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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 20230519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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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7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17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又偽造公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於檢察官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述詳實、坦承犯行應認被告2人對洗錢行為等構成要件事實均有所自白,原應就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7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均屬想像競合犯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自均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6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6
犯逾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逾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16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拘役伍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16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拘役伍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6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應為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應僅構成一罪不另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否則即有違「雙重評價禁止原則」,併此敘明
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
旨在詐得告訴人財物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得認屬同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係由「寶寶客服」或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如前所述無足夠證據證明李○知悉本案尚有第三人共同施行詐欺犯罪之情事)先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前開中信銀行帳戶內,且由前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金流紀錄即可特定該等款項屬於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再由被告依照「寶寶客服」或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指示,以網路轉帳至指定之第三人帳戶而予以隱匿,致檢警機關無從或難以追查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其等主觀上顯具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故意,客觀上亦有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行為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係由「寶寶客服」或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如前所述無足夠證據證明李○知悉本案尚有第三人共同施行詐欺犯罪之情事)先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前開中信銀行帳戶內,且由前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金流紀錄即可特定該等款項屬於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再由被告依照「寶寶客服」或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指示,以網路轉帳至指定之第三人帳戶而予以隱匿,致檢警機關無從或難以追查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其等主觀上顯具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故意,客觀上亦有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行為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原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吳○○所為本案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被告吳○○所犯輕罪(即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爰將之列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
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等之財物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等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吳○○未實際參與全程詐騙行為,並非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犯後坦承犯行不諱,非無悔意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12.05.16
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相同告訴人之同一法益,該等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均請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在同地點實施,其侵害法益同一,各次行為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難以強行分開,請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如附表編號1、4所示告訴人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後數次轉匯款項至本案永豐銀行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使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如附表編號1、5所示告訴人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後數次轉匯款項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各僅成立單純一罪
使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共計5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並扣除累進縮刑52日)於109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檢察官主張本案被告構成累犯暨請求審酌加重其刑,復有檢察官檢具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相符,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
犯罪型態不同犯罪情節、不法內涵與所涉惡性亦屬有別,兩者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本案犯罪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加重被告本案犯罪之最低本刑,惟該罪法定最高本刑部分,依法仍應加重(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5
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又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牆垣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5.15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均屬集合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
既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解散或脫離該組織,於本案起訴繫屬前,尚未見有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之情形,本案即為其犯行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同時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犯行,同時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是以一行為分別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較重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必須依照被害人的人數予以分論併罰因此就被告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495號、112年度偵字第131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犯嫌,與本案起訴之犯行間,並沒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將該等犯罪事實以移送併辦方式送交本院,無從產生訴訟繫屬的關係,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不得予以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另案於桃園地檢署偵辦一節,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0
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  有期徒刑肆月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亦未參與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來源、去向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參前說明,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他人財物、幫助他人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起訴書誤載為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處斷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本案多名被害人詐取財物侵害不同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顯見其意志不堅自制力薄弱,未能記取前案論罪科刑之教訓,確有對刑罰反應之能力較為薄弱之情況,且考量被告所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罪,對交通往來之公眾造成潛在危害非輕,惡性難認非重,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05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顯見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應依法加重其刑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7
犯結夥三人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其經刑罰矯正仍未有所警愓足見其惡性非輕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其所犯本案之罪,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陸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陸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向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施以詐術待渠等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或轉帳至各該人頭帳戶後,再予以提領一空或另轉至其餘由集團控制之人頭帳戶內,主觀上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而製造金流斷點,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洵堪認定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外其餘就附表二編號1至2、編號4至36所示部分,均僅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並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8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7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重傷害 112.05.17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17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7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16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且於詐騙集團成員自帳戶提領後即達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然被告所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提領犯罪所得之掩飾、隱匿去向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及網銀帳密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就被害人林○○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就被害人潘○○、彭○○、張○○、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4次詐欺取財罪(既遂)、1次詐欺取財未遂罪、4次洗錢罪(既遂)觸犯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16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16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5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且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2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依上開判決意旨仍應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 112.05.11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  有期徒刑伍月  
致告訴人因而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經送醫救治並進行手術治療後,仍因前揭左側股骨粗隆間閉鎖性骨折等傷害造成左髖關節僵硬、左下肢無力之重傷結果,有前揭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大千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11年7月6日(111)千醫字第11107028號函等件存卷足憑,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重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為灼然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後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17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玖月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堪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丙○○所犯上開2罪,各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6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6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前述詐欺取財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共同犯之情形,亦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具幫助他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故意,附此敘明
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屬幫助詐欺取財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以單一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2人及一般洗錢犯行,同時侵害2人之財產權,助成正犯對上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得逞,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前述詐欺取財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共同犯之情形,亦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具幫助他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附此敘明
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屬幫助詐欺取財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以單一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15人及一般洗錢犯行,同時侵害15人之財產權,助成正犯對上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得逞,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並盡力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且於本案前無任何犯罪前科,並需單獨照顧小孩及患病之父母,為免影響被告將來求職及生活,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致多名被害人遭受詐騙被害人數達15人,詐騙金額分別為數萬元不等,犯罪情節顯非輕微;況被告並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應認本件實有藉刑罰之執行以促被告警惕、避免再犯之必要,故不宜逕為緩刑之宣告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就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2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各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自白犯罪應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4.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於告訴人受騙匯款後由被告曾○○持本案帳戶之金融卡,於上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詐欺款項,再由「林偉傑」層轉詐欺集團核心成員,以此迂迴之方式將詐欺所得上繳詐欺集團,其目的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所為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號、第436號判決參照)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2罪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詐欺取財為目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為予適度評價,爰於本判決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彰化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16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修正前幫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在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申辦帳戶之客戶資料表、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綜合存款約定事項、印鑑卡上各次偽造署名、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該等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同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等語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南投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 112.05.17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參月  
   驅逐出境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南投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等 112.05.16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其間並無中斷之情形是其犯罪行為態樣雖有所不同,然犯罪行為及狀態顯然具有行為局部重疊或同一或部分合致之情形,且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自應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各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5、7、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及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犯行侵害者均為個人之財產法益,因被害人各不同,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是被告戊○○、癸○○就上開犯行均應予分論併罰
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戊○○、癸○○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罪屬於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刑法第57條規定,於量刑時一併衡酌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7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5.15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1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  
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肆月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有期徒刑柒月  
分別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酒醉駕車部分已單獨論罪如前,故就酒醉駕車致人受傷部分不再重複評價);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臺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17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2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與另案係為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為相牽連之犯罪,故檢察官於另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本院追加起訴本案,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屬合法,合先敘明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幫助犯罪集團詐得告訴人王○○、蔡○○、陳○○、柯○○等4人(下稱告訴人等4人)之財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惟卷内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告訴人等4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因該帳戶已為詐欺集團成員所持有、掌控,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支配、管理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6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6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7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1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且二者之罪質均相同足見確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提出上開查註紀錄表、裁判書為證【見審交易卷第49頁】,而本院審酌檢察官前揭主張,並考量本件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5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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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5.17
犯公然猥褻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6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已達著手販賣階段而員警佯裝購毒者係透過犯罪偵查技巧查獲被告之犯行,其並無購買第三級毒品之真意,而不能真正完成販賣行為,應屬未遂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5.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
而發起犯罪組織之罪質較參與犯罪組織為重均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之㈡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主觀上更無將金融帳戶本身隱匿、掩蓋或移轉以遂行洗錢防制法所欲防免之「將非法犯罪所得變為合法」犯行之意思(或幫助犯意)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經認定有罪之事實欄一、(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主觀上更無將金融帳戶本身隱匿、掩蓋或移轉以遂行洗錢防制法所欲防免之「將非法犯罪所得變為合法」犯行之意思(或幫助犯意)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經認定有罪之事實欄一、(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16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罪)、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均為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16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罪)、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均為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16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幫助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肆月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8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共同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顯係另行起意自無法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一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之減、免刑要件惟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及販賣毒品行為對於國民健康、社會治安之危害深遠,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甚大,故不予免除其刑,爰僅就此次犯行予以減輕其刑,並遞減其刑
其犯罪時間各為110年9月18日、9月29日、9月24日及同年10月3日距離被告上開於110年8月22日向乙○○購入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日,已近1個月,甚至已超過1個月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前開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共7人並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然現今詐欺集團詐欺手法不一而足,擇定行騙對象亦隨機為之,被告亦難知曉其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存摺及密碼等金融資料後,本案詐欺集團會使用來做為詐騙少年之用,且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對如附表編號2之被害人江○○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所認識及預見,揆諸前揭說明,尚不得逕行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論以幫助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併同時得以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而其等於本案參與之犯罪,既係對相同被害人同一次詐欺之一個共同詐欺及洗錢犯罪,則其等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自應就其所涉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各該成員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即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3所為則各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行為則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6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且被告騎乘甲機車另犯他罪之結果造成車主呂○○遭到警方調查,呂○○非僅需承受刑事調查程序之累,更無端蒙受冤罪風險,依照常情,呂○○絕無可能同意被告利用甲機車犯罪
警方事後可透過甲機車之車牌號碼快速鎖定犯罪行為人足見被告事後返還甲機車之用意,應在逃避警方查緝、甚至嫁禍他人,而非物歸原主
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就事實欄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難認有何悔意且被告除了為避免遭警查緝而自行將甲機車停回原處外,未見其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顯無積極彌補自己犯罪行為造成之損害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關於附表所示編號P1至P25部分)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關於附表所示編號G1至G25部分)
宜蘭地方法院 竊佔等 112.05.10
犯竊佔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金額非鉅、所得不多對象也僅有李○○、林○○、陳○○、黎○○4人,以其情節論之,惡性尚非重大不赦,雖被告許○○、張○○之行為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危害甚鉅,造成毒品無法根絕,惟其犯罪情狀尚認有可憫恕之處,若以前揭最低刑度量處,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本院認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爰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許○○、張○○之犯行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9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且販賣金額及數量均非鉅額顯與毒梟有間,且被告前無販賣毒品之前科,請求本院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惟上開事由僅屬其他減刑事由,或業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於被告丙○○所犯罪刑之法定刑度內審酌如下,再考量被告丙○○因有前述之加重、減輕要件,以原有法定刑而言,本案之處斷刑已減至極輕程度,已無量處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尚無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併此指明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販售數量、金額如與大量散播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相較,尚屬明別,以其犯罪動機、情節論,認科最低法定刑,仍有情輕法重及過於嚴苛之情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11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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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偽造「鄭○○」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分別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上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自應分論併罰
應認本院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而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適切之量刑評價,併予敘明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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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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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苗栗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 112.05.12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8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
並無礙其犯罪之成立
而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其等與該集團成員就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並應就所參與之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業由另案起訴審理並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本案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為姚○○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之首次重詐欺犯行附表一編號6則為被告劉○○之首次犯行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被告姚○○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被告劉○○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
尚難該當於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
被告古○○自無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被告劉○○亦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關於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被告劉○○於附表一編號6犯行經發覺前,自首並提供資料配合警方查獲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其此部分犯行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爰於其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輕罪量刑時併與審酌
然依本案卷存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惟被告姚○○在參與後於警偵詢供陳所參與之客觀事實供述廖○○及配合提供資料供警追查被告古○○、廖○○等上手,並於本院審理時仍為相同供證且均自白所犯全部犯行,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爰於所犯輕罪之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等罪併為量刑時評價審酌
且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獲有犯罪所得被告劉○○供稱其並未實際獲取本案犯罪所得且同案被告姚○○亦供稱是由其收取報酬,是就被告古○○、劉○○部分,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6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 112.05.16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  有期徒刑肆年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㈣、㈤、㈥、㈦之部分均係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
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刻印店人員偽刻油機公司、王○○之印章各1顆,為間接正犯;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㈢部分,其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均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應論以接續犯而各僅成立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
與詐欺銀行之行為間有同一目的且行為重合之情形堪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核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
均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15
共同犯強制罪  拘役伍拾日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起訴書漏論該法條及罪名業經檢察官蒞庭時當庭補充)
乃其個人行為自難逕認被告2人係出於共同妨害秩序之故意而有首謀聚集並下手施暴,或於施暴時在場助勢之犯行,自無從論以此部分各該罪責,此部分本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分別與上開有罪部分,各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補充論述),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並不等同於向附表所示丙○○等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實施詐騙之人有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丙○○等6人或洗錢行為,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助成詐欺犯罪之正犯詐騙附表所示丙○○等6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數個被害人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各論以一罪;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且均屬故意犯罪,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戒慎其行,再為本案犯罪,足見其漠視法律禁制規範,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闡述之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1
犯傷害致重傷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
木劍已置回甲車中警察當無從僅憑目視即可合理懷疑被告係犯人,被告於此情形下向警察供承犯行,使警察知悉被告係犯人,足認被告於犯行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知悉其犯罪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察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4.26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即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如附表二所示之6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已經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之規定遞減其刑,附表一之犯行,則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法定最低刑度已經大幅降低,本案並無犯罪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辯護人上開請求,容待商榷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即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如附表二所示之6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已經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之規定遞減其刑,附表一之犯行,則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法定最低刑度已經大幅降低,本案並無犯罪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辯護人上開請求,容待商榷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誠已較該罪法定刑大幅降低,倘遽予憫恕並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於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販毒之人心生投機、甘冒風險販賣毒品,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之客觀標準,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是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自均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16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林○○所為則分別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幫助交付賄賂罪
分別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強制性交 112.05.16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為其對A女性交之階段行為應為強制性交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應論以一強制性交罪
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並使A女產生壓力反應,原有負面情緒狀態急遽加劇,持續至本院審理時仍有強烈情緒反應,可見A女身心因本案嚴重受創,影響日常生活,被告犯罪所生損害重大,應嚴予非難而得為不利於被告之量刑考量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是核被告呂○○、張○○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業於111年10月3日繫屬於本院且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01號審理中,而被告鄭○○所涉該詐騙蔡○○犯行之行為時點係在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之前,顯見被告鄭○○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並非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前揭意旨,僅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自不再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此敘明
以及被告鄭○○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
被告張○○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依前揭規定原應減輕其等之刑,然參照前揭說明,被告呂○○、張○○、鄭○○就前述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呂○○、張○○、鄭○○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均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是核被告呂○○、張○○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業於111年10月3日繫屬於本院且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01號審理中,而被告鄭○○所涉該詐騙蔡○○犯行之行為時點係在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之前,顯見被告鄭○○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並非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前揭意旨,僅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自不再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此敘明
以及被告鄭○○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
被告張○○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依前揭規定原應減輕其等之刑,然參照前揭說明,被告呂○○、張○○、鄭○○就前述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呂○○、張○○、鄭○○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均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 112.05.17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5.12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而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
應為重度之偽造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與其前所犯公共危險罪犯行罪質固有不同,然被告於104年2月26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於104年12月間,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則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以單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係本於同一詐取告訴人辛○○財物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類似理由向告訴人辛○○施以詐術,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接續以上揭理由詐得告訴人辛○○於108年9月21日12時許在上揭地點,交付28兩黃金,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與其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按刑法之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然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侵害者為財產法益且其係基於不確定故意之主觀犯意,已如前述,並非惡性重大之人,雖亦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害,但究非參與實施犯罪之人,復未因本案獲有任何利益(詳後述)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可能被利用充作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且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資金如經層層轉匯再提領,已無從查得,形成金流斷點,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等情,均有所認知及警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所示3位告訴人之財物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轉讓偽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然員警係為進行蒐證始佯裝購毒者向被告、丁○○購買,實際上並無買受該等毒品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是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丁○○於犯罪事實三中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僅屬未遂,先予敘明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
係犯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之幫助犯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112.05.15
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 
   緩刑 
...
均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而犯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兼衡以本件組織成員眾多及所吸納之資金亦龐大(詳附件)等犯罪情狀其4人在客觀上並沒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與其4人上述犯行之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2月)相互對照,本院認為並無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或情輕法重的狀況
對於其犯罪所得有何影響自無從予以扣除
橋頭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5.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第150條第1項後段、2項1款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罪嫌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2項1款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罪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等語,足見檢察官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僅對被告寅○○、甲○○、申○○、庚○○、酉○○、未○○起訴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嫌,而未及於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本院自應依此起訴範圍而為論斷,合先敘明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均係犯同法第354條毀損罪
係犯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係犯同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寅○○、甲○○、申○○、庚○○、酉○○、未○○均係犯同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係犯同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寅○○、甲○○、申○○、庚○○、未○○均係犯同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係犯同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不另論罪
乃基於向鍟發葬儀社索要保護費之單一犯罪目的先後對該葬儀社負責人即告訴人丑○○與其弟子○○實施恐嚇取財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而論以一罪,以免過度處罰
顯見確有悔意復參酌犯罪時間為19時許,且過程僅約數分鐘尚屬短暫,聚集人數無持續增加致難以控制,案發地點亦非主要交通幹道,對往來公眾生命身體健康及公共秩序所生危險程度尚非嚴重,乃認原法定刑應足以評價其犯行,尚無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均非前揭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有罪部分行為終了另發生之獨立事實足見檢察官係認被告丁○○發起、指揮犯罪組織、被告寅○○等人參與犯罪組織與其等所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乃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要非各自起訴論罪,當應由本院依此而為論斷,合先敘明
加入「丁○○犯罪組織」
其等固依循被告丁○○之指示行事而使被告丁○○居於類似領導者或行動決策者之角色,惟此行動模式與一般偶發性共同犯罪並無重大區別,無從憑以遽認「丁○○犯罪組織」內部間即已存在分工合作,並具歸屬性、指揮性或從屬性之緊密層級管理結構
然本件尚無從使本院對於「丁○○犯罪組織」係一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之事實形成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既如前述,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不得徒以被告申○○及庚○○之自白,逕認渠等所為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
又此部分既經檢察官認與前述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併予起訴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45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1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5.1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2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1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12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祕密等 112.05.16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5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5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5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15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金門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15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5.11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6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7
   無罪 
主觀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論述如下:1.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臺北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 112.05.16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15
   無罪 
須由全體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件依據繼承之程序始得提領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獲所有繼承人之同意,即於同年4月27日前往思源郵局,持黃○○於該行開立之帳戶存摺、印章,以黃○○之名義,填寫金額11萬4千元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下稱本案思源郵局提款單)1張,並蓋用黃○○之印章,表示黃○○本人欲領取其帳戶內存款之意思表示,再將該提款單連同存摺交與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供提領現金而行使之,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係黃○○本人提款而交付被告林○○所提領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及思源郵局,因認被告被告陳○○、林○○均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無罪 
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無罪 
致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5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17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未有其他受被告黃○○指揮而參與之運毒犯行;另被告黃○○、鄭○○、陳○○於本案運毒前雖有曾以「邱○○」收過毒品包裹惟失敗(包裹內並無毒品)前次運毒距本案犯行相隔未逾1月(前次係同年4月底),尚無法排除係因前次運毒失敗方再有本次運毒;則以此等犯罪之次數、頻率、參與之模式觀之,尚難排除其等僅係為立即實施本案運毒犯罪而隨意組成
然亦可評價認係一般工作團隊中部份成員分工角色之必然表現尚難逕論以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則亦難認被告陳○○、鄭○○、陳○○、李○○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或擔保犯罪實踐之構成要件外行為合先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15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未有其他受被告黃○○指揮而參與之運毒犯行;另被告黃○○、鄭○○、陳○○於本案運毒前雖有曾以「邱○○」收過毒品包裹惟失敗(包裹內並無毒品)前次運毒距本案犯行相隔未逾1月(前次係同年4月底),尚無法排除係因前次運毒失敗方再有本次運毒;則以此等犯罪之次數、頻率、參與之模式觀之,尚難排除其等僅係為立即實施本案運毒犯罪而隨意組成
然亦可評價認係一般工作團隊中部份成員分工角色之必然表現尚難逕論以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則亦難認被告陳○○、鄭○○、陳○○、李○○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或擔保犯罪實踐之構成要件外行為合先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 112.05.1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無罪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依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
足見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各加重其刑
核屬其因負債而處分其犯罪所得之行為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自不得予以扣除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1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罪 
   無罪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對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然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一交付賄賂罪,且所為預備、行求、期約等前階段行為,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等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前揭法條及判決要旨和說明,依法自應就此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5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5.05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7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然查:告訴人指訴之犯罪事實查係被告自始即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向告訴人施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台彩公司立即型彩券,被告詐欺得手後,自居為所有人而處分犯罪所得之財物,核與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告訴意旨應有誤解,然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係事實上一罪,具有審判不可分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1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偽造署押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5.15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6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3
新北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2.05.16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均係犯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韓○○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以及被告洪○○、彭○○、蔡○係基於同一傷害之犯意多次以徒手或持棍棒、椅子攻擊告訴人之行為,均在同一地點,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所侵害屬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殺人未遂罪、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1部分)、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二編號2部分)
應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危害程度亦非甚廣與大量散播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相較,其間顯然有別,犯罪情節、惡性及危害社會之程度非鉅,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雖有前述減刑事由,於依法減輕其刑後,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乙○○依法遞減之,被告甲○○則依法先加重後遞輕之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6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並對以下客觀事實不爭執:1.被告蔡○○、陳○○均坦承涉犯刑法第30條、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告訴人等之贓款無法追償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足認被告2人非僅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核其等所為已符合詐欺正犯及洗錢正犯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同時觸犯詐欺取財、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
經查本件被告蔡○○涉案之部分經認定僅有二人,無從確認被告有構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之情,已如上述;則被告蔡○○本案參與犯行自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三人以上之犯罪組織,起訴意旨認被告蔡○○應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尚有未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3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堪認其已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無疑,則其前階段幫助之低度行為,應為後階段正犯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就此部分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並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為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前階段之幫助低度行為,應為後階段之正犯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至檢察官追加起訴屬重複起訴乙節,由本院為下述公訴不受理)
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及侵害法益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
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其自中國信託帳戶提領之款項,均已全數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乙節,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受騙匯入兆豐、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堪認其就中國信託帳戶部分已從單純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提升為自己實行詐欺、洗錢犯罪之意思,屬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等節,業如前述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堪認其已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無疑,則其前階段幫助之低度行為,應為後階段正犯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就此部分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並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為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前階段之幫助低度行為,應為後階段之正犯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至檢察官追加起訴屬重複起訴乙節,由本院為下述公訴不受理)
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及侵害法益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
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其自中國信託帳戶提領之款項,均已全數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乙節,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受騙匯入兆豐、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堪認其就中國信託帳戶部分已從單純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提升為自己實行詐欺、洗錢犯罪之意思,屬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等節,業如前述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堪認其已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無疑,則其前階段幫助之低度行為,應為後階段正犯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就此部分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並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為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前階段之幫助低度行為,應為後階段之正犯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至檢察官追加起訴屬重複起訴乙節,由本院為下述公訴不受理)
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及侵害法益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
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其自中國信託帳戶提領之款項,均已全數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乙節,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受騙匯入兆豐、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堪認其就中國信託帳戶部分已從單純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提升為自己實行詐欺、洗錢犯罪之意思,屬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等節,業如前述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2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5.17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第161條第4項、第2項以強暴犯脫逃未遂罪嫌
南投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1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2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  
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黃○○及陳○○之財物並幫助掩飾、隱匿該些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暨同時侵害數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1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6
犯加重竊盜罪,共2罪,均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加重竊盜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1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6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  
又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6月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嫌;核被告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蔡○○、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無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3罪)
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非悖於常情與一般具有幫助詐欺犯意之帳戶所有人或詐欺集團車手,提供金融帳戶予毫不認識之人,或依不詳之人提領款項之情形不同,被告張○○所辯非全然無據,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告張○○知悉郭○○利用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從事詐欺或洗錢行為,尚難僅憑各告訴人將受騙款項匯至被告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以及被告張○○任由郭○○使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協助郭○○提款等節,即遽令被告張○○擔負刑法加重詐欺、洗錢罪責
自應依證據審慎認定本院審酌檢察官此部分所舉事證,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此部分犯行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就被告張○○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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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 112.05.15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參月  
   不受理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尚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加重要件有間公訴意旨認應依上開規定論罪並加重其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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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6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玖月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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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犯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犯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造成附表一所示之各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法益侵害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造成附表二所示之各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法益侵害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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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2.05.15
   管轄錯誤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1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18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容有未洽惟該部分與起訴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本院審酌被告就詐欺犯行所獲取之不法所得遠高於詐欺得利之利益,故從情節較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1
屏東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17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無罪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另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惟自訴人就此部分並未舉證,觀諸卷內事證僅有被告黃○○盜用「黃○○」印文之行為,此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其餘則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偽造黃○○署押」之行為,不能認為被告黃○○構成偽造署押犯行,自訴意旨應有誤會,惟此部分應屬自訴人所主張之階段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經自訴人主張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與被告黃○○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同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文、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即附表編號1部分)
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即附表編號3部分)
另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惟就此部分並未舉證,不能認為被告黃○○有偽造「黃曾內」署押之行為,自難認被告2人有何共同偽造署押之犯行,併予敘明
均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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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俱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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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2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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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2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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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無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為共同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況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並無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認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酌減其刑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