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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 20230531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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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30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
並與告訴人甲女達成和解全數履行賠償款項,顯見被告犯後已積極彌補自身犯行對甲女所造成之損害,深具悔意,因認被告之本案犯刑,倘就被告前揭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性交犯行縱宣告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3年1月,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仍有情輕法重之情而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30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之教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應屬其教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起訴意旨就此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5.30
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可徵被告確有縱使其行為將導致詐欺取財、洗錢等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罪故意至灼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時間及地點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其各舉動仍應分別評價為一行為,始屬合理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考量被告所參與之犯罪時間相當密接各次犯行所侵害之法益,均係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各該前置財產犯罪所附隨刑事司法偵查、保全犯罪所得之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之法益,且各罪所示犯罪手段、方法並無顯著不同,行為人之人格面堪認同一,對被告犯行所示罪責非難,應有一定重複之情形,允宜予以扣除重複之罪責非難部分,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有悖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可徵被告確有縱使其行為將導致詐欺取財、洗錢等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罪故意至灼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時間及地點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其各舉動仍應分別評價為一行為,始屬合理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考量被告所參與之犯罪時間相當密接各次犯行所侵害之法益,均係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各該前置財產犯罪所附隨刑事司法偵查、保全犯罪所得之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之法益,且各罪所示犯罪手段、方法並無顯著不同,行為人之人格面堪認同一,對被告犯行所示罪責非難,應有一定重複之情形,允宜予以扣除重複之罪責非難部分,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有悖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均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然就本案客觀事實迭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在卷且已賠償告訴人1萬3,000元乙情,業經認定如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另考慮其本案犯罪情狀、參與程度、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審以本案犯罪相關情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雖與本件所犯竊盜犯行之罪質雖相同但前案執行完畢迄今已逾約3年,被告本件犯行顯為臨時起意,且所竊得財物價值不高,行竊手法尚屬平和,雖同為侵入住宅犯行,但所侵入僅為公寓樓梯間,仍屬該棟住戶之公共空間,對於住戶居住安寧影響程度等節,尚難因此即認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或具有特別惡性而無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但上開前案執行完畢等紀錄,仍得作為本件量刑之審酌事由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6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然其既對張○○等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所認識仍基於幫助之意思,屢以言語敦促激勵而從旁助勢,更接送張○○至行騙地點上下班,堪認其確有間接、直接予張○○等人犯罪實行上之便利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詐欺取財罪(共11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6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然其既對張○○等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所認識仍基於幫助之意思,屢以言語敦促激勵而從旁助勢,更接送張○○至行騙地點上下班,堪認其確有間接、直接予張○○等人犯罪實行上之便利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詐欺取財罪(共11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同條第3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是本案詐欺集團首先實施之犯行就此犯行,被告以一行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五項罪名,其實行行為局部重合,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斷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仍否認犯罪故被告不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履行同一委託合約書之方式詐騙告訴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其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為已足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顯然欠缺守法信念為促使其日後重視法治,避免再度犯罪,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記取教訓,促其遷善自新,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及第8款規定,附命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之緩刑負擔,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
自李○○所獲得之價金為1500元核屬因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7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
故被告於111年8月3日20時至萬華分局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前,向萬華分局警員承認為本案竊盜之人,有調查筆錄可稽,依上開規定,尚屬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7
犯非法持有子彈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僅論以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臺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17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17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而侵害法益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  有期徒刑陸月  
即便其所分工者有修圖、指導面交車手話術、面交車手等之行為但嗣既推由其他共犯持以作為對不同告訴人胡○○間之詐欺所用,被告自應就參與不同告訴人之詐欺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已明
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佐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其偽造、變造私文書之行為又為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情
是被告所為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犯行,係欲遂行向告訴人胡○○詐取財物之目的,該行為均為整體犯罪計畫之一部分,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目的單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本係此類詐欺集團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為其實施詐欺行為之手段,並非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亦非取得財物後,另為意圖掩飾、隱匿或掩飾、隱匿其詐欺所得之行為,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別,尚難遽論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責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5.31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偽造印文、署押則屬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則應為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所為固應非難然其係以自己名義簽立本票1張,而僅就共同發票人部分偽造,票面金額為106萬9,000元,復只作為車輛貸款之擔保,現實上未在外流通,對有價證券之社會信用,並未造成直接衝擊,對於金融秩序之影響亦屬有限,核與大量偽造有價證券以牟利之情形有別,且被告原有依約給付貸款,係因之後無力清償貸款,經裕融公司對林○○聲請本票裁定後,始查悉本案,並非自始即無清償意願,惡性顯然較輕,堪認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而為此犯行,本院認依被告之犯罪情狀,科以最低度法定刑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對於犯罪結果之防免即無任何實益亦無助於調查該詐欺正犯真實身分及贓款所在,尚難為其有利認定
則本案僅能認定被告提供第一銀行、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楊○」任意使用其所為自屬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使本案詐欺正犯得以騙取告訴人等4人之金錢並掩飾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乃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斷
則無二致且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即再犯本案,因認被告未真實悔悟,對刑罰之反應力較為薄弱,為助其教化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本院認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輕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小○○○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罪組織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顯已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之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構成要件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之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被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或交付財物仍負責指揮蘇○○招募余○○擔任取簿手,復由蘇○○負責監控車手取款工作,並與蘇○○共同指揮其他成員行動,使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順利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且被告所為係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則被告與俞○○、魏○○、謝○○、蘇○○、余○○、曾○○、劉○○、夏○○、林○○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北海道」、「小○」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在共同犯罪之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然在著手及行為階段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此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平,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已自白犯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應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他人對數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依幫助洗錢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9
犯非法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而於110年4月16日遭員警拘提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61號起訴書在卷可佐,則於類似情形之本案,被告自當有所警覺並進一步查證,然被告於此情形下猶堅稱相信「W○○○○○○」,足認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所領取、交付之款項非屬合法資金,已明瞭知悉,然猶無視於此,繼續依指示收取款項,並持之購買比特幣轉交予「W○○○○○○」,則其主觀上已可預見其自身行為成為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並予以容任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受款項,先由集團內不詳成員以前述方式詐欺告訴人後,令告訴人將款項交付被告,被告扣除其取得之報酬及手續費後,即將餘款悉數購買比特幣存入「Winston」指定之電子錢包,以轉交至集團上手,被告所為自係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且為本案詐欺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證其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本案犯行,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等 112.05.31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如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7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主觀上亦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其所為確實對詐欺集團於實行本件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時給予相當之助力而協助犯罪之遂行,是其所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應各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6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並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於同年間販賣多次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另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顯然被告於本案並非第1次販賣毒品而遭查獲;此外,被告前揭犯行,已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衡情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是就被告所為,本庭綜合全案情節,認其犯罪之情狀於客觀上尚不足引起一般之同情,亦難謂犯罪顯可憫恕、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揆諸上揭說明,自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分別取得6,000元、11,000元、2,000元、4,000元7,000元之價金,業如前述,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依前開規定,應分別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26
犯強制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係為取得車輛之目的而出於同一強制之犯意於密接時地實施強制之行為,且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觀念,個別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應屬接續犯,應以一罪論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24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均係於密接之時、地及利用同一機會先後以上述理由及手段,接續壓抑告訴人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由空間之同一性及時間之緊密性觀之,顯係基於單一整體犯意所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4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顯見被告有為「林先生」工作了一段期間已經付出了相當的勞力及時間;且被告供稱其急需工作要付房租等語,可見被告當時處於經濟狀況不佳之狀態,急需獲得工作之報酬,不可能在不確定是否有工作報酬的情況下持續為「林先生」工作,亦足以證明被告辯稱其都沒有談到工作內容及報酬,也完全沒有收到任何報酬,當時沒有想太多,不知道是犯罪行為等語,完全不可採信
都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112.05.24
犯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非法製造子彈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
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具殺傷力子彈罪
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基於製造子彈之單一犯意,於上開密接時地以相同工具持續製造子彈,且其中如附表一編號8至13及編號12所示6顆具殺傷力之子彈已製造完成而既遂,其餘尚未完成而未遂,為接續犯,應僅論以非法製造子彈既遂之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5.23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又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雖已著手攜帶兇器強盜行為之實施,惟未生攜帶兇器強盜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情形,應依同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3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25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其行求、預備行求之行為均為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應為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對選情也影響不大認其犯罪情節輕微,縱依偵查中自白規定減刑後,論以法定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嫌,而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5.16
犯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之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罪
應為使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是無庸論斷是否適用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附此敘明
亦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嫌等語
仍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合先敘明
未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而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屬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縱被告所辯有所出入而難以遽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12人實行詐欺、洗錢同時觸犯12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一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  
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騙集團詐騙數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及幫助詐騙集團於轉帳、提款後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
然被告否認犯行且有因此而獲有利益且依現存卷內證據,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而受有何不法利益,依前開說明,即無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適用,應予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有使詐欺集團躲避查緝之可能竟仍決意為之,使本件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足徵其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集團之分工,揆諸前開說明,就其參與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應與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論以共同正犯,而就各該犯行之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
被告本案所為已有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而移轉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無誤,自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拾月  
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誹謗 112.05.29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之加重誹謗罪
桃園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26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是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強盜 112.05.26
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應論以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6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被告已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無疑,而應論以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與「高國仁」、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就「高國仁」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人數究竟若干,本案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且檢察官起訴意旨亦未認「高國仁」、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為三人以上或被告知悉本案係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併予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並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後極有可能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則詐欺者大費周章從事於犯罪之行為,甘冒犯罪後遭追訴、處罰之風險,卻只能平白無故替原帳戶所有人匯入金錢,而無法得償犯罪之目的,是以詐欺者若非確信該帳戶所有人不會報警或掛失止付,以確保其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當不至於以該帳戶從事犯罪,以免其犯罪過程中途失敗,徒增勞費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助使該詐欺者得以遂行詐欺取財行為及先後隱匿來自告訴人陳○○、楊○○、被害人張○○之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係一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無從成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中信、台新帳戶後,以前開帳戶分別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各將附表詐騙金額欄內所示金額,分別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匯至被告所提供本案中信、台新帳戶內,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並掩飾前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難以追查,是被告所為僅係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提供助力,被告所為均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其以一提供上開中信、台新帳戶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殺人 112.05.26
犯殺人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 112.05.2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1場次,以期使其能尊重法秩序,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5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犯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犯竊盜  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犯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犯竊盜  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2罪名且幫助詐欺如附表所示共3人,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犯罪情節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惟因為警及時查獲而未能完成交易,其犯罪係屬未遂,爰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係用以切斷詐欺金流實難諉諸不知,是被告主觀上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自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使詐欺集團躲避查緝之可能竟仍決意依「阿○」指示,以其名下彰化銀行帳戶供匯入詐欺犯罪所得,再提領款項後上繳予「阿○」,使「阿○」所屬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並藉此獲得報酬,足徵其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洗錢犯行之分工,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就其參與之部分,自應與「阿○」等人就上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全部犯罪事實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而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二罪名行為雖非完全一致,然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皆係為達詐得款項逃避查緝之犯罪目的及預定計劃所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伍年叁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均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
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4
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856號為不起訴處分)取得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9mm子彈33顆後」而持有本案槍彈等情尚有未洽,應更正如事實欄一、所示,上開更正無礙於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認定,本院自得依更正後之事實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
同時持有本案槍彈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竟仍無視法律禁令持有雖依被告所述,其持有本案槍彈之時間僅不到一週,且主動帶同警員查獲本案槍彈,然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子彈,非僅為違禁物,對旁人亦造成極高之危險性,即便是單純持有,對於社會秩序及安寧仍具有重大的潛在危害,所為實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是本案犯罪之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情形,準此,本院衡酌全案情節,當難認本案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或顯可憫恕之處,不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856號為不起訴處分)取得非制式9mm子彈2顆並自斯時持有之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4
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
同時持有本案槍彈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罪處斷
僅屬有利犯罪偵查之配合查緝行為核與自首要件不符
竟仍無視法律禁令持有且持有時間已達半年,雖於警員盤查時即主動交付本案槍彈,然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子彈,非僅為違禁物,對旁人亦造成極高之危險性,即便是單純持有,對於社會秩序及安寧仍具有重大的潛在危害,所為實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是本案犯罪之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情形,準此,本院衡酌全案情節,當難認本案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或顯可憫恕之處,不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顯係於本件查獲後被告另行起意持有所犯,難認屬同一案件,而與本案為數罪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自無從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且該帳戶內所匯入者即使為受詐騙之款項若加以領取或轉帳可能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心態,而仍執意為之,是其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間接故意,且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均無「明知」之要件,在解釋上自不限於直接故意
桃園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5.24
犯成年人與少年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同時侵害壬○○、癸○○二人之身體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
始一時氣憤持告訴人等所攜帶之西瓜刀砍向壬○○是其僅因朋友之邀到場助陣,尚無強行出頭而犯殺人重罪之必要,是被告辯稱其係為教訓告訴人壬○○,並無殺人之故意,堪認非虛
本院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與被告等6人前揭傷害告訴人壬○○、癸○○之傷害行為,同屬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3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贓物 112.05.23
犯故買贓物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3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3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論及此部分,惟犯罪事實已載明,應予補充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6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 112.05.23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陸月  
尚非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確係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⒈按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將毒品價售或有償讓與他人為其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營利之意圖,即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2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然其確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其所參與之一般洗錢犯行,共同負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其等提領款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惟衡諸現今詐欺集團之通常犯罪型態、模式自蒐集人頭帳戶(或門號)、撥打電話實行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將無從順遂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則被告3人對本件詐欺集團具有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集團成員間彼此扮演不同角色而分擔相異工作等節,主觀上自應有所認識,而甲○○、丙○○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丁○○擔任收水負責向車手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雖未親自對被害人施以詐術,然其所參與者既係整體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目的在於確保詐欺所得贓款,堪認被告3人確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其等所參與之犯行,共同負責
實行行為間均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是被告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定之刑處斷,並依較輕之一般洗錢罪所定之刑,併科罰金刑
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一般洗錢罪係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仍應於量刑時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0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伍日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5.30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屬性騷擾行為: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性騷擾罪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出於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干擾、破壞被害人所應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和平狀態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甘冒犯罪後遭追訴、處罰之風險卻只能平白無故替原帳戶所有人匯入金錢,而無法得償其犯罪之目的,辯護人所辯內容,更可確信詐欺集團成員信賴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可供正常使用,不致遭掛失而無法使用,若非已與帳戶所有人約妥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報警或掛失,以確保其等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實不可能貿然利用該帳戶從事財產犯罪
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施以詐術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告訴人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亦未參與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自應論以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誣告 112.05.30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犯戊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戊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屬薄弱且因此加重其本案所犯之刑,應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或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依前揭說明,除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則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其雖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之實行惟因配合員警誘捕偵查之證人楊○○自始並無購毒真意而未得逞,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被告庚○○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則僅予以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有前揭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又再犯本案,可見前案刑罰執行對其並無警惕作用,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26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渠等因運輸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低度行為,應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以其等犯罪情節論惡性尚非重大不赦,縱依前揭減刑事由減輕其刑並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仍失之過苛,實屬情輕法重,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3人本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如量處法定刑之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就上開減刑事由依法遞減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乃規定「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4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其立法理由為「本法對『運輸』毒品之行為均一律依據第4條加以處罰,對於行為人係自行施用之意圖而運輸毒品之行為,並無不同規範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犯行使偽造公文書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6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應達於剝奪行動自由之程度無訛又雖剝奪行動自由期間有恐嚇、強制等行為,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亦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告訴人范○○於110年12月26日晚間10時許,遭被告阮○○、宋○○以犯罪事實二所載之方式毆打、出言脅迫告訴人范○○,使其心生畏懼而無法任意自上開工學北路宿舍離去,直至同年月27日晚間6時許始恢復行動自由,前後長達約20小時之久,期間因擔心受有不利對待而任由被告宋○○以聯繫其母親依指示匯款,使被告2人達後續取得款項之目的,然其意思自由並未因此喪失而達不能抗拒之程度,參諸前揭說明,此部分除傷害犯行外,應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係在同一犯罪決意下所為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且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從中割裂評價,應認屬同一行為,則被告阮○○、宋○○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且同時侵害告訴人阮○○、黎○○之身體、自由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係在同一犯罪決意下所為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且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從中割裂評價,應認屬同一行為,則被告阮○○、宋○○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恐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25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同時使告訴人賴○○、賴○○等2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等2人之安全,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5.25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亦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犯以脅迫及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脅迫及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
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8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30
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5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25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2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僅為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依照前揭說明,應僅論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不詳之詐欺人員向告訴人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24
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24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30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
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應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而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黃○○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緩刑 
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雖同時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為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特別法,二者為法規競合關係,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
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雲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26
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4月  
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3月  
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2月  
...
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至其被訴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惟此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詳後述),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應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尚難遽認被告許○○確有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間,存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各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行為時、地則均可明顯區分屬個別起意之獨立的數行為,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6罪)
於110年3月26日經檢察官分案偵查起訴後本院於111年9月27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供查佐,被告當深知販賣毒品為我國法制重罰不寬貸之犯行,竟仍無視法令禁制,再度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自無從認其上開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宣告上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事,其所為即難邀憫恕,不宜再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但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欺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吳○○、高○○交付財物得逞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藉由車手提領該等帳戶內款項之方式,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同一行為幫助上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責難性較小然其為貪圖利益,而交付上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同時增加告訴人等人事後向幕後詐欺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有不該
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臺南地方法院 強盜 112.05.29
共同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  
共同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28條之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項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應論以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5.29
犯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5.29
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5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 112.05.24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各處有期徒刑肆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竟仍無視法令禁制而欲販賣毒品咖啡包牟利且其等著手販售毒品咖啡包之數量高達1,000包,交易金額則高達190,000元,自無從認其等上開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宣告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事,其等所為即難邀憫恕,不宜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係立於主導、謀畫之地位;被告陳○○、李○○係各受共同被告鄭○○、被告鄭○○之邀而參與犯案被告陳○○僅曾載送毒品咖啡包,並於證人陳○○與共同被告鄭○○商議交易方式時在場;被告李○○亦僅曾受被告鄭○○指示,向共同被告鄭○○拿取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後欲交付與買家,其等之犯罪情狀仍屬有別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26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係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為累犯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6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時間密接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後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且被告最末次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後持有或加重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亦各為附表一編號5、3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惟被告各次販賣之價格甚低、數量非鉅且僅販賣予李○○1人,故被告主觀上之惡性與大量販賣毒品之大盤毒販尚難比擬,而與施用毒品者彼此互通有無之情形較為相近,依其犯罪情狀,難謂無情輕法重之憾,衡情不無可憫,爰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分別受有如各該編號所示之販毒價金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附隨於被告所犯各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東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其與本案集團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至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於此,有所未妥,然此與業經起訴之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具有後述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指明)
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迭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為肯認之陳述且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俱屬第二級毒品,法律評價要無差異,不因同級毒品種類之相異陳述而於論罪有所差別,自得認被告本件所犯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減輕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5.30
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是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
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本院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持有子彈33顆之有罪部分為單純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重傷害 112.05.29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致重傷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後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致重傷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29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均係基於使該次里長選舉當選之單一目的且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模式交付賄賂並約定投票權之行使,被告主觀上乃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選舉公正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影響選舉風氣妨害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倘遽予憫恕,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有意犯罪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進而實施犯罪,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綜合犯罪情節,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之情
經依前揭說明減輕其刑後已較原先之法定最低度刑大幅降低,並無情輕法重而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之情形
避免再度犯罪認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5.29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陸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應係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招攬、吸引投資人(貸與人)同意參與投資、借予交付款項且因之與行為人約定或給付,則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則對於並無招攬或其他吸引借貸行為,僅單純於貸與人決意借貸款項之後,依指示代為收取借貸款項、發給利息、佣金、返還本金等輔助行為者,其既無任何前階段擴散吸金規模之行為,則其所為即難認係屬本條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陳○○、陳○○與被告鄭○○就附表一部分,被告陳○○、陳○○與被告陳○○就附表二部分,被告陳○○與陳○○就附表三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各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及被告陳○○、呂○○分別於上開受雇期間各自多次幫助長華公司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本質上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均為集合犯,各應論以包括一罪
詳如前述則被告陳○○、呂○○因而分別取得之薪資7萬7259元(21009×2+21009÷31×52=77259元、以四捨五入計算、6月及7月以全月計算,5月以22日計算、8月以30日計算),為其2人之犯罪所得,分屬其2人所有,雖俱未扣案,仍應分別於被告陳○○、呂○○所犯罪刑項下,各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則檢察官就此部分犯行所提之證據尚屬不能證明被告鄭○○犯罪,就此部分原應為被告鄭○○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此部分所為與上開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則檢察官就此部分犯行所提之證據尚屬不能證明被告陳○○犯罪,就此部分原應為被告陳○○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此部分所為與上開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亦應論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合先敘明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蔡○○犯詐欺取財罪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政府採購法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犯罪手段相似罪質相同,及所得不法利益之數額等情,就其所犯各罪,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就被告益東公司所科之罰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緩刑 
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其主觀上既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詐欺集團成員收受、提領詐欺他人犯罪所得使用,詐欺集團成員持以提領後,並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自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各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客觀上已難認堪予憫恕又審酌本件犯罪情節、不法程度,及被告所涉前開犯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最輕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客觀上要無情輕法重或任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至其坦承犯行暨交易數量多寡、獲利金額高低等情事,要屬法院量刑參考事由,猶無從執為酌減其刑之依據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縱科以該罪法定最低本刑之有期徒刑6月猶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25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公然侮辱告訴人戊○○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25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3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主觀上即係對其行為成為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
而僅參與提供帳戶資料、提款、購買虛擬貨幣存入電子錢包之工作惟其與「秀愛和仁慈給他人」既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已如前述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是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32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與LINE暱稱「秀愛和仁慈給他人」間,仍得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依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原則自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適用,併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亦有多次轉匯、提款而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犯行然均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利用告訴人對於「Dr.Jeffery」或「FastDelivery」之信賴而陷於錯誤之同一機會,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論以單一之詐欺取財罪,及單一之一般洗錢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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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29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共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  
足以隱匿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被告主觀上就此情亦有所悉且故意為之,是其所為核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洗錢行為,而應論以同法第14條之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有犯意聯絡及並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利用他人之行為達成詐欺、洗錢、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罪之結果,依上開說明,被告應就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均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共同偽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顯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向同一告訴人實施犯罪,係出於同一目的、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其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各該犯行過程以觀,此等行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均係分別在同一犯罪目的、預定計畫下所為各階段行為,被告就本件犯行所為,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所犯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可徵被告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甚低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犯罪所生之損害,有加重其刑以收警惕之效之必要,本件犯行情節並無罪刑不相當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加重其刑
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即被告就本件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此部分依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此部分減輕之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互為直接或間接之犯罪聯繫人數顯然在3人以上,且成員間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組成該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誤
乃其本案所為「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是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當於其附表一編號1部分論處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屬想像競合犯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自均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就洗錢犯行亦均坦承不諱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之犯行均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均依刑法第57條併予審酌之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9罪)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各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認被告對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件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本案帳戶提領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然被告所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提領犯罪所得之掩飾去向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侵害不同財產法益,而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係以同一提供本案帳戶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犯傷害罪,  拘役壹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30
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同時為詐欺取財罪之著手2行為於此階段重疊,且犯罪目的單一,自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5.29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非法蒐集林○○個人資料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其非法利用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29
犯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有期徒刑肆月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肆拾日  
...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罪
係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變更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之基本犯罪類型,並加重處罰,成為另一獨立罪名,屬於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罪並無獨立之法定本刑,其刑度應依前引刑法第284條前段的規定定之,再依上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係接續犯此部分僅論以1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即為已足
觸犯前引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在追逐過程中復因不慎與謝○○之機車發生擦撞,導致謝○○受傷,而逕自逃逸,再犯前引之肇事逃逸罪,因前開兩罪顯係分別起意,客觀上也可以按其行為外觀,分開評價之故,應分論併罰;隨後,被告又因未讓吳○○的機車先行,逕自搶道竄出之故,以致兩車發生碰撞肇事,致吳女受傷,再犯前引之過失傷害罪,衡諸此係過失,本質上與前述兩罪均係故意不同,無法將之視為1個行為綜合評價,且其過失造成吳○○受傷,已達實害程度,其違法性也無從由前述危險駕駛的低度行為所吸收,故該罪與前開兩罪,仍應分論併罰;辯護人認被告之前開3罪係想像競合犯,僅需從一重處斷,依上說明,尚難採取,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亦係在著手隱匿贓款之洗錢行為所犯上開兩罪於此行為間有部分重疊,應認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及洗錢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論以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助使他人詐騙告訴人11人及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是被告與「林○○」、「張○○」及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等人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各侵害相同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原應減輕其刑惟其等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等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由龔○○把風並將所提領之款項轉交羅○○,彼此分工,足認其與龔○○、羅○○、「賤○」、「皮○○」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7罪)
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係於同1日(即109年7月2日)依指示提領贓款交予收水者回繳詐騙集團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行為、共造成7位告訴人受害及其等受害金額、被告犯罪所得為5,070元(詳見後述),以及考慮刑罰邊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程度則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等情,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5.29
犯侮辱公務員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單獨評價,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司法等 112.05.29
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本案2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被害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多次轉帳至本案2金融機構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附表編號4所示之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附表編號3所示之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惟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附表編號3、4所示之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另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門窗竊盜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惟其擔任俗稱「收水」之工作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欺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主觀上已知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者,至少有同案被告、「孔○」、「曾○○」、「明」、致電予告訴人等實行詐術者、復加上被告自己,犯案人數應至少3人以上,且被告對上開事實亦不爭執,是其所為即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本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致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亦紊亂社會正常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負責俗稱收水之角色,其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然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共同犯罪之參與程度、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而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所得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尚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方屬應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本案加重詐欺犯行僅單獨論罪科刑即可,而無於本案再審究被告有無參與犯罪組織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透過網路方式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如附表編號7、44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25
犯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5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係以一個竊盜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狄○○、吳○○二人之財產法益,就事實欄一、(二)部分,係以一個竊盜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安○○、王○○、柯○○、孔○○、沈○○五人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12.05.25
犯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部分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5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侯○○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均與檢察官起訴有罪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併此敘明
犯罪時間上可明顯區隔堪認犯意各別,行為亦明顯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僅擔任取簿手工作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全部行為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被告乙○○負責更改提款卡密碼被告甲○○負責擔任取簿手工作,惟渠等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全部行為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藥事法 112.05.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犯甲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從幫助犯意提升為共同正犯之犯意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且此部分亦經公訴檢察官於開庭時當庭表明修正、刪除,自應由本院逕予更正,併此敘明
而由幫助犯意提升為共同正犯犯意應評價為一罪,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而無庸再依幫助犯論處,且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1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19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8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5.26
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自應以集合犯論以一罪
嚴重危害國民健康本不宜輕縱之;又被告本件犯罪,並非基於特殊之原因,或身處特殊之環境下所為,在客觀上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事由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29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係基於集合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多次反覆實行相同之犯罪行為,揆諸上揭說明,僅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6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25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玖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在場助勢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戌○○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戌○○與庚○○、申○○、巳○○、丙○○就下手實施強暴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二之傷害犯行,與申○○、丑○、辛○○、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以達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業如前述,被告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在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內,自均應就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連同被告謝○○自己計入參與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可認共犯人數達3人以上,依前開說明,被告謝○○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連同被告胡○○自己計入參與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可認共犯人數達3人以上,依前開說明,被告胡○○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連同被告胡○○自己計入參與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可認共犯人數達3人以上,依前開說明,被告胡○○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負責持「施雯心郵政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工作;被告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參與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負責轉交被告胡○○交付之「施雯心郵政帳戶」提款卡予被告謝○○,並向被告謝○○收取詐欺取財贓款,再將贓款轉交給被告胡○○之「收水」工作;被告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參與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負責交付「施雯心郵政帳戶」提款卡、收取被告胡○○轉交之贓款,擔任「收水、回水」工作,並上交予集團指示之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被告等3人之目的,顯均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以達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揆之前開判決要旨,被告等2人所為均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業如前述,被告胡○○、胡○○、謝○○、陳○○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對同一告訴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輾轉交付給「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上游成員以製造金融斷點之洗錢行為,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各論以1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24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4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與前案之部分犯行為罪質相同之竊盜案件被告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參照上開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4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4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5.24
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3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
新竹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 112.05.30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整體衡量被告2人侵害法益之程度、其等之經濟狀況、本案尚無證據足證其等已有獲取犯罪所得等情狀,認本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說明
因認被告丙○○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前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243號、110年度偵字第40346號提起公訴並於111年8月8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12號),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本案犯行則係於112年2月13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10日竹檢介精111偵8718字第1129002965號移送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復無證據顯示被告丙○○該案與本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不同犯罪組織,本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係同一犯罪組織
重行起訴繫屬於本院為免一案兩判,本案此部分自不得為審判,依前揭規定,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然此部分若成罪,與其前揭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2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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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惟該筆資金始終未經轉換、提領或轉出此時金流尚屬清楚可查,未生掩飾、隱匿該次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為一般洗錢犯行部分未達既遂程度至明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幫助正犯詐騙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侵害渠等財產法益,同時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既遂、未遂,局部行為重合,各係以一行為犯上開數罪,屬想像競合犯,是被告2人所為,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另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之要件雖為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仍應於量刑時併予評價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5.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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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證據能力僅援為被告3人所涉其他犯罪之證據
被告O○○參與該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三編號1至25、28至34所示32名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己○○參與該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三編號6至9、11、12、19、23、24、28至32所示14名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3人自其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亦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揆諸上揭說明,前開部分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乃為其等繼續行為,被告洪○○就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告訴人F○○部分所涉首次參與詐欺行為、被告O○○就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告訴人天○○部分所涉首次參與詐欺行為及被告己○○就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告訴人寅○○部分所涉首次參與詐欺行為,分別應為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包攝,基於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被告3人就前開其餘被害人遭詐欺贓款之其餘詐欺犯行,應僅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25、27至34所示其餘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7、9至25、28至34所示其餘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就如附表三編號6至9、11、12、19、23、28至32所示其餘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侵害各該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即以被害人人數計算罪數,是被告洪○○所犯前揭3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6次私行拘禁等罪、被告O○○所犯前揭3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6次私行拘禁等罪、又被告己○○所犯前揭1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1次私行拘禁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業均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原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等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就此部分而得減輕其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詳如後述)
卷內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3人確已因此部分犯罪因而獲有任何犯罪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25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最末次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於110年5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5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5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而由詐欺犯罪組織其他不詳成員為之但其與同案被告高○○及詐欺犯罪組織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收取同案被告高○○所提領之詐欺贓款之工作,屬詐欺犯罪組織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高○○、「藍○○○(英文字)」及詐欺犯罪組織其他不詳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前開所犯之罪,已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其一般洗錢之輕罪原得減輕其刑部分,於量刑併予審酌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向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戴○○實施詐術,致告訴人戴○○陷於錯誤而2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已著手於洗錢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向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戴○○實施詐術,致告訴人戴○○陷於錯誤而2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已著手於洗錢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25
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25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拘役肆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本應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因其此部分所涉,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24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5.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分別竊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11,500元、13,000元、14,400元、60,000元各為其該部分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竊得電纜線1捆業經被告變賣得款現金1,020元,此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變得之物,同為犯罪所得,是認被告該部分之犯罪所得為現金1,020元,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竊得廢銅線1箱、廢銅線1袋及現金3,000元其中廢銅線1箱、廢銅線1袋業經被告變賣得款現金1,200元,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變得之物,同為犯罪所得,是被告該部分之全部犯罪所得為現金4,200元(計算式:3,000元+1,200元=4,200元),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與「阿南」共同竊得大型水泵5個及水泥攪拌器核心零件(價值共計5萬元)為其該部分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竊得現金3,500元及智慧型手機1支(價值5,000元)為其該部分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供稱竊得零錢約100多元及紙鈔300元又證人即被害人洪○○於警詢中證稱遭竊現金約為300元至500元,然卷內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此部分之遭竊實際金額,是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僅能認定遭竊之金額為400元,是此部分被告竊得現金4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緩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告訴人庚○○、乙○○、丁○○、甲○○、己○○、辛○○之財物並領取贓款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數個幫助一般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經核與被告丙○○、戊○○所犯經原起訴之幫助洗錢罪具有想像競合之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然輕率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犯罪使用之犯罪手段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丙○○、戊○○就此獲有報酬或租金自無從認定被告丙○○、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雲林地方法院 家暴恐嚇危害安全等 112.05.26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且均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已該當於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洗錢之構成要件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共同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當成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而無由僅以上開罪名之幫助犯論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本質上仍屬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性質行為人惡性本與直接故意之犯罪不同,且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所有損失1萬7仟元,業如前述,顯見本件刑事案件於當事人間已獲得平息,符合修復式司法之精神,本案斟酌刑罰矯正及預防之雙重目的等因素後,認為本件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依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就附件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就附件附表編號2至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犯罪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相異,應予分論併罰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112.05.29
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上開2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供述其前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有被告之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參,是堪認被告尿液鑑驗尚無結果前,被告縱為毒品列管人口,然警方並無相當證據,得據以合理懷疑其人犯罪,揆諸前揭說明,仍屬該當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6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 112.05.25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5.25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於死  拘役伍拾日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就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於決定處斷刑時,係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爰於量刑時一併衡酌前揭輕罪減輕其刑之事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71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僅負責提款及交付款項惟其所為係本案詐欺集團整體詐欺取財、洗錢犯罪計畫及犯罪歷程中所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且被告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上述分工行為,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其他成員之分工行為,以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並藉此獲得報酬,是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共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並有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坦承不諱就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應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但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貳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共同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共同達成詐得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犯罪目的,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本件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同負全責,其與「常喊」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貳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共同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共同達成詐得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犯罪目的,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本件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同負全責,其與「常喊」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被告同時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
同時構成上述3個或2個罪名都是一個參加詐騙集團後分擔部分的詐欺行為,因此本院認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以上各罪,這種一個行為成立兩個犯罪的情形(想像競合犯),應該根據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的規定,用刑罰比較重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罰被告(被告在偵查及審判時都自白犯罪,所犯的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原本分別應該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減輕刑罰)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24
犯業務侵占罪,共叁拾柒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叁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各次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其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均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其此部分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6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貳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並遂行2個詐欺取財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指明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25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本應予以宣告沒收,然因被告與告訴人方○○已調解成立,並應分期賠償2萬5,000元予告訴人方○○,其效果應已足以徹底剝奪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如再予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3至5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
亦屬洗錢既遂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明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投票 112.05.24
共同犯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共同犯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罪
均係基於使被告許○○當選之目的所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密集虛偽遷移戶籍或提供戶籍供人寄籍,侵害同一法益,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既遂罪
屏東地方法院 重利 112.05.30
犯加重重利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加重重利罪
已為其犯意提升後所實行之以恐嚇方法取得重利犯行所吸收自不另論罪
雖另合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然刑法第344條之1加重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既已結合以強暴、恐嚇方法之構成要件在內,故均不另論罪
既屬前開接續行為之一部應論以既遂為已足,未遂部分亦不另論罪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3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是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4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4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本即對交通參與者及用路人有危害程度甚高是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用之手段,均非輕微,應予嚴加非難;至黃○○固未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雖未得列入犯罪所生之(直接)損害範疇加以斟酌,然依前開說明,前述實害結果之事態,自得佐為被告騎乘本案機車駕駛行為之客觀危險性審酌因素,尚不生間接處罰國家欠缺刑罰權行使前提之利益損害事態之疑慮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且二者之罪質均相同足見確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上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起訴書及判決為證【見審交易卷第120頁】,而本院審酌檢察官前揭主張,並考量本件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業如前述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說明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使告訴人沈○○、蔡○○、洪○○、李○○均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系爭詐欺集團所掌握之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提領後交予「阿昌」,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業如前述,故被告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分別侵害告訴人沈○○、蔡○○、洪○○、李○○之財產法益其犯罪行為各自獨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影響社會治安及正常交易秩序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亦將使告訴人求償困難,更助長社會犯罪風氣,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業如前述,又被告雖與告訴人蔡○○以於112年4月6日、5月6日分別給付11,500元,即分2期共計賠償23,000元之條件達成調解,且因告訴人沈○○、洪○○、李○○表明不願調解,致未能與渠等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調解報到單可按【見審金訴卷第187頁、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9頁】,然被告迄今僅給付告訴人蔡○○第1期款項11,500元,此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審金訴卷第286頁】,而未依約履行完畢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之一般洗錢罪
均是為達同一詐欺目的所為具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是就其所犯洗錢罪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經前述論罪後,就被告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以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並未論以洗錢罪,自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作為本件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橋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是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被害人阿蓮區農會財產法益,各是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各應論以接續犯,各屬包括一罪
是以一行為同時犯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如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是以一行為同時犯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罪質相同犯罪手段相似,侵害法益對象同一,犯罪時間各相隔約1年,及犯罪所得金額等情,就其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即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319萬3,750元、如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450萬元、如附表編號5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500萬6,25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各次犯行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25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
復參酌案發地點並非主要交通幹道而人車稀少有上揭刑案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參,且只針對告訴人實施強暴行為,並未造成他人受傷,雖使公眾或不特定之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之感受,然並未波及其他民眾之人身、財物而實際上造成損害,並無致危險程度難以控制之情形,所為侵害社會秩序安全之危害程度並無顯著擴大、提升現象,經核其所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罪,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足評價其犯行,尚無再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雖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79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導致告訴人陳○○車後車尾損壞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按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别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第2項設有規定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5.30
   不受理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侵害單一相同法益應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而屬單純之一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8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8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17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1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士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1
   不受理 
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陳○○素不相識二人因行車發生糾紛,被告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3日凌晨0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持球棒砸敲告訴人駕駛之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車頂左側,致該車車頂左側凹陷,烤漆掉落,致令美觀功能受損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葉○○、告訴人葉○○業已與被告葉○○達成和解,分別具狀撤回各自告訴,有被告2人及告訴人葉○○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共3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告訴人等均具狀撤回其等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2人分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已經達成調解,相互撤回渠等告訴,有臺北市士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被告等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參,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業已達成和解,相互具狀撤回渠等告訴,有和解書及被告2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紀錄表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2人業已具狀撤回其等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告訴人等並均具狀撤回其等告訴,有本院調解紀錄表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罪嫌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5.29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被訴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紀錄表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29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25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25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侮辱罪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25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112.05.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4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 112.05.2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跟?騷擾防制法 112.05.25
   不受理 
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嫌
係出於同一騷擾、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之目的且依上開跟蹤騷擾防治法規定行為應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為接續之一行為,請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3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3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重傷害等 112.05.25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等 112.05.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25
   不受理 
應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需告訴乃論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2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5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5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4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23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被告戴○○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19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30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而僅參與提供帳戶資料、提款、交付款項等部分犯行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3人以上之事,亦屬可以預見
已如前述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是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7年度台上字第3209號判決意旨)
已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部分行為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要件,為洗錢行為無訛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3至12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本應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所述,被告就附表編號3至12部分犯行所犯洗錢罪部分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強盜 112.05.29
犯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持兇器水果刀1支向證人甲○○盜取財物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情形,應論以同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罪
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貨幣 112.05.23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5.25
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罪質、侵害法益種類相同足顯被告未因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而心生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認此部分適用累犯加重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各係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劉○○附表編號一、三、四犯行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就該等犯行,依卷內事證僅能得知參與者除被告劉○○外,僅有被告劉○○供稱之甲員,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詐欺取財者確達三人以上,是基於罪疑惟輕之原則,當僅得認參與附表編號一、三、四犯行者未達三人以上,是起訴書認被告劉○○就該3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認定之罪名核屬加重要件之減除,對被告之防禦權無所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劉○○附表編號一、三、四,從重論以一般洗錢罪;就被告二人附表編號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29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拘役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罰金  
...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核屬各該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加入,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為分擔甚明,縱其不認識其他成員,亦未必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或未能確切知悉詐騙被害人之模式,然既相互利用彼此犯罪角色分工,形成單一共同犯罪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洗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二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客觀上雖兼有提供人頭帳戶、提領或轉匯款項等行為然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均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容有誤會,併此敍明
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然尚不能據此即認被告亦已知悉陳○○之具體犯罪計劃及手法且依現存卷證資料所示,亦乏證據足認被告接觸之對象尚有陳○○外之第3人,或對於尚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參與各該犯行有所預見或認識,自難遽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刑責相繩
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77號案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與陳○○共同對被害人李○○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
臺中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條例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罰金  
...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核屬各該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加入,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為分擔甚明,縱其不認識其他成員,亦未必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或未能確切知悉詐騙被害人之模式,然既相互利用彼此犯罪角色分工,形成單一共同犯罪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洗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二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客觀上雖兼有提供人頭帳戶、提領或轉匯款項等行為然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均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容有誤會,併此敍明
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然尚不能據此即認被告亦已知悉陳○○之具體犯罪計劃及手法且依現存卷證資料所示,亦乏證據足認被告接觸之對象尚有陳○○外之第3人,或對於尚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參與各該犯行有所預見或認識,自難遽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刑責相繩
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77號案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與陳○○共同對被害人李○○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符合前揭偵審自白減輕規定鼓勵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以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之立法目的,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爰依法減輕其刑
戕害購毒者身心健康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倘遽予憫恕,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販毒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販毒,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而被告丁○○本件參與犯行程度雖較其餘同案被告輕微,然其為貪圖不法利益而參與本案販賣毒品犯行,雖獲利非如大盤、中盤毒梟,但靠販賣毒品賺取金錢,無異助長毒品流通之危險,且其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選擇以此方式牟取不義之財,衡以本案交易之毒品咖啡包數量多達1,003包,價量非微,倘經流出市面,勢將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危害,綜合全案犯罪情節,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情狀,況其所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行,經依前揭說明加重再遞減輕其刑後,已較原先之法定最低度刑大幅降低,並無情輕法重而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之情形,故無援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辯護意旨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礙難准許
避免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8款規定,命被告乙○○、甲○○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並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被告丁○○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並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併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5.30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復因被告與甲女有前述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甲女故意為前揭犯行,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即可
致甲女於掙扎過程中受有左頰瘀、左乳部紅瘀之傷害乃被告為遂行強制猥褻行為所施加強暴行為暨其造成之必然結果,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容有未洽,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與同條第4款,僅係同條款項犯罪形態之不同,其涉犯罪名並無二致,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犯刑法第222條第3款之對精神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屬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而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故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無從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相繩,被告所為應僅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上開主張,尚有未洽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為達與「林○○」共同向告訴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且實行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法律上自應評價為一行為,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過程中被告並未接獲「林○○」以外之人之指示且由被告、告訴人及阿○前開陳述,尚無法排除係同一人分飾多角,在網路上使用不同通訊軟體開立多個帳號聯繫被告、詐騙告訴人匯款及指示阿○提供帳戶及提款之可能性,綜觀全案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足資證明本件尚有被告及該名自稱「林○○」之成年人以外之人參與詐欺犯行,業如前開「貳、二、」所述,即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定義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之犯罪組織未合,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情事,故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無從單憑被告依「林○○」指示為上揭行為,即認被告有何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及行為,而遽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然因被告此部分犯行若屬有罪,與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論知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
亦屬洗錢既遂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明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1年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因認被告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
亦屬洗錢既遂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明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1年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因認被告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
亦屬洗錢既遂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明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1年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因認被告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
亦屬洗錢既遂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明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1年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因認被告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7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1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26
   無罪 
而無從形成為有罪之確信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無罪 
揆諸前開說明自屬犯罪不能證明,本院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5.26
   無罪 
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首揭說明,基於罪疑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112.05.26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25
   無罪 
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使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前開說明,本案被告被訴之侵占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無罪 
而其餘告訴人塗○○之報案相關資料、帳戶通報紀錄、告訴人或其他起訴書附表所載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亦僅能證明告訴人被害情形及相關金流走向,均無法作為證明被告有參與本件犯行之補強事證,則本件公訴意旨所舉前開證據均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有共同參與公訴意旨所指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項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犯行
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4
   無罪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0
   無罪 
被告是否確有上開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尚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無從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無罪 
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且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
被告是否確有上開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尚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無從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26
   無罪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無罪 
本院認為依檢察官所舉出之上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對於被告二人有無公訴意旨所指之傷害犯行,無法達於有罪之確信,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無罪 
揆諸首揭說明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無罪 
且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尚缺乏其他積極、直接之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上開過失傷害之犯行,因此,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就被告涉犯上述罪名乙事,尚無法形成被告確有此過失傷害犯行之確信,參諸前開說明,被告之犯行無法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25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5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無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殊難認有何「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不符刑法第59條要件,是辯護人主張被告應有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等語,難認可採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各16罪)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業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是就上開洗錢犯行,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併此陳明
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各16罪)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業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是就上開洗錢犯行,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併此陳明
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被告庚○○就事實欄一㈠附表二編號1、2所為被告戊○○及壬○○就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3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依被告壬○○之犯罪情節若科以該條之法定最輕本刑1年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被告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之同情,尚非無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壬○○上開部分酌量減輕其刑
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是就上開洗錢犯行,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併此陳明
被告辛○○、戊○○、壬○○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辛○○、戊○○、壬○○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24
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因此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應認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以下所指「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皆不包含本院前已認定109年12月31日之犯行部分)等語,因認被告楊○○、陳○○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無罪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陸年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6至1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毒品致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並無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之情事是本案所能量處之最低刑度即無期徒刑,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本院爰就被告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無罪 
   無罪 
...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就附表一編號3至5所為均係犯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既已依法規競合原理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且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並未設處罰規定,自無轉讓前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
於偵查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依前開說明,亦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各罪罪質相近對象同一,犯罪之態樣及手段接近,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依上開說明,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均有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價金共4,500元乙情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核屬被告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但仍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因綽號「木○」之吳○○事後有打電話給其叫其不要向吳○○收錢,其遂未向吳○○收取該次價金等語,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該次未收到錢等語相符,並與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譯文相符,且卷內復無證據可認被告莊○○有獲得該次犯罪所得,難認被告莊○○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5.26
幫助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月  
幫助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僅係對被告丁○○、子○○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犯行提供助力並無證據證明其以自己實施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容留或媒介等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應屬明確
係對他人遂行圖利容留性交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子○○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子○○所為僅應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圖利容留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圖利容留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共4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共4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圖利媒介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8罪)
應為其後容留以營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丑○○、戊○○幫助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容留以營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雖未實際收取款項然債務之免除自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之「財產上利益」,則該2萬元之利益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丑○○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因此部分既無帳冊或其他客觀事證可資證明被告辛○○、庚○○、子○○、戊○○獲有如何之犯罪不法所得亦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辛○○、庚○○、子○○、戊○○保有犯罪不法所得,且被告辛○○、庚○○、子○○、戊○○均否認有獲得報酬,爰依罪疑唯輕原則,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確有上開犯行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即難謂上開被告乙○○有何前揭犯行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公司法等 112.05.23
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有期徒刑叁月  
   緩刑 
   無罪 
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5.23
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加重誹謗罪  拘役叁拾日  
...
合盤供出犯罪之經過較之始終否認犯行,或原否認犯行,迄至案情明朗始認罪者,應獲較大幅度之量刑減讓
均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訴訟標的,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貳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即屬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
南投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24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徒手搶取告訴人江樹村所持行動電話並丟擲於地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出手毆打告訴人江樹村並與其相互拉扯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同時妨害告訴人江樹村自由使用行動電話之權利且使該行動電話功能受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江樹村,觸犯強制罪、毀損他人物品罪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強制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  拘役伍拾伍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黃○○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依照首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不能證明被告黃○○犯罪,爰依法就被告黃○○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無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已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7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及監視帳戶提供者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同案共犯高○○(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收款及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考量被告參與該詐欺集團另犯相關案件,或經判決確定,或仍在偵查、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應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是本案爰不予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領取人頭帳戶之包裹、提款及轉交款項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戶籍法第75條第2項之行使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所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領款及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文財神」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智識正常且有相當社會經驗主觀上當有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即應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戶籍法第75條第2項之行使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所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分別詐騙不同被害人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6
臺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5.29
   不受理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428號追加起訴現由貴院審理中)、王○○、曾○○、游○○(王○○等3人涉犯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354號、111年度偵字第959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組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犯行:㈠經被告、韓○○指示,⒈王○○先於110年7月16日,將其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3帳戶設定為其名下瑞興商業銀行(下稱瑞興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約定轉帳帳戶,再提供上開4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被害人將遭詐騙款項匯入人頭帳戶(按即一車,或稱頭車)後、轉匯入上開4帳戶之用(按即二車),並由王○○擔任提領上開4帳戶內贓款工作之車手,將提出之現金交付黃○○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8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2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29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6
臺北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5.18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29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29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不受理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  5
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5.23
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5.23
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5.23
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5.23
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5.23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5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壹月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罪 112.05.26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26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貳月  
...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嫌、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與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
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均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容有誤會,惟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應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容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依上開規定自應就洗錢罪部分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6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附表編號3的地點是一間麵店,鐵門是捲去上面的,我經過時,看起來是麵店,我想去買麵吃
而不及於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犯行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尚有未洽,惟因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3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不受理 
   無罪 
...
雖均未親自撥打電話對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術;且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1、4、5、附表三編號3、6、11至12、14至15所示犯行中、被告辛○○於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3、6、11至12、14至15所示犯行中、被告衛○○於附表三編號16所示犯行中與負責提領各告訴人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其他筆款項之不詳車手或癸○○(詳見附表一編號1、4至5、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3、6、11至12、14至16「被告提領地點、時間、金額」欄所示),亦未必認識或有所聯繫;然其等對其個人在整體犯罪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分擔之行為,以及詐欺集團可能分派不同組車手提領告訴人匯入之詐騙款項,並指派不同組收水人員向車手收取款項等節,均應有所認識,而知其他共同正犯將利用其參與之成果遂行犯行
既在其等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乃其本案(含起訴及追加部分)最先著手實行詐欺者雖附表三部分相較於附表一起訴部分,乃事後追加繫屬於本院,然既由同一法官審理並合併判決,審理範圍及事實明確,而無前揭最高法院為避免分由不同法官審理為明確審理範圍及事實認定始論最先繫屬者為首罪之問題,仍以本案(含起訴及追加部分)最先著手之首罪(即附表三編號1)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是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2及附表三編號1至16之犯行自亦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規範之洗錢行為而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2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8至9、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亦各有多次提款而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犯行然各均係分別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各應論以單一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單一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2至15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附表三編號8至9、16所示之各次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則其等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原本已符合上開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之要件
雖均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後依前揭說明,即無從再依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即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刑,而僅就此部分作為後述有利被告之量刑審酌
詐得之金額非微依其參與犯罪集團之經過及角色,均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參與情節輕微情事,附此敘明
均係其等於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期間所為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且其等各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手法亦相類,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罪;被告辛○○所犯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之罪;被告張○○所犯附表三編號7至9、16所示之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各如其等主文所示,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一般洗錢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成為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然本院審酌被告甲○○、辛○○、張○○、衛○○所為侵害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固有不該,惟慮及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始終坦承犯行,且僅為詐欺集團中之車手及收水角色,並非居於核心之主導地位,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9月間,復經本院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量處被告甲○○、辛○○、張○○、衛○○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詳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主文欄」所示),遠高於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最低法定刑(即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元),已足收刑罰儆戒之效果,爰不再依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併科被告4人罰金刑,併此敘明
既經上開判決論處並已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就此部罪嫌即不得再重複評價,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之諭知,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辛○○、衛○○在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因認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即被告甲○○就附表一起訴部分最先著手實施之罪)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向本院提起公訴而被告甲○○於本案(含起訴及追加部分)最先著手實施詐欺者,乃附表三編號1該次,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就其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業如前述,是被告甲○○附表一編號4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乃重複起訴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因認被告甲○○就附表四編號1、辛○○就附表四編號1至2所為均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及被告辛○○就其所犯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行為既經前案提起公訴,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就此部罪嫌即不得再重複評價,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不受理 
   無罪 
...
雖均未親自撥打電話對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術;且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1、4、5、附表三編號3、6、11至12、14至15所示犯行中、被告辛○○於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3、6、11至12、14至15所示犯行中、被告衛○○於附表三編號16所示犯行中與負責提領各告訴人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其他筆款項之不詳車手或癸○○(詳見附表一編號1、4至5、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3、6、11至12、14至16「被告提領地點、時間、金額」欄所示),亦未必認識或有所聯繫;然其等對其個人在整體犯罪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分擔之行為,以及詐欺集團可能分派不同組車手提領告訴人匯入之詐騙款項,並指派不同組收水人員向車手收取款項等節,均應有所認識,而知其他共同正犯將利用其參與之成果遂行犯行
既在其等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乃其本案(含起訴及追加部分)最先著手實行詐欺者雖附表三部分相較於附表一起訴部分,乃事後追加繫屬於本院,然既由同一法官審理並合併判決,審理範圍及事實明確,而無前揭最高法院為避免分由不同法官審理為明確審理範圍及事實認定始論最先繫屬者為首罪之問題,仍以本案(含起訴及追加部分)最先著手之首罪(即附表三編號1)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是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2及附表三編號1至16之犯行自亦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規範之洗錢行為而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2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8至9、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亦各有多次提款而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犯行然各均係分別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各應論以單一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單一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2至15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附表三編號8至9、16所示之各次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則其等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原本已符合上開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之要件
雖均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後依前揭說明,即無從再依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即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刑,而僅就此部分作為後述有利被告之量刑審酌
詐得之金額非微依其參與犯罪集團之經過及角色,均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參與情節輕微情事,附此敘明
均係其等於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期間所為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且其等各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手法亦相類,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罪;被告辛○○所犯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之罪;被告張○○所犯附表三編號7至9、16所示之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各如其等主文所示,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一般洗錢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成為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然本院審酌被告甲○○、辛○○、張○○、衛○○所為侵害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固有不該,惟慮及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始終坦承犯行,且僅為詐欺集團中之車手及收水角色,並非居於核心之主導地位,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9月間,復經本院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量處被告甲○○、辛○○、張○○、衛○○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詳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主文欄」所示),遠高於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最低法定刑(即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元),已足收刑罰儆戒之效果,爰不再依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併科被告4人罰金刑,併此敘明
既經上開判決論處並已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就此部罪嫌即不得再重複評價,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之諭知,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辛○○、衛○○在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因認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即被告甲○○就附表一起訴部分最先著手實施之罪)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向本院提起公訴而被告甲○○於本案(含起訴及追加部分)最先著手實施詐欺者,乃附表三編號1該次,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就其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業如前述,是被告甲○○附表一編號4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乃重複起訴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因認被告甲○○就附表四編號1、辛○○就附表四編號1至2所為均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及被告辛○○就其所犯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行為既經前案提起公訴,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就此部罪嫌即不得再重複評價,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不受理 
   無罪 
...
雖均未親自撥打電話對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術;且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1、4、5、附表三編號3、6、11至12、14至15所示犯行中、被告辛○○於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3、6、11至12、14至15所示犯行中、被告衛○○於附表三編號16所示犯行中與負責提領各告訴人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其他筆款項之不詳車手或癸○○(詳見附表一編號1、4至5、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3、6、11至12、14至16「被告提領地點、時間、金額」欄所示),亦未必認識或有所聯繫;然其等對其個人在整體犯罪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分擔之行為,以及詐欺集團可能分派不同組車手提領告訴人匯入之詐騙款項,並指派不同組收水人員向車手收取款項等節,均應有所認識,而知其他共同正犯將利用其參與之成果遂行犯行
既在其等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乃其本案(含起訴及追加部分)最先著手實行詐欺者雖附表三部分相較於附表一起訴部分,乃事後追加繫屬於本院,然既由同一法官審理並合併判決,審理範圍及事實明確,而無前揭最高法院為避免分由不同法官審理為明確審理範圍及事實認定始論最先繫屬者為首罪之問題,仍以本案(含起訴及追加部分)最先著手之首罪(即附表三編號1)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是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2及附表三編號1至16之犯行自亦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規範之洗錢行為而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2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8至9、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亦各有多次提款而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犯行然各均係分別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各應論以單一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單一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2至15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附表三編號8至9、16所示之各次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則其等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原本已符合上開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之要件
雖均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後依前揭說明,即無從再依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即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刑,而僅就此部分作為後述有利被告之量刑審酌
詐得之金額非微依其參與犯罪集團之經過及角色,均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參與情節輕微情事,附此敘明
均係其等於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期間所為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且其等各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手法亦相類,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罪;被告辛○○所犯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之罪;被告張○○所犯附表三編號7至9、16所示之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各如其等主文所示,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一般洗錢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成為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然本院審酌被告甲○○、辛○○、張○○、衛○○所為侵害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固有不該,惟慮及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始終坦承犯行,且僅為詐欺集團中之車手及收水角色,並非居於核心之主導地位,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9月間,復經本院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量處被告甲○○、辛○○、張○○、衛○○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詳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主文欄」所示),遠高於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最低法定刑(即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元),已足收刑罰儆戒之效果,爰不再依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併科被告4人罰金刑,併此敘明
既經上開判決論處並已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就此部罪嫌即不得再重複評價,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之諭知,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辛○○、衛○○在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因認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即被告甲○○就附表一起訴部分最先著手實施之罪)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向本院提起公訴而被告甲○○於本案(含起訴及追加部分)最先著手實施詐欺者,乃附表三編號1該次,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就其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業如前述,是被告甲○○附表一編號4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乃重複起訴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因認被告甲○○就附表四編號1、辛○○就附表四編號1至2所為均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及被告辛○○就其所犯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行為既經前案提起公訴,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就此部罪嫌即不得再重複評價,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  2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2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管轄錯誤 
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112.05.29
   管轄錯誤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2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免訴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112.05.30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2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之1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112.05.31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其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辦理不能認係訴訟上之請求,並無訴之存在,倘經法院審理後認併辦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應將之退回原移送機關另行處理
 
簡易程序 第455條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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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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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19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4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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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無罪 
即應為被告前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吸收而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所及,檢察官再行起訴,核其起訴於法顯有未合,且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業經本院為無罪諭知,如前所述,亦與持有犯行無一部與全部之關係,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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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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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25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3款之洗錢罪嫌
分別與前案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為謀訴訟經濟,故認宜追加起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前段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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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貪污等 112.05.24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捌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
凡賄賂行為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犯罪即行成立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核被告蔡○○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分別為收受、交付賄賂之前階段犯行均不另論罪
行為態樣類似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係因被告黃○○之證述再佐以相關補強證據始得以釐清,是其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惟審酌犯罪情節等情,認不宜免除其刑,爰依該條項規定,就被告黃○○因供述所涉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犯罪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之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擬制為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藉發展太陽光電之機會向廠商要求索賄,所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機關廉潔,情節確非輕微,此不因其等是否確有犯罪利得而有不同,因認與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減輕規定不符
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如果主觀上認為是賄賂,就不會承認有收受這些錢等語(見苗檢110年度偵字第5852號卷二第236頁;苗檢110年度偵字第5862號卷二第300、302至303),其顯然未就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中之主觀犯意為自白,所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要件不符,而無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及被告陳○○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犯行係藉發展太陽光電之機會,分別向廠商要求、收受索賄,嚴重敗壞官箴,實難認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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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等 112.05.30
   無罪 
   不受理 
被告被訴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一審,自訴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一審,自訴 第321條第1項第4款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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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結夥三人以上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因結夥竊盜罪本質即為共同犯罪,毋庸於主文罪名諭知係共同犯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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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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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等 112.05.25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其犯意單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
同時涉犯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利用權勢褻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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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 恐嚇 112.05.29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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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獲得報酬3萬元且告訴人所匯入第一銀行帳戶之款項,非被告所提領等節,據被告供陳在卷,是被告為本件犯行實際取得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又卷內無被告已實際返還或賠償告訴人之事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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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等 112.05.15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
...
分別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僅依前開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