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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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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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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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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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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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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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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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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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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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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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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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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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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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惟就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則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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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與「簡○○」、「龔○○」聯繫,則被告對於本案詐欺集團係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組織,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當有所認知;又佐以上述精細分工方式,及被告供稱其係依「簡○○」、「龔○○」之指示至便利超商領取包裹,再依指示轉交予「簡○○」乙節,可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3人以上,且係有結構性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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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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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就事實欄一、(一)暨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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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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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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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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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變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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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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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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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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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同時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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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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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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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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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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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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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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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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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0號係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被告施○○所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1號係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被告彭○○所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76號判處徒刑;被告張○○所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10號判處徒刑,有被告4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均不再論處被告4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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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三人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數罪名(被告張○○另觸犯招募犯罪組織成員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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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減輕其刑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定宣告刑輕重時,仍將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而併為評價(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參照);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規定,犯第3條之罪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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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亦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本院亦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定宣告刑輕重時當併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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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日之犯罪所得既已沒收本件自不再重複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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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日之犯罪所得既已沒收本件亦不再重複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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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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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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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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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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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與幫助犯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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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尚無從於被告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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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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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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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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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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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具悔意且其犯罪情節及惡性尚屬輕微,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因認前揭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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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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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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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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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後述,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提領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後,轉交予其他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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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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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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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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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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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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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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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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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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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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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6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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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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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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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雖其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罪之刑度內合併評價,併此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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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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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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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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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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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所參與之行為屬本案詐欺集團為實行犯罪計畫所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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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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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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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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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共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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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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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被告各別竊錄告訴人2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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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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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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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公然侮辱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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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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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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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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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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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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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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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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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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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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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致告訴人戴○○、黃○○均受有傷害屬一行為觸犯2相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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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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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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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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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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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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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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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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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係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其行為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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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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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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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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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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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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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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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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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向告訴人丁○○、庚○○;被告壬○○以一次交付2個門號之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向告訴人戊○○、丙○、己○○、甲○○實行詐騙行為,導致前述告訴人分別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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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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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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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本案3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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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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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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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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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本案2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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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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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附表編號2、5所示之人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別多次轉帳至台新帳戶或華南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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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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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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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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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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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被告所犯輕罪(即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爰將之列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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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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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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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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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次);如附表二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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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侵害告訴人蕭○○、解○○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所在而觸犯上開罪名,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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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係分別侵害告訴人蔡○○等4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共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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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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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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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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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為詐欺行為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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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因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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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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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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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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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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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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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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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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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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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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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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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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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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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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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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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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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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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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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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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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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告訴人何○○、楊○○受傷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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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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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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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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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衡酌該前案紀錄之罪名輕重、徒刑執行完畢之態樣、時期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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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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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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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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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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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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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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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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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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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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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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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有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部分,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本案所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部分加重其刑;而有關事實欄一、㈡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則因與其上開前科紀錄所犯者,犯罪型態不同,犯罪情節、不法內涵與所涉惡性亦屬有別,兩者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此部分犯罪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加重被告此部分犯罪之最低本刑,惟該罪法定最高本刑部分,依法仍應加重(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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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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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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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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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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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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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鄭○○所受傷害部分)及同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吳○○所受傷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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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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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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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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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型態不同犯罪情節、不法內涵與所涉惡性亦屬有別,兩者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本案犯罪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加重被告本案犯罪之最低本刑,惟該罪法定最高本刑部分,依法仍應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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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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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伍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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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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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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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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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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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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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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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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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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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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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惟被告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未遂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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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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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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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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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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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1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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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接續犯是對同一告訴人於密接時地內所為數次犯行,應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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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上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揆諸上開說明,爰將之列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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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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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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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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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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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詳後述)又該罪係屬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被告戊○○係依共同被告己○○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高○○」所轉交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嗣再將所領取之款項交由共同被告己○○收取,復層轉其他不詳上游成員收受,以此製造多層次之資金斷點,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難以再向上溯源,並使其餘共犯得以直接消費、處分,以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之虛假外觀,而達到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結果,且被告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造成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屬明知,猶仍執意為之,其所為自非僅係為詐騙之人取得犯罪所得,而兼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而觸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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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4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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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依共同被告己○○指示持A帳戶及B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交付予共同被告己○○,再層轉其他不詳上游成員,是被告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就本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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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各侵害相同告訴人之同一法益,該等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是對同一告訴人丁○○、丙○○、乙○○於密接時地內所為數次犯行,應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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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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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可區分,施用詐術之方式、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內容、情節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是被告所犯上開4罪,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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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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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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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施以詐術令其陷於錯誤後而交付款項,該等財物屬於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被告再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收取款項,並將收取之款項上繳給該詐欺集團其餘成員予以隱匿,致檢警機關無從或難以追查該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主觀上顯具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故意,客觀上亦有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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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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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該等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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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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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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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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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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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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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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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依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轉匯並臨櫃提領詐欺款項再行層轉其他不詳上游成員,是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就本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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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接續犯是對同一告訴人於密接時地內所為數次犯行,應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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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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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可區分,施用詐術之方式、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內容、情節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是被告所犯上開2罪,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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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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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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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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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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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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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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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吿3人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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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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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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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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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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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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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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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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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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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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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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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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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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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藥事法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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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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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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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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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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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警用巡邏車係警員執行勤務時所使用之車輛依前揭判決意旨,自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又被告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施強暴行為,自足成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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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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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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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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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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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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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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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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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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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王○○、告訴人羅○○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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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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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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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本案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詐騙之人確對本案詐欺行為人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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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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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本件詐欺集團詐騙附表編號1至7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使用並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致分別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一般洗錢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⒉刑之減輕事由:⑴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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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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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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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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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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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13罪);核被告黃○○就如附表二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1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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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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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與曾○、「凱○」、「薩○」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既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2人與曾○、「凱○」、「薩○」及本案詐欺集團其成員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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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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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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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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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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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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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4、7、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6罪);就附表二編號6、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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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審理時諭知此部分罪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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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惟查證人邱○○於警詢時供稱:我於111年9月5日18時許,開始持如附表二編號8、9所示帳戶提款卡提款,每張卡大概都提領2至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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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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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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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與邱○○、莊○○、「哆啦A夢」、「神秘」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邱○○、莊○○、「哆啦A夢」、「神秘」及本案詐欺集團其成員間,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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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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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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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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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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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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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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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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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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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犯罪事實一㈡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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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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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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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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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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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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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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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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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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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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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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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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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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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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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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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就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搬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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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屬變得之財物而屬應沒收之所得範圍;如變價所得低於原利得(即如賤價出售),行為人其因犯罪而獲有原利得之既存利益,並不因其就已取得之原利得為低價變價之自損行為而受有影響,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如不依此解釋適用,行為人無異可利用原利得低價轉售行為,而規避沒收所得之規定,保有該部分差價之不法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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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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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遺失物罪,共貳罪 罰金新臺幣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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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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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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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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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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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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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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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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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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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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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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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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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性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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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傷害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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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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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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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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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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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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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2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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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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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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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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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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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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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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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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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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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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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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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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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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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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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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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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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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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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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再犯本案公共危險罪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其本案之行為及罪責,縱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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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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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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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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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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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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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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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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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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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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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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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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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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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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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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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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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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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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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致死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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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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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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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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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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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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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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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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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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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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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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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犯罪事實一、(一)至(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報告意旨誤載刑法第339條第2項)罪嫌;就犯罪事實一、(四)(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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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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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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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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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另其以一行為犯前開2罪(即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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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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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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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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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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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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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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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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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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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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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屬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行為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而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甚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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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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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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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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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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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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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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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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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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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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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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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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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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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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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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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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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復此更經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諭知尚涉若此罪名而使被告得為答辯,是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判,應予敘明(五)被告與暱稱「古○○」、「張○○」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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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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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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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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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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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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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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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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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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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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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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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⒈就附件一、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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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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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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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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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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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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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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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⒈就附件一、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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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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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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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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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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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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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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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⒈就附件一、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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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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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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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誹謗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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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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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貳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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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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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犯罪事實一㈠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一㈡,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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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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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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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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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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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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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 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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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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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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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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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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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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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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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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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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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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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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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使告訴人梁○○、張○○將款項分別匯入該集團掌控使用之帳戶而後由被告陳○○將贓款領出,並轉交予被告謝○○指定之人,透過收水之人層層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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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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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謝○○、陳○○、林○○、陳○○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下達指示、傳遞訊息聯絡車手、提領款項、轉交詐欺贓款之工作,均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謝○○、陳○○、林○○、陳○○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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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被告提領之時間、地點緊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上開個別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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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謝○○、林○○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謝○○、林○○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均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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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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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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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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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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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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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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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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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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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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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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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於111年4月至同年5月間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接近,雖侵害之財產法益非屬同一人,然其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類型、行為態樣類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爰考量各罪之間隔期間、受害之人數、受害之金額、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暨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就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附表編號2、3),以及附表編號1至3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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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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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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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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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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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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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均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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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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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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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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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實有悛悔之意,審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其刑度非輕,以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縱科以最輕刑,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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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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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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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且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犯過失傷害罪,並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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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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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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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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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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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玖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二編號一、三、五至十、十四、十六)、壹年貳月(附表二編號二、十一、十二部分)、壹年參月(附表二編號四、十八部分)、壹年肆月(附表二編號十三、十七、十九部分)、壹年伍月(附表二編號十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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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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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9人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九「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及匯入之帳戶」欄所示之時地將各該款項存、匯款至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帳戶後,由被告持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帳戶內詐欺所得贓款,再將詐欺贓款轉交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款,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業如前述,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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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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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於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向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拿取提款卡並提領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9人遭詐騙款項後,再上繳給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藉此製造資金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被告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被告與「法拉驢」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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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決意而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告訴人及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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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論以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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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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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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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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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攀爬逾越未上鎖窗戶之方式侵入被害人張○上址住處並竊取被害人張○所有之財物,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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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尚有未洽,然因踰越門窗及侵入住宅竊盜均屬同條之加重條件,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爰依法補充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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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如事實一、㈡、㈢、㈣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如事實一、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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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果遂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鑰匙2支竊取得手,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同一場所、於密接時間內,侵害同一所有權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參以上開說明,應論以接續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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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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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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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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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一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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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2位被害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本案帳戶轉帳、提款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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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5位被害人詐欺取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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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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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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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毀損古蹟之一部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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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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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毀損古蹟之一部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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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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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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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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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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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職業災害,應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科以罰金;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致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職業災害,應依同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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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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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科處刑罰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以被告乙○○、丁○○2人與被害人家屬傅○○及張○○等2人達成調解,被害人家屬亦同意給被告乙○○、丁○○2人改過自新之機會及同意本院給予被告乙○○、丁○○2人緩刑宣告,已如前述,堪認已有悔意,本院因認被告乙○○、丁○○2人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被告乙○○、丁○○2人部分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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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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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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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圖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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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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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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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容留丁、戊等人坐檯陪酒之期間,分別係4個月左右,均屬短暫,各該行為時、地密切接近,行為模式亦均相同,故容留各別少女多次坐檯陪酒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為均為接續犯一罪,自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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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部分既無帳冊或其他客觀事證可資證明被告己○○因容留之行為獲有如何之犯罪不法所得亦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己○○保有因容留之犯罪不法所得,爰依罪疑唯輕原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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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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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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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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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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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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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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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10、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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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印章及於如附表三編號7至39所示之文書上蓋用偽造印文,或偽造署押,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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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如附表一編號1、4、8、9、13所示時、地以前揭方式先後數次偽造不實文件,並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4、8、9、13所示之人以行使之行為;就如附表一編號3、15所示部分,於如附表一編號3、15所示時、地,分別先後向如附表一編號3、15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係利用同一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上開歷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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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將如附表三編號7至39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9、11至14所示之人以行使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行為目的及犯罪決意,以行使如附表三編號7至39所示之偽造私文書為其詐騙手段,使如附表一編號1、4、8、9、13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或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4、8、9、13所示之金額予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方法目的關係,實行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其各個舉動祗係完成單一犯意之同一或接續行為,屬法律上之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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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論以一罪而以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定之刑處斷,然被告將如附表三編號7至39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9、11至14所示之人而行使之行為,均係基於詐欺之單一行為目的,同時行使偽造多件同類文書,參諸上開說明,仍係侵害一個法益,而屬單一犯行,是其罪數計算,仍應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對象即被害人數為其標準,而非逕以行使偽造之文書件數,或足以生損害之人數為認定罪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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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各罪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合處罰,並依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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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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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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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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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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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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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詐欺行為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利用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發,各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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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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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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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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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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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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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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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亦有違誤,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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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5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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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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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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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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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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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擔任取簿手前往領取裝有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再將之轉交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彼此在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下相互分工、協力完成各該犯行,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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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相距不長,依其所犯上開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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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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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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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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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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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負幫助犯罪之責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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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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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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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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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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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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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原得分別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一般洗錢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就此得減輕其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詳如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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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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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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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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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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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揆諸上開意旨,就本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與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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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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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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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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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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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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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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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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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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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配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於本案擔任車手角色,乃該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此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與組織,堪認被告與共犯即其他詐欺犯罪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其等對於全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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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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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得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雖此部分與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後,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以致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惟其此部分自白之犯罪後態度,猶得作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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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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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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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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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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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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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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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各別犯罪時間、地點均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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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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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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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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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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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利用人頭帳戶取得贓款,再層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是被告與其他共犯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被告自應就其分工參與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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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只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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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如附表一編號2、3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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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則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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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判中自白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本案係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該重罪無從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爰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俾免有重複評價之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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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並已償還告訴人,若依上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其沒收其所移轉款項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揆之前開說明,本院認被告犯洗錢罪所移轉之金額,不予以宣告沒收、追徵,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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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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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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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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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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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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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依被告參與之工作均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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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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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應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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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均甚為密接各次參與之角色、犯罪態樣、手段相似,所犯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上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被告參與次數、各次參與情節、分得之報酬比例,各該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失及尚未受有賠償等情況,及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要求之意旨,合併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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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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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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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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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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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該人對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侵害數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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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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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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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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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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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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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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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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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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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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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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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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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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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對數被害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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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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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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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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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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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起訴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之罪間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上開法條規定,該署檢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即112年5月3日前追加起訴,當屬合法,本院自應就追加起訴部分予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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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顯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且有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故意,揆諸前揭說明,要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要件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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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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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罪目的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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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以一行為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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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是就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各應減輕其刑;雖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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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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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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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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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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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被害人子○○、庚○○、辛○○、壬○○、戊○○、丙○○、己○○、乙○○、丑○○、丁○○於警詢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上開證人之警詢證述,不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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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8、10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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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附表一編號1至8、10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間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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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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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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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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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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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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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如附表二之被害人遭詐分別將詐欺款項匯入另案被告彭○○提供之帳戶後,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該等詐欺贓款,進而隱匿金錢去向,製造金流之斷點,增加檢警進一步追查核心犯罪者之困難,已達到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依前揭說明,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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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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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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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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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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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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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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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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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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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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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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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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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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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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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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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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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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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與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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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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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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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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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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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㈢、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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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未能記取前案刑罰之教訓足以彰顯被告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且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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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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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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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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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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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㈢、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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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未能記取前案刑罰之教訓足以彰顯被告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且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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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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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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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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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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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㈢、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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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未能記取前案刑罰之教訓足以彰顯被告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且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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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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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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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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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不詳之詐欺人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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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幫助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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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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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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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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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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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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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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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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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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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告訴人李○○、朱○○、陳○○、廖○○、顏○○、張○○、陳○○、馬○○、鄭○○、李○○、杜○○、楊○○、張○○、黃○○、黃○○、許○○、陳○○、曾○○、黃○○、詹○○、潘○○、林○○、羅○○及被害人王○、甘○○之財物並領取贓款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數個幫助一般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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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與被告所犯經原起訴之幫助洗錢罪具有想像競合之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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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輕率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犯罪使用之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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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租金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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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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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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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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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告訴人賴○○、沈○○、曹○○、林○○、徐○○、郭○○、李○○、劉○○、林○○、陳○○、鄭○○、莊○○、張○○、陳○○、張○○、謝○○、王○○、陳○○、李○○、徐○○、丁○○、巫○○、黃○○、鄭○○、林○○、楊○○、曾○○、戴○○、洪○○、黃○○、曾○○、劉○○、林○○、陳○○被害人曾○○、官○○、楊○○、洪○○、林○○之財物,並領取贓款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數個幫助一般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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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與被告所犯經原起訴之幫助洗錢罪具有想像競合之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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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輕率交付本案新光、中信帳戶資料供他人犯罪使用之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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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租金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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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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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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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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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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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告訴人甲○○、丁○○、丙○○之財物並領取贓款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數個幫助一般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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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輕率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犯罪使用之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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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租金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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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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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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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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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被害人陳○○、張○○之財物並領取贓款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數個幫助一般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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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輕率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犯罪使用之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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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租金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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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少連偵)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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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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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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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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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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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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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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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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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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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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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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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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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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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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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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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行是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已確知其人犯罪無誤後始坦認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並無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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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始坦承犯行是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已確知其人犯罪無誤後始坦認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並無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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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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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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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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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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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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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行是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已確知其人犯罪無誤後始坦認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並無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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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始坦承犯行是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已確知其人犯罪無誤後始坦認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並無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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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貪污等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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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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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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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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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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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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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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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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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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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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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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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㈠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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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應非難並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兼衡被告自陳○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已退休,與配偶、子女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尚可,因身體狀況不佳,為減輕疼痛而施用毒品等一切情狀,就犯罪事實㈠⒈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月;就犯罪事實㈠⒉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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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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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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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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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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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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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其主觀上既已認識所提供之中信帳戶資料可能作為不法份子收取、處分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且相關詐欺贓款如經由操作網路銀行功能復行轉出,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致後續難以循線追查詐欺不法犯罪所得之下落,卻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顯有協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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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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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判中自白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本案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本院衡酌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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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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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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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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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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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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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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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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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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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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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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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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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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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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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於後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等減輕其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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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現今申辦門號附送手機尚非難事縱予宣告沒收,於預防犯罪助益不大,復為節省司法機關執行沒收之不必要勞費,認為宣告此部分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併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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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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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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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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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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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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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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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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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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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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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玖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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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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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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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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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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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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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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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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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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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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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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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告訴人葉○○之財產法益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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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詐欺集團成員處獲取利益或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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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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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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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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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告訴人陳○○、李○○、張○○、翁○○、林○○、施○○、陳○○、林○○、林○○及王○○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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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詐欺集團成員處獲取利益或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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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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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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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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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然因此部分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量刑時仍應一併衡酌上開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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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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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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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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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其如事實欄「二」所示毆打告訴人成傷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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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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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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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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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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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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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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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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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環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為法人因本件案發時其負責人即被告洪○○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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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之本質具有反覆性與延續性乃執行業務本質所當然,且其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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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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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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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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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就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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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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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等所犯組織、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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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緊密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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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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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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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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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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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再犯同一類型之犯罪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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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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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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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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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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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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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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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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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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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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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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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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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在公眾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共2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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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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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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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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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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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本案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範之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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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目的單一應認其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之情形,至於其後參與犯罪組織,則係行為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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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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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等既與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形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馬○○、王○○,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就本案犯行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應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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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本案乃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故於量刑時審酌此部分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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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已與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前所述,就想像競合輕罪部分,原分別得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部分,尚無從逕予割裂適用法令,惟仍應依上開判決意旨,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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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甚近罪名相同,犯罪手法雷同,且被告各次行為方式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就本件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之犯行定其應執行之刑,處罰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性原則,併斟酌本件整體犯罪之各行為所侵害法益屬同種財產法益,及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狀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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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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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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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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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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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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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於其等尚未將剪斷、捆好之光電纜線搬運上車、帶離現場時即遭張○○等人發現,並隨即為警逮捕,是被告此次所為,應認為尚未竊得財物而屬於未遂階段,起訴意旨認被告此次涉犯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嫌,容有誤會,然因罪名相同,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別,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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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盜之結果,其犯罪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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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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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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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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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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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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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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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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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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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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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情節相對於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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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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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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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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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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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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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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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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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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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被告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壹編號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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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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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領並轉交本案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遮斷系爭詐騙集團犯罪所得之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使如本案被害人受有如附表犯罪經過所示之損害,並增加偵查機關追訴前述詐騙集團成員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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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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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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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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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被告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壹編號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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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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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領並轉交本案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遮斷系爭詐騙集團犯罪所得之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使如本案被害人受有如附表犯罪經過所示之損害,並增加偵查機關追訴前述詐騙集團成員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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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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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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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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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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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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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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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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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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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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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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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別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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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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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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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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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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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就事實二、三所為係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5「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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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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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時間在110年8月至10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在111年3月間,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另參酌上開(一)之情事,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5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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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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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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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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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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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就事實二、三所為係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5「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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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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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時間在110年8月至10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在111年3月間,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另參酌上開(一)之情事,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5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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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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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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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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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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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就事實二、三所為係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5「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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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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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時間在110年8月至10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在111年3月間,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另參酌上開(一)之情事,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5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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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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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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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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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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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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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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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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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侵占罪 拘役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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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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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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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同一之借貸事實以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侵害相同之被害人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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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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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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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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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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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本案數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遂行詐欺犯行並成功製造金流斷點而洗錢,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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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本案詐欺集團亦因有此所謂「人頭帳戶」助其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該詐欺集團之成本,使得後續查緝變得困難重重,實應予非難,不宜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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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因前述併辦部分係於本案於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4月21日提出於本院,此有本院蓋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18日北檢邦贊112偵12632字第1129034462號函收狀戳章附卷可查,則本院已無從就上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再為審究,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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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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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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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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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一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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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共二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4、6至10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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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同一竊盜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雖分係侵害不同之被害人法益,但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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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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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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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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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 拘役貳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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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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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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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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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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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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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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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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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被告有罪部分,具有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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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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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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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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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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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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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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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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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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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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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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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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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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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其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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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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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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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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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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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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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均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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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 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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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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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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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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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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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是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為業務侵占犯行,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是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各應論以接續犯,各屬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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