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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 20230602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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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屬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自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5.31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而僅參與提領被害款項上繳部分惟其與「小林」、「虎啊虎啊」及「小舞」既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參與詐欺取財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所為係詐欺取財罪所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三人以上之事,亦屬知悉,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31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  
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之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之㈤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之㈦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係於密接、重疊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所為侵占相同業務上所持有金錢之行為且侵害財產法益實質同一,應屬接續犯,此部分論以一罪即足,以避免過度評價
時間密接屬接續犯;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之㈤於同金融機構先後以詐術盜領款項之行為,時間密接,屬接續犯;然此2罪各次領款時間均有一定時日之區隔且明確可分,且金融機構及行為內容不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是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行為與被告前經認定有罪部分各具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時觸犯上開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且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向告訴人吳○○為詐欺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112.05.30
犯傷害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被告所為前揭犯行雖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刑責並無特別規定,是本案犯行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一、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二、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竊盜告訴人姜○○部分)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被害人張○○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被告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門窗或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嫌容屬誤會,惟此屬同條項加重事由更正,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固係於不同房間竊取不同被害人之物品應認為侵害數個財產監督權,然行為時空密接交疊,具局部之同一性,為免過度評價,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檢察官起訴意旨認此係被告由普通竊盜提升犯意至加重竊盜之接續犯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實難認係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故無從認為被告有何等因個人特殊原因或環境始至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尚不足引起一般之同情,且亦無情輕法重認為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狀,即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是辯護人上開所請,難認有據
乃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其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則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上規定,兩者間不能併合處罰之,故不併予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所犯洗錢未遂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  有期徒刑壹年  
犯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均係在111年8月20日所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26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26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在場助勢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被告黃○○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之在場助勢罪
被告黃○○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本院審理時均承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復考量被告2人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犯罪動機、目的、參與犯罪之程度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醫療法 112.05.31
犯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論以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助使他人詐騙告訴人及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共同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與其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共同犯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30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30
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明定之特定犯罪;下稱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起訴書贅載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
與「大麥克」、「小陳」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並已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在本案僅分別參與收取款項交付上手、提領款項之工作惟其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告訴人丙○○、乙○○而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洗錢;被告己○○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被告丁○○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是被告甲○○、己○○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甲○○、丁○○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已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甲○○、己○○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甲○○、丁○○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3人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惟本案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無從認定有何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在本案僅分別參與介紹他人加入集團、收款金融帳戶、收取款項、轉交款項予於上層人員之工作惟其等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已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則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窗戶竊盜罪
各次時間明顯可分而非密接顯係犯意各別之數罪,應分論併罰
與共犯黃○○共同竊得監視器主機、硬碟、水晶燈飾、湯匙等物(共計價值38,600元)屬其等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宮○○,亦無法得知其二人具體分配狀況,自應認其二人就上開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享有共同處分權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前開犯罪所得均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共同追徵其價額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5
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並可能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惟嗣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自白坦承供述:我確實有本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7的犯罪事實,本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檢察官今日及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中補充起訴書附表編號5至7部分補充可能涉嫌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洗錢未遂罪之犯罪事實,我全部承認,新竹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判決與本件是同一個犯罪集團,我在本件參與的分工跟上開新竹地院判決所載犯罪事實之分工相同,我負責載人、收錢,跟把錢繳給上游,車資2,500元並非犯罪報酬,只是單純車資,本案沒有收到報酬就被抓了,我負責收水的報酬,提領的款項上游會先計算,然後跟我說我們今天可以領到多少錢,王○可以領到多少錢,上游說約1%到2%,上游說報酬多少,我們就先拿多少,再將剩餘的款項上繳上游,以本件提領款項2萬元為例,上游可能說我的報酬是提領款項的1%,我就先拿1%,剩下的再繳給上游,但本件提領完畢後,尚未交給上游就被警察查獲,我的手機被查扣,這支手機有跟詐騙集團聯絡使用,之後我有另外辦手機,號碼仍相同,所以詐騙集團成員有打電話跟我聯繫,上游還跟我說本件的款項2萬元要我賠償,我跟對方說錢都被警方查扣,我沒有拿到錢,我要怎麼賠償,不然我的命賠給你,對方之後就沒有再聯繫我了,查扣手機是供犯罪使用,我要拋棄了,不用發還了,我今日所述才是實在,之前害怕,後面思考後覺得該面對的還是要坦然面對,所以我今日才改口我確實有做,本件的犯罪事實及檢察官所補充之適用法條我都全部認罪,請求給我一個機會,我現在已經在努力工作,賠償前案的受害者,上游叫我將收水的款項放到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的一個巷子,巷子內走進去後的一個三角錐,放置前先跟他們聯繫,繳錢地點不一定,但是他們會在這邊,這是其中一個地點,要全部的錢提領完畢,他們說結束,才會跟我們講今日報酬,並說今日要放置贓款的地點,但本件因為尚未全部提領完畢,所以不知道贓款繳交地點,SIM卡3張是我自己跑白牌用的等語明確綦詳【見本院卷二第30至31頁、第37至51頁】,再互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洪○○、陳○○、林○○、陳○○、陳○○、曾○○之分別於警詢時之指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1至43頁、第155至159頁、第177至179頁、第197至199頁、第231至235頁、第247至249頁、第265至269頁】
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告訴人等各施以詐術,待渠等各陷於錯誤後,各依指示匯款或轉帳至各該人頭帳戶後,再予以提領一空,並經由不同人接手移轉贓款,主觀上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而製造金流斷點,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洵堪認定
自應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且此部分,業據蒞庭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之【見本院卷二第23頁、第40頁】,並經本院一併諭知罪名、辯論,應已足保障被告2人之訴訟權益無訛,是核被告王○、何○○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
被告2人所犯一般洗錢未遂罪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法遞減輕之,然經合併評價後,本案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被告2人所犯之一般洗錢既遂及未遂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就此部分之量刑時,爰依刑法第57條一併衡酌,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112.05.29
犯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5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5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並就犯罪所得依一定比例予以分配予各成員此之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核與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被告仍應允加入並參與之,則被告確已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
依前開說明連同自己計入參與本次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人數,被告就所參與之本次詐欺取財犯行,自該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雖係使用自備萬能鑰匙為之該物品應屬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據扣案,又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非無相似之替代品,縱宣告沒收亦不能阻絕被告另行取得類似工具而遏止犯罪,且價值低微,是認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況追徵此價額,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不符比例,顯無必要性,是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復無上開大法官釋字所提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特殊例外情節,是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併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五十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且又無過失傷害之前科素行與犯罪後之態度良好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卻仍提供顯對帳戶供他人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而有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使附表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而觸犯13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幫助不詳之人詐取被害人之財物及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型號為13含卡壹張)沒收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型號為11含卡壹張)沒收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檢察官並當庭更正被告丁○○之所犯法條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且經本院當庭告知罪名,已無礙於被告丁○○之訴訟上權益,本院亦毋庸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惟其配合本案其他詐欺人員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張○○」、「大○」等人行騙分工擔任收簿手、提供帳戶、提款之車手、司機、收款等工作,此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堪認被告三人與所屬本案詐欺人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其對於全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均係犯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是以其對於全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他人得順利自附表所示之帳戶提領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態度尚佳且被告並非直接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正犯,犯罪情節及惡性較輕微,再被告雖因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未於審判期日出席而未能達成調解,惟被告仍已與於審判期日出席之告訴人留○○、王○○、被害人張○○達成調解,並經渠等表示在收受賠償款項後不追究被告本件刑事責任,且同意法院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宣告,有附件所示之調解成立筆錄在卷可證,堪認被告已盡力彌補本案被害人、告訴人所受損害,是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他人得順利自前開帳戶轉帳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2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詐得被害人林○○、蕭○○之款項並使他人得順利自本案帳戶轉匯贓款,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2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2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斷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2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詐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11位被害人之款項並使他人得順利自本案帳戶轉匯贓款,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1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11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斷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即與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認被告與各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同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論以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少連偵)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即與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認被告與各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同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論以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犯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此經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則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其犯罪前即自首該犯行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犯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此經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則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其犯罪前即自首該犯行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犯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此經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則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其犯罪前即自首該犯行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略見悔意再酌以被告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之方式詐取財物,但被告畢竟不是有組織、大規模之詐欺集團之犯罪情節
犯罪時間不長且性質雷同,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亦非嚴鉅,應無定長期自由刑以矯治教化其人格之必要,經綜合考量上開各情,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拘役肆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妨害公務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同時施用海○因、甲○安非他命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伍日  
各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詎再犯本件竊盜案件足徵其無視法律規定,法紀觀念淡薄,有其特別惡性,且刑之執行成效不彰,刑罰反應力薄弱,不宜量處法定最低度刑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其加重並無致被告罰逾其罪之罪刑不相當情形,依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該詐騙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31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5.31
犯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拘役伍拾日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且該等行為著手階段同一應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因被告公開傳輸其所擅自重製之著作,以使不特定人得自行瀏覽著作內容,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程度自較被告僅自行重製為重)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雜草致生公共危險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雜草致生公共危險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均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雜草致生公共危險罪
於同日內接續於鄰近之不同地點多次點燃路旁雜草群之放火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且侵害同一公眾安全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其偽造印文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匯款申請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另其偽造匯款申請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則屬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被告等人既係以單一犯罪之意思聯絡,持續侵害黃○○、林○○2人之同一行動自由法益,縱其間帶同其等四處行動、數度更換拘禁場所,仍應視為單一行為,僅論以一罪,並應依情節較為嚴重之私行拘禁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不另論罪
雖係於私行拘禁行為繼續中所為惟被告並非以傷害林○○之身體、令其不敢任意離去,作為剝奪其行動自由之非法方法,而係單純基於教訓、懲罰林○○之目的,為上開傷害犯行,堪認此部分之傷害犯行與私行拘禁犯行間,不具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述之手段、目的關係,應認被告係另行起意所為,並非私行拘禁之部分行為,應獨立予以評價,始符罪責相當之原則
係本於教訓林○○之同一目的基於同一傷害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行,侵害林○○同一身體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惟犯罪目的同係為配合黃○○教訓林○○、黃○○,及向黃○○催討債務,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客觀上於犯罪時間、空間上亦有部分重疊、合致,具有行為之局部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
同時觸犯私行拘禁罪名2次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私行拘禁罪
犯罪手段、情節、侵害法益雖非相同惟傷害犯行係於私行拘禁行為繼續中另行起意所為,犯罪時間相近,且犯罪目的具有關聯性,綜合被告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於有期徒刑拘役9月以上,1年4月以下定其刑期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態度尚可並自白洗錢犯行,且所參與者係依指示提領詐騙所得之次要角色,其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顯然輕重有別,且未因此獲得任何犯罪所得
高雄地方法院 遺棄等 112.05.26
犯違背法令而遺棄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之違背法令而遺棄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而該款既已就侵入住宅明定為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是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即已結合於該款之加重竊盜罪質中,故被告本案犯行,自無從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宅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
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二者間之罪質、犯罪情節及侵害之法益均相同故檢察官於起訴書敘明被告本案應構成累犯,且應加重其刑,為有理由,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定法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意旨,認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5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3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花蓮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23
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聚眾賭博、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電信設備、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足徵其並未真正悛悔改過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26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2款、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陳○○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李○○、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2款、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亦不生想像競合問題公訴意旨認被告沈○○所犯係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容有違誤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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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肆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玖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1
犯強制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犯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係基於同一詐騙告訴人之犯意以相同手法,在同一地點及接近時間先後為之,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醫療法 112.05.31
犯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方法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方法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  罰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詐欺罪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又犯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貳拾日  
...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就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害罪;就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均應予非難而被告侵入告訴人房間時間非長、告訴人財產損失價值及被告因拒絕配合員警受傷等情,均得資為犯罪情狀具體評價之因素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各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為事實一之㈠至㈦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所為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得就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考量案件具體情形,縱無其他減刑規定,就單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量處最低刑之10年有期徒刑,均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形,本院衡以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販賣數量、金額等犯罪情狀以觀,認為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或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且被告所為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分別可量處最低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別向購毒者收得之價金11,200元、24,800元、7800元、7,000元、7,000元、3,500元及10,500元為被告上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且皆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證券交易法 112.05.19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及背信罪
其等主觀上均是出於特別背信及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之單一犯罪計畫因此被告邱○○及林○○上開數個舉動不過為其等整體犯罪計畫之一部,可視為一犯罪行為之數個階段,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為接續犯之一行為
並非本案犯行之主要策劃者是其等對本案犯行之貢獻程度及犯罪支配力即較被告邱○○為低,然徵諸被告邱○○身兼樂士公司及樂華公司董事長,相較於被告林○○僅為樂士公司及樂華公司董事,可知其等在樂士公司及樂華公司董事會決議轉投資達康保經公司時之影響力自有不同,是其等各自犯行之違法性程度雖均較被告邱○○低,而應相應地為有利評價,然參酌其等對本案犯行之犯罪支配力及貢獻程度,被告邱○○之違法性程度理應較被告林○○為高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士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31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僅屬侵占財物後實現財物經濟價值之結果並未加深告訴人財產法益受侵害之範圍,應屬與罰之後行為,不另論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極可能因此參與詐欺集團並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情,實應有所預見
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併同時得以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而其等於本案參與之犯罪,既係對相同被害人同一次詐欺之一個共同詐欺及洗錢犯罪,則其等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自應就其所涉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各該成員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即逕認被告亦涉有參與犯罪組織罪併予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自己極可能遭受刑事訴追處罰豈有為眼前小利而交付帳戶之理,是以無論不法集團成員直接價購或藉工作、辦理貸款等名目吸引他人提供帳戶,差別僅在於係提供現實之對價或將來之利益吸引他人交付帳戶,惟該等行為係以預擬之不實說詞,利用他人僥倖心理巧取帳戶資料之本質並無不同,是以提供者是否涉及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罪行,應以其主觀上是否預見該帳戶資料有被作為詐欺使用,而仍輕率交付他人,就個案具體情節為斷,而非謂只要認定詐欺集團成員是以工作、貸款等其他名目騙取帳戶,該提供帳戶者即當然不成立犯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助使詐欺集團成員成功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並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5.30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基於單一之盜用印章、偽造署押犯意於時間、空間緊密相接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數行為,僅評價為一盜用印章、偽造署押之行為;被告上開盜用印章、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余張○○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雖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余張○○名義之私文書,惟其被害人既屬同一,僅侵害一法益,應僅評價為一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決意旨參照),其偽造余張○○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既與其經起訴論罪之偽造、行使如附表編號1、2所示私文書犯行間有前述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與黃○○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並已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等罪名並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實係在護女心切之情況下為使其女黃○○能順利取得借款,始應黃○○之要求而在本票上簽名,並非出於個人之貪念,其亦未因本案之參與行為而獲有何等利益,且被告偽造本票之目的,僅係單純為取信於告訴人,以求順利取得黃○○所需之資金,非謂其主觀上有何以偽造有價證券並使之流通之方式,而紊亂金融交易秩序,況被告所偽造之本票,亦未有經轉讓、流通而為第三人取得之事實;是被告本案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主觀惡性及客觀情節,尚非重大,然被告所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係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與其前述犯罪情節相較,實屬情輕而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本院認即令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0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3月  
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另被告就妨害員警執行公務及傷害之行為,是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是基於單一妨害員警執行公務的犯意而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傷害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甲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各為其後販賣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雖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對象均為同一人,且販賣數量、金額非鉅,尚屬零星小額交易,亦未因此獲有鉅額利潤,是被告所為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與惡性,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毒販而言,尚有重大差異,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亦較輕
倘科以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  
主觀上均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1)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其中的區別,在於不確定故意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因此不確定故意的概念,存在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至於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但是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
但其等將本案帳戶的金融資料提供給「阿文」確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資以助力,有利洗錢之實行,依上開裁定意旨,應論以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是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對犯罪的決定程度較低,可責性較低,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  
主觀上均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1)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其中的區別,在於不確定故意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因此不確定故意的概念,存在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至於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但是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
但其等將本案帳戶的金融資料提供給「阿文」確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資以助力,有利洗錢之實行,依上開裁定意旨,應論以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是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對犯罪的決定程度較低,可責性較低,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且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4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4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宜蘭地方法院 強制罪等 112.05.29
犯強制罪  拘役伍拾伍日  
致告訴人駕駛之車輛僅能暫停在興東南路之車道上無法繼續向前行駛,自屬間接物理力之實施,被告所為依一般常情,一定程度足以壓抑告訴人之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之自由,進而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依前開說明,自屬強制罪所指之強暴行為,且亦生告訴人無法繼續沿車道駕車前行之結果,是被告所為自已該當於強制既遂罪之構成要件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欺取財及幫助實施洗錢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欺取財及幫助實施洗錢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惟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3人實行詐欺、洗錢同時觸犯3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一幫助洗錢罪處斷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8人實行詐欺、洗錢同時觸犯8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一幫助洗錢罪處斷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已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所得判處之最低刑度與其犯行已屬相當,核與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說明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未遂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2人實行詐欺、洗錢未遂同時觸犯2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一幫助洗錢未遂罪處斷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4
犯傷害罪  拘役拾日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30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惟因款項未遭領取或轉匯他戶而未生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緩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均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告訴人之財物及幫助詐騙集團於提領後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
然被告2人均有因此而獲有利益且依現存卷內證據,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而受有何不法利益,依前開說明,即無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適用,應予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以及提供陳○○等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各同時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各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然卷內欠缺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此獲得任何實際報酬或利益尚不生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
係違反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主持犯罪組織罪而其雖發起後主持該犯罪組織,然仍屬同一集團性犯罪行為之繼續,是揆諸前揭說明,僅依其行為經過論以情節較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梁○○、鄭○○、吳○○、范○○、蘇○○、范○○、吳○○就事實欄一所為,係違反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二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應為其發起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招募成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應屬於其主持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而為其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因被告盧○○發起、被告梁○○、鄭○○、吳○○、范○○、蘇○○、范○○、吳○○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目的即係欲與組織成員共同爲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洗錢犯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實應評價為一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其等各自發起、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自應與其於本案中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洗錢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盧○○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梁○○、鄭○○、吳○○、范○○、蘇○○、范○○、吳○○則均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於偵查均坦承該部分之犯罪事實復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業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定就其發起犯罪組織部分,減輕其刑,又被告盧○○事實欄二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洗錢罪犯行,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盧○○事實欄二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犯行已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另被告梁○○、鄭○○、吳○○、范○○、蘇○○、范○○、吳○○被訴參與犯罪組織、事實欄二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部分,雖於偵查、審判中有所自白,原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說明,其就上開犯行分別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其等罪名所涉相關減刑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亦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等語
固然已對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被害人等實施詐術已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惟依卷內事證無證據證明被告盧○○等8人成功使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自不該當業已著手洗錢犯行,無從逕為不利被告盧○○等8人之認定,原應為無罪判決,然公訴意旨就被告盧○○等8人事實欄二如附表一編號2至7部分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嫌部分,與被告盧○○等8人前揭事實欄二如附表一編號2至7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之有罪部分,認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是就此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5.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5、8、9、13、16、17、18、23、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54條之毀損罪(毀損香油錢箱鎖頭部分);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0、2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係分別以損壞香油錢箱鎖頭、兌幣機及鎖頭之手段達成竊盜之目的,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雖未論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已有載明,並與已載明之竊盜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已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無礙被告之防禦
彰化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26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31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 
...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被告洪○○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侵害國家法益非輕雖屬不該,然其等賄選規模不大,情節非重,被告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被告洪○○於審判中坦承犯行,均知所悔悟,態度良好,信其等歷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等情,因認對被告葉○○、洪○○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破壞選風程度較大認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各審酌其犯罪情節,就被告葉○○併宣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應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侵害其等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2人有罪之證據,故就被告2人涉犯參與組織犯罪部分,不引用前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作為證據】,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係由「小劉」等詐欺集團成員以詐騙他人財物而獲取不法利益為目的並由其等所屬集團成員分層負責實施詐術,足見本案「小劉」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具有牟利性,再參以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方式,及被告2人所述之分工方式,可認該集團乃分由各該成員擔負一定之工作內容,即先由集團內其他成員實施詐術詐騙被害人,待被害人受騙匯款後,再由被告徐○○負責載送被告林○○前往提款,後復由被告徐○○將被告林○○取得之款項交付予集團內其他成員,衡情該集團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實屬有結構性及持續性之組織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雖未論以未遂犯然告訴人許○○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匯款業經警示圈存,而未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惟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本院考量被告林○○參與之犯罪情節僅係提供帳戶資料、提款所從事者乃詐欺集團最外層、獲利低且風險高之犯罪分工,與上層策畫者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惡性較輕,又被告林○○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除附表編號4所示之人遭詐騙之匯款業經圈存未經提領之部分外,被告林○○已與其他告訴人均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是本院認被告林○○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如逕處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之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被告林○○將無任何易服社會勞動之可能及機會,尚有過苛,其犯罪情狀有可資憫恕之情,故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原應斟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惟依前開罪數說明,被告2人所犯一般洗錢罪、被告林○○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是就被告2人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本院於量刑時自無須併予審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5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自為寄藏之當然結果應包括於寄藏行為而評價,不另論罪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具殺傷力子彈罪
對社會秩序與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等安全均潛藏高度危害故我國立法嚴格禁止非法持有或寄藏槍彈,目的即在於維護國民安全,使國民遠離槍彈威脅之恐懼,進而避免槍彈成為實施其他犯罪之工具,然被告無視法律禁令,受託寄藏本案槍彈,增加該等違禁物可能在外流通之風險,且受託寄藏期間長達1年7月,所為殊值非難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50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分別犯下列之罪名:㈠核被告黃○○就事實一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對告訴人陳○○、林○○、游○○及陳○○)、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對被害人陳○○)
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幫助犯
構成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得利未遂罪嫌惟按刑法第346條第1、2項之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罪,係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然被告黃○○係脅迫證人林○○載鐵板去賣,係使證人林○○行無義務之事,證人林○○並未交付財物給被告黃○○,證人林○○若將鐵板賣得價金,亦非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不法利益,是被告黃○○此部分要難以恐嚇得利未遂論,起訴書已主張被告黃○○、林○○此部分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經本院補充告知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無礙於被告黃○○及辯護人、被告林○○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僅論以單純一罪
同時觸犯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非法持有子彈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處斷
均已包括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以內皆不另論罪
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被告張○○不服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被告張○○不服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8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㈠段傷害罪部分,先經基隆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5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65號裁定㈠段傷害罪部分與㈡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又15日確定(甲刑期);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㈡至㈦部分,則經基隆地院以10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乙刑期),上開甲、乙部分接續執行,於105年12月2日假釋出監,109年11月1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係幫助被告黃○○、林○○犯竊盜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對告訴人甲○○、乙○○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乃係持不明物體破壞鐵皮牆面,共同逾越侵入甲倉庫(毀越安全設備)為竊盜犯行,均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皆屬接續犯,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僅論以一個加重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與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間有法條競合之關係不另論罪;又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且未與告訴人進行調解填補損害未見被告對其所犯罪行有何真誠悔悟之心,足見非施以相當之刑事處罰,無法收抑制、預防犯罪之功效,是本件實不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自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論以共同正犯,並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
主觀上並無任何詐欺、洗錢或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而不成立該等之罪
是其與同夥集團成員間有洗錢犯罪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屬明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洗錢未遂罪(檢察官當庭更正適用洗錢防制法14條第2項、第1項洗錢未遂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本院審酌上開各罪之法定刑及被告已著手於轉匯詐欺款項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洗錢未遂犯,符合刑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規定等情,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1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檢察官就追加起訴部分論以未遂,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又事實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且本案所運輸大麻數量甚多固值非難,然考量被告到案後均坦承犯行,並就涉案情節如實供述,從本案犯罪分工以觀,被告劉○○均非背後主謀籌劃或起意本案犯行之人,僅係貪圖小利,負責安排末端領取本案毒品包裹人員事宜或擔任包裹收件人,惡性尚非重大不赦,且本案所運輸之大麻均遭查扣在案,並未流入市面而造成實際危害,再衡以被告劉○○於偵查中有供出毒品來源,配合檢察官偵辦,雖難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已如前述,然可見其犯後態度非惡,已有悔意,是本案就被告劉○○部分經依前揭偵審自白規定減刑後,量處本案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有情輕法重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遞減之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1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檢察官就追加起訴部分論以未遂,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又事實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且本案所運輸大麻數量甚多固值非難,然考量被告到案後均坦承犯行,並就涉案情節如實供述,從本案犯罪分工以觀,被告劉○○均非背後主謀籌劃或起意本案犯行之人,僅係貪圖小利,負責安排末端領取本案毒品包裹人員事宜或擔任包裹收件人,惡性尚非重大不赦,且本案所運輸之大麻均遭查扣在案,並未流入市面而造成實際危害,再衡以被告劉○○於偵查中有供出毒品來源,配合檢察官偵辦,雖難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已如前述,然可見其犯後態度非惡,已有悔意,是本案就被告劉○○部分經依前揭偵審自白規定減刑後,量處本案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有情輕法重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遞減之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1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同時觸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從一重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雖與法有違當無可採然其犯罪後確有悔意,非無可憫恕之情,並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縱依前述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最輕本刑猶為有期徒刑3年6月,如逕量處前揭刑責,非無法重情輕之憾,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遞減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且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或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事,其既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遂行本案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等 112.05.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惟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客觀上於犯罪時間、空間上亦有部分重疊、合致,具有行為之局部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
同時觸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乃分別屬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借款契約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於緊密之時間內先後偽造如附表二至五之支票或本票,就事實一㈡所示犯行,於緊密之時間內,先後偽造如附表六、七所示之支票,顯係分別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又侵害手法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各以一偽造有價證券罪論
係以同時將偽造之支票及借款契約書交付熊有為借款之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尚有不符自不得以該罪相繩,惟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與被告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25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均係基於同一乘機猥褻犯意下之接續所為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分開,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使甲女於社交人際往來之信賴感嚴重受到破壞其所為戕害甲女之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生損害非輕,又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甲女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所受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品行部分亦應為不利之考量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為其「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45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其主觀上已認識本案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本案帳戶,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掩飾、隱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自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並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但主觀上對本案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等節顯已有認識,且所參與者係本案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被告莊○○與張○○、「小○」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目的,自應就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係重複實施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26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05條之教唆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29條第1項、第354條之教唆毀損他人物品罪
同時觸犯教唆恐嚇危害安全罪、教唆毀損他人物品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教唆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向告訴人甲○○、丙○○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各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均依法先加重(無期徒刑部分不予加重)後減輕之;就犯罪事實一、㈣部分則依法先加重(無期徒刑部分不予加重)後遞減之
酌以被告販賣毒品之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23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更遑論起訴書所提監視器攝錄畫面之拍攝照片如何能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罪事實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可能涉犯詐欺或洗錢罪嫌:⑴按金融機構帳戶係本於個人社會信用從事資金流通具有強烈屬人性格,此項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得申請使用,並無特殊限制,若有藉端向他人徵求帳戶或帳號者,依通常社會經驗,當就其是否為合法用途存疑
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係先由不詳行騙者對告訴人2人施以詐術後再由不詳行騙者使用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供告訴人2人匯款,被告再提領後交付現金給不詳行騙者,終使不詳行騙者能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並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仍應與不詳行騙者就本案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理由如下:⒈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亦即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惟該不詳人士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藉此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以收受、提領或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可用以轉匯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是被告係參與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並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為幫助犯,應構成幫助一般洗錢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侵害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及國家追訴該等財產犯罪暨犯罪所得保全之刑事司法權順暢運作之法益而使正犯得以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買第三級毒品罪
所涉犯罪時間接連持續一段相當期間又法益內容同一,對於法益侵害加重效果,僅達一定之程度,是此部分人格面尚無明顯不同,允宜將所涉之責任非難重複部分予以扣除,以免與罪責原則相悖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12.05.25
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
依公訴人所舉前開事證而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顯然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所指犯行之程度,本院尚無就此部分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揆諸首揭說明,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犯行,與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犯行間,為吸收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依前開說明,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12.05.30
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罰金  
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57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26
   不受理 
均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誹謗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2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2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5.26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家暴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等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本院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金門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金門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2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楠梓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朝新路之交岔路口,欲右轉朝新路而行駛經過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手、右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5
臺北地方法院 背信 112.05.31
   無罪 
是否屬於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主觀上並具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或損害告訴人利益之背信犯意?㈡、按刑法第342條規定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無罪 
然因本案警員搜索而取得之扣案毒品及衍生之上開鑑定書因搜索程序不合法,皆經本院認定無證據能力,是本案除被告之自白外,即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補強,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自無從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依上開法條、判決先例意旨,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30
   無罪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6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29
   無罪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宜蘭地方法院 贓物 112.05.29
   無罪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宜蘭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5.25
   無罪 
被告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無罪 
揆諸首揭說明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案既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無罪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家庭 112.05.31
   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0
   無罪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利用網際網路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案自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30
   無罪 
仍應審究相對合之雙方人員主觀上認識、客觀之情狀以綜合判斷是否屬一般聯誼之正當作為抑或專因特定選舉所提供之賄賂,而此部分之判斷,業經本院論證如前,是實難僅憑被告4人與蕭○○之關係,逕認被告4人所為與賄選有關,而認定被告4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無罪 
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揆諸前述說明被告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各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屏東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26
   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11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案雖於112年1月18日即由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同年2月4日製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然相關卷證則係於112年2月15日始送達至本院受理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15日士檢卓○112偵2416字第1129008309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及相關卷證資料可按,而此前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2年2月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和解協議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顯然告訴人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對被告提起公訴前,即已撤回其告訴,依上說明,本件公訴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不受理 
業據其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鑑定書、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尿檢編號:Z000000000000)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480公克、取樣0.0055公克)及吸食器1組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11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本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對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非輕且本案係因共犯於交付毒品過程中遭警查獲,始未能販賣既遂,已難認被告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再參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之111年2月間即涉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42號),於該案遭警查獲後,仍不知警惕,再度為本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實難認其有何科以最低法定刑度而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是就被告本案所涉犯行,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辯護人上開請求,尚難憑採,併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成立的罪名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而:1.依現存證據資料,被告從頭到尾都只有和同案被告陳○○接觸,被告不一定知道「囍」的存在,在同案被告陳○○附和被告辯解(即所謂「借錢」)的情況下,也難以清楚確認同案被告陳○○究竟是以什麼理由,向被告要求使用中信帳戶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且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兩者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可以認為被告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屬於想像競合犯,依照刑法第55條前段的規定,以洗錢罪處斷(最高法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拘役55日在案)  
  有期徒刑3月在案)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其中附表二編號2、3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係遭附表一編號2之門號詐騙;附表二編號5至7之告訴人則分別遭附表一編號4及5之門號詐騙;附表二編號8至10之告訴人則分別遭附表一編號6及7之門詐騙;附表二編號11至13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則分別遭附表一編號8及9之門號詐騙然如上所述既應以「門號申辦日即交付日」作為行為數之認定標準,則此揭犯行雖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有數人,惟仍分別係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玖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即AAPE毒咖啡包含有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31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上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復已造成金流斷點亦該當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之要件,其前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成立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最終目的即促使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行,顯係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目的,自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分別為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是否涉及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等情已有所懷疑,始會於同日搜尋相關法律宣導資訊,堪認被告於111年7月21日依對方指示實際提領、轉交款項之前,即對於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極可能供作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目的使用,所提領、轉交之款項極有可能係特定犯罪所得等節,均已有合理之預見,仍因其自身之貸款資金需求,認為縱使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應認被告本件行為時,主觀上確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對於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極可能供作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不法目的使用所提領、轉交之款項極可能係特定犯罪所得等節,當均有合理之認識及預見,且對於此等犯罪風險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堪認被告主觀上確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惟查,本件僅能認定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基於不確定故意,與詐騙集團成員形成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等情,如同前述,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尚有未合
惟其既與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排除為同一人扮演之可能)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形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告訴人6人,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就本件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在時間及空間上各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為達同一目的,而各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各具有行為之局部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各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分別以上開一行為,對告訴人6人均同時觸犯普通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所犯一般洗錢罪共6罪,分別侵害不同告訴人之法益,應認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並使詐騙集團成員坐領不法利益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或去向以洗錢,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顯然缺乏法治觀念,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非但造成告訴人6人受有財產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往來之互信基礎,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
犯罪情節、手段、罪質及侵害法益具有相似性且犯罪時間相近,綜合被告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應於「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以上,「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6萬元」以下定其刑期
為被告加入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首次實行之犯行,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尚不得逕以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名相繩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告共同詐騙告訴人己○○,並提領、轉交該部分詐騙得款之犯罪事實,經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於附表二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於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此部分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附表二編號3部分因告訴人朱○○所轉匯款項經及時圈存致其與「DD」等詐欺集團成員未能洗錢得逞而屬未遂犯,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二部分均坦承涉犯洗錢犯行,此等部分原亦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1、2)及一般洗錢未遂罪(附表二編號3)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此等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僅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併予審酌
臺東地方法院 搶奪 112.05.30
犯毀損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7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未達於有罪之確信度,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應就此部分均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無罪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112.05.31
   無罪 
   緩刑 
   緩刑 
...
對於擔任一個亥○○的助理的寅○○來說說真的她的角色可以說是非常輕微,她在一開始在偵查中,乃至於剛起訴的時候,她沒有做很明確的認罪表示,雖然曾經有類似自白的字眼,但實際上她沒有做很明確自白的表示,但是在準備程序的時候,經由檢察官的曉諭之後,被告她對於犯罪事實也不爭執,雖然這個罪名對她來說真的是非常的重
和被告亥○○、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渠等並非對向犯關係自得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收受賄賂前之「要求」、「期約」賄賂行為,就犯罪事實部分,收受賄賂前之「期約」賄賂行為,為收受賄賂之階段行為,應為收受賄賂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為各次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為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本於同一犯意、同一目的、侵害同一法益而於附表所示之緊密時間收受及交付賄賂,各次收受及交付賄賂之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區分,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為合理,自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於調查站、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且其2人代為收受前開賄款,已全數交付被告癸○○,至被告亥○○自行向被告癸○○先行動用50萬部分,則屬其2人間私人借貸關係,是被告亥○○、寅○○本身並無其他犯罪所得,且依卷內亦無相關事證證明被告亥○○、寅○○另有其他不法所得,自無庸繳交犯罪所得,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分別於調查官詢問時、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不諱業如前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復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各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參酌渠等於本案犯行之犯罪情節,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為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亦未能就被告癸○○有藏匿代管贓物罪之犯行證明至本院無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依法即應諭知對被告癸○○、未○○為無罪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26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是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第216條、第210條之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而有起訴範圍不明之情形
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確有提及其二人遭被告林○○施用詐術而誤認被告2人經濟狀況良好之事,並承此脈絡進而論述被告林○○於犯罪事欄一(一)部分所為偽造私文書行為,應可據此認定公訴意旨已就「蘇○○」、「藍○○」為行使對象部分,提起公訴,合先敘明
被告翁○○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詐欺犯行事證明確,其等前揭所辯均無足採,均應依法論科
是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部分均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則是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均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林○○此部分另成立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容有誤會
為向蘇○○、李○○、藍○○、蔡○○、吳○○持續借款而以各該編號所載詐術,陸續向其等行騙使之持續交付財物,被告2人施用詐術之行為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各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即被告林○○10罪、被告翁○○2罪)
被告翁○○所犯2罪間各自考量所犯罪名、整體犯罪期間、整體犯罪所得、受侵害主體人數等節,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固有引用部分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為證據(經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然此部分證據僅是作為犯罪所得沒收金額「應扣除額」之認定,非屬應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部分,更屬對被告2人有利之事項,僅需自由證明之程度即足,自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問題,特此敘明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2人所犯各罪主文內,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各罪應扣除之數額及宣告沒收金額,詳見附表二)
茲因卷內證據無從得知其等內部實際分配數額為何然衡酌此部分乃其二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復本於民事法中數人負同一債務應各平均分擔之法理,爰認定其二人就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行各實際獲取一半犯罪所得,並就各半之犯罪所得,分別於其二人各自主文內宣告沒收及追徵
除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⑷所示時間,以該編號所示理由向藍○○借款及要求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誤信被告2人借款及要求投資之理由均為真且有還款之能力,而借款或投資被告2人4萬7,000元外,同次另尚交付3,000元(即詐欺金額共計5萬元),因認此「3,000元」部分被告2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除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時間,以該編號所示理由向吳○○借款及要求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林○○借款及要求投資之理由均為真且有還款之能力,而借款或投資被告林○○190萬元外,同次另尚交付60萬元(即詐欺金額共計250萬元),因認此「60萬元」部分被告林○○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除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時間,以該編號所示理由向劉○○借款及要求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林○○借款及要求投資之理由均為真且有還款之能力,而借款或投資被告林○○100萬元外,同次亦同時對沈○○施用詐術,致沈○○亦陷於錯誤而依劉○○指示提領上開100萬元而交付,因認此部分被告林○○亦對「沈○○」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無罪 
...
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所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附表一編號3、4、6所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5所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被告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屬法規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被告己○○所為,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乙○○、戊○○、己○○各次因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戊○○於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亦均坦承犯行復考量被告戊○○上開轉讓之禁藥亦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係認於是類案件比較隱密複雜,蒐證調查不易,定罪相對困難,如行為人得以及時悔悟自白,非但有利於偵審程序之順利進行,亦易折服而告確定,兼可收節省訴訟勞費之相同法理;並避免在行為人轉讓毒品超過一定數量及所轉讓之對象為未成年人等情節較重之情形,反而得依同條項之規定減刑,而情節相對較輕之本件情形,因法規競合之關係須適用藥事法,反而無法適用同條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之不合理現象;是在法規競合之情形,有關不法要件固應整體適用而不得割裂,即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要件而為處罰,惟有關刑之減輕及沒收等特別規定,自非不能割裂而為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參考)
販賣對象與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為同一人且價量不高,其惡性與販毒集團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毒梟,尚難相提並論,堪認此部分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客觀上應有堪可憫恕之處,當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沒收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併執行之
   無罪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與同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均係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得利罪與毀損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分別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等所犯詐欺得利罪共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惟此部分若屬有罪與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接續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本院無從獲得被告乙○○追加起訴犯行之有罪心證,被告乙○○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沒收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併執行之
   無罪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與同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均係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得利罪與毀損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分別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等所犯詐欺得利罪共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惟此部分若屬有罪與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接續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本院無從獲得被告何○○追加起訴犯行之有罪心證,被告何○○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何○○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6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其就如起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上,又本院雖未告知此部分起訴法條變更為詐欺得利罪,然變更後之罪名,與起訴之罪名相較,法定刑度相同,且被告所涉詐欺得利之犯罪事實,業經起訴書記載明確,被告就此既仍坦認不諱,顯見縱本院未為此變更罪名之告知,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妨礙,應予敘明
其變造電磁紀錄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得利罪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㈣部分,則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衡酌被告於各該部分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以實行詐術而獲取不法財物或利益之罪質同一,且均係利用網際網路,或為散布不實訊息,或以私自訊息聯繫施詐,手法相纇,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均屬較低,乃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及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屬想像競合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且其與「姜○○」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然查:(一)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中三人以上係屬加重之構成要件要素,所稱三人當指自然人而言,而關於此構成要件要素之證明,應本於嚴格證明法則,依檢察官所舉之全部卷證,足認確實有三人以上共同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事實為限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5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免訴 
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度金簡字第11號(下稱同一案件前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同年12月8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堅稱:同一案件前案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及本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我是在110年8月間在臺北車站一次一起給對方,報酬是3萬元等語,堪認被告於同一案件前案及本案之幫助行為同一,則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既經判決確定,依前規定及說明,該確定判決既判力及於本案之全部犯罪事實,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免訴 
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5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11年8月12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雖前案(攜帶兇器竊盜)與本案(徒手竊盜)之犯罪行為態樣不同,致論罪法條亦有差異,然其餘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遭竊車輛之物品均屬相同,惟前案與本案就是否為攜帶兇器僅是竊盜之加重條件認定,本質並無不同,是前案與本案顯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9
   免訴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9
   免訴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免訴 
   免訴 
   免訴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暨附表二編號二至五、事實欄一、(三)及(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及(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免訴 
   免訴 
   免訴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暨附表二編號二至五、事實欄一、(三)及(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及(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免訴 
   免訴 
   免訴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暨附表二編號二至五、事實欄一、(三)及(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及(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9
   免訴 
   免訴 
   免訴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暨附表二編號二至五、事實欄一、(三)及(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及(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4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2.05.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1
   不受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4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7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3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30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誹謗 112.05.26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誹謗 112.05.26
   無罪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3
基隆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2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雖被害人不同形式上亦有數個竊取不同被害人財物之舉動,然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利用同一機會,於密接之時、地內反覆實施,且被竊客體在客觀上可認屬同一監督權範圍,被告主觀上對其所竊物品實際上係分屬不同被害人所有,應難以知悉,足認其此部分竊取多項財物之行為,並非獨立可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侵入住宅竊盜罪
雖漏未敘及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7及8所示戒指各1個就事實二所示犯行則亦為論及被告尚有竊取25萬元及人民幣8,500元現金部分,然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分別為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皆應併予審理
故均屬其犯罪所得然原物並未扣案,而其中10萬元,業經被告交付予同案被告彭○○收受,已如前述,則此部分犯罪所得自非被告有使用支配關係,尚無從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款項部分,被告雖於109年9月6日將其中210萬元部分,存至其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業如前述,然刑法上之持有,重在對物之事實上支配關係,而存戶與金融機構間在民法上係屬消費寄託關係,依民法第602條第1項準用第474條之規定,存戶將現金款項存入其在金融機構內所申設之帳戶後,該現金款項之所有權即因而移轉於金融機構,並與金融機構內其他現金資產混同,存戶對金融機構僅係取得與其存入金額同等款項之返還請求權,故存戶對於其帳戶內之款項並不具有事實上之持有支配關係,故不得逕對該部分款項諭知沒收
雖未扣案然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李○○,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亦涉犯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尚有可疑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指之竊盜犯行所憑之前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贓物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雖被害人不同形式上亦有數個竊取不同被害人財物之舉動,然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利用同一機會,於密接之時、地內反覆實施,且被竊客體在客觀上可認屬同一監督權範圍,被告主觀上對其所竊物品實際上係分屬不同被害人所有,應難以知悉,足認其此部分竊取多項財物之行為,並非獨立可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侵入住宅竊盜罪
雖漏未敘及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7及8所示戒指各1個就事實二所示犯行則亦為論及被告尚有竊取25萬元及人民幣8,500元現金部分,然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分別為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皆應併予審理
故均屬其犯罪所得然原物並未扣案,而其中10萬元,業經被告交付予同案被告彭○○收受,已如前述,則此部分犯罪所得自非被告有使用支配關係,尚無從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款項部分,被告雖於109年9月6日將其中210萬元部分,存至其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業如前述,然刑法上之持有,重在對物之事實上支配關係,而存戶與金融機構間在民法上係屬消費寄託關係,依民法第602條第1項準用第474條之規定,存戶將現金款項存入其在金融機構內所申設之帳戶後,該現金款項之所有權即因而移轉於金融機構,並與金融機構內其他現金資產混同,存戶對金融機構僅係取得與其存入金額同等款項之返還請求權,故存戶對於其帳戶內之款項並不具有事實上之持有支配關係,故不得逕對該部分款項諭知沒收
雖未扣案然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李○○,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亦涉犯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尚有可疑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指之竊盜犯行所憑之前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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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29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第1項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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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5.23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而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短暫、隨意組成之團體是由上可認,本案詐欺集團,確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無訛
已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招募」之要件
犯罪時間、地點及行為局部重合應評價為一行為,並依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就其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犯行罪,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其餘附表一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名,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就附表一編號⒊部分所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之指揮犯罪組織罪,亦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就其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減輕其刑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5.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與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透過分工合作、互相支援以完成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達上揭犯罪目的,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短暫、隨意組成之團體是由上可認,本案詐欺集團,確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無訛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8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治安,亦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損失,核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尚難認其有情堪憫恕之處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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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112.05.31
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1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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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佯與買賣而予逮捕扣押,係屬「釣魚偵查」,而非「陷害教唆」至明,揆諸前揭說明,此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此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為有證據能力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並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
金門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30
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3款(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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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伍拾伍日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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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伍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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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5.31
   不受理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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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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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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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拘役貳拾日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簡易程序 第451條之1第4項第6款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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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經觀察勒戒處遇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於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均應為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亦有如上被告前科素行紀錄可以詳細查得更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於比例原則或罪刑不相當之情事不生違背,並分別於主文為累犯之記載,以符主文、事實及理由間的相互結合,不至於產生衝突矛盾的現象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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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16
犯加重竊盜罪,共2罪,均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加重竊盜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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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方法院 侵占等 112.05.3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之1條第1項
A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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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30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於時間、空間上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均係出於單一犯罪目的,具有行為之局部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2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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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5.25
   管轄錯誤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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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核被告就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被告就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