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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 20230511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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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均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無從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是本案被告之行為,應認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告訴人」欄編號1至2所示之人實行詐欺及洗錢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固予正犯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洪○○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或有多次提款,或有多次之層轉,應各係本於同一詐欺、洗錢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各該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原可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減輕其刑,然因法律適用關係,被告3人應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3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後述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乃係被告李○○為遂行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被害人之詐騙款項能順利提領並匯往大陸地區之目的,所自行蒐集帳戶,並支付報酬由被告翁○○、洪○○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費用,此部分應屬被告李○○為達到前開犯罪目的所為之成本支出,基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係採取總額原則,不予扣除行為人從事非法犯罪之營運成本,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之立法原則,被告李○○所為之前開成本支出,均應屬被告李○○犯罪所得之一部,尚無法將之排除在被告李○○犯罪所得之範圍
被告洪○○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乃本案詐欺集團於上開時間接續詐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中之一部行為核屬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自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而依被告所供,可知其就車手、負責收水(即收取贓款)之人數已達3人以上乙情,知之甚詳,自應就其所知範圍負加重詐欺及洗錢罪責
就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共同參與該組織之分工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屬遂行前開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其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係各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為全部認罪之表示業如上述,依上說明,被告自白其所為之洗錢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即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其本案犯行均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本院爰於後述科刑審酌時,併予衡酌此部分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分別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等兩份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前開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而其向陳○○○詐得財物後將贓款上繳一方面在完成該次詐欺取財犯行之最後取款階段,同時也著手於開始洗錢行為,其所犯前開3罪,行為間彼此有部分重疊,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各9罪詳下述);被告李○○如附表編號10所示行為,則係犯侵占遺失物罪
均係在共同犯罪之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然被告李○○既就其係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構成要件行為等節予以坦承,業如前述,自應成立正犯,顯無幫助犯減輕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本案犯行皆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亦係在著手實施隱匿贓款之洗錢行為所犯上開兩罪於此階段間,行為有部分重疊,應認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及洗錢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如附表所示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被害人詐騙財物暨幫助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而觸犯上開二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固予正犯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犯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同時致告訴人林○○、吳○○受傷而觸犯二個過失傷害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論處」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嫌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9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廣告宣傳文件及橘色球體,致生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物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吸收,請不另論罪」,應更正為「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吸收,請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所犯罪名之共同正犯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在本案僅參與提供帳戶之工作惟其等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已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贓物 112.05.08
犯收受贓物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惟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附表編號2、4、8、10、14所示告訴人等及被害人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別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及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分別具有局部同一性,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如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2部分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均係於110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間為之時間密切接近,且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法益,足見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同時致告訴人2人受有傷害係一行為觸犯二過失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  拘役肆拾日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背信等 112.05.04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背信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二人多次刷取條碼入帳然並未支付相應之帳款之背信犯行係基於同一背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按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關係而成立,被告黃○○雖非受委任處理事務之人,惟其與具有此身分之被告蘇○○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以共犯論
新北地方法院 商標法 112.04.29
  拘役40日  
   緩刑 
所載法條亦未記載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然被告二人所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既經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足認起訴意旨所載被告二人涉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罪嫌部分業經起訴,而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不得以起訴書內容簡略而任置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於不顧
為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此部分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宜蘭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09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28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有部分為竊盜案件可知其於前開案件判刑執行後,猶不思省悟,又再犯本件與構成累犯之案件罪質、罪名及侵害法益均相類之竊盜犯行,本院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得不記載累犯)
宜蘭地方法院 搶奪 112.04.28
犯搶奪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有部分為竊盜案件可知其於前開案件判刑執行後,猶不思省悟,又再犯本件與構成累犯之案件罪質及侵害法益均相類之搶奪犯行,本院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得不記載累犯)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26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宜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26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其中脅迫之強制手段雖合於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惟應視為上開私行拘禁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係渠等於參與本案集團犯罪組織後行為繼續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如前述
與渠等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私行拘禁、一般洗錢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至於渠等嗣後另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私行拘禁罪,以免重複評價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亦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基隆地方法院 交通肇事逃逸 112.05.05
犯頂替罪  拘役肆拾日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件一附表被害人「范○○」、「黃○○」、「簡○○」、「黃○○」、「蘇○○」、「謝○○」、「楊○○○」、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件一附表被害人「范○○」、「黃○○」、「簡○○」、「黃○○」、「蘇○○」、「謝○○」、「楊○○○」、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深表悔意態度尚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已與全部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返還遭詐騙款項已如上所述,告訴人何○○、林○○、王○○、鍾○○○、黃○○、林○○、簡○○均於和解書上具狀表示同意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改過自新機會,本院並認其歷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10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依前開說明應為私行拘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然其等所為傷害及恐嚇告訴人身體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屬於妨害自由構成要件行為之強暴、脅迫當然結果,不另成立普通傷害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該強制行為已達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程度,應逕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論以私行拘禁罪,而無適用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餘地
應論以私行拘禁、強制及傷害等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私行拘禁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08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自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倘所有之洗錢犯罪皆須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始得進一步偵辦處罰,則對於欠缺積極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前置犯罪,卻已明顯違反洗錢防制規定之可疑金流,即無法處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且罪名同一各應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另其以一行為犯前開2罪(即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之罪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5.04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拾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並報繳其所持有之全部槍、彈使如附表一所示槍、彈免遭續持為犯罪所用,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顯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向承辦警員自首其持有附表二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此部分予以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03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同一目的侵害法益相同,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是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被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數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0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同時侵害告訴人丙○○、甲○○之身體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次)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價值、犯罪之動機、手段與情節,並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為擋土牆工、經濟普通、未婚、無子、獨居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著手於竊盜行為而未生犯罪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告訴人匯款至本案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本案帳戶提領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新竹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4.28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因而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因而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8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復無上開大法官釋字所提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特殊例外情節,是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併此敘明
是被告雖於警詢時即坦承施用毒品犯行惟非屬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與刑法第62條規定未符,附此說明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08
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苗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8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經入監服刑執行完畢後仍不能深自警醒、惕勵,復存僥倖之心,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犯行,足見其對於酒後駕車一節之惡性難以滌除,其對於國家刑罰權所科予刑罰之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不適宜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何情輕法重而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情形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本院認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是被告一開始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詐欺集團遂行向告訴人丁○○等4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其犯意提升後所為之詐欺取財、洗錢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苗栗地方法院 贓物等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梁○○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梁○○、郭○○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竊盜罪;被告郭○○、林○○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踰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林○○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搬運贓物罪
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林○○收受贓物之低度行為復為搬運贓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梁○○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犯部分、被告郭○○所犯部分之犯行類型、次數及時間間隔等情,分別依法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梁○○所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侵占等 112.05.09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及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時、地先後向員警誣指遭不詳之人持刀搶劫之數行為,各係於密接時間,以相同手法實施,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空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09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犯罪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以及該3罪之犯罪情節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被害人受騙而匯款至本案帳戶後由同案被告李○○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同案被告李○○再將贓款交予被告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派不詳之人前來取款,此舉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核其所為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所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當係本案告訴人部分故被告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自白不諱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分別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最末次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2月27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表示目前服用酒精戒斷症用藥犯後態度尚可,復參以本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即為警攔檢查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暨其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從事水電工程,需扶養一個就讀幼兒園小孩,白天上學,晚上趕在六點前接送小孩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罪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惟被告各次所為均係在緊接之時日內,且均係冒用同一人之名義,偽造同一人名義之私文書並為行使而為向邱○○詐得款項,犯罪目的單一,且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開,各以接續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搶奪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而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因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04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5.09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頂替罪  拘役肆拾日  
...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並應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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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基於盜領款項之相同目的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0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該數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自始即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包括在同一詐欺行騙之犯罪計畫中,各次被害人亦僅為單一一人,針對同一被害法益,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前後所為各階段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彼此相互緊密結合為一整體犯罪行為,缺一不可,單獨切割或抽離其一即無法成事,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觀念上難以強行分開,如任予割裂為數行為並以數罪併罰論處,反有過度處罰之嫌,是本案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符刑罰公平原則
各僅論以1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法敵對意識強烈始會反覆實施財產犯罪
嘉義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告訴人乙○○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觸犯前揭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一般洗錢罪論處;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中各有接續數個舉動,為接續犯,應各只論以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依其前開所述所獲取之不法利得應係該月份薪資3萬元,雖未扣案,然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前揭不法利得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0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拾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提出證據且被告劉○○前案多為侵害財產法益、公共秩序等,與本案犯罪行為、態樣迥異,況且被告劉○○上開前案執行完畢迄本案案發時間已3年有餘,則被告劉○○就本案犯行是否係基於特別惡性或前之刑罰對被告反應力均屬薄弱始再犯即有疑義
臺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業務侵占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被告先向告訴人取得富騰牙醫診所應給付與各廠商之貨款或依職務向廠商進貨牙粉而合法持有各筆貨款及貨物後,未將各貨款給付與廠商或私下出售而侵占入己,易合法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為其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犯罪時間明顯可分各行為態樣亦不相同,足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等同已經未實際保有犯罪所得如再予重複沒收,尚屬過苛,故本案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酌減上述已經賠償之部分後,就所餘192,438元部分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王○○以一同時提供本案中信、高銀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中:⒈告訴人戊○○、甲○○遭詐騙匯入之款項,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提款卡提領一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使此部分詐欺取財犯罪之特定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並使金錢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既遂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既遂罪
該特定犯罪所得因本案郵局帳戶及時遭管制列為警示帳戶圈存致詐欺集團成員無法加以提領或轉匯,仍留存在本案郵局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原先欲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因而未能完成,尚未生有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效果,應屬未遂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戊○○、甲○○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既遂犯行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丁○○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未遂犯行,侵害數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既遂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5.04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緩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屬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5.04
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前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共拾肆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共拾壹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5.09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9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以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9
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起訴書事實欄一、(一)及(二)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緩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就附表編號1至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俱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4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已發還予王○○,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8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拾伍日  
又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分別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投票 112.05.05
共同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共同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未遂罪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乙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犯乙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此部分因屬本案想像競合犯之輕罪,被告已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侵害同一法益且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核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㈢起訴書雖漏載被告竊取電錶1個,然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屏東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9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印章為間接正犯其偽造印章後進而偽造印文及簽名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先後收取告訴人2人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而侵害同一法益,其數個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核其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乃一次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本質上係自我傷害行為行為人再次犯罪,係因其藥物施用所引發之高度成癮性,倘若無充分完善社會復歸及藥物治療支援系統,自由刑監禁拘禁效果,至多僅能使被告透過拘禁式處遇之物理隔絕效果,降低被告生理上對於藥物或精神物質之依賴,無從有效防止被告再次犯罪,況相較於其他犯罪類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行為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較無對被告施以長期監禁之必要,被告復無其他嚴重、直接破壞社會秩序或因而衍生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其犯罪所生危害著實有限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法益種類、犯罪手段、罪質均屬相同雖各行為發生時間較不密切,然其法益侵害加重程度,尚屬有限,各罪所示之人格面有一定之非難重複之情形,應將該部分予以扣除,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相悖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就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於決定處斷刑時,係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爰於量刑時一併衡酌前揭輕罪減輕其刑之事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71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影響社會治安及正常交易秩序漠視他人財產法益,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又其擔任詐欺集團層層分工之一部,若非詐欺集團成員全體協力、互相利用,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亦不可能順遂實行,更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並使告訴人求償困難,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所為殊值非難
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且其各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亦均相類,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避免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使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而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書誤載為第11條第2項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08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造成薛○○、薛○○○2人死亡之結果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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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09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04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伍年  
又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分別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應屬強制性交之當然結果不另論以傷害罪之外,其餘先後3次傷害行為及2次強制性交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持續對A女所為,侵害相同之法益,均應以接續犯一罪論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亦不另論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
...
主觀上即係對其行為成為詐欺、洗錢犯行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是被告雖無積極使詐欺取財、洗錢犯罪發生之欲求,然其仍有縱所提領之款項為詐欺財產犯罪所得,亦任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意思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然告訴人吳○○所匯款既未經提領層轉即遭警示圈存,尚未生金流之斷點,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未遂,且既遂、未遂僅行為態樣有別,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09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59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惟遭無購毒真意之喬裝「買方」警員查獲而未得逞故核其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
係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論處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以及審理中已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並依指示轉帳、取款其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而各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以接續犯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在本案僅參與提供帳戶及轉匯款項之工作惟其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告訴人李○○而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均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陳○○等6人確有洗錢之犯行,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等6人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陳○○等6人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起訴書認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112.05.03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
又依被告供述其為本案犯行後,即將本案手槍(含子彈)交予楊○○(即楊○○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槍枝、子彈),而該等子彈經鑑驗後具殺傷力,業如前述,是本案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應在起訴範圍內,本院應併與審理,復本院業於審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被告所涉此部分犯行及法條,本院自應予以裁判,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與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核屬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再於110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訴顯屬重複起訴,且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為免重複評價,本應為免訴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本案加重詐欺、洗錢犯行間,為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基隆地方法院 交通肇事逃逸 112.05.0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基隆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05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3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係於密接時間、地點所為且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本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且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本院自得依法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年  
...
證人羅○○之證詞與通訊譯文之內容相符且確實就購買毒品之「金額」等重要事項有相當之認識,而此部分亦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承認,僅是交易之毒品究為「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有歧異,是依前開所述,就事實一、㈠應可認定被告及證人羅○○間有以8,000元為對價交易毒品,至於交易之毒品係海洛因或安非他命則有所爭執,依罪疑惟輕及有利被告之解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係交易4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應堪認定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其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與事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有法條競合關係,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而被告既有向證人林○○推銷毒品之能力,依常情其對毒品之存在已具有掌控力而立於可持有之狀態,惟被告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侵害陸○○、陳○○、葉○○、吳○○、張○○、王○○等人之財產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以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4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經前述2種減輕事由(未遂犯、偵審自白)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實已無情輕法重之憾,被告本案犯罪亦未見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當無再援引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餘地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4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04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04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亦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然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無不法所有意圖,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84台上字第45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拾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被告收取金融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則被告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騙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將致使其帳戶成為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匯款使用之帳戶乙節自無法諉為不知;更徵被告經歷上開偵審程序後,應已充分知悉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明人士使用,存有該不明人士持供詐欺取財等犯罪所用之高度風險,則被告於本案在「華易」、「BTStephen」未提出任何確實擔保係正常合法使用本案帳戶,甚且要求被告向銀行行員謊稱金流、避免提及工作實情之情形下,竟又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匯入款項,自足認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
而幫助不詳詐欺集團向告訴人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共同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共同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實行詐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而幫助該不詳詐欺者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等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4.2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
均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又其就如事實欄第二段及如附表二編號7號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
應分別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不能另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即無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以轉讓與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高、低度行為吸收關係,而不另論罪
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態樣為價格非鉅額販售之數量也非鉅量,顯為小額交易,非組織性、常態性之犯罪,是以其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顯有差異,尚不可等量齊觀,本院認其惡性及對於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尚非重大惡極,其主、客觀之惡性程度相對輕微,縱處以經前述偵審自白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在與被告前開犯罪情節與其行為情狀比例衡量後,以一般人之觀點,客觀上確實會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感,實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為使其量刑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為前揭如附表二編號1至6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遞減輕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4.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
均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又其就如事實欄第二段及如附表二編號3、5及6號所為均各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
應分別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不能另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即無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以轉讓與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高、低度行為吸收關係,而不另論罪
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態樣為價格非鉅額販售之數量也非鉅量,顯為小額交易,非組織性、常態性之犯罪,是以其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顯有差異,尚不可等量齊觀,本院認其惡性及對於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尚非重大惡極,其主、客觀之惡性程度相對輕微,縱處以經前述偵審自白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在與被告前開犯罪情節與其行為情狀比例衡量後,以一般人之觀點,客觀上確實會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感,實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為使其量刑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為前揭如附表二編號1及2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遞減輕其刑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就如附表二編號3、5及6號部分所示犯行,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苗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捌年  
犯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而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自非屬首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稱之「陷害教唆」行為,尚無證據排除法則或毒樹果實理論之適用
僅係被動接收所通報已形成之犯罪活動並未涉及挑唆或參與支配犯罪,自具其正當性與必要性;故本案因此取得之供述、非供述證據資料,自均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使用
但該等證據既均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丙○○主觀上確實存在違犯該等罪行之故意,客觀上亦具體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自應構成犯罪甚明,被告丙○○所辯自無從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
核屬同時持有二種毒品之行為繼續中有一部或局部重疊合致,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斷
是本院審酌被告丙○○本案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依法減輕其刑後,可科處之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5年,與被告丙○○本案犯罪情節、主觀犯罪意識、犯罪所生危害等節相衡,仍屬過苛,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且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實屬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丙○○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就業服務法 112.05.08
犯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  拘役伍拾伍日  
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裁處罰鍰後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04
共同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乃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亦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02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
交付賄賂前行求賄賂為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為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459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5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先後多次對曾○○行求賄賂對劉○○、賴○○交付賄賂之行為,係以使上開選舉候選人黃○○當選為目的,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選舉區實行,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
縱其就犯罪事實㈠所示之行為僅止於行求賄賂階段然其行為目的均屬相同,侵害同一選舉公正之法益,揆諸前揭說明,仍應論以一投票交付賄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上開行求賄賂及交付賄賂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指明)
足見被告對於此類犯罪之規範意識已有偏差
足認其頗具悔意復衡以本件犯罪情狀,及被告現年83歲,經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罪刑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堪認被告本件犯行受上開刑之宣告,尚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賦與被告在社會內更生之機會,並藉由緩刑宣告之心理強制作用,期待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生,而防止其再犯,是以本次犯行為限,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3年,並期被告深切記取教訓,切勿再犯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5.09
犯公然猥褻罪,共貳罪  拘役貳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6至1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各為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為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本刑分別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被告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刑度非高;且衡以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對於社會治安可能造成之不良影響,實難認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顯可憫恕或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形存在,故本院認被告所為犯行,核均無再行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09
共同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然被告確有擋在乙車駕駛座門外以後背及手肘後側推開告訴人,使告訴人無法開啟駕駛座車門,再自告訴人身後拉住告訴人等妨害告訴人行使駕車離開現場權利之強制行為(即起訴書所稱「使告訴人無法駕車離去」),故此僅係公訴意旨對於被告之犯罪手法有所誤認,對於其強制犯行之犯罪事實同一性不生影響,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罰金  
...
除有對告訴人甲○○等3人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員外尚有「陳○○」、「賴○○」、「志○」(其等分工情形詳犯罪事實欄),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以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牟取不法利得、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此於現今多人參與之犯罪型態中,實屬常見
惟按:㈠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之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交付,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取得財物,始足當之
然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帳戶及其內告訴人甲○○等3人所轉帳之款項於案發時均處於被告掌握之下,是以被告對該等詐騙款項即有實質管領力,其後更提領該等款項並交款予「志忠」,顯已該當詐欺取財罪之取得財物、一般洗錢罪之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等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然依上開說明客觀上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者既已有3人,且被告主觀上亦已知悉此情,則公訴、追加起訴意旨逕認被告係涉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亦有未洽
亦僅有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衡以被告提領詐欺贓款後,旋即於同日交款予「志○」,此時間甚為短暫,能否僅憑被告提領告訴人甲○○等3人受騙後所轉帳之款項,再將詐欺贓款交給「志○」,即可推認其已有參與犯罪組織的預見(認識),並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意欲,亦非無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判決同此結論)
就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此乃不詳成員分別以同一事由對告訴人甲○○、丙○○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因此轉帳,並由被告分次提領該等詐欺贓款,此係在密接時、地為之,先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告訴人而言,被告所為前揭犯行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然被告於告訴人甲○○等3人因受騙而各依指示轉帳後不久即予提款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志忠」收受,是其所為核屬前述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等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罰金  
...
除有對告訴人戊○○等3人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員外尚有「陳○○」、「賴○○」、「志○」(其等分工情形詳犯罪事實欄),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以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牟取不法利得、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此於現今多人參與之犯罪型態中,實屬常見
惟按:㈠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之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交付,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取得財物,始足當之
然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帳戶及其內告訴人戊○○等3人所轉帳之款項於案發時均處於被告掌握之下,是以被告對該等詐騙款項即有實質管領力,其後更提領該等款項並交款予「志忠」,顯已該當詐欺取財罪之取得財物、一般洗錢罪之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等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然依上開說明客觀上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者既已有3人,且被告主觀上亦已知悉此情,則公訴、追加起訴意旨逕認被告係涉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亦有未洽
亦僅有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衡以被告提領詐欺贓款後,旋即於同日交款予「志○」,此時間甚為短暫,能否僅憑被告提領告訴人戊○○等3人受騙後所轉帳之款項,再將詐欺贓款交給「志○」,即可推認其已有參與犯罪組織的預見(認識),並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意欲,亦非無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判決同此結論)
就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此乃不詳成員分別以同一事由對告訴人戊○○、甲○○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因此轉帳,並由被告分次提領該等詐欺贓款,此係在密接時、地為之,先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告訴人而言,被告所為前揭犯行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然被告於告訴人戊○○等3人因受騙而各依指示轉帳後不久即予提款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志忠」收受,是其所為核屬前述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等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5.08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拘役參拾伍日  
然其公開傳輸告訴人張○○、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個人掛戴億宏3D口罩攝影著作照片各該能透過網路設備而得觀覽該攝影著作照片之地均屬犯罪結果地,而告訴人張○○、余○○當時均係在臺中市上網而觀覽到上開組合照片,是本院轄區即可認係犯罪結果地,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犯過失致重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是經共同被告林○○交付被告毒品後由被告前往與購毒者交易,而被告係以如前述分工方式販賣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可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則就其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即應共同負責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附表編號1部分)、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附表編號2部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
亦即本案並不存在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導致被告犯罪之情況,故被告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要難引起一般人同情,並無足堪憫恕,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犯過失致重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04
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
應為其製造本案手槍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被告可預見其任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可疑之陌生人將可能使其金融帳戶使用權落入犯罪人員之手,進而成為犯罪人員遂行犯罪之工具,猶仍同意將之交付他人使用,自已彰顯其具有「縱成為行騙工具、洗錢工具亦與本意無違」之心態,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主觀上顯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且於詐欺人員自帳戶提領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人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0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同時地持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種類不相同之非制式手槍、非制式子彈而同時觸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非法持有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然其於105年、112年間均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論罪科刑之紀錄,其仍恣意持有本案非制式手槍1枝、非制式子彈3顆,本院審酌槍枝、子彈之危險性甚高,為政府嚴禁之違禁物,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重刑,係為達防止暴力犯罪,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之安全之目的,被告屢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復於本案非法持有之非制式手槍及非制式子彈,顯見其惡性重大,對於社會治安顯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是依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堪值憫恕之處,自無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1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僅為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依照前揭說明,應僅論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不詳之詐欺人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因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幫助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0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分別屬於單純一罪而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上開槍枝、子彈,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09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得告訴人3人之財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害情節較重之告訴人李○○部分)
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可能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申辦電子支付帳戶用以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甚至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卷內復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後續有配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親自參與申辦上開電子支付帳戶之過程,自無從論以幫助洗錢罪,惟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09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應為其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應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各係以一運輸進口之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行為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因分屬得易服社會勞動即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故不予定刑),而其等所為上開各次犯行,運輸之大量毒品,各次行為之嚴重性高(定刑應與零星販賣者不同),但其等之犯罪時間相近,性質雷同,且被告賴○○、林○○、陳○○、曾○○應見悔意,合併定長期自由刑以矯正其人格之需求不高,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等情,爰就被告賴○○、林○○、陳○○、曾○○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應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各係以一運輸進口之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行為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因分屬得易服社會勞動即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故不予定刑),而其等所為上開各次犯行,運輸之大量毒品,各次行為之嚴重性高(定刑應與零星販賣者不同),但其等之犯罪時間相近,性質雷同,且被告賴○○、林○○、陳○○、曾○○應見悔意,合併定長期自由刑以矯正其人格之需求不高,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等情,爰就被告賴○○、林○○、陳○○、曾○○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5.05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有價證券完成後持之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始足當之故應成立接續犯,以一罪論
衡其所為固無足取,惟其偽造之本票2張,係交付給告訴人而行使之,而告訴人持本票2張向邵○○交代時,核對筆跡即察覺有異,未再擴及他人,與其他憑藉偽造大量本票訛騙財物,而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牟取不法利益之經濟犯罪者有別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但交易對象僅陳○○1人每次販賣之數量僅約1小包,販售價格為500元,足見被告交易毒品之對象、數量及獲取利益有限,以其犯罪情節而論,惡性尚非重大不赦,此與大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賺取巨額利潤之行為顯然有別,經審酌上揭情節,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量處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亦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均已取得各次販毒之對價500元因前開價款,為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且因上開所得均未扣案,併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09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9
犯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拘役參拾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
為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院自得擴張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併予審理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犯罪事實二則是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各行為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於行為態樣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公訴檢察官雖稱被告曾有自白上開貳一、(一)及(二)之犯行然被告之自白不得當作唯一證據,況被告於本院已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又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同法第140條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罪犯行,檢察官之舉證仍存有合理懷疑,未達能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揆諸首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院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業如前述堪認被告對上開洗錢之犯行,已自白犯罪,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尚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3、5、9、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2、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同時販賣附表三編號3、5、9、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販賣混合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毒品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各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各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3、5、9、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2、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同時販賣附表三編號3、5、9、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販賣混合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毒品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各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各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又犯普通詐欺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就附表編號1至6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普通詐欺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又犯普通詐欺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就附表編號1至6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普通詐欺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再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又其犯行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再衡量其犯罪情節,實無判處法定最低本刑而有情輕法重,致生違反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並於犯後坦承所犯堪認具悔悟之心,再參酌犯罪情節實與長期以販毒營生之集團或大盤毒梟有明顯差別,惡性尚非重大,是以,本院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期惕勵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㈣至㈥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就事實欄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為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與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法條競合適用之結果,僅能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已如前述,則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轉讓前低度之持有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且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罰規定,則本案自不生被告持有、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間之低度、高度行為論罪問題,附此敘明
行為時、地均可明顯區分屬個別起意之獨立數行為,且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7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被告所為是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是以正犯之犯意參與,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論以詐欺取財、洗錢罪的幫助犯
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的幫助洗錢罪」(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因為被告的行為畢竟不是真正實施犯罪的「正犯」的行為,所以,被告所犯的罪,會按照「正犯」的刑度,予以減輕)
同時構成上述兩個罪名應該依照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在數個罪之中選擇情節最重的一個,用處罰較重的幫助洗錢罪處罰被告(從一重處斷)
使得犯罪的偵查機關很難順利地查獲詐騙集團「正犯」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亦屬參與分擔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5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已製造金流斷點,致難以追查前揭詐欺犯罪所得,而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自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自難單憑此類犯罪常有多名共犯分工參與之情形即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名相繩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09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是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妨害告訴人性自主決定權犯罪惡性及所生危害均非輕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8
犯薛季剛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李皓哲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出口罪
為前揭運輸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8
犯薛季剛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李皓哲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出口罪
為前揭運輸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05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2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年柒年柒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各次販賣或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或只係對於自己犯罪行為之法律評價有所誤解均經偵、審機關根據已查覺之犯罪證據、資料提示或闡明後,於明瞭後而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認罪之表示,自不影響自白之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均已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交代明確至上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屬法院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自不以被告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7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縱被告雖未曾於偵查中明確為「認罪」之表示,或辯護人有為被告利益而爭執本件事實之法律適用,均無礙被告已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認之表示,自仍應認被告上開陳述均為自白,是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係在111年6月至同年0月間所為販賣毒品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且販賣對象高度重複,所販毒品數量亦均屬零售之數,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參以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從而,被告所犯均屬侵害相同種類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故就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兼衡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乃就被告前揭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分別已向各該購毒者取得如附表各該編號「販毒交易金額欄」所示之價金均屬被告於各該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縱被告均已用於向「饅頭」購買海洛因,亦僅屬被告事後處分犯罪所得之範疇,對於上開犯罪所得之計算不生影響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販賣之對象僅有2人、次數僅有3次、且販賣李○○毒品之犯罪時間尚屬接近爰就被告所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段所示
屏東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5.10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不另論罪
依前述累犯規定加重後量處最低本刑有期徒刑3年1月,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尚有情堪憫恕之處,爰就其所犯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澎湖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10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
揆諸前揭說明均係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實行交付賄賂及預備行求賄賂,所侵害者僅為一國家法益,並未侵害數法益,自應各僅成立交付賄賂之單純一罪,而不另論預備行求賄賂罪,且所犯交付賄賂罪部分,其交付前之行求、期約等前階段行為,皆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為使案外人呂○○能順利當選縣議員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特定單一選區,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交付賄賂罪一罪
澎湖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09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乃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特定之選舉區,為達使洪○○於上開選舉當選之目的,而接續在相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模式向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且侵害者為選舉公正之同一國家法益,其先後數次交付賄賂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上開說明,屬接續犯,應僅論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之一罪
金門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112.04.28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禠奪公權參年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拾月  
...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係基於同一非法為被告蔡○○友人查詢個人資料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目的又就此二部分蒐集、利用、洩漏個人資料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犯行,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蔡○○及許○○就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為,均係與具有公務員身份之公務員被告陳○○基於同一非法查詢個人資料之目的,又就此部分蒐集、利用、洩漏個人資料之犯行,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行論罪
應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蔡○○及許○○部分均應從一重論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該二人所共同交付之三次賄賂分別為3萬2,000元、2萬4,000元、2萬4,000元均低於5萬元,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且該2人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得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依刑法第66條之規定,此減輕事由最高得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後並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之規定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減輕幅度較少之規定減輕,再依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減輕幅度較高之規定遞減其刑
各次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及非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賄獲取報酬如前所述)皆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之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3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因被告蔡○○前於10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金城簡易庭以106年度城簡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107年1月24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其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之罪;被告許○○前於10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金城簡易庭以106年度城簡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107年9月12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執行完畢迄今均尚未逾5年,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緩刑要件未合,亦均無從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09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造成告訴人系爭房屋牆面毀損結果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之一行為,應僅論以一罪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08
犯誹謗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內,陸續出言侮辱及誹謗,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尚難遽與直接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同視之從而被告既未參與或分擔實施詐欺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亦無從證明與前開集團彼此間有何共同犯意聯絡,是其僅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詐欺犯行資以助力,依法當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亦未適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然念其僅提供犯罪助力而非實際從事詐欺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較低,兼衡自述國中畢業,現為太陽能工人,與老闆同住,無須扶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犯竊盜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05
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則雖因警員自始無購毒之真意然被告3人既主觀上原有共同販賣毒品咖啡包之意思,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所為自已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丙○○、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均與犯罪事實欄一㈡相同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即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被告丙○○係居於接洽購毒者、擔任毒品提供者由被告乙○○出面進行交易之地位,是被告3人就其等各次犯罪行為參與程度亦應作為其量刑之參考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90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10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業已成立調解,互相具狀撤回其等告訴,有本院調解紀錄表及被告2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先行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卓○○達成和解,告訴人卓○○、獨立告訴人即卓○○之配偶李○○並均具狀撤回其等告訴,有和解書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8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8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旨告知他人使被害人之個人安全在客觀上發生危險已足;至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行為,則以行為人之加害行為在客觀上對被害人之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結果為要件,亦即除對個人安全在客觀上造成危險外,尚須該危險進而發生實害結果,則恐嚇之低度行為與傷害之高度行為間,係屬實質上一罪關係,恐嚇之危險行為應為後生之傷害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僅應論以傷害罪即足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27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4.24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24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交通肇事逃逸 112.05.03
   不受理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之罪惟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5.0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3
   不受理 
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2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1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5.0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5.1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10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少連偵)等 112.05.11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
直至僻靜無車無人之事發現場始決意下手實施上開行為,益徵渠等均有考量勿驚擾過路民眾免生其餘事端,是依據事發時間、事發現場周遭環境場域情形等各節,實難認斯時事發現場屬於存有公共秩序之場所,客觀上在該場域內發生衝突無從產生公共秩序實質危害之可能性,更難認被告等3人及另案少年主觀上具有在該場域發生衝突將造成公共秩序危害之認知,無從進而推斷渠等對妨害公共秩序有所認識仍執意為之,揆諸上揭判決見解、法條明文規定及修法意旨,均與妨害秩序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無從以該罪責將被告等3人相繩
業有乙車行車紀錄器影像及乙車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9張存卷可查核與告訴人所指當下情境相符,足認被告等3人及另案少年主觀上顯非欲將惡害之旨通知告訴人而嚇唬告訴人,而係直接為達傷害他人身體及毀損他人之物品之目的,要難認斯時另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存在,實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無從以該罪責將渠等相繩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9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112.05.08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5.08
   不受理 
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且以不同拍賣帳號販賣該等商品,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與前案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4.1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08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4
   不受理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害 112.05.0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致人受傷罪嫌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不受理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地下1樓停車場車道直行至此岔道口見狀閃煞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程○鍀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顏面、左手及右下肢多處擦挫傷及胸部挫傷等傷害;案經程○鍀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8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08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5.05
   不受理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係屬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論處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0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04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就上開聲請意旨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重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3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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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 112.05.09
   無罪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仍有可疑,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5.05
   無罪 
基隆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09
   無罪 
應認為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5
   無罪 
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18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在基隆市仁愛區愛一路與忠一路口,與告訴人林○○(涉犯強制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發生行車糾紛,嗣被告駕車往前行駛至基隆市仁愛區愛一路與仁四路口停等紅燈時,告訴人下車上前拉甲車之車門握把,並將手由窗戶伸入車內拉住方向盤,要被告下車理論,阻止被告離去,詎被告明知繼續行駛可能造成告訴人因跌倒或擦撞而受傷,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強制及傷害之不確定故意,不顧告訴人正徒手攀住方向盤仍駕車前進,將告訴人拖行約200公尺遠,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門口(位於基隆市○○區○○路00號,起訴書誤載為愛五路,應予更正)始停車,以此方式妨害告訴人之行動自由,並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左側軀幹挫傷、左下肢挫傷及擦傷、左後側骨盆挫傷8X6公分、左後側肩膀挫傷5X5公分、左側前臂挫瘀傷8X5公分、左側膝部挫傷5X5公分、左側大腳趾底表皮裂傷5X3公分、右側足部擦挫傷5X2公分等傷害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0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無罪 
自難認被告有起訴書所指的詐欺、洗錢之犯罪故意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及洗錢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5.04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目的均係在壓制告訴人意志與身體自由且於妨害自由狀態繼續中所為,而於剝奪行動自由之過程中致告訴人受有傷害及行無義務之事,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僅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不另論以傷害及強制罪
並非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手段及實施強暴之當然結果則此部分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與傷害犯行間,客觀上明確有別,難認上開毆打乃實施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強暴手段,是此部分傷害行為係另行起意,並非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當然結果,無從吸收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內,復經告訴人提出告訴,自應另論以傷害罪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就告訴人部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迄至告訴人獲救前並未間斷屬繼續犯,應論以單純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一罪
亦同時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強盜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無罪 
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條文與裁判意旨,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8
   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無罪 
本案尚存有合理之懷疑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復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法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 112.05.08
   無罪 
揆諸首揭說明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無罪 
雖有上揭證據資料可認定被告曾以寶勝公司負責人名義開立本案帳戶但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發○為詐欺集團成員或該帳戶後續遭用以為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有所預見,是被告本案之犯罪自能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9
   無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等語
雖經告訴人就被害經過為相關之指訴然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本即較為薄弱,不僅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然本案不僅告訴人指訴前後不一,復與卷內證據資料相違,於此情形,自無從僅憑告訴人之片面陳詞,作為證明被告有罪之論據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無罪 
已難作為被告犯罪之佐證
而經檢察官另案起訴惟被告另案之犯罪時間為109年10月14日及同年月26日,與本件起訴書所指之犯罪時間110年4月17日已相隔近5個月,尚難作為被告本案犯行之佐證,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林○○收簿之犯行有何事前共同謀議或犯意聯絡,或為行為之分擔,無從認被告就林○○本件取簿犯行構成共同正犯
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12.05.10
   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9
   無罪 
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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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為詐欺集團詐欺及洗錢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部分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而係配合帶其所申辦上開金融帳戶資料、雙證件、印鑑章至高雄後並依指示辦理該2金融帳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後提供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資料等事宜,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3人以上之事,亦屬可以預見
前開所已及於3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加重要件就本件全部犯行,具有間接故意已明
指定將款項匯入被告申辦帳戶內即使用被告告知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將所詐得款項,立即轉帳出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其他人頭帳戶內再行轉出或提領,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取得犯罪所得,目的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有效追查,以達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顯係出於單一犯意,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士林地方法院 殺人 112.05.11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因駕駛A車衝撞B車後之慣性作用而撞擊C車致陳○○死亡,認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各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繼而因失控而撞擊陳○○C車之過失致死行為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得認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殺人未遂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09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貳月  
或對於本案犯行處於得依其意思策劃、支配團體犯罪行為之地位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之在場助勢罪
被告則在旁助勢以此方式恣意聚眾在公共場所尋釁,除造成告訴人受有身體上之損害,並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實應予非難,另審酌被告於犯罪後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復考量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犯罪動機、目的、參與犯罪之程度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其對於本案包裹內裝有提款卡涉及詐欺一事均不知情?本院認定被告有罪之理由茲分述如下:(一)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與同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之區別,端在前者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後者,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
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屬共同正犯,不以被告實際上有參與向被害人等詐欺之行為為限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係各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自無從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
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有罪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使其確實心生警惕、預防再犯實有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乃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甲○○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被告丙○○則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3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且被告2人於緩刑期間均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單純施用或持有未逾法定數量之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雖未構成刑事犯罪,仍在禁止之列,但經醫師處方、戒癮治療等合法事由而持有或施用者,則不在此限),以觀後效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  有期徒刑壹拾月  
分別係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之財物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亦屬洗錢防制法所稱特定犯罪
應屬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行為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而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甚屬明確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罪
均於本院審理過程自白犯行依上開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惟被告上開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被告就事實欄一、二、三所為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均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4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陸拾伍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04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強制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既遂罪
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侵害之目的、對象及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揆諸上開說明,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為其乘機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然此部分乘機性交未遂行為因與起訴書所載被告對A女乘機性交既遂之犯行間具有前揭所述乘機性交既遂行為之接續行為,而論以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均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3項、第4條第3項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其價格非鉅額販售之數量也非鉅量,且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販賣毒品之對象單一,顯為小額交易,非組織性、常態性之犯罪,是以其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顯有差異,尚不可等量齊觀,本院認其惡性及對於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尚非重大惡極,其主、客觀之惡性程度相對輕微,縱處以經前述偵審自白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在與被告前開犯罪情節與其行為情狀比例衡量後,以一般人之觀點,客觀上確實會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感,實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為使其量刑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為前揭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販賣毒品犯行均遞予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與「阿豪」具有一定程度之犯意聯絡殊難想像「阿豪」何以信任被告至此,益徵被告對其提供本案帳戶後,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匯款並提領轉交款項之行為,可能係屬詐欺、洗錢犯罪之行為,已然有所預見卻仍執意為之,縱因此致生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具不確定故意
自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被告既對「阿○」所為詐欺取財犯行有上述不確定故意不僅負責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阿○」使用,更實際分擔領取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工作,顯見被告主觀上非僅幫助詐欺正犯犯罪之意思,而係與詐欺正犯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觸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2罪)
屬詐欺犯罪取款之一環而其依「阿豪」指示將詐欺所得款項提領後,再交付予「阿豪」,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其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以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犯行,均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共12罪)
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即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907、23317、27300、28402、28898號起訴書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審理)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與「阿豪」具有一定程度之犯意聯絡殊難想像「阿豪」何以信任被告至此,益徵被告對其提供本案帳戶後,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匯款並提領轉交款項之行為,可能係屬詐欺、洗錢犯罪之行為,已然有所預見卻仍執意為之,縱因此致生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具不確定故意
自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被告既對「阿○」所為詐欺取財犯行有上述不確定故意不僅負責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阿○」使用,更實際分擔領取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工作,顯見被告主觀上非僅幫助詐欺正犯犯罪之意思,而係與詐欺正犯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觸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2罪)
屬詐欺犯罪取款之一環而其依「阿豪」指示將詐欺所得款項提領後,再交付予「阿豪」,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其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以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犯行,均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共12罪)
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即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907、23317、27300、28402、28898號起訴書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審理)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與「阿豪」具有一定程度之犯意聯絡殊難想像「阿豪」何以信任被告至此,益徵被告對其提供本案帳戶後,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匯款並提領轉交款項之行為,可能係屬詐欺、洗錢犯罪之行為,已然有所預見卻仍執意為之,縱因此致生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具不確定故意
自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被告既對「阿○」所為詐欺取財犯行有上述不確定故意不僅負責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阿○」使用,更實際分擔領取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工作,顯見被告主觀上非僅幫助詐欺正犯犯罪之意思,而係與詐欺正犯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觸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2罪)
屬詐欺犯罪取款之一環而其依「阿豪」指示將詐欺所得款項提領後,再交付予「阿豪」,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其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以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犯行,均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共12罪)
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即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907、23317、27300、28402、28898號起訴書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審理)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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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9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犯強暴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邱○○所為係犯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
新竹地方法院 恐嚇 112.05.09
共同犯恐嚇罪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若被告確實不知黃○○之犯罪計畫而與黃○○無共同不法犯意於目睹同行之生父黃○○遂行此等嚴重不法行為時,依常理而言自應優先上前阻止或安撫,以免黃○○之違法行為導致嚴重後續死傷結果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依現有證據而言除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已逾越告訴期間)之外顯然仍無法排除被告實際上並未因而升高為恐嚇之犯意、僅係范○○因案發時情緒緊繃始誤解被告主觀犯意的可能性甚明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足見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未據告訴)竊取黃○○所有之保險箱1個(裝有現金52萬元、空白支票50張),得手後,其等2人即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貨車離去,楊○○再於數日後,將14萬元分給被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2至6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嘉義地方法院 誣告 112.05.09
犯誣告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一編號1)、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2)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無罪 
其此部分犯行應該當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經本署檢察官以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偵辦後認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無被告辰○○所指之犯罪事實,而以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方式偵結,致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蒙受有刑事處分之高度風險
依本院上揭有罪部分認定之審查標準(詳見前述)即係以一般社會通念下、未諳法律專業之人民,於系爭個別事件之情狀下,是否可能認定該行為人之舉措與違法行為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使一般人因而產生聯想,判斷系爭行為事實具有構成犯罪嫌疑之端倪,即可認定於此情形下,被告於該案有誤信、誤認為違法、誤解法律構成要件或請求刑事、行政機關判明是非之合理性,撇除檢察官得實質舉證被告明知所編造可疑為犯罪(行政違失)行為之事確實未曾發生,於此之外,應均難認定被告基於此等有刑責、行政責端倪之事件提告或陳情,該當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否則即過於嚴苛,使不具法律專業知識之社會大眾動輒得咎,而有礙國人權利救濟之素養發展
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附表二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犯竊盜罪  拘役叁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9
犯損壞他人之物罪  拘役肆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54條損壞他人之物罪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澎湖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10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賄款新臺幣柒仟元(含交付賄款新臺幣伍仟元及預備行賄賄款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未扣案之行求之賄款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  有期徒刑叁月  
   無罪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及政治獻金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
揆諸前揭說明均係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實行交付賄賂及預備行求賄賂,所侵害者僅為一國家法益,並未侵害數法益,自應僅成立交付賄賂之單純一罪,而不另論預備行求賄賂罪,且所犯交付賄賂罪部分,其交付前之行求、期約等前階段行為,皆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為使自己能順利當選村長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特定單一選區,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交付賄賂罪一罪
此外復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陳○○此部分向洪○○、薛○○買票之自白之可信性,難認其就該2人有何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尚難僅憑被告陳○○之自白即認定犯罪,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陳○○上開起訴論罪之投票交付賄賂犯行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尚不能證明其犯罪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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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拾壹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5.1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拾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逸等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5.08
共同犯圖利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容留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共同犯圖利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容留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營利罪嫌
自難對被告等為不利之認定然此部分事實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犯竊盜罪  拘役三十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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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核被告游○○、吳○○就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亦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主觀上更無將金融帳戶本身隱匿、掩蓋或移轉以遂行洗錢防制法所欲防免之「將非法犯罪所得變為合法」犯行之意思(或幫助犯意)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游○○經認定有罪之事實欄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因被告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本院始踐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及被告對該程序均無異議,且檢察官於本案辯論時亦全程到庭執行職務,各自充分實行其訴訟權,自得行簡式審判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08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是移送併辦部分如成立犯罪應各別論處,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核被告游○○、吳○○就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亦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主觀上更無將金融帳戶本身隱匿、掩蓋或移轉以遂行洗錢防制法所欲防免之「將非法犯罪所得變為合法」犯行之意思(或幫助犯意)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游○○經認定有罪之事實欄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因被告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本院始踐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及被告對該程序均無異議,且檢察官於本案辯論時亦全程到庭執行職務,各自充分實行其訴訟權,自得行簡式審判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08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是移送併辦部分如成立犯罪應各別論處,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僅應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 
是本院應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予以評價故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本案所犯加重詐欺犯行(本案僅有一次加重詐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5.10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皆係偽造上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皆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時間密接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從被告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係為達成同一犯罪目的而具有重要之關連性及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其各舉動仍應分別評價為一行為,始屬合理
其所參與之犯罪時間相當密接各次犯行所侵害之法益,均係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各該前置財產犯罪所附隨刑事司法偵查、保全犯罪所得之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之法益,且各罪所示犯罪手段、方法並無顯著不同,行為人之人格面堪認同一,對被告犯行所示罪責非難,應有一定重複之情形,允宜予以扣除重複之罪責非難部分,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有悖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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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8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4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5.09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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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0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1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8
   不受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與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朱○○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被告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係一行為而同時有數法條可資適用屬法條競合關係,依照「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應以轉讓禁藥罪嫌處斷;被告唐○家就附表一編號第㈥號所示之犯行,係一個轉讓行為而同時轉讓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3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無罪 
   不受理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其所為本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處斷,仍應於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其等量刑之有利因子
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無罪 
   不受理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其所為本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處斷,仍應於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其等量刑之有利因子
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無罪 
   不受理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其所為本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處斷,仍應於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其等量刑之有利因子
係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3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4
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6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辯稱;我否認犯罪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自屬犯罪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此部分自應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4
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6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辯稱;我否認犯罪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自屬犯罪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此部分自應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09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無罪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伍日  
...
依一般社會常情被告上開言行,乃係對告訴人告以加害財產惡害之意,客觀上顯已足以構成威脅,使告訴人擔憂其財物可能遭受損壞,是被告所為即已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事實一、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因係被告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告訴人同一法益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上開一、㈡毀損花盆4盆部分,就檢察官就事實一、㈡起訴之犯罪事實,已有所減縮,惟因與被告上開經認定就事實一、㈡有罪部分屬事實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其間容有合理之懷疑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檢察官既無法就此部分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案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2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然被告2人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2人負責提領及收取款項再轉交予詐騙集團上手成員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2人就本案所為,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2人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2人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2人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領款及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2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5
   不受理 
向本院再次提起公訴且於112年4月17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秀荒111偵緝4009字第11129039129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本院審酌本案與前案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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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8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05
   不受理 
 
上訴,第二審 第368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上訴,第二審 第373條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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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5.09
   上訴駁回 
因對於其與告訴人間友誼認知差異產生誤解致為本案犯行,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未和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稱願意給付告訴人紅包6,000元,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因本案所生情緒衝擊致惡化健康情形及訴訟期間無以維持原定工作而待業等一切情狀,據以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因對於兩造間友誼認知差異產生誤解致為本案犯行,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未和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稱願意給付告訴人紅包新臺幣(下同)六千元,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因本案所生情緒衝擊致惡化健康情形及訴訟期間無以維持原定工作而待業等一切情狀,量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涉犯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34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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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 112.05.09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
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
所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其構成要件性質上即包含反覆、繼續、多次經營之行為,屬集合犯中「營業犯」之類型,應論以包括一罪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成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之共同正犯惟考量其於本案犯行之分工、地位及參與程度等情,並非本案非法匯兌業務犯行之主導、決策者,亦未因經手匯兌款項而取得相關之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等不法利得,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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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8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第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第502 條第1項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附帶民事訴訟 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1項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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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5.08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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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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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12.05.03
犯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應僅各論以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59條之1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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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03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分別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同條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罪
皆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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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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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編號8、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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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1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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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0
   免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因此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應有減刑之適用,惟其洗錢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前述說明,本院於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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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12.05.08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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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犯毀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窗戶竊盜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窗戶竊盜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各係以1行為觸犯前述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窗戶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則從一重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