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 | 首頁
20230412  | 20230411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79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士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4.10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亦係在著手隱匿前開贓款之洗錢行為所犯上開兩罪在此階段時,行為間有部分重疊,應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及洗錢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06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告訴人黃○○之網友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一對一傳訊方式向告訴人黃○○佯稱有一投資客跳票需要借錢,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依上說明,核屬普通詐欺罪範疇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皆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向告訴人詐得1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前開告訴人,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該罪刑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7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7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皆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罪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非僅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個人財產法益同時並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因被告與被害人紀○○、徐○○成立調解並已如數履行,業如前述,足見被告賠償金額已逾其所實際獲取之不法利益,足以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仍宣告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不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至如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被告既未賠償告訴人黃○○、鄭○○,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僅止於提供帳戶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除提供帳戶外更進而參與提領款項之構成要件行為,從幫助犯意提升為共同正犯之犯意,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372號起訴於111年5月30日繫屬於本院(案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911號),在本案於112年1月19日繫屬本院之前,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意旨,自不應重複於本案詐欺犯行中再次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且此部分亦經公訴檢察官於開庭時當庭表明刪除,附此敘明
被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至於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被告參與提領款項之構成要件行為,而由幫助犯意提升為共同正犯犯意,應評價為一罪,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而無庸再依幫助犯論處,且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與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之洗錢行為之間因具行為前階段之局部重疊,故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3、7所示部分之幫助洗錢行為則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僅止於提供帳戶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除提供帳戶外更進而參與提領款項之構成要件行為,從幫助犯意提升為共同正犯之犯意,是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甲○○、庚○○、乙○○等人其中甲○○、庚○○部分,被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至於乙○○部分,被告參與提領款項之構成要件行為,而由幫助犯意提升為共同正犯犯意,應評價為一罪,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而無庸再依幫助犯論處,且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乙○○部分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之間因具行為前階段之局部重疊,故甲○○、庚○○部分之幫助洗錢行為則不另論罪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31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核被告蔡○○、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係在宜蘭縣某橋下夥同數人共同毆打他人等情有該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妨害秩序之手段係三人以上施以強暴脅迫,則本件妨害秩序與前案傷害罪之行為及罪質相似;被告蔡○○有附件起訴書所載之公共危險罪前案紀錄,而其前案所為,係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駕駛車輛佔據車道、併行競速,對公眾往來安全造成危害等情,有該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妨害秩序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社會安寧秩序與公眾免於恐懼之自由,應認本案與被告蔡○○所犯前案罪質相似
其等故意再犯本案顯見前開有期徒刑執行未生警惕作用,堪認被告謝○○、蔡○○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3.29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4.07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並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並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使該詐欺集團作為對告訴人蔡○○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聯繫工具並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以隱匿並逃避追緝之用,其行為性質上僅可認為係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論以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向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告訴人等施以詐術待渠等9人陷於錯誤後,各依指示匯款或轉帳至各該人頭帳戶後,再予以提領一空或另轉至其餘由集團控制之人頭帳戶內,主觀上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而製造金流斷點,揆諸上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洵堪認定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6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均論以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態度尚佳惟迄今未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亦未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並參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他人財物,且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對告訴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非但使告訴人之財物受損,並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再考量被告3人雖非核心成員,然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總金額已達上千萬元鉅款,足見其等所為已嚴重影響整體社會經濟甚鉅,及被告3人各自犯罪目的、手段、分工情節、參與程度、所生之危害之損人程度,並造成被害人身心精神、家庭經濟狀況受嚴重鉅創,且被告李○○自述與母親同住、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清寒、高職肄業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被告劉○○自述跟父親同住、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清寒,高中畢業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被告謝○○自述跟父親同住、經濟狀況小康、專科肄業、無業等語【見本院卷第227頁】,併酌有上開3人於偵審中均犯後坦認自白,及蒞庭檢察官於本院112年3月7日簡式審判程序時之陳述:「被告謝○○雖坦承犯行,非核心成員,但請審酌若非被告加入本案控站,控站無法順利運行,被告年輕力壯,但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現在詐欺集團相當盛行,嚴重破壞社會風氣及人民集體信任,並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甚至造成無辜受害人受害,損失畢生積蓄,本案控站從成立到經查獲不到一個月,本案被害金額目前總計就已經高達上千萬元,可見影響被害人及整體社會經濟甚鉅,為遏阻詐欺風氣盛行,請從重量處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 112.04.07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而幫助不詳詐欺集團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等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幫助犯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其等匯款至上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上開帳戶提領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附表一編號2至8)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均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然因與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至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丁○○、己○○所為其餘加重詐欺犯行均不得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此部分追加起訴意旨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倘成立犯罪,應與前述如附表一編號4至8、9、10所示經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附表一編號2至8)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均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然因與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至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戊○○、辛○○所為其餘加重詐欺犯行均不得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此部分追加起訴意旨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倘成立犯罪,應與前述如附表一編號4至8、9、10所示經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3.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告訴人邱友妹業經撤回過失傷害告訴詳下述)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1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尚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尚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免其刑之全部之執行  
其犯罪之結果地在大陸地區是本件犯罪地係在我國領域內,自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處罰,我國法院具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前經大陸地區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浙03刑初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確定,嗣於109年4月23日執行期滿釋放等情,此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3刑初151號刑事判決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9年9月17日中市警刑字第1090067601號函檢附第三地涉詐欺案件在陸關押臺嫌刑滿返國名冊及處理情形回報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因同一犯罪行為,經大陸地區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經審酌被告於返臺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前述執行期間已足折抵本院所量處之有期徒刑,堪認所宣告之刑已無再予執行之必要,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之規定,諭知免其刑之全部之執行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12.03.31
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係犯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為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斷
應予分論併罰惟被告沈○○上開犯行,均為達使共同被告黎○來臺旅遊之單一目的,且係在密接時間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係於告訴人己○○、丙○○、被害人辛○○受騙匯款後由被告庚○○駕駛本案車輛搭載共犯劉○○持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於如附表「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之詐欺款項,再由被告丁○○層轉詐欺集團核心成員,以此迂迴之方式將詐欺所得上繳詐欺集團,其目的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所為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號、第436號判決參照)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2罪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詐欺取財為目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罪時間不同且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為予適度評價,爰於本判決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屬繼續犯之一罪關係
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之罪質已有明顯差異且前案為過失犯、本案係故意犯,除保護之法益有別外,故意犯罪乃出於人之意志行為,與過失犯罪不同,對犯罪行為人而言,必有其犯罪之誘因,此即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動機,而過失犯則在處罰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而致他人受有傷害之行為,是已難彰顯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有何薄弱或具有特別惡性之可言,再者,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而被告固有如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後因販賣、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或入監服刑之情,惟該等案件就本案而言均不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成立累犯之要件,則本院於衡酌是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其法定本刑至2分之1時,自不應將該等案件納入考量範圍,否則該項5年內再犯之要件將形同具文,且與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此量刑審酌事項間之界線紊亂不清,故檢察官以被告曾經販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入監服刑,及於109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為由,作為被告需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之理由,容有未洽,尚難憑採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為予適度評價,爰於本判決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詐騙告訴人侵害其財產法益,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製造金流斷點,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已如前述被告知悉其所參與之詐欺集團為犯罪組織,竟為獲取詐欺分工約定之報酬,加入該詐欺集團之運作,依指示開車載另案被告劉○○持提款卡提領被害人帳戶內款項,並將所提領款項交予其他集團成員,以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其主觀意圖係為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以達成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堪予認定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奔馳」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先此說明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先後多次之提領行為均分別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9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2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
惟其等與「蔬菜」等人所屬本案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二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其等在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三人以上之事,亦屬可以預見,是被告孫○○、許○○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全部犯行,具有間接故意已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具有自然意義上之部分合致,且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彼此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較屬允恰,是其等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所為非僅增加告訴人財產權益遭侵害且難以追查金流之風險並動搖人民間既有之互信,是類詐欺犯罪案件更經政府機關致力宣導及媒體一再披露,因而為社會大眾所痛惡,是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洵非可取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2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以及被告洪○案所為5次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應均認屬集合犯,均僅論以包括一罪
兩者犯罪之目的、行為、態樣及情節均顯不相同;被告丁○○則雖前有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案件,然其前案非法清除之廢棄物含污泥、營建混合物、營建廢棄物、桶裝廢棄物、疑似廢石棉製品等物,與本案所清除者土木建築廢棄混合物,其於本案對環境所造成之損害影響程度顯然較前案為輕,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最低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倘對被告丁○○、乙○○科以最低法定刑度,仍有過重而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虞,再者被告丁○○、乙○○於本案犯後,已將其所堆置之廢棄物予以清除,足見其已知竣悔,並有實際行為努力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尚難認其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參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0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 
可見該組織階級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犯罪組織」
應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是被告洗錢之犯行,依前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其洗錢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本院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重傷害 112.04.10
犯過失重傷害罪  有期徒刑5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4.07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公訴人已當庭主張變更起訴法條)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7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7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告訴人蘇○○、劉○○、劉○○等3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事實欄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其刑
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4.07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同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堪認顯有悔意且考量其等所貯存、堆置者,乃一般事業廢棄物,相較於載運、貯存、堆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長期清運、廢棄物占地甚廣所造成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等情節,上揭廢棄物對環境污染之危害性較為輕微;且被告之所以為本案廢棄物堆置、處理,係因焚化爐處理能量降低,致被告受託清除之廢棄物未及處理,非為牟利而刻意違法,且已依法將堆置於本案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足見被告就本案犯罪所生危害,有積極處理之態度,是依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情節,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容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且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同情,尚非無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侵害告訴人李○○、黃○○、劉○○、被害人張○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有自詐欺集團成員處獲取利益或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7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多人等及幫助掩飾、隱匿如附件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附件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所為本件犯行中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7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多人等及幫助掩飾、隱匿如附件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附件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所為本件犯行中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0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6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於緊密之時間內於同一地點,先後搬運竊取財物,顯係各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又侵害手法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各以一罪論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保護令 112.03.31
犯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3.31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貳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為之,足見被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一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31
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本質上均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足認皆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同為包括一罪,而應分別成立一罪
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其等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其實行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至7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別係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亦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至7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別係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亦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至7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別係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亦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至7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別係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亦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 肆月  
...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核被告林○○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0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並應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未遂、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2項之洗錢未遂罪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拘役參拾日  
...
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一(二)至(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係於109年5月27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南檢文修109偵4205字第1099033576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查,在上開繫屬日以前,被告無其他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行為經起訴而已繫屬於其他法院之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屬其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上揭說明,被告關於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係為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均自白上開各次一般洗錢犯行原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詐取財物後加以提領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條例等 112.03.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2款之加重詐欺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辛○○、W○○、地○○、宇○○、P○○、T○○、申○○、未○○、N○○、丑○○及壬○○所為均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被告辛○○、P○○、未○○、丑○○及壬○○等人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然被告2人分別擔任「尚德園」之管理幹部、會計則被告2人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⑴、10(分別為被告O○○、辛○○之個人犯行)之部分外,就上開犯罪事實之犯行,與實際著手參與行騙之成員間既為詐騙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2人,與實際著手參與行騙之其他被告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論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
衡情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科以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1年以上容有情輕法重之虞,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各酌量減輕其刑,以啟自新
復考量各被告等與被害人有無達成和解、有無參與詐騙案件之前案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並審酌渠等自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如下:被告辛○○目前從事汽車貸款(代辦公司),國中畢業,未婚、無子女;被告地○○工作為便當外送,高職畢業,已婚,育有二子,一個6歲、一個1歲,均由其和太太照顧;被告宇○○工作為汽車貸款(代辦公司),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被告T○○工作為汽車貸款(代辦公司),高中肄業,已婚,有一個7歲的小孩;被告N○○工作為賣水果,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被告P○○工作為房仲,國中畢業,已婚,小孩待產中;被告未○○目前從事板模,高職畢業,沒有結婚,無子女;被告丑○○目前從事家管,高職畢業,已婚,育有二子,一個三歲,一個六個月,都是其在照顧;被告W○○目前在市場佳湘麵包工作,跟母親一起工作,高職肄業,已婚,有二個小孩,一個一歲、一個三個月,其和太太一起照顧;被告申○○目前作貼地板的工作,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被告O○○目前從事業務,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被告壬○○目前沒有固定工作,國中肄業,未婚,無子女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31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  有期徒刑六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  有期徒刑六月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2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且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侵害個人及社會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處斷
或傷害告訴人或損害A車是被告等四人所為恐嚇之危險行為已為毀損、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等四人除傷害、毀損外,應成立同法第305條之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4.07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是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甚或未全盤知悉其他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之實際情形然既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集團成員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則被告就前揭犯行,與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共犯及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同正犯
亦係侵害同一被害財產法益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言,該數次提領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所犯者,應屬接續犯,而分別論以接續犯之1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一般洗錢罪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就本案犯行既已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71號判決參照)
亦就參與犯罪組織、將款項層轉上手之洗錢犯行均自承在卷態度尚可;復參酌本案告訴人等遭詐欺之財物數額非少,迄未與本案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能彌補其等所受損害;斟之被告負責其中部分款項之提領、轉交,無具體事證顯示其係該犯罪團體之主謀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向告訴人等施行詐術之人,僅擔任提款之下游車手角色,犯罪情節較輕
澎湖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4.07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拘役參拾日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黃清風」署名肆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消費金額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且其各次偽造私文書即簽帳單後復均持以行使其各次偽造私文書即簽帳單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即簽帳單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在同一特約商店持同一銀行信用卡盜刷及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OO」之署名後持以行使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亦係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具備向同一特約商店詐得利益之目的,是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50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06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吳○○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31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等 112.03.31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照)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毀損 112.04.06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損害債權 112.03.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8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16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6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30
   不受理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0
   不受理 
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楊○○、林○○另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楊○○、林○○另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30
   不受理 
自應為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恐嚇罪,檢察官認為係數罪關係,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3.2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22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等 112.04.07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0
   不受理 
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49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加以更正,當事人復無爭執,法院就已更正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依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即不能指為違法
係犯刑法第28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應依同條例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以及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3.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2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被告羅○○則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被告吳○○辯稱:我是應徵線上遊藝場工作,為遊藝場客人領錢,且我是開自己的車,帶著我配偶羅○○前往領款,更無喬裝打扮,顯示我是不知情之人等語;被告羅○○辯稱:我們駕駛自家車輛去提款,且提領地點都是在我家附近,甚至為了替客人節省手續費,會特地到發卡銀行提領款項,由此可知我對詐騙一事不知情
係為詐騙份子領取、掩飾犯罪所得屬詐欺計畫之一環有所預見,其等仍執意參與實施前述行為,顯與「韓先生」、「瑞龍Rain」、「阿○」、「倪○○○」及「林○○」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甚明
終達成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目的其等自應就上開詐欺集團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同負全責,縱未全程參與、分擔,然詐欺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尋找被害人從事詐騙,或係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或係負責招攬車手、收購帳戶之人,各成員就詐欺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既係分別參與整體犯罪計畫之一環,且與「韓先生」、「瑞○○○○○」、「阿○」、「倪○○○」及「林○○」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之目的,應同負全責,均為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法第2條第2款之普通洗錢罪(共六罪);被告羅○○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法第2條第2款之普通洗錢罪(共六罪)
其等各次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均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2罪皆為想像競合犯;被告羅○○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普通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3罪,亦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參與犯罪組織應另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等 112.03.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辯稱:其與告訴人原為網路認識而為性交易嗣因發生糾紛,告訴人始對其提起強制性交、利用權勢性交及本案告訴;又系爭訊息非屬惡害通知,而係其遭告訴人藉故分手所為情緒抒發,且其當時甚喜愛告訴人而不會做出不利告訴人之行為,然因告訴人讓其誤認尚有挽回餘地復刺激其致其情緒失控,始為如附表一編號1之對話;另告訴人先稱「以後可能我爸媽去掃的墓就是我的」,其因傳統觀念產生陪伴告訴人骨灰想法,復因告訴人結識異性而認告訴人玩弄其感情,其情緒失控而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對話;又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訊息係其遭告訴人刺激所為,是其所為僅係發洩情緒而無恐嚇之意;況告訴人果遭其恐嚇,衡情應對其多所迴避,告訴人竟自願至其公司上班,一面表示遭性侵害,一面主動聯絡其吃飯並一再以通訊軟體刺激挑釁,告訴人所為顯有預謀;告訴人於107年10月4日對被告撒嬌說「我好想吐好暈,好想請假,但你ㄉ寶貝快死掉ㄌ,想死」,故含有「死」等相關用字純屬告訴人講話習慣,其係受告訴人影響,故告訴人未因其行為心生畏懼;況告訴人於108年1月18日要求其開立不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顯將被告視為親密之人,且告訴人既取得偷拍影片本可一走了之,卻非要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足見告訴人不怕其任何行為;又吵架無好話,告訴人離職後依常理應斷絕與其聯絡,依條件式因果應無108年3月1日後爭執,且告訴人於108年6月3日在Instagram動態要其全家陪葬並與友人表示遭其騷擾,然其已近一個月未與告訴人聯繫,告訴人之動機與目的均有可疑;又其於108年9月5日申辦告訴人舊門號,其為門號所有人自可以註冊新帳號方式申請Instagram服務,然因告訴人未更換所綁定之舊手機號碼,Instagram復拒絕其申設新帳號,其始登入告訴人之舊Instagram帳號,並變更告訴人之密碼,其並未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密碼;且其雖變更告訴人之密碼,然此係為避免潛伏於告訴人之Instagram,告訴人亦於警詢自承未因此受有損害,故其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59條犯罪;又通訊軟體Telegram與Instagram都是私下對話,若非當事人告知外人無法知悉,依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175號、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89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意旨,刑法第310條應限於傳布於不特定多數人,其行為自不構成犯罪;況鄭○○及A○○○係先行成為其好友並主動對其打招呼,其始基於善意陳述事實,避免他人受騙,其主觀上無散布於眾誹謗意圖;又依司法院釋字666號解釋,性交易等相關問題攸關公眾利益,縱認性交易未對社會大眾有影響,其係陳述告訴人所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為誣告,故其僅想證明清白而無誹謗之意圖,告訴人名譽亦未受有損害,告訴人顯係刻意陷害;又其長期患嚴重的呼吸中止,而有反應緩慢、無法集中精神、記憶力減退、脾氣不易控制、容易暴躁等病症,加上受告訴人欺騙,刺激,因而有不理智之脫序行為;此外,告訴人於110年8月6日準備程序所述不實,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判決違反公平原則及經驗法則云云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則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4.07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叁仟元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31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玖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陳○○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甲○○、林○○、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為妨害自由行為之一部分依上說明,應僅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而不再論以傷害或強制等罪,附此敘明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處斷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斷
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31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玖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乙○○、丙○○、何○○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為妨害自由行為之一部分依上說明,應僅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而不再論以傷害或強制等罪,附此敘明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處斷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斷
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如附表編號1)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7行動電話壹支(:356567086477468不含門號0900182552號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如附表編號2)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7行動電話壹支(:356567086477468不含門號0900182552號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如附表編號3)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11行動電話壹支(:354005107238173含門號0900182552號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共6罪)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並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0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且其本身於案發前後亦因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一方面深知施用毒品戕害身心健康之嚴重性,另一方面卻無視施用毒品對於身心健康之危害,一再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惡性不輕,以上均核與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要件不符,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併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可能係為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意在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並製造金流斷點,卻因貪圖報酬,仍親自提領詐得款項後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縱使提領款項之行為係在完成詐欺取財整體行為,隱匿、掩飾不法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然被告係負責依「李子」、「小金」之指示領取款項及將所提領之款項轉交予「小金」指定之人,業如上述,雖被告未必對全部詐欺集團成員有所認識或知悉其等確切身分,亦未實際參與全部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其等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告自應就其於本案所涉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分別具有局部同一性,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於同日為之時間接近,且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法益,足見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  
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又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本案有其等於偵查及審判中之證述可資替代,並非屬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辯護人對於此部分證據能力復有爭執,故認無證據能力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依上開說明法條競合後不另論罪
均係與被告甲○○與綽號「阿○」共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故被告乙○○與丁○○2人各係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共同正犯云云
應非以自己販賣之意思參與犯罪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且助長吸毒者犯罪,引起社會治安犯罪問題,且販賣毒品是屬於「萬國公罪」,依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實不宜輕縱,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被告乙○○與丁○○2人經依前述規定多次減輕其刑後,亦已無情輕法重之情事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3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被告歷經前案偵查教訓,理應知悉不能率然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亦應知悉,帳戶資料可能遭他人詐欺犯罪的人頭帳戶,竟仍心存僥倖,而再次於本案交付帳戶資料於不詳之人,是被告辯稱不知其行為會涉及詐欺及洗錢,實屬卸責之詞,而不足採信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惟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有可能供詐騙集團成員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當為被告所能預見,且其發生顯然並不違反被告之本意,是被告所辯各節,無非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一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並已與警方喬裝之購毒方進行交易聯繫與送貨、收款業如上述,足認被告本即有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犯意,警員本件僅係以引誘之方式使被告暴露犯罪事證,乃機會提供型之合法誘捕行為,與犯意誘發型之陷害教唆有別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與毫無犯罪認識純粹受騙之情形尚屬有別
惟其提供本案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確對告訴人、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告訴人及被害人二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係一行為觸犯各二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應論以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一、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可見其未警惕自身行為主觀惡性相對較重;復考量被告簡○○、陳○○、楊○○本案犯罪均係出於營利之意圖,卷內復未見有何因個人或環境之特殊原因始至犯罪之事由,難認有特別可原宥之處,客觀上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尚未達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程度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3.30
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持續公開傳輸侵權影片、持續幫助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以及持續預設路徑、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直到為警於109年3月31日拘提被告乙○○、丁○○到案,關閉「楓林網」為止,即其等犯罪行為最後實施日期顯在上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修正施行日期之後,其等之行為本應依新法處斷
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自「58B.TV」下載影片後上傳雲端,再將影片連結放在「楓林網」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幫助犯,及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1目、第2目,明知他人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預設路徑、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應依同法第93條第4款論罪(自「OK資源網」將影片連結直接嵌入「楓林網」)
相較於幫助他人非法公開傳輸侵權影片之犯罪情節顯然較為嚴重是本案應從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4.07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應當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侵害同一法益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一罪即為已足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4.07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本質上皆係侵害國家維護公職人員選舉公正之單一法益目的均係為使特定候選人達到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主觀上確係基於單一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賄之犯意,而客觀上,亦堪認各次交付賄賂舉動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依接續犯就被告王○、曾○○各僅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3.29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辯稱:我沒有打她我只有拍她的手機,我不知道她的傷是哪裡來的,我有把她的機車推倒,只有在騎樓拖行,但也沒有怎麼樣,只有一點點刮傷而已,我否認犯罪云云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因而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3.31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拘役貳拾日  
   緩刑 
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就各該告訴人、被害人而言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犯罪目的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為接續犯
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較為適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乃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目的,自與上開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辯稱:我在臉書看到做虛擬貨幣賺取差價的工作我就加入LINE群組「虛擬貨幣兼差」,群組裡的人給我一個ACES網址,要先註冊會員,需要提供帳戶,我在該網站註冊表單上填寫系爭帳戶實體及網銀帳號、密碼,客人跟我買ACE幣就是匯款到系爭帳戶,我在平臺上會看到顯示訂單,我就在平臺上找比較便宜的ACE幣賣家,我只要在平臺上有跟賣家買入ACE幣的訂單,平臺就會自動從系爭帳戶匯款給賣家,我用這種方式賺價差兼差,我認為我是被騙,我沒有犯罪意思云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及幫助他人進行洗錢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另被告幫助對如附表一編號15至27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因均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又依檢察官之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與前述經論罪科刑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
辯稱:犯罪事實一部分我沒有打告訴人的頭
與證人李○○前揭所指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示時、地率先出手毆打告訴人頭部等證詞相符,可資補強告訴人指述之憑信性,是被告確有在犯罪事實一所示時、地,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之行為,洵堪認定
易造成他人受傷之結果仍分別於犯罪事實一、二所載時、地,有意以上開手段傷害告訴人,其主觀上均具傷害故意,亦堪認定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故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堪認其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有不足倘加重其刑,尚無使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參酌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與前揭說明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二所示傷害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該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54條之毀損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3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3.30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
就已交付賄款予有投票權人部分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就尚未發出之賄款部分,被告王○○、張○○每及莊○○之預備行求賄賂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主觀上均係為達使候選人王○○順利當選之同一目的其等之犯意單一,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且已有達交付賄賂之階段,是應各僅成立一交付賄賂罪
均為其後交付賄賂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行求、期約賄賂罪
於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合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故依該規定對被告張○○每所犯投票交付賄賂罪犯行,減輕其刑
為被告王○○交付被告莊○○作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賂,此部分屬被告莊○○所收受之賄賂,為被告莊○○之犯罪所得,且經繳回扣案,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莊○○所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4.06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叁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1.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⑴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統一超商店員為本件犯行,為間接正犯
其目的均係為詐領告訴人乙○○得向行政院經濟部領取之五倍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惟此部分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4.07
犯一、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二、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被告洪○○則係受被告錢○○指示代為轉達以二千元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故犯同條項投票行求賄賂罪
但屬對同一選舉為使同一候選人當選,而為之多數交付賄款賄選之舉動,其時間係於同日、行賄之地區係在同一選區,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可認被告二人接續對上開證人交付賄賂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故均論以一次投票行賄罪
惟被告錢○○既已因其餘犯行構成交付行賂罪就此部分,並不另論罪
本意即是概括就呂○○、余○○○、龔○○○、呂○○、陳○○、林○○、力○○○等人家中有多少選舉人票即交付每票二千元之賄款(其人呂○○部分,因錢○○尚需委託呂○○代為行賂,故每票五千元),此據呂○○、龔○○○、陳○○、林○○、力○○○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而錢○○指示呂○○交付賄款予林○○、洪○○、林○○○、廖○○等人亦同此情形,亦據林○○、洪○○、林○○○、廖○○等人證述在卷,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案被告既係以家戶為單位交付賄賂,其在交付賄賂之當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不因被告交付賄賂之對象,有無再將該訊息告知其他有投票權的家人,而再分別成立行求賄賂罪或預備行求賄賂罪之餘地
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查上開被告為初犯且買票票數少、賄款金額低微,本案犯罪情節尚非重大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6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1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其施用愷他命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施用第三級毒品者,法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30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3.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及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犯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30
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為運輸大麻種子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規模栽種以圖製造毒品生產,俾轉售牟利者,亦有小量植栽、製造僅為供己施用者,所造成之危害社會程度自明顯有別,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且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
公訴意旨認被告於偵查中有自白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肆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各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然考量毒品對於人民身體與公共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立法者乃欲以重刑嚴懲販賣毒品之行為人,故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自白減刑後,已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而需酌減刑度之情事,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21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仍應認其為被告乙○○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提供幫助行為,不僅使運輸毒品行為更易於實行,對犯罪確有助益,且係以助益渠等運輸毒品為主要目的,被告甲○○確有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之故意及行為,已屬無訛
僅提供SIM卡供被告黃○○與他人聯繫運輸毒品之用;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僅是介紹被告丙○○與被告乙○○,而提供他人人頭卡、介紹他人收取包裹,因尚待正犯間之聯絡溝通,以遂行運輸毒品之行為分擔,且其等未曾經手本案之毒品或金錢,難認係實施運輸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縱使被告乙○○另有運輸毒品之案件、被告丙○○向被告甲○○借宿、借機車等情,然因被告間有私人之情誼,尚難以此驟認被告乙○○、甲○○有與其他共犯生運輸毒品之犯意聯絡,至多僅能認其等對於運輸毒品提供助益,所參與者僅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日後毒品能否順利運抵與其等無關,復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乙○○、甲○○教唆或共謀為上開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是被告乙○○、被告甲○○均應係基於幫助犯罪之意思而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提供SIM卡及介紹被告丙○○行為,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自均應僅構成幫助犯,起訴書認被告乙○○應為事實欄一、㈠所示、被告甲○○應為事實欄一、㈡所示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之共同正犯,尚非有據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乙○○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甲○○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偽造私文書則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各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走私運輸毒品為目的,均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分別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或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為幫助犯其等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乙○○行為不法性之法理,而就被告乙○○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前已述及,爰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3.31
犯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  
所轉讓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轉讓內含第二、三級毒品之咖啡包予證人廖○○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依此加重後之法定刑以觀,顯較重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諸「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亦即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3項轉讓第二、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應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以轉讓最高級即第二級毒品罪加重其刑);就事實欄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亦即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應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以販賣最高級即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加重其刑,惟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尚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以及就事實㈠至㈡所示上開罪名各與轉讓第二、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容有誤會
以及就事實欄㈡所示因販賣而前後持有包含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咖啡包之低度行為(其中如事實欄㈠至㈡所示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惟無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故不成立犯罪),各為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之高度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雖已著手為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尚未發生交易毒品之既遂結果,為未遂犯,爰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㈡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前已述及,爰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㈠至㈡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 112.03.3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緩刑 
本院衡諸被告犯罪情節認或尚嫌過重或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未予採納,末說明之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112.03.30
犯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四十日  
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此部分業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業如前述,又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被告前揭經論罪處刑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4.10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依社會客觀通念具有反覆、延續性之性質依前揭說明,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且繳回犯罪所得足認其已知悔悟,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僅論一罪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皆為正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0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是本件被告是否另有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即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則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依法自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3.30
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應依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並須被告己○○之得利係因他人之性交行為而得亦即被告己○○所得利益與容留他人為性交行為之間有對價關係為必要,始得該當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犯罪
有如前述;且被告己○○將上址房屋出租與被告戊○○時被告戊○○尚未轉租房間與證人丙○○、乙○○、丁○○,故被告己○○自無從知悉證人丙○○、乙○○、丁○○向被告戊○○各承租上址房屋內房間之用途,從而,被告己○○所收得之租金利益與證人丙○○、乙○○、丁○○為性交易行為之間,實難謂有何對價關係,則本案既無客觀事證顯示被告己○○有何藉由出租上址房屋與被告戊○○,再於被告戊○○轉租房間與證人丙○○、乙○○、丁○○時,從中營利或由證人丙○○、乙○○、丁○○從事性交易行為中獲得任何利益或與被告戊○○朋分任何利益等情形,主觀上顯欠缺營利容留性交、猥褻之意圖及犯意,自無從認定被告己○○出租上址房屋與被告戊○○,即係提供房屋,供被告戊○○轉租與證人丙○○、乙○○、丁○○從事性交易之用,而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此與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顯然有間,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3.31
犯侵入住宅罪  拘役參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南投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4.06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玖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保護令 112.03.30
犯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參拾日  
   無罪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30
犯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係相互存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與被告李○○構成共負罪責之共同正犯
並未舉證明確達令人信實無疑之程度揆諸前揭判例說明,應就被告郭○○部分諭知無罪,又因檢察官認為被告李○○就其與被告郭○○共同傷害告訴人致其受到後背鈍傷、右膝鈍傷及右膝部位扭傷疑似內側副韌帶撕裂、疑似內側半月軟骨破裂之傷勢部分,係被告李○○實行本件傷害犯行造成結果之一部分,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28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緩刑 
...
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為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一部;其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又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而究其犯罪動機乃在作為借款擔保,情急之餘未及細思,致犯本件偽造有價證券犯行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分別年僅19歲、18歲而該6次犯行之共犯張○○、黃○○、何○○、鍾○○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年籍資料均詳卷),準此,如適用修正前之民法規定,被告辰○○、卯○○於行為時尚未成年,則其等與少年共同犯罪,並不需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惟如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則被告辰○○、卯○○在行為時既已成年,自應依前引規定加重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顯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辰○○、卯○○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辰○○、卯○○就前開6次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前的民法第12條規定,認定其未滿20歲,尚非成年人
分別係犯:⒈核被告午○○所為(共17罪)分別係犯:⑴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8至10、13所示犯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9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3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2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2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3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5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1罪)
均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為之雖亦該當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罪,係由詐欺罪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二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結合而成為一個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對所包含之構成要件而言,亦將全部要素包含在內,而其本身另具一個以上之獨立要素,故為特別規定,僅就結合之構成要件評價為已足,其所包含之構成要件即無再適用之必要
為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3、5、6、8至13所示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等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3、5、6、8至10、12、13公文書之前階段行為復為其後階段之行使偽造公文書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午○○、丑○○、辰○○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僅構成刑法第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而不該當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詳後述)
並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認其等所為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應就其等參與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午○○等7人與共犯黃○○、少年張○○、黃○○、何○○、鍾○○及其他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配合境外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應依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之參與情形,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或推由共犯少年何○○先後2次騙取告訴人癸○○之款項或推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犯黃○○先後多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領取告訴人癸○○、亥○○、A○金融帳戶內款項之行為,顯均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俱屬接續犯,應分別以一罪論處
亦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雖有不同階段之分工,於自然觀念上並非不能區分為數行為,惟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各階段行為係包括在同次詐騙目的,即被告午○○等7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犯罪目的單一,且有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故認其等就該等編號所示之數罪,係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至3、5、6、8至10、12、13、15、16部分),或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其中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犯行應與其他犯行數罪併罰,容有未洽,應予指明
記載「辰○○引介之少年黃○○」顯係誤載,則該等編號之起訴被告實際並不包含辰○○,業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2年2月10日雄檢信楠111蒞13182字第1129010071號函更正在卷,本院自應就檢察官更正後之犯罪事實予以審理
其中同案被告天○○得手詐騙贓款後旋於同日在臺中市太平區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附近將詐騙款項交給地○○(該次犯行之時間、地點、參與之行為人、犯罪手法、分工細節、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其等既未經證明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7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無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應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曾於110年4月25日至5月9日委由不知情之楊○○租賃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並將小貨車交由同案被告洪○○等人使用,然該小貨車嗣後因為無法停進製冰廠,未載運本案毒品即由粘○○退租,該小貨車顯然未作為本案之犯罪工具使用
實難令本院認該駕車行為與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究竟有何關聯性則認該行為自與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構成要件有別,且被告上開駕車行為亦未見對本案運輸毒品犯行有何助益,自亦難認係上開二罪之幫助行為
難認已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同謀共同正犯:⒈按犯罪之謀議除共同正犯中之同謀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行為,僅係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須以嚴格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外,其餘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對其事前有無參與犯罪之謀議行為,無須明白認定,詳細記載,自無庸為證據之證明(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甚至對本案運輸毒品毫無助益故當日被告陳○○與在場之共犯縱使謀議要以上開小貨車載運毒品,難渠等謀議之事項既未實施,仍難以認定被告陳○○有參與本案運輸毒品犯罪之謀議而成立同謀共同正犯
惟該等行為均不成立犯罪而被告陳○○與同案被告洪○○、郭○○、粘○○參與討論,亦難認已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同謀共同正犯
且經本院勾稽卷存證人之證詞及相關事證均不足作為證明被告林○○、陳○○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證據,是以,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卷內證據,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此部分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7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無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0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31
   無罪 
新竹地方法院 恐嚇 112.04.07
   無罪 
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27
   無罪 
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0
   無罪 
而本案證人即告訴人雖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證如前然其指證內容與證人賴○○之證述及行車記錄器、監視器影像均不符,是本件告訴人之指訴,既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甚至與事實並未全然相合,則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明方法,尚無法證明被告犯罪,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均不足超越合理之懷疑而形成對被告有罪之確信,被告犯罪即不能證明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無罪 
無從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被告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參諸前揭說明,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4.06
   無罪 
縱然犯後態度改變亦無從據此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依據,逕而為有罪之認定依據
臺南地方法院 誣告 112.03.29
   無罪 
依前開說明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3.31
   無罪 
復說明檢察官其他舉證部分仍無法與乙童之瑕疵相互補充印證分述如下:㈠從形式上探討證人乙童於偵查階段製作筆錄之證明力,本件檢警於詢(訊)問證人乙童關於本案犯罪事實,因未能採取開放性問題或相關技巧詢(訊)問,使得證人乙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恐有受誘導之嫌,且檢察官迄今未能特定本案犯罪行為之首次及最後一次時間、地點及行為模式,以致本院無法認定證人乙童遭受性侵害之起迄時間、地點及行為模式(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抑或兩者均屬同日發生)
而無法單獨論罪之情此部分皆缺乏說明,則證人乙童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明確陳述首次與末次時間、地點及行為模式之強制猥褻及性交之犯罪事實,該證述之證據質量顯然不高,且公訴意旨迄今亦未能特定被告實施強制猥褻及性交行為之首次與末次具體時間、地點及行為模式,造成本院無法逕自認定被告對乙童實施強制猥褻及性交行為之首次與末次時間、地點及行為模式,以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行為之次數
故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對證人乙童實施強制猥褻及性交行為而使本院產生無庸置疑之明確心證,則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4.06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7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不受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不受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不受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不受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不受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不受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不受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1編號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
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A
******  5
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等 112.03.31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犯罪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民國112年2月3日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7款、第8款之規定,暨檢察官與被告之協商合意,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併命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負擔,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依同條第3項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陳報狀暨和解書、本院調解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所犯恐嚇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3.31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妨害秩序罪  有期徒刑六月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妨害秩序罪嫌;被告簡○○另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共二罪  有期徒刑二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共二罪  有期徒刑二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4.07
犯竊取森林副產物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  
   緩刑 
係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1項前段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4
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3.30
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3.30
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3.30
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3.30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3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毀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窗戶竊盜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窗戶竊盜罪;如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分別犯下列之罪:⒈被告甲○○部分:⑴就詐騙告訴人林○○之國泰世華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3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與其本案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間(即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揆諸前揭實務見解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於同夥之共犯實施上揭行為時,被告黃○○既有在場,是其對於前開行為,應有相互之認識,顯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是被告甲○○、黃○○及同案被告林○○間,共同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
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2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判決
態度良好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仍否認犯行,另被告李○○於犯罪時,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參諸前揭實務見解,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難認為被告陳○○供本件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爰不予諭知沒收
 
******  2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3.29
犯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貳月  
...
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就犯罪事實一、(一)⒈放火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
若同時燒燬建築物與建築物內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亦無兼論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餘地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被告所犯前開妨害公務罪嫌,先後有數次施強暴、脅迫行為,均係其一妨害公務執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而其所犯當場侮辱公務員罪嫌,亦先後有數次當場侮辱警員,亦係其一當場侮辱公務員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各為接續犯,應各論以妨害公務執行、當場侮辱公務員一罪
則其先後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妨害公務執行及侮辱公務員之行為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從中割裂評價,均應認屬法律上同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112.03.30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2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不受理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取得之系爭帳戶以3萬元販售予凌○○(另行通緝)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系爭帳戶供作該詐欺集團成員進行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提款、轉帳、匯款等洗錢之用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  1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9
   不受理 
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者極易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其受指示將帳戶款項轉匯至他人帳戶,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罪並致難以追查,而可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竟仍與「鬍○先生」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將其所有之玉山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後,再將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瑞○」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受贓款使用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1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07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1
橋頭地方法院 賭博 112.03.31
犯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犯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犯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是被告歷次賭博之行為之時、空間均屬密接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明顯區隔,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而僅論以一個賭博罪即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