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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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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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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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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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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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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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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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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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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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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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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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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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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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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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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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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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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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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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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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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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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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無從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是本案被告之行為,應認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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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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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告訴人」欄編號1至2所示之人實行詐欺及洗錢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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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予正犯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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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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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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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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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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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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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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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洪○○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或有多次提款,或有多次之層轉,應各係本於同一詐欺、洗錢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各該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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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原可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減輕其刑,然因法律適用關係,被告3人應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3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後述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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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係被告李○○為遂行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被害人之詐騙款項能順利提領並匯往大陸地區之目的,所自行蒐集帳戶,並支付報酬由被告翁○○、洪○○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費用,此部分應屬被告李○○為達到前開犯罪目的所為之成本支出,基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係採取總額原則,不予扣除行為人從事非法犯罪之營運成本,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之立法原則,被告李○○所為之前開成本支出,均應屬被告李○○犯罪所得之一部,尚無法將之排除在被告李○○犯罪所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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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洪○○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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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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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本案詐欺集團於上開時間接續詐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中之一部行為核屬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自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而依被告所供,可知其就車手、負責收水(即收取贓款)之人數已達3人以上乙情,知之甚詳,自應就其所知範圍負加重詐欺及洗錢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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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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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共同參與該組織之分工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屬遂行前開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其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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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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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各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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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為全部認罪之表示業如上述,依上說明,被告自白其所為之洗錢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即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其本案犯行均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本院爰於後述科刑審酌時,併予衡酌此部分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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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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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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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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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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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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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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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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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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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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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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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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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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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等兩份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前開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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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向陳○○○詐得財物後將贓款上繳一方面在完成該次詐欺取財犯行之最後取款階段,同時也著手於開始洗錢行為,其所犯前開3罪,行為間彼此有部分重疊,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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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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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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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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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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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各9罪詳下述);被告李○○如附表編號10所示行為,則係犯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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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在共同犯罪之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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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然被告李○○既就其係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構成要件行為等節予以坦承,業如前述,自應成立正犯,顯無幫助犯減輕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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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本案犯行皆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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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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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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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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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係在著手實施隱匿贓款之洗錢行為所犯上開兩罪於此階段間,行為有部分重疊,應認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及洗錢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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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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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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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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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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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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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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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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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如附表所示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被害人詐騙財物暨幫助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而觸犯上開二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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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予正犯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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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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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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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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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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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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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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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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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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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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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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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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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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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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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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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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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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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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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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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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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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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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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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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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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致告訴人林○○、吳○○受傷而觸犯二個過失傷害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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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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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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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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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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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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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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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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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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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嫌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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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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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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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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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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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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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廣告宣傳文件及橘色球體,致生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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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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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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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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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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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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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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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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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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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吸收,請不另論罪」,應更正為「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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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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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吸收,請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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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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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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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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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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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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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所犯罪名之共同正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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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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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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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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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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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僅參與提供帳戶之工作惟其等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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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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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已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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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贓物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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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收受贓物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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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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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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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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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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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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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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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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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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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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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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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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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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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附表編號2、4、8、10、14所示告訴人等及被害人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別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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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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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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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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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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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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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分別具有局部同一性,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如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2部分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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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於110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間為之時間密切接近,且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法益,足見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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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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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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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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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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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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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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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致告訴人2人受有傷害係一行為觸犯二過失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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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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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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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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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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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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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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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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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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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一級毒品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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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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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背信等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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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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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背信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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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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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二人多次刷取條碼入帳然並未支付相應之帳款之背信犯行係基於同一背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按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關係而成立,被告黃○○雖非受委任處理事務之人,惟其與具有此身分之被告蘇○○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以共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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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商標法 11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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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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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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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法條亦未記載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然被告二人所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既經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足認起訴意旨所載被告二人涉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罪嫌部分業經起訴,而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不得以起訴書內容簡略而任置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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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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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此部分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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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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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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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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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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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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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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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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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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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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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為竊盜案件可知其於前開案件判刑執行後,猶不思省悟,又再犯本件與構成累犯之案件罪質、罪名及侵害法益均相類之竊盜犯行,本院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得不記載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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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搶奪 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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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搶奪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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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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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為竊盜案件可知其於前開案件判刑執行後,猶不思省悟,又再犯本件與構成累犯之案件罪質及侵害法益均相類之搶奪犯行,本院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得不記載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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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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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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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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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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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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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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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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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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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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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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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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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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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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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脅迫之強制手段雖合於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惟應視為上開私行拘禁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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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渠等於參與本案集團犯罪組織後行為繼續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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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渠等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私行拘禁、一般洗錢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至於渠等嗣後另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私行拘禁罪,以免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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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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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亦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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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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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方法院 交通肇事逃逸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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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頂替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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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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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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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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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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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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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件一附表被害人「范○○」、「黃○○」、「簡○○」、「黃○○」、「蘇○○」、「謝○○」、「楊○○○」、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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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件一附表被害人「范○○」、「黃○○」、「簡○○」、「黃○○」、「蘇○○」、「謝○○」、「楊○○○」、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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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表悔意態度尚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已與全部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返還遭詐騙款項已如上所述,告訴人何○○、林○○、王○○、鍾○○○、黃○○、林○○、簡○○均於和解書上具狀表示同意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改過自新機會,本院並認其歷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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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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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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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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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開說明應為私行拘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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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等所為傷害及恐嚇告訴人身體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屬於妨害自由構成要件行為之強暴、脅迫當然結果,不另成立普通傷害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該強制行為已達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程度,應逕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論以私行拘禁罪,而無適用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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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論以私行拘禁、強制及傷害等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私行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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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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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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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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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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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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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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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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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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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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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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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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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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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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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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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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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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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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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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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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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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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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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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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自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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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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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所有之洗錢犯罪皆須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始得進一步偵辦處罰,則對於欠缺積極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前置犯罪,卻已明顯違反洗錢防制規定之可疑金流,即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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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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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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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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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罪名同一各應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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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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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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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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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另其以一行為犯前開2罪(即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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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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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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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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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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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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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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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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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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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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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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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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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之罪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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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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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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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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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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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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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拾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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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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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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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報繳其所持有之全部槍、彈使如附表一所示槍、彈免遭續持為犯罪所用,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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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顯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向承辦警員自首其持有附表二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此部分予以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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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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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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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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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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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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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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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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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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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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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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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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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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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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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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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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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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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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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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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同一目的侵害法益相同,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是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被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數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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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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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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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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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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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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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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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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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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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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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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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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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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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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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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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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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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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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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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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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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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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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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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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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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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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侵害告訴人丙○○、甲○○之身體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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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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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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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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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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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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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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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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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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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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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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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價值、犯罪之動機、手段與情節,並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為擋土牆工、經濟普通、未婚、無子、獨居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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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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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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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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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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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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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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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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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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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於竊盜行為而未生犯罪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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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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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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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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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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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告訴人匯款至本案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本案帳戶提領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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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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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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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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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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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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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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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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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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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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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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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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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因而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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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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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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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因而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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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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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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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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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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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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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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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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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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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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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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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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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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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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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復無上開大法官釋字所提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特殊例外情節,是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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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雖於警詢時即坦承施用毒品犯行惟非屬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與刑法第62條規定未符,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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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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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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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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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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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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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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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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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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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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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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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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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入監服刑執行完畢後仍不能深自警醒、惕勵,復存僥倖之心,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犯行,足見其對於酒後駕車一節之惡性難以滌除,其對於國家刑罰權所科予刑罰之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不適宜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何情輕法重而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情形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本院認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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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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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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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一開始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詐欺集團遂行向告訴人丁○○等4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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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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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犯意提升後所為之詐欺取財、洗錢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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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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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贓物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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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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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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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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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梁○○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梁○○、郭○○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竊盜罪;被告郭○○、林○○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踰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林○○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搬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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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林○○收受贓物之低度行為復為搬運贓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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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梁○○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犯部分、被告郭○○所犯部分之犯行類型、次數及時間間隔等情,分別依法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梁○○所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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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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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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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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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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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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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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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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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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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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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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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侵占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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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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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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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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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時、地先後向員警誣指遭不詳之人持刀搶劫之數行為,各係於密接時間,以相同手法實施,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空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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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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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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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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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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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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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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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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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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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以及該3罪之犯罪情節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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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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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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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被害人受騙而匯款至本案帳戶後由同案被告李○○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同案被告李○○再將贓款交予被告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派不詳之人前來取款,此舉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核其所為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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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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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所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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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係本案告訴人部分故被告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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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自白不諱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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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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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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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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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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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別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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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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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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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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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末次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2月27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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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目前服用酒精戒斷症用藥犯後態度尚可,復參以本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即為警攔檢查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暨其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從事水電工程,需扶養一個就讀幼兒園小孩,白天上學,晚上趕在六點前接送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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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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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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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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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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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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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罪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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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被告各次所為均係在緊接之時日內,且均係冒用同一人之名義,偽造同一人名義之私文書並為行使而為向邱○○詐得款項,犯罪目的單一,且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開,各以接續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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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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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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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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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搶奪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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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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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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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而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因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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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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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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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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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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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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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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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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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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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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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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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頂替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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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並應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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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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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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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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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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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騙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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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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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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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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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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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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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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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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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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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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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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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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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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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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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盜領款項之相同目的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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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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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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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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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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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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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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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該數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自始即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包括在同一詐欺行騙之犯罪計畫中,各次被害人亦僅為單一一人,針對同一被害法益,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前後所為各階段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彼此相互緊密結合為一整體犯罪行為,缺一不可,單獨切割或抽離其一即無法成事,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觀念上難以強行分開,如任予割裂為數行為並以數罪併罰論處,反有過度處罰之嫌,是本案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符刑罰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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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僅論以1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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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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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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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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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法敵對意識強烈始會反覆實施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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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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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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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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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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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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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告訴人乙○○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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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前揭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一般洗錢罪論處;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中各有接續數個舉動,為接續犯,應各只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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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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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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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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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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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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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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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前開所述所獲取之不法利得應係該月份薪資3萬元,雖未扣案,然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前揭不法利得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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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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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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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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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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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證據且被告劉○○前案多為侵害財產法益、公共秩序等,與本案犯罪行為、態樣迥異,況且被告劉○○上開前案執行完畢迄本案案發時間已3年有餘,則被告劉○○就本案犯行是否係基於特別惡性或前之刑罰對被告反應力均屬薄弱始再犯即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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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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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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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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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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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先向告訴人取得富騰牙醫診所應給付與各廠商之貨款或依職務向廠商進貨牙粉而合法持有各筆貨款及貨物後,未將各貨款給付與廠商或私下出售而侵占入己,易合法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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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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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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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明顯可分各行為態樣亦不相同,足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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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已經未實際保有犯罪所得如再予重複沒收,尚屬過苛,故本案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酌減上述已經賠償之部分後,就所餘192,438元部分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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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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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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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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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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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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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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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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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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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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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王○○以一同時提供本案中信、高銀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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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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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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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中:⒈告訴人戊○○、甲○○遭詐騙匯入之款項,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提款卡提領一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使此部分詐欺取財犯罪之特定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並使金錢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既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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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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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特定犯罪所得因本案郵局帳戶及時遭管制列為警示帳戶圈存致詐欺集團成員無法加以提領或轉匯,仍留存在本案郵局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原先欲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因而未能完成,尚未生有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效果,應屬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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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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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戊○○、甲○○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既遂犯行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丁○○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未遂犯行,侵害數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既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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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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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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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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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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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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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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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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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前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共拾肆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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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共拾壹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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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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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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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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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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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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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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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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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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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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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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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以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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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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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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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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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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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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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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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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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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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起訴書事實欄一、(一)及(二)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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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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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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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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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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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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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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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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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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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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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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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附表編號1至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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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俱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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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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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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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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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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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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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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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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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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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已發還予王○○,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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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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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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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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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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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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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投票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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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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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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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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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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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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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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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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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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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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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乙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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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乙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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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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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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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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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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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此部分因屬本案想像競合犯之輕罪,被告已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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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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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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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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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同一法益且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核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㈢起訴書雖漏載被告竊取電錶1個,然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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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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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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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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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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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印章為間接正犯其偽造印章後進而偽造印文及簽名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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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先後收取告訴人2人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而侵害同一法益,其數個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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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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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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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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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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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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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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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核其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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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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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一次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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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係自我傷害行為行為人再次犯罪,係因其藥物施用所引發之高度成癮性,倘若無充分完善社會復歸及藥物治療支援系統,自由刑監禁拘禁效果,至多僅能使被告透過拘禁式處遇之物理隔絕效果,降低被告生理上對於藥物或精神物質之依賴,無從有效防止被告再次犯罪,況相較於其他犯罪類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行為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較無對被告施以長期監禁之必要,被告復無其他嚴重、直接破壞社會秩序或因而衍生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其犯罪所生危害著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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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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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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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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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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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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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種類、犯罪手段、罪質均屬相同雖各行為發生時間較不密切,然其法益侵害加重程度,尚屬有限,各罪所示之人格面有一定之非難重複之情形,應將該部分予以扣除,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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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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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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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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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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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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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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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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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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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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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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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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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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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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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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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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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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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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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於決定處斷刑時,係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爰於量刑時一併衡酌前揭輕罪減輕其刑之事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71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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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社會治安及正常交易秩序漠視他人財產法益,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又其擔任詐欺集團層層分工之一部,若非詐欺集團成員全體協力、互相利用,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亦不可能順遂實行,更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並使告訴人求償困難,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所為殊值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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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且其各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亦均相類,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避免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使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而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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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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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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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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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書誤載為第11條第2項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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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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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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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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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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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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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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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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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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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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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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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薛○○、薛○○○2人死亡之結果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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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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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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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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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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