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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 20230509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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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詳如附表二所示)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亦係在著手隱匿贓款之洗錢行為所犯上開兩罪在此階段,行為有部分重疊,應認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及洗錢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犯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窗戶竊盜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08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下列緩刑條件:(一)禁止對被害人甲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或對被害人甲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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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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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編號1、6至9所示告訴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論以一罪
即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均應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亦屬洗錢防制法所稱特定犯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2至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卯○○所為附表編號1至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子○○所為附表編號4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5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3人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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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如事實欄㈣、㈧、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如事實欄㈦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門窗竊盜罪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容有誤會
均係基於同一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竊盜罪、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依序竊得之⑴紅色公路腳踏車1臺、車內照後鏡1個、行車紀錄器1臺;⑵骨董188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⑶紅色外套1件、黑色提包1只、鑰匙1串、CASIO品牌手錶1支;⑷黑色格紋皮包1只、現金8,000元、水藍色長皮夾1個、紅色零錢包1個、寶島品牌多焦眼鏡1副;⑸FUJI品牌白色腳踏車1臺;⑹黑色腳踏車1臺;⑺金牌啤酒3箱、香菸68包;⑻淺灰色皮包1只、iPad1臺、現金1萬3,000元;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為其犯罪所得,除上開骨董188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業經警方尋獲扣案並已分別依法發還告訴人蔡○○、被害人劉○○(見偵114卷第62至63頁、第66至67頁所附贓物認領保管單),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各該被害人,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為對應之犯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犯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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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被告並未保有其犯罪所得尚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之問題;而就詐欺告訴人潘○○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乃相當於免除1萬6,600元債務之利益,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潘○○調解成立,承諾自116年4月起分期賠償告訴人潘○○共1萬6,600元,有前引調解筆錄為憑,惟被告既尚未給付任何款項,自難認其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潘○○,上開調解結果,僅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民事執行名義效果,無從以此逕認其犯罪所得已經剝奪,再予宣告沒收追徵有雙重剝奪之過苛情事,是以,被告此犯行之犯罪所得既尚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潘○○,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並既未保有犯罪所得亦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之問題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2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在案)擔任收水工作,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08年2月24日中午12時起,接續假冒中華電信客服人員、「165陳○○」、「黃○○隊長」、「陳○○檢察官」等公務員名義,撥打電話予鄭○○佯稱,其身分遭冒用,涉嫌洗錢案件,須將資金公證云云,致鄭○○陷於錯誤,於同年5月24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旁,將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予依曾○○指示前往上址之少年邱○○,少年邱○○先將款項交予在附近等候之曾○○,曾○○再將款項交付在桃園市平鎮區「夢香汽車旅館」等侯之涂○○再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姓名之上手成員收取,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加重詐欺罪(詳後述)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收取另案被告曾○○所轉交、告訴人交付與少年邱○○之遭詐款項,被告並將款項轉交予上游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其等以此輾轉、迂迴之方式交款,係為製造犯罪所得金流斷點,使犯罪偵查者難以查獲該犯罪所得實質流向,達到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罪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8
犯強制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08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08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參與洗錢未遂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報酬為8,000元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此部分並未扣案,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甲、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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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擔任俗稱「收水」之工作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欺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主觀上已知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者,至少有另案被告徐○○、林○○、「婕○」、致電予告訴人等實行詐術者、復加上被告自己,犯案人數應至少3人以上,且被告對上開事實亦不爭執,是其所為即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尚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方屬應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本案加重詐欺犯行僅單獨論罪科刑即可,而無於本案再審究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餘地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附表編號3、4、6、8、10、13所示之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分別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5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施用詐術騙取其財物後加以提領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施用詐術騙取其財物後加以轉匯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是其與「呂昇鴻」及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等人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05
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應為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兼衡其犯罪情節,為使被告深切反省,認於其緩刑期間課予給付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命被告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之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5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係於密接時間內所為且基於同一目的,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其行為難以強行區分,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係為達詐取告訴人哩程數之犯罪目的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是其與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等人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500元部分尚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是其與「阿傑」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如事實欄二、㈠至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是被告潘○○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犯行與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被告潘○○、游○○就附表編號8至14所示犯行與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等人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2人自應就其等各自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皆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且各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原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各自所犯上揭犯行均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等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4
犯毀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竊盜罪
同時侵害告訴人林○○及被害人林○○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越門窗竊盜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惟其與「小○」、「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小○」、「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幫助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核被告林○○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幫助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02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2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2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2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2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白色手機壹支(含卡壹張)沒收之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2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2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並依指示提領告訴人遭詐騙所匯之款項用以購買比特幣並存入指定電子錢包藉以掩飾隱匿前述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已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公訴人誤載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應予更正)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2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2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2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2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僅擔任提款工作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全部行為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2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李○○就附表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2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與其共犯之人均已達三人以上且均係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事實欄一部分並有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告訴人即少年黃○○係未滿18歲之少年乙情有所認知,其行為自各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並各自成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為,則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受「葉○○」之指示前往收取財物及由其交付報酬被告並轉交財物予不詳上游成員;就事實欄二部分則由「林晉平」交付上開中信帳戶金融卡後持以提領款項並交予「林晉平」,被告各次所為係屬整體詐欺行為分工之一環,且利用他人之行為,達成詐欺犯罪之結果,故被告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依一般社會通念渠等實施詐術、前往取款或收取財物及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行為,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較為適當
應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是就被告本案事實欄一、二各次參與組織及洗錢犯行部分,雖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28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恐嚇危安罪  拘役參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就犯罪事實二核被告戊○○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被告乙○○、甲○○、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就犯罪事實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未遂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28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4月  
...
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二)至(八)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為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然犯罪時間橫跨110年11月間至111年6月間,長達約8個月等因素,就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宜蘭地方法院 侵占等 112.05.04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另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分別取得13,520元、12,000元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亦未賠償予告訴人吳○○、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4
又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伍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犯竊盜罪,共伍罪,均  拘役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後段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時間密接且地點均在同一住宅,被告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所為接續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薛○○、鐘○○2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接續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係竊盜案件可知其於前開案件判刑執行後,猶不思省悟,又再犯本件與構成累犯之案件罪質、罪名、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均相類之竊盜犯行3次,本院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均加重其刑(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得不記載累犯)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1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5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則應補充「被告雖有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事案件執行紀錄更有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距離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行為日在5年內之情形,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自明,素行欠佳,然考量被告前案固有詐欺案件,在前次犯罪動機、手段、侵害財產權益之歸屬等面向,與其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情節迥然有別,至多在量刑因子之素行良莠部分加以衡酌已足,而遍觀檢察官提出之卷附事證,尚難遽認被告所為本件各該犯行,有何加重其刑之必要性,故不再援引累犯規定針對相同素行重複評價並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已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報告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件一附表被害人「范○○」、「黃○○」、「簡○○」、「黃○○」、「蘇○○」、「謝○○」、「楊○○○」、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件一附表被害人「范○○」、「黃○○」、「簡○○」、「黃○○」、「蘇○○」、「謝○○」、「楊○○○」、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深表悔意態度尚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已與全部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返還遭詐騙款項已如上所述,告訴人何○○、林○○、王○○、鍾○○○、黃○○、林○○、簡○○均於和解書上具狀表示同意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改過自新機會,本院並認其歷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均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4
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就此,檢察官誤論係踰越門窗竊盜,稍有未洽,惟此僅涉及加重要件認定有誤,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緩刑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並就犯罪所得依一定比例予以分配予各成員此之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核與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被告仍應允加入並參與之,則被告確已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
依前開說明連同自己計入參與本次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被告就所參與之本次詐欺取財犯行,自均該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就附表編號8部分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7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犯行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3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2.05.0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6次
係其參與犯罪組織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而依卷內事證,既無積極事實足證被告脫離該組織,其為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之時,所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行為仍繼續存在,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使告訴人受騙交付贓款予同案被告李○○再轉交予少年朱○○,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均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至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至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至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至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係使被害人甲○○、庚○○及告訴人己○○、辛○○、戊○○、乙○○將款項分別匯入該集團掌控使用之帳戶而後由被告提款,透過收水之人層層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提供金融帳戶及提領、轉交詐欺贓款之工作,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然因被告提領之時間、地點緊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上開個別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而均分別論以包括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在檢察官起訴本案前已經檢察官另行起訴並由本院另股以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審理中,是本案尚無被告李○○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否之問題,併此敘明
惟均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在密接時、地為之,僅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與錢○、附件所示之複數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利用該集團先前對附件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及因此陷於錯誤而給付財物之狀態,分擔犯罪行為之不可或缺部分(提款、交回上手),顯在相互利用,以達犯罪之目的,足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就所犯上開洗錢罪部分本得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本案應以加重詐欺罪論處,而不另論上開洗錢罪,故本院僅得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並評價如下
所為不但造成犯罪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款項之去向且造成上開告訴人相當之損失,更危害社會治安不輕,實屬不該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首次犯行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使告訴人潘○○將提款卡交付予被告而後由被告將贓款轉交予溫○○;或欲使被害人甲○○提領款項後交付予被告,而後由被告將贓款轉交予溫○○,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均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收取金融帳戶及提領、收取詐欺贓款及轉交之工作,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Telegram暱稱「GoldWCC」之溫○○,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藏鏡人」、「TL」、「西瓜舔」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主觀上基於單一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係使告訴人等分別將款項匯款入該集團掌控使用由徐○○、陳○○所提供之帳戶而後由被告提款,透過收水之人層層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具有局部同一性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對所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於本案被害人、告訴人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依上開說明,自應評價為獨立之各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以遂行詐欺行為乃詐欺集團完成詐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一環,致本案被害人、告訴人受有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害,顯然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應有之尊重,犯罪情節難認輕微;又變造陳○○之汽車駕駛執照,後持以向租車公司租車而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業已損害陳○○、租車公司及車輛監理機關,所為實不足取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前揭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而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丙○○、庚○○、乙○○、戊○○、丁○○、甲○○及被害人辛○○等7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及所在之結果,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上開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5.05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同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新竹地方法院 贓物 112.05.04
犯故買贓物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4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罪
已著手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未發生取得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6位被害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本案帳戶轉帳、提款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4.28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告訴人古○○業經撤回過失傷害告訴詳下述)
苗栗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 112.05.05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暨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04
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8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故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2罪,乃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皆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原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4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3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2
犯搶奪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幫助犯搶奪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鄭○○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幫助搶奪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嗣被告白○○升高犯意為搶奪之犯意趁告訴人郭○○不備之際,自告訴人郭○○之背心口袋內拿取上揭20萬元現金,應整體評價論以一搶奪罪,不另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
其等行為之時間、地點皆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應認被告白○○係以一行為觸犯搶奪、洗錢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搶奪罪處斷;被告鄭○○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搶奪、幫助洗錢二罪,亦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搶奪罪處斷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被告鄭○○就本案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於本院審理期日自白犯行,原應就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或幫助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2人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較重之搶奪或幫助搶奪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揆之前揭說明,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一併審酌此部分減刑事由,併此說明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28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4.28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4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04
犯非法寄藏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寄藏子彈罪及同法第13條第4項非法寄藏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
同時地寄藏子彈2顆、屬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6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寄藏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3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28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28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28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依前述規定被告所為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行,應直接訴追處罰
南投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04
犯偽造署押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基於同一隱匿身分之目的且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李○○、羅○○、葉○○及劉○○及幫助洗錢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雲林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5.08
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有期徒刑3月  
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7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8
犯恐嚇取財罪,共2罪  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且明瞭其他共同被告之分工則全程所有行為均未超逾初始之犯意聯絡範疇,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段部分,同案被告葉○○、韓○○、林○○及被告應共同負責;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段部分,同案被告葉○○、陳○○、韓○○、邱○○、「黃○○」、林○○及被告應共同負責
係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段所為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等罪嫌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前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應認被告係於本次犯行尚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員警申告犯罪事實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05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月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5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而集團性詐騙行為乃現今社會詐欺犯罪之常見型態詐欺集團為求能順利完成犯罪,必須採取分工,亦即需要有人找尋詐欺目標或實行詐術,有人擔任「車手」負責收款、提款,有人負責將車手提領之款項交與詐欺集團上手,有人負責管理、調度,有人負責移轉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而為犯罪之分工,以完成詐欺取財犯罪,且此種詐欺集團犯罪之模式,廣為媒體大幅報導,為眾所週知之事,理應為被告所知悉,被告既對其受指示前往提領、收取之款項係詐欺款項乙節有所預見,聽從指示行事,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詐欺犯行之取財行為,而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直接或間接犯意聯絡,並有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其本案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就被告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04
犯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僅依上開罪名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04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12.05.04
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其犯罪所得之計算公式為「當期真實活會會員(含遭被告冒標者)會份數×所繳納之活會會款(即會款-當期標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罪決意以相同犯罪手法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財物,侵害多數法益,係一行為觸犯多個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03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1部分)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
併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2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2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
臺東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5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傷害罪
主觀上自應足認係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之傷害罪處斷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分別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77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縱令此種行為足以影響於該餐廳之公共秩序仍難認被告與同案被告徐○○、曾○○、陳○○、李○○有妨害秩序之犯意聯絡而得以加重公然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起訴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4
   不受理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03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未據告訴)因情緒激動,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左手揮拳毆打告訴人臉部2拳,致告訴人受有左側眼球及眼眶組織鈍傷及自訴顏面挫傷併輕微腦震盪(無明顯外傷)等傷害,經告訴人報警處理,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傷害罪嫌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05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5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3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04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28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02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30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4.2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2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2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2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2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王○○對李○○、林○○部分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02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3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112.04.28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04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04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9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0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誹謗等 112.05.02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27
   不受理 
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2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李○○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2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2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3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72
臺北地方法院 恐嚇 112.05.08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08
犯毀損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所為無非係出於不滿告訴人鄭○○未出面解決其寄放物品事宜,而欲找告訴人鄭○○,則就其主觀意思活動加以觀察,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目的而為前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前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毀損他人物品罪論處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各論以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5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被告雖非確知「永○主任」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分工細節然其既已預見所參與者為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部分行為,主觀上有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其等相互利用分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自應就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03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臺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5.03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其於110年12月7日1時5分許起在同一地點,密接地對甲為上開性騷擾行為,持續侵害同一法益,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應為接續犯,僅論以單純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8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上開犯罪,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並分別使其等交付財物,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  
致生財產上損害之可能性執意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且素未謀面之「張○○」使用,而對他人持以犯罪採取消極容任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態度,足見被告於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5.04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益見被告實有悔意而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刑度與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狀及危害程度相比,顯不相當,縱使量處其最低法定刑度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4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其以一提供本案上開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3個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恐嚇得利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46條第2項之幫助恐嚇得利罪
係以一本案提供上開門號之行為同時觸犯12個幫助詐欺得利罪及4個幫助恐嚇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恐嚇得利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28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
依罪疑有利被告解釋原則應認被告戊○○、己○○案發時係徒手至本案修車廠為本案犯行(被告己○○否認部分詳下述)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復毀損告訴人林○○所管理之物乃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加重妨害秩序犯行、刑法277條之傷害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加重妨害秩序罪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04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已如前述其所犯之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19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04
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  有期徒刑貳年  
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05
犯未經許可持有爆裂物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爆裂物罪
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竊盜等 112.05.0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但本案告訴人之提款卡於被告提領款項後有歸還告訴人故認為被告無據為己有之犯意,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等語
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均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仍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是被告僅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二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應認被告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而其否認犯行及獲得報酬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2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惟因員警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完成犯行,因此被告前開行為,僅應論以販賣未遂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新竹地方法院 恐嚇 112.05.09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5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5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均不另論罪
係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未經許可入國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於105年3月2日在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筆錄所為之偽造「ENNIKRISTINA」簽名之行為亦同此理,爰均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未經許可入國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其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本應依上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又此部分與被告犯前開犯罪事實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未經許可入國罪部分,公訴人認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公訴人認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雖亦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然因被告所犯該罪與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間有法條競合關係,自不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亦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之情亦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4.28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並具悔意審酌其整體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經本案之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亦涉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嫌等語
亦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嫌容有誤會,且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4.2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不能另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即無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以轉讓與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高、低度行為吸收關係,而不另論罪
已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是依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犯罪情節,其所為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尚無量處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難認有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情形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苗栗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5.05
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已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合於強盜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係犯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要件應論以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
乃其加重強盜行為之前階段行為為加重強盜行為之一部分,不另論竊盜罪責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期貨交易法 112.05.04
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皆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以再度實行犯罪,亦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間,已難謂係出於同一之概括決意,蓋行為人之行為既經查獲,其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且已有受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猶再犯罪,則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以集合犯論
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
依照上開說明應論以單純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被告所為僅係助益他人遂行其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之實現屬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事前與從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有何共同謀議之情事,故難認被告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間,有共同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不問使用被告所交付中信商銀帳戶資料之人是否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加重事由,被告既僅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均僅成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無從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罪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被告所為僅係助益他人遂行其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之實現屬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事前與從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有何共同謀議之情事,故難認被告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間,有共同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不問使用被告所交付郵局帳戶資料之人是否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加重事由,被告既僅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均僅成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無從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而供他人從事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使用是應認僅有單一幫助行為,而論以1個幫助一般洗錢罪、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罪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4
犯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04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壹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前述詐欺取財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共同犯之情形,亦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具幫助他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附此敘明
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屬幫助詐欺取財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以單一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告訴人及一般洗錢犯行,助成正犯對告訴人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得逞,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應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未生販售予他人之犯罪結果屬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2
犯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同時造成告訴人陳○○、江○○受傷之結果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2
犯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同時造成告訴人陳○○、江○○受傷之結果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4.28
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拘役參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之接續犯
竊錄B、C、D如廁時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乃一行為觸犯多次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斷
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與附表二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
揆諸前揭說明本應屬無罪,然因公訴意旨認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部分及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依序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等 112.04.25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伍拾伍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4.24
犯共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柒月  
犯共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彰化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均係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先後持陳○○之印章偽冒陳○○之名義,填寫郵局及二林鎮農會取款憑條並蓋用陳○○之印章於其上,持以提領40萬元,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1罪;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於密接時地,於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陳○○二林鎮農會帳戶共計9萬8000元,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1罪
雖觸犯數罪名惟各行為局部同一,應認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門窗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改稱是同村之人所犯;復指稱證人陸○○涉犯犯罪事實一㈡、㈢犯行再指證人陸○○在犯罪事實一㈣栽贓予伊;另先指稱證人張○○夥同男子打死伊之父親,又改稱是證人劉○○持棍棒打伊等語,全未見被告對此等犯行有何自省思過之心,反而彰顯被告顛倒是非之反社會心態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二則分別係罪質不同之竊盜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並衡酌被告之年齡、刑罰邊際效應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與審酌各罪之犯罪手段及法益輕重大小,分別就本案得易科罰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前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  
...
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其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幫助該人詐欺被害人之低度行為,為其後階段正犯犯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3279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其所為前開犯行係屬該詐欺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就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各被害人詐取財物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保護令罪 112.05.04
犯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肆拾伍日  
又犯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伍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
縱違反數款不同之規定各屬單純一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04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被告甲○○○、丙○○就事實欄一、㈠所為被告戊○○就就事實欄一、㈡所為,被告乙○○○就事實欄一、㈣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均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行求、預備行求賄賂罪
均係基於使該次村長選舉當選之單一目的且於如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密切接續交付賄賂並約定投票予被告丁○○,其主觀上乃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選舉公正之國家法益,在時間、空間上復有密切關係,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交付賄賂罪一罪
再由被告甲○○○囑請被告丙○○交付賄賂與證人鄭○○及其親友而實現該部分之犯罪結果,依前揭說明,被告丁○○就被告丙○○上開交付賄賂犯行,仍具備間接犯意聯絡,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影響選舉風氣妨害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倘遽予憫恕,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有意犯罪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進而實施犯罪,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綜合犯罪情節,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之情,況其等所為之犯行,經依前揭說明減輕其刑後,已較原先之法定最低度刑大幅降低(即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並無情輕法重而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之情形,復衡以本案犯罪情節,客觀上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情狀,尚無援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辯護意旨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礙難准許
避免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8款規定,命被告丁○○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並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被告甲○○○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被告丙○○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被告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被告乙○○○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併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
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尚未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賄款合計21,000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考量上開賄款係被告丁○○所提供,應認實際處分權人及所有權人為被告丁○○,爰於被告丁○○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4
犯傷害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而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其主觀上亦可認具有以此強暴行為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而該當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構成要件
各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臺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08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依上開規定於認定被告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強制猥褻 112.05.02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肆年  
係為試行和解等語置辯然被告確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以手撫摸A女外陰部之犯行,業經本院排除被告就此部分曾為之自白認定如前,不再贅載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5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如前述衡諸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甚鉅,惟被告仍漠視法令禁制,非法運輸、私運進口扣案之大麻,且數量達529.5公克,其情節不能認為輕微,本院認經前述減輕後之處斷刑,已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而無情輕法重之憾,應不宜再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所示張○○等人侵害告訴人即附表所示張○○等人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所在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使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二)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如事實欄一(二)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如事實欄一(三)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三)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六)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六)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六)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及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應為其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二)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如事實欄一(二)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如事實欄一(三)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三)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六)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六)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六)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及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應為其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03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拘役貳拾伍日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伍日  
...
係犯刑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如事實欄一之㈡、㈢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03
犯恐嚇罪,  拘役貳拾日  
犯恐嚇罪  拘役拾伍日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被告係以1行為而犯前揭3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2次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被告係以1行為而犯前揭3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2次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但被告於本案中仍在未經查證、瞭解所謂的貸款代辦之情形下即提供、交出名下之臺銀帳戶資料,更足徵其主觀上顯具縱該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無訛,被告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告訴人吳○○等16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後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均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9、11、13至1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10、12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均應為販賣犯行(含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應為上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其主持、操縱及指揮本案販毒集團後首次之販賣毒品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5、8、15、16所示之犯行,係同時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係一行為觸犯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然因未能與購毒者達成交易內容之共識而不遂,屬未遂犯,犯罪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而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自屬特定犯罪之所得,被告基於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款項提領,並交予「李○○」,已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效果,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然因告訴人察覺有異而未遂行犯罪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幫助洗錢未遂等罪
同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03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03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2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悉為其幫助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28
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又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又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爆裂物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如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同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
應分別為各該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分別為各該製造爆裂物、非制式手槍之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應為其製造非制式手槍之階段行為爰不另論罪
已為該既遂部分吸收爰均不另論罪,均附此說明
各係基於同一目的基於同一製造之犯意,於相近時間、同一地點,製造上開非制式手槍、子彈,其前後製造行為具有局部行為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處斷
被告持有手槍之低度行為復為被告非法製造手槍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為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則被告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犯行既先為警發覺,被告嗣後再向警方供認其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如事實欄一、㈢所示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之犯行自不構成自首,而被告所犯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既不構成自首,與被告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犯行成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較輕罪即非法製造子彈部分,參考前揭說明,自亦不構成自首,併予指明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犯非法轉讓子彈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非法轉讓子彈罪
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6
   無罪 
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罪行為,不易遭受檢警追查,仍基於違反洗錢防制法、幫助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1日與不知情之洪○○(所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北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92號為不起訴處分)簽立「商品供貨合約書」,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洪○○所經營之「榮榮團購好物」網站透過第三方支付之方式下單,以購買電子商品為由而取得附表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代碼後,旋再將上開金融資料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用以收取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贓款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5.04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無罪 
係與詐欺取財或洗錢行為相關已非無疑,而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行其詐欺犯罪目的,事先必備有容易取信於人之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之手法亦時常更新,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係因一時疏忽、輕率誤信「李主任」言詞之情形
新竹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罪 112.05.05
   無罪 
本案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5
   無罪 
致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112.05.04
   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25
   無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無罪 
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語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9
   無罪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無罪 
揆諸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2
   無罪 
其可預見提供其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將淪為詐騙集團詐財之工具,仍不違反其本意,與身分不詳LINE暱稱「洪○○」、「李○○」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提領匯入款項交付不明人士之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共同一般洗錢犯意,與參與洗錢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0月3日某時,將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土地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郵局帳戶)之資料提供予「洪○○」、「李○○」及所屬之詐欺集團,同意提供帳戶及依指示提領並交付匯入款項
然對於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加重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故意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此與起訴部分,係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爰請併予審理等語
花蓮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04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7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01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柒仟元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係基於單一盜刷信用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告訴人顏○○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起訴意旨原認應予分論併罰云云,容有誤會,惟此業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為更正,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惟依卷內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何○○確屬共同正犯(詳如乙、無罪部分所述)本院爰認定被告謝○○係單獨為上開竊盜犯行,併先指明
亦與被告謝○○共同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與被告謝○○有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同涉竊盜罪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何○○犯罪,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何○○無罪之諭知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前段之私行拘禁罪
係分別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然起訴書已於事實欄及論罪欄內載明被告酉○○係於111年8月9日18時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而本院則認定被告酉○○係於111年8月10日6、7時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則被告酉○○自應就附表一編號10之告訴人辛○○於111年8月10日13時41分許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帳戶之情負責,此部分事實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得就此部分一併加以審理裁判
分別為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然此一犯罪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是其等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自應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然○等所犯既已分別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即無從再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刑,惟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於短短幾日內已有附表一所示之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款項而匯入人頭帳戶內,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金額非低,實無從認其等犯罪係出於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因素,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並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事由
是依被告E○○、酉○○、N○○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本院認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應有令其實際接受刑罰執行以收警惕制裁之效之必要,而認不宜宣告緩刑
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被告辰○○、酉○○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按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辰○○、酉○○無罪諭知,以昭審慎
同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伍月  
   無罪 
負擔共同正犯之責?㈠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應為剝奪自由行為之非法方法依上說明,僅成立私行拘禁罪,不再另論傷害罪、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就業服務法 112.05.04
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裁處罰緩,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裁處罰鍰後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5.04
共同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容留性交罪
高雄地方法院 背信 112.05.05
犯背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6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已足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自均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行為
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判決認定其係犯一般洗錢、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
無從以被告王○○有提供保證金並同意扣回、保留爭議款等情,即反推其必無犯罪故意或參與犯行
其後雖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該案非無可能屬於坊間常見之三角詐騙手法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署107年度偵字第1063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被告陳○○經該案偵查程序加以告知並宣導相關財產犯罪手法及防範之道,其對於任意將個人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會遭他人利用從事財產犯罪之不法行為乙節,自難諉為不知,亦非全然無可預見
也是違背被告等人之本意被告等並無犯罪故意云云
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觀其犯罪手法,係由不詳同夥施以詐術,欺騙被害人透過前述代收付款項流程與支付方式,將被害款項輾轉匯至指定帳戶,或由賭客以前述代收付款項流程與支付方式,將賭金輾轉匯至駿家公司之帳戶後,再經被告王○○自行或指示他人將上開款項在不同帳戶間分層轉匯進出、領取並輾轉上繳之,藉此迂迴方式,目的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以達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目的,自屬洗錢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就如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惟其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前後行為之獨立性尚屬薄弱,應認各係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洗錢之單一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分別成立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參見附件三併辦18)並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而為洗錢之犯行,與本件經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均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一般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
且在無證據證明其等2人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僅係幫助行為而非正犯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均係以ㄧ行為同時觸犯一般洗錢、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雖侵害數個國家法益然其等主觀上皆係基於同一洗錢之犯罪計畫及目的,且有行為重疊合致之關係,均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雖侵害數個國家法益然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洗錢之犯罪計畫及目的,且有行為重疊合致之關係,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而認其此部分所為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且被告賴○○、翁○○、陳○○、柯○○、陳○○、傅○○等6人亦涉犯刑法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等罪嫌;而被告陳○○、黃○○前揭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8條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
以及利用前述代收款項服務模式與本案帳戶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如附表一、二所示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且除上開詐騙贓款、賭資之外,尚有其他款項資金在本案帳戶間交互轉匯、提領
有事實上、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惟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李○○、邱○○、賴○○、翁○○、陳○○、柯○○、陳○○、傅○○等8人對於前開不詳客戶所為詐騙行為亦有所知悉或認識自難僅以該等被告有以前開分工方式參與、進行洗錢工作,遽認其等亦有參與詐騙本案被害人之行為分擔,更無從率爾推論或臆測其等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之犯罪故意
惟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被告主觀上知悉或認識其等所經手之款項即為他人經營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自難僅以上開被告有以前揭分工方式參與、進行洗錢工作,遽認其等亦有參與經營線上賭博網站、聚眾賭博之行為分擔,更無從率爾推論或臆測其等主觀上具有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罪故意
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時間間隔均非久遠且均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法雷同、侵害同一種類法益,足見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
而獲取之薪資報酬即犯罪所得為24萬元
實際領取4次報酬因而獲得犯罪所得共計6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罪項下諭知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以及與本案所列詐欺被害人相同部分均因與本件業經起訴部分之犯罪有一罪關係,經本院併予審理之外(詳如前述五、論罪部分㈠⒋所示),其餘移送併辦意旨所載被告王○○詐騙被害人李○○、胡○○、侯○○、黃○○、陶○○、許○○、陳○、程○○、劉○○、林○○、柯○○、范○○、張○○、周○○、張○○、呂○○、鍾○○、陳○○、邱○○、張○、徐○○等,而涉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因與起訴部分之被害人不同,財產法益顯屬有別,應認被告王○○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犯意各別、犯行獨立,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宜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偵處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公訴意旨逕認被告應適用現行(即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容有未洽
均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毒品所得各為1,000元、1,500元業據證人鄭○○證述明確,並有各該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在卷憑參,已如上述,堪認被告上述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2,500元(計算式1,000+1,500元),雖未經扣案,然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4.28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致被害人賴○○騎乘前開重型機車與被告所開啟上揭租賃小客車之駕駛座車門發生碰撞後倒地受有前述傷勢,且導致最終因胸壁挫傷出血併發支氣管肺炎,於109年12月7日21時許在其女兒賴○○位於上址之住處內不治死亡為理由,主張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賴○○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4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5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2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不受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8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4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5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與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被告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暴行公然侮辱、第277條第1項傷害與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等語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3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7
   不受理 
係交付與前揭案件同一帳戶資料予他人致造成數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結果,性質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核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05
   不受理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縱詐欺集團係對數名被害人犯罪,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而僅得論以一罪,是本案與前案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係同一案件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3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高○○、吳○○施用詐術騙取其等財物後加以提領或轉匯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而犯2次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2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侵害數間超商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花蓮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至7、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1至3、5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二編號10)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故意對兒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編號1至7)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犯罪事實五(即附表三編號8)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故意對兒童為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各係基於單一決意就同一被害人接續偽造多數私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目,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審酌各次犯行相距之時間、犯罪之手段、罪名競合之情況、整體侵害法益之程度,分別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第2百7十3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2百9十9條第1項前段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3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28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4.28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係犯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其刑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2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顯有悔意及被害人所受傷勢非重被害人亦於偵查中已主動表示不提告過失傷害且具狀表示撤回肇事逃逸告訴,堪認被告之犯行已獲被害人之諒解,是本院認縱對被告科以最低度刑仍屬過重,與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不盡相符而認於客觀上實有足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予以減輕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2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及監視帳戶提供者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同案共犯邵○○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2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擔任俗稱「收(簿)卡手」及「車手」之角色,負責領取內含被害人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及提領款項並轉交予詐騙集團上手成員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被告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H(即葉○○)」、「小○」、「北海道」、「王○○」、「達○(或水○○)」、「M○○○○」、「星(即黃○○)」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6第1項後段
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  2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與本件經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均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於客觀上仍有局部重合,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整體應可評價係為一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而取得上開增資款即犯罪所得
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背信等 112.05.0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與本件經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均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於客觀上仍有局部重合,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整體應可評價係為一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而取得上開增資款即犯罪所得
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2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0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貪污等 112.05.02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2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肆月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2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無罪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依前開各項證據所示,被告此部分所為應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是公訴意旨容有未合,惟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於審理時已當庭告知被告涉犯侵占罪名(訴字卷第77頁、第286條、第352條),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說明,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無罪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依前開各項證據所示,被告此部分所為應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是公訴意旨容有未合,惟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於審理時已當庭告知被告涉犯侵占罪名(訴字卷第77頁、第286條、第352條),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說明,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A
第307條
A
******  2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2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其已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無疑,自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
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3部分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惟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就附表一編號3至13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係以一行為幫助詐欺正犯遂行騙取財物及洗錢(含既、未遂),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既係另行起意為之且係成立正犯,則其對該被害人所為之犯行,已在事實欄二部分獲得充分評價,自無庸再列入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內,以免重複評價,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乃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附此說明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其已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無疑,自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
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3部分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惟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就附表一編號3至13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係以一行為幫助詐欺正犯遂行騙取財物及洗錢(含既、未遂),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既係另行起意為之且係成立正犯,則其對該被害人所為之犯行,已在事實欄二部分獲得充分評價,自無庸再列入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內,以免重複評價,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乃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附此說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1
士林地方法院 誣告 112.04.14
   無罪 
被告卻意圖使自訴人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刑責所為顯已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云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1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免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為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其上開犯罪所得業已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0、111號判決諭知宣告沒收此有前揭判決可查,故本院僅就被告參與之110年1月27日犯行之犯罪所得2,700元(13萬5000元×2%)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1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1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112.05.02
   免訴 
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1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各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多數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法益且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1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 112.05.08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  1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第1項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  1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04
共同犯公然聚眾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公然聚眾施強暴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仍對被告提起公訴應認係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所指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原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本院前開認定有罪之公然聚眾施強暴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1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犯竊盜罪,共三罪  拘役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3條第1項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2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竊取劉○○及王○○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竊盜罪即足;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以一單純提供上揭帳戶資料與詐欺犯罪組織成員之幫助行為,使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得以持之詐欺告訴人4人、被害人1人得逞,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一幫助一般洗錢罪;而被告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故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刑,應依法先加重後遞減之
 
第301條第1項
A
******  1
嘉義地方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 112.05.05
   無罪 
既經本院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1
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5.0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1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04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捌月  
   不受理 
自不得對被告以刑法第224條之1對精神障礙之人犯強制猥褻罪相繩併予敘明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完成整個犯罪計畫而為之一次犯罪行為之一部,屬行為之接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然時間短暫且除撫摸或抓胸部之行為外,無其他行為,難以僅憑被告撫摸或抓胸部之行為即認可壓抑、妨害或干擾告訴人的性自主權,何況證人即告訴人A女復自陳案發當時其來不及反應等語,被告顯然無需對告訴人使用何強制力,趁告訴人不即防備之際即已撫摸或抓告訴人胸部,自不得逕行推論被告上開行為本身即係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並對被告以刑法第224條之1對精神障礙之人犯強制猥褻罪相繩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1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3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雖然客觀上可分然均是基於同一竊盜之犯罪目的所為,且具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攜帶兇器竊盜、毀損他人物品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1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02
共同犯強制罪  拘役肆拾日  
共同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共同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