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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 20230630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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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甲編號9、10各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甲編號9、10各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甲編號9、10各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甲編號9、10各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強制猥褻 112.06.27
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共拾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均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身分遭揭露,爰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及其他足資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而不揭露
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罪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自有未當,附此敘明
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對法律規範之信賴與恪守等情就被告所犯各罪之整體非難評價應予減輕,並自刑罰經濟、責罰相當之總體考量,衡酌被告之人格特性、再社會化之預防需求、數罪關係等整體要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前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領取裝有陳○如所寄出之裝有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交由「鄭○○」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得以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5罪
均互有犯意聯絡且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上開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5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同時著手實施竊盜之犯行是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
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均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僅為其參與前案同一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
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其就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與前案中之加重詐欺犯行,既已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並經另案判決確定,則被告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此部分原均應諭知免訴判決,惟檢察官既認此部分與前述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均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僅為其參與前案同一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
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其就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與前案中之加重詐欺犯行,既已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並經另案判決確定,則被告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此部分原均應諭知免訴判決,惟檢察官既認此部分與前述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就犯罪事實一㈢、二、四㈡至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7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在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差僅2分鐘)實施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數罪,尚有未洽
係在夾娃娃機店內不同之娃娃機臺分別竊取個人財物應認其係對各屬獨立的財產監督權侵害,參諸上開說明意旨,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侵害數個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則被告丁○○既係於行竊得手離去現場後經過約半小時始再次返回現場,並行竊在不同娃娃機臺內之財物,顯見其行為確屬可分,犯意亦非單一,該2次竊盜行為均具有獨立性,自不得認僅成立接續犯,而應為數罪之評價,分論併罰,始符刑罰公平原則
為達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實際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應就被告丁○○此部分犯罪所得於該次犯行項下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就犯罪事實一㈢、二、四㈡至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7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在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差僅2分鐘)實施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數罪,尚有未洽
係在夾娃娃機店內不同之娃娃機臺分別竊取個人財物應認其係對各屬獨立的財產監督權侵害,參諸上開說明意旨,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侵害數個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則被告丁○○既係於行竊得手離去現場後經過約半小時始再次返回現場,並行竊在不同娃娃機臺內之財物,顯見其行為確屬可分,犯意亦非單一,該2次竊盜行為均具有獨立性,自不得認僅成立接續犯,而應為數罪之評價,分論併罰,始符刑罰公平原則
為達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實際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應就被告丁○○此部分犯罪所得於該次犯行項下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29罪  有期徒刑2年  
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後洗錢之犯行均觸犯幫助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
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乙○○、利○○、蔡○○、歐○○○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
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己○○、丙○○、乙○○、甲○○○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6.26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主觀上係基於貶抑告訴人人格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而侵害同一被害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強暴侮辱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26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亦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然被告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告訴人收取帳戶提款卡及提領帳戶內款項,並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被告與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符合上述減刑規定其所犯洗錢罪雖為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但本院於量刑時仍應斟酌上述洗錢之減刑事由
應以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與該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論罪
已為前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所包攝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依前揭說明,本案此部分應為免訴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名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0
犯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搶奪 112.06.29
犯搶奪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搶奪未遂罪;就被害人黃○○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112.06.20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且提供之數量甚多所分擔參與之部分係屬本案重要犯罪情節,依其實際參與分擔之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判斷,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7
犯竊盜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6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件起訴書及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著手於竊盜行為而未生犯罪結果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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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5至6、編號8至12、編號16、編號19至20、編號22、編號24至37、編號39至42、編號45至53、編號55至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6.28
犯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苗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28
犯竊盜罪  罰金參仟元  
又犯詐欺取財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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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亦無從依行為日期論以接續犯一罪是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云云,並非可採
應與犯罪事實一㈠之行為均分論併罰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就附表一編號2(即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所載罪數稍嫌疏略,業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及於蒞庭時當庭更正、補充如上】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7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 112.06.27
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㈡被告於上開時間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犯行,分別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著手實行階段並無明顯區隔,且主觀上均係以侵占款項為最終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6.27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9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佐證被告為累犯,就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已盡實質舉證責任,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檢察官亦說明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且前後所犯之犯罪類型、手段、種類與法益侵害結果均相同,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以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而侵害其等財產法益及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李○○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李○○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李○○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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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時間密接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且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前揭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一般洗錢未遂犯行另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之要件,其情節較既遂者輕微而得予減輕,又被告前揭所犯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分別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前揭事由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6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6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依最高法院上述說明均不會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發生想像競合關係,且起訴書亦載明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是本院之審理範圍自不包含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合先敘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與本案犯行時間上有間隔3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為數罪關係,而非集合犯或接續犯之關係
若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尚得透過定執行刑之方式獲得刑期減讓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惟被告於偵訊中供稱:「(你如何將提款卡提供給對方?)我提供存摺封面給對方我再幫忙把錢領出來
而係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分工擔任人頭帳戶提供者兼提款車手之任務,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
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然此部分與已起訴之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犯行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在決定處斷刑時,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法理,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刑,僅能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為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附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7
自應於該案中論處而非本案審理範圍);並基於縱所收取之款項係詐欺所得之贓款及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由本案詐欺集團綽號「人生如茶」之成員於110年10月22日前某時許,向林○○佯稱可投資淘寶彩券獲利,致林○○誤信為真而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後,復由綽號「天諾」之詐欺集團成員要求林○○須提供金融帳戶供其匯款,並將所匯入之款項轉匯或提領轉交予代理商,其方可取得獲利云云,致林○○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辦之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湖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女兒洪○○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溪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
分別係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而係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分工擔任收取詐欺贓款之收水任務,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
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在決定處斷刑時,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法理,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僅能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9
犯非法持有子彈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6.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不詳之詐欺人員分別向告訴人鍾○○、王○○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共同犯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乙○○、丁○○詐欺取財及利用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復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衡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就附表編號1、3、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
就附表一編號1至7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僅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並擔任提款或轉帳之工作惟其與「王○○」間互相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依上開說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均依一般洗錢罪論處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卻仍無視刑罰禁令再次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足見其未因前案習得教訓,猶心存僥倖,違反罪質相同之禁令,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其特別惡性,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應無違反比例原則,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法加重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6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嘉義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等 112.06.28
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參月  
侵犯告訴人之隱私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同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
分別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第2款、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第2款、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僅依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即可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共同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為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僅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是本案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惟其所參與之該行為乃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陳○○、容○○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併此陳明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侵害告訴人李○○、林○○及朱○○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服用安眠藥致不能安全駕駛,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而被告雖以一駕駛行為同時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3款惟依前開說明,仍應僅成立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8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
係一行為觸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
其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發生竊盜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畢竟並非詐欺或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復無證據得證明被告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被告提供帳戶雖有幫助他人實現詐欺、洗錢犯罪之故意,然畢竟未有為自己實行詐欺、洗錢犯罪之意思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除附件一附表編號5外);就附件一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件一起訴書附表及附件二、三併辦意旨書所示之數被害人並幫助詐欺集團於提領被害人等人(除附件一附表編號5未生詐欺取財之結果外)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除附件一附表編號5未生洗錢之結果外),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名及幫助詐欺取財未遂、幫助洗錢未遂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既遂罪
且其否認有獲得報酬綜觀卷內資料,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或贓款等犯罪所得,檢察官對此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因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與本案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所為均係幫助犯難認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分別造成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㈣之各告訴人、被害人蒙受1萬元、48萬8,000元、6,000元、4萬2,000元之財產損失除其中犯罪事實一、㈠竊得告訴人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犯罪事實一、㈡被害人黃○○○管領之手錶(懷錶)及金手錶各1只,有經警尋獲扣案並發還與各告訴人、被害人外,其餘竊得之物均未經被告發還或與各告訴人、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使本案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流向難以追查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並使金錢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範之洗錢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而於本案僅擔任「收水」角色惟其既加入詐欺集團,與「齊天大聖」、「虎○」、「秋」、陳○○、謝○○、吳○○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形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應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對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犯罪手段、情節及侵害法益具有類似性且犯罪時間相近,綜合被告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於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3年6月以下定其刑期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18人為洗錢犯行侵害數人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妨害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罪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罪;被告王○○就上開犯罪事實二之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同法第305條恐嚇罪
與本案所犯之罪質不同二者不法關聯性甚微,復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尚難僅因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遽認被告2人有何特別惡性存在,故不加重其刑,惟於法定刑範圍內斟酌刑法第57條事項之量刑,另評價其罪責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而於本案擔任提供帳戶及提款車手之角色惟其既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陳○」、「A○」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形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就本案犯行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應就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為達同一目的,而侵害同一告訴人丁○○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分別侵害如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各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然因其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之行為,僅有一個,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罪
臺東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27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在場助勢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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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丁○○所為係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在場助勢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附表編號2、7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之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附表編號2、7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之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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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45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5、附表二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認均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均有誤會,詳述如後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數次提領行為,分別侵害告訴人黃○○、I○○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惟其等既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為遂行彼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依照上開說明,自應就其等所參與犯罪計畫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
同時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等語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6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㈥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金門地方法院 違反漁業法等 112.06.28
犯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之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漁業法第60條第1項之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免訴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事實欄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且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亦均相類,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是本院認為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顯係檢察官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依上說明就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之首次詐欺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業如前述且使各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非少,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說明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業如前述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說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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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112.06.29
犯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共伍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297條第1項之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圖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及同條第2項之圖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共5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就事實欄之㈡、㈢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販售對象同一販賣次數僅一次且未遂,犯罪情節當非大中盤毒梟者可資等同並論,復於犯後坦認犯罪,並對犯罪細節著實供承不諱,確見其悔悟之意,是以被告所犯情節及行為後之態度,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認為其所犯本件販毒犯行,即使依前開規定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堪認其犯罪之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再遞減之
及本件之犯罪情狀(即販賣少量毒品予佯裝買家之員警)本院認其歷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7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公司法等 112.06.21
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不實財務報表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13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驅逐出境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28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選罷法 112.06.28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對於選舉公正之危害程度等情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27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50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6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1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0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21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8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修正前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7
犯竊佔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苗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29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且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苗栗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2.06.21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又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人之生命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足見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誣告 112.06.28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
臺中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條例等 112.06.28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應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該參與犯罪組織與此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有所重合被告3人所為自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7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112.06.27
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7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縱然該款項最終未遭轉出而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亦僅係該名不詳之人之一般洗錢犯行未能遂行而已
被告所為僅係助益他人遂行其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之實現屬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事前與從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有何共同謀議之情事,故難認被告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間,有共同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不問使用被告所交付將來銀行帳戶資料、國泰商銀帳戶資料之人是否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加重事由,被告既僅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均僅成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無從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而供他人從事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使用是應認僅有單一幫助行為,各論以1個幫助一般洗錢罪、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侵害告訴人丑○○等18人、被害人地○○等5人之財產法益並觸犯前述幫助一般洗錢、幫助一般洗錢未遂、幫助詐欺取財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罪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7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應整體適用行為時法即112年5月24日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論處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嫌惟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該部分之犯罪情節,此觀偵查檢察官詳述販毒廣告訊息內容及其所代表意涵、敘明毒品咖啡包所含毒品成分即明,揆諸前揭說明,尚不因偵查檢察官漏論起訴法條,即可率謂前開犯行未經起訴
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並無關於該毒品成分純質淨重之檢驗結果,無從遽認被告此部分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自不須贅述被告所犯是否吸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被告與同案被告陳○○等7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彼等各自參與情形詳犯罪事實欄一與附表一)
準此以言被告參與「Uniqlo」販毒組織期間,依組織內既定分工實施販賣毒品犯行,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其後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行,及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間,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於起訴前未經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就此部分犯罪事實進行訊問而檢察官逕行起訴後,被告即於本院審理期間自白其涉有該犯行,是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故於比較想像競合犯所涉各罪之法定刑輕重後僅從一重罪處斷,而非逕予分論併罰,惟此時輕罪部分並非已被重罪吸收而不復存在,仍具有節制法院量刑之作用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6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伍日  
又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被告前揭所辯並無可採,綜上所述,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均係罪質相同、實施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相似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圩衡被告所犯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6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玖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公司之財產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6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並不等同於向乙○○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實施詐騙之人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乙○○之行為,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被告既於審理時坦承洗錢部分之犯罪事實,本院自當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保護令 112.06.12
犯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家庭暴力防制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
應屬單純一罪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7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或相近之地點,持提款卡先後分別接續數次提領同一告訴人匯入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係各本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相同或相近地點所為之數舉動,均各屬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分別侵害同一人之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7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8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足信被告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構成犯罪之事實並無不發生之確信,心態上顯然對於其行為成為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嘉義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27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  有期徒刑玖月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期約賄賂罪
且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其經此偵審教訓及前開罪刑宣告,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前開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7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與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間有法條競合之關係;又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9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分別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8
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  
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  
又犯非法製造子彈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  
...
業已經公訴意旨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敘明然漏引法條,此部分屬起訴範圍,本院仍得審理,附此敘明
應為製造具殺傷力之爆裂物、子彈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9人施以詐術致被害人9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被告此舉同時達成幫助掩飾、隱匿詐欺所得真正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但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欺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被害人等交付財物得逞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轉匯該等帳戶內款項至不明帳戶之方式,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係以同一行為幫助上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責難性較小然其為貪圖利益,而交付上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同時增加告訴人、被害人等事後向幕後詐欺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有不該
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7
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 112.06.27
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6.21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係犯係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21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緩刑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
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包括於交付賄賂之賄選罪內並不另論預備賄選罪,併此敘明
是其等所犯行賄罪部分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且與被告李○○以外之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未必相識惟其既預見被告李○○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可能從事詐欺犯罪,被告劉○○仍提供上開銀行帳戶資料,並參與提領匯入帳戶之款項,將領得款項轉交予被告李○○,而為詐欺集團詐欺及洗錢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部分,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為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惟查,被告劉○○於本案僅擔任車手,對於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施用之詐術細部手法應無從知悉或有所認識,自不能逕認其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惟此僅為加重條件之刪減,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26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6.26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另其行使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且係交付予告訴人而行使,行為間有局部重疊關係,應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犯行,是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然本院已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刑宣告,是被告如確實履行,已足以剝奪其此部分之犯罪利得,又被告若未能履行,不僅需負擔緩刑可能遭撤銷之不利益,且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告訴人得持本判決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從而,本院認就被告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再予以沒收、追徵,被告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6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殺人 112.06.13
犯殺人罪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雙方是有討論謀為同死的離開方式應為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且因被告係謀為同死犯下該罪,應有刑法第275條第4項得免除其刑之適用
自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相關罰則規定,是以應依刑法關於殺人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倘僅處以10至15年有期徒刑之長期自由刑尚屬過輕,不足以評價其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另考量被告現年僅32歲,而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令其與社會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是本院認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已足使被告與社會長期隔離,尚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7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28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俱坦認犯罪事實在卷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共同犯毀越門窗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及安全設備竊盜罪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是其等就此部分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被告賴○○附表編號28至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屬接續犯是對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各應僅論以一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分別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張○○擔任提供帳戶及提領款項之工作被告賴○○、王○○擔任將款項轉交之工作,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而損失前揭財物非微,且其等所為據以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騙款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蒙受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生危害非輕
被告王○○則向被告張○○、賴○○收取款項轉交上手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其等有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其等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33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6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6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7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6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6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6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6.28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112.06.2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6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9
   不受理 
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因而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因而過失傷害罪嫌而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6.27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6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0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27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1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無罪 
即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依上開規定與判決意旨等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本件被告被訴之犯行均尚屬無法證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112.06.21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1
   無罪 
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1
   無罪 
依其認知形同短暫出借自己帳戶給親近的男友、甚或是日後結婚之對象使用,自與一般提供帳戶有罪乃無端出借甚至出售帳戶予陌生人的情形有別,被告並非恣意提供帳戶予他人,毫不在乎帳戶使用情形與後果,是公訴人於本案並未提出足夠積極證據證明並說服本院,依據前述說明,尚不得以被告供述可能有若干疑點,便推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為他人幫助詐欺的犯意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26
   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1
   無罪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6.29
   無罪 
因未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此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無罪 
因未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此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南投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 112.06.28
   無罪 
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甲男、乙男均有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行有罪之心證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7
   無罪 
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是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爰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6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6.28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12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然並未嚴重、直接破壞社會秩序或因而衍生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容有不同,其持有行為所生之抽象危險非高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二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有參與被告周○○、江○○共同詐欺告訴人張○○○部分無證據證明被告周○○、江○○有參與被告李○○詐欺告訴人張○○○部分,是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周○○、江○○、李○○就前開事實,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告訴人張○○○之犯意聯絡,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語,容屬誤會,應予指明
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有參與被告周○○、江○○共同詐欺告訴人張○○○部分無證據證明被告周○○、江○○有參與被告李○○詐欺告訴人張○○○部分;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周○○、林○○有參與被告陳○○詐欺告訴人林○○○14萬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有參與被告周○○、林○○共同詐欺告訴人林○○○13萬8千元部分,是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周○○、江○○、李○○就前開詐欺告訴人張○○○部分之事實,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告訴人張○○○之犯意聯絡,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周○○、林○○、陳○○就前開詐欺告訴人林○○○部分之事實,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告訴人林○○○之犯意聯絡,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語,均有誤會,應予指明
係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復認被告周○○、林○○、陳○○就告訴人林○○○部分,係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然並無證據證明有檢察官所指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情事,而僅係分別單獨1人或2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已如前述,因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逐一調查詢問,無礙被告周○○、江○○、李○○、林○○、陳○○等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於接續犯而應評價為一罪
然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被告江○○與被告周○○詐欺告訴人張○○○260萬元、390萬元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為其等2人之犯罪所得且未經發還與告訴人張○○○,綜合本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尚無法區分被告江○○與葛○○間實際之分得數,參酌前揭說明,被告江○○與葛○○就上開犯罪所得之分配狀況既未臻具體、明確,爰按比例平均分擔,亦即被告江○○就前開犯罪所得應按2分之1比例即6萬5千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為其等2人之犯罪所得綜合本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尚無法區分被告周○○與被告江○○間實際之分得數,參酌前揭說明,其等2人就上開犯罪所得之分配狀況既未臻具體、明確,應按比例平均分擔,即每人為130萬元
為被告李○○之犯罪所得被告李○○迄今尚未返還予告訴人張○○○,且如諭知沒收、追徵亦查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後續不詳之人如何處理款項被告應該完全不清楚,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的原則,難以認為被告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且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兩者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可以認為被告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屬於想像競合犯,依照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洗錢罪處斷(最高法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益○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主觀上已預見上開行為極可能涉及不法犯罪,惟因其需款孔急,而容任「林○○」及其所屬犯罪集團使用其名下帳戶收取不法款項,並依指示提款後轉交之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另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涉先係以能兌換人民幣之訊息,而後再提供中國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通知單、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通知單等虛偽單據,表示已將告訴人蔡○○所需之人民幣匯至蔡○○指定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及已將告訴人呂○○所需之人民幣匯至呂○○所指定之帳戶內,藉以取信於告訴人蔡○○、呂○○2人,告訴人蔡○○因而匯款新臺幣1萬2,208元、2萬3,870元至被告之兆豐銀行帳戶內,告訴人呂○○因而匯款新臺幣6萬8,960元至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之帳戶內,被告章○○顯係以虛偽不實之匯款單據,致告訴人蔡○○、呂○○陷於錯誤,是將上開款項匯予被告,而蒙受財物之損失,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20條、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均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不同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8
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此部分亦未據起訴)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小蔡」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方式,詐騙丙○○、乙○○、丁○○○,致丙○○、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款項匯款至鄭○○(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提供之臺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內,丁○○○則因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款項匯款至鄭○○所提供之中華郵政鹽埔鹽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內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應受裁判之範圍乃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範圍
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附表一罪名欄所示之罪
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每個編號內之數次盜刷犯行(含交易成功與交易失敗)均係於同一日盜刷,盜刷時間密切,顯係出於同一犯意所為,應各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較為合理,均僅論以一罪
均係以一盜刷行為同時觸犯附表一罪名欄所示之各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皆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6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又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
因認此部分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等語
自各構成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2、4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二、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為供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編號2部分無證據證明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乃於被告曾○○處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欲供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共8包其純質淨重合計已達80.02公克,則其等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附表二編號3該次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論處
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在卷業如前述,除被告李○○所犯事實欄二、㈡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四級毒品犯行,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外,就被告2人本案所涉之其餘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助長毒品流通破壞國民健康,對社會所生危害甚鉅,所為殊值非難;衡酌其等之犯罪動機、各自之犯罪角色地位(被告李○○於附表二編號1至5均係負責聯繫購毒者、負責備妥毒品以供交付,指示其他共犯前往交付毒品、收取價款,後續亦由李○○保有販毒價金,顯係居於犯罪主導地位;被告曾○○於附表二編號1至3均係聽命於李○○行事,負責至現場交付毒品予購毒者、收取價金,係立於販毒之次要角色)、參與或主持犯罪組織之期間長短、所獲報酬、販賣毒品之犯罪情節(含販賣毒品之對象、種類、數量、金額;就本案附表二各次犯行,尤以編號2該次犯行之情節最為嚴重,總計交付高達2台重之甲基安非他命,共收取10萬4千元之價金,所交付價量係附表二編號1犯行數倍之多,故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雖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想像競合,然綜合評價犯罪情節後,仍以附表二編號2之刑度較重)
衡諸其間罪名之異同、附表二販毒犯行之各罪間隔時間不久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之對象有所重疊(附表二編號1、4、5均為吳○○,編號2、3均為姜○○),及被告李○○另單獨涉犯事實欄二、㈠㈡之罪亦係與毒品相關,而毒品種類除甲基安非他命外,另有愷他命、硝西泮等毒品,各次犯行之犯罪態樣、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數量內涵,及被告2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要等情,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所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欄、所示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犯背信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4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尚有未洽,惟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經本院於審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告知當事人本件變更起訴法條之旨【見審易二卷289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及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及竊盜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之竊盜罪及竊盜未遂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16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主觀上即係對其行為成為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
而僅參與提供帳戶資料、提款、購買虛擬貨幣存入電子錢包及出面收受款項之工作惟其與「JamesRussell」、「嚴○○」既為詐欺告訴人戊○○、丙○○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已如前述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是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32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與LINE暱稱「JamesRussell」、「嚴○○」間,仍得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亦難認被告就告訴人戊○○、丙○○受詐匯入其他人頭帳戶部分亦須負共同正犯之責,此外,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有3人以上共同參與本案各次犯行,依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原則,自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適用,合先敘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亦有多次提款而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犯行然均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利用告訴人戊○○對於「安德魯」之信賴而陷於錯誤之同一機會,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均為接續犯,應論以單一之詐欺取財罪,及單一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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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固坦承有參與犯罪組織、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惟矢口否認有何證券詐偽犯行
以達詐騙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並確保詐欺犯罪所得之最終目的等情業據被告6人各已坦承部分犯行外,更有前述各項事證足稽,堪認上開犯行,皆係在其等之合同意思範圍內,是其等雖僅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然既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犯罪之目的,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茲述如下: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及被告吳○○所犯附表二編號13之⑵之首次證券詐偽、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犯行與其等所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犯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至於其等嗣後另犯各次證券詐偽等犯行,無需再另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以免重複評價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周○○、蔡○○及楊○○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吳○○、周○○、蔡○○及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7、9、11、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4、附表一編號4與附表二編號7(該2部分為同一被害人簡○○)部分,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吳○○、周○○、蔡○○及楊○○就附表一編號6及10部分,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之⑸、6至21部分,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之⑸、15之⑵部分,均係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0之⑶、24部分,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應為其主持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招募被告周○○、蔡○○、楊○○、羅○○及吳○○等成員加入本案集團之行為應屬於其主持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而為其所犯主持犯罪組織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等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各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其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均為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各僅論以一罪為已足
併辦意旨所認附表一編號5之⑴所示對被害人陳○○行使偽造私文書(即偽造之股權認購協議書)部分與經起訴論罪之附表一編號5之⑵所示對被害人陳○○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前述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併辦意旨其餘所認部分,核與起訴部分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起訴意旨雖未論及附表一編號5之⑴所示對被害人陳○○行使偽造私文書(即偽造之股權認購協議書)部分然此部分與經起訴論罪之附表一編號5之⑵所示對被害人陳○○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起訴意旨雖未論及附表二編號1之⑶所示被害人王○○遭詐騙而於109年4月8日交付38萬4,000元部分之事實然此部分與經起訴論罪之附表二編號1之⑴、⑵、⑷、⑸所示被害人王○○遭詐騙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如前所述,其等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偽罪,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應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一併衡酌此減輕其刑之事由
推認被告蔡○○、楊○○之犯罪所得各為1,000元(計算式:3,000元÷3=1,000元)
推認被告楊○○之犯罪所得為1,000元業如前述
可認該數額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該被害人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認定上開被告成立犯罪部分,分屬單純一罪、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6.20
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三(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一(二)、三(二)、事實欄二、四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
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從卷附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蕭○○就上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如附表二、四、六、七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獲得任何收益或報酬是此部分被告蕭○○並無犯罪所得,而無從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6.20
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三(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一(二)、三(二)、事實欄二、四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
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從卷附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蕭○○就上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如附表二、四、六、七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獲得任何收益或報酬是此部分被告蕭○○並無犯罪所得,而無從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7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
縱有犯罪嫌疑亦待偵查機關另予偵查究辦,尚與被告周○○本案是否有與被告林○○共犯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無必然之關連,亦無以因該等行為模式與本案行為模式之不同,而認被告周○○未與被告林○○共犯如事實欄所載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㈨所示之犯行,則辯護人此部分之所辯,亦無可採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
因時間密接相近(進口日期:109年12月5至9日)手段相同,均係委託聯邦快遞公司自加拿大起運,收件人、收件地址及聯絡電話亦有相同者,且均係依被告周○○於109年11月25日提供與被告林○○之收件資料,依其等整體犯罪計畫以觀,均為其等犯罪歷程實行之一環,各行為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之評價上,以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
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已如前述,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減輕其刑
因無其他足證被告林○○所指被告周○○共犯事實之補強證據而經本院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周○○此部分之犯嫌,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自難認被告林○○此部分有因其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是此部分尚無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6.21
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緩刑 
...
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戊○○所犯交付賄賂罪項下宣告沒收
業經檢察官以犯罪情節輕微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證人丙○○雖已將賄款繳回扣案,但未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部分所收受之賄款,係被告甲○○○犯交付賄賂罪之賄款,故證人丙○○收受後已繳回之賄款部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甲○○○所犯交付賄賂罪項下宣告沒收
彰化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6.21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無罪 
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而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件此部分(即附表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並無證據證明其等販賣前持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是其等販賣前持有之行為既不構成犯罪,自無為販賣行為吸收之理,附此敘明
所為對社會安全秩序均有所影響並助長毒品氾濫,尚不足認其等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如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本案自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陳○○、吳○○及林○○所為上開犯行為減輕之必要
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及被告吳○○就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係與被告陳○○共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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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6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臺中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6.27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1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於安全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金門地方法院 妨害投票 112.06.28
犯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  有期徒刑陸月  
...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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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112.06.21
花蓮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112.06.21
花蓮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112.06.21
花蓮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112.06.21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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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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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毀損等 112.06.26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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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免訴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5年,並應再依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1年3月期間,合計為6年3月;又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6年8月29日繫屬於本院後,因被告逃匿,而由本院於106年11月24日發布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29日北檢泰雨106偵15672字第08308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日期及本院106年11月24日106年北院隆刑壬緝字第702號通緝書等件在卷可憑,此部分期間(自106年8月29日起至106年11月24日止),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無時效進行之問題
臺中地方法院 竊佔 112.06.27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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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16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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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等部分自應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責;而就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自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卷附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該等部分係提供自己帳戶、獨自接受「張旺」指示、單獨前往提款及交易虛擬貨幣,復查無足資證明被告知悉有其他共同正犯參與此等部分犯罪之事證,依罪疑唯輕有利於被告之解釋原則,此等部分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而僅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一編號1至3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至5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另就附表一編號4至5部分,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同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則就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應依此揭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而就附表一編號4至5部分,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因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已如前述,此揭減輕其刑之事由業經本院於量刑時與被告之犯後態度一併斟酌,附此敘明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然因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明定,是若本院調查其他之必要證據後,無從確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者,自難僅依被告之自白遽為有罪判決
尚乏事證足以證明被告就此等部分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責;況追加起訴書就此記載之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欄一、㈡、㈢)亦未敘及被告有何行為分工,故該等部分應與被告無涉
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尚無從形成其確有追加起訴書所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確信,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6.20
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  有期徒刑拾月  
   無罪 
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調劑、販賣禁藥罪(含有薄荷腦成分之電子菸油及香料部分)、同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調劑、販賣禁藥罪(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及香料部分)
各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依公訴人所舉事證並未達於通常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尚難遽為被告江○○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江○○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供應及調劑禁藥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江○○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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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認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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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 
   緩刑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應僅構成一罪不另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第238 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303 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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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第299條第1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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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顯見其對於刑罰感應能力不佳再參以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認本案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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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1
   不受理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及洗錢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本案之犯罪事實,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本案乃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112年4月18日繫屬),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