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 | 首頁
20230607  | 20230605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332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尚有其他刑事案件於法院審理中併考量其涉案程度及犯罪情狀後,認本件被告尚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另為緩刑之諭知,併予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電信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事實欄一㈠、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㈠、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竊盜、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亦同時涉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嫌云云
且所使用之手段亦不涉及電磁方面的知識或技術故不成立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惟此部分倘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但仍不違反其本意而執意為之,故被告已具有犯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即非僅止於提供詐騙者助力而係本於正犯之犯罪意思參與詐欺犯罪,且提領贓款再予以轉交等行為所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亦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即應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然被告既已參與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之行為,自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惟正犯與幫助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是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業有悔意並衡酌被告目前罹患口腔癌,舌頭被切除一半,身體狀況欠佳,若強令其入監服刑或將使其無法妥善休養,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衡酌本案之犯罪程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
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8日17時40分許前某日時,以不詳方式將其所開立之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等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詐欺犯行依前揭說明,自應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及被告癸○○就附表二編號1至8部分與同編號之同案共犯或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就本案上揭犯行,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3人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因其犯重傷害及脫逃案件經執行完畢後未滿5年又再犯本案犯罪;被告癸○○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有被告辛○○、癸○○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與刑法第74條之緩刑要件不合,一併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毀壞建築物等 112.05.29
犯毀壞他人建築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之違背查封效力罪及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
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空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自應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論處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0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持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前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所匯款項後,再轉交予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7罪
均互有犯意聯絡且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上開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7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均係在111年10月24日、28日所犯各次犯行之間隔時間相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本案所犯7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犯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0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壹年肆月、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曾○○與「耶○」、「香○」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0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他人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與幫助犯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被告擔任車手之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既為詐騙,而彼此分工,堪認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而犯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洗錢罪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而犯詐欺取財罪
已如前述應認被告對洗錢行為等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而犯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業經法院判決有罪;至於人頭帳戶提供者沈○○、陳○○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亦由法院判決有罪在案等節,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0號、111年度訴字第268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4號等判決書附卷可考
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將告訴人陳○○、被害人陳○○受騙匯入之款項全數轉出其等即相互配合,以此輾轉、迂迴之方式,製造詐騙所得贓款之金流斷點,使犯罪偵查者難以查獲該犯罪所得之後續流向,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如前開所述之分工情形所負責部分對於本案犯罪之遂行皆屬不可或缺;又被告5人雖與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員彼此間互不認識,然均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之一部分行為,並互為利用其他成員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藉此完成整個犯罪計畫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5人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雖屬本案詐欺集團遂行各次詐騙、洗錢過程中之一部分行為且其等就各次犯罪中所參與之全數成員,亦未必皆有意思聯絡,然其等所分擔之行為屬各次犯罪中之重要部分,在合同意思範圍內,與其他成員所分擔部分相互補充,藉此達成犯罪目的,是依前揭說明,被告張○○、林○○就附表一編號1至34部分、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35至36部分,與各該次犯行之其他參與成員(同案被告顏○○就附表一編號1至36,均有參與其中),彼此間即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除確保本案詐欺集團可順利取得詐欺之犯罪所得外並同時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故上揭二罪名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則被告張○○、林○○就所為各次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總共提領金額為443萬3,000元故其本案中獲得之報酬應為4萬4,330元;又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1至34部分,當被告張○○提款時,其擔任把風監視之工作,至附表一編號35至36部分,於同案被告顏○○提款後,係將此部分款項交予其收水,而以上犯罪日期則為110年12月20日、28至29日、111年1月4日至6日,共計6日,可認被告林○○本案中獲得之報酬應為1萬2,000元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犯罪時間有所不同足見被告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犯罪時間有所不同足見被告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洪○○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或有多次提款,或有多次之層轉,應各係本於同一詐欺、洗錢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各該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原可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減輕其刑,然因法律適用關係,被告3人應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3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後述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乃係被告李○○為遂行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被害人之詐騙款項能順利提領並匯往大陸地區之目的,所自行蒐集帳戶,並支付報酬由被告翁○○、洪○○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費用,此部分應屬被告李○○為達到前開犯罪目的所為之成本支出,基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係採取總額原則,不予扣除行為人從事非法犯罪之營運成本,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之立法原則,被告李○○所為之前開成本支出,均應屬被告李○○犯罪所得之一部,尚無法將之排除在被告李○○犯罪所得之範圍
被告洪○○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02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叁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6.02
犯強制罪  拘役貳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並使呂○○、宋○○所持看板均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呂○○、宋○○,因認被告等均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等語
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2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2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就事實一(二)部分所為係犯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0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可得而知實行詐騙者係3人以上或實際詐騙方式)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正犯詐騙告訴人並幫助正犯隱匿該次詐騙所得之來源、去向,係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而經本院認定如前然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獲取報酬,尚難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追徵;另被告並非提領告訴人受騙款項之人,對於該贓款未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此部分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02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叁月  
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然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內為之,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爰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包括一罪
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0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4罪)
然被告擔任收取人頭帳戶之收簿手、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並依上述模式使贓款輾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為詐欺各告訴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被告與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各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各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各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轉帳之基礎事實不同,且時間不同,顯為可分,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各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0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1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達成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結果故被告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侵害數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竊盜罪論處
則被告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未發覺其本案竊盜犯行前主動向員警供出本案竊盜犯行並接受裁判,應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原記載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罪)
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罪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論處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鄭○○、江○○為詐欺行為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因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又追加起訴書漏列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尚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部分,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記載於起訴書,且經公訴人當庭補充而經本院告知罪名,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莊○○、張○○、李○○、卜○○、李○○、曾○○、李○○、黃○○、被害人薛○○、洪○○為詐欺行為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2罪)
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均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僅為其參與前案同一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
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其就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與前案中之加重詐欺犯行,既已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並經另案判決確定,則被告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此部分原應諭知免訴判決,惟檢察官既認此部分與前述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自應就被告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之犯行同時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均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30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同時致告訴人2人受有傷害係一行為觸犯二過失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係以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同時恐嚇不同對象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所犯幫助洗錢罪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同時犯上開各罪是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補充「而被告雖有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事案件執行紀錄更有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距離實行本件犯行之行為日在5年內之情形,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自明,素行欠佳,然本院考量其先前係觸犯誣告案件,在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等面向,難認與本件犯行有何關聯,而遍觀檢察官提出之卷附事證,尚難遽認就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何加重其刑之必要性,故不再援引累犯規定針對相同素行重複評價並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再本件被告為警查獲之際僅查獲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未於其身上或住處查獲帳冊或與販賣毒品相關之物品,是在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報告機關所指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情形下,自難遽認被告涉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居加重竊盜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應補充「被告雖有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事案件執行紀錄更有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距離實行本件犯行之行為日在5年內之情形,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自明,素行欠佳,考量被告前案固同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程度等面向,與本件犯行仍有區別,而遍觀檢察官提出之卷附事證,尚難遽認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何加重其刑之必要性,故不再援引累犯規定針對相同素行重複評價並加重其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分別詐得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1萬7,000元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林○○、陳○○,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又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廖○○、被害人廖○○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5.30
犯違背封印效力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後段之違背封印效力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應補充「而被告雖有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事案件執行紀錄更有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距離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行為日在5年內之情形,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自明,素行欠佳,然考量被告前案固有竊盜案件,在前次犯罪動機、手段、侵害財產權益之歸屬等面向,與其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情節迥然有別,至多在量刑因子之素行良莠部分加以衡酌已足,而遍觀檢察官提出之卷附事證,尚難遽認被告所為本件各該犯行,有何加重其刑之必要性,故不再援引累犯規定針對相同素行重複評價並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已於106年7月26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告有上揭前科紀錄,構成累犯,並舉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做為證據,此舉證已然可認對於被告構成累犯有所主張且符合自由證明之程度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而被告參與之本件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本判決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既係起訴部分辯論終結前所為復具備一人犯數罪之案件相牽連關係,該追加起訴自屬合法
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情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既係起訴部分辯論終結前所為復具備一人犯數罪之案件相牽連關係,該追加起訴自屬合法
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情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踰越門扇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縱均未下手實施剪斷電線之行為然其等既然有駕車搭載被告乙○○至本案工地及協助搬運贓物,其等就本案加重竊盜犯行具有犯意聯絡,並分別以下手行竊及在場接應等方式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依前揭說明,自均應計入結夥之內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核被告乙○○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門扇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惟結夥3人以上竊盜,其本質仍為共同正犯,因其已表明為結夥3人以上,故主文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乙○○與「阿○」就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新北地方法院 懲治走私條例等 112.05.30
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經本院分別諭知有期徒刑3月、3月刑度然考量被告2人為製造大麻供己施用,自國外網站購入進口大麻種子欲自行栽種,如非經遭查緝,勢將具一定規模,復觀諸被告甲○○前已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271號判處罪刑確定,竟仍再為本件犯行,此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271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參,堪認被告2人顯然漠視法令禁制,無視政府查緝毒品之決心,欠缺守法觀念之犯罪情節,當予以非難,不宜輕啟寬典,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被告2人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宣告緩刑,是被告甲○○、被告乙○○之辯護人請求給予渠等緩刑宣告云云,均無足採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部分款項業已提領已一部既遂即生全部既遂之法律效果,亦係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
因告訴人受騙款項尚未領出因而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詐欺集團因而未能得逞,此洗錢部分犯罪尚屬未遂,是核被告此部分,係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依一般社會通念其實施詐術、取款及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行為,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較為適當
犯罪時間不同且造成不同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02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款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02
犯結夥三人以上在車站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在車站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在車站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在車站竊盜罪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01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初次違犯而前述構成累犯之案件,分別為傷害、竊盜等案,最終執行完畢之傷害案件類型,與本案罪質尚有不同,是經審酌上情,並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局部合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權衡其所犯各罪之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局部合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權衡其所犯各罪之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基隆地方法院 交通肇事逃逸 112.05.30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款、第2款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門窗竊盜罪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5.30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然未參與本案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此時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有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其應論以幫助犯而非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詐欺本案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並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人財物,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侵害該等告訴人數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幫助洗錢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其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惟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依幫助犯規定減輕)之情況下實難認其本案犯罪有何刑法第59條所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要件,是被告本案所犯,自不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4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5、6、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等罪亦均自白不諱之犯後態度、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詐欺集團之涉案程度及本案受詐金額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0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再就附表一編號3至8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難以強行分割因之,自應包括評價認僅構成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桃園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31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屬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使告訴人己○○、丙○○、戊○○將款項分別匯入該集團掌控使用之人頭帳戶而後由被告甲○○擔任車手,提領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及上開更正事項所示之贓款後,再由被告丁○○收水,再轉交予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張○○」,以此方式層層轉交,是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其等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然對此提領之時間、地點緊接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而均分別論以包括一罪
有局部同一性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以遂行詐欺行為乃詐欺集團完成詐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一環,致本案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害,顯然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應有之尊重,犯罪情節難認輕微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30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2.05.30
共同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態度良好併考量被告本案犯行犯罪情節非鉅等情,足認被告歷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斟酌一切情事後,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陸月各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參萬元罰金  
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該犯行過程以觀,上開行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係為達向告訴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而依預定計畫下所為之各階段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背信 112.05.30
犯背信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揆諸前揭說明係以其首次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之犯行,與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該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是被告就其參與之行為,係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經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相互間就詐騙告訴人之行為,具有相互利用之合同意思,分擔犯罪行為,自應共同負責
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本案詐欺集團且於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繼續中,共同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洗錢犯行,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3罪名間,具有局部同一性,具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並與告訴人乙○○達成調解亦有依調解條件遵期給付予告訴人乙○○,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宜給予其自新機會,對其所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搶奪等 112.05.26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搶奪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搶奪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各論以一罪
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0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佰肆拾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罰金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132號、134至140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33號所為,因告訴人王○○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經法院裁定扣押致無法領取,洗錢部分因而未遂,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未遂罪
因被告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目的即係欲與組織成員共同爲詐欺取財犯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實應評價為一行為,則揆諸前揭說明,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自應與其等於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編號1號之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就附表編號2至132號、134至140號所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33號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01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其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其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再被告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所為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各係於密接之時間實行就同一被害人而言,所侵害者為相同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就先後詐騙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之行為,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其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  
分別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然其等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結構性組織等節已有所認知,且其等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則被告丙○○、乙○○、甲○○自應就其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同負全責
固應非難然被告丙○○、甲○○僅係第一線撥打電話之機手,甲○○甚或在加入該集團2小時後即被檢警破獲;被告乙○○擔任機房採買便當飲食之角色,其等參與時間非長,且受被告戊○○之指揮,未與詐欺集團核心主導成員有何接觸,屬於較末端、外圍之分工者,其惡性、可非難性與詐騙集團核心成員顯然較輕,況被告丙○○等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綜合上述各情觀之,被告丙○○等3人犯罪情狀相較刑法第339條之4之法定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言,不無情輕法重之憾,被告丙○○等3人犯罪情狀確有可憫恕之處,應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以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
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等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丙○○等3人均正值年輕,有相當之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加入詐欺集團而共同為本案詐欺犯行,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丙○○等3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組織及洗錢罪行,態度尚屬良好,業如前述,及考量被告丙○○等3人於詐騙集團中所參與之分工角色與所生危害程度、兼衡被告丙○○前已有1次參與詐騙集團犯罪組織詐欺取財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曾經從板模工人之工作、現職汽車業務員、家裡有父母、妹妹、哥哥及哥哥小孩等家人、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普通、有銀行負債;被告乙○○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鋁門窗,月收入約4萬,已婚育有2未成年子女、目前有負債及貸款等一切情狀;被告甲○○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粗工,月薪約4至5萬,家中與爺爺奶奶同住、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普通、有車貸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丙○○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乙○○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甲○○處有期徒刑3月」,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本院爰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為強制工作之諭知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5.30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均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30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112.05.30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並使不詳詐騙犯罪者對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而分別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但其提供帳戶供不詳詐騙犯罪者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詐騙犯罪者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因而造成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迄今復未與全數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整賠償所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共同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參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既經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然依上開說明,於量刑時當一併衡酌此減刑事由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既經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然依上開說明,於量刑時當一併衡酌此減刑事由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5.3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係本於同一犯意而於密接時間實行上開竊盜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揆諸上開見解,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載時、地,分別以上開方式竊取置於被害人楊○○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A車)內之零錢1000元,及置於被害人李○○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B車)內之零錢400元,雖均在相同地點即苗栗縣○○市○○里○○00號永泰葬儀社前密接為之,惟因各該財物之所有權歸屬於不同被害人,足徵被告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已有不同,且該等財物係分別置放在A車、B車之內,其管領監督權各自獨立,客觀上亦明顯可分,被告於行竊過程中對此亦已有所認知,參諸前揭說明,自難依接續犯之概念評價為包括一罪
犯罪時間仍屬可分侵害法益迥然有別,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
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嫌;犯罪事實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被告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處斷
查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30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丁○○、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與下手實施強暴犯行之被告丁○○、戊○○間因其等間之參與犯罪程度顯然有別,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己○○與被告丁○○、戊○○間,就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無從成立共同正犯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不詳詐欺犯罪者為詐欺本案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使不詳詐欺犯罪者對本案告訴人、被害人等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5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玖月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5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5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同時致告訴人楊○○、宣○○受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二過失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僅論以一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被告應僅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顯係各基於同一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接時地所為之數舉動,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5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就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原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等規定,減輕其刑,然因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5.31
幫助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幫助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分工、可責性、被害森林主產物之數量、價值等情併科罰金72萬元,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客觀上足以使詐欺犯罪所得流向晦暗不明且製造金流斷點增加追查核心犯罪者之困難;又被告主觀上亦應可認知其上揭所為,顯將造成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結果,猶執意為之,核其所為應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行為,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斷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既有所聯絡並經該詐欺取財集團之犯罪組織成員指示行事及負責擔任提領詐得款項,彼此分工合作且相互利用其他詐欺取財集團之犯罪組織成員行為,以達犯罪目的,縱其未親自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或僅與部分共犯有所謀議聯繫,亦應對於全部所發生結果共同負責,應論以共同正犯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核屬詐欺及洗錢行為之「正犯」而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所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從而,本案之被害人己○○、午○○及申○○既與前案一、二所示被害人不同,自足認被告丁○○、癸○○就本案乃係另行起意所為,與前案之犯罪事實不同,均不受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丁○○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癸○○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或係被害人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各該帳戶,或係提款車手就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數次提領,均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然各係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間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且被告丑○○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主要管理者之一得直接對被告酉○○等人下達指示,被告酉○○亦擔任集團內之要角,協助集團內記帳及轉帳等工作,又其等所為,已造成被害人難以求償之結果,亦形成檢警機關追查金流之障礙,而本案遭詐騙之人數眾多,受騙金額非低,考量其等各自犯罪之情狀,客觀上均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狀,亦無情輕法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就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所示部分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被告或共犯黃○○、葉○○雖有分多次提領情形然均係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就被告或或共犯黃○○、葉○○而言,各次提領行為的犯罪目的同一,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均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均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各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行為間亦均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亦均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因參與該等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故無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之問題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30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第5案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8年6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佐證被告為累犯,就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已盡實質舉證責任,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檢察官亦說明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且前後所犯之犯罪類型、手段、種類與法益侵害結果均相同,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以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30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亦於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表示倘被告符合緩刑之要件,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語,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佐,故被告既已有悔悟之心,且其犯罪情節及法敵對意識均屬低微,本院綜合上情,審酌被告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臺中地方法院 侵占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係於密接時間偽以「連記」、「楊○○」之名義,對旭統公司施用詐術,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基於詐欺旭統公司之單一目的所為,其侵害之法益同一,時間緊接,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共2罪其時間集中於108年9月至109年4月間,另考量被告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性質、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犯罪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以及該2罪之犯罪情節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一般社會觀念,應分別評價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詐欺得利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對勞保局及健保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施用詐術致該等承辦人員均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取得減少支出勞工保險費、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不法利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侵害不同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告訴人甲○○遭詐騙匯入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被告收取詐欺贓款後繳回上游之行為,客觀上確已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流向晦暗不明,足以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進一步追查核心犯罪者之困難,已達到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依前揭說明,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已自白不諱此觀被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筆錄即明,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涉之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本院待於量刑時再併與衡酌此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0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陸月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能成立,縱行為人之過失,與告訴人本身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仍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及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行為人全體均行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理由書參見)
均屬同一次施用詐術行為之犯罪結果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實際上為同一詐欺取財犯行之分次實行,應論以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
祗需於前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含本件之其他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且亦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問題,併予敘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其有參與之部分(被告就附表「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數次提領贓款)以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於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數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屬基於單一犯意而侵害同一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就被告對於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數次詐欺取財行為,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另分別竊得如附表二編號2②、4①所示之物固亦為其各該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惟經警尋獲後,均已分別實際發還各該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爰不予宣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罪與幫助犯一般洗錢等罪
幫助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個幫助行為,侵害數個不同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以一罪論處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 112.05.29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使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集團掌控使用之人頭帳戶而後由被告、同案被告李○○、魏○○、另案被告丁○○提款後,透過同案被告宋○○、鄧○○層轉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特定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號、第436號判決參照)
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係推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同案被告宋○○、鄧○○、李○○、魏○○、另案被告丁○○、「小新」及施行詐術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各分工擔任上開工作,堪認其等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所犯上開加重詐欺等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本案所為均係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法理,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僅能於量刑時予以衡酌,併予敘明
均係於109年1月7日至同年月10日間所為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犯罪手段、態樣與所擔任之角色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被告參與情節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共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犯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王○○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被告入監執行後,於106年1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惟於假釋期間之106年8月4日因故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2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王○○、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又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就犯罪事實二其中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彭○○」之署押、按捺指印掌印部分,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在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彭○○」之署押,並交由在場員警收執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各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收吸,均不另論罪
均本於避免遭警員緝獲之同一目的而將該等文書均交付與警員,二者於時間與空間上有所重疊,可認具有局部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署押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及掩飾、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侵害不同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6
犯非法轉讓子彈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非法轉讓子彈罪
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告訴人等匯款時間及金額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個別犯意先後所為
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如犯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犯行而觸犯上開二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惟收取得以幫助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去向之帳戶乃詐欺集團得以繼續犯罪之重要根本被告呂○○意圖從中牟利而為上開行為主觀上仍具有非難性,危害社會秩序甚鉅,其犯罪情狀,客觀上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並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不應准許
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被告乙○○就各次在本案犯行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皆相同,罪責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乙○○所犯,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告訴人等匯款時間及金額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個別犯意先後所為
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如犯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犯行而觸犯上開二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惟收取得以幫助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去向之帳戶乃詐欺集團得以繼續犯罪之重要根本被告丙○○意圖從中牟利而為上開行為主觀上仍具有非難性,危害社會秩序甚鉅,其犯罪情狀,客觀上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並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不應准許
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被告戊○○就各次在本案犯行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皆相同,罪責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戊○○所犯,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5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01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但其犯罪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且均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一法益,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0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九月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31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建築物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31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就如附表編號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2、3、4、5、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下稱加重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下稱肇事傷害逃逸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再審酌其他記載於前科紀錄表內包括毒品犯行等之累累前科,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犯強制未遂罪  拘役參拾日  
   緩刑 
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文鐘○常犯強制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
同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0
自應於該案中論處而非本案審理範圍),並與「中人」、「小張」、「B」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對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何○○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再由該「中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飛機)」指示何○○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前至附表一所示之提領地點,以臨櫃或ATM提領之方式,提領如附表一提領金額所示之詐欺贓款,並將所提領之贓款轉交給「中人」指派前來收水之人,且當場收取提領金額3%之報酬,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分別係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雖未親自實施詐騙行為而係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既分工擔任人頭帳戶提供者兼提款車手之任務,堪認被告與參與此次犯行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迭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在決定處斷刑時,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法理,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刑,僅能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為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各罪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附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29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月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依卷內現存事證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阮○○所為之加重詐欺犯行,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就該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
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且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依卷內現存事證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阮○○所為之加重詐欺犯行,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就該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
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且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南投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31
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均係出於反覆實施之意且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具有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營業性,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本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復於密接之時間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依同法第40條第1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論處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罪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周○○詐欺取財及利用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土地銀行帳戶資料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南投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31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侵害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南投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身體法益且傷害行為之地點相同,時間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傷害罪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僅論一罪
南投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5.30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其犯罪時間甚近犯罪方式與態樣雷同,侵害同種類法益,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就本件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之犯行定其應執行之刑,處罰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性原則,爰就前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2.05.30
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然並未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實害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陳○○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評價為一行為,是以被告乙○○、丙○○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均自白不諱是被告丙○○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減刑規定;被告2人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惟依前開罪數說明,被告丙○○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被告2人所犯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是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雖可作為後述量刑從輕之參考因素然亦尚非足以之作為認定被告丙○○犯本案之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並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情,併與說明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01
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給詐欺成員使用致告訴人受詐欺後,匯入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成員提領,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實際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即與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各自分工擔任撥打電話實施詐欺、居間聯繫、向告訴人取款及上繳款項等任務,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認被告與「林○○」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成員就上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應執行拘役110日,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30日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30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均係於111年10至11月間所實施所侵害法益屬於同一人,各次竊盜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皆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促其改過向善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罪
實際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即與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各自分工擔任撥打電話實施詐欺、居間聯繫、向告訴人取款及上繳款項等任務,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認被告與甲○○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成員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洗錢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實際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即與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各自分工擔任撥打電話實施詐欺、居間聯繫、向告訴人取款及上繳款項等任務,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認被告與「于○○」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成員就上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是其本案所犯洗錢罪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而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其主觀上既已認識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可能作為不法份子收取、處分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且相關詐欺贓款如經由操作網路銀行功能復行轉出,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致後續難以循線追查詐欺不法犯罪所得之下落,卻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等資料,顯有協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本院衡酌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
因其於詐欺款項匯入臺西郵局帳戶後未及順利提款,而未生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應僅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
因其於詐欺款項匯入臺西郵局帳戶後未及順利提款,而未生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應僅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29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各係出於將1701、1702地號土地設定8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予蔡○○、將本件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22萬予楊○○之同一目的,各侵害同屬蔡○之法益,並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各屬接續犯
量處有期徒刑2月;就犯罪事實㈡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9月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31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其利用不知情之證人蔡○○為本件犯行,為間接正犯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已自白然被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本院應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量處刑罰,無庸再依上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減輕其刑,惟仍得於量刑上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考量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依前開規定就被告所犯之洗錢罪應減輕其刑,雖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於量刑時仍應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該詐騙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惟仍有不確定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於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應認係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該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但尚無證據可認被告對於不法集團成員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或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有所認識或預見,依罪疑惟輕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尚難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
侵害手法及法益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接續犯1罪
幫助他人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18人詐欺取財及洗錢及幫助他人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恐嚇取財未遂及洗錢未遂,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原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幫助洗錢未遂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係從一重論以洗錢罪,就其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共同犯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其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門窗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0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如附表編號3、8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至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0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如附表編號3、8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至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願給付告訴人5萬元賠償告訴人損害,其給付金額已大於犯罪所得,如再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女性內衣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一、㈠及一、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壹、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為其繼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共同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壹拾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
...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壹、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為其繼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及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就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與本署檢察官前以112年度偵字第9945號等提起公訴之案件為1人犯數罪之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案件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就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與本署檢察官前以112年度偵字第9945號等提起公訴之案件為1人犯數罪之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案件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4款加重竊盜未遂罪;犯罪事實一㈡、㈣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加重竊盜罪嫌;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犯罪事實一㈡、㈣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加重竊盜罪;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犯罪事實一㈡、㈣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加重竊盜罪
與黃○○、謝○○、翁○○、凃盛○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王○○、吳○○、邱○○就犯罪事實一㈡、㈣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王○○、吳○○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遭保全人員發現而不遂,為未遂犯
依然再犯同一類型之犯罪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及核被告蔡○○如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趙○○就附表編號1至4及6至12、被告高○○○就附表編號1至4及6至13及被告廖○○就附表編號1至2及4、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案僅提供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角色惟其既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形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被害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足認被告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各異,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分別為12罪、13罪及5罪)
惟其所犯參與一般洗錢罪已與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前所述,就想像競合輕罪部分,原得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部分,尚無從逕予割裂適用法令,惟仍應依上開判決意旨,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趙○○就附表編號1至4及6至12、被告高○○○就附表編號1至4及6至13及被告廖○○就附表編號1至2及4、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案僅提供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角色惟其既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形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被害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足認被告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各異,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分別為12罪、13罪及5罪)
惟其所犯參與一般洗錢罪已與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前所述,就想像競合輕罪部分,原得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部分,尚無從逕予割裂適用法令,惟仍應依上開判決意旨,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趙○○就附表編號1至4及6至12、被告高○○○就附表編號1至4及6至13及被告廖○○就附表編號1至2及4、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本案僅提供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角色惟其既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形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被害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足認被告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各異,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分別為12罪、13罪及5罪)
惟其所犯參與一般洗錢罪已與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前所述,就想像競合輕罪部分,原得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部分,尚無從逕予割裂適用法令,惟仍應依上開判決意旨,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是本院綜觀本案犯罪情狀考量被告客觀之犯罪情節、主觀之惡性及其犯罪所生結果,若科以該條之法定最輕本刑1年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量減輕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又依被告本案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情形,即使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不致使其所承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伍月  
又竊盜,  拘役拾日  
又竊盜,  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②就「112年2月18日」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③就「112年2月26日」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實行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各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分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共5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應執行有期
...
係10次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所竊得之皮夾、行動電話、耳機、現金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並未賠償,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應執行有期
...
係10次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所竊得之皮夾、行動電話、耳機、現金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並未賠償,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雖有不同階段之分工於自然觀念上並非不能區分為數行為,惟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各階段行為係在同一詐騙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適度擴張法律上之行為概念,認僅係一個犯罪行為
應可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4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罪部分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參照前揭說明,被告就前述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5.29
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拾伍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拾伍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亦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且客觀上犯罪之時地甚為密接、接近,犯罪手法相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併考量被告對於明通公司逃漏之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2706元已抵償完畢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覆可參;兼衡被告之犯罪情節、逃漏稅金額、前科素行、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詐騙成員確為3人以上,詳如後述)、幫助洗錢罪
同時交付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騙成年人員詐騙告訴人,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共參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拘役貳拾日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其就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㈡㈥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就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就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係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詐騙成員確為3人以上,詳如後述)、幫助洗錢罪
同時交付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騙成年人員詐騙告訴人等人,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5.29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周○○、吳○○、許○○、戴○○、郭○○、蘇○○、梁○○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各屬集合犯之概念,各應論以包括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5.29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周○○、吳○○、許○○、戴○○、郭○○、蘇○○、梁○○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各屬集合犯之概念,各應論以包括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菸酒管理法 112.05.31
共同犯輸入私菸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輸入私菸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  
共同犯輸入私菸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  
...
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與「小鹿鹿」共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助長詐欺犯罪歪風,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為實屬不該
態度尚可且所參與者係依指示行事之次要角色,其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為輕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本件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犯行時間介於110年6月14日至同年月26日間所犯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就被告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 112.05.30
共同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而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論以共同正犯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與林○○、張○○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雖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然於刑法第57條裁量刑度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審酌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取得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30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
然所堆置、處理之物品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並非具有毒性、危險性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未對環境污染造成難以回復之危害性,其犯罪情節與常見為營利而非法清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態樣、惡性自屬有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人於警詢之陳述不具有證據能力亦即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之證據,應排除證人吳○○、王○○、告訴人、共犯張○○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爰予敘明
已為本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是被告就首次參與詐騙告訴人之行為,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與張○○、「大ㄟ」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因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3罪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雖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然於刑法第57條裁量刑度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審酌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於111年9月14日繫屬於本院在上開繫屬日以前,被告2人無其他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行為經起訴而已繫屬於其他法院之案件,此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被告2人本案之犯行,即屬渠等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上揭說明,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依上開規定原仍應減輕其刑又被告2人所為洗錢犯行僅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原亦得減輕其刑,而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2人就本案所涉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即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惟賴○○交付贓款款時因警當場查獲被告旋遭查獲,未能達到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故其犯行僅止於未遂階段,應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尚未取得贓款已遭警查獲,並未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等罪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侵害如起訴書所載各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然因其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之行為,僅有一個,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施用各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0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低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應論以累犯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1
犯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各別諭知沒收如尚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1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
與另涉傷害罪嫌部分如均成罪,有想像競合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是偵查檢察官本應就傷害罪嫌部分,於本案起訴書內「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然偵查檢察官詎為獨立之不起訴處分,形式上固有未洽
已未善盡其肇事後應為之法定義務與「未停留現場」無異,而有逃避照顧可能受傷之人義務之不法犯意,而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依累犯規定加重;就被告事實欄一、三所為不依累犯規定加重:⑴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確於員警知悉犯罪人為何人前即在場並坦認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兩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無罪 
   無罪 
   無罪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2、編號14至編號25所示行為均係犯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如附表二編號26、27之行為,因其詐得之款項,在尚未領取前即遭銀行圈存而未能領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其如附表二編號28至編號30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或洗錢未遂罪)等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與共同被告沈○○、林○○等人加入真實身分不詳之人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後分工為之,故其所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至於其餘被害人被騙部分多由被告楊○○一人為之,少部分由被告楊○○、沈○○二人共同為之(附表二編號9、編號10、編號11、編號12、編號25)或由被告楊○○指使不知情之他人,或知情但不能證明有參與犯罪組織意思之人協助領取詐得之贓款
自無從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
金門地方法院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112.05.31
犯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5.31
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醫師資格者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橋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既遂罪
減少司法資源耗費兼衡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所犯附表一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3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31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下手實施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在公共場所聚眾下手實施強暴罪;就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55條應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聚眾下手實施強暴罪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聚眾實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事實)渠等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暴力行為雖無足取然動機純屬出於人父不甘女兒早逝急欲釐清真相心態,動機尚非卑劣,依其情節雖無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適用但仍值同情,綜合考量上開有利及不利量刑因子後,本院就妨害秩序罪部分量處最低刑度,俾使其有易科罰金機會並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以啟自新,附此指明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31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下手實施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在公共場所聚眾下手實施強暴罪;就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55條應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聚眾下手實施強暴罪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聚眾實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事實)渠等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暴力行為雖無足取然動機純屬出於人父不甘女兒早逝急欲釐清真相心態,動機尚非卑劣,依其情節雖無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適用但仍值同情,綜合考量上開有利及不利量刑因子後,本院就妨害秩序罪部分量處最低刑度,俾使其有易科罰金機會並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以啟自新,附此指明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尚不在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範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尚無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一併說明
是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228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02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同時侵害告訴人兩人之身體健康法益觸犯兩個過失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過失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誣告 112.05.31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
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施惟因證人陳○○配合員警偵查而自始不具購毒真意,其犯罪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合於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要件,是如事實欄一(一)、(二)、(三)部分均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有造成毒品在社會上擴散足以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之結果,且被告3次販賣毒品予證人陳○○,難認其係一時失慮;復衡以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販賣數量、金額、對象及情節等犯罪情狀以觀,就事實欄一(一)、(二)部分業均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為減刑,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10年)減至有期徒刑5年,另就事實欄一(三)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及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後,法定最低本刑亦減至有期徒刑2年6月,認為被告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無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5.31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為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31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為高度之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31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幫助交付賄賂罪
則應各自於前揭收受者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31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幫助交付賄賂罪
則應各自於前揭收受者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等 112.05.31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捌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  
...
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曾○○及其所屬下線、共同被告郭○○及其所屬下線各自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其等彼此間相互利用,並以各自實施之行為相互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是共同被告郭○○、被告吳○○及侯○○等人所招攬投資人之吸金規模應一併計算(詳如附表一所示),另被告曾○○、張○○、劉○○、林○○與共同被告賴○○、黃○○等人所招攬投資人之吸金規模亦應合併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
均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是核被告曾○○、張○○、劉○○、林○○、吳○○及侯○○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渠等上揭共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應認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查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記載之投資人確為隸屬於被告曾○○所發展下線所招攬之投資人且投資款項亦係匯款至林學沐國泰帳戶等節,此有附表二編號14「證據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考,故具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就上開同一事實移送,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遺失物 112.05.30
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竊盜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29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並應依上開條例之規定加重其法定本刑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當不具證據能力惟就未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本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援作認定被告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等其他犯行之證據,而不在排除之列
可能係為詐欺集團所使用意在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並製造金流斷點,卻因貪圖報酬,仍親自提領詐得款項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縱使提領款項之行為係在完成詐欺取財整體行為,隱匿、掩飾不法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足認其成員內部之分工縝密為典型之詐欺集團,集團成員自不可能低於3人,且由本案詐欺集團係先向被告2人取得帳戶帳號,向告訴人騙取財物後,又透過層層帳戶轉匯詐得款項,亦顯非屬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堪認該集團正係我國近年來氾濫之詐欺集團,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犯罪組織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接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告訴人詐騙並使詐欺集團順利獲得及保有不法利潤,顯係分擔實施詐欺取財、洗錢之部分行為,以相互利用他人之方式,而達上開犯罪之目的
客觀上均各係於密接之時間、在相同之地點所為犯意單一,侵害之財產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各均論以一罪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述不諱應認其對洗錢犯行已有自白,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黃○○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說明
助長詐騙歪風且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機關追查不易及使詐欺集團保有犯罪所得,嚴重破壞社會信賴及治安,所為實非可取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01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01
犯竊盜罪  拘役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業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及拿取告訴人蕭○○之錢包旋遭人發覺制止之竊盜未遂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一個竊盜犯意接續而為,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倪○○、蕭○○之財產法益,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 112.05.30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5.30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強盜 112.06.01
犯強盜罪  有期徒刑參年  
係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01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或為一時性、偶發性犯罪等因素而為綜合判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立法理由第4點參照)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01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於密接時、地取得本案帳戶之金融卡並持以提領上開詐欺所得款項後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錢之單一目的,於密接之時、地先後實施,所侵害者為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上開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方屬應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而被告於本案所為加重詐欺犯行即非所謂「首次」犯行,僅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於本案再重複審究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餘地
即應為前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所包攝而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犯行,既經前案判決確定,此部分本應諭知免訴判決,然此部分事實倘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自無「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2.05.31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年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其侵害者為告訴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顯見其並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自我反省及控管能力均屬不佳,足認前案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未彰,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相當之惡性,需再延長其受矯正教化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同時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且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度之情形,即使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不致使被告承受之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由公訴檢察官提出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實質舉證被告受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說明其所為前案同屬暴力犯罪,而就被告已構成累犯且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且被告對於其前案紀錄表所載亦無意見,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為個案裁量後,認為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無庸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31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而屬以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或主觀有共同實行詐欺或洗錢犯行之犯意聯絡被告前開所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自無「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附此敘明
經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後要無情輕法重之憾;況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復因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苟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自不符禁絕毒品來源,使國民遠離毒害之刑事政策,而參酌被告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時,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當知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並為法所明禁,竟仍為牟利而著手販賣本案毒品,雖其行為止於未遂,但其藉由微信刊登本案販毒訊息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對於毒品之流通與氾濫影響非輕,故其犯罪情狀及對社會風氣、治安之危害程度尚非輕微,考量被告本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其販賣本案毒品以求牟利之作為,相較於安分守己正當工作者,並無客觀上顯可同情或憫恕之處,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辯護人之前揭主張,自難採准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林○○、「小白」、「阿峰」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然係將同一告訴人何○○遭詐騙之款項轉出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告訴人何○○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被告二次轉帳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但因員警係喬裝購毒者以執行查緝並無實際購買毒品之真意,故本案毒品交易未完成,然被告主觀上既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客觀上又已著手於本案犯罪行為之實行,自當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未遂犯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0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犯強制罪  拘役貳拾日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一八二一九三00號卡壹張)沒收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犯罪時間為111年2月13日、111年4月27日、111年5月2日、111年7月6日其時序均晚於被告本案遭查獲之販賣毒品之犯行,故劉○○、葉○○遭查獲之上開犯行,並非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之來源,二者無直接關聯性,故此部分不得據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
對象僅為1人足認其實屬零星販賣,以其犯罪情節而論,惡性遠不如專以販賣毒品牟利之販毒集團重大,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上開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仍高達5年,實為情輕法重,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可憫恕,爰就其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著作權法 112.05.25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不另論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6、7、11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並無證據足認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並未構成刑事犯罪,自無持有毒品為販賣所吸收之問題,附此說明
所欲販賣之毒品咖啡包所幸均未及售出即為警以釣魚偵查方式查獲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發生,參以其販賣毒品愷他命及咖啡包數量及交易金額之犯罪情節尚屬非重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6、7、11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並無證據足認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並未構成刑事犯罪,自無持有毒品為販賣所吸收之問題,附此說明
所欲販賣之毒品咖啡包所幸均未及售出即為警以釣魚偵查方式查獲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發生,參以其販賣毒品愷他命及咖啡包數量及交易金額之犯罪情節尚屬非重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至15、18、19、21、22所示之販賣毒咖啡包行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則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附表二編號2、⑵至⑷所示之毒咖啡包)、同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一粒眠)、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愷他命)
自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大麻)、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毒咖啡包)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共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共34罪販毒對象僅4人,均係侵害社會法益,且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相同、時間相近等情狀,爰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原則,就被告所犯各罪有期徒刑部分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31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被告於同一日對甲女為強吻及撫摸胸部等舉動,其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5
犯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23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
雖係向證人田○○、俞○○、李○○、黃○○、林○○等數人為之然其所為皆於密接時間內,對象均為就宜蘭縣冬山鄉冬山村村長有投票權之人,目的均為使自身得以順利當選村長,所侵害之法益應屬同一,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上開各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即本件犯罪事實一(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與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皆係加重詐欺取財罪行所犯數罪之行為時間、手法、性質、侵害法益大致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且刑罰之目的重在矯正被告之法治觀念及反社會性,並期能藉由刑罰之手段促使其再社會化,避免再犯,加以刑罰對於被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並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應已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是衡酌被告犯後態度及前述所載之各項情狀等因素,就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綜合卷證審酌被告所犯數罪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基隆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5.31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叁年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0
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  
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1年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1年6月  
...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應各為容留性交、猥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容留猥褻之低度行為,亦為容留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揆諸上開說明,其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已非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為被告丙○○遭查獲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所吸收,故本院仍應就被告丙○○事實欄二、㈡所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予以論罪處罰,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應各為容留性交、猥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容留猥褻之低度行為,亦為容留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應各為容留性交、猥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容留猥褻之低度行為,亦為容留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應各為容留性交、猥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容留猥褻之低度行為,亦為容留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尚有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被告戊○○、甲○○部分均宣告緩刑2年;並考量被告戊○○、甲○○所為損及社會善良風俗,其等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自有命其等履行一定之負擔為宜,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審酌其等犯罪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併諭知被告戊○○、甲○○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兼收警惕之效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亦主張毋庸加重其刑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若本件以累犯加重其刑恐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予加重其刑,然本院仍得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不得加重,併予敘明
各次犯行之時間接近販賣毒品之對象部分相同,犯罪目的、手段相當,並係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足認被告上開所犯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獲有10萬元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犯詐欺得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桃園地方法院 搶奪 112.05.31
犯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情形均應論以同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搶奪罪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分別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均係侵害同一人之法益且係在密接時間、地點為之,顯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取被害人黃○○七人之財物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為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2.05.31
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  有期徒刑肆年  
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申報及公告不實罪
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共同毀越門扇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30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第266條第1項之公然賭博罪
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確為被告所慣用之犯罪模式亦堪認定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係由三人以上共同為之:本件共同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人依被告余○○所供,除被告余○○外,尚有「專員周○○」、「陳○○」及被告楊○○;而由被告楊○○所陳,除被告楊○○外,亦至少含「何經理」、「何○○」、被告余○○及依「何○○」指示交付款項之對象即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是被告余○○、楊○○主觀上當均知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者有三人以上,至為明確
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為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惟其等與「專員周○○」、「陳○○」、「何經理」、「何○○」及其他參與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行為人間既為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確保取得犯罪所得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2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與「專員周○○」、「陳○○」、「何經理」、「何○○」及其他參與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行為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
雖犯罪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各獲取3,000元、2,000元之報酬已據被告2人供明在卷,前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2人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且匯入上開聯邦帳戶內之款項可能涉及不法而與詐欺犯罪有關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被告2人主觀上對於經手款項可能涉及詐欺、洗錢犯罪既已有認識仍不畏後果而依指示處理款項,即已該當於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於被告2人主張誤信愛情等節,即屬犯罪動機之問題,不影響犯意之認定
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出於單一決意於密接之時空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無事證顯示於本案獲有報酬即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5.31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  
...
均成立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各以一行為分別犯前開偽造有價證券罪、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均應從一重論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應吸收於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中皆不另論罪,併予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當基於單一竊盜犯意依照一般社會觀念,上述行為難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持續實施,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以一傷害行為侵害彭○○、彭○○之身體法益,屬想像競合,當論一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31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
僅止於預備是被告丙○○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犯行求賄賂罪
均係在同一選舉中所為被告丙○○主觀上應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上開選舉期間之密接時間、地點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核被告丙○○應僅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而此部分與前開有罪之行求賄賂戊○○犯行屬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恐嚇 112.05.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竹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5.30
共同犯媒介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共同犯媒介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被告丁○○、己○○、甲○○等3人魚結夥攜帶凶器強盜犯行過程中,對告訴人所為之傷害及妨害自由行為,乃強盜犯行過程中施強暴行為之當然結果,為強盜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應以接續犯之一行為評價而均論以一罪
惟自卷附被告甲○○與、丁○○之LINE對話紀錄觀之可認被告有實際工作之時間為108年6月24日、30日、同年7月2日、3日、4日、6日、9日、10日、11日、12日、13日、19日、20日、29日、同年8月3日、5日、6日、7日、16日、19日,共計20日(見6141號偵卷第21頁反面至23業),被告甲○○復自陳每日薪水為1,000元,是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可認定被告甲○○之犯罪所得為2萬元(1,000×20日),被告己○○、甲○○上揭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均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已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其等犯罪所得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5
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對於其帳戶可能發生不法犯罪一事抱持容任心理而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之間接故意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不詳詐騙犯罪者詐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物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幫助詐騙犯罪者遂行犯行使被害人等匯款至上開帳戶內之款項,隨即均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提領,被害人等所匯款項之部分亦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
苗栗地方法院 家暴跟蹤騷擾防制法 112.05.30
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除成立上開犯罪外揆諸前揭規定,亦成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家庭暴力罪並無科刑規定,自應依前揭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故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為宜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6.01
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0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卻仍貪圖不勞而獲之報酬猶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綽號「牛○」之許○○,並容任對方使用,顯對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供他人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之用,並不違反其本意,而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堪可認定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本案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幫助犯衡諸被告之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0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極可能係為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並因此產生金流斷點而掩飾其去向、所在,竟由鄒○○引介,為賺取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至3萬8000元之報酬,仍以縱有上情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間某日起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工作,而與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綽號為「北極」之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2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為其姪子,並謊稱亟需用錢○○,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2月1日中午12時55分許,將25萬元匯入指定之吳○○(所涉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另以本判決告發)向臺灣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復由乙○○將該帳戶金融卡交與丁○○並指示其提款,丁○○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合計15萬元,再於110年2月1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4段之「帝一薑母鴨店」附近某處,將其提領之全部款項15萬元轉交與乙○○,又由乙○○將上開款項均交由綽號為「北極」之人層層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產生金流斷點而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所在
被告亦可預見其上開行為將可能遂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掩飾該犯罪所得去向,卻仍決意為之,而容任上開犯罪結果發生,故其主觀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堪可認定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掩飾加重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為
以達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提領告訴人匯入之款項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高度之販賣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對於社會治安影響甚鉅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之法定刑本無從與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相提並論,復得適用上開各刑之減輕規定減輕其刑,本案應適用之法定最低度刑已較原先之法定最低度刑大幅降低,顯無情輕法重之憾;是衡以上開各情,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應尚難認本案被告之犯行有何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情堪憫恕,即予宣告前開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事,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尚具悔意且其販賣次數僅1次,販賣之數量及獲利金額亦非過鉅,其惡性、犯罪情節、對社會所生危害均有別於大盤、中盤毒梟鉅額高價謀利之交易模式,縱科以上開減輕後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有悖罪責原則,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就被告所為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刑法第140條前段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強暴、傷害並為侮辱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係以傷害員警之強暴方式及侮辱員警之方式,遂行其妨害公務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而有局部同一之行為,應予綜合為單一評價,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部分應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2罪論處,容有誤會
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其所犯最低法定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31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貳拾伍日  
又犯損壞他人物品罪  拘役肆拾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物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5.31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十九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均係於同一申報期別內部期間內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各應論以接續犯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所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與前案被告為龍躍公司、小江公司所為逃漏稅捐之行為,所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均係以一行為侵害同一國家稅捐債權之法益,構成法條競合之情形,而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為詐欺、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容有誤會
分致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金○○遭詐騙匯款,為同種想像競合,而其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犯詐欺取財、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應各取得6000元、6000元之報酬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為詐欺、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容有誤會
分致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金○○遭詐騙匯款,為同種想像競合,而其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犯詐欺取財、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應各取得6000元、6000元之報酬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為本案犯行,所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嗣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係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然其恣意將其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配合申辦本案街口電支帳戶,並容任暱稱「2」辦理一卡通電支帳戶之行為,使詐欺人士得以取得詐欺款項,並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自應負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之罪責
並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人士分別侵害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論以一罪
幫助詐欺人士分別詐取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各被害人之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但其率爾提供本案永豐銀行帳戶、配合申辦街口電支帳戶容任謝○○辦理一卡通電支帳戶之行為,除助長詐欺犯罪之氾濫,侵害各該被害人的權益,且使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經轉匯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的關係,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追查犯罪行為人,實屬不該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財物、並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且對其等共同達成不法所有犯罪目的具有重要影響力,被告自應共同負整體責任,堪認被告劉○○、顏○○、同案被告沈○○、李○○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劉○○本案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惡性非輕而被告蕭○○、羅○○本案犯行則均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依其等適用法定減輕事由後之最低度刑,相較於其犯罪情狀,尚難認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之情形,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並無刑度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3人本案犯行,並無法重情輕之情形或顯可憫恕之情狀,爰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1
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  
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及同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雖燒燬如附表二所示之室內裝潢、傢俱、電器等物品揆諸首揭說明,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2項之罪,併予說明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犯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犯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可能涉及詐欺取財或洗錢以致其申辦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存有遭列為警示帳戶的風險,有所疑慮,卻仍貪圖無庸付出任何勞力,即可獲得金錢報酬的不法利益,仍將上開渣打銀行之網路帳戶的使用者代碼與密碼提供予「西風野馬鬃」,足認被告對因其提供而取得上開渣打銀行之網路帳戶之人,使用該帳戶持以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顯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上開渣打銀行帳戶之行為,僅係對於「夏星summer」或「西風野馬鬃」與其同夥共同為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之實行有所助益,而屬參與詐欺取財與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夏星summer」與其同夥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與洗錢等2罪同時侵害告訴人許○○之財產法益與國家防制洗錢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雖使「西風野馬鬃」與其同夥為附表編號2至編號19所示共計18次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分別侵害附表編號2至編號19所示告訴人與被害人等18人之財產法益以及國家防制洗錢之法益,然參照前揭說明,因被告之幫助詐欺行為與幫助洗錢的行為,僅有一個,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曾獲得25,000元的報酬已如前述,該25,000元之報酬,既然為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
固然係竊取分屬於不同被害人所有之財物客觀上為侵害數個不同之財產法益,惟被告與共犯既係在同一辦公室行竊得手,應僅係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且被告與共犯共同行竊時,亦應無從預見係侵害不同財產監督權,是就此部分犯行,應認僅成立一罪,不生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問題,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0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被告林○○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核被告林○○、林○○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販賣「哈密瓜」圖樣毒品咖啡包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2項、第4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持有愷他命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参月  
...
補充如下:⒈按販賣毒品罪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祇須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2所示行為)、第4條第6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附表一編號3所示行為)及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附表一編號4所示行為)
並無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
均尚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之情形,自均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已向該購毒者收取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價金屬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本案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不分成本或利潤,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
就如附表一至二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就如附表三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就如附表三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為被告乙○○該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2人本案其餘犯行,尚無證據證明所持有或交付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即無從該當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之罪,自無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
雖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變更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基本犯罪類型,並加重處罰,而成為另一獨立罪名,然因上開變更後罪名並無獨立之法定本刑,是其刑度應先依同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定之,再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均已(共同)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因實施誘捕偵查之員警無實際買受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均為未遂犯,爰就被告2人如附表一至二所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雖司法警察、檢察官未逐一就犯罪事實之各次販賣的對象為詢、訊問然被告丙○○既已就此等分工供述在卷,復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就各次犯行自白,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從寬認定,被告2人本案犯行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乙○○部分時間集中於111年9月至同年12月間,被告丙○○部分,則集中於111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又其等各次販賣毒品均應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之法益相近,考量刑罰手段、目的之相當性,茲就其等所犯各罪,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1、2項所示,以資警儆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均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不只影響社會風氣且戕害國人身體健康危害情節非輕;遑論被告既有施用毒品惡習,當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甚鉅,惟被告不思如何戒除毒癮,竟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藉此獲利,實屬可議,基此,本院認為依被告之犯罪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情,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是就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犯行,自均不宜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而分別獲取1000元、400元之犯罪所得乙情業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之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且該1000元、400元均未扣案,並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縱然該款項最終未遭轉出而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亦僅係「蘇念汝」之一般洗錢犯行未能遂行而已
被告所為僅係助益他人遂行其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之實現屬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事前與從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有何共同謀議之情事,故難認被告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間,有共同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不問使用被告所交付一銀帳戶資料之人是否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加重事由,被告既僅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均僅成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無從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5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罪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  
...
除有對告訴人丙○○等10人、被害人陳○○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員外尚有向被告索取帳號、指示被告提款、轉帳及交款之「時運」,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縱然被告、「時運」或不詳成員未及取得該等款項而均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亦僅係被告之一般洗錢犯行未能遂行而已
以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牟取不法利得,此於現今多人參與之犯罪型態中,實屬常見
亦僅有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衡以被告提領詐欺贓款後,旋即於同日轉出款項至「時運」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或提款後放在「時運」指定之處所,此時間甚為短暫,能否僅憑被告轉出、提領告訴人丙○○、乙○○、張○○、黃○○、何○○、葉○○受騙後所轉匯款項之舉,即可推認其已有參與犯罪組織的預見(認識),並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意欲,恐非無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判決同此結論)
就告訴人丙○○、乙○○、張○○、黃○○、何○○、葉○○遭詐騙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被害人陳○○遭詐騙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告訴人郭○○、曾○○、林○○、陳○○遭詐騙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然提供高雄銀行帳戶之帳號予「時運」以收取詐欺贓款且於告訴人丙○○等10人、被害人陳○○因受騙而各依指示轉匯款項後(不含編號3、4-1所示交易失敗部分),被告旋即提領、轉出款項(詳附表編號1、2、4至7「轉出時間及金額」欄、「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是其所為核屬前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等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  
...
除有對告訴人林○○等10人、被害人辛○○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員外尚有向被告索取帳號、指示被告提款、轉帳及交款之「時運」,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縱然被告、「時運」或不詳成員未及取得該等款項而均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亦僅係被告之一般洗錢犯行未能遂行而已
以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牟取不法利得,此於現今多人參與之犯罪型態中,實屬常見
亦僅有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衡以被告提領詐欺贓款後,旋即於同日轉出款項至「時運」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或提款後放在「時運」指定之處所,此時間甚為短暫,能否僅憑被告轉出、提領告訴人林○○、廖○○、己○○、黃○○、何○○、丙○○受騙後所轉匯款項之舉,即可推認其已有參與犯罪組織的預見(認識),並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意欲,恐非無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判決同此結論)
就告訴人林○○、廖○○、己○○、黃○○、何○○、丙○○遭詐騙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被害人辛○○遭詐騙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告訴人庚○○、乙○○、丁○○、甲○○遭詐騙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然提供高雄銀行帳戶之帳號予「時運」以收取詐欺贓款且於告訴人林○○等10人、被害人辛○○因受騙而各依指示轉匯款項後(不含編號3、4-1所示交易失敗部分),被告旋即提領、轉出款項(詳附表編號1、2、4至7「轉出時間及金額」欄、「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是其所為核屬前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等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  
...
除有對告訴人丙○○等10人、被害人己○○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員外尚有向被告索取帳號、指示被告提款、轉帳及交款之「時運」,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縱然被告、「時運」或不詳成員未及取得該等款項而均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亦僅係被告之一般洗錢犯行未能遂行而已
以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牟取不法利得,此於現今多人參與之犯罪型態中,實屬常見
亦僅有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衡以被告提領詐欺贓款後,旋即於同日轉出款項至「時運」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或提款後放在「時運」指定之處所,此時間甚為短暫,能否僅憑被告轉出、提領告訴人丙○○、廖○○、丁○○、子○○、甲○○、庚○○受騙後所轉匯款項之舉,即可推認其已有參與犯罪組織的預見(認識),並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意欲,恐非無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判決同此結論)
就告訴人丙○○、廖○○、丁○○、子○○、甲○○、庚○○遭詐騙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被害人己○○遭詐騙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告訴人戊○○、壬○○、乙○○、辛○○遭詐騙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然提供高雄銀行帳戶之帳號予「時運」以收取詐欺贓款且於告訴人丙○○等10人、被害人己○○因受騙而各依指示轉匯款項後(不含編號3、4-1所示交易失敗部分),被告旋即提領、轉出款項(詳附表編號1、2、4至7「轉出時間及金額」欄、「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是其所為核屬前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等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臺中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29
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則其所犯上開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有前揭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猶再度為本案酒駕犯行,可見前案刑罰執行對其並無警惕作用,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有前揭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猶再度為本案酒駕犯行,可見前案刑罰執行對其並無警惕作用,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伍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5.29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拘役叁拾日  
又犯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 112.05.29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叁拾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然稱: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告訴人也有說我是神經病,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是告訴人拿手機開直播刺激我,當時我情緒很激動等語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即屬前述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逕依刑法恐嚇罪予以論罪科刑,附此說明
係基於單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竊盜,  拘役陸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2.05.29
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並產生遮斷金流藉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效果但被告單純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內亦未見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之行為或於事後分得詐騙贓款之積極證據,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以其交付之帳戶供作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之人頭帳戶並產生遮斷金流效果,侵害數個被害人財產法益,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無從遽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追徵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6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26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與被告前開經論罪科刑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為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尚未取得價金自無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尚未取得價金自無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及幫助他人進行洗錢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31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惟此部分與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嗣雖尚無適當充分證據顯示阮○○有交付毒品及購毒者有交付價金以完成交易(按:此部分僅有被告及共犯阮○○部分自白並無尋獲購毒者為何人而得以補強,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就此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為毒品交付及收取交易對價之記載,尚難認定,且經蒞庭檢察官以被告各次交易均僅為未遂,並確認更正起訴之犯罪事實在卷《本院卷第80頁》),而未生販賣毒品予他人之犯罪結果,然被告所為仍屬未遂犯,審酌其各次犯罪所生危害均較既遂為輕,爰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影響我國社會治安非輕,應予譴責,不值同情;且其經前述2次減輕事由減刑後,法定刑已大幅降低,依其本案犯罪情節,客觀上實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難認有即使宣告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輕法重之情,當無再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惟其等配合本案之模式行騙分擔取款、上繳等犯行,此種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堪認被告與「BEN」、「晨東」、其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就詐欺取財、洗錢部分,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或致被害人有多次匯款而經被告多次取款,但屬於詐欺人員同一詐欺犯罪行為之接續實施,所為是犯實質上1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惟其等配合本案之模式行騙分擔取款、上繳等犯行,此種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堪認被告與「BEN」、「晨東」、其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就詐欺取財、洗錢部分,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或致被害人有多次匯款而經被告多次取款,但屬於詐欺人員同一詐欺犯罪行為之接續實施,所為是犯實質上1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1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主觀上亦有認識該行為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以及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又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是被告所為,係對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資以助力,依前開說明,應論以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洗錢屬以一行為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並與李○○、官○○、證人陳○○、許○○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及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證明被告有因提供帳戶或轉帳而獲取報酬故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並與李○○、官○○、證人陳○○、許○○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及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證明被告有因提供帳戶或轉帳而獲取報酬故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  
其顯具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是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辯稱該等帳戶資料係遺失並無證據證明其實際上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之問題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客觀上已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茲說明如下:⒈按刑法所指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括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在內;所謂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此為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規範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13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玖月  
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核其附表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各次行為方式不盡相同犯罪時間及地點亦有區別,且各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又上開8次毀損犯行亦與其所為如附表編號9所示傷害犯行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有別,故應認其本案各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均屬毀損他人物品之犯罪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4、6至8各次毀損行為之態樣雷同,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傷害犯行,行為方式與法益侵害情節則與本案其他毀損犯行有別,衡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狀,爰就其本案犯行所處拘役刑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雲林地方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 112.05.31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緩刑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再由被告柳○○為前揭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各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且無法具體說明其於警詢時之所以陳稱被告汪○○係與被告柳○○共同實施恐嚇犯行之理由是自難僅以被告2人原為男女朋友乙節,率認被告汪○○對於被告柳○○於雙方交往期間之所有行為必然知悉、同意或參與其中,而無從就被告柳○○本案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對被告汪○○繩以共同恐嚇危害安全之罪責至灼
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被告2人本案係共同恐嚇告訴人乙節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此部分犯罪,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2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此部分所為各與渠等上開犯罪事實一、二經認定有罪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而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其主觀上既已認識所提供之火幣帳戶註冊資料暨所綁定之實體金融帳戶資料可能作為不法份子收取、處分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且相關詐欺贓款如經由操作網路銀行復行轉出,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致後續難以循線追查詐欺不法犯罪所得之下落,卻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等資料,顯有協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本院衡酌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公然侮辱 112.05.31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以一罪論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3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
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承前開判決意旨為交付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尤○則收受被告蔡○○交付之賄賂被告2人所為實均破壞選舉在民主政治上彰顯之上開意義,均屬不該;復考量被告2人均非初遭調查之際即坦認犯罪,而係在偵查及本院坦認犯行
惟事後均業已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信應無再犯之虞,佐以本案犯罪情節尚非大量買票等情節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雖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自仍應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嘉義地方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 112.05.31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與上開經起訴並由本院論罪科刑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間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6年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時間緊接方式相同,係基於向同一告訴人施詐已取得財物之犯意接續而為,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為已足
嘉義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5.30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時間、空間上屬密接並侵害同一法益,客觀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嘉義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5.30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時間、空間上均屬密接並侵害同一法益,客觀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嘉義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告訴人詐欺並取得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犯罪情節重者處斷
致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更導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均有害於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非輕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該詐騙集團分別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1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0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然被告既預見交付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供他人使用誠有幫助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利用該帳戶實施犯罪及取得款項,並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可能,但其仍將本件帳戶資料任意交付他人使用,以致自己完全無法了解、控制本件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流向,容任取得者隨意利用本件帳戶,縱使本件帳戶資料遭作為詐欺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在所不惜,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但其提供前述帳戶資料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騙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之被害人黃○○、游○○及陳○○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藉由提領本件系爭帳戶內款項之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3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臺南地方法院 偽證等 112.05.31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被告凃炳○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及與被告凃炳○先後多次就同一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證述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就被告洪○○所犯頂替及偽證行為,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就被告凃炳○所犯偽證行為,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係為達到使真正駕駛A車肇事之人免於遭訴追處罰之同一目的所為亦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數犯罪構成要件之重要部分亦有重複交疊之處,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洪○○以一行為觸犯頂替罪及偽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偽證罪處斷,起訴書認應數罪併罰,容有未洽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罪如前所述,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積極配合檢、警調查、指認其毒品來源雖因與本件被訴定罪之毒品犯行間,欠缺事理上或時序上之因果關聯性,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惟仍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衡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縱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刑度仍為有期徒刑5年,依被告上開犯罪一切情狀考量,縱處以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5年,仍有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且達於顯可憫恕之程度,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次數高達3次販賣對象及數量不多,惟所為易助長毒品濫用風氣,殘害他人身心健康,對於社會及他人所生之潛在危害甚深,實屬不該;且另犯轉讓禁藥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查本件犯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加油站員工,是正職員工,月薪25000至27000元,未婚、無子女,目前與母親同住,所得需要扶養母親
臺南地方法院 侮辱 112.05.30
犯公然侮辱人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又公然侮辱人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又公然侮辱人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
係3次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柒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拾伍日  
又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
犯罪的主觀意思不同客觀行為不一樣,應各別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及傷害罪,合併處罰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30
共同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  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參年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
屬於對同一選舉為使同一候選人當選,而為之多數預備行求、交付賄款之賄選舉動,其時間係於同週內、行賄之地區係在同一選區,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可認被告楊○○接續預備行求、交付賄賂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故僅論以一次投票交付賄賂罪
因林盧○○尚未將行賄意思告知其夫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階段,惟被告楊○○既已因其餘「乙B」犯行構成交付賄賂罪,所以就「乙A」及「乙B」部分,僅包括論以一次投票交付賄賂罪
但屬對同一選舉主觀上為使同一候選人當選,而為之多數交付賄款之賄選舉動,其時間係於同日、行賄之地區係在同一選區,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可認被告王○○接續對他人等交付賄賂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故均論以一次投票交付賄賂罪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行為係屬階段行為,投票行求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先後共同使楊○○等人虛偽遷徒戶籍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選舉正確性及公正性之社會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使其當選里長之同一目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被告3人於審理中也都認罪被告3人均有悔意,各表示當地民眾對於行賄者及受賄者對投票行、受賄之犯行,往往無罪責感,因循陋習,實係錯誤的選舉文化,當予改正,已知警惕
考量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質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之刑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投票 112.05.30
共同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  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參年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
屬於對同一選舉為使同一候選人當選,而為之多數預備行求、交付賄款之賄選舉動,其時間係於同週內、行賄之地區係在同一選區,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可認被告楊○○接續預備行求、交付賄賂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故僅論以一次投票交付賄賂罪
因林盧○○尚未將行賄意思告知其夫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階段,惟被告楊○○既已因其餘「乙B」犯行構成交付賄賂罪,所以就「乙A」及「乙B」部分,僅包括論以一次投票交付賄賂罪
但屬對同一選舉主觀上為使同一候選人當選,而為之多數交付賄款之賄選舉動,其時間係於同日、行賄之地區係在同一選區,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可認被告王○○接續對他人等交付賄賂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故均論以一次投票交付賄賂罪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行為係屬階段行為,投票行求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先後共同使楊○○等人虛偽遷徒戶籍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選舉正確性及公正性之社會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使其當選里長之同一目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被告3人於審理中也都認罪被告3人均有悔意,各表示當地民眾對於行賄者及受賄者對投票行、受賄之犯行,往往無罪責感,因循陋習,實係錯誤的選舉文化,當予改正,已知警惕
考量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質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之刑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證人黃○○、黃○○及被告2人於警詢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就所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等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但被告2人與黃○○並不具深厚之信任基礎竟推由被告林○○提供本件上開2帳戶,並從事甚為容易之提款行為即可輕易賺取報酬,更非一般工作之常態,足認被告2人為前開行為時,對於其所為應係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且甚有可能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等情,已有相當之認識
互為直接或間接之犯罪聯繫且人數至少有被告2人、共犯黃○○、唐○○、陳○○及附表一所示實施詐術之人,已達三人以上,成員之間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組成該具有持續性亦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故被告2人在對該組織為詐欺犯行、其等分工擔任車手既然有所認識而參與其中,自符合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要件(起訴書漏未斟酌於此,記載無證據證明足認本案詐欺犯行達三人以上,與前列事證不合,不可採信)
僅侵害一社會法益此部分犯行自應與首次經起訴之詐欺犯行,評價為一罪即可,是被告林○○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併於附表一編號8部分即其加入後首次以共同正犯身分分擔詐欺、洗錢犯行部分而論之;被告黃○○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併於附表一編號4即其加入後首次以共同正犯身分分擔詐欺、洗錢犯行部分而論之
分別係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遭詐欺之款項提領為現金後交與同集團之共犯,使該筆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在提領現金交與他人後,均查無所蹤,且提領為現金後亦難以辨識現金來源為詐欺所得,堪認被告2人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移轉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甚明,是被告2人所為,依據上開說明,亦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檢察官於併辦1所示併辦意旨書亦提及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4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
均係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對各編號被害人所為之上開犯行故係基於1個非法取財之意思決定,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提領及移轉款項之手段,達成獲取被害人財物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目的,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則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1至11;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4、11所示各次行為,均係以一行為分別同時觸犯上開(三)1.、2.所列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證人黃○○、黃○○及被告2人於警詢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就所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等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但被告2人與黃○○並不具深厚之信任基礎竟推由被告林○○提供本件上開2帳戶,並從事甚為容易之提款行為即可輕易賺取報酬,更非一般工作之常態,足認被告2人為前開行為時,對於其所為應係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且甚有可能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等情,已有相當之認識
互為直接或間接之犯罪聯繫且人數至少有被告2人、共犯黃○○、唐○○、陳○○及附表一所示實施詐術之人,已達三人以上,成員之間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組成該具有持續性亦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故被告2人在對該組織為詐欺犯行、其等分工擔任車手既然有所認識而參與其中,自符合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要件(起訴書漏未斟酌於此,記載無證據證明足認本案詐欺犯行達三人以上,與前列事證不合,不可採信)
僅侵害一社會法益此部分犯行自應與首次經起訴之詐欺犯行,評價為一罪即可,是被告林○○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併於附表一編號8部分即其加入後首次以共同正犯身分分擔詐欺、洗錢犯行部分而論之;被告黃○○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併於附表一編號4即其加入後首次以共同正犯身分分擔詐欺、洗錢犯行部分而論之
分別係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遭詐欺之款項提領為現金後交與同集團之共犯,使該筆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在提領現金交與他人後,均查無所蹤,且提領為現金後亦難以辨識現金來源為詐欺所得,堪認被告2人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移轉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甚明,是被告2人所為,依據上開說明,亦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檢察官於併辦1所示併辦意旨書亦提及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4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
均係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對各編號被害人所為之上開犯行故係基於1個非法取財之意思決定,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提領及移轉款項之手段,達成獲取被害人財物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目的,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則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1至11;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4、11所示各次行為,均係以一行為分別同時觸犯上開(三)1.、2.所列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證人黃○○、黃○○及被告2人於警詢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就所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等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但被告2人與黃○○並不具深厚之信任基礎竟推由被告林○○提供本件上開2帳戶,並從事甚為容易之提款行為即可輕易賺取報酬,更非一般工作之常態,足認被告2人為前開行為時,對於其所為應係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且甚有可能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等情,已有相當之認識
互為直接或間接之犯罪聯繫且人數至少有被告2人、共犯黃○○、唐○○、陳○○及附表一所示實施詐術之人,已達三人以上,成員之間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組成該具有持續性亦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故被告2人在對該組織為詐欺犯行、其等分工擔任車手既然有所認識而參與其中,自符合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要件(起訴書漏未斟酌於此,記載無證據證明足認本案詐欺犯行達三人以上,與前列事證不合,不可採信)
僅侵害一社會法益此部分犯行自應與首次經起訴之詐欺犯行,評價為一罪即可,是被告林○○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併於附表一編號8部分即其加入後首次以共同正犯身分分擔詐欺、洗錢犯行部分而論之;被告黃○○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併於附表一編號4即其加入後首次以共同正犯身分分擔詐欺、洗錢犯行部分而論之
分別係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遭詐欺之款項提領為現金後交與同集團之共犯,使該筆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在提領現金交與他人後,均查無所蹤,且提領為現金後亦難以辨識現金來源為詐欺所得,堪認被告2人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移轉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甚明,是被告2人所為,依據上開說明,亦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檢察官於併辦1所示併辦意旨書亦提及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4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
均係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對各編號被害人所為之上開犯行故係基於1個非法取財之意思決定,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提領及移轉款項之手段,達成獲取被害人財物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目的,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則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1至11;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4、11所示各次行為,均係以一行為分別同時觸犯上開(三)1.、2.所列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拘役參拾日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01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係基於單一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各別區分,堪認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接續所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高雄地方法院 重利 112.05.31
共同犯重利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重利罪  拘役伍拾伍日  
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柒年捌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貳編號一、二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其犯罪情節均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爰審酌被告如附表壹犯罪經過欄所示犯行均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貳犯罪經過欄所示犯行均係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罪質及侵害之法益具有一定類似性,且係於一定期間內為之,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被告於本案犯罪後是否坦承犯行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就前述「主文」欄所示之各宣告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給予適度恤刑折扣,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雖於犯罪過程中自陳○○處受有一定金錢然所受金錢均依其與陳○○之約定用於合資購買毒品,而非為被告所實際獲得之價金,自難認為被告犯附表貳所示之罪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各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已先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確定;被告真○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則已先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0號判決在案等節,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爰不於本案詐欺犯行重複論罪,附此敘明
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都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已先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確定;被告真○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則已先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0號判決在案等節,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爰不於本案詐欺犯行重複論罪,附此敘明
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都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則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時幫助詐欺份子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係以一行為幫助詐欺正犯遂行騙取財物及洗錢,而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均沒收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0
犯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高雄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5.30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緩刑 
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惟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且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各以一罪論,較為合理
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0
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均為其運輸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正視己非並表達知錯之意,犯後態度尚屬可取,兼衡其運輸之規模及數量甚微,且其自陳運輸之目的係為供其焦慮、背痛時施用,再參諸被告從小於美國長大之特殊生活經驗等節觀之,堪認被告與運輸毒品對外販售以求牟利之動機有所差別,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相對較小,以其犯罪情節而論,惡性尚非重大不赦,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規定之法定本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科處2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符合罪責相當之原則
又其運輸之規模及數量甚微犯罪情節尚非重大,而其運輸之目的係欲供己施用,主觀惡性相對於欲對外販售以求牟利者而言,仍屬較輕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30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本應對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其前揭經論罪科刑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即應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即第三級毒品相關犯罪(本案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法定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第9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羅○○之價金3千8百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復被告自陳扣案現金部分為其販毒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就附表編號2至6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因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即不生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分別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1.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就附表編號2至6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因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即不生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分別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1.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雖有部分犯行尚未判決確定有被告之前科紀錄及相近另案之判決書、起訴書等在卷可憑,但已可見此犯罪及事後脫罪之手法經過精心規劃,被告與另名共犯因而有恃無恐,一再以類似手法犯案並阻礙偵查,法敵對意志極高,惡性顯然重大,對社會秩序危害更深,自有較高度之矯正必要性,故衡以被告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既已應論以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犯罪,論罪法條則不再論共同正犯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致2告訴人受有傷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從同一重罪論處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各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反於相隔數月後即為本案2次販賣犯行行為愈發嚴重,益見其法敵對意志偏高,有較高矯正必要性,爰考量其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暨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3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就事實一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事實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行為前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尚無證據證明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則此部分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自不構成犯罪,無為販賣所吸收之問題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31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
均為其後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即認其犯罪有情堪憫恕之處是被告本件所為,核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依該規定酌減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應分別係甲女國小六年級2次、國中一年級2次爰更正犯罪時間如事實欄所示
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應依刑法乘機猥褻罪、乘機性交罪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
經加重後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縱量以最低刑仍無從宣告緩刑,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臺東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為其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薄弱之情形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為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各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固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助長毒品之氾濫,本不宜輕縱,惟被告惡性及犯罪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有重大差異,且於本院審理時已經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縱令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規定之法定本刑而科處最輕本刑,猶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尚值憫恕,為免被告因上開法定最低度刑以上刑之宣告,與社會隔絕日久,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部分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01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1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犯罪時間尚屬集中販賣對象亦屬特定,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種法益等情,就被告所犯各罪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3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 
實屬交付賄款予證人陳○○○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人之準備行為而屬預備交付階段,係被告同時對直接收執賄款者即證人陳○○○本人行賄,及預備對其戶內有投票權人行賄,就收執賄款者未為轉交或告知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揆諸上開說明意旨,被告此部分仍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本質上均係侵害國家維護公職人員選舉公正之單一法益均係為達到使案外人盧○○於屏東縣枋寮鄉第1選區鄉民代表選舉當選之目的,主觀上確係基於單一之行賄犯意,而客觀上,亦堪認各次交付賄賂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各次交付賄賂之舉動係為達成單一投票賄選犯罪行為之一部,被告應依接續犯僅論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係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主觀上當有認識所交付之上開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使本案詐欺集團得用以詐騙告訴人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上開罪名,故被告上開所為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毫無悔意飾詞狡辯企圖混淆案情,更任意指稱其前配偶為本案犯罪行為人,且經本院2度通緝始緝獲歸案,以一己之私徒耗司法資源、影響審判公正性,犯後態度實屬惡劣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伍月  
...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丁○○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乙○○於108年7、8月間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於108年10月30日所為,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均為其製造第四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丁○○運輸後及被告乙○○於108年10月30日運輸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為其運輸第四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均尚涉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容屬有誤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5.30
犯侮辱公務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澎湖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5.31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02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緩刑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然其等明知政府長年宣傳反賄選及查緝賄選仍無視政府之禁令而為本案犯行,嚴重敗壞選風與破壞民主制度,且其等舉動顯然破壞選舉之公正性,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之競爭,可認其等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加以其等就本案犯行,業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綜合考量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均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且顯可憫恕之情,俱無從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是其等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為被告2人酌減其刑,難認有理
橋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5.31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又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該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5.31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  
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就附表一各商標權人而言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30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當然包含持有性質故其持有行為應為寄藏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
屬寄藏行為之繼續為繼續犯,均應僅論以一罪
自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寄藏槍枝之犯罪事實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而合於自首之要件
且將自己原持有之上揭違禁物所取得之來源與所轉手之流向交代清楚外,尚須使犯罪調(偵)查人員,得以一併查獲相關涉案者,或因而防止他人利用該違禁物而發生重大危害治安之事件,始符合減免其刑之要件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153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05
   不受理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2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0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0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則係犯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其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至報告意旨認被告蔡○上開(四)之犯行,尚涉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嫌部分,查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0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係於111年6月20日核發,被告蔡○於111年6月24日中午12時許始由警執行告知及約制,此有該民事暫時保護令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告訴人楊○○亦坦言被告蔡○於該日上午11時對其施暴時尚不知有上開保護令等語,故被告蔡○主觀上既不知保護令之內容,則於111年6月24日上午11時許之犯行,顯難構成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四)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6.02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高○○、陳○○、李○○、李○○就上開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相互具狀撤回告訴,有其2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01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且其所涉此2罪間有危險犯、實害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不另論罪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等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1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29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1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被告吳○○所涉竊盜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宜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26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4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02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罪 112.05.3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桃園地方法院 業務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5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05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5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2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2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 112.05.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等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均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5.29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5.29
   不受理 
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基於同一犯罪決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尚有未洽)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6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30
   不受理 
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另由本院判決)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2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16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毀損債權 112.05.31
   不受理 
檢察官認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1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之罪嫌
尚難僅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訴遽入人於罪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應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傷害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0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 112.05.3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5.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0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9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31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49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無罪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等 112.05.31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25
   無罪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無罪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戴○」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派遣車手前往取款及收取車手所取得款項再交付集團上手(俗稱「收水」)之工作
宜蘭地方法院 侵占 112.05.24
   無罪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就業服務法 112.05.31
   無罪 
並非於5年內再違反揆諸前開說明,其行為與就業服務法第61條第1項後段之犯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自難遽以該罪相繩,應由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處以罰鍰之行政罰
揆諸首開說明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31
   無罪 
揆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9
   無罪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云云
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幫助掩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3月間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經營之力樺企業社所申辦之中信帳戶(詳前開壹所載)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李○○,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使用前開帳戶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無罪 
對於徐○○本案詐欺告訴人行為之實行或結果之發生自不生助益作用,客觀上未能給予正犯有效之助益,自應屬無效幫助之行為,依據前開說明,基於謙抑原則,刑法不予非難,自難論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5
   無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02
   無罪 
逃避檢警人員追緝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晚間8時23分許,在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之7-11便利超商湖口門市店內,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企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自稱「李○○」之詐欺集團成員前開帳戶之密碼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12.06.01
   無罪 
就被告本案行為是否構成該犯罪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31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無罪 
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誣告 112.05.31
   無罪 
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無罪 
亦可預見委由他人以臨櫃或至操作自動付款設備等方式提領款項後再輾轉交付常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目的在於取得詐欺所得贓款,且足以掩飾該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而妨礙檢警查緝,惟為美化自身金融帳戶金流,竟分為下列行為:(一)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4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陸續與暱稱「陳○○」、「廖○○」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約定由林○○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予「陳○○」、「廖○○」,再由其等代為匯入、匯出不明金流,容任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帳戶作為收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及妨礙檢警查緝之用,而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騙集團正犯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而公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無罪 
亦可預見委由他人以臨櫃或至操作自動付款設備等方式提領款項後再輾轉交付常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目的在於取得詐欺所得贓款,且足以掩飾該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而妨礙檢警查緝,惟為美化自身金融帳戶金流,竟分為下列行為:(一)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4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陸續與暱稱「陳○○」、「廖○○」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約定由林○○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予「陳○○」、「廖○○」,再由其等代為匯入、匯出不明金流,容任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帳戶作為收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及妨礙檢警查緝之用,而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騙集團正犯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而公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無罪 
具有幫助之犯意而應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30
   無罪 
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之犯罪無法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5.30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無罪 
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3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與林○○(暱稱「進財」、「進帳」,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878等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齊天大聖」、「秋」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收取詐欺款項工作(俗稱「收水」);復由被告邀約陳○○、謝○○(暱稱「二省」)、吳○○(暱稱「三星」)及黃○○(陳○○、黃○○所涉本件犯行,前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23、797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8、39號分別判決在案,另謝○○、吳○○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9號判決在案,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加入前揭詐欺犯罪組織,擔任領取贓款之車手,被告、林○○、謝○○、吳○○即共同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復由「秋」指示陳○○前往臺中市某便利商店,領取內含有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後,將附表所示銀行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交付給謝○○,再由謝○○以電腦查詢各該帳戶之金融卡餘額並更改提款密碼後交予陳○○等候指示,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附表所示之詐術,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進行詐騙,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齊天大聖」指示陳○○,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再將提領款項交付給謝○○,由謝○○轉交給吳○○,吳東峰轉交給黃鉦峰,再由黃○○在臺中市某處轉交予被告黃○○,謝○○、吳○○因此可獲得提領金額之3%、2%作為報酬
礙難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即率為被告此部分有罪之論斷,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罪疑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及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 112.05.29
   無罪 
並因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並造成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結果竟仍基於縱使上開情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5日14時許,閱覽臉書社群網站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暱稱「黃○○」之人所刊登「得物(毒)-有毒的運動×潮流×好物」廣告欲尋覓臺灣代理,以微信通訊軟體互加好友後,改與自稱「琪○」、微信軟體暱稱「毒」及「毒物代理」之人聯繫,被告前有網路銷售衣物經驗,並無鞋品代理經驗,亦未與合作對象簽訂契約保障以確保鞋品代理交易,也未待合作對象寄送代理商品銷售樣品確認代理身分為真,率而以微信通訊軟體提供己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對方
係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意之被告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中華郵政帳戶作為向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之用,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俱未論載尚難認檢察官已有起訴其等涉犯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之犯罪事實,法院自不得就此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審判,亦無從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判,併此敘明
或論以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共同正犯礙難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即率為被告此部分有罪之論斷,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罪疑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及無罪推定原則,此部分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可能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之部分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爰依法告發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31
   無罪 
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前揭法條及判決要旨和說明,依法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無罪 
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5.31
   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1
   無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無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112.05.31
   無罪 
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31
   無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無罪 
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31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恐嚇 112.05.30
   無罪 
尚難認屬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之惡害通知主觀上亦不足認有恐嚇犯意,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不得以該罪相繩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0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無罪 
雖有上揭證據資料可認定被告曾收受告訴人所給付上開款項但尚無證據證明被告自始即存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是被告本案之犯罪自能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保護令罪 112.05.30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6
   無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1
   無罪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02
   無罪 
致使無從形成有罪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29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01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
雖有部分行為在103年6月20日之前但行為終了時間已跨越至103年6月20日以後,核屬接續犯實質上一罪(如後述),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均係接續犯,而各論以包括一罪
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上揭說明,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01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
雖有部分行為在103年6月20日之前但行為終了時間已跨越至103年6月20日以後,核屬接續犯實質上一罪(如後述),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均係接續犯,而各論以包括一罪
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上揭說明,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31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屬署押,是公訴人於起訴書認被告陳○○就此部分亦係偽造署押,即有未洽,惟因公訴人認此與被告陳○○另所犯之偽造私文書罪間,具有階段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因認被告陳○○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臺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 112.05.30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無罪 
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本質上即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而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事證而使本院形成被告楊○○與同案被告吳○○間,具有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楊○○有利之認定
臺北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5.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無罪 
   無罪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以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就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記入不實帳冊罪
均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致使105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惟被告邱○○於106年並無為任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或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106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行為,106年度之財務報表之所以發生不實之結果,係因延續105年度財務報表而生(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是被告邱○○被訴106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㈢所示)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認被告吳○○、李○○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罪嫌
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吳○○、李○○無罪之諭知
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邱○○、吳○○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吳○○、邱○○無罪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陶瓷器347件、木雕柱2件、古董刀111件與、共同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揆諸前開說明,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李○○、吳○○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李○○、吳○○、康○○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論以攜帶兇器之要件惟於事實欄均未載被告李○○、吳○○、康○○係攜帶何兇器,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等有攜帶兇器前往案發現場,是起訴意旨雖有誤會,然被告四人各次所為構成同條項第4款之加重要件,且被告李○○、吳○○、周○○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並構成同條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已如上述,此僅為加重條件之減縮,被告四人所犯仍屬構成要件及法條相同之加重竊盜罪,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李○○、吳○○與同案被告康○○就犯罪事實二所為被告李○○、吳○○、康○○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衡酌其之犯罪類型、手法、時間間隔、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新北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5.25
共同犯圖利而容留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無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第1項、第5項之意圖營利而容留、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
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未見悔意另考量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年紀尚輕年僅19歲,社會經驗未臻成熟,本案僅媒介A女1人從事性交易,犯罪情節尚非甚為嚴重
然A女及B女分別為不同之人被告究係分別容留、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自應予分論併罰,尚無從論以一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公訴意旨認應僅應論以一罪云云,尚無可採,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認定為有罪部分既不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15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25日  
    應執行拘役35日,
...
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甚或未全盤知悉其他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之實際情形然既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集團成員行為,達犯罪目的,各就其等所犯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5.31
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贓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萬元罰金  
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贓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萬元罰金  
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媒介贓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  
...
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贓物罪
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媒介贓物罪
堪認被告鍾○○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適用上開累犯之規定加重,亦不致生被告鍾○○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就其所犯本件妨害公務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遞加重其刑
並無罪質上之關聯非同類型之犯罪,犯罪手段、動機亦屬有別,難認其對於本案犯行具有累犯之特別惡性及有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考量本案情節被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確有上開犯行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即難謂上開被告陳○○有何前揭犯行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  有期徒刑伍月  
   無罪 
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且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並無事實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01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致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然其主觀認知所提領者乃被告癸○○自己博弈所得或線上賭博之資金,難認其與被告癸○○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遑論,被告丑○○對於交付予被告癸○○之款項,被告癸○○仍須再行交予戊○○、庚○○乙節,毫無所悉,顯非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無從以加重詐欺、洗錢之共同正犯相繩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無罪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被告戊○○就如附表二編號3至4部分亦均有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收水等情,因認被告壬○○、戊○○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及被告戊○○如附表二編號3至4部分犯行所舉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即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不足認定其等確有起訴書所載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壬○○、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免其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之執行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免其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之執行
   無罪 
...
亦含有詐欺取財性質詳後述三、論罪科刑:㈠部分),雖符合刑法增定第339條之4第2款之規定,惟因被告3人行為時,尚無該條之立法,依罪刑法定主義,自無適用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處罰之餘地
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其所為附表一編號24、編號27、編號29所示犯行則均係犯同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其所為附表一編號24、編號27、編號29所示部分均係犯同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
相互知之甚詳則被告徐○○、吳○○、亥○○3人,顯與其他集團成員間,有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均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因係在同一日所為且行為客體,同為被害人丑○○,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及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施行之數個動作,而為接續犯,認屬單純一罪
係同時恐嚇告訴人F○○及其配偶地○○依上開判決意旨,乃一行為同時觸犯2個恐嚇取財罪,且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雖均已著手於恐嚇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均未生取得財物之犯罪結果,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犯罪手段與態樣均屬雷同,告訴人或被害人遭受侵害的法益,復同為財產法益,僅遭恐嚇取財而交付的金額有多寡之分,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併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被告徐○○、吳○○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與本案審理之犯罪行為並非同一行為
雖與其等經大陸地區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判決科刑之犯罪事實並非同一行為,原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因認被告吳○○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其此部分犯罪嫌疑尚有不足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免其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之執行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免其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之執行
   無罪 
...
亦含有詐欺取財性質詳後述三、論罪科刑:㈠部分),雖符合刑法增定第339條之4第2款之規定,惟因被告3人行為時,尚無該條之立法,依罪刑法定主義,自無適用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處罰之餘地
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其所為附表一編號24、編號27、編號29所示犯行則均係犯同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其所為附表一編號24、編號27、編號29所示部分均係犯同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
相互知之甚詳則被告丙○○、B○○、酉○○3人,顯與其他集團成員間,有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均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因係在同一日所為且行為客體,同為被害人E○○,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及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施行之數個動作,而為接續犯,認屬單純一罪
係同時恐嚇告訴人寅○○及其配偶亥○○依上開判決意旨,乃一行為同時觸犯2個恐嚇取財罪,且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雖均已著手於恐嚇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均未生取得財物之犯罪結果,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犯罪手段與態樣均屬雷同,告訴人或被害人遭受侵害的法益,復同為財產法益,僅遭恐嚇取財而交付的金額有多寡之分,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併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被告丙○○、B○○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與本案審理之犯罪行為並非同一行為
雖與其等經大陸地區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判決科刑之犯罪事實並非同一行為,原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因認被告B○○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其此部分犯罪嫌疑尚有不足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伍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無罪 
...
為被告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經起訴組織犯罪,且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為本訴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其他追加起訴之加重詐欺犯行,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足見其主觀上有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躲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故意,是被告確有共同隱匿移轉加重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甚明,自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告訴人張○○是否有因LINE暱稱「張○○」、「林○○」之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既有可疑,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與LINE暱稱「張○○」、「林○○」之人間具有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之情形,能否認定對告訴人張○○構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犯行,即有可議,自難僅以被告之自白認定其有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無罪 
...
為被告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經起訴組織犯罪,且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為本訴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其他追加起訴之加重詐欺犯行,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足見其主觀上有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躲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故意,是被告確有共同隱匿移轉加重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甚明,自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告訴人丁○○是否有因LINE暱稱「張○○」、「林○○」之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既有可疑,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與LINE暱稱「張○○」、「林○○」之人間具有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之情形,能否認定對告訴人丁○○構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犯行,即有可議,自難僅以被告之自白認定其有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5.29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無罪 
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就附表一編號1、2①所示部分,則同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個月)期間作為認定幫助逃漏營業稅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至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
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自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惟此部分因與被告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一編號2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29
共同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伍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丁○○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之妨害秩序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在場之人需給予在場之人精神或心靈上的鼓勵激發或支援,才能論以該罪,本件包括被告辛○○個人的供述、證人甲○○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稱被告辛○○並未下車,且證人甲○○在偵查中有特別證述其叫被告辛○○不要下車,被告辛○○對本案完全不知情,被告辛○○僅係跟隨其男友甲○○一同前往○○釣蝦場,並沒有助勢行為,至於傷害、毀損罪部分,被告辛○○並未動手,被告辛○○根本不知道何人會去,她只知道甲○○要載戊○○前往○○釣蝦場而已,與○○釣蝦場內下手實施的人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更無法預見會下手實施的人會犯傷害、毀損犯行,請諭知被告辛○○無罪判決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1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足見被告乙○○主觀上已認知到所加入的係詐欺集團此犯罪組織甚明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所為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至6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自無從再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此亦係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特別載明此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之原因
與前案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屬同一案件檢察官既已就該同一案件向新北地院提起公訴,並經該院判處有罪在案,本案檢察官再就此部分向本院起訴,即屬重複起訴,依法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與公訴意旨認被告在本案首次之加重詐欺犯行間,為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且遍觀卷內證據資料除了被告劉○○有為前揭不利於被告戴○○之供(證)述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對被告戴○○為無罪之諭知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1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足見被告己○○主觀上已認知到所加入的係詐欺集團此犯罪組織甚明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己○○就附表編號1所為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至6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自無從再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此亦係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特別載明此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之原因
與前案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屬同一案件檢察官既已就該同一案件向新北地院提起公訴,並經該院判處有罪在案,本案檢察官再就此部分向本院起訴,即屬重複起訴,依法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與公訴意旨認被告在本案首次之加重詐欺犯行間,為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且遍觀卷內證據資料除了被告庚○○有為前揭不利於被告辛○○之供(證)述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對被告辛○○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5.31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貳年  
   無罪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及同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同時致告訴人癸○○、戊○○之女劉○○死亡告訴人己○○受傷,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致死罪處斷
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懷疑存在,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壬○○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之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壬○○無罪判決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無罪 
...
乃被告參與該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然已堪認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應論以共同正犯
為該詐欺集團擔任監控人頭帳戶提供者使該詐欺集團可遂行犯罪而取得詐騙款項,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使本案告訴人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損害,並增加偵查機關追訴詐欺集團成員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
應衡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輕事由予以評價
且犯罪情節相同衡諸罪責相當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避免再次犯罪
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等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與詐欺集團成員仍存在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無罪 
   無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僅就其「參與本案詐騙集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5所載之3次取款行為」及「上開追加起訴書所載其與楊○○共同詐騙被害人王○○金錢之犯罪行為」予以追訴之意
及附表二編號18即上開追加起訴書所載其與楊○○共同詐騙被害人王○○金錢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被訴參與詐騙集團之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被訴參與詐騙集團之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認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等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等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與共同被告楊○○等人加入真實身分不詳之人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後分工為之,故其等所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至於其餘被害人被騙部分多由被告楊○○一人為之,少部分由被告沈○○、共同被告楊○○二人共同為之(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編號18)或由被告邱○○、共同被告楊○○二人共同為之(附表二編號7),或由共同被告楊○○指使不知情之他人,或知情但不能證明有參與犯罪組織意思之人協助領取詐得之贓款
在客觀上有一個具持續性、牟利性、有縝密計畫與分工並相互配合而實施犯罪之有結構性組織存在,亦不能證明被告沈○○、林○○、邱○○等三人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主觀犯意,是被告沈○○、林○○、邱○○等三人所為,無從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說明應認不能證明被告陳○○犯罪,依法應為被告陳○○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26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惟並未完成交易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黃○○部分因被告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均在109年7月15日前,應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並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助興等聯繫過程中所使用故應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均為有償行為其因證人洪○○、黃○○分攤費用而取得之款項共220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1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
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5.30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新北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5.30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其等雖已預見上情卻對此一可能之危害漠不關心,率然將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任意使用,致使上開金融帳戶終被利用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使用,是被告2人顯有縱使有人以上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不法犯行,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等20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依罪疑唯輕之證據原則本案應僅構成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1
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竊盜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一㈢、㈣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衡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犯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犯罪事實一㈢、㈣部分所犯之2次竊盜罪犯罪時間密接,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暨考量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等各情,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在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轉讓禁藥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轉讓禁藥未遂罪(持有部分屬階段行為不另論處)
桃園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5.10
犯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3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此與陷害教唆係因他人引誘或教唆始萌生販賣毒品犯意等情形,迥不相侔;而警方係以誘捕之方式予以查緝被告到案,並非對於原不具犯罪故意之人挑唆、引誘其犯罪,自非不法之偵查作為;然員警之目的既然在誘使被告出面予以緝捕,不可能真正與被告完成毒品交易行為,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又被告在警員埋伏監視之下遭逮捕,實際上被告亦未完成此次毒品交易,是本件核係因誘捕偵查而止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尚無疑義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依後述鑑定結果總純質淨重5.9788公克(即3.2765+2.5422+0.1601=5.9788)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0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卻仍貪圖不勞而獲之報酬以排解己身經濟窘況猶依對方指示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他人,並容任對方使用,顯對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供他人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之用,並不違反其本意,而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堪可認定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幫助之詐欺正犯行為已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加重要件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本案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侵害告訴人乙○○、丁○○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幫助犯衡諸被告之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嫌
亦係於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期間依上手「哥哥」之指示所為(詳如前述),故應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而本院已當庭諭知被告另涉犯前開罪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給予被告辯明之機會,已無礙於其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併予審理
而由詐欺犯罪組織其他不詳成員為之但其與「哥哥」及詐欺犯罪組織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提款、領取包裹及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所得財物之工作,均屬該詐欺犯罪組織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與「哥哥」及詐欺犯罪組織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本案各次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分別向告訴人羅○○、馮○○、吳○○、宋○○、陳○○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先後多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客觀上係於密接之時間所為且侵害之財產法益同一,主觀上亦係基於詐欺同一人之單一目的,應認係同一犯意,是其接續提領各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款項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部分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前開所犯之罪,均已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其一般洗錢罪輕罪原得減輕其刑部分,於量刑併予審酌
均於110年5月13日提領詐欺贓款編號3至5所示犯行,均於110年5月16日提領詐欺贓款,另犯罪事實二則於110年5月30日領取包裹,該3日每日犯罪所得各為2,000元,另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之犯罪所得則為3,000元,前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被告所為犯行之日期,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沒收欄所示)
同時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嫌等語惟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已知悉或可得而知詐欺犯罪組織其他成員係以冒用公務員之方式對被害人陳○○施以詐術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詳三、㈡、2所述),故被告此部分被訴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部分,無法證明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所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83號移送併辦被告對被害人吳○○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因各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或主觀上有加入三人以上所組成詐欺集團之意思存在自無從認定被告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又依檢察官之起訴意旨,係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與前述經論罪科刑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應適用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以預防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斟酌其犯罪情節、公訴人、被告暨辯護人之意見,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使其能重新納入法律秩序下之生活
嘉義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惟屬具有決定性之重要成員被告與「土豆」間顯係相互利用彼此行為以達犯罪目的,被告自應就其參與犯行與「土豆」所為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然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除被告及「土○」外有其他共犯共同施行本案詐術本院無從認定本案詐騙集團具有「三人以上之成員」,理由已論述如前,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客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等事實存在,更遑論公訴意旨所指本案詐騙集團是否確已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而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此足以認定為犯罪組織之要件,並未見檢察官具體舉證證明,本院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存在,自不得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成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分數次提領各該被害人匯入其帳戶之款項;另附表二編號1、2、5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後亦分數次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此等犯罪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應各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0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31
犯損壞他人天花板,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機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被告王○○雖非確知「吳○○」向告訴人石○○詐騙之經過然被告王○○參與取得告訴人石○○財物並隱匿其去向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各與「吳○○」相互利用分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自應就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
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被告王○○僅成立普通詐欺罪,不成立加重詐欺罪,理由如下:⒈按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劃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因此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3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已為本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是被告鐘○○○就首次參與詐騙告訴人石○○之行為,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二、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因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3罪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事實二、㈡部分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助長詐欺、洗錢之犯罪風氣;被告鐘○○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知悉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竟貪圖利益,加入詐欺集團,且依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提供帳戶及提領贓款之行為,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
應同時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自難認其主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就上開犯行,尚應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容有未洽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31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  
被告著手進行猥褻行為時其主觀上應係認為係利用A女在睡眠狀態而為猥褻行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成立成年人對於兒童犯乘機猥褻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收受贓物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1項收受贓物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竊得之款項為如上;而被告、阿○就上開犯罪所得分配不明自應以均分對被告較為有利,則其等2人每人可分得2分之1,約12268元(24535÷2=1226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萬2268元,因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15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0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即應寬認合於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減刑事由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罪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31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所為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均各係犯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犯同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嫌云云核諸被告此部分共犯洗錢犯行,係該當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要件,與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要件有間,容有未洽,惟其起訴基本社會事實與本院所認相同,爰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論究
前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後以110年度偵字第22398、22870號等案先行起訴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並經該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判決與該案首犯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確定在案,有被告上開等另案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稽,自不再與本件被告首犯之加重詐欺罪論以想像競合犯,重複評價,是併辦意旨於本件併論述被告犯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亦有未洽,併此敘明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均為共同正犯
衡其所犯情節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不合,應無依此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而於其上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作為刑法第57條量刑之審酌,併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5.3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修正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進而觸犯數罪名且成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然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本件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此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詐騙款項之可能,且據卷證內容顯示,被告從事前述行為,實際取得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等情,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明確,核為其實行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應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顯然足以隱匿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被告主觀上就此情亦有所悉且故意為之,是其所為核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洗錢行為,且因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匯款業經被告提領,並交予前來收款之「楊○○」、「阿○」,此部分自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既遂)
然因尚未發生製造上開款項之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故此部分應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①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部分(含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提款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10罪);②就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共3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並促成其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而屬整體詐欺、洗錢行為分工之一環,足徵被告就如事實欄所示詐欺告訴人、被害人乙節,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共同意思聯絡,並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利用他人之行為,達成詐欺、洗錢犯罪之結果,是其縱未親自向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運用之帳戶,然依上開說明,其仍應就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此部分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所犯者,應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1罪
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未遂罪等二罪名(共3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3罪)
係對不同被害對象實施詐術而詐得贓款所侵害者係不同個人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13罪)
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上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揆諸上開說明,爰將之列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顯然足以隱匿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被告主觀上就此情亦有所悉且故意為之,是其所為核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洗錢行為,且因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匯款業經被告提領,並交予前來收款之「楊○○」、「阿○」,此部分自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既遂)
然因尚未發生製造上開款項之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故此部分應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①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部分(含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提款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10罪);②就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共3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並促成其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而屬整體詐欺、洗錢行為分工之一環,足徵被告就如事實欄所示詐欺告訴人、被害人乙節,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共同意思聯絡,並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利用他人之行為,達成詐欺、洗錢犯罪之結果,是其縱未親自向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運用之帳戶,然依上開說明,其仍應就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此部分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所犯者,應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1罪
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未遂罪等二罪名(共3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3罪)
係對不同被害對象實施詐術而詐得贓款所侵害者係不同個人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13罪)
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上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揆諸上開說明,爰將之列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苗栗地方法院 贓物等 112.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緩刑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被告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起訴書犯罪事實並未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以上開對公眾散布之方法作為詐欺手段,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有該等情事,被告所為自無從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
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另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之要件雖為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仍應於量刑時併予評價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1、3、5、7至15」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2、6」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3至133」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4」所示詐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後持之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行為分別係在密接時間、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各係於相同日期在相同特約商店數次刷卡消費係在密接之時間對同一特約商店施行詐術,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至其餘各次犯行則係在不同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侵害不同法益)或在不同日期刷卡消費(犯罪時間非密接而客觀可分),應就各次刷卡消費分別成立詐欺取財罪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認,附此敘明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4」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各已著手於洗錢、詐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1、3、5、7至15」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2、6」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3至133」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4」所示詐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後持之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行為分別係在密接時間、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各係於相同日期在相同特約商店數次刷卡消費係在密接之時間對同一特約商店施行詐術,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至其餘各次犯行則係在不同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侵害不同法益)或在不同日期刷卡消費(犯罪時間非密接而客觀可分),應就各次刷卡消費分別成立詐欺取財罪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認,附此敘明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4」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各已著手於洗錢、詐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31
犯違反保護令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違反保護令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尚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正確應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嫌)等語
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13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26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賭博 112.05.31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01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因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請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等規定,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再定其應執行刑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29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5.31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5.31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9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29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5.29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5.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不受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6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0
犯竊盜罪,  拘役50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澎湖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02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所示、以實體簽名方式盜刷VISA金融卡而獲取住宿服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所示、以實體免簽名方式盜刷VISA金融卡而獲取住宿服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侵害邱○○之財產法益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6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竊盜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9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既遂罪嫌、所為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既遂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5.31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惟此部分與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七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三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5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2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5.31
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等 112.05.31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是公訴意旨認被告與共犯孫○○之犯行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惟其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確對該人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實行,且在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或其共犯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並幫助該成年人或其共犯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不受理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曾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11年3月2日16時23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真渴泡沫茶坊」聊天時,因細故發生口角,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在上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真渴泡沫茶坊」店內,以「現在最少有5個男人在跟你打炮(性行為)」之不實言論指摘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3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免訴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竊佔 112.05.31
   免訴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又被告係以同一行為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為想像競合犯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案與前案實為同一案件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免訴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4號審理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並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1年3月、1年1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可視為被告出於同一概括犯意而觸犯數個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甚為灼然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2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叁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益彰顯其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認本件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2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5.31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2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  2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5.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分別與犯罪事實中所載之同案被告李○○、暱稱「安○」、「香○」、「小○」、「波多野蘿蔔」及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員成員間,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就本件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就同一被害人、告訴人賴○○、廖○○、陳○○、吳○○、郭○○、王○○、張○○等人多次施用詐術致上述告訴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將個人款項轉入指定人頭帳戶,均係詐欺集團為達到詐欺取財目的,而侵害上開各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數次所為詐欺犯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及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5、9、12至17、19至21多次提領詐欺所得贓款行為,亦均基於同一收取詐欺贓款之目的,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提領同一被害人之款項之行為,此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屬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數次詐欺行為,及被告就同一被害人多次提領詐欺款項等行為,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即均自白洗錢犯行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本件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各次犯行,均因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依上開說明,被告就其所犯洗錢犯行之事實自白不諱,合於上開減刑規定,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併此敘明
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另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分別匯款至邱○○申辦並經詐騙後交付之帳戶內邱○○所涉犯幫助詐欺等案件,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91號、偵字第4681號、57634號、62482號、112年度偵字第98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害人郭○○、吳○○涉犯幫助詐欺等案件部分,亦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緝字第368、369號為不起訴處分,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51744、43654、37620、40119號、112年偵字第1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足認被告取得並轉交郭○○、邱○○、吳○○等人申辦交付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寄出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時,尚未移轉或掩飾隱匿任何詐欺犯罪所得亦無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等,當非著手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洗錢行為甚明,是此部分犯行,尚難認被告所為已著手而構成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分別與犯罪事實中所載之同案被告戊○○、暱稱「安安」、「香香」、「小雞」、「波多野蘿蔔」及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員成員間,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就本件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就同一被害人、告訴人黃○○、宇○○、巳○○、丙○○、卯○○、A○○、壬○○等人多次施用詐術致上述告訴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將個人款項轉入指定人頭帳戶,均係詐欺集團為達到詐欺取財目的,而侵害上開各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數次所為詐欺犯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及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5、9、12至17、19至21多次提領詐欺所得贓款行為,亦均基於同一收取詐欺贓款之目的,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提領同一被害人之款項之行為,此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屬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數次詐欺行為,及被告就同一被害人多次提領詐欺款項等行為,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即均自白洗錢犯行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本件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各次犯行,均因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依上開說明,被告就其所犯洗錢犯行之事實自白不諱,合於上開減刑規定,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併此敘明
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另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分別匯款至庚○○申辦並經詐騙後交付之帳戶內邱○○所涉犯幫助詐欺等案件,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91號、偵字第4681號、57634號、62482號、112年度偵字第98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害人寅○○、乙○○涉犯幫助詐欺等案件部分,亦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緝字第368、369號為不起訴處分,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偵字第51744、43654、37620、40119號、112年偵字第1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足認被告取得並轉交寅○○、庚○○、乙○○等人申辦交付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寄出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時,尚未移轉或掩飾隱匿任何詐欺犯罪所得亦無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等,當非著手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洗錢行為甚明,是此部分犯行,尚難認被告所為已著手而構成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2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不受理 
 
上訴,第二審 第368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上訴,第二審 第373條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  2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上訴駁回 
及各次竊取財物之價值等情狀而為刑之量定足認原審量刑時已詳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並具體說明量刑之理由,亦無逾法定刑度或濫用裁量權致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客觀上亦不生量刑輕重之裁量權濫用,難認有何違反罪刑法定相當原則之情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5.31
   上訴駁回 
   緩刑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  2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核被告庚○○如附表一編號3、4、7、13、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3、4、7、13、14所示犯行,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已如前述應認其等對洗錢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等所犯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等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核被告林○○如附表一編號3、4、7、13、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3、4、7、13、14所示犯行,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已如前述應認其等對洗錢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等所犯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等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  2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  
不僅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且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足見被告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  
不僅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且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足見被告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2
基隆地方法院 交通肇事逃逸等 112.05.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0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伍日  
   不受理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另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2
南投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6.01
   管轄錯誤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29
   管轄錯誤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2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1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1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01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5第1項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  1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罪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  1
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112.05.31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1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免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1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26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免訴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顯係檢察官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之1條第1項
A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均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渠等二人所犯上開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均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其等三人所犯上開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各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項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書在卷可稽,則被告對於不詳之人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詐欺犯罪組織做為人頭帳戶,用以收取犯罪所得及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乙節,應知之甚稔,從而,被告交付王道銀行及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時,對於該不詳之人收取上開2銀行帳戶資料係欲以該2帳戶作為收取詐騙他人財物及藉此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及去及所在之工具,當無不知之理,是其主觀上自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故意,亦堪以認定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第303第3款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1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31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4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  1
彰化地方法院 竊佔 112.05.31
   不受理 
此情經與前案不起訴處分及前案卷證相互對照後可知告訴人均為李○○,且告訴人在前案與本案指述被告構成犯罪之竊佔行為,皆係在○○鎮○○段000地號土地上種植作物之舉,行為標的及態樣俱屬相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1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累犯;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1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自屬變得之財物;如變價所得低於原利得(即如賤價出售)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獲有原利得之既存利益,並不因就已取得之原利得為低價變價之自損行為而受有影響,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以防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第1項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5.30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5.31
共同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又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又犯變造特種文書罪  拘役參拾日  
...
因而要求被告黃○○一併配合接受調查本即員警偵查犯罪合法職權之行使;又依卷存事證,員警要求被告黃○○配合之過程並未施用強制力,即便被告黃○○係被動應員警要求而一同前往警局說明,亦難認員警執行勤務過程有何瑕疵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
尚無證據可證被告係同時拾得被害人李○○遺失之皮夾及現金且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據以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1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
   緩刑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分別幫助該集團向附表壹編號一至三所示被害人犯前述罪名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幫助一般洗錢及情節較重(即犯罪所得金額最高)者處斷
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
均係幫助犯已如前述,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均於審理中自白犯行,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此受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加以宣告沒收
除涉及本院認定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外另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1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免訴 
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行時間介於110年6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間(依照附表一、二所示被告收受之帳戶使用於犯罪之期間)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就被告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前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709號提起公訴於111年2月23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並經該院於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所示犯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確定等情,有前開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可稽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  1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0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1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並不等同於向附表一、二之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王○○當時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至多僅能認定被告王○○主觀上對於上開帳戶可能作為詐欺、洗錢之工具有所預見,卻仍將帳戶資料提供給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且無從確信上開帳戶不被不法使用,而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後,當被告鄭○○要求被告王○○前去提款時,提款本身即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王○○既已預見帳戶可能成為他人實施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提領之款項極可能為詐欺取財所得一事,卻仍聽從不具信賴關係之被告鄭○○的指示前往提款,且以被告王○○之主觀認知,除了自己以外,其因提領款項行為而實際聯繫、接觸之人,尚有被告鄭○○、羅○○,人數已達三人,足見被告王○○之犯意,此時業已提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共同正犯」之故意,而與被告鄭○○、羅○○間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至為明確(被告鄭○○、羅○○部分,詳下述)
且無從確信犯罪事實不發生則被告羅○○為上開行為之時,主觀上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並不等同於向附表一、二之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鄭○○當時便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至多僅能認定被告鄭○○主觀上對於上開帳戶可能作為詐欺、洗錢之工具有所預見,卻仍將帳戶資料提供給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且無從確信上開帳戶不被不法使用,而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後,當施○○要求被告鄭○○找人陪同被告王○○提領款項時,被告鄭○○既已預見帳戶可能涉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帳戶內之款項極可能為詐欺取財所得一事,卻仍聽從不具信賴關係之施○○的指示要求被告王○○提款並找被告羅○○陪同,而以此分工方式與被告王○○、羅○○共同實施提領款項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以被告鄭○○之主觀認知,除了自己以外,其因本案犯行而實際接觸之人,尚有施○○、被告王○○、羅○○,人數已達三人,足見被告鄭○○之犯意,此時業已提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共同正犯」之故意,而與施○○、被告王○○、羅○○間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至為明確
本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提供帳戶供附表一之人匯款部分,本係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然當被告鄭○○受施○○的指示、被告王○○受被告鄭○○的指示須前往銀行提款時,渠等2人之犯意業已提升為「共同正犯」之犯意,而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罪數關係詳如後述)
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然因銀行行員發現有異通報警方到場處理,致被告王○○及羅○○未能順利提領款項,而未能達到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結果,因而未能洗錢得逞,此部分洗錢犯罪尚屬未遂,公訴意旨就被告3人此部分犯行認屬洗錢之既遂犯,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遂與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
同時幫助施○○所屬之詐欺集團向附表一、二之人詐欺取財及幫助實施洗錢(或幫助實施洗錢未遂)等犯行,亦即被告王○○、鄭○○所為「幫助詐欺集團向附表一之人詐欺、幫助洗錢」與「幫助詐欺集團向附表二之人詐欺、幫助洗錢」間,為一罪關係
而被告王○○、鄭○○所為「幫助詐欺集團向附表一、二之人詐欺、幫助洗錢」間又係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則被告王○○、鄭○○附表一編號2之「正犯」行為亦應吸收其他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之「幫助」行為,而論以1罪,再與附表一編號1之提領(正犯)行為分論併罰,共論以2罪
難認有悔意且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依照被告王○○本案之犯罪情節,難認有何顯可憫恕、情輕法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餘地
且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依照其犯罪之情節,本院認不宜為緩刑之宣告
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且無從確信犯罪事實不發生主觀上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即可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未遂)罪,不以知悉整體犯罪計畫內容為必要
因與起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為高低度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業經本院加以評價如前,亦即追加起訴所指之犯罪事實與起訴(即附表一編號2)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案件關係,且起訴部分繫屬在先、追加起訴部分繫屬在後,應屬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情形,揆諸上揭規定,追加起訴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9條第1項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  1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29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雖有致使告訴人心生不安或不悅然依卷內現存事證,自本案發生之原因、動機及事發過程,實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告訴人自由之意思,客觀上亦未達足以妨礙告訴人意思決定或身體活動自由,而發生強制作用之程度,且對於告訴人意思或行動自由權利之行使至多僅造成些微而短暫之影響,尚未逾越社會可容許之範疇,依刑法最後手段性、謙抑性之法理,以及強制罪應有之實質違法性要件,應認其所為不具有刑法上可非難性,自不得遽以強制罪相繩
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以強暴或脅迫方式,妨害告訴人自由行動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強度,無從使本院確信被告確有強制犯行,是被告罪嫌不足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1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5.31
   無罪 
   不受理 
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5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  1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5.31
犯攜帶兇器逾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6第1項後段
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  1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5.31
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之非法開發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開發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1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5.31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伍拾玖日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而為,且侵害同一被害人(即自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分別合為包括之一公然侮辱行為及加重誹謗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其目的無非係為使自訴人之名譽、社會評價受損故該等犯行間具有行為階段之重疊關係,屬犯罪行為之局部同一,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個相異之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上訴,第二審 第368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  1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上訴駁回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1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