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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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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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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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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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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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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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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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文書罪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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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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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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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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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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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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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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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其以一提供本案上開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5個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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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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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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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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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許○○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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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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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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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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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各僅論以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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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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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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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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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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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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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事,是其本案所犯之竊盜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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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竊得告訴人劉○○所有之雕刻珊瑚佛珠108顆、雕刻珊瑚項鍊墜子3個、淡紫色手鐲及玉珮;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行尚竊得告訴人李○○所有皮包1個(內有現金11,000元、個人證件、信用卡3張),然觀卷內除告訴人劉○○、李○○之指訴外,別無證據可證被告於上開犯行尚竊得上開物品,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本院爰認定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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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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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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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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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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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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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完成轉交賄款行為並傳達應投票支持林○○之訊息是此部分應僅止於預備行求階段,惟被告係於向附表編號2至3所示有投票權之劉○○、郭○○行賄之同時,一併委託其等轉達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而各對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劉○○、郭○○行賄,及預備對其等同一住處內之其餘有投票權之人行賄,即係各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揆諸前揭說明,應分別按受賄戶數各僅論以交付賄賂罪,而不另論預備行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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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均係侵害國家維護公職人員選舉公正之單一法益目的均係為使候選人林○○得以順利當選宜蘭縣頭城鎮第19屆鎮長,主觀上確係基於單一之行賄犯意,而客觀上,亦堪認各次交付賄賂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各次交付賄賂之舉動係為達成單一投票賄選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僅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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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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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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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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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其將本案帳戶出借給詐欺集團成員,已為詐欺集團成員實施前述之洗錢犯罪,提供助力,依相同法理,被告所為,自亦應屬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無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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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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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甲○○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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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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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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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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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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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其將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配合變更密碼後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已為詐欺集團成員實施前述之洗錢犯罪,提供助力,依相同法理,被告所為,自亦應屬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無誤(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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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4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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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吳○○、陳○○、吳○○及被害人康○○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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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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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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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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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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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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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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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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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罪等 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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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無故利用工具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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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306條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1款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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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為同一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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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有局部同一之情形且其等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認具有關連性,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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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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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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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喬裝買家之員警自始無實際與被告交易之真意被告與喬裝買家之員警彼此間僅形式上就毒品交易之達成合意,實際上並不能真正完成毒品買賣行為,是依上開判決意旨,被告所為已該當販賣行為之著手,應以販賣毒品未遂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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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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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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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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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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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幫助實施洗錢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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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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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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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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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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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就事實欄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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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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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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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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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進而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犯罪人之真實身分,所為殊值非難,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尚難認犯罪之情狀有何顯可憫恕,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請,尚難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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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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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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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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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幫助實施洗錢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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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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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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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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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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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就事實欄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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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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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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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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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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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就事實欄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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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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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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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依其等犯罪計畫,在收受告訴人遭詐欺而交付之款項包裹後,再於指定地點放置後轉交予不詳上游共犯,已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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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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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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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於起訴前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法院訊問時即坦承本案犯行,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自應認被告就其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及洗錢未遂之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自白犯行,本應各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均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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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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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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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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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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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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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僅參與提供其台中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提領款項交付予「小○」惟其等與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參與詐欺取財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所為均係詐欺取財罪所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又自被告前揭所述供詞觀之,可知被告至少知悉「陳○○」、「趙○○」、「小○」等人之存在,足認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3人以上之事確實知悉,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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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其他成員之分工行為,以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被告除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外,亦應就一般洗錢犯行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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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可認被告確有參與詐欺集團之舉措並已該當參與犯罪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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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認有具體協助組織從事犯罪、詐欺、洗錢之犯意及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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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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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本院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家庭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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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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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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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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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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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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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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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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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毀損之標的及手段均異應認係基於各別之犯意所為,予以分論併罰(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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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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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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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 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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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於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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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不同時間、地點所做自係基於各別之犯意所為,自應分論併罰(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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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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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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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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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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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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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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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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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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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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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重傷害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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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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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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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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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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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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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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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價格非鉅額販售之數量也非鉅量,對象人數亦僅1人,顯為小額交易,非組織性、常態性之犯罪,是以其惡性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顯有差異,尚不可等量齊觀,本院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本刑,在與被告所犯之刑與其行為情狀比例衡量後,以一般人之觀點,客觀上確實會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感,實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為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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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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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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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圖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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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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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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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容留甲、乙等人坐檯陪酒之期間,分別係4個月左右,均屬短暫,各該行為時、地密切接近,行為模式亦均相同,故容留各別少女多次坐檯陪酒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為均為接續犯一罪,自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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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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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庚○○容留甲、乙等人坐檯陪酒之期間,分別係4個月左右,均屬短暫,各該行為時、地密切接近,行為模式亦均相同,故容留各別少女多次坐檯陪酒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為均為接續犯一罪,自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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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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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辛○○容留甲、乙等人坐檯陪酒之期間,分別係4個月左右,均屬短暫,各該行為時、地密切接近,行為模式亦均相同,故容留各別少女多次坐檯陪酒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為均為接續犯一罪,自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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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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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第4項、第2項前段之圖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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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丁○○容留甲、乙等人坐檯陪酒之期間,分別係4個月左右,均屬短暫,各該行為時、地密切接近,行為模式亦均相同,故容留各別少女多次坐檯陪酒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為均為接續犯一罪,自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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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部分既無帳冊或其他客觀事證可資證明被告己○○、丁○○、庚○○及辛○○因容留之行為獲有如何之犯罪不法所得亦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己○○、丁○○、庚○○及辛○○保有因容留之犯罪不法所得,爰依罪疑唯輕原則,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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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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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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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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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交付賄賂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同一犯罪之預備行求賄賂與交付賄賂,僅屬行為階段上之區分,業如前述,故性質上並無不同,仍屬單純一罪之關係,自具有同一性,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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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係向多數人為之然其所為皆於選舉前之密接時間內,對象均為上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目的均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所破壞之法益應屬同一,是以就被告所為上揭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各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分別論以接續犯,是以被告所為,僅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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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不同選舉型態本應分別論罪,惟因被告係一行為觸犯該二投票交付賄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投票交付賄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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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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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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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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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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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第三級二種以上毒品、混合第三、四級二種以上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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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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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其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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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始終坦認犯罪均如前述,且自其販賣毒品之緣由、經過、情節觀之,堪認其當係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致罹刑典,諒其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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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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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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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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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被告主觀上應係出於單一犯意,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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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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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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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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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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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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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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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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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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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公訴意旨漏未論以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之分則加重規定,然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同一,本院乃於告知被告可能另涉犯此罪名後,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寅○○、卯○○、丙○○、乙○○、庚○○、己○○、辛○○、子○○、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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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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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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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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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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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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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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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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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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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此部分與起訴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已如前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當庭補充及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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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無足取然被告係因欲使告訴人出資開設童裝店,一時失慮,萌生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犯罪動機尚屬單純,所偽造之本票數量僅有1張,對於金融秩序、公共信用之危害與其他憑藉偽造大量支票訛騙財物,因而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牟取不法利益之經濟犯罪者迥異,犯罪情節尚非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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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社會秩序危害宜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犯罪,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期能從中記取教訓,時時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且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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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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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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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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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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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7、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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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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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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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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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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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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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7、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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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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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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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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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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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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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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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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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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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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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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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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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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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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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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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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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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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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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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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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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反覆實行,侵害同一個人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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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其所犯深具悔悟因調解未具共識而未能達成調解及賠償,被告所為犯罪情節,較諸其他嚴重傷害毆打或持兇器揮打擊砍之行為較輕,請准予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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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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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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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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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繼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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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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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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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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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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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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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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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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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說明應僅論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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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4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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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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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加重竊盜罪,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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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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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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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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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私行拘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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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前段之私行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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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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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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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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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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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據足認轉讓數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基於罪證有疑,應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則,不得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加重其刑,自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此罪名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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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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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罪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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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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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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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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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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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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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係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目的,自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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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然查: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依同法第2條規定,係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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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等即為犯罪之最終獲利者被告提領、轉匯帳戶內款項之行為,僅係為獲取自己犯罪所得之手段,為詐欺取財結果實現之構成要件行為,本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並無使犯罪所得去向遭掩飾或隱匿情形,亦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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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洗錢防制法規範之洗錢行為要件尚屬有間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與前開經認定為有罪之犯行部分,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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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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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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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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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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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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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被害人等7人為洗錢犯行侵害數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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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司法單位追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困難,且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該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層層轉匯後,即難以追查其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所為殊值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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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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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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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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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其為警查獲時已完成乾燥製程,則其犯罪應僅止於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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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有與被告曾○○共同製造大麻之意故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共同正犯,容有未洽,且因既、未遂僅行為態樣有別,其罪名同一,而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均無庸再行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5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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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陳○○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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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陳○○幫助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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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被告陳○○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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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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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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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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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等 1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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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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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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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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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賴○○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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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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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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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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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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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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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⒈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理上稱為間接、未必或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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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雖因告訴人乙○○遭詐欺而匯入上開款項業已告詐欺取財既遂,但尚未經其等提領而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故此部分尚未達到一般洗錢之既遂階段,依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原則,被告此部分亦僅止於幫助一般洗錢未遂,公訴意旨所陳,尚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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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侵害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財產法益及保全訴追該等財產犯罪及保全犯罪所得之刑事司法權順暢運作之法益使正犯得以犯詐欺及洗錢等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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