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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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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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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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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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甲編號9、10各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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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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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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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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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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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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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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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甲編號9、10各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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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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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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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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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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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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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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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甲編號9、10各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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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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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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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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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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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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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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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甲編號9、10各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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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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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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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強制猥褻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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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共拾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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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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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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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身分遭揭露,爰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及其他足資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而不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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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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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自有未當,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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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對法律規範之信賴與恪守等情就被告所犯各罪之整體非難評價應予減輕,並自刑罰經濟、責罰相當之總體考量,衡酌被告之人格特性、再社會化之預防需求、數罪關係等整體要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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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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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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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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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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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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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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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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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前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領取裝有陳○如所寄出之裝有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交由「鄭○○」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得以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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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5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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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互有犯意聯絡且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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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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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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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上開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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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5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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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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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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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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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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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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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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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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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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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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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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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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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著手實施竊盜之犯行是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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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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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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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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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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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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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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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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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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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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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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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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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均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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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其參與前案同一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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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其就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與前案中之加重詐欺犯行,既已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並經另案判決確定,則被告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此部分原均應諭知免訴判決,惟檢察官既認此部分與前述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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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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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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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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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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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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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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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均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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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其參與前案同一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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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其就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與前案中之加重詐欺犯行,既已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並經另案判決確定,則被告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此部分原均應諭知免訴判決,惟檢察官既認此部分與前述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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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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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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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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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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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就犯罪事實一㈢、二、四㈡至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7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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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
係在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差僅2分鐘)實施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數罪,尚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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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在夾娃娃機店內不同之娃娃機臺分別竊取個人財物應認其係對各屬獨立的財產監督權侵害,參諸上開說明意旨,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侵害數個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
則被告丁○○既係於行竊得手離去現場後經過約半小時始再次返回現場,並行竊在不同娃娃機臺內之財物,顯見其行為確屬可分,犯意亦非單一,該2次竊盜行為均具有獨立性,自不得認僅成立接續犯,而應為數罪之評價,分論併罰,始符刑罰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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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實際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應就被告丁○○此部分犯罪所得於該次犯行項下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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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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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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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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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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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就犯罪事實一㈢、二、四㈡至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7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
係在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差僅2分鐘)實施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數罪,尚有未洽
|
係在夾娃娃機店內不同之娃娃機臺分別竊取個人財物應認其係對各屬獨立的財產監督權侵害,參諸上開說明意旨,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侵害數個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
則被告丁○○既係於行竊得手離去現場後經過約半小時始再次返回現場,並行竊在不同娃娃機臺內之財物,顯見其行為確屬可分,犯意亦非單一,該2次竊盜行為均具有獨立性,自不得認僅成立接續犯,而應為數罪之評價,分論併罰,始符刑罰公平原則
|
為達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實際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應就被告丁○○此部分犯罪所得於該次犯行項下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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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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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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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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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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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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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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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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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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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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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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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29罪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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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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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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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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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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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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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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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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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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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後洗錢之犯行均觸犯幫助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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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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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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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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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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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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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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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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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乙○○、利○○、蔡○○、歐○○○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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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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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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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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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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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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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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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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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己○○、丙○○、乙○○、甲○○○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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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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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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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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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係基於貶抑告訴人人格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而侵害同一被害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強暴侮辱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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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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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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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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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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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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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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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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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告訴人收取帳戶提款卡及提領帳戶內款項,並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被告與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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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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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減刑規定其所犯洗錢罪雖為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但本院於量刑時仍應斟酌上述洗錢之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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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與該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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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為前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所包攝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依前揭說明,本案此部分應為免訴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名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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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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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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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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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搶奪 1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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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搶奪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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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搶奪未遂罪;就被害人黃○○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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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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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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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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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提供之數量甚多所分擔參與之部分係屬本案重要犯罪情節,依其實際參與分擔之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判斷,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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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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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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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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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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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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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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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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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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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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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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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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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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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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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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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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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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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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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件起訴書及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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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於竊盜行為而未生犯罪結果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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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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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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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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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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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5至6、編號8至12、編號16、編號19至20、編號22、編號24至37、編號39至42、編號45至53、編號55至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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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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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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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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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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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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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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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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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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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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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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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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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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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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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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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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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罰金參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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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詐欺取財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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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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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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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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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從依行為日期論以接續犯一罪是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云云,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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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犯罪事實一㈠之行為均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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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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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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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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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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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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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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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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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就附表一編號2(即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所載罪數稍嫌疏略,業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及於蒞庭時當庭更正、補充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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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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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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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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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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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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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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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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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㈡被告於上開時間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犯行,分別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著手實行階段並無明顯區隔,且主觀上均係以侵占款項為最終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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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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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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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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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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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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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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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9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佐證被告為累犯,就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已盡實質舉證責任,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檢察官亦說明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且前後所犯之犯罪類型、手段、種類與法益侵害結果均相同,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以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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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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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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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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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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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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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侵害其等財產法益及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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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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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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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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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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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李○○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李○○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李○○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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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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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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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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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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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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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密接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且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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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前揭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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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一般洗錢未遂犯行另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之要件,其情節較既遂者輕微而得予減輕,又被告前揭所犯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分別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前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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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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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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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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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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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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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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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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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法院上述說明均不會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發生想像競合關係,且起訴書亦載明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是本院之審理範圍自不包含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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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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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犯行時間上有間隔3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為數罪關係,而非集合犯或接續犯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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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尚得透過定執行刑之方式獲得刑期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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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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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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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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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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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惟被告於偵訊中供稱:「(你如何將提款卡提供給對方?)我提供存摺封面給對方我再幫忙把錢領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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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係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分工擔任人頭帳戶提供者兼提款車手之任務,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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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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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部分與已起訴之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犯行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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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在決定處斷刑時,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法理,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刑,僅能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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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為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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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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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應於該案中論處而非本案審理範圍);並基於縱所收取之款項係詐欺所得之贓款及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由本案詐欺集團綽號「人生如茶」之成員於110年10月22日前某時許,向林○○佯稱可投資淘寶彩券獲利,致林○○誤信為真而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後,復由綽號「天諾」之詐欺集團成員要求林○○須提供金融帳戶供其匯款,並將所匯入之款項轉匯或提領轉交予代理商,其方可取得獲利云云,致林○○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辦之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湖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女兒洪○○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溪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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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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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係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分工擔任收取詐欺贓款之收水任務,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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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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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在決定處斷刑時,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法理,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僅能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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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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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持有子彈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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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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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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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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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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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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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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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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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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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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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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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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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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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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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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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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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不詳之詐欺人員分別向告訴人鍾○○、王○○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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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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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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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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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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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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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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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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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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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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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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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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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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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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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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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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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乙○○、丁○○詐欺取財及利用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復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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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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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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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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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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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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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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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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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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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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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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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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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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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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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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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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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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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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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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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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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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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附表編號1、3、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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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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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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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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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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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附表一編號1至7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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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並擔任提款或轉帳之工作惟其與「王○○」間互相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依上開說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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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均依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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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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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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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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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仍無視刑罰禁令再次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足見其未因前案習得教訓,猶心存僥倖,違反罪質相同之禁令,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其特別惡性,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應無違反比例原則,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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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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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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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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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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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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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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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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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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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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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告訴人之隱私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同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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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第2款、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第2款、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僅依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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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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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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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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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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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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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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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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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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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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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案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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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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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所參與之該行為乃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陳○○、容○○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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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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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併此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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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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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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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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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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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告訴人李○○、林○○及朱○○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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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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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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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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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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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服用安眠藥致不能安全駕駛,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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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而被告雖以一駕駛行為同時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3款惟依前開說明,仍應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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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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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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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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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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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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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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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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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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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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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觸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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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發生竊盜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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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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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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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並非詐欺或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復無證據得證明被告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被告提供帳戶雖有幫助他人實現詐欺、洗錢犯罪之故意,然畢竟未有為自己實行詐欺、洗錢犯罪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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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除附件一附表編號5外);就附件一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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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件一起訴書附表及附件二、三併辦意旨書所示之數被害人並幫助詐欺集團於提領被害人等人(除附件一附表編號5未生詐欺取財之結果外)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除附件一附表編號5未生洗錢之結果外),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名及幫助詐欺取財未遂、幫助洗錢未遂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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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否認有獲得報酬綜觀卷內資料,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或贓款等犯罪所得,檢察官對此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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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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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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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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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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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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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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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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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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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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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與本案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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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所為均係幫助犯難認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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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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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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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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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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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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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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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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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造成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㈣之各告訴人、被害人蒙受1萬元、48萬8,000元、6,000元、4萬2,000元之財產損失除其中犯罪事實一、㈠竊得告訴人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犯罪事實一、㈡被害人黃○○○管領之手錶(懷錶)及金手錶各1只,有經警尋獲扣案並發還與各告訴人、被害人外,其餘竊得之物均未經被告發還或與各告訴人、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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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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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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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本案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並使金錢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範之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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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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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於本案僅擔任「收水」角色惟其既加入詐欺集團,與「齊天大聖」、「虎○」、「秋」、陳○○、謝○○、吳○○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形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應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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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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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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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情節及侵害法益具有類似性且犯罪時間相近,綜合被告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於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3年6月以下定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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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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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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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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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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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18人為洗錢犯行侵害數人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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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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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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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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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妨害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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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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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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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罪;被告王○○就上開犯罪事實二之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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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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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同法第305條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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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所犯之罪質不同二者不法關聯性甚微,復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尚難僅因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遽認被告2人有何特別惡性存在,故不加重其刑,惟於法定刑範圍內斟酌刑法第57條事項之量刑,另評價其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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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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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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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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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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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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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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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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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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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於本案擔任提供帳戶及提款車手之角色惟其既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陳○」、「A○」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形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就本案犯行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應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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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為達同一目的,而侵害同一告訴人丁○○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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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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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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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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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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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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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分別侵害如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各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然因其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之行為,僅有一個,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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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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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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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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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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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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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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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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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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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在場助勢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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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丁○○所為係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在場助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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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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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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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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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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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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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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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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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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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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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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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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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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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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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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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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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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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附表編號2、7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之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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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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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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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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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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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附表編號2、7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之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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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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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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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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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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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453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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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5、附表二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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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均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均有誤會,詳述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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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數次提領行為,分別侵害告訴人黃○○、I○○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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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等既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為遂行彼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依照上開說明,自應就其等所參與犯罪計畫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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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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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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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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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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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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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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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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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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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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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㈥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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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地方法院 違反漁業法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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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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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之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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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漁業法第60條第1項之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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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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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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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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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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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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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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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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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事實欄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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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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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且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亦均相類,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是本院認為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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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係檢察官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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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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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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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說明就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之首次詐欺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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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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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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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如前述且使各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非少,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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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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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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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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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如前述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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