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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 20230413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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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4.10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11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4.06
犯毀損文書罪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其以一提供本案上開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5個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4.06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許○○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12.03.31
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
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各僅論以單純一罪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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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事,是其本案所犯之竊盜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尚竊得告訴人劉○○所有之雕刻珊瑚佛珠108顆、雕刻珊瑚項鍊墜子3個、淡紫色手鐲及玉珮;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行尚竊得告訴人李○○所有皮包1個(內有現金11,000元、個人證件、信用卡3張),然觀卷內除告訴人劉○○、李○○之指訴外,別無證據可證被告於上開犯行尚竊得上開物品,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本院爰認定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3.22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皆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另行完成轉交賄款行為並傳達應投票支持林○○之訊息是此部分應僅止於預備行求階段,惟被告係於向附表編號2至3所示有投票權之劉○○、郭○○行賄之同時,一併委託其等轉達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而各對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劉○○、郭○○行賄,及預備對其等同一住處內之其餘有投票權之人行賄,即係各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揆諸前揭說明,應分別按受賄戶數各僅論以交付賄賂罪,而不另論預備行求賄賂罪
本質上均係侵害國家維護公職人員選舉公正之單一法益目的均係為使候選人林○○得以順利當選宜蘭縣頭城鎮第19屆鎮長,主觀上確係基於單一之行賄犯意,而客觀上,亦堪認各次交付賄賂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各次交付賄賂之舉動係為達成單一投票賄選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僅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其將本案帳戶出借給詐欺集團成員,已為詐欺集團成員實施前述之洗錢犯罪,提供助力,依相同法理,被告所為,自亦應屬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無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甲○○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其將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配合變更密碼後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已為詐欺集團成員實施前述之洗錢犯罪,提供助力,依相同法理,被告所為,自亦應屬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無誤(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4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吳○○、陳○○、吳○○及被害人康○○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7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罪等 112.04.07
犯無故利用工具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306條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1款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均係為同一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行為有局部同一之情形且其等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認具有關連性,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論處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然因喬裝買家之員警自始無實際與被告交易之真意被告與喬裝買家之員警彼此間僅形式上就毒品交易之達成合意,實際上並不能真正完成毒品買賣行為,是依上開判決意旨,被告所為已該當販賣行為之著手,應以販賣毒品未遂罪論處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幫助實施洗錢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4.06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就事實欄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進而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犯罪人之真實身分,所為殊值非難,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尚難認犯罪之情狀有何顯可憫恕,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請,尚難照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幫助實施洗錢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4.06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就事實欄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4.06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就事實欄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0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月  
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依其等犯罪計畫,在收受告訴人遭詐欺而交付之款項包裹後,再於指定地點放置後轉交予不詳上游共犯,已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惟於起訴前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法院訊問時即坦承本案犯行,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自應認被告就其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及洗錢未遂之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自白犯行,本應各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均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被告僅參與提供其台中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提領款項交付予「小○」惟其等與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參與詐欺取財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所為均係詐欺取財罪所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又自被告前揭所述供詞觀之,可知被告至少知悉「陳○○」、「趙○○」、「小○」等人之存在,足認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3人以上之事確實知悉,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其他成員之分工行為,以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被告除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外,亦應就一般洗錢犯行共同負責
應可認被告確有參與詐欺集團之舉措並已該當參與犯罪組織之要件
堪認有具體協助組織從事犯罪、詐欺、洗錢之犯意及犯行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本院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家庭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共同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捌月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共同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5月  
共同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且毀損之標的及手段均異應認係基於各別之犯意所為,予以分論併罰(2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有期徒刑9月  
又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  有期徒刑3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於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是在不同時間、地點所做自係基於各別之犯意所為,自應分論併罰(2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重傷害 112.04.11
共同犯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
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價格非鉅額販售之數量也非鉅量,對象人數亦僅1人,顯為小額交易,非組織性、常態性之犯罪,是以其惡性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顯有差異,尚不可等量齊觀,本院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本刑,在與被告所犯之刑與其行為情狀比例衡量後,以一般人之觀點,客觀上確實會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感,實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為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減輕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3.23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圖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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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容留甲、乙等人坐檯陪酒之期間,分別係4個月左右,均屬短暫,各該行為時、地密切接近,行為模式亦均相同,故容留各別少女多次坐檯陪酒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為均為接續犯一罪,自有誤會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庚○○容留甲、乙等人坐檯陪酒之期間,分別係4個月左右,均屬短暫,各該行為時、地密切接近,行為模式亦均相同,故容留各別少女多次坐檯陪酒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為均為接續犯一罪,自有誤會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辛○○容留甲、乙等人坐檯陪酒之期間,分別係4個月左右,均屬短暫,各該行為時、地密切接近,行為模式亦均相同,故容留各別少女多次坐檯陪酒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為均為接續犯一罪,自有誤會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第4項、第2項前段之圖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
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丁○○容留甲、乙等人坐檯陪酒之期間,分別係4個月左右,均屬短暫,各該行為時、地密切接近,行為模式亦均相同,故容留各別少女多次坐檯陪酒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為均為接續犯一罪,自有誤會
因此部分既無帳冊或其他客觀事證可資證明被告己○○、丁○○、庚○○及辛○○因容留之行為獲有如何之犯罪不法所得亦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己○○、丁○○、庚○○及辛○○保有因容留之犯罪不法所得,爰依罪疑唯輕原則,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4.07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而為交付賄賂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同一犯罪之預備行求賄賂與交付賄賂,僅屬行為階段上之區分,業如前述,故性質上並無不同,仍屬單純一罪之關係,自具有同一性,附此敘明
雖係向多數人為之然其所為皆於選舉前之密接時間內,對象均為上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目的均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所破壞之法益應屬同一,是以就被告所為上揭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各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分別論以接續犯,是以被告所為,僅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因涉及不同選舉型態本應分別論罪,惟因被告係一行為觸犯該二投票交付賄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投票交付賄賂罪處斷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7
    應執行貳年
   緩刑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第三級二種以上毒品、混合第三、四級二種以上毒品罪
乃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已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其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且始終坦認犯罪均如前述,且自其販賣毒品之緣由、經過、情節觀之,堪認其當係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致罹刑典,諒其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皆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被告主觀上應係出於單一犯意,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10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4.1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玖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拘役伍拾伍日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拘役伍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公訴意旨漏未論以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之分則加重規定,然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同一,本院乃於告知被告可能另涉犯此罪名後,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寅○○、卯○○、丙○○、乙○○、庚○○、己○○、辛○○、子○○、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4.07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惟此部分與起訴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已如前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當庭補充及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固無足取然被告係因欲使告訴人出資開設童裝店,一時失慮,萌生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犯罪動機尚屬單純,所偽造之本票數量僅有1張,對於金融秩序、公共信用之危害與其他憑藉偽造大量支票訛騙財物,因而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牟取不法利益之經濟犯罪者迥異,犯罪情節尚非重大
造成社會秩序危害宜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犯罪,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期能從中記取教訓,時時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且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7、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乙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7、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1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犯竊盜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肆月,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4.07
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4.11
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南投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 112.04.11
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係犯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
乃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反覆實行,侵害同一個人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對於其所犯深具悔悟因調解未具共識而未能達成調解及賠償,被告所為犯罪情節,較諸其他嚴重傷害毆打或持兇器揮打擊砍之行為較輕,請准予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11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為繼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雲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4.11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4.1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依上開說明應僅論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一罪)
應以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49號判決意旨參照)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犯加重竊盜罪,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4.11
犯私行拘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前段之私行拘禁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1
又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
無證據足認轉讓數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基於罪證有疑,應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則,不得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加重其刑,自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此罪名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變更)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罪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顯係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目的,自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尚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然查: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依同法第2條規定,係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其等即為犯罪之最終獲利者被告提領、轉匯帳戶內款項之行為,僅係為獲取自己犯罪所得之手段,為詐欺取財結果實現之構成要件行為,本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並無使犯罪所得去向遭掩飾或隱匿情形,亦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
與洗錢防制法規範之洗錢行為要件尚屬有間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與前開經認定為有罪之犯行部分,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被害人等7人為洗錢犯行侵害數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司法單位追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困難,且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該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層層轉匯後,即難以追查其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所為殊值非難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1
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惟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其為警查獲時已完成乾燥製程,則其犯罪應僅止於未遂
亦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有與被告曾○○共同製造大麻之意故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共同正犯,容有未洽,且因既、未遂僅行為態樣有別,其罪名同一,而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均無庸再行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5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陳○○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陳○○幫助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因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被告陳○○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4.10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等 112.03.31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年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賴○○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確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⒈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理上稱為間接、未必或不確定故意)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雖因告訴人乙○○遭詐欺而匯入上開款項業已告詐欺取財既遂,但尚未經其等提領而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故此部分尚未達到一般洗錢之既遂階段,依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原則,被告此部分亦僅止於幫助一般洗錢未遂,公訴意旨所陳,尚有誤會
同時侵害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財產法益及保全訴追該等財產犯罪及保全犯罪所得之刑事司法權順暢運作之法益使正犯得以犯詐欺及洗錢等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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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除被告負責提領詐欺犯罪所得外至少尚有「今晚打老虎」、「小冰」等不同人參與其中,是本案被告所參與之詐欺犯行,客觀上參與人數已達3人以上,且被告主觀上對於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數達3人以上亦有所認識,而具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並對於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間彼此相互配合、分工明確等情有所瞭解則其對於其從事提領款項之工作可能同時參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自當有所認識,是堪認被告亦具有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即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或國家追查特定犯罪及其金流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各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應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是揆諸前揭說明縱被告僅於審判中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仍合於前揭減輕其刑之規定
與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告提領款項行為為同一犯罪事實,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於109年8月24日13時8分許至10分許所為之提領款項行為,則與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就前揭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均應併予審酌
雖均同時構成一般洗錢罪僅係因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而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侵害法益之程度、被告資力及其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後,認上揭所為之刑之宣告已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罪責程度,故就被告本案各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爰均不另併科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併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其共犯詐欺告訴人陳○○部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達犯罪目的應認被告就前揭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均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認被告對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件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其共犯詐欺告訴人陳○○部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達犯罪目的應認被告就前揭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均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認被告對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件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其共犯詐欺告訴人陳○○部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達犯罪目的應認被告就前揭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均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認被告對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件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其共犯詐欺告訴人丙○○部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達犯罪目的應認被告就前揭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均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認被告對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件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其共犯詐欺告訴人陳○○部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達犯罪目的應認被告就前揭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均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認被告對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件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其共犯詐欺告訴人陳○○部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達犯罪目的應認被告就前揭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均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認被告對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件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1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偽造整個傳票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前開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本案乃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等判決要旨參照),而渠等傳送偽造的傳票給羅○○時,既係在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亦係在著手對羅○○行騙,隨後被告出面取走羅○○裝錢的背包,轉交給接應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此則係在接手完成整個詐欺取財之最後取款階段,同時藉以掩飾前開贓款去向,並掩護相關共犯,即著手於洗錢犯罪,亦即,被告所犯之前開4罪,行為間彼此有部分重疊,此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亦係在著手隱匿前開贓款之洗錢行為其所犯上開兩罪於此階段,行為間有部分重疊,應認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及洗錢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1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惟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人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別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1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1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竊盜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上開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則均係由被告丁○○、黃○○各自平均分配此由被告丁○○上開供述情節明確綦詳【見本院卷第133至134頁、第140頁】,亦未扣案,爰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之旨趣,是被告丁○○本案犯罪所得,應為格紋手提包1個(價值300元)及其實際分得之現金共計4,000元(即3,000元、5,000元,共計8,000元之2分之1部分),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僅應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1
犯過失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玖仟元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因而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  
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因而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等 112.04.10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同時觸犯前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前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1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依被告參與之工作均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
已如前述依前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本院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以上各次犯行皆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各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擔提供中國信託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詐得之款項及依指示提領贓款之工作,造成告訴人劉○○、劉○○、被害人張○○受騙,受損金額合計逾百萬元,犯罪所生危害難認輕微,且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劉○○、劉○○、被害人張○○達成和解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緩刑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尚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要件不合無從適用之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故被告林○○、鄭○○、張○○、潘○○就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2罪,乃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原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7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112.04.07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然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惟公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明被告丁○○究竟對何人施行詐術,導致何人陷於錯誤,進而處分玳通公司之財物等節,至於被告丁○○雖指示不知情之陳○○以玳通公司名義開立上開面額63萬元之2張支票,並將支票交付予被告乙○○,復指示陳○○自玳通公司之彰銀乙存帳戶匯款187萬951元,至玳通公司之彰銀甲存帳戶,以供被告乙○○將上開支票票款兌現,已如前述,然而,陳○○本無權限為玳通公司處分財物,而均係聽從有權代表玳通公司之被告丁○○之指示行事,從而,自無有權處分財物之人或立於玳通公司立場處分財物之人,遭受被告丁○○詐欺,因而處分玳通公司財物之情事,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
仍係基於背信之犯意違背忠實經營玳通公司之任務,並造成玳通公司受有上開財產上損失,核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併此敘明
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規定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同時處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規定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我已經繳交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給國庫了而無實際獲利云云,然而,被告乙○○繳納給國庫之稅捐,無非係被告乙○○違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所需支付之成本,核屬犯罪成本之性質,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不能予以扣除,仍應對被告乙○○宣告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4.10
犯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侵入住宅、毀壞門扇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12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0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此經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則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其犯罪前即自首該犯行並接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0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並未負責對如附表所示之謝○○等人施以詐術而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所為之提款及上繳行為,實際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即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各自分工擔任撥打電話實施詐欺、居間聯繫、由自動櫃員機提款及上繳款項等任務,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認被告與該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部分之說明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各次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故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4.1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1
犯竊盜罪,共陸罪  拘役貳拾日、拾日、拾伍日、貳拾日、貳拾日、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自有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甚明
而僅為提供本案帳號、提款、交錢之工作惟其既與A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就本案犯行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中:1.附表編號3、4所示被害人簡○○及告訴人曹○○遭詐欺分別匯入本案帳戶之20,000元、50,000元,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使此部分詐欺取財犯罪之特定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並使金錢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既遂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既遂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簡○○、告訴人曹○○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既遂犯行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黃○○、李○○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未遂犯行,侵害數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既遂罪處斷
移送併辦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法律上同一之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4.10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因過失傷害人罪  有期徒刑參月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文林○○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因過失傷害人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7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07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7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均不另論罪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八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四月  
...
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共三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係基於同一個原因事實以同一犯意,接續向黃○○佯稱翌日將匯款,時間、地點密接,並均侵害相同之被害人法益,係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07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4.07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雖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43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4.12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亦涉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之毀損暫定古蹟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4.12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雖碰觸時間短暫且告訴人並無惡意惟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突遭告訴人觸碰身體部位而感到不適,進以上開言詞指責告訴人,仍係針對其遭告訴人碰觸身體之具體事實,依其個人主觀價值判斷表達己身立場及意見,並非毫無緣由之無端謾罵,縱有尖銳、苛刻而使告訴人心生不悅之內容,亦不得驟認被告主觀上即有侮辱告訴人名譽之犯意,而逕以公然侮辱之罪責相繩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4.0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4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侮辱罪 112.04.07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3.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4.1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毀損債權 112.04.0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祕密 112.03.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害 112.04.1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4.07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2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不受理 
各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1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4.1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1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10
   不受理 
遂多次前往被告李○○住處詢問引起被告李○○不滿,被告黃○○再於111年2月12日7時30分許,前往被告李○○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巷住處前,向被告李○○家人詢問車牌遺失一事,被告李○○因而心生不滿,基於侮辱人格之犯意,公然對被告黃○○辱罵「垃圾、幹你娘」等語,雙方又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互毆,被告黃○○因而受有顏面、雙前臂、雙膝鈍挫傷之傷害,被告李○○則涉有頸部、前胸、右上臂、右腕、左膝及左足多處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李○○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黃○○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10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4.10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10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背信 112.04.0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0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2
   無罪 
係用於證明被告本案犯罪與否之用核屬共犯證人之證述而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邱○暘於其自白犯罪之另案(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2號案件)中,雖有告訴人之指訴、詐騙電話紀錄、邱○暘手機截圖、相關駕車、領款監視器畫面為補強證據而對邱○暘論處罪刑,仍不得僅以該等邱○暘自白之補強證據延伸作為認定本案否認犯罪事實之被告有罪之依據,猶需另以其他證據資為補強,是本案中縱認邱○暘之指訴被告涉案部分無瑕疵可指,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方足以認定被告犯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 112.04.11
   無罪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無罪 
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依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0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佔 112.04.06
   無罪 
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6
   無罪 
並與本件車禍具相當因果關係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3.31
   無罪 
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之確信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無罪 
而遽認被告有著手竊盜之犯行依照前開說明,被告所為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7
   無罪 
被告及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在自家騎樓範圍內看見該袋狀物覺得是垃圾所以拿去丟棄而監視器畫面中被告所拿取之袋狀物,外觀上確實可能被認定是遭他人丟棄之垃圾,況該物是有價值之物或為垃圾,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主觀上並無竊盜犯意,應給予無罪判決等語
揆諸上開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07
   無罪 
被告此部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5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轉匯款項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負責提領款項並轉交予詐騙集團上手成員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提領款項後轉交予他人,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小○」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施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期日自白認罪,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1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擔任取簿手之角色,負責領取包裹並轉交予詐騙集團上手成員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1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擔任取簿手之角色,負責領取包裹並轉交予詐騙集團上手成員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5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4.07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驅逐出境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
並不等同於向如附表一之㈠、如附表一之㈡、如附表一之㈢所示之人及告訴人廖○○等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3人與「知足」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或洗錢行為,被告3人上揭所為,即屬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應認被告3人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
並不等同於向如附表一之㈠、如附表一之㈡、如附表一之㈢所示之人及告訴人廖○○等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3人與「知足」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或洗錢行為,被告3人上揭所為,即屬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應認被告3人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
並不等同於向如附表一之㈠、如附表一之㈡、如附表一之㈢所示之人及告訴人廖○○等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3人與「知足」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或洗錢行為,被告3人上揭所為,即屬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應認被告3人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各係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竊盜意之決定,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
係均係警員調取監視錄影畫面錄影畫面與被告身形及穿著特徵相符,並循線查獲被告竊取之腳踏車,致警合理懷疑係被告竊取而得,經警詢問被告始坦承竊盜犯行,有各該監視錄影畫面、筆錄及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參,是被告所犯其餘11次竊盜罪,均無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12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將以所收購門號作為犯罪工具而事涉不法情節之風險應認有所預見,猶執意為不熟識、不知真實姓名之「彭○○」收購本案門號並交付之,其主觀上應有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益徵明確,被告前揭所辯,要不足取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而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分別詐騙歐○○等3人之財物故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論以1幫助詐欺取財罪
新竹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3.24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  
...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如事實欄第二段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如事實欄第三段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4.1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因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11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亦當能預見各該款項係他人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其仍將款項提領、轉提予他人,可見被告對於其可能參與詐欺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心態,堪認被告確有容任本案詐欺及洗錢事實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有所答辯,對被告並無不利情形,無礙於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雖未告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逕予處斷
尚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核屬想像競合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07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亦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賭博 112.04.06
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南投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1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橋頭地方法院 保險法等 112.04.10
予以明定在刑法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與刑度均未變更,於被告所犯之罪刑並無影響,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均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各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斷
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證券買賣詐偽共3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同旨)
辯護稱:因該次未增資發行股票故僅應論以刑法詐欺取財罪等語,然證券買賣詐偽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不同,業如前述,本案被告4人此部分犯行既以有價證券之買賣為行為態樣,即已利用投資人無從判斷證券價值而受虛偽資訊被害,已非單純詐欺取財罪可含括其不法行為內涵,否則將造成有依買賣契約履行交付股票者,論罪反較實無股票卻虛假成立買賣者為重之罪責不符情形,是辯護人就此所辯,亦不足採
雖認為亦成立上開非法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公開招募罪然如前述,此部分係向性質上屬「特定人」之鐶宇公司原有股東招募增資股票,是不符合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募集」、「發行」要件,然因檢察官起訴認與前揭有罪部分具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同法第175條、修正後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罪惟此部分屬法人行為負責人犯罪非自然人犯罪,應分別構成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同法第175條、修正後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罪,詳如前述,且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已論及此部分,僅漏引上開條文,加上論罪之法條並無更異,自無需變更起訴法條,況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充分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由本院逕予補充
量處李○○、李○○各有期徒刑3年6月、李○○○、李○○各有期徒刑3年;就如犯罪事實欄㈡⒉部分量處李○○、李○○各有期徒刑4年6月、李○○○、李○○各有期徒刑3年6月;就如犯罪事實欄㈡⒊部分,量處李○○、李○○各有期徒刑4年、李○○○、李○○各有期徒刑3年4月
係上揭保險法第167條第2項規定修正生效後因其代表人即被告4人因執行業務所犯前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罪,應依保險法第167條第2項規定,對寰宇公司科以該項之罰金
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告書則就前者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寰宇公司就被告4人販售如附表四所列「安心久久專案」、販售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13所列「安心保障688專案」之行為應科以罰金云云
量處李○○、李○○各有期徒刑7年6月、李○○○、李○○各有期徒刑7年;就如犯罪事實欄㈢⒉部分量處李○○、李○○各有期徒刑3年6月、李○○○、李○○各有期徒刑3年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李○○○、李○○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2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0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10
   不受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A
******  2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0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3.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1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4.11
   無罪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1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0
   不受理 
因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向附表一、二(有關台新銀行帳戶部分)所示不同被害人為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應屬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甚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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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0
   不受理 
應屬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甚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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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6
 
第2百9十9條第1項前段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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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3.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第2百7十3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2百9十9條第1項前段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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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8
犯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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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7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4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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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7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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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0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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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4.06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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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0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免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至9所為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5至20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至9所為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5至20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一般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而僅領有一次報酬之可能自應為有利於被告甲○○之認定,而認為被告甲○○於本案所獲報酬共計為2000元(計算式:日薪1000元×2=2000元),且此部分核屬其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對其宣告沒收及追徵;被告丙○○於本案提領詐欺贓款之日期為110年4月23日,是其犯罪所得即為該日日薪1000元,應依上開規定,對其宣告沒收及追徵;被告乙○○於本案提領詐欺贓款之日期為110年4月23日、同年5月8日,是其犯罪所得即為此二日日薪之合計即2000元(計算式:日薪1000元×2=2000元),應依上開規定,對其宣告沒收及追徵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53條之1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59條之1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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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4.1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第299條第1項前段
A
第301條第1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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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4.07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編號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暨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起訴書就此部分犯行漏載有關未遂犯之法條,應予補充)
應僅構成一罪不另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否則即與「雙重評價禁止原則」有違,於法未合
數次收受證人楊○○所交付之財物嗣並持所詐得之楊○○合庫銀行帳戶提款卡多次提領款項,復分次將贓款轉交上手之行為,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先於110年9月28日詐騙證人侯○○款項得手後仍逐日與證人侯○○聯繫,復於同年10月1日以相同之手法對證人侯○○施以詐術,並推由證人邱○○前去準備取款,可見係基於同一犯罪動機,有計畫性地對證人侯○○施以詐術,欲藉此詐得更多財物,故而在密接之時空下實施各次詐騙及取款,以侵害證人侯○○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一般洗錢既遂及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顯見其對於刑罰感應能力不佳再參以被告譚○○本案犯罪情節,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認本案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依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說明,被告譚○○就其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就上開犯行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因認被告曾○○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云云
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曾○○犯罪,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1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11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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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4.1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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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07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暨斟酌被告犯罪態樣、手段亦尚屬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末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