○○之國泰世華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於同夥之共犯實施上揭行為時,被告黃○○既有在場,是其對於前開行為,應有相互之認識,顯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是被告甲○○、黃○○及同案被告林○○間,共同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
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態度良好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仍否認犯行,另被告李○○於犯罪時,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參諸前揭實務見解,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難認為被告陳○○供本件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爰不予諭知沒收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分別犯下列之罪:⒈被告丙○○部分:⑴就詐騙告訴人林○○之國泰世華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於同夥之共犯實施上揭行為時,被告寅○○既有在場,是其對於前開行為,應有相互之認識,顯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是被告丙○○、寅○○及同案被告林○○間,共同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
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態度良好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仍否認犯行,另被告李○○於犯罪時,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參諸前揭實務見解,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難認為被告陳○○供本件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爰不予諭知沒收
嘉義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分別犯下列之罪:⒈被告丙○○部分:⑴就詐騙告訴人林○○之國泰世華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於同夥之共犯實施上揭行為時,被告癸○○既有在場,是其對於前開行為,應有相互之認識,顯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是被告丙○○、癸○○及同案被告己○○間,共同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
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態度良好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仍否認犯行,另被告李○○於犯罪時,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參諸前揭實務見解,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難認為被告陳○○供本件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爰不予諭知沒收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後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重傷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31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9
臺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112.03.31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無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並無證據足認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並未構成刑事犯罪,自無持有毒品為販賣所吸收之問題,附此說明
尚有悔意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與其犯罪情節相較,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堪以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犯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依時序進展過程略可分㈠先出手揮打梁○○胸部;㈡於梁○○、陳○○拉扯之際上前拉扯;㈢於林永興有效間隔梁○○與被告梁○○、陳○○後,另再繞過林永興試圖朝梁○○出手等部分,惟於㈠、㈢部分無足證明已造成傷害實害,㈡部分則不足證明有傷害犯意及傷害行為,是依本件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已構成傷害犯行之心證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梁○○有罪之確信
是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梁○○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梁○○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3.30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  拘役伍拾日  
   緩刑 
   無罪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
在性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並係基於銷售營利之同一目的,於主觀上疏未注意上開電子煙油係屬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之同一狀態下,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以相同方式反覆從事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藥事法第84條第2項之販賣非法製造之醫療器材罪
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藥事法第84條第2項之販賣非法製造之醫療器材罪、第86條第1項之冒用他人醫療器材名稱罪
均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2項之轉讓非法製造之醫療器材罪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應為虛偽標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等各次犯罪目的同一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行為間仍有部分合致,且其等各次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經核與本案原起訴之附表二編號3至5部分為相同之犯罪事實;②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555號移送併辦被告林○○販賣不合格之非法口罩予被害人巳○○之犯行經核亦與本案原起訴之附表二編號1部分為相同之犯罪事實;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921號移送併辦被告林○○販賣不合格之非法口罩予被害人陳○○犯行,經核與本案原起訴之附表二編號8部分為相同之犯罪事實,是本院均自得併予審理
並業已取得相關被害人之諒解態度均稱良好,認被告黃○○、馬○○、黃○○、洪○○、莊○○、李○○、賴○○、郭○○、孫○○、林○○、盧○○等十一人因一時失慮致罹重典,相較於其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行為人,犯後否認犯行、拒絕賠償被害人者,被告黃○○、馬○○、黃○○、洪○○、莊○○、李○○、賴○○、郭○○、孫○○、林○○、盧○○等十一人犯罪情節均實屬較輕,本院綜核全案情節及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倘處以法定最低度之刑(即有期徒刑1年)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且詳細交代本案之來龍去脈堪認其尚知悔悟;另被告林○○雖亦坦承犯行,惟就相關案情仍試圖掩飾卸責,說詞反覆狡詐,未見自省;而被告劉○○、陳○○二人迄今仍否認犯行,且均以話術美化其等行為以圖脫罪,態度難謂良好;至其餘被告等人,均係受僱並依指示分擔相應犯行,涉案情節非重
揆諸首揭法文及判決意旨:(一)關於被告林○○、胡○、劉○○及陳○○四人於如附表二編號1①所示時間,將在「精碳公司永康廠」生產之「精碳公司永康廠口罩」共計11萬2,000片交予巳○○之部分,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分別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既不能證明被告林○○、胡○及劉○○等三人此部分犯罪即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無罪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就附表二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販賣對象僅有1人次數3次,金額為450元至1,500元不等,其惡性與大量販毒牟取暴利、大規模散播毒品毒害他人身心之例迥然有別,可責性自有不同,危害社會之程度亦有差別,犯罪所生之危害亦非甚重,本院認就被告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3次犯行,如處最低法定刑無期徒刑,因此需受終生禁錮,屬情輕法重,犯罪情狀顯有值得憫恕之處,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23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
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㈡被告辛○○、壬○○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為,被告辛○○、壬○○、丑○○、丁○○、己○○及另一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一、㈠及㈡、犯罪事實二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辛○○犯2罪、被告壬○○犯3罪)
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被告壬○○、癸○○所犯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辯稱:伊沒有做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之行為監視器拍到的行為人長相看不清楚,不是伊等語
有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恐嚇取財罪
及被告辛○○、壬○○、丙○○、庚○○、癸○○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自應對其等就此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公訴意旨認與上述被告壬○○所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是被告陳○○所分工之部分對於整體犯罪之完成,實屬不可或缺之一環,於客觀上自已屬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
已非僅為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已而係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6、8至15、17至1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1、2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為雖同時助益於證人蕭○○施用毒品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未處罰幫助施用第三級毒品,故無另論幫助施用之罪)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承認對自己犯罪事實關乎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始終為肯定供述之意
舉證容有未足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張○○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犯行之程度,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張○○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5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28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害 112.03.29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9
   不受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A
******  4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31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六月  
   緩刑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六月  
...
均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嫌;被告彭○○犯違反同條第3款之罪嫌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A
******  4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犯竊盜,貳罪  拘役伍日  
    應執行拘役柒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其犯意各別係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條例第10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嫌
皆為施用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3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不受理 
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則本案與前案係以一行為侵害數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是本案起訴部分既與前案為同一案件,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不受理 
係交付與前揭案件同一帳戶資料予他人致造成數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結果,性質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核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不受理 
則成立詐欺、洗錢之「共同正犯」被告前案(張○○部分)詐欺、洗錢之「幫助」行為與前案(張○○部分)詐欺、洗錢之「正犯」行為係屬一罪關係,且被告提供帳戶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提領款項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同一提供上開兆豐銀行帳戶資料給「李○○」之行為,同時幫助「李○○」所屬之詐欺集團,向前案告訴人張○○、本案告訴人吳○○詐欺取財及幫助實施洗錢等犯行,亦即被告前案所為「幫助詐欺集團向告訴人張○○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與本案所為「幫助詐欺集團向告訴人吳○○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間,亦為一罪關係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3
臺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等 112.03.31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參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壹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均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
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核被告張○○、潘○○、張○○、莊○○、徐○○、陳○○、符○○及李○○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被告徐○○、陳○○就事實欄二所示以APN案借貸方案非法吸金之行為被告洪○○、李○○、邱○○、潘○○、張○○、張○○及符○○同時以事實欄一、二所示P案借貸方案及APN案借貸方案非法吸金之行為,渠等上揭共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應認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成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共同正犯惟考量其等並非本案借貸方案之主導、決策者,而係以個別鼓吹投資人之方式為之,亦未實際成立或領導所屬團隊成員對外招攬投資人,並未因此擴大其等吸金規模,可知其等所為非法吸金犯行對金融秩序法益之侵害及投資人造成之財產損失均較其餘被告林○○等人輕微,故爰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意旨參照)
然其既已就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揆諸上開說明,仍不失為自白
然其既已就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揆諸上開說明,仍不失為自白
均係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而經營業務,應依同條第2項處斷,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任何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而從事銷售境外基金,應依同法第107條第2款處罰
同時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罪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罪處斷
否認有非法銷售MVP基金等節;被告李○○、張○○僅供承其等應為幫助非法吸金而否認為共同非法吸金之犯行;被告林○○、洪○○、邱○○、李○○、徐○○、陳○○、潘○○、陳○○、張○○、莊○○及符○○等人均否認有為上揭共同非法吸金吸金之犯行;暨其等於犯後是否賠償被害人,及是否繳回犯罪所得(詳下述沒收部分)
無證據證明被告謝○○及謝○○確有保留投資人所匯入款項另本案卷內並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謝○○及謝○○確有從中獲有不法利得,故無從適用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規定,附此敘明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證明被告廖○○此部分犯罪,揆諸前開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為有利於被告俞○○、張○○、蔡○○、洪○○之認定,而就被告俞○○、張○○、蔡○○及洪○○前揭被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07條第1款、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罪嫌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等 112.03.31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參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壹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均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
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核被告張○○、潘○○、張○○、莊○○、徐○○、陳○○、符○○及李○○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被告徐○○、陳○○就事實欄二所示以APN案借貸方案非法吸金之行為被告洪○○、李○○、邱○○、潘○○、張○○、張○○及符○○同時以事實欄一、二所示P案借貸方案及APN案借貸方案非法吸金之行為,渠等上揭共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應認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成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共同正犯惟考量其等並非本案借貸方案之主導、決策者,而係以個別鼓吹投資人之方式為之,亦未實際成立或領導所屬團隊成員對外招攬投資人,並未因此擴大其等吸金規模,可知其等所為非法吸金犯行對金融秩序法益之侵害及投資人造成之財產損失均較其餘被告林○○等人輕微,故爰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意旨參照)
然其既已就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揆諸上開說明,仍不失為自白
然其既已就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揆諸上開說明,仍不失為自白
均係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而經營業務,應依同條第2項處斷,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任何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而從事銷售境外基金,應依同法第107條第2款處罰
同時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罪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罪處斷
否認有非法銷售MVP基金等節;被告李○○、張○○僅供承其等應為幫助非法吸金而否認為共同非法吸金之犯行;被告林○○、洪○○、邱○○、李○○、徐○○、陳○○、潘○○、陳○○、張○○、莊○○及符○○等人均否認有為上揭共同非法吸金吸金之犯行;暨其等於犯後是否賠償被害人,及是否繳回犯罪所得(詳下述沒收部分)
無證據證明被告謝○○及謝○○確有保留投資人所匯入款項另本案卷內並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謝○○及謝○○確有從中獲有不法利得,故無從適用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規定,附此敘明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證明被告廖○○此部分犯罪,揆諸前開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為有利於被告俞○○、張○○、蔡○○、洪○○之認定,而就被告俞○○、張○○、蔡○○及洪○○前揭被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07條第1款、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罪嫌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等 112.03.31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參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壹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均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
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核被告張○○、潘○○、張○○、莊○○、徐○○、陳○○、符○○及李○○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被告徐○○、陳○○就事實欄二所示以APN案借貸方案非法吸金之行為被告洪○○、李○○、邱○○、潘○○、張○○、張○○及符○○同時以事實欄一、二所示P案借貸方案及APN案借貸方案非法吸金之行為,渠等上揭共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應認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成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共同正犯惟考量其等並非本案借貸方案之主導、決策者,而係以個別鼓吹投資人之方式為之,亦未實際成立或領導所屬團隊成員對外招攬投資人,並未因此擴大其等吸金規模,可知其等所為非法吸金犯行對金融秩序法益之侵害及投資人造成之財產損失均較其餘被告林○○等人輕微,故爰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意旨參照)
然其既已就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揆諸上開說明,仍不失為自白
然其既已就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揆諸上開說明,仍不失為自白
均係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而經營業務,應依同條第2項處斷,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任何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而從事銷售境外基金,應依同法第107條第2款處罰
同時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罪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罪處斷
否認有非法銷售MVP基金等節;被告李○○、張○○僅供承其等應為幫助非法吸金而否認為共同非法吸金之犯行;被告林○○、洪○○、邱○○、李○○、徐○○、陳○○、潘○○、陳○○、張○○、莊○○及符○○等人均否認有為上揭共同非法吸金吸金之犯行;暨其等於犯後是否賠償被害人,及是否繳回犯罪所得(詳下述沒收部分)
無證據證明被告謝○○及謝○○確有保留投資人所匯入款項另本案卷內並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謝○○及謝○○確有從中獲有不法利得,故無從適用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規定,附此敘明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證明被告廖○○此部分犯罪,揆諸前開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為有利於被告俞○○、張○○、蔡○○、洪○○之認定,而就被告俞○○、張○○、蔡○○及洪○○前揭被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07條第1款、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3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不受理 
   免訴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免訴 
雖被害人不同然被告以同一交付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31
   免訴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等語
雖正犯為2次詐欺行為就被告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45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3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不僅毫無保護犯罪行為人從事犯罪活動隱私權之必要被告陳○○於租屋處之隱私權亦應適時退讓;尤以被告易○○於本院勘驗之前,始終不承認有持鐵鎚敲擊銀色鐵門,就黑色鋁門窗玻璃有遭被告易○○毀損乙節,被告二人也一再否認,可知若無透過機械原理真實記錄當時客觀情況之前開錄影畫面,就本案門扇有遭被告易○○毀壞乙節,恐因被告二人之狡辯而難以昭雪,是權衡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益目的及被告二人隱私權後,當屬前者顯然優於被告二人之私益,是前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手機錄影畫面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擷取前開畫面之截圖及本院實施勘驗所製成之勘驗筆錄、勘驗截圖等派生證據,亦應有證據能力,被告陳○○徒以前詞質疑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核屬無據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至被告二人固否認前開鐵鎚係其等事先備妥之物,然縱令被告二人係當場以現場拾獲鐵鎚遂行竊盜,仍該當攜帶兇器竊盜之要件,無從據此解免加重竊盜罪責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共同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販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100年度台上字第692號、第599號判決參照);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
則被告李○○之行為均非未經許可之醫療器材、販賣未經許可輸入醫療器材、商品虛偽標記、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及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況本案被告李○○並非被告朱○○、黃○○2人合作販賣快篩試劑後,得以參與分潤之對象,且本案亦查無證據佐證被告李○○得透過被告黃○○參與分潤,綜合上情觀之,難認被告李○○主觀上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進而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李○○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均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同條第2項之明知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而販賣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
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3條、62條第2項之公司代表人即被告朱○○因執行業務,販賣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渠等就如附表三編號1、2、6、8、11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之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55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之幫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之幫助明知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而販賣罪
同時幫助正犯被告黃○○、朱○○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渠等販賣快篩試劑之犯罪所得已涵蓋事實欄二中附表三編號3至5、7、9至10及12詐欺取財既遂部分合先敘明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3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9
    應執行拘役七十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五千元,
犯竊盜罪  拘役五十日  
...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9
    應執行拘役七十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五千元,
犯竊盜罪  拘役五十日  
...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9
    應執行拘役七十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五千元,
犯竊盜罪  拘役五十日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3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不受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高○○是最早遭到詐欺(接收到不實之訊息加入不實投資網站),就該次提領贓款即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首次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自應另就該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至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即已足
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3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名上開犯行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與其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本案詐欺集團偽辦吳榮豪國泰世華帳戶,就是為了去詐欺他人),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上開5罪名,於行為評價上,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張○○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亦坦承不諱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及被告張○○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照刑法第55條應論處加重詐欺罪,已如上述,惟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照最高法院之見解,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尚有告訴人黃○○、江○○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致黃○○、江○○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層轉至吳榮豪國泰世華帳戶,因認被告丙○○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而予以追加起訴
與本案被告丙○○所涉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告訴人黃○○部分為同一案件(犯罪日期、詐術、匯款時間等均相同)就追加起訴書起訴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部分,本院已說明如上,應與附表一編號7一併論罪,故此部分之追加起訴,即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參考上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不受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高○○是最早遭到詐欺(接收到不實之訊息加入不實投資網站),就該次提領贓款即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首次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自應另就該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至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即已足
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3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名上開犯行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與其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本案詐欺集團偽辦丁○○國泰世華帳戶,就是為了去詐欺他人),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上開5罪名,於行為評價上,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張○○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亦坦承不諱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及被告張○○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照刑法第55條應論處加重詐欺罪,已如上述,惟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照最高法院之見解,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尚有告訴人庚○○、丙○○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致庚○○、丙○○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層轉至丁○○國泰世華帳戶,因認被告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而予以追加起訴
與本案被告己○○所涉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告訴人庚○○部分為同一案件(犯罪日期、詐術、匯款時間等均相同)就追加起訴書起訴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部分,本院已說明如上,應與附表一編號7一併論罪,故此部分之追加起訴,即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參考上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不受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戊○○是最早遭到詐欺(接收到不實之訊息加入不實投資網站),就該次提領贓款即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首次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自應另就該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至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即已足
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3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名上開犯行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與其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本案詐欺集團偽辦吳榮豪國泰世華帳戶,就是為了去詐欺他人),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一行為觸犯上開5罪名,於行為評價上,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己○○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亦坦承不諱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及被告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照刑法第55條應論處加重詐欺罪,已如上述,惟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照最高法院之見解,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尚有告訴人壬○○、江○○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致壬○○、江○○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層轉至吳榮豪國泰世華帳戶,因認被告庚○○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而予以追加起訴
與本案被告庚○○所涉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告訴人壬○○部分為同一案件(犯罪日期、詐術、匯款時間等均相同)就追加起訴書起訴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部分,本院已說明如上,應與附表一編號7一併論罪,故此部分之追加起訴,即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參考上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2
新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3.31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陳○○及被害人李○○、廖○○、張○○等4人之財物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2
苗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31
   不受理 
經本院另為簡易判決處刑)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因過失致告訴人受有體傷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2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伍仟元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参月  
分別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2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等 112.03.30
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自屬包含於私行拘禁之同一意念之中為其等私行拘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
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均僅論以1個傷害致死罪
即可認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已受完全填補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31
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2人於犯罪事實㈡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  1
臺北地方法院 煙毒 112.04.06
   免訴 
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照特種文書罪、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之販賣毒品罪嫌等語
如依修正前刑法為連續犯,僅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如依修正後刑法,已無連續犯之規定,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刪除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較為有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1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加重竊盜及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
 
簡易程序 第455條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1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0
犯過失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1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3.30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無罪 
係對A女實施身體不法侵害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本案自應依刑法之罪刑規定論處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導致A女身心受到相當傷害欠缺對於A女性自主權之尊重,犯罪所生損害甚鉅,應予非難
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A母及A父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即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吳○○於偵查中證述、A女於事發後向網友「廢宅」(起訴書誤載為小仙女應予更正)透露本案犯罪事實之對話訊息擷圖及勘驗記錄、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少年保護案件提起獨立告訴評估報告書、A女於遠祺婦產科診所及菡生婦幼診所之病歷資料等為其論據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1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既遂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A
******  1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第一審,自訴 第334條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1
桃園地方法院 重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  1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31
   無罪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  1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不受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編號2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就附表編號3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等犯行,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目的單一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1
桃園地方法院 搶奪等 112.03.30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依序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29條第1項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陳○○所犯一般洗錢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陳○○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就被告陳○○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因認被告顏○○與被告陳○○、褚○○、李○○、陳○○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辯稱:我與被告李○○住在一起那時我在集團中擔任聯繫車手去收款和收水工作,本件案發當天我還在睡覺,房間的門也沒鎖,我在聯絡車手的那支手機也沒有密碼,所以被告李○○在我睡覺時來我房間,拿我的手機聯絡我通訊錄中的車手出門,被告李○○與我也沒事先約定可以使用對方手機叫車手,故我沒有參與本案,也不知情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顏○○對本案確不知情,雖被告李○○自稱二人住在一起,有約定好共同分享車手利益,有交換車手名單來使用等說法,被告顏○○均否認之,且本案除被告李○○之陳述外,沒有任何補強證據可證明被告顏○○有參與告訴人遭詐騙一事,被告李○○私自使用被告顏○○之手機,其二人間不可能進而會有犯意聯絡或是行為分擔可言,請對被告顏○○為無罪諭知等語,經查:㈠本件告訴人因受詐欺陷於錯誤後,經被告李○○以被告顏○○之手機通知被告陳○○前往指定地點向告訴人取收95萬元後,經被告陳○○層轉交付被告褚○○,再經被告褚○○層轉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等情,有本判決甲、貳、一、㈠所載之證據可佐,堪信為真實
故本件既存有合理懷疑無法形成被告顏○○有罪之確切心證,要屬不能證明被告顏○○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諭知被告顏○○無罪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1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0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已著手於洗錢犯行之實行雖因本案帳戶遭凍結而未能提領得逞,仍應成立洗錢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1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免訴 
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且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李○○犯行始認被告李○○之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二人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所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非法利用許○○個人資料而取得虛擬帳戶所涉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係為收取詐騙款項以遂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行為時間密接且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可認係同一,厥屬部分行為重合,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
係以一行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另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然此與本院認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相較,係法定刑較輕之罪名,且被告二人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業已坦認,應無礙於被告二人訴訟上防禦及辯論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犯案時間相近對告訴人等財產法益之侵害程度,詐得財物之價值等情,本於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確定等情有前開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可稽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2項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A
******  1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31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罰金新臺幣五千元  
   緩刑 
因黃○○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之判決);黃○○不堪受辱基於恐嚇之犯意,手持木棍作勢欲毆打王○○,使其心生畏懼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於本院自白不諱,亦有告訴人王○○指述可證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1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1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1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31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