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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 20230703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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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5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4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偽證 112.07.03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6.30
犯侵占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犯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窗戶竊盜罪
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見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對其未生警惕作用,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堪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本院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顯係出於單一犯意,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
此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依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其犯罪情節本非召集成員、策畫詐騙內容並保有鉅額詐得款項之核心成員可等同併論外被告係貿然求職而疏於查證,主觀認知實與「有認識過失」僅一線之隔,並非極為惡劣
亦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
就犯罪事實㈡⒉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3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等旨即明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被告均未曾遭起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就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後所為之首次詐欺犯行,自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則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責自屬有據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接續之包括一罪
與其加入犯罪組織後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及洗錢犯行間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均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應認其就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罪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有所自白,本應分別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皆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就本案犯行俱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至其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是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然此與已起訴審判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經本院擴張犯罪事實如上應認被告符合上述減刑規定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9
共同犯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毀損鐵櫃鎖頭部分)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
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語,檢察官上開論述固自相矛盾,然因檢察官並未就被害人王○○、臧○○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對被告林○○就被害人王○○、臧○○下單購物之犯罪事實的起訴效力仍存在,不因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另記載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論述而影響,本院自應一併就被害人王○○、臧○○之部分(即附表二編號55、68所示)為審理,合先敘明
就詐欺告訴人恩沛公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詐欺附表編號1至70所示實際下單購買者(即實際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均係於不同時間為之各次詐欺之被害人亦有所不同,是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即被告林○○本案所犯共70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等 112.06.28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5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惟其所參與之行為屬本案詐欺集團為實行犯罪計畫所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即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及事實欄一、㈡洗錢犯行部分均自白犯罪,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於量刑時一併審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然其收取詐欺所得金融卡等工作與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為詐欺告訴人甲○○而彼此分工,堪認其與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其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犯傷害罪  拘役叁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6.30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犯強制罪  拘役伍拾日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如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30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叁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犯詐欺得利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性質上仍屬犯罪所得而有剝奪之必要故須回歸考量前揭沒收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應由法院就未實際受償其餘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叁拾日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30
犯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  
犯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  拘役伍拾伍日  
   緩刑 
各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同條例第31條第2項之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
為媒介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避免再犯期能從中記取教訓,自我警惕,兼彌補犯罪,並依同條第2項第3款、第5款之規定,命其應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並命其應於緩刑期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爰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兩者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可以認為被告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屬於想像競合犯依照刑法第55條前段的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最低法定刑比洗錢罪還要重)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可是想像競合後,較輕之罪(即洗錢罪)已被較重之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涵蓋,形同不存在,又洗錢罪的最輕法定刑並未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的最輕法定刑,應該沒有必要再援引該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法院只需要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被告自白洗錢罪犯行的情況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林○○、陳○○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並將款項轉出及提領,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而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告於偵查時供稱對方說提供2個帳戶,每月可獲得14萬元,但我完全沒有收到任何報酬等語(見偵字第9263號卷第24頁背面),且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另被告並非提領告訴人等受騙款項之人,對於該等贓款未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此部分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丁○○○、乙○○施用詐術騙取其等財物後加以轉出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而犯2次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
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並與告訴人呂○○達成和解完成和解條件,全數賠償完畢,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已盡力修復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能審慎行為,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如事實欄一、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係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為犯意提升後所為之正犯之詐欺、洗錢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可區分,施用詐術之方式、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內容、情節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是被告等所犯上開3罪,應予分論併罰
新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6.30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及同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應為其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法律上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亦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被告負責向車手收取詐騙所得之贓物並將之攜至指定處所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被告與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蔡○○、張○○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3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八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共四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部分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共12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㈣、㈤、㈦、㈨至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8罪)
是核其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㈣、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共3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至㈣、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4罪)
係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詐欺取財罪均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詐欺取財罪均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該數罪之行為間,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係以一行為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均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5「遭詐騙對象」欄所示之人各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5「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財產上損害,且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增加檢警查緝難度,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秩序安全,復未與前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尋求原諒,所為實有不該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然被告負責向告訴人收取受騙而交付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印章並將之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告訴人帳戶內之款項,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為詐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被告與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且其擔任依指示出面向告訴人收取因受騙而交付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印章等物之後轉交之工作較諸隱身幕後指揮規劃或機房等核心人員,被告實為犯罪分工中較為低階、受支配之角色,惡性較輕
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同意賠償20萬元,並於當日即給付10萬元,餘款以每月給付5,000元方式分期支付,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確有悔意,而被告就本案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是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縱科以最低法定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犯行酌減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是其與「蘋果」、「八面佛」、「金蝦趴」及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等人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原應減輕其刑惟其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有上揭犯罪,原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其事實欄一、㈠經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詳後述)又該罪係屬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係依「絲貝網路公司員工」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提領款項,嗣再將所領取之款項交由「U商」收取,復層轉其他不詳上游成員收受,以此製造多層次之資金斷點,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難以再向上溯源,並使其餘共犯得以直接消費、處分,以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之虛假外觀,而達到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結果,且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造成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屬明知,猶仍執意為之,其所為自非僅係為詐騙之人取得犯罪所得,而兼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而觸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固認被告所為係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然本案被害人因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繼而依指示將款項轉帳至人頭帳戶,再由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配合,將該等款項提領後層層轉交上手,而無從知悉實際取得款項之人,客觀上已製造金流斷點,使該詐欺集團得以藉此掩飾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是被告所為,非僅係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移轉該犯罪所得,其實際上已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舉,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是此公訴意旨此部分記載容有誤會;又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
然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持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交付「U商」,再層轉其他不詳上游成員,是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相同被害人之同一法益,該等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是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所為數次犯行,應僅論以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且於偵查中即與被害人積極調解成立並履行完畢,有臺中市豐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堪認其深俱悔意及反省,又被告係以自己之金融帳戶收取層轉之詐騙款項後,再提領轉交,並無刻意隱匿自己身分使警方不易追查之情形,亦非詐欺集團主謀、召集、策畫之核心成員,是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確屬情輕法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其所犯上開犯行,酌量減輕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是被告與「阿杰」、「游勝堡」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各侵害相同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也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的洗錢手段【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應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成立想像競合關係,至於後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只是參與犯罪組織的繼續行為,為了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單一「參與」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39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
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可是想像競合後,洗錢罪已被較重之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涵蓋,形同不存在,而且洗錢罪的最輕法定刑並未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的最輕法定刑,應該沒有必要再援引該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法院只需要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被告自白洗錢罪犯行的情況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提供單一帳戶(即玉山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按照指示將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指定之人,使得詐欺所得能夠順利回繳詐騙集團,而且本案6次犯罪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有高度的重複性,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也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的洗錢手段【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應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成立想像競合關係,至於後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只是參與犯罪組織的繼續行為,為了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單一「參與」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39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
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可是想像競合後,洗錢罪已被較重之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涵蓋,形同不存在,而且洗錢罪的最輕法定刑並未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的最輕法定刑,應該沒有必要再援引該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法院只需要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被告自白洗錢罪犯行的情況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提供單一帳戶(即玉山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按照指示將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指定之人,使得詐欺所得能夠順利回繳詐騙集團,而且本案6次犯罪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有高度的重複性,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也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的洗錢手段【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應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成立想像競合關係,至於後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只是參與犯罪組織的繼續行為,為了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單一「參與」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39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
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可是想像競合後,洗錢罪已被較重之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涵蓋,形同不存在,而且洗錢罪的最輕法定刑並未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的最輕法定刑,應該沒有必要再援引該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法院只需要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被告自白洗錢罪犯行的情況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提供單一帳戶(即玉山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按照指示將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指定之人,使得詐欺所得能夠順利回繳詐騙集團,而且本案6次犯罪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有高度的重複性,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也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的洗錢手段【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應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成立想像競合關係,至於後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只是參與犯罪組織的繼續行為,為了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單一「參與」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39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
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可是想像競合後,洗錢罪已被較重之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涵蓋,形同不存在,而且洗錢罪的最輕法定刑並未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的最輕法定刑,應該沒有必要再援引該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法院只需要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被告自白洗錢罪犯行的情況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提供單一帳戶(即玉山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按照指示將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指定之人,使得詐欺所得能夠順利回繳詐騙集團,而且本案6次犯罪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有高度的重複性,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也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的洗錢手段【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應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成立想像競合關係,至於後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只是參與犯罪組織的繼續行為,為了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單一「參與」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39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
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可是想像競合後,洗錢罪已被較重之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涵蓋,形同不存在,而且洗錢罪的最輕法定刑並未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的最輕法定刑,應該沒有必要再援引該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法院只需要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被告自白洗錢罪犯行的情況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提供單一帳戶(即玉山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按照指示將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指定之人,使得詐欺所得能夠順利回繳詐騙集團,而且本案6次犯罪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有高度的重複性,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也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的洗錢手段【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應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成立想像競合關係,至於後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只是參與犯罪組織的繼續行為,為了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單一「參與」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39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犯罪行為局部同一
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可是想像競合後,洗錢罪已被較重之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涵蓋,形同不存在,而且洗錢罪的最輕法定刑並未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的最輕法定刑,應該沒有必要再援引該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法院只需要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被告自白洗錢罪犯行的情況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提供單一帳戶(即玉山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按照指示將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指定之人,使得詐欺所得能夠順利回繳詐騙集團,而且本案6次犯罪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有高度的重複性,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故不符合上揭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附此敘明
亦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告訴人游○○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上開被害人黃○諼多次繳費及被告多次領款行為,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緩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亦未論及被告甲○○幫助犯如附表一編號12、13、15所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部分(即111年度偵字第48898、55137、55138、60880、62186號、112年度偵字第14270、14272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75號、112年度偵字第634、1199號移送併辦部分)然此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各自同時幫助正犯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2、5至11、14至18(被告巳○○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3、12、13、15(被告甲○○部分)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並幫助正犯隱匿各次詐騙所得之來源、去向,係一行為觸犯數詐欺取財罪、數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各2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2罪名應各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2罪)
及被告丁○○共同為本案詐欺及洗錢犯行等情雖經本院認定如前,然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丁○○因本件犯行而實據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公訴意旨認其所犯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有疏漏,惟此業經本院補充諭知罪名俾其防禦,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均應為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應為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被告陳○○、李○○、黃○○、張○○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足認被告5人對於係由三人以上共同為上開犯行已然知悉或可得而知;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為詐騙手法,均係先由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對各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後,復由被告李○○取得該等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被告陳○○,再由被告陳○○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後,將款項交付與被告黃○○或張○○,後由被告黃○○、張○○將收得之款項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按此分工模式負責交付提款卡、取款、監控或收水等工作,再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以此層層收取轉交方式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2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2罪);被告黃○○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被告張○○如附表一編號4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7罪)
被告林○○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陳○○、李○○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分別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黃○○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張○○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各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各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轉帳之基礎事實不同,且時間不同,顯為可分,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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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9
犯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 112.06.29
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恐嚇取財未遂之罰則規定,是以應依刑法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29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使詐欺者得向甲○○等2人先後為2次詐騙行為及洗錢行為係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觸犯2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及2個幫助洗錢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僅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1個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共同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公訴人誤載為侵入住居、毀越門扇之竊盜罪應予更正)
同時侵害告訴人阿○、雅○二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贓物等 112.06.29
犯收受贓物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事實欄一、(三)部分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就事實欄一、(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而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並不相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亦有異,尚難認被告有犯本罪之特別惡性或有何累犯立法意旨之刑罰反應力較薄弱,而有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故不依累犯加重其刑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僅負責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調派及指揮車手,分配詐欺酬勞等工作,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全部行為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固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確屬對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應就其洗錢犯行,以一般洗錢罪論處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分別具有局部同一性,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於111年7月至8月間為之時間接近,且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法益,足見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屬其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與其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被告其餘如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5所示犯行,則均無庸再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先予敘明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1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共14罪)
及就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5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分別具有局部同一性,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經審酌被告在本案擔任之角色分工、參與之期間、獲取之犯罪所得及附表一詐欺金額甚鉅等犯罪動機及犯罪情狀並無情輕法重,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其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另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所侵害者分別為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各行為相關舉措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為其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首次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堪認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另被告3人對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被害人同時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皆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同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各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式、被害人交付款項之時間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個別犯意先後所為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112.06.27
共同犯非法持有子彈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  
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都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都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都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都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都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幫助他人向被害人詐取財物及洗錢而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新北地方法院 期貨交易法 112.06.20
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  有期徒刑參月  
是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
於刑法評價上應成立集合犯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在論罪上,必須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已如前述,致使本案無法直接適用前述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而依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本院仍會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論罪科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與前案構成累犯之前科罪名完全相同犯案情節、手段亦均相似,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避免被告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因上開犯行所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將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虞,亦無罪刑不相當之虞,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六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張○○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犯後態度良好且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復為家庭經濟支柱,且係受被告彭○○影響致觸法網等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惟本件被告林○○所為竊盜及加重竊盜之犯行,對於告訴人財產法益危害非輕,洵難諉為不知,竟猶甘冒重典而為竊盜及加重竊盜之行為,難謂有何顯可憫恕而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酌減事由,則上揭情狀縱然屬實,亦僅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尚非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核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尚有未合,是被告林○○之辯護人上開所請,尚乏依據,自難允准,附此敘明
基隆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4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局部合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基隆地方法院 政府採購法 112.06.29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林○○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
且犯罪惡性尚低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已深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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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等計畫分工係於被害人受騙而依指示匯入指定帳戶後,由吳○○提領交付,再由被告2人取得,復依指示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迂迴之方式將詐欺所得款項層層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依上所述,其等目的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核被告2人此部分所為顯已著手實施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惟尚未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結果)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旨在詐得被害人之財物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鄭○○、鄒○○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論處
本院核其犯罪手段、犯罪結果及與法定刑間之相當性與衡平性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各次犯罪時間、被害人及犯罪所得互有不同客觀上可按其行為外觀,分別評價
雖未親自實施電話詐騙行為而推由同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2人與「鐵支」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間,就上開犯行分工擔任層轉遭詐騙款項之任務,堪認被告2人與上開參與犯行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
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等節(至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然無礙於被告2人有前開減刑量刑因子適用之認定)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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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欺取財罪,然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併予審酌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月  
依其等計畫分工係於告訴人受騙而交付款項,由被告取得,再依指示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迂迴之方式將詐欺所得款項層層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其目的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核被告此部分所為顯已著手實施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惟尚未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結果)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旨在詐得告訴人之財物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論處
本院核其犯罪手段、犯罪結果及與法定刑間之相當性與衡平性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雖未親自實施電話詐騙行為而推由同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田○○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間,就上開犯行分工擔任層轉遭詐騙款項之任務,堪認被告與上開參與犯行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3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均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3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03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03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
並無與他人組織犯罪集團、為多層次分工且為本件2次詐欺犯行詐得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及4,000元,其該等犯罪情節,顯較詐騙集團組織多數人,詳細分工,利用網際網路向社會大眾廣泛散佈詐欺訊息引人上當,獲取動輒上百萬元以上鉅額利益之情節為輕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3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3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洗錢之犯意所為屬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叁月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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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對於酒駕公共危險之罪責感知薄弱為由對被告具體求有期徒刑1年,惟考量被告本案係騎乘機車、並未肇事且本次呼氣酒測值較前次略低,綜合斟酌本案犯罪情節,認為以上開宣告刑為適當,檢察官所為求刑,稍嫌過重,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與本案之犯罪型態、罪名與侵害法益均不相同難認其具有特別惡性,或對於刑罰反應力明顯薄弱之情形,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不予加重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所為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間之目的、手段有局部同一性是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前開實務見解意旨因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7人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均有差異,亦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則各該次犯罪明顯屬可分,足認被告7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亦查無有此犯行之事證原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為無罪,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所為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間之目的、手段有局部同一性是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前開實務見解意旨因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7人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均有差異,亦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則各該次犯罪明顯屬可分,足認被告7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亦查無有此犯行之事證原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為無罪,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等 112.06.30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惟並未記載於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且此部分犯行並非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之幫助犯,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且除同案被告蔡○○○之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犯罪情節,復同案被告蔡○○○犯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罪之詐欺過程、被害人均不明,無法確定是否與本案之告訴人、被害人相同,是依上開說明,同案被告蔡○○○犯未據記載於起訴書之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罪部分與本件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顯非本件起訴範圍;更遑論同案被告黃○○(業經判決)、被告吳○○有何與同案被告蔡○○○共犯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罪之事實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惟並未記載於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且此部分犯行並非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之幫助犯,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且除同案被告蔡○○○之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犯罪情節,復同案被告蔡○○○犯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罪之詐欺過程、被害人均不明,無法確定是否與本案之告訴人、被害人相同,是依上開說明,同案被告蔡○○○犯未據記載於起訴書之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罪部分與本件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顯非本件起訴範圍;更遑論同案被告黃○○(業經判決)、被告吳○○有何與同案被告蔡○○○共犯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罪之事實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6.29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重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間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又非本案起訴範圍,本院自無從審究,從而就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應均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此,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為免被告推諉卸責自當認定其等對於本案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即被害人遭竊得之物均有處分權,然均未扣案亦未賠償予被害人,爰依法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29
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柒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柒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單一財產法益犯行應分別總體評價,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是就被告所為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原應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均係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罪,是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僅應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部分,詐騙正犯之詐欺、洗錢行為雖未遂,然本件有下開同種想像競合之關係,自仍應論以上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既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112.06.28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使告訴人林○○、李○○將款項分別匯入被告所提供予該集團使用之帳戶而後由被告將贓款領出,並轉交予鍾○○所指定之人,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鍾○○、邱○○及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提供金融帳戶及提領、轉交詐欺贓款之工作,均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鍾○○、邱○○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然對此提領之時間、地點緊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個別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一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係使告訴人陳○○、林○○將款項分別匯入劉○○所提供予該集團使用之帳戶而後由劉○○將贓款領出,並轉交予被告張○○,透過收水之人層層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劉○○及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提供金融帳戶及提領、轉交詐欺贓款之工作,均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劉○○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7.05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陳列禁藥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陳列禁藥罪
因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5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贓物 112.07.05
犯收受贓物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112.07.05
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  拘役伍拾日  
   緩刑 
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於行為概念上,其性質屬集合犯,為包括的一罪,應僅論以一罪
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04
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8、10、11所示準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當庭付訖和解金予告訴人,告訴人並稱對於本案及量刑部分沒有意見,衡諸被告之本案犯罪情狀、犯後態度等,如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新竹地方法院 侵占 112.06.30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被告所為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30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30
犯首謀聚眾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嫌被告李○○、蔡○○、林○○、林○○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前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助勢罪嫌;被告李○○、蔡○○、林○○、林○○就上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助勢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茲因告訴人甲○○於偵查中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偵查筆錄附卷可佐,惟上開毀損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起訴妨害秩序部分係屬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實施強暴、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被告田○○、陳○○、趙○○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6.30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法院仍應依職權審酌被告是否確實成立犯罪不可僅以被告之自白而逕認定被告犯罪全部成立,其理亦明
則幾乎未曾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以資佐證本院完全無法理解被告此部分之犯嫌究係何來?被告上開單純之犯行又是如何被「推論」與欺騙集團間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甚且被告單純「一個」提領贓款之犯意及行為,為何只因有多位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內被一併提領,而直接被推論為具「多個」加重詐欺罪之故意(按車手無論提領前後或轉交他人,均無從得知所提贓款內究竟包含有多少位被害人),而應受數罪之刑罰評價,此豈事理之平乎?審判實務上完全漠視所謂「證據裁判原則」,或許才是更應自我深切反省!反觀若依檢察官所持之見解,對於上述單純之犯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反明顯有違背簡式審判程序所欲達之「訴訟經濟原則」、「明案速判」及「讓被告免於訟累」之核心目的;而法院若採取檢察官所持之見解,亦不啻作繭自縛
惟單純概括不確定之預見或知悉加重詐欺犯行(按即上開「認識不確定」的故意)究與實際參與彼此間「謀議或計劃」(按明確預見或預見其高度可能發生;次按此處並非「預見可能性」)具體特定犯罪(按即明確被害人、時間、地點、施用詐術、交付財物等與犯罪構成要件相關之特定具體事實犯行)並不相同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6.27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7.05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放火燒燬刑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壹年  
犯放火燒燬刑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起訴書誤載為第2項)之放火燒燬刑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被告放火燒燬雜草火勢同時延燒燒燬樹木、機車,應分別包括於同一放火行為加以評價,不另成立失火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在密接時間、地點詐騙並提領詐得款項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既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29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
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犯後坦認犯行、深表悔意,本院認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初犯、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在密接時間、地點詐騙並提領詐得款項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既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貳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審理原則,本案尚難認有三人以上之人共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一併指明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6.29
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係在密集時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業務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執行醫療之舉措,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依上開說明,以集合犯論以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一罪
苗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29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法針對該條第1項第2款並未修正,係新增第4款,是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而推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分工領款車手之任務,堪認被告就其參與部分,與參與犯行之各該成員間,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與陳○○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所示各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分別係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於法院審理時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上開所犯,既均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之法理,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量刑時仍應一併審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於附表編號二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於附表編號二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至13)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會造成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惟考量被告傅○○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傅○○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打零工、日收入新臺幣1千5百元至2千元、須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考量其係於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犯下本案上開各罪,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7.04
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予以訴追處罰,是本院自得予以論罪科刑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分別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業如前述而本案係從一重論以上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為予適度評價,爰於本判決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上開各該減輕其刑事由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6.3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2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被告有情堪憫恕之情形,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詳如後述),縱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所獲得之2000元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又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徐○○,金錢復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此部分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惟其配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於本案擔任車手、收水角色,乃該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此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與組織,堪認被告與共犯即其他詐欺犯罪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其等對於全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原得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雖此部分與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後,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以致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惟其此部分自白之犯罪後態度,猶得作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之參考
自陳各領得報酬1萬元、3000元為其等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等罪刑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6.30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伍日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各係夥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條例等 112.06.30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肆拾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則其參與犯罪組織之部分行為雖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犯罪,而非刑法第5、6條所列之罪名,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觀諸整體犯罪計畫及過程,可認被告在日本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僅係延續其在我國領域內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所為之部分行為,應屬其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仍應認其犯罪行為地在我國領域內,故被告本案參與犯罪組織所涉之全部犯行,我國均有審判權,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論處
均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46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除有撥打詐騙電話予告訴人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外尚有提領詐欺贓款之甲男、駕車搭載被告及甲男前往提款之另案被告柳○○,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被告於告訴人因受騙而依指示匯款後不久即由另案被告柳○○駕車搭載其與甲男前往提領詐欺贓款,復推由甲男進行提款,被告並自甲男所提領之款項中抽出1000元作為報酬,再將剩餘款項繳回所屬詐欺集團,是被告所為核屬前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等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臺中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  
...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均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生犯罪之結果為未遂犯,爰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業如前述固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減刑要件
自不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減刑要件亦予敘明
見偵32165號卷二第17至1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7人所犯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除有施行詐術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外尚有通知被告提款及領取包裹之另案被告張○○、負責轉交詐欺贓款及包裹之另案被告徐○○,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惟此乃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同一事由對告訴人丙○○、己○○、庚○○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因此轉帳,並由被告分次提領該等詐欺贓款,此係在密接時、地為之,先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告訴人而言,被告所為前揭犯行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然被告於告訴人丙○○、己○○、庚○○因受騙而依指示轉帳後不久即予提款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由另案被告徐○○輾轉繳回所屬詐欺集團;且依另案被告張○○所為指示分擔拿取帳戶資料之工作,而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則負責對告訴人戊○○、乙○○施用詐術,使告訴人戊○○陷於錯誤乃寄出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告知中信帳戶之帳號及金融卡密碼,並使告訴人乙○○信以為真遂將款項轉帳至中信帳戶內,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後,將款項輾轉繳回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是被告所為核屬前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等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且無證據可認被告係以正犯而非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附表二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各係夥同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  
...
除有施行詐術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外尚有提領詐欺贓款之A男、向被告丙○○收取詐欺贓款之「蟾蜍」,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均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惟稽諸被害人辛○○等2人、告訴人寅○○等8人之警詢陳述,即知被害人辛○○等2人、告訴人寅○○等8人或係接獲詐騙電話,抑或透過通訊軟體LINE收到不實訊息,而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乃依指示轉匯款項,復觀卷內現有事證,並無被告丙○○所屬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積極證據,則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實嫌速斷,亦乏所據,自不足為不利被告丙○○之認定,特予指明
被告庚○○所為僅係助益他人遂行其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之實現屬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庚○○事前與從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有何共同謀議之情事,故難認被告庚○○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正犯間,有共同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則被告庚○○既僅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均僅成立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無從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均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要非允當,業如前述;惟此僅為加重條件之增減,乃屬單純一罪,自均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惟此乃被告丙○○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同一事由對告訴人丁○○以外之其餘被害人、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因此轉匯款項,且經被告丙○○推由A男於密接時、地分次提領該等詐欺贓款,復先後侵害同一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被害人、告訴人而言,被告丙○○所為前揭犯行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然被告丙○○於被害人辛○○等2人、告訴人寅○○等8人因受騙而依指示轉匯款項後不久即推由A男予以提款,且於A男、被告丙○○各自從中抽出屬於自己之報酬後,由被告丙○○將剩餘款項交予「蟾蜍」輾轉繳回所屬詐欺集團,是被告丙○○所為核屬前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等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丙○○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罪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就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1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
與同案被告陳○○及參與上開犯行之前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其2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既、未遂)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是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犯行部分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酉○○、壬○○2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所示犯行,均應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然就其一般洗錢輕罪原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分別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最末次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1年8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暨其自陳學歷為小畢業,從事農作,需扶養父母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9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拘役伍拾日  
...
均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6.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致人傷害罪、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行為互殊,罪名有異且侵害不同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原得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其此部分所犯經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則就所犯想像競合犯中輕罪之一般洗錢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後均符合)所定之要件,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已依上開實務見解合併予以綜合評價及具體審酌,附此敘明
態度良好堪認良心未泯,本院思忖再三認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本院斟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為使被告深植法治觀念,記取本案教訓,及為防止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併宣告被告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參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2場,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6.29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緩刑 
...
均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被告旭東公司所為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之行為,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科處同條第1項之罰金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補充: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 112.06.29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黃○○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如前述,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29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態度尚佳且業與告訴人2人成立和解,並獲得諒解,有如前述,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
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㈠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上開犯行所引用之證據,不包括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其等於偵查中非依訊問證人之程序所為陳述,惟該部分供述證據,就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仍得作為證據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者行為局部重合其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雖為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應由本院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並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符合相關自白減刑之規定(學理所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釐清作用)以及被告於本院自陳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因已非由被告2人所實際管領支配且尚無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迭於偵、審均坦承犯行;就洗錢部分於本院審理時亦已坦承犯行,均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要件,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已依上開實務見解合併予以綜合評價及具體審酌,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8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28
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臺中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6.27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係犯罪目的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7.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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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6.3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六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前案,亦屬竊盜罪,與本案罪質同一,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經過3年再犯本案,展現高度之法敵對意識,予以加重最低度刑,並無罪責不相當之情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法加重最低度本刑
犯罪後之態度良好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壹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捌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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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6月2日生效施行,惟該項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的加重詐欺取財犯罪類型,無關乎本案犯罪構成要件,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洗錢犯罪之正犯詐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轉帳或存款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或本案郵局帳戶再將該等款項提領產生遮斷金流效果,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論以一罪;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屬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使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正犯即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身在後,詐欺犯罪所得不知去向,增加檢警查緝及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之困難,被告所為應予非難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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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6月2日生效施行,惟該項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的加重詐欺取財犯罪類型,無關乎本案犯罪構成要件,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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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且犯罪時間密接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6月2日生效施行,惟該項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的加重詐欺取財犯罪類型,無關乎本案犯罪構成要件,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乃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原可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減輕其刑,然因法律適用關係,被告應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後述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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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附表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3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
係侵害各告訴人各自之財產法益應以告訴人人數決定被告犯罪之罪數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之犯行既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併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6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
均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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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渠等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行為繼續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如前述
與渠等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私行拘禁、一般洗錢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至於渠等嗣後另犯附表編號1至4、6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私行拘禁罪,以免重複評價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4、6所為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亦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4
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均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於半個月的密切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即A女之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雖係故意對未滿18歲之少年犯罪然因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已將被害人年齡設為處罰之特別規定,即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4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南投地方法院 贓物 112.07.03
犯故買贓物  有期徒刑參月  
   驅逐出境 
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30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犯罪目的單一且犯罪之時間、地點部分合致,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均已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各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業如前述,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所揭示「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如有刑之減輕事由,亦應在判決中予以說明,並於量刑時一併列入審酌」之旨趣,本院於量刑時,亦應就此輕罪減刑情狀通盤納入考量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尚未賠償告訴人傅○○、洪○○損害之犯罪後態度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8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6.28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收受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罰金  
   緩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收受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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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之收受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無故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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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反覆實行,其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附表編號7所為上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及竊盜既遂之犯行,行為雖有先後之分,然有部分合致,且基於單一之竊盜犯罪目的,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及竊盜既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斷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6.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告訴人子○○、甲○○、辛○○、庚○○、丑○○、戊○○、癸○○、壬○○、乙○○被害人己○○、丁○○之財物,並領取贓款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數個幫助一般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租金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嗣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嗣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有被告111年11月2日警詢筆錄可憑足認被告係於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供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對於未發覺之上揭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自首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卻仍無視刑罰禁令再次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足見其未因前案習得教訓,猶心存僥倖,再犯罪質相同之公共危險犯行,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其特別惡性,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應無違反比例原則,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法加重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捌月  
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雲林地方法院 搶奪等 112.06.30
犯搶奪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
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係於告訴人鍾溪河住處前佯向告訴人鍾溪河問路,而乘告訴人鍾溪河不及防備之際,公然徒手掠取仍在告訴人鍾溪河監督支配範圍下之1,000元紙鈔1張,其所使用之手段顯非乘告訴人鍾溪河不知之情況下所為,依上開說明,就此部分所為應與刑法搶奪財物罪相當
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3項之搶奪未遂罪;就犯罪事實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其已著手於搶奪犯罪行為之實施而未至得手既遂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伍日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爰不另論以毀棄損壞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共同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貳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蘇○○就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竊盜與詐欺取財行為間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認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
共同對他人財物下手行竊漠視他人之財產權益,守法觀念有待加強,但未竊得財物,犯行止於未遂階段,犯罪情節與所生損害尚非嚴鉅,行為仍不可取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犯攜帶兇器毀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窗戶竊盜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故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未竊得財物犯罪情節與所生損害較輕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其乃基於幫助之犯意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被告屬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至3、5、8至22部分)、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編號4、6、7部分)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騙集團對附表所示之人詐取財物、詐欺得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有何獲取不法利得故無庸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雲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29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嗣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就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部分,係犯同條第1項第1、2款之竊盜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幫助洗錢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應執行拘役80日
    應執行拘役40日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均屬竊盜之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雷同,各次犯行之時間間隔甚近,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及對被告本案犯行之惡性累積評價,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之後復歸社會之可能、被告2人家庭支持系統功能性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丁○○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被告林○○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1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並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惟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犯行係施用毒品案件,與本件涉犯竊盜犯行之罪質不同
雲林地方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 112.06.21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且就應予加重之原因當庭說明為反覆再犯同罪質之施用毒品案件,堪認檢察官就累犯之構成與加重原因均已盡舉證及說明之責,且被告對此前案紀錄並無爭執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1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本院衡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6.30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於犯罪事實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嘉義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3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
嘉義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3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該詐騙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有所認識即對集團成員彼此間極可能係透過分工合作、互相支援以完成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一節當亦有所預見,猶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領取本案包裹,擔任收簿手工作,堪認其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渠等詐騙被害人帳戶之犯行,應具有相互支援、分工合作之共同犯意,且已分擔部分犯罪行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是本案被告坦承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之犯罪事實,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認犯罪事實一(一)為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屬誤認,而由本院逕就首次犯行之犯罪事實一(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併此敘明】
而推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負責提供本案帳戶及提領告訴人王○○所匯之款項再繳回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堪認被告與「黃○○」、鄭○○、劉○○、綽號「婷○」、綽號「阿○」之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
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然其各自負責如事實欄所示之收取可供詐欺贓款使用之金融帳戶、提領詐欺贓款等工作均足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彼此分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認犯罪事實一(一)為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屬誤認,而由本院逕就首次犯行之犯罪事實一(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併此敘明】
而推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負責提供本案帳戶及提領告訴人王○○所匯之款項再繳回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堪認被告與「黃○○」、鄭○○、劉○○、綽號「婷○」、綽號「阿○」之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
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6.27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僅論以1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幫助詐欺告訴人邱○○等6人之財產法益惟被告前階段基於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著手犯罪後,復另提升為參與提領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所得款項構成要件行為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正犯犯意而實行後階段犯行,是其前階段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行為,應為後階段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正犯行為所吸收,僅從升高後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正犯犯意評價為一罪,而不另論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亦無再就被告提供本案凱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幫助行為,使告訴人邱○○等6人受害之結果論以想像競合犯之必要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4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7.04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就「餅乾」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告訴人、被害人等4人為洗錢犯行侵害數人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與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揆諸前揭說明其先為之加害身體之恐嚇危險行為,應為其後隨即進而實行之傷害此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又依被告本案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情形,即使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不致使其所承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3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固值非難惟本案起因係被告甲○○與被害人間糾紛,被告丁○○非事主,亦無刻意糾眾滋事,惡性尚非重大,且犯罪時間短暫,波及範圍非廣,足認其客觀犯罪情節與公然沿街聚眾逞凶鬥狠之案件相較,輕重儼然有別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6.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告訴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事實欄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其刑
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醫療法 112.06.30
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 112.06.30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足以傳遞暗示將加害告訴人之訊息將造成他人受到威脅、感到內心恐懼一節,被告3人要無諉為不知之理,卻依然為之,顯見其等主觀上有以此惡害之通知,而致生危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意,客觀上並已使告訴人深感畏怖,被告3人所為顯已合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係犯刑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捌拾伍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尚不在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範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尚無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一併說明
係犯「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亦即提高其本刑)、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  有期徒刑肆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分別詐得6,000元、8,000元如附表編號1、4所犯詐欺犯行,分別詐得「王國Kingdom」遊戲1萬4,000鑽石(價值2,000元)、線上遊戲豪神娛樂城3,500萬「豪幣」(價值35,000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經被告與告訴人等人成立和解或實際合法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告訴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其刑
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肆月各罪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罪
惟其提供自己名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及郵局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且事後將告訴人被騙匯入其帳戶款項提領購買比特幣後交與詐騙集團之人,即與詐騙集團成員間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詐欺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於犯罪計畫之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就本案犯行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各次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尚無從遽認被告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僅認定被告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犯行,附此敘明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依卷內事證無證據足證被告因而受有報酬,或實際獲取詐欺犯罪之所得,是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難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有犯罪所得,故本案尚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3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30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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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毀損他人物品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侵害告訴人張○○、黃○○、劉○○、吳○○及被害人陳○○、蔡○○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故適用舊法)
有自詐欺集團成員處獲取利益或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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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
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之1次加重竊盜犯行各係於不同之時、地分別起意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除本案竊盜犯行次數達3次外,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顯非偶發初犯,其縱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並賠償告訴人損害,惟其賠償告訴人以彌補所犯,乃事理之當然,無從據此認定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衡以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所犯加重竊盜罪之法定最低度刑已降低,又參酌被告及辯護人所敘及之被告身心狀況、家庭狀況及社會生活狀況,亦難認被告於犯本案時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是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態樣、動機、手段及造成之損害,認尚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情事,且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被告本案犯行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僅於下述量刑時予以考量上情即足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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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時間均為112年2月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二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就被告二人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侵害告訴人邱○○、徐○○、許○○、鄭○○、何○○、蕭○○、謝○○、曾○○、陳○○、鄭○○、曾○○、周○○、許○○、鐘○○、李○○、林○○、楊○○、陳○○、邱○○、陳○○、張○○、張○○、秦○○、陳○○、楊○○、張○○、劉○○、張○○、王○○及被害人顏○○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輕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故適用舊法)
有自詐欺集團成員處獲取利益或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9
犯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得逞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6.29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得逞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6.29
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判決如下:主文郭○○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犯罪組織後首次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被告就本案所為,係以一行為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得逞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均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他人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得逞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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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就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時間緊密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向上開告訴人實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帳戶,而幫助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幫助數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8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05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3
犯詐欺取財罪,共陸拾伍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捌拾罪,均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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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其中既遂部分,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而其中未遂部分,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或被告陳○○依指示向水房收錢、匯款或面交贓款、薪水予集團成員之工作然該集團詐欺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該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其等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是被告主觀上既有參與詐欺犯罪之認識,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工,自應對各該參與之不法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
且配合偵查供出詐騙集團犯罪方式及內容於審判中仍坦承犯行者,均請給予附條件之緩刑,以啟自新
高雄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7.03
犯詐欺取財罪,共陸拾伍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捌拾罪,均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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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其中既遂部分,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而其中未遂部分,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或被告卯○○依指示向水房收錢、匯款或面交贓款、薪水予集團成員之工作然該集團詐欺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該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其等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是被告主觀上既有參與詐欺犯罪之認識,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工,自應對各該參與之不法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
且配合偵查供出詐騙集團犯罪方式及內容於審判中仍坦承犯行者,均請給予附條件之緩刑,以啟自新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3
犯詐欺取財罪,共陸拾伍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捌拾罪,均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其中既遂部分,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而其中未遂部分,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或被告陳○○依指示向水房收錢、匯款或面交贓款、薪水予集團成員之工作然該集團詐欺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該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其等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是被告主觀上既有參與詐欺犯罪之認識,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工,自應對各該參與之不法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
且配合偵查供出詐騙集團犯罪方式及內容於審判中仍坦承犯行者,均請給予附條件之緩刑,以啟自新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3
犯詐欺取財罪,共陸拾伍罪,均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捌拾罪,均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其中既遂部分,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而其中未遂部分,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或被告陳○○依指示向水房收錢、匯款或面交贓款、薪水予集團成員之工作然該集團詐欺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該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其等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是被告主觀上既有參與詐欺犯罪之認識,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工,自應對各該參與之不法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
且配合偵查供出詐騙集團犯罪方式及內容於審判中仍坦承犯行者,均請給予附條件之緩刑,以啟自新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暨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車手就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主觀上對其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行及其個人在整體犯罪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分擔之行為,亦均有所認識,與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本案犯行,均為共同正犯
業據被告悉數上繳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得該部分不法利得,或就詐得之款項有共同處分權,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業於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是被告就此部分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從一重論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結果,其此部分想像競合犯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仍有情輕法重之嫌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符合罪責相當之原則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但仍不違反其本意而為之,其已具有與他人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業如前述
已非僅止於提供詐騙者助力而係本於正犯之犯罪意思參與詐欺犯罪,且提領款項並交付他人等行為所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亦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且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19
犯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被告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人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其負責擔任提款車手等工作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且前未曾受刑罰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詳前科卷內),素行非惡,而被告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部分,於審判中自白,有斟酌減輕事由,且在該詐欺集團內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參與犯罪角色較輕,罪責較該詐騙集團之主嫌或其他實施詐騙之共犯為輕等個人責任基礎
係告訴人匯入該中小企銀帳戶內為被告本件犯罪之不法所得,本應依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同意賠償25萬元,且已付款1萬元(餘款如附表所示分期給付),而調解成立之金額,實質上已經剝奪被告上開不法所得,爰就25萬元部份,不再重複諭知沒收,以免過苛
扣出調解成立之25萬元尚有7萬元部分,為其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為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防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仍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7.03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三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與黎○○、唐○○及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6.30
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拘役伍拾日  
   緩刑 
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四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七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
與本案犯行之行為類型、罪質、犯罪情節均相同故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被告前後案均為毒品案件,認被告本案應構成累犯,且應加重其刑,為有理由,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定法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犯二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而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自屬特定犯罪之所得,被告基於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款項提領後,交予「陳○○」,已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效果,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害 112.06.29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15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三月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均屬財產犯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均集中在同日凌晨,手法雷同,並審酌各罪間之關係及時空密接程度,以及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形,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
犯結夥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犯結夥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法益種類、犯罪手段、罪質均屬相同雖各行為發生時間較不密切,然其法益侵害加重程度,尚屬有限,各罪所示之人格面有一定之非難重複之情形,應將該部分予以扣除,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相悖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應論以累犯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本即對交通參與者及用路人有危害程度甚高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用之手段、違背義務之程度,均非輕微,應予嚴加非難;至張○○固未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雖未得列入犯罪所生之(直接)損害範疇加以斟酌,然依前開說明,前述實害結果之事態,自得佐為被告騎乘本案機車駕駛行為之客觀危險性審酌因素,尚不生間接處罰國家欠缺刑罰權行使前提之利益損害事態之疑慮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被告自承為其個人所為且查無證據足證尚有共犯存在,且被告均係見被害人貼文需購買二手商品後,而以臉書通訊軟體私訊方式聯繫被害人施以詐術,並無對公眾散布之行為,有被告與上述告訴人及被害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附卷可稽,堪認其上揭事實欄一詐騙犯行,均非如起訴意旨所指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而均僅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據檢察官及被告就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為言詞辯論,且僅減少檢察官論罪之加重要件,自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始分別為被告事實欄一㈠至㈤各罪之犯罪所得
屏東地方法院 重利等 112.06.28
共同犯加重重利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加重重利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加重重利罪被告李○○先前所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普通重利罪,已為其後加重重利犯行所吸收,不再另論普通重利罪;又被告2人以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之方法取得重利,縱其行為尚合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然依上開說明,此已結合為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加重重利罪,故就被告2人加重重利犯行所涉及之行為方法,亦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足見其等確有悔意惟被告2人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以彌補其等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貸放之金額、收取利息數額,復參酌檢察官於審理時具體求刑,並考量被告2人前科素行,及被告李○○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受僱從事餐飲店店員之工作、月收入32,000元;被告黃○○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月收入35,000元、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2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所犯侮辱公務員罪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緩刑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款之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其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即為已足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3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侵入住宅毀壞安全設備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毀壞安全設備踰越窗戶竊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至㈢所為均係犯同條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竊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同條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
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是就其所犯上開3次加重竊盜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犯罪時間前後已相隔約7個月犯罪地點、侵害對象均互異,然竊盜手段相似,所竊財物價值並非低微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同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吳○○所為則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核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上述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究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固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據以作為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然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上開簡式審判之程序規定,不受上開傳聞法則之證據能力規定限制,而應有證據能力
並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人頭帳戶提供者及取款車手而共同實行詐欺犯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4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前揭說明,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所示首次參與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應同時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至附表一其餘編號所示部分,則僅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故被告與實際實行詐術之成員間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對於其自身與其他行為人係各別從事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有所認識,進而基於共同之犯罪意思而為之,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各編號所示共犯即曾○○、蘇○○、何○○及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間,就各編號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業如前述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本案附表一所示犯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則就上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輕罪偵審自白減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時間密接犯罪手段與態樣類同,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且擔任之角色相同,尚非集團核心主謀,個人獲取之不法利益雖屬有限,但造成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財產受損之總額甚鉅,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被告各次參與情節、所反映之行為人主觀惡性及前述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原應就其所犯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此部分所犯罪名屬前述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說明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詐欺取財罪,共陸拾玖罪,如附表編號27、29、43、47、50所示之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壹年及如附表編號27、29、43、47、50「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9至10、12至24、26、30至34、36至41、44至46、48至49、51至58、61至69所示之罪(共伍拾伍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及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9至10、12至24、26、30至34、36至41、44至46、48至49、51至58、61至64、66至69「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犯如附表編號4、8、11、25、28、35、42、59至60所示之罪(共玖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及如附表編號4、8、11、25、28、35、42、59至60「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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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手段相似,犯罪時間在110年6月至111年9月間,侵害對象為69人,人數眾多等情,就上開69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各次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詐欺取財罪,共陸拾玖罪,如附表編號27、29、43、47、50所示之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壹年及如附表編號27、29、43、47、50「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9至10、12至24、26、30至34、36至41、44至46、48至49、51至58、61至69所示之罪(共伍拾伍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及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9至10、12至24、26、30至34、36至41、44至46、48至49、51至58、61至64、66至69「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犯如附表編號4、8、11、25、28、35、42、59至60所示之罪(共玖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及如附表編號4、8、11、25、28、35、42、59至60「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手段相似,犯罪時間在110年6月至111年9月間,侵害對象為69人,人數眾多等情,就上開69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各次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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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5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7.04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另涉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等語
而此部分除告訴人之指述外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被告具有公訴意旨所指強制犯行,尚難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證,即認被告涉有該部分強制犯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7.04
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等 112.07.04
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拘役肆拾日  
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拘役伍拾伍日  
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7.04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不另論罪
應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屬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無證據證明認識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編號1、2所示告訴人乙○○丙○○2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於所犯輕罪即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亦同有此項減輕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7.04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貳年  
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30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捌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30
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 112.06.30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然其主觀上對該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有不確定故意且其所為之以帳戶收款並購買比特幣等行為,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及洗錢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與「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犯罪之目的,則被告自應就其參與犯行,同負全責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核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結夥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犯結夥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彼此分工協力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共同完成犯罪,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合致,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訛
雖無事證可認有明確協定或明示分工然皆係以默示共同犯罪之意思,由杜○○及「阿○」下手行竊、謝○○在旁把風、鄭○○則把風、協助操作機臺及清點贓物,以此方式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人數業達3人以上,自屬結夥實施竊盜犯行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30
犯對受訓練、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利用權勢猥褻罪
臺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6.30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於刑法評價上均係具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各論以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另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是核其就附表二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皆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本院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依上開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固應非難惟其所販賣之數量甚微、對象僅只丙○○1人,且被告同時亦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顯見所為係屬吸毒者間互通有無,從中獲取微薄利益之交易型態,其惡性及犯罪情節,顯然有別於大盤毒梟鉅額牟利、長期販售之交易模式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30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北地方法院 證券交易法 112.06.30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操縱大略公司股價之犯意旨在促成其非法操縱大略股價犯行之一部分,多次操縱交易舉動之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其各次相對成交併同連續高買之行為,均應包括於一罪評價論以接續犯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30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陸年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應係強制性交之階段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強制猥褻罪
係在時間、空間密接下所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上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嚴重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並使A女身心因本案嚴重受創無可挽回,被告犯罪所生損害嚴重,自應嚴予非難而得為不利於被告之量刑考量,兼衡被告自偵查時起均否認犯行,對於案發經過亦始終未能誠實以告,更屢執A女在臉書或DCARD上所刊登之工作或生活內容為藉口逃避其所應負之責任,既未在A女生前取得其諒解,更未與A女家人洽談和解取得其等宥恕,全然未見被告對於本案有何悔意,其犯後態度自難謂良好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犯竊盜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29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叁年  
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係在時間、空間密接下以同一手段所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上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顯對A女之身體、性自主決定意思及人格尊嚴均造成相當戕害此為求自我滿足,不惜犧牲他人權益之自私心態,犯罪手段及主觀惡性均難認輕微,殊值譴責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醫療法等 112.06.29
犯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方法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犯傷害罪  拘役拾日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77條侵占遺失物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2項、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顯見被告確實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具有特別惡性足徵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並未發揮應有之警告成效,被告未心生警惕、戒慎恐懼,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縱以累犯加重本刑亦不生情輕法重、罪刑不相當之過苛侵害人身自由情事,是檢察官主張應論以累犯而加重其刑等語,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
臺北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6.29
幫助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叁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轉讓禁藥罪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既已依法規競合原理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而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並未設處罰規定,即無轉讓前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併此敘明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29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係以違反意願之方法對甲女為猥褻行為而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而有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應論以同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亦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8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等 112.06.28
犯商品虛偽標記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55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
是本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6.28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7.04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主觀上即係對其行為成為詐欺、洗錢犯行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足認被告有與對方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7.03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3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又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之數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7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4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衡以其各次販毒手法類似、所得利益多寡等整體犯罪之可非難性,考量刑罰手段目的之相當性,就被告上開所犯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新北地方法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112.07.04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屬繼續犯性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於其持有行為終止之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在此期間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7條、第8條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並自109年6月12日起生效,但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生效施行以後,即無所謂「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逕行適用其行為終止時之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論處,合先敘明
在時空上有緊密關係在法律上可認為係一個單一行為,是被告歐○○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與本件被告歐○○持有槍、彈之罪質不同且檢察官於起訴書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歐○○之刑,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認被告歐○○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3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3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以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應依上開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共同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卻否認部分犯罪細節維護共犯,耗費相當程度的司法資源,犯後態度的部分,無法給予被告最有利的考量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所欲販賣之毒品咖啡包所幸未及售出即為警以釣魚偵查方式查獲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發生,參以其欲販賣及持有之毒品數量及交易金額,係聽從「小潔」指示前往約定地點進行交易之犯罪情節及參與程度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
既屬其犯罪所得且復未賠償告訴人,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嫌等語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李○○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行為另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所販賣之金額、數量均不多各次賺取之利益亦少,犯罪情節難與大盤或中盤毒梟者相提併論,主觀惡性亦有明顯不同
均係於2個月內為之時間尚屬接近,且對象分別僅2人、4人、4人,並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而侵害同一種類法益,又數次交易所得之利益均非鉅,足見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新北地方法院 重傷害等 112.06.29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拾柒罪  有期徒刑參年  
...
係發生於上開時間前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為此部分犯行時明知或可得而知甲女為未滿14歲之女子,故其客觀上雖有對於未滿14歲之甲女為性交之行為,但主觀上認知甲女「以為14歲、過年15歲」而在當時誤認甲女之年齡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係對於構成要件之客觀要素發生錯誤,屬「構成要件錯誤」,參照上揭說明,依「所犯重於所知時,從其所知」之法理,僅能論以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係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四罪)
其各次犯罪態樣、手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時間可分、為性交或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對象均為甲女侵害法益為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6.29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玖月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係共同以一行為觸犯剝奪行動自由與恐嚇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取財罪
先要求張○○匯款16萬元後竟又要其前往萬華及樹林友人處籌措款項,致告訴人受有共計高達56萬元財產上損失,且因此致生嚴重恐懼,於本院開庭時仍甚為擔憂其安危,所為犯罪手段惡劣,不足為取,應予非難
應由被告高○○取得而被告林○○及其他共犯並未分得此部分犯罪所得,參照上開說明,本案犯罪所得40萬元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高○○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數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並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雖足認其等於簽署本案契約時即有詐欺之犯意然嗣後被告曾○○早已將買賣價金付清,則上開在場之人均無從預期被告2人仍會有辦理貸款之需求或情形,證人江○○及邱○○均證稱對於後續被告2人辦理貸款之事不知情,實無證據足認其等主觀上對後續辦理貸款等情有知悉或可得而知,難認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共犯,亦不致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嫌,附此說明
自有可能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與本案房地簽約及辦理貸款之行為,犯意當屬有別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侵占罪  拘役叁拾日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乃係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上開事實欄一(一)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自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自應就其等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俱有卷存資料可資佐證蘇○○供詞復酌以前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故而被告楊○○顯有參與詐欺蘇○○的行為至明
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達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目的依上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意旨,自應就其等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俱有卷存資料可資佐證魯○○及宋○○供詞復酌以前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並無所謂單以魯○○及宋○○片面之詞而無補強證據,卻逕認被告鄭○○有前述犯行之情形,故辯護人辯護第d點,亦難為有利被告鄭○○之認定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三)至(五)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與事實欄一(四)所示被告楊○○及鄭○○係於密接之時間,以承接之方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均論以一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四)、(五)、(六)、(七)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與事實欄一(四)所示被告邢○○及鄭○○係於密接之時間,以承接之方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三)、(四)、(六)、事實欄二(一)、(二)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各自與事實欄一(四)所示被告邢○○及楊○○、事實欄二(一)所示被告林○○及李○○係於密接之時間,以承接之方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五)、(六)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一)、(二)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各自與事實欄二(一)所示被告鄭○○及李○○係於密接之時間,以承接之方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一)、(二)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係各自與事實欄一(一)所示盧姓業務部人員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佯裝為買家之成年人、事實欄二(一)所示被告林○○及鄭○○係於密接之時間,以承接之方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其等參與程度甚深衡情其等就詐欺犯罪所得應無分文未取之可能,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鄭○○及李○○有將該等犯罪所得交付他人,應認仍為其等保有中,又被告林○○、鄭○○及李○○就等其取得之犯罪所得之分配方式,始終未清楚說明,則依上說明,非不得平均計算而予沒收,則被告林○○、鄭○○及李○○參與事實欄二(一)至(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如下:(1)事實欄二(一)部分:全部犯罪所得為995萬元(計算式:220萬元+520萬元+255萬元=995萬元),則被告林○○、鄭○○及李○○各自可分得之犯罪所得為331萬6666元(計算式:995萬元÷3=331萬6666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8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罪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8
犯傷害人之身體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新北地方法院 強盜 112.06.28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以達其等犯罪之目的即應對於本案犯行及所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就本案傷害、妨害自由犯行成立共同正犯,灼然至明
另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等語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於其行為時尚未增訂刑法第302條之1)
均不另論罪」之旨而有追訴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之意,此部分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犯罪時間及地點均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從中割裂評價,應認屬同一行為無訛,是被告張○○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犯傷害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罰金
...
其於本案係負責提供帳戶及依丙○○之指示提領款項或轉帳對於告訴人係遭何人以何等方式施用詐術而匯款,及本案除丙○○外有無其他人參與等節,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所認知或得以預見,卷內復無被告李○○與丙○○以外之人聯繫,或被告就李○○有與他人共同施行詐術等加重構成要件有所認識之證據資料,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採證法則,自應認被告李○○如附表一編號1、2、5至7所為均僅係犯普通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李○○就附表一編號1、2、5至7所為則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及被告李○○如附表一編號1、2、5至7所為各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式、告訴人交付款項之時間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個別犯意先後所為
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其有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任何不法利益,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須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所得負沒收、追徵之責,故不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
及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149號、第12627號、第15032號、第39875號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被告李○○涉嫌對告訴人賴○○、魏○○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上開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書載明就告訴人賴○○、魏○○部分對被告李○○係移送併辦),與本案被告李○○已論罪科刑部分之告訴人俱不相同,亦非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核屬數罪併罰之關係,而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無從成立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案件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罰金
...
其於本案係負責提供帳戶及依壬○○之指示提領款項或轉帳對於告訴人係遭何人以何等方式施用詐術而匯款,及本案除壬○○外有無其他人參與等節,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所認知或得以預見,卷內復無被告丁○○與壬○○以外之人聯繫,或被告就丁○○有與他人共同施行詐術等加重構成要件有所認識之證據資料,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採證法則,自應認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1、2、5至7所為均僅係犯普通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2、5至7所為則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及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1、2、5至7所為各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式、告訴人交付款項之時間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個別犯意先後所為
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其有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任何不法利益,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須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所得負沒收、追徵之責,故不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
及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149號、第12627號、第15032號、第39875號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被告丁○○涉嫌對告訴人癸○○、甲○○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上開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書載明就告訴人癸○○、甲○○部分對被告丁○○係移送併辦),與本案被告丁○○已論罪科刑部分之告訴人俱不相同,亦非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核屬數罪併罰之關係,而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無從成立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案件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罰金
...
其於本案係負責提供帳戶及依壬○○之指示提領款項或轉帳對於告訴人係遭何人以何等方式施用詐術而匯款,及本案除壬○○外有無其他人參與等節,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所認知或得以預見,卷內復無被告戊○○與壬○○以外之人聯繫,或被告就戊○○有與他人共同施行詐術等加重構成要件有所認識之證據資料,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採證法則,自應認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1、2、5至7所為均僅係犯普通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戊○○就附表一編號1、2、5至7所為則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及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1、2、5至7所為各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式、告訴人交付款項之時間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個別犯意先後所為
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其有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任何不法利益,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須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所得負沒收、追徵之責,故不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
及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149號、第12627號、第15032號、第39875號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被告戊○○涉嫌對告訴人甲○○、乙○○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上開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書載明就告訴人甲○○、乙○○部分對被告戊○○係移送併辦),與本案被告戊○○已論罪科刑部分之告訴人俱不相同,亦非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核屬數罪併罰之關係,而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無從成立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案件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並應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已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而後遞減之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7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性質上屬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7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宜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6.27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7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均係施用毒品案件可知其於前揭案件判刑執行後,猶不思省悟,又再犯與構成累犯之案件罪質及犯罪類型相同之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本院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得不記載累犯)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6.27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宜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6.27
犯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參拾伍日  
犯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參拾伍日  
   無罪 
...
應受審判之範圍除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情形外,應以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為準,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以言詞所為之陳述或書面提出之補充理由書,其中逸出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部分,倘原本係屬於一部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應僅止於促使法院之注意,非屬訴訟上之請求,不生起訴之效力;另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所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即所謂審判不可分,亦即審判事實範圍之擴張,此種事實之擴張,須以未經起訴之事實與已經起訴之事實俱屬有罪且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為前提,始無礙於審判事實與起訴事實之同一性,如其中之一部不能證明犯罪,既與他部無不可分關係,自無合一裁判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64號、99年度台上字第85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己○犯罪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己○無罪之諭知
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是被告戊○、己○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以令詐欺成員能利用本案帳戶收取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並透過被告配合提領後面交之方式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並得以進出本案帳戶而達到掩飾其去向、所在之效果,是此部分詐欺取財、洗錢犯罪,當為被告案發時行為當下所能預見,且其發生顯然並不違反被告之本意
客觀上共同正犯之人數可能達於3人以上然稽諸卷內關於被告與「鄭○○」等人寥寥無幾之對話內容,尚無證據足認被告與之聯繫者為不同人,且亦未見對方有敘及具體詐欺取財之計畫細節及參與之人有何人之資訊,卷內亦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行為當時所參與之共同正犯人數達到3人以上此節有所知悉,尚無從認定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各次犯行,均合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詐欺取財加重要件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旨在詐得陳○○4人之財物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
各次犯罪時間、被害人及犯罪所得互有不同客觀上可按其行為外觀,分別評價
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以令詐欺成員能利用本案帳戶收取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並透過被告配合提領後面交之方式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並得以進出本案帳戶而達到掩飾其去向、所在之效果,是此部分詐欺取財、洗錢犯罪,當為被告案發時行為當下所能預見,且其發生顯然並不違反被告之本意
客觀上共同正犯之人數可能達於3人以上然稽諸卷內關於被告與「鄭○○」等人寥寥無幾之對話內容,尚無證據足認被告與之聯繫者為不同人,且亦未見對方有敘及具體詐欺取財之計畫細節及參與之人有何人之資訊,卷內亦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行為當時所參與之共同正犯人數達到3人以上此節有所知悉,尚無從認定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各次犯行,均合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詐欺取財加重要件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旨在詐得陳○○4人之財物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
各次犯罪時間、被害人及犯罪所得互有不同客觀上可按其行為外觀,分別評價
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9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1年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9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6月  
...
當屬包含於妨害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是被告許○○、張○○、許○○、施○○所為,雖亦合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惟均屬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立強制罪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核被告張○○、許○○、施○○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核被告詹○○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同時觸犯妨害自由罪、傷害罪與毀損罪被告張○○、許○○、施○○各係以局部合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自由罪與傷害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分別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基隆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甲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  有期徒刑1年  
...
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應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論處;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8
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  
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身分遭揭露,爰依上開規定,對於甲女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予以隱匿而不揭露
僅屬為達妨害甲女行動自由之強制犯行之手段應為強制罪所吸收,不另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5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7.05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係犯毒品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於偵查中、本院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4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桃園地方法院 恐嚇 112.07.03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非僅僅得所預見更屬有意支持被告黃○○所為,並於被告黃○○實施犯罪時亦在場陪同,則其屬本件恐嚇危安犯行之共同正犯當屬無疑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應認本院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而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適切之量刑評價,併予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惟因佯裝買家之警員事實上並無購買毒品真意是被告雖有販賣毒品之意,事實上仍無由完成買賣毒品行為,其犯罪係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1項之洗錢未遂罪
係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就提領陳皆得遭詐款項部分係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且均屬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分別論以洗錢罪、洗錢未遂罪處斷
被告所犯應係洗錢未遂罪而非洗錢既遂罪,附此敘明
業如上述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上開2罪之刑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對告訴人丁○○之部分)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對被害人丙○○之部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6.30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
係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參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緩刑 
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段之詐欺取財罪
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法益,為接續犯,各論以單純一罪
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之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且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向本案告訴人詐取財物,造成渠等財產法益之損害,自應予非難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30
犯未經許可意圖販賣而陳列空氣槍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意圖販賣而陳列空氣槍罪
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並斟酌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營音響工程、玩具槍店之工作,離婚,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意圖販賣而陳列具殺傷力空氣槍2支及時間久暫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就事實一、(二)所為則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復要求A女自拍裸露身體之數位照片及影片之行為其所為危害A女之身心健全發展,綜觀被告本案犯罪之情狀,依一般國民社會情感,並無足資憫恕而應予酌量減輕其刑之處,是辯護人聲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被告之刑,即屬無據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而符合於構成犯罪要件之基本的社會事實之陳述重點在於事實之供認,而非法律之評價,蓋因後者屬執法人員之職責,不應歸由行為人負擔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6.30
犯強制性交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
各罪罪質相近對象同一,犯罪之態樣及手段接近,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為適度反應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因員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完成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論以販賣既遂,僅應論以販賣未遂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2、3、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4項之販賣混合第三、四級毒品罪,並均適用最高級別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因員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完成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論以販賣既遂,僅應論以販賣未遂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2、3、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4項之販賣混合第三、四級毒品罪,並均適用最高級別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已取得證人駱○○交付之價款合計11,700元,雖均未扣案,然因屬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桃園地方法院 強盜 112.06.29
共同犯攜帶凶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共同犯攜帶凶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惟因佯裝買家之警員並無購買毒品真意是被告雖有販賣毒品之意,事實上仍無由完成販賣毒品行為,其犯罪係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9
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屬繼續犯性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於其持有行為終止之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在此期間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並自109年6月12日起生效,但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生效施行以後,即無所謂「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逕行適用其行為終止時之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論處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29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惟因佯裝買家之警員並無購買毒品真意是被告雖有販賣毒品之意,事實上仍無由完成販賣毒品行為,其犯罪係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以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製造後單純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為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
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不重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29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且於本案共犯結構中之角色較為末端又無事證可認被告因本案犯行確仍存有其得以處分之犯罪所得(詳後述)
桃園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6.29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犯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罪、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29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助長毒品擴散之虞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引起一般人同情之事由,至辯護意旨所陳被告甲○○未分得金錢等節,僅屬法定刑內科刑之事由,且其犯行業依刑法未遂犯、幫助犯之規定遞減其刑,已無情輕法重情形,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之餘地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幫助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被告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幫助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乙節惟此部分經本院認定被告王○○所為應僅係幫助犯,業如前述;故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屬有誤,然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起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又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毋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附予述明
係幫助他人犯罪而成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態度尚可諒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理應知所警惕,信其等應無再犯之虞;兼衡被告2人所陳前述家庭生活與工作狀況,及其2人本案所為犯罪情節,以及本院審酌自由刑本有中斷受刑人原本生活、產生烙印效果而更不利社會賦歸等流弊,故認前揭對被告2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陳○○、王○○各緩刑4年、3年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此均係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同一詐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並分次提領,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及4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均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擴張犯罪事實併予審理
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此均係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同一詐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並分次提領,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及4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均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擴張犯罪事實併予審理
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29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Guetco」及「蔣○」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雖因警方及時查獲造成損害尚非重大,然考量其行為惡害、涉案程度等,仍應給予適當之制裁,不容輕縱,且審酌具體一切犯罪情狀,亦難認客觀上有何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是辯護人為被告稱,被告應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難認有據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各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與起訴書所載者皆為相同之犯罪事實,本院已予審理,於此指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各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與起訴書所載者皆為相同之犯罪事實,本院已予審理,於此指明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其後販賣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 112.06.30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新竹地方法院 毀損等 112.06.30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30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修正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30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有期徒刑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罪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依照一般社會觀念上述行為均難強行分割,應論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罪,為想像競合,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陸續以林○○名義受領薪資而使稅務機關為不實事項之登載為事實欄一㈢之犯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持續實施,俱屬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又就如事實欄第二段及第三段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9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第1項之竊盜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之加重誹謗罪
並未獲得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應論以洗錢正犯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被告為同一次交付帳戶之行為所致與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所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又其就如事實欄第二段及如附表二編號2號、如事實欄第四段及如附表二編號4號所為均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又其就如事實欄第三段及如附表二編號3-1至3-3號所為,均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
應分別為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因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因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0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均係犯同條例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另就事實欄一後段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1級毒品罪
足徵被告未能因前案受刑事追訴處罰後產生警惕作用於返回社會後,不能自我控管,又再犯本案犯罪,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本院經審酌後認本案加重最低本刑尚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除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爰均依前揭說明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予以減輕與其犯罪情節相較,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堪以憫恕之處,本院認縱處以依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0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均係犯同條例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另就事實欄一後段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1級毒品罪
足徵被告未能因前案受刑事追訴處罰後產生警惕作用於返回社會後,不能自我控管,又再犯本案犯罪,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本院經審酌後認本案加重最低本刑尚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除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爰均依前揭說明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予以減輕與其犯罪情節相較,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堪以憫恕之處,本院認縱處以依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112.07.04
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7.04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前段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被告林○○、蔡○○、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依前開說明雖非屬集合犯,惟被告劉○○上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6.30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共同販賣混合第三級二種以上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犯共同販賣混合第三級二種以上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肆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與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混合第三級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已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其所犯上開之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是被告與實際接觸告訴人實行詐術之成員間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被告對於其自身與該詐欺集團係各別從事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有所認識,進而基於共同之犯罪意思而為之,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與「陳○○」、「林○○」、「王○」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顯在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是以本案詐欺犯罪者確屬三人以上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惟既遂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是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尚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係明知對方為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且被告僅參與111年10月21日當天之行為,實難認被告有為持續牟利而參與犯罪組織之主觀犯意,其所為尚難認已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併予敘明
均係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業如前述
其尚未實際獲取任何報酬等情經被告供述在卷,且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之行為已取得報酬或其他利益,故此部分無從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28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又犯以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3項之以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6.27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叁月  
...
主觀上與被告劉○○係基於共同行賄之意思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主觀上與被告劉○○則基於共同行賄之意思,對於上開選舉苗栗縣頭屋鄉第二選舉區有投票權之選舉人劉○○、徐○○、劉○○,交付賄賂,而約定上開3人投票予上開選舉區候選人范○○,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客觀上即係以上開現金作為其等投票予范○○之不法報酬,本諸社會通念及其他客觀情事綜合判斷,二者間顯具有對價關係,殆無疑義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
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
被告范○○、劉○○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范○○、劉○○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交付賄賂前行求賄賂,為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為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459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521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范○○、劉○○就犯罪事實㈢部分共同實行本件犯行,應各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先後多次對劉○○、徐○○、劉○○交付賄賂之行為均係以使上開選舉候選人范○○當選為目的,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選舉區實行,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范○○所為上開交付賄賂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指明)
足見被告范○○對於此類犯罪之規範意識已有偏差就其等犯罪動機而言,並無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
足認其等頗具悔意復衡以本件犯罪情狀,及被告范○○固為上開選舉候選人,為使自己當選,而為本件犯行,惟究未當選,被告劉○○、劉○○係受范○○請託共同行賄,暨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等節,經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罪刑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堪認被告范○○、徐○○、劉○○、劉○○本件犯行受上開刑之宣告,尚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賦與被告4人在社會內更生之機會,並藉由緩刑宣告之心理強制作用,期待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生,而防止其等再犯,是以本次犯行為限,認被告4人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對被告范○○宣告緩刑5年;對被告徐○○宣告緩刑2年;對被告劉○○宣告緩刑3年;對被告劉○○宣告緩刑3年,並期被告4人深切記取教訓,切勿再犯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詎被告為獲取「UN」所稱之美金800萬元竟仍按照「UN」、「Manager」之指示進行提款及交付款項,堪認被告具有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詎被告為獲取「UN」所稱之美金800萬元竟仍按照「UN」、「Manager」之指示進行提款及交付款項,堪認被告具有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詎被告為獲取「UN」所稱之美金800萬元竟仍按照「UN」、「Manager」之指示進行提款及交付款項,堪認被告具有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詎被告為獲取「UN」所稱之美金800萬元竟仍按照「UN」、「Manager」之指示進行提款及交付款項,堪認被告具有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足見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各加重其刑(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
係與佯為買家之警察進行毒品交易員警實際上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事實上不可能真正完成買賣,是被告所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其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按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業如前述應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各減輕其刑,並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㈣㈤部分先加後減之(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先加後遞減之(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
經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先加後減後;另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經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先遞加後減後,均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4
犯在供陸路公眾運輸之車內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之在供陸路公眾運輸之車內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此部分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至上開由告訴人張○○領回之養氣人蔘飲1瓶、蜂蜜黑木耳露1瓶及巧克力2個,堪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參酌其各次犯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等一切具體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4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另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各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確有供出毒品來源且因而查獲另案被告陳○○,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部分各減輕其刑
是難認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有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販賣第一級毒品對象僅1人且販賣毒品數量少、價格非鉅,其惡性與犯罪情節核與長期以販毒營生之集團或大盤毒梟有重大差異,尚屬小額之零星買賣,其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危害顯然較輕,從其犯罪情節觀之,倘對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處以最輕本刑即無期徒刑,尚屬情輕法重,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惡行有所區別
其犯罪情節固與毒品大、中盤之毒梟有別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是法定刑尚有「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等主刑可選科或併科,已可依照個案犯罪原因、動機、犯罪情節等,於法定本刑內選科主刑或併科罰金,據以量處適當之刑
各實際收取2千元、3千元、3千元已如前述,此部分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該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30
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拾日  
然此均僅係被告之犯罪動機尚無礙於其犯罪之成立,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112.06.30
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  拘役貳拾伍日  
   緩刑 
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甚有悔意且被告此後別無其他犯罪紀錄,堪認其所犯本案僅係一時失慮所犯,其經此刑事偵審追訴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各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30
犯損壞他人物品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物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30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及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被告固同時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罪然被告為販賣而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亦為其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是就其所犯該罪部分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但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斷,無從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於量刑時,仍併予審酌上開減刑事由
業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經遞減其刑後,其刑度相較原本之法定刑,已減輕甚多,足使之為適當刑罰制裁,於此情形下,本院綜觀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情狀、持有毒品數量,認就前開遞減後之法定刑為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當無使一般人認失之過苛,有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於本案擔任之角色、家庭背景、經濟狀況等,僅係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之理由;復遍查全卷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何客觀上特殊原因,或有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等情形,故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再遞予減輕其刑之餘地,是刑事辯護意旨狀主張依刑法第59條減刑,難認可採
臺中地方法院 侵占 112.06.29
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9
犯強暴侮辱罪  拘役參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犯踰越門窗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可見悔意是綜觀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客觀上確有情輕法重而堪以憫恕之處,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9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6.29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各屬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主觀上均以向告訴人廖○○貸得款項為目的且客觀上係於相同之時間、地點所為,具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是被告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愷他命)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皆為後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乃販賣毒品予不同之購毒者且各購毒者匯款之日期、時間、金額亦非相同,顯見該2次犯行乃被告出於不同之販賣毒品犯意而分別起意所為,自屬數罪,被告純粹僅係基於便利性之考量而於同一時間、地點寄送毒品包裹,尚難憑此逕認該2次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故辯護人之上開辯護意旨,並不可採
雖前案執行完畢之時點與本案3次犯行相隔3年以上然衡諸前案與本案均屬故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罪質高度相似,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謂加重最低本刑致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示之3罪,均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各有向購毒者收取毒品價金各次價金均為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皆未扣案,應於各次犯行之宣告刑項下,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辯稱:伊於109年12月間經友人即共犯陳○○之介紹由伊出資50萬元,並由共犯陳○○代為操作方式,投資虛擬貨幣買賣,本案110萬元係出售虛擬貨幣款項,共犯陳○○請伊領出後,交給共犯李○○,供作向共犯李○○購買虛擬貨幣款項,伊並無詐欺及洗錢犯行云云,辯護人亦辯稱:被告係相信共犯陳○○,投資虛擬貨幣買賣,共犯陳○○已供證係後來才知道MNS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係虛偽平台,且被告亦不認識共犯李○○,被告並無詐欺等犯行之故意,又被告前因提供自己帳戶及提領帳戶內他筆款項行為,亦為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益證被告本案類似行為之罪嫌尚有不足云云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顯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避免被告身分曝光並隱匿上開詐欺贓款之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及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是被告此部分一般洗錢之犯行,亦均堪認定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分別係以同一理由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及以相同方式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一般社會觀念,應分別評價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分別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就附表三編號1至3、5「交付金額」欄所示部分,則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已賠償之1萬5000元部分,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二)之附表編號2、7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因藥事法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是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禁藥,其持有禁藥部分並無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9
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
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係犯同條例第7條第6項、第1項之非法製造爆裂物未遂罪
俱為各該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為製造子彈、製造爆裂物未遂之行為吸收亦不另論罪
客觀上固有多次非法製造子彈、非法製造爆裂物未遂之行為然各該舉措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具時空密接性,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各屬接續犯,均應僅成立一罪
縱其製成之成品尚未達具有殺傷力之程度惟其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評價,仍具有危險性,仍屬未遂犯,且就犯罪成立之整體進程,其所製造其餘具殺傷力之子彈既已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結果,而達於既遂之階段,則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仍應整體論以非法製造子彈既遂罪,無再論以未遂犯之必要,附此敘明
臺中地方法院 偽證等 112.06.29
犯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均係犯刑法第165條之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被告連○○、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9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然本案大麻包裹運輸入境之之具體細節均由被告尤○○立於主導地位規劃指示,推由被告馬○○聽命執行,堪認被告尤○○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屬運輸毒品之共同正犯,而非僅止於單純之教唆犯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為運輸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被告亦可預見其提供人頭帳戶並代為提領、轉匯換成虛擬貨幣交予他人之行為將可能遂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掩飾該犯罪所得去向,卻仍決意為之,而容任上開犯罪結果發生,故其主觀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堪可認定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掩飾加重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為
以達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是本院應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予以評價故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本案所犯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編號3部分),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至於被告所犯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單獨論處罪刑,以避免重複評價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1、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以一行為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2、4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各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犯罪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以及該4罪之犯罪情節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29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丁○○、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被告丁○○、庚○○上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及強制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各該行為之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且犯罪目的單一,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依一般社會通念,予以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其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辛○○、壬○○、戊○○、己○○、癸○○部分均從一重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斷,被告丁○○、庚○○部分均從一重之強制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
然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酌,雖本院漏未諭此部分詐欺得利之罪名,惟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惟其間仍有部分合致,且其等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1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2人所犯前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此部分犯罪所得因被告2人均否認犯罪本院無從認定被告2人如何朋分此部分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2人共同享有處分權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足認附表一所示各次之犯行,確係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至明
顯在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達隱匿或掩飾本案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使最終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之犯罪人,得以逃避國家之追訴或處罰,其所為自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本案非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為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故其本案所為乃為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爰不於本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與之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附此說明
其目的乃在實現詐欺取財之結果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至少可獲得等同於證人己○○之報酬即1萬2250元(計算式:246萬元×0.5%=1萬2300元);就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犯行,至少可獲得各150元、750元之報酬(計算式:3萬元×0.5%=150元、15萬元×0.5%=750元)【附表一編號4、5部分,因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時,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故以匯款金額為準】,前揭犯罪所得共計1萬3200元(計算式:1萬2300元+150元+750元=1萬32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10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1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尚屬不罰不生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附此敘明
而屬單純一罪即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發起、主持、指揮、操縱犯罪組織罪,與被告涂○○就附表二編號1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即被告涂○○發起、主持、指揮、操縱犯罪組織後之首次毒品犯行),因具有行為部分合致,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於行為繼續中分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告楊○○就附表二編號2、被告黃○○就附表二編號1就參與犯罪組織罪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論以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僅於審理時坦承尚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6.29
犯毀壞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門扇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6.29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門窗而犯竊盜罪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玖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6.29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銅線)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銅線)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分別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彰化地方法院 誣告 112.06.29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及第168條之偽證罪
並於111年7月20日、111年10月6日就所提告過失傷害之案情為虛偽證述均係針對同一過失傷害案件所為,各自所侵害之法益均相同,且時間、空間相當密接,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均屬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誣告、偽證罪
為一行為而觸犯誣告、偽證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  
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5販賣第一級毒品海○因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因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則其於111年5月10日後購入之HTC手機自不可能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  
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所為此等犯行,均堪認定,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彰化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6.29
犯強盜罪,  有期徒刑陸年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盜罪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且自前案執行之生命、身體法益危險犯罪質進而再犯本案生命、身體法益之實害犯犯行,足見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且無從證明被告確實涉及上開犯行而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
是被告此部分犯罪核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為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彰化地方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等 112.06.28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湮滅刑事證據罪  有期徒刑叁月  
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則係犯同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以毀損他人物品罪論處
致無由令其陳明犯罪動機究竟為何然其因自認所經營洗車場遭告訴人或家人檢舉排放廢水,而對告訴人存有不滿心態,業如前載,本件案發後其更曾發生其酒後在乙屋前大小聲、以車輛影響告訴人車輛出入之情事(他二卷第96頁監視器截圖參照),足見被告張○○與告訴人彼此間平時相處情形並非和睦,惟縱然如此,亦非其得以合理化本案犯行之事由
尚未悖於人情倫常除符合刑法第167條事由而得予減輕其刑外,再參酌被告卓○○於警詢時曾供稱:張○○平常喜歡喝酒,飲酒後性情大變會辱罵我、責怪我,還會摔東西,我當時如果沒有依照張○○要求格式化監視器,張○○會罵我,所以我才會這樣做等語(他一卷第101頁至反面),可知其與張○○往常互動時,係以順從張○○意見之情形居多,相較於起意並主動積極為至親滅證脫罪之情形而言,被告卓○○之犯罪動機誠可於刑法第57條審酌時予以從輕酌處
南投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04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並以前詞置辯惟按「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係與性別有關且足以損害甲男之人格尊嚴,造成甲男感受敵意及冒犯之情境,於法自應成立性騷擾之罪,被告辯稱其上開行為並無性騷擾意圖,自非可採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意圖性騷擾乘少年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雖同時燒燬本案工寮內為告訴人所有之農藥、肥料、噴霧機、鋤頭等農業用具惟依上說明,尚無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4、5、9、11、12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損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未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自不生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價額之問題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犯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犯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4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緩刑 
本院自得就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29條第1項之罪名予以審究
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29條第1項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依社會客觀通念具有反覆、延續性之性質,依照前揭說明,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經核與已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並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屬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確見悔意,是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為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肆月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29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各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第1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
均為其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行求、預備行求賄賂罪
為其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預備行求賄賂罪
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特定之第六選舉區,為達使被告蕭○○順利當選雲林縣議員之目的,而接續在相近之時間,以相同之交付現金模式向有投票權之人行賄,所侵害者為選舉公正之同一國家法益,其等先後數次賄選買票之行為,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揆之前揭說明,應依接續犯各論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之一罪
及被告蕭○○就犯罪事實一、㈣交付賄賂予被告王○○再由被告王○○轉交予證人黃○○及其他有投票權之選民,並與該等收受賄賂者約使於本屆雲林縣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蕭○○之一定行使,暨由被告王○○向有投票權之選民(包含與證人黃○○同戶籍有投票權之親屬)預備行求賄賂之行為,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而該部分與被告王○○主動供出之交付賄賂犯行具行為階段之一罪關係依上說明,因犯罪之一部已被發覺,縱主動供出一罪之其餘部分,仍與自首要件不合,無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4項前段或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遑論認定因其供述而查獲候選人即被告蕭○○為正犯或共犯,自亦無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4項後段規定免除其刑,故辯護人上開主張,洵非可採
以預防再度犯罪俾符社會正義,爰於綜合審酌被告5人之智識程度、經濟資力狀況、被告5人及辯護人對於緩刑所附條件所陳述之意見後,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蕭○○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王○○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4場次;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林○○、李○○、蔡○○均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是本案犯罪不法內涵較高且受有實際行賄利益者均為被告蕭○○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蕭○○宣告沒收賄賂6萬1,000元,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應為其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符合前揭偵審自白減輕規定鼓勵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以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之立法目的,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爰依法減輕其刑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係隱匿、掩飾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或者意圖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上開犯罪所得,雖然未認識本案博弈網站成員實際洗錢之標的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而有客體錯誤之情形,但因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分別為該條第2款、第1款之罪),依上開說明,屬「等價客體錯誤」,不能阻卻洗錢故意,但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之限制時,應以被告任○○、李○主觀上認識、法定刑較輕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最重本刑為準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應不成立賭博罪責乃原審認上訴人等係以賭博為詐欺之方法,應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例從一重之詐欺常業罪處斷,自屬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附表二編號3①、②部分外)加重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院針對被告任○○、李○嗣後不同之處理情形分析如下:⒈被告任○○指示被告李○提領為現金,再交由被告任○○轉交給本案博弈網站不詳成員之部分,顯已造成金流斷點,自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此可能係用於詐欺其他不詳被害人、後續詐術之一環(詳後述不另為無罪部分)形同消費、處分,也有可能是本案博弈網站成員其他人頭帳戶(或再由本案博弈網站不詳成員提領),後者情形,自然亦屬造成金流斷點而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至於前者情形,承上開說明,本案博弈網站不詳成員使用本案6帳戶等人頭帳戶收受該等詐欺款項,佐以前述其等有以提領現金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之情形,自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其所為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之行為,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
究係該當上述何項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應詳加區分並明確記載,以使主、客觀事實之認定一致,且於理由內為對應適合之說明,始稱適法」等語,主張法院對於一般洗錢犯行,應詳加區分行為人所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其行為態樣究屬「掩飾」或「隱匿」?「掩飾」或「隱匿」之對象,是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或所在?惟:⒈有論者指出:「掩飾」或「隱匿」兩者客觀上不易區分,又屬擇一構成要件要素,構成其一即屬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硬性區分並無實益可言
就提領、轉交部分以及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提領、轉交部分,已掩飾了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就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但尚未提領部分,則屬於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條規定雖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而增訂罪名惟與被告任○○本案犯行無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李○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二所示匯入本案6帳戶之款項,未及轉匯、提領之部分,因被告任○○、李○共同洗錢犯行一部既遂一部未遂,兩者屬於接續犯之關係,應論以洗錢既遂即足
2人均與本案博弈網站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任柏○就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本案博弈網站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不論是刑法第268條前段或後段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均具有反覆、接續而於密接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特質,而應包括論以一罪,故被告任○○、李○所為之洗錢行為,自應附隨於(共同)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而為同一洗錢犯意,其等於相近的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者亦屬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加以包括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本案涉及洗錢標的之金額龐大其參與情節難謂輕微,不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之減輕規定
附表二編號3①、②部分外)均為本案博弈網站之犯罪所得而非詐欺之款項?並非全無可能
雲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15
犯損壞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物品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7.03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其所參與之行為對於後續販賣目的之實現也具有不可或缺之重要性對於上開販售行為自足認定具有犯罪支配之地位,故其對於後續販賣行為亦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屬於共同正犯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而觸犯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並於製造完成後已有對外進行販售其製造第三級毒品毒品與販賣第三級毒品之2罪間,行為殊屬局部同一,而有包含關係,自均應認屬同一行為,故其以一行為觸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斷(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參照)
而僅成立繼續犯1罪但依前所述,既然各個毒品咖啡包分裝工廠運作時間並非相連,且地點並非相同,成員也不盡相同,堪認每個為了製造混合型毒品咖啡包以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分裝工廠犯罪組織運作是彼此獨立,而非屬同一犯罪組織繼續進行,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之數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僅成立繼續犯1罪,容有誤會
均是其於參與各該毒品咖啡包分裝工廠之犯罪組織期間以出於製造毒品咖啡包以販售之目的,而參與各次犯罪組織,並各自依前述行為分擔遂行上開目的,故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宜認為具有實行行為重合之情,認其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雖有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行此部分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但上開部分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想像競合後,均為其中之輕罪,惟參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一併衡酌上開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行使偽造文書等 112.06.30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偽造私文書後以拍攝本案私文書照片而偽造準私文書後復傳輸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以先前持有不知情前女友鄭○○之本案雙證件照片…」、「傳送上揭偽造之文書及本案雙證件照片給侯○○」是就被告冒用鄭○○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罪事實,已合法起訴,且此部分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審理時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無礙其防禦權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一併指明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嘉義地方法院 家暴毀損等 112.06.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核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之犯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是此部分犯行自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嘉義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6.30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嘉義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係基於單一接續之性騷擾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有期徒刑貳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各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各均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均論以一罪即為已足
係犯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述被告犯罪事實一成立之詐欺取財罪,各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不另論罪
並非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懷胎婦女、未成年人也無證據證明被告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達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或是含有2種以上之毒品成分,故就此部分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對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仍有相當程度危害其惡性匪淺,是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本院綜合判斷後,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法定最輕本刑
足見販賣頻率非低且被告於犯罪時,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被告上開4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經本院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已如前述,參諸前揭實務見解,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其販賣毒品犯罪所得依序為1,0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500元、300元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嘉義地方法院 重傷害等 112.06.30
犯重傷害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伍月  
...
至於被告乙○○、戊○○並未有在場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行為僅圍繞在旁利用其等人數較多之優勢而在場助勢,故被告丁○○、丙○○與少年庚○○彼此間就其等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被告乙○○、戊○○彼此之間就其等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而在場助勢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本罪已表明為聚集3人以上,而屬共同正犯之「必要共犯」類型,無需於主文中贅載「共同」2字【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
雖然無論罪名、犯罪行為態樣均與其前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之案件不同但本院審酌被告丁○○前案入監執行後甫於111年8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即於未滿1個月間為本案犯行,難認其具有充分刑罰反應力
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包含法定最低本刑與最高本刑)之必要(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判決意旨揭示累犯加重並非以前後所犯罪名相同或罪質相同、類似為必要)
依前所述因從較重之重傷害未遂罪處斷故無從適用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就其所犯重傷害罪未遂罪加重「法定本刑」,附此敘明)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屬幫助詐欺取財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以單一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一般洗錢犯行,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產權,助成正犯對被害人等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得逞,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不僅侵害告訴人王○○等4人之財產利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王○○等4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更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所為實非可取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顯屬可疑更非一般工作之常態,足認被告為前開行為時,對於自己所為應係參與詐欺等犯罪,且甚有可能因自己提供本件帳戶資料及收款、領取本件帳戶內之款項,使詐騙集團得以遂行詐欺犯罪取得款項,並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等情,已有相當之認識
且其所參與者亦係該詐騙集團之犯罪分工中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自應以正犯論處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被告主觀上應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直接參與該詐騙集團為詐騙集團領出、轉交犯罪所得及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行有如前述,足認被告與「鄭善良」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之間,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應就其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均共同負責;故被告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係被告於參與犯罪組織所為犯行中事實首次之行為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3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所為實無足取;且被告所擔任之角色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此等金流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卻始終無法合理說明為何本案詐欺集團在不知道提款卡密碼的情況下竟得迅速將詐得款項領出,而由被告此等悖於客觀證據及常情地否認有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舉可見,被告深知主動交付金融帳戶完整控制權予他人使用係極具敏感性之舉動,對於提供該等帳戶資料可能因此助長詐欺集團之犯行已有所預見,始致於為警查獲後,一再不合理地否認有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以圖脫免罪責,是由被告之反應亦可佐證被告於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時,主觀上已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其所為僅係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既遂罪
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丁○○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乙○○為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既遂犯行,侵害數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既遂罪處斷
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司法單位追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困難,且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該集團不詳成員提領後,即難以追查其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所為殊值非難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30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伍拾日  
雖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以其上開犯行應僅依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併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以一接續發布貼文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6.30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然被告既預見交付本案帳戶金融卡、密碼供他人使用誠有幫助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利用該帳戶實施犯罪及取得款項,並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可能,但其仍將本案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任意交付他人使用,以致自己完全無法了解、控制本案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流向,容任取得者隨意利用本案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及洗錢之犯罪工具,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但其提供本案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欺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侵害告訴人2人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29
犯強制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臺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29
共同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伍月處有期徒刑參月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111年1月28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9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應為運輸第三級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應依上開規定,各減輕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意思為之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依上開說明,自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未曾參與或瞭解正犯對吳○○施行詐術之經過尚乏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對於正犯此部分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所認知或預見,是依罪疑唯輕原則,應僅能認定被告此部分構成幫助普通詐欺取財罪,不能遽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助益本案不法人士對謝○○等3人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處有期徒刑捌年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處有期徒刑柒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4罪);被告辛○○、丁○○、丙○○與「海○○○」、「富○○○」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渠等各以一幫助行為,而分別幫助被告丙○○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詐欺取財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罪
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辛○○、丁○○及丙○○所犯洗錢罪及被告甲○○、壬○○所犯幫助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被告各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分別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因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黃○○轉讓海洛因數量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1條規定之「淨重5公克以上」故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分別為其後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關於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及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因該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依刑法第64條、第65條規定,均不得加重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南地方法院 殺人等 112.06.28
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又犯殺人罪  有期徒刑拾參年  
共同犯遺棄屍體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均係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明知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均屬管制物品仍無視國家制定法律嚴加查緝取締之禁令,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且持有之時間非短,嚴重威脅社會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與不安;又其與被害人甲○○原係朋友關係,僅因與甲○○就相關販賣毒品案件作證內容有所齟齬及糾紛,更因甲○○藉此多次向其索要金錢而感不快,竟不思理性方法解決,萌生殺害甲○○之犯意,竟趁其與甲○○同車、而車內空間狹小不易閃躲之際,持上開非制式手槍朝乘坐在駕駛座後方後座甲○○之右前胸接續擊發2槍(啞彈1發、擊發1發),造成甲○○胸部槍傷併大量內出血,續發低血容休克而當場死亡;且被告戊○○既明知甲○○已死亡,竟另基於遺棄甲○○屍體之犯意聯絡,與同案被告丙○○、丁○○二人共同將甲○○屍體棄置在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一路439巷防風林內等情,足見戊○○不念朋友情分,所為不僅剝奪被害人之生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突失至親此等無可彌補之傷痛,對社會生活之安定亦造成嚴重之危害,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所為誠屬不該,是其所犯自應予以嚴懲
然仍迫於戊○○壓力共同將甲○○屍體棄置在上址防風林處,渠等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仍造成潛在之危險與不安,犯罪情節亦難認輕微,所為誠屬不該,仍應予以非難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有期徒刑伍月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  
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同時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告訴人沈○○等15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一八0九二七三三號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一八0九二七三三號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各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㈠、㈡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7.03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偽造之名義人均為黃○○○犯罪手法相似,犯罪時間集中在107年8月27日至同年8月29日間,及其所犯2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㈠、㈡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另據證人即購毒者楊○○之毒品下游施○○及郭○○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購毒者楊○○、楊○○之毒品下游施○○通訊軟體微信帳號擷圖、楊○○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前停車場將向被告所購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下游施○○及郭○○之監視器影像擷圖、NEQ-7593號重型機車照片在卷可按;就事實一、㈡部分,亦有證人即中信帳戶所有人林○○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被告與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擷圖、楊○○ATM現金存款畫面照片、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高雄市○○區○○路00號7-11新鎮門市ATM影像擷圖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依據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另案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110年3月18日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9張在卷可按;就事實一、㈡部分,亦有110年3月20日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9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依據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30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其後交付系爭本票予告訴人之低度行為(刑法第201條第2項後段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亦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30
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高雄地方法院 偽證 112.06.30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6.30
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係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事實㈠)  拘役參拾伍日  
又犯竊盜罪(事實㈡)  拘役肆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玖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玖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審判中坦承不諱原均得減輕其刑,惟依前揭說明,被告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後述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主觀上係屬未必故意其惡性比直接故意者低;又被告本案之行為並非詐欺取財過程之核心事項,犯罪情節較輕
仍有情輕法重之嫌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符合罪責相當之原則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均是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被告孫○寳立於較為核心之角色地位;被告孫○○整體傷勢情節較被告孫○寳嚴重及其3人傷害行為之時間長度、攻擊次數等犯罪情節、動機及手段
高雄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6.30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雖於拆卸雙向球型制動閥時遭證人許○○察覺,而就該部分因未能完成竊盜行為而未遂,然核被告係本於同一竊取告訴人財物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空間,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竊取行為中既已既遂(即本案扣案之零件等物部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加重竊盜既遂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施惟因證人葛○○自始不具購買毒品之真意,其犯罪屬未遂,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刊登廣告、與買家接洽並在買家及被告洪○○間從中進行磋商,顯具犯罪核心地位;至被告顏○○提供交通工具並搭載被告洪○○前往交易,對於本案具有不可或缺之功能性犯罪支配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施惟因證人葛○○自始不具購買毒品之真意,其犯罪屬未遂,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30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高雄地方法院 恐嚇 112.06.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且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上開各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應依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
及被告張○○如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及被告張○○被訴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犯行部分: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54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及被告張○○被訴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犯行部分均屬無法證明其等有參與該部分之犯罪,而難以恐嚇罪相繩
均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與其等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均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恐嚇 112.06.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且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上開各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應依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
及被告丙○○如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及被告丙○○被訴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犯行部分: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54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及被告丙○○被訴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犯行部分均屬無法證明其等有參與該部分之犯罪,而難以恐嚇罪相繩
均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與其等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均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一、㈢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
分別為其後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且被告最末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後持有剩餘逾量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亦為附表一編號5所示最末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無證據證明被告於事實一、㈢所示犯行前,所持有據以轉讓之愷他命與扣案之愷他命有關,且復無證據足證該次轉讓之愷他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是被告為此部分轉讓偽藥犯行前持有愷他命之行為不構成犯罪,自無從為嗣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及犯罪所得,事實一、㈡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與期間,如事實一、㈢所示轉讓愷他命之數量
難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112.06.30
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參拾日  
是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則是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112.06.30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同法第305條恐嚇罪
均與同案被告壬○○、癸○○等人間被告辛○○、己○○就所犯傷害罪部分,均與同案被告壬○○、癸○○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
堪信被告王○○主觀上具有縱其所經手款項為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且收取、轉交此等款項即足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同時將因而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不確定故意至明
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具加重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直接故意被告陳○○則具加重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均有誤會,併此敘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亦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所為,則均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3罪,共6罪)
各為其販賣、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非屬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中所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之個案」,故就其本案所犯之罪,除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不予加重;附表一編號2、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項不予加重外,其餘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縱已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亦難謂無情輕法重之憾,衡情不無可憫,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再依刑法第59條、第60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29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而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新舊法比較後依新法已如前述)
依一般社會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被告黃○○就上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
依該4筆之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內容可知此4筆投資契約係成立於投資人與另案被告徐○○間,而與被告黃○○本案係透過日勝公司及被告照豐公司與投資人簽立投資契約不同,故依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舉證,難認此4筆亦為被告黃○○本案招攬投資之範圍,本院對此原應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恐嚇公眾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工作人員或住客有無目擊被告持刀在館內閒晃因此心生畏懼,同有不明,此部分既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對公眾為惡害告知之意思與行為,僅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檢察官同未認定此部分有何犯罪嫌疑,即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為之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侵害同一法益數舉動間具時、空上之緊密關聯,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僅論以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害人數多達十餘人復於相近之時間內一再詐騙加油站,造成多處加油站受害,罪質並非完全相同,各罪間法益侵害之獨立性較高,對保護法益之危害均非輕微,犯罪所得亦非甚微,可見被告毫無尊重他人財產與自由之守法意識,對社會治安之危害較大,法敵對意識偏高,有較高之矯正必要性,爰考量其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於本案判決前均尚未賠償該油料之價值本應分別於各該次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然考量汽油具消耗性且不易沒收原物,認不宜執行沒收,爰均命追徵價額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恐嚇公眾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工作人員或住客有無目擊被告持刀在館內閒晃因此心生畏懼,同有不明,此部分既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對公眾為惡害告知之意思與行為,僅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檢察官同未認定此部分有何犯罪嫌疑,即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為之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侵害同一法益數舉動間具時、空上之緊密關聯,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僅論以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害人數多達十餘人復於相近之時間內一再詐騙加油站,造成多處加油站受害,罪質並非完全相同,各罪間法益侵害之獨立性較高,對保護法益之危害均非輕微,犯罪所得亦非甚微,可見被告毫無尊重他人財產與自由之守法意識,對社會治安之危害較大,法敵對意識偏高,有較高之矯正必要性,爰考量其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於本案判決前均尚未賠償該油料之價值本應分別於各該次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然考量汽油具消耗性且不易沒收原物,認不宜執行沒收,爰均命追徵價額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投票 112.06.27
   緩刑 
    應執行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 
...
就交付賄賂與呂○○部分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就對呂○○配偶呂○○○買票部分,均係犯同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就對呂○○二名家人買票部分,則均係犯法同法第99條第2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罪
而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依一般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亦較為合理,揆之上開說明,被告邱○○、李○○接續以上開交付、行求及預備賄賂之舉動侵害一個國家法益,皆應僅成立交付賄賂罪一罪
復衡本件被告二人之犯罪手段、犯罪情節以及對選舉結果影響之程度;兼衡被告邱○○近30年未有為法院判決有罪之前科紀錄,以及被告李○○除本件外無其他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憑;復思以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暨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基於個人隱私,爰不細列,資料詳卷)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對於被告二人所犯妨害投票罪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27
   緩刑 
    應執行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 
...
就交付賄賂與呂○○部分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就對呂○○配偶呂○○○買票部分,均係犯同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就對呂○○二名家人買票部分,則均係犯法同法第99條第2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罪
而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依一般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亦較為合理,揆之上開說明,被告邱○○、李○○接續以上開交付、行求及預備賄賂之舉動侵害一個國家法益,皆應僅成立交付賄賂罪一罪
復衡本件被告二人之犯罪手段、犯罪情節以及對選舉結果影響之程度;兼衡被告邱○○近30年未有為法院判決有罪之前科紀錄,以及被告李○○除本件外無其他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憑;復思以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暨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基於個人隱私,爰不細列,資料詳卷)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對於被告二人所犯妨害投票罪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6.30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而構成同法第40條第1項之罪,及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范○○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6.29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貳年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同時造成被害人李○○、郭○○、羅○○之死亡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過失傷害如成立犯罪,與前揭過失致人於死罪間,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末此指明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等 112.06.29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被告簡○○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被告王○○在同一選舉期間及選區內所為,並侵害同一選舉公正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論以一交付賄賂罪
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就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予減輕其刑;另依同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規定,就被告簡○○所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減輕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0
犯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犯傷害罪  拘役拾日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東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30
犯恐嚇公眾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行對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本案不法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既未參與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惡性明顯低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30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為其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出於使許○○能順利當選本屆豐田里里長之目的且係在111年11月間之密接時間為之,行賄對象復均為同選區之有投票權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各賄選買票舉止獨立性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林○○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予張○菓之毒品來源為被告林○○本局遂於112年1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東地檢署核發之拘票,查獲被告林○○,本案係因被告莊○○之供述而查獲被告林○○等語,然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所載林○○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具狀撤回起訴,核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自難謂符合「因而查獲」要件,而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莊○○犯罪事實一㈡犯行,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2項、第70條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後遞減其刑
業經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且其販賣之毒品數量甚高,危害社會治安程度甚鉅,故以被告林○○本案犯罪情狀觀之,實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而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臺東地方法院 重傷害等 112.06.30
犯重傷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故其轉化犯意前之共同傷害行為應為後階段之重傷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致告訴人右眼視能嚴重減損且縱使將來接受眼角膜移植等相關手術,仍難期望能恢復如初,足見其造成之損害程度甚高,又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是以被告乙○○本案犯罪情狀觀之,實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而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30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已有相當之悔意是堪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不至於有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2人本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並斟酌其等前開犯罪情節、生活狀況等情狀,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促使其等日後恪遵法律,維護公平、清廉之選舉風氣
臺東地方法院 殺人等 112.06.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殺人罪,  有期徒刑拾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持木棍朝被害人之頭臉部接連多次用力揮打,直至木棍當場斷裂,而為殺人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應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罪犯罪方式、侵害法益、罪質相同,而其前案甫執行完畢不到1年,再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年齡、性格、學識、經歷、反省態度等,堪認其此部分所犯之罪確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裁量加重其本刑尚不致生刑罰超過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就其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加重其刑;事實欄一(二)殺人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雖與此部分之犯罪類型互不相同,惟衡諸其前案性質仍屬故意犯罪,且先後經接續執行完畢後,甫經過不到1年之時間,被告猶無視國家刑罰禁令,僅因其個人主觀對被害人不滿、犯罪遭到被害人阻止或討還物品(詳如後述犯罪之動機、目的部分),即遂行本案殺人重罪,依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狀,裁量加重其本刑尚不致生刑罰超過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就其所犯殺人罪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4354號判決參照)(至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皆不得加重)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犯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所為如事實欄㈡㈢㈣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5至6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依累犯規定加重:⑴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均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應論以累犯
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均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就附表編號5至6所為均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亦有明文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而匯款而觸犯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復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利益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均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並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均已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均已著手於販賣毒品犯罪之實行而未生販賣毒品之結果,均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業經認定如前,應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29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為其嗣後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均為最終之交付賄賂所吸收,不另論罪
犯後態度並無不佳綜合評估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家庭、經濟生活之一般情狀,衡量執行被告犯行所應執行刑罰之公共利益、如執行刑罰對被告所生人身自由或財產利益的潛在不利益、被告社會及家庭生活功能維持及對被告較為適切之處遇方式(機構內或社會內處遇),相較於逕予執行上開所宣告之刑,足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生之弊害,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屏東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29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捌年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玖年  
...
均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被其各該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業經認定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應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共同犯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共同犯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實際上亦未因此獲利自無營利之意圖與為自己犯罪之意思,且被告未招募他人出國加入本案組織,並無參與此部分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不成立該犯罪之共同正犯,且依當時規定,縱未接種COVID-19疫苗亦可出國至柬埔寨,則被告偽造疫苗紀錄卡之行為,顯對此部分犯罪之實行不生助益作用,而屬不罰之無效幫助行為等語,為被告辯護
對內以毆打、體罰及等犯罪手段管理下層成員之犯罪組織
對於以詐術使其出國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功能上具有不可或缺之重要性
為本案組織以詐術使告訴人劉○○、被害人陳○○出國加入犯罪組織之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
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該犯罪之目的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屬此部分犯行之共同正犯
且被告縱因擔憂將來面臨不確定之不利後果而偽造疫苗紀錄卡該動機與其營利之意圖亦非不能併存,被告自不能執此為由脫免其罪責,另被告在為上開犯行後,由他人給付本案組織賠付金始順利回國等情,亦與被告犯罪之成立無涉,其上開所辯,自不可採
倘適用修正前規定係犯修正前該條例第4條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如適用修正後規定,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修正後該條例第4條第2項之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第4條第4項之以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是修正後規定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論處
係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係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未遂罪、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係犯刑法第297條第2項、第1項之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罪、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未遂罪、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惟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被告既在黃○○之居中聯繫、指示下,與蔡○○、詹○○間發生間接之犯意聯絡,並在上開犯行終了前,中途參與該犯行之實行,利用蔡○○、詹○○所分擔之上開行為之既成條件,繼續共同實行該犯行,是被告就蔡○○、詹○○所分擔之部分,亦屬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專屬法益惟犯罪手段及侵害之法益種類均相同;再參酌各次犯罪時間相近、地點相同之時空密接程度;並衡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等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尚難憑此認為被告於搭機出國前往柬埔寨以前即已預見本案組織為犯罪組織
應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則因該犯罪行為地係在我國領域外之柬埔寨且該罪非屬刑法第5條、第7條所定得適用我國刑罰規定之罪,故我國法院就此部分並無審判權,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為不受理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亦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28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應為其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自應逕依公訴檢察官前揭變更後之法條論罪而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28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為其嗣後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均為最終之交付賄賂所吸收,不另論罪
已有前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可資適用依其犯罪情節(所涉及之賄賂對象、交付金額),已有相當程度選舉制度公正性之危害性,縱未予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依其等所適用之處斷刑下限及犯罪情狀相互參照,亦不至於與罪刑相當原則有悖,是尚無循此減輕其刑之必要
嗣後魏○○○自行提出予員警扣押等情有前揭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足考,依前揭說明,上開扣案之賄賂款項,自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橋頭地方法院 恐嚇 112.06.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橋頭地方法院 恐嚇 112.06.30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伍拾日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30
犯乘機性交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均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30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30
犯誹謗罪  拘役壹拾日  
係犯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橋頭地方法院 強盜等 112.06.30
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強盜罪
係涵蓋於其攜帶兇器強盜之犯罪計畫內依犯罪之整體情節以觀,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性,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斷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且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期間非長足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對於竊盜犯罪具有特別惡性,尚無適用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均為其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橋頭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肆月  
...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就編號2所為係犯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就編號3所為,則犯同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不另論罪
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非前揭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有罪部分行為終了另發生之獨立事實足見檢察官係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與其所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乃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要非各自起訴論罪,當應由本院依此而為論斷,合先敘明
又此部分既經檢察官認與前述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併予起訴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而僅參與收受及轉交款項之工作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三人以上之事,亦屬可以預見,已如前述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亦有多次提款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犯行然均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單一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單一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行為時間僅相隔3日且其各次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犯罪手法亦相類,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一般洗錢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成為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然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侵害附表一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固有不該,惟慮及被告尚非居於核心之主導地位,復經本院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量處被告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詳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遠高於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最低法定刑(即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元),已足收刑罰儆戒之效果,爰不再依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併科被告罰金刑,併此敘明
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既經提起公訴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就此部罪嫌即不得再重複評價,本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業經判決有罪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9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獵槍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非制式獵槍罪
犯後態度尚佳又被告並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案紀錄,而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重情輕,請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為被告辯護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8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180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7.03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30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性騷擾防治法等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7.04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7.03
   不受理 
與告訴人李○○告訴被告林○○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公訴意旨既認被告李○○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被告林○○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蕭○剛前開所為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6
   不受理 
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侮辱罪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112.06.30
   不受理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被告陳○○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侮辱罪 112.06.2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誹謗 112.06.2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112.06.26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6
   不受理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6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7.0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7.0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9
   不受理 
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7.04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29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 112.07.04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112.06.29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6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3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7.06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揭規定並未設有罰則,是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5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30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7.04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30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重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13
   不受理 
澎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3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橋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55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7.05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112.07.03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賭博 112.06.30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30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6.28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7.04
   無罪 
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30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30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無罪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宜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27
   無罪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無罪 
其主觀上究係認為自己須履行契約之義務乃配合「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貸款代辦公司之指示,或能預見「OK忠訓國際陳○○」、「OK忠訓國際陳○○」均為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提供本案帳戶帳號、依據指示取款繳交等行為,係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行為之一部分、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一節,實屬可疑
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此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被訴犯行有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有此部分之犯罪行為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29
   無罪 
基隆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27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無罪 
依前開說明本案被告被訴之上開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無罪 
另經檢察官起訴)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撥打電話予張○○,佯稱其涉及洗錢,需領錢轉帳,否則會被拘提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等待交付款項
完成其等犯罪計畫」之謀議自無從逕認被告陳○○為公訴意旨所指加重詐欺犯行之共同正犯;而被告陳○○亦僅受劉○○請託開車搭載其前往上述地點,難認被告陳○○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亦不得論以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之罪
桃園地方法院 恐嚇等 112.06.29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8
   無罪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政府採購法 112.06.28
   無罪 
致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需科以罰金刑之情形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廖○○、廖○○、葉○○、謝○○、鎂迪克公司、博助工程犯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27
   無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30
   無罪 
依照前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6.29
   無罪 
故本案即不能證明犯罪自應為渠等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重利 112.07.04
   無罪 
本院無法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則依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應認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院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無罪 
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無罪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30
   無罪 
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會有任何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犯行之真實程度,自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
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112.06.29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6.29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無罪 
另行審結)擔任收水車手2人與車手集團上游「陳○○」、「空海」及詐騙話機房成員等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詐騙話務機房成員向被害人詐得款項並指示被害人將金錢匯入被告張○○名下帳戶後,被告張○○(依上游「陳○○」指示行動)隨即領出詐欺款項後,將贓款以現金方式交給孫○○(依上游「空海」指示行動),孫○○再行轉交予姓名不詳之上游,而以此方式共同取得被害人匯出之詐欺金錢,並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難以追回(犯行明細如附表編號1、2所示)(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張○○業經另案起訴,被告張○○非本案起訴範圍,亦即被告張○○僅起訴附表編號2部分),因認被告張○○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所涉詐欺及洗錢犯嫌亦經本院以與本案大致雷同之事證作為判斷基礎下,認檢察官所為舉證不足證明被告張○○具詐欺、洗錢犯意,而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13號判決無罪,復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下稱前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為證(見本院卷P457至531),是本案事證既與前案事證大致雷同,且就主觀犯意部分,亦未存有別於前案之其他特別事證,本案在此事證情形下,自難認定被告2人具有參與本案犯行之犯意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期貨交易法 112.06.29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3款、第56條第1項之幫助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嫌等語(按:此犯罪事實係蒞庭檢察官於起訴犯罪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以111年度蒞字第8243號補充理由書補充更正後之犯罪事實)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無罪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無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4
   無罪 
終不能達被告犯嫌罪證確鑿之心證程度為免冤抑,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嘉義地方法院 強制罪 112.06.30
   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30
   無罪 
故難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充足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等 112.07.04
   無罪 
亦不能證明丙○○有被訴之傷害、違反保護令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應諭知被告2人均無罪之判決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30
   無罪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30
   無罪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業經蒞庭公訴人當庭更正)
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被告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據前揭說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無罪 
仍有合理懷疑存在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2人涉犯上開被訴犯罪之確定心證,則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2人為有利之認定
高雄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6.30
   無罪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吳○○、陳○○、柯○○、戴○○、蔡○○、林○○、宋○○、王○○、黃○○、胡○○等10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等語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之洗錢、銀行法第29條非法地下匯兌罪嫌等語
然於審理中均翻異前詞否認有何賭博犯行而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仍應審酌本案卷內有無其他證據足資補強上開被告之自白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無罪 
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共2罪)等語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難僅以被告辯解不足採信乙情,遽認被告於公訴意旨㈠所示時、地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7.04
   無罪 
臺東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30
   無罪 
被告此部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臺東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6.30
   無罪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12.06.30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30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6.29
   無罪 
均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嫌等語
橋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30
   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45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30
犯強暴侮辱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保險法等 112.06.30
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共同背信罪  有期徒刑捌年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亦不知鄧○○、黃○○之犯罪計畫而係遭鄧○○、黃○○所利用,主觀上並無洗錢之犯意,客觀上亦未基於該犯意而參與其等之洗錢犯行及獲得任何不法利益
被告主觀上毫無該等款項為鄧○○犯罪所得之預見客觀上亦無任何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所為之掩飾或藏匿行為,是與洗錢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均有未合
即「事實欄貳、二」部分)為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理由如下:㈠、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係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將幸福人壽資產質押予EFG銀行經EFG銀行撥款進入Surewin公司所設EFG銀行新加坡分行362164號帳戶,其後:1、下列金流除有如對應附件所示之證據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分述如下:⑴、如「事實欄貳、二所示」,由鄧○○、黃○○共同簽署匯款指示書後,透過被告將EFG銀行於96年9月7日放款至Surewin公司362164號帳戶之款項,轉匯美金2,200萬元至HighGrounds公司上開362165號帳戶(詳如附件3.3.2編號1),並於同日自HighGrounds公司帳戶匯出2,000萬5,000美元至鄧○○擔任最終受益人之TopVogue公司於巴克萊銀行澤西分行之00000000號帳戶(詳如附件3.3.3編號1);復輾轉透過TimelyVision公司香港渣打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黃○○UBS銀行香港分行帳戶、鄧○○國泰世華銀行香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匯至黃○○帳戶部分嗣匯款至上述TopVogue公司巴克萊銀行帳戶,再輾轉透過Surewin公司、HighGrounds公司、TopVogue公司帳戶,匯款至鄧○○中國銀行香港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上述手法將犯罪所得匯洗,並且以「海外分行設質國內分行借款方式製造資金斷點」之方式,掩飾該等重大犯罪所得(資金流向詳如附件3.5.1)
使得其與鄧○○、黃○○上開共同違反保險法之重大背信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阻撓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在客觀上已有掩飾或隱匿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亦可認定其等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犯意,當可認定屬於掩飾、隱匿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
被告主觀上對於該等款項屬於鄧○○、黃○○之犯罪所得並無預見客觀上亦無掩飾或隱匿行為,應不該當洗錢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云云,惟查:1、就被告確與鄧○○、黃○○共犯本案背信犯行,業據本院綜合卷內事證認定如前,是其所辯對於鄧○○、黃○○背信犯行並不知悉,主觀上無從預見該等款項係屬犯罪所得云云,已無足採
以並協助完成境外公司成立、代操資產設質借款等相關文件之簽署另受理在EFG銀行開立帳戶之文件,使EFG銀行得以順利取得本案替幸福人壽代操海外投資之機會,自已違反公司法第371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條第2項前段之未經辦理分公司登記而以外國公司名義經營業罪論處
於法律修正前後均構成洗錢犯罪
且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係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之共同背信罪
先後數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且均以幸福人壽資產擔保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借款債務,各行為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均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
係為同一重大背信犯行犯罪所得為掩飾、隱匿之接續行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應論以一罪
係違反公司法第371條第1項之規定而觸犯同條第2項前段之未經辦理分公司登記而以外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
應評價為擴大一行為之概念以免刑罰過苛,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保險法特別背信罪處斷
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而非僅止於提供詐騙者助力雖其未全程參與詐欺過程,然就整體犯罪歷程而言,其對於犯罪計畫之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重要性,且與林○○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已為之詐騙行為,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即應就其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論以林○○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共同正犯,而非僅為幫助犯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在同時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認是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被告縱未參與全部加重詐欺、洗錢之犯罪行為,仍應就所參與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張○○、林○○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為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新北地方法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基於單一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傳送A女之上開裸照與B女、C女、D男,並向B女及C女恫稱要A女與被告聯繫,就犯罪事實一(五)部分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傳送恐嚇之訊息予A女,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
使A女心理承受莫大之壓力與恐懼依其犯罪之情狀觀之,難謂有情輕法重之情形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28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並無於上開詐欺得利犯行完成後另增加或擴張其他財產法益之侵害,均屬不罰後行為,不另論罪,併予敘明
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及被告吳○○就上揭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均係以包括之接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被告賴○○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吳○○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及被告賴○○就如事實欄一、㈢所示如附表編號13之犯行雖已著手實行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行為,然因刷卡失敗,並未生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僅止於未遂階段,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7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趁機猥褻罪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30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與實際發還告訴人有同一效果若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本院認並無再行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之必要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一行為觸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不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與前案犯罪情狀如出一轍被告在已有前案經驗之情形下,當可預見本次所為恐與前案犯罪模式雷同,竟仍執意為之,具有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
僅領取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資料惟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既為詐騙附表二及三所示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均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均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洗錢罪處斷
造成犯罪偵查追訴之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本案告訴人詐取財物,造成渠等財產法益之損害,自應予非難
因認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罪以及附表二各編號、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主觀上更無將該等金融帳戶本身隱匿、掩蓋或移轉以遂行洗錢防制法所欲防免之「將非法犯罪所得變為合法」犯行之意思是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尚有誤會
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其辯詞與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上網求職誤信自稱從事虛擬貨幣投資之公司,該公司向被告佯稱為求避稅,徵求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供虛擬貨幣資金匯入,並由被告出面領款轉交外務員,事成之後被告可獲得一定比例報酬,被告不疑有他,上當受騙加入該公司並提供系爭帳戶及親自提款,被告自始不具不法犯意,應諭知無罪云云
或為他人掩飾犯罪所得之犯行
為詐欺集團為遂行詐欺犯行分工之一環意在規避查緝,此種迂迴層轉之方式,後續資金流向有無法追索之可能性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詐欺被害人之犯罪所得,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當屬不法行為,被告容任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即洗錢行為之發生,業見前述,足見其亦確有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於社會法益侵害程度非輕亦難認其犯罪之原因或客觀情狀,有何堪以憫恕之不得已事由,是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即無理由
桃園地方法院 重傷害 112.06.29
犯一、使人受重傷  有期徒刑陸年  
犯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致生公眾及交通往來之危險  有期徒刑捌月  
犯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致生公眾及交通往來之危險  有期徒刑拾月  
...
時間密接應整體評價為一罪,並依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之法理,僅論以重傷害罪
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妨害秩序罪、同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
均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妨害秩序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犯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妨害秩序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係成立重傷害罪惟其3人係基於傷害之犯意而參與本案,應論以傷害罪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等 112.06.29
犯乘機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伍年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拾年  
犯強制猥褻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肆年  
...
及有1次被告不顧其反對仍強行以其手指及生殖器官插入其陰道之強制性交行為1次,以及有5次經A女明確告知被告不要碰觸其身體,被告仍違反其意願而強行撫摸其臀部之5次強制猥褻行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各次被害之大約時間、地點、方式及情形等各節,非僅證述清楚明確,且針對構成要件基本事實均始終證述一致,若非A女親身經歷,豈能如此清楚描述相關過程,且A女描述遭被告乘機性交、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之過程,並無敘及被告有何誇大或不符常理之侵犯行為,難認有何誇飾之情形,倘非A女親身經歷,實無憑空杜撰、虛捏不堪之受害情節,以誣指被告入罪之必要,堪認A女上開所證,並非虛妄
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就事實欄一、(二)、(三)所為,雖係對於未滿10歲之兒童故意犯罪,然因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已就未滿14歲之被害人定有特別處罰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無庸再依同項本文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9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各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各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各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就事實欄一、㈢所為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㈣所為則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轉讓偽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屬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判決參照)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均分別為渠後販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⒈按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
僅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⒈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桃園地方法院 竊佔等 112.06.27
犯侵入住居毀壞門扇竊佔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20條第2項之侵入住居毀壞門扇竊佔罪
其毀壞門鎖、侵入住宅之行為係竊佔之加重要件行為,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佔之罪質中,自不另構成毀損、侵入住宅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又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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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各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應為其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
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云○(起訴書原認被告黃○○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嗣於111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更正罪名為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9
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共拾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惟查: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之概括自白既不能作為對其不利認定之依據而證人邱○○前後供述矛盾之證述,已有瑕疵可指,不能僅以其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又依據兩人於110年7月4日、8月2日之對話內容,皆不足以認定渠等有交易毒品之行為,另110年9月2日、9月8日則根本欠缺兩人通訊監察之對話內容,是被告此部分被訴犯罪事實,除證人邱○○先前之證述外,並不具任何補強證據可資擔保,自不能認定被告有此部分販賣毒品予證人邱○○之犯行
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訴訟審理原則,此部分應均僅構成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為其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雖係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處罰然依上開說明,被告既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自白全部犯行,自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
同時造成告訴人丙○○、沈○○、劉○○、被害人丁○○、戊○○受有前揭傷害結果而侵害數個身體法益,並觸犯數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仍應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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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每次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金有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劉○○,其就此部分犯行應係成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益證被告與證人劉○○間之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仍可能係無償轉讓毒品之連絡行為,實不足佐證補強證人劉○○上開存有瑕疵之有償購毒證詞,是依上開說明,本案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犯行係有償販賣毒品,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係成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同時、地為之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28
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  拘役肆拾日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29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後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嘉義地方法院 行使偽造貨幣 112.06.30
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嫌等語惟查:㈠刑法第196條第1項與第2項之罪,其主要相異之點,在於第1項之罪行為人於取得該幣券時已明知其為偽造或變造,第2項之罪,乃在於收受後方知其為偽造或變造,而仍予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均犯刑法第196條第2項之收受後方知偽造通用紙幣而行使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前後行為具有方法與目的之關連性實行行為部分重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被害人各不相同且犯罪行為時間、地點均可明確區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且被告對於本案門號卡之使用方法及流向無法掌控,亦無所謂,終遭王○○以本案門號卡註冊上開遊戲公司帳號後以虛擬銀行帳戶供網路上遭詐騙之被害人匯入款項,足見被告顯然對於他人可能將本案門號卡作為犯罪工具有所預見,且王○○已著手實行詐欺行為,則被告確有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本案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主觀上有共同實行犯罪之犯意聯絡,是被告所為應屬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助成王○○向如附表所示之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為詐欺行為侵害其等法益,而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臺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6.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客觀上確已使其自身無法掌控前述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用途實際上亦已對詐騙集團成員提供助力,使渠等得利用本案帳戶作為犯罪工具而向附表一被害人騙取款項並取得犯罪所得無疑
然被告既預見交付本案帳戶等資料供他人使用極易遭取得帳戶資料之不詳人士用於不法用途,誠有幫助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利用該等帳戶實施犯罪及取得款項,並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可能,但其仍不顧於此,即將本案帳戶資料任意交付他人使用,以致自己完全無法了解、控制前述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流向,容任取得者隨意利用本案帳戶,縱使該等帳戶資料遭作為詐欺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在所不惜,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起訴書認應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本院當庭諭知所涉法條,業已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多名被害人並幫助詐欺集團轉匯告訴人所匯入被告本案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高雄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7.04
犯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重傷  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而成立刑法所規定之犯罪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合先說明
係犯刑法第286條第3項後段、第1項之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重傷罪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並進而透過提領帳戶內之款項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被告本案之行為,對於詐欺集團施以助力,顯有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何○○之金錢、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自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應為其後販賣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高度之轉讓行為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而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是被告轉讓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自無庸予以論處
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惟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係以一行為幫助詐欺正犯遂行騙取財物及洗錢,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乃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推由不詳詐欺人士為之但被告與該人間,分工負責提領詐欺贓款之工作,堪認被告與不詳詐欺人士間,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詐欺取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及被告就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罪質相同且提領詐欺款項之時間集中在110年6月9日至6月24日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
依卷內資料並不足證明被告有獲得該部分不法利得或就詐得之款項有共同處分權,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推由不詳詐欺人士為之但被告與該人間,分工負責提領詐欺贓款之工作,堪認被告與不詳詐欺人士間,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詐欺取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及被告就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罪質相同且提領詐欺款項之時間集中在110年6月9日至6月24日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
依卷內資料並不足證明被告有獲得該部分不法利得或就詐得之款項有共同處分權,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
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8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尚難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相繩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均為其後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
均係為滿足自己之性慾所侵害者為不同被害人法益,各次行為態樣、手段雷同(B女部分另有撫摸B女之大腿、胸部、生殖器),犯罪時間為同一日,2次犯行之間隔尚短,及衡以被告所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就被告2次犯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7.04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共4罪),其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乙○○就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罪,其因轉讓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亦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共4罪),其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然因警員偽裝買家以執行查緝並無實際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真意,是被告主觀上既原即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詐欺取財之意思,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自仍成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附表三編號一至五共5罪),其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丙○○就事實欄三、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亦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係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前於111年12月6日警詢中供出其毒品來源為「香港籍女子」並陳○係於111年11月27日在該女子位於屏東市○○路00號住處、同年12月3日在六本木汽車旅館,向該名女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復於同年月9日警詢中向警方表示該香港籍女子之男友於111年11月23日遭警察逮捕,有各該日之警詢筆錄可參(見警卷一第20頁,警卷二第55頁反面),嗣經檢察官對被告丁○○以事實欄二中附表二編號二、四之犯罪事實起訴,兩者間具有時間順序及毒品數量相當之因果關係
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30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人罪  拘役伍拾伍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人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係由警察人員運用設計引誘之技巧使被告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偵辦,自屬合法之「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揆諸前開說明,依此所取得之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第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被告就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就事實欄一、(四)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分別應為販賣既遂、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無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係以一行為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被告就如事實欄一、(二)(四)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被告就如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論處〈事實欄一、(四)部分為未遂〉
如分別以實質累加方式定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從而認被告就所犯本案4次犯行,應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取得前述價金核均屬被告因販毒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仍應分別於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
屏東地方法院 強盜殺人 112.06.29
犯以下之罪:一、犯殺人罪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有結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屏東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 112.06.28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拾月  
...
方足當之是刑法上殺人罪與傷害罪之區別,端在以加害人於行為之初有無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為斷,而此一主觀之要件,既關係罪責之成立與否,自應憑證據予以證明,且不容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再殺人與傷害之區別,自以有無殺意為斷,其受傷之多寡,及是否為致命部位,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心證,究不能據為絕對標準;審理事實之法院,應就案內一切證據,詳查審認,視其犯罪之動機、加害時所用器具,殺傷之次數、所殺傷部位、傷勢程度、犯後態度等綜合判斷,就行為人主觀犯罪認識與客觀犯罪事實,參酌社會上一般經驗法則論理為斷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核被告林○○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核被告陳○○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核被告李○○所為,係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且審酌被告本案所為與其前開所載構成累犯之前案均為傷害案件且其於執行同質性犯罪之刑罰完畢後5年內,仍無從經由前案刑責予以矯正行為及強化法治觀念,屢再犯同罪質之案件,足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就被告陳○○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其前案之強盜罪與本案之罪同屬對他人施暴之犯行罪質相近,且審酌被告於執行刑罰完畢後5年內,仍無從經由前案刑責予以矯正行為及強化法治觀念,再犯本案,足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就被告李○○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8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肆月  
尚難遽與直接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同視之從而被告既未參與或分擔實施詐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亦無從證明與王○○彼此有何共同犯意聯絡,是其僅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詐欺犯行資以助力,依法當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亦未適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惟念其僅提供犯罪助力而非實際從事詐欺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較低,兼衡自述國中畢業,目前受雇從事自助餐工作、獨居且無須扶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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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04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其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關於告訴人卓○○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乃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則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上規定,兩者間不能併合處罰之,故不併予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商標法 112.06.30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有期徒刑3月  
   緩刑 
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意圖販賣而陳列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再被告以同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
並非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是被告上開所認獲利自非其本案陳列犯行之犯罪所得,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陳列犯行而獲有任何犯罪所得,從而本院自難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6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均僅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容有誤會,惟上開變更前、後罪名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提示相關卷證資料暨給予當事人雙方辯論之機會,已無礙於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乃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行為區別不難而可自其行為外觀之起始與結束分別評價,且在時間差距上顯可分開,難認有時間密接之情形,在刑法評價上,顯然不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又性質上可獨立完成,並非立法者所預設需要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不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亦不符集合犯之行為概念,亦即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6次竊錄行為皆可獨立成罪,亦即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6次竊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則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共2罪
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12罪
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以報紙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以報紙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報紙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以報紙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以報紙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報紙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係使告訴人甲○○、丁○○將款項分別匯入被告所提供予該集團使用之帳戶而後由被告提款,透過收水之人層層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該犯罪行為贓款之去向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推由同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老○」、「小○」及其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間,分工負責提供金融帳戶及提領、轉交詐欺贓款之工作,均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老○」、「小○」及其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然對此提領之時間、地點緊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個別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一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一罪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6.29
犯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前述詐欺犯罪者人數已達3人以上,或被告丙○○主觀上有3人以上共犯之認識,故檢察官認被告丙○○成立加重詐欺取財,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資以助力非屬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從而,被告丙○○於交付上開帳戶資料當時應僅論以幫助犯;惟其嗣後應允轉帳及提領被騙匯入郵局帳戶內之款項,係將原幫助犯意提升為共同正犯之犯意,此等行為已該當於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雖被告丙○○未能確知本案詐欺犯罪者之細節,亦未實際參與施行詐騙之過程,然此部分既與本案詐欺犯罪者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依前揭說明,被告丙○○仍應就此部分犯行負共同正犯責任,而其先前所為交付郵局帳戶資料之幫助詐欺及該部分洗錢之低度行為,自應為其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由幫助犯意提升為共同正犯犯意其先前所為交付郵局帳戶資料之幫助詐欺及該部分洗錢之低度行為,自應為其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評價為一罪,論以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而無庸再依幫助犯論處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僅應論以一罪
二行為間均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業已取得報酬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本院因而認被告於本案並無犯罪所得,而無宣告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問題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9
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致死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28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而被告甲○○所為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本刑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
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均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主文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雖係對數人施以詐術然是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基於詐欺取得附表編號1、9之遊戲帳號、遊戲商品序號之整體行為過程,亦具有局部同一性,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書固均記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此部分被告所涉犯者應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業如前述,起訴書記載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諭知罪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
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均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主文辛○○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雖係對數人施以詐術然是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基於詐欺取得附表編號1、9之遊戲帳號、遊戲商品序號之整體行為過程,亦具有局部同一性,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書固均記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此部分被告所涉犯者應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業如前述,起訴書記載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諭知罪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所詐得者或為網路遊戲幣或為便利商店咖啡電子兌換券、大賣場即享券等屬具財產上價值之利益,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實體財物,應均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自有誤會;又被告對告訴人莊○○(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吳○○(起訴書附表編號17部分)、被害人趙○○(起訴書附表編號18部分)所為,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告訴人陳○○(起訴書附表編號30部分)、黃○○(起訴書附表編號31部分)所為,則各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俱如前所述,但公訴意旨就上述應成立加重詐欺罪部分,認僅成立普通詐欺罪嫌,就上述應成立普通詐欺罪部分,卻認應該當加重詐欺罪嫌,均有未洽
皆各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而非如公訴意旨所主張之應各論以接續犯:㈠、就犯罪事實欄四部分,被告係因缺錢購買網路遊戲幣,才謀以詐欺告訴人林○○、許○○佯稱其有國旅券可供販售,藉以取得告訴人林○○、許○○之金錢,並以之作為其向告訴人林○○購買遊戲幣之價金,是被告自始即基於取得遊戲幣之終局目的,而詐欺告訴人林○○、許○○及林○○,且前後詐欺行為具有結果與手段間之互為關聯性,是被告就此部分雖共計侵害3人之財產法益,然所實施之詐欺行為皆有部分重疊合致,依社會一般通念,可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2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告訴人許○○、林○○部分)及1個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告訴人林○○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告訴人林○○之財產損害數額最高)
倘逕就被告所為本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罪行部分逕均論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不無有情輕法重之處,客觀上應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為本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部分,俱酌減其刑
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語
均由自己直接向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且於受其詐術訛騙之人陷於錯誤後,或要求直接將金錢或財產上利益,直接匯入或移轉至其所持用之金融帳戶、金融支付工具或遊戲帳號等,此應僅屬被告收取詐欺所得之方式,又查無被告將自身所獲之詐欺犯罪所得,本於使其無從或難以被追索之洗錢意思,而進行再度移轉之洗錢行為;或要求受其詐術訛騙之人將金錢或財產上利益,移轉至其他亦同遭其詐騙之人之金融帳戶、金融支付工具等,而以之作為取信同遭其詐騙之人之欺瞞手段,如此詐欺過程,雖有迂迴,然此應純屬被告使用之詐欺手法,亦難認定其係基於使詐欺所得之追索陷於不能或困難之意思,在在與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難以該罪刑責相繩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少連偵) 112.06.30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應依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證人楊○○、林○○於警詢時之陳述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不具證據能力(但仍可作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證據)外,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第273條之2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並於當日提領完畢後先後將其板信銀行帳戶、京城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暨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及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暨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供該等成員用以提領楊○○、林○○分別遭詐騙而匯入如附表編號1之②至③、編號2所示款項而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期間並未脫離該詐欺集團,足認被告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集團詐騙楊○○、林○○及洗錢之犯行,並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以達共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目的,自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
而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短暫、隨意組成之團體是由上可認,被告本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確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無訛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此部分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為已經評價之首次犯行即附表編號1部分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包攝,基於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不再重複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8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其實行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其實行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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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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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羅○○(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高○○、黃○○、謝○○、陳○○、邱○○、李○○、曾○○、吳○○、何○○、曾○○、宋○○、廖○○、謝○○、吳○○(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做為取得被害人李○○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後段之罪  有期徒刑捌月  
將導致直行車與轉彎車產生碰撞、擦撞抑或為閃避致重心不穩失控倒地之結果,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足見被告違規逕自快車道右轉,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告訴人為閃避被告之汽車而摔車受重傷,自可歸責於被告之違規右轉行為,此不因2車實際上有無發生碰撞或擦撞而有異;至於告訴人就本案車禍發生雖有超速行駛之肇事次因,有前揭覆議意見書可憑,然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告訴人與有過失,而得免除被告之過失責任,告訴人與有過失之情節輕重,僅係酌定雙方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並不影響被告所犯刑事責任之罪責至明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後段之罪其無駕駛執照駕車肇事致告訴人受重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6.29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
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此部分犯行應僅依下揭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
致其等身心受創被告僅為圖滿足個人色慾而為前揭犯行,其犯罪情節難認輕微,在客觀上尚無從認為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本案無何等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故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指明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28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05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即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載運本案廢棄物至威昇公司廠區址堆置廢棄物,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款後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190條之1第7項、第1項之投棄毒物未遂罪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款後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190條之1第7項、第1項之投棄毒物未遂罪
為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之一罪;另其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多次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行為,及附表三所示時間多次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即毒物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可認其行為之獨任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接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均係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可認其行為之獨任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接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既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載部分屬於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仍應予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臺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 112.07.04
犯妨害秘密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恐嚇危安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  
...
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臺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 112.06.30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叁月  
   無罪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已為其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就附表二編號1至3文書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以及就附表二編號4至5文書所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存在,此部分犯罪既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自非僅係取得犯罪所得而係兼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皆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而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因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已如前述,此揭減輕其刑之事由業經本院於量刑時與被告3人之犯後態度一併斟酌,附此敘明
除使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亦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詐欺金流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實屬不該
復參酌其犯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罪宣告刑總合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並考量其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均應依此揭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而張○○已返還合計4萬元款項與告訴人賴○○及另案告訴人林○○乙情業經認定如上,渠等雖非犯罪事實①之被害人,然揆諸沒收之制度目的在於不使被告因犯罪坐享不法所得,本院認張○○既已實際賠償,其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即遭剝奪,應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均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
業據首次繫屬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依前開說明,被告3人本案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應分別為附表三所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判決,惟此部分罪嫌與本案犯罪事實①經論罪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壹、部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無罪 
...
係由被告周○○與周○○達成買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由被告徐○○向周○○收取價金3萬元後,再於被告周○○至德立莊酒店時,將價金轉交予被告周○○,並自被告周○○處收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轉交予周○○驗貨,顯見被告周○○、徐○○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周○○,已有犯意聯絡,對犯罪分工亦有所認識,無論聯繫、交付毒品、收受價金,均為完成犯行不可或缺之分工,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足認被告徐○○所實行者,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共同正犯無訛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0年茲審酌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為上揭販賣毒品犯行,固屬不當,惟念及其販賣毒品之數量非鉅,且交易對象為其之友人,衡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較諸長期以販毒營生之集團或交易價量動輒以數百公斤、數百萬元、甚為數千萬元計之大盤毒梟而言,顯屬低額且甚為零星之買賣,對社會治安之危害,自非達罪無可赦之嚴重程度,是本院參酌被告徐○○犯罪之具體情狀,僅為居中聯繫介紹轉交毒品及價金之程度,認對所涉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感情,猶有過重之情,客觀上不無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無罪 
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就該犯行並無罰則規定,故仍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臺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等 112.06.30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
各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辦理匯兌行為乃集合犯,應各包括以一罪論
固應與友邦公司及三通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即被告蔡○○、三通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即被告蔡○○同負共犯罪責惟被告黃○○擔任友邦公司之會計人員、被告林○○則未於友邦公司及三通公司內任職,均係聽從被告蔡○○、蔡○○之指示行事,參與程度及分工情節,顯低於接洽匯兌業務暨決策之被告蔡○○、被告蔡○○,爰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林○○、黃○○各減輕其刑
在偵查中向有偵(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坦白供述而言亦即以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亦同
且均已自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已有悔意,故被告蔡○○、蔡○○雖已有前述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之減刑事由,但其減刑後之法定刑,仍屬過重,認有情輕法重,不符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之情形,故亦認其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就被告蔡○○、蔡○○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59條之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並均已繳回犯罪所得可見被告蔡○○、林○○、蔡○○、黃○○均已有具體悔悟之表現,堪認被告蔡○○、林○○、蔡○○、黃○○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蔡○○、林○○、蔡○○、黃○○前述生活狀況,參以緩刑制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倘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有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效果亦足促使被告反省並謹慎行動,更何況入監服刑不僅將使被告名譽盡失,斷絕職業及社會關係,而使被告出監後可能難以復歸正常生活,甚至反覆犯罪,陷入惡性循環,亦可能使其家族成員在精神、物質生活上受到負面衝擊,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對被告蔡○○、林○○、蔡○○、黃○○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蔡○○、林○○、蔡○○、黃○○均緩刑5年,以啟自新
本質上屬於破壞國家金融秩序之金融犯罪而被告蔡○○犯罪主要目的係為謀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是以僅剝奪被告蔡○○因犯罪所獲之不法利益,即足達成修復因被告蔡○○犯行而遭破壞之法秩序之目的,並可避免渠等日後再犯,是本院認上開物品尚無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必要,特此敘明
然被告蔡○○、蔡○○既已鋌而走險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本有儘可能避免金融監理機構或司法偵查機關查悉其等犯行,規避金融機構提領50萬元以上款項之申報義務或避免利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本就有節省勞務、時間之心理,又因影響地下匯兌業者何時收付款項之原因所在多有,自難僅憑被告蔡○○、蔡○○將被告許○○之款項迅速收付,即驟認渠等知悉被告許○○所交付者為犯罪所得財物
是此部分原應為被告蔡○○、蔡○○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許○○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許○○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雖係以不同名目分別為之然係基於同一詐取財物之目的,於密接時間持續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林○○之財產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有關附表編號1至4、9部分不在本案有關被告趙○○之起訴及審理範圍)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於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被告顯然知悉其所領取、交付之提款卡係供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詐欺款項使用,且該提領之行為得以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是被告主觀上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至為灼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然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不得以補充理由書之方式為之,此部分既均未經起訴,本院無從審理,併此敘明
是其犯罪所得計為3,300元(計算式:300元×11元)且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依上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士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等 112.06.30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公然侮辱罪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無罪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排除係因被告余○○疏於注意而過失造成前揭結果,不足以證明被告余○○主觀上有毀損之犯意,無法使本院對於被告余○○毀損之犯行形成確信有罪之心證,此部分原應為被告余○○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余○○該部分所為如構成犯罪,與其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既同時各推由本件詐欺集團之成年水房成員將前開詐欺所得款項提領或轉帳一空,客觀上顯然足以切斷詐騙不法所得之金流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且被告7人知悉其等所為得以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足認其等主觀上亦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分別係其等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各應另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吳○○部分)、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郭○○、王○○、廖○○、康○○、陳○○、廖○○部分)
應為其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所侵害者分別為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各行為相關舉措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分別為其等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雖被告等人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堪認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另被告吳○○、郭○○、王○○、廖○○、康○○、陳○○對附表一編號5至7,及被告廖○○就附表一編號5至7之告訴人同時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罪;被告吳○○、郭○○、王○○、廖○○、康○○、陳○○對附表一編號2之告訴人同時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俱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亦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示犯行)、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郭○○、王○○、廖○○、康○○、陳○○如附表一編號1、5至7,及被告廖○○如附表一編號5至7所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吳○○、郭○○、王○○、廖○○、康○○、陳○○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犯行部分)處斷
及被告廖○○就附表一編號5至7所為各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式、被害人交付款項之時間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個別犯意先後所為
被告吳○○更居於核心指揮地位職司管理組員、維持機房運作等任務,渠等所為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2、5至7所示之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犯罪情節並無何顯可憫恕之特殊原因或情狀存在,衡酌其等前開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等節,實無所謂情輕法重之狀況可言,尚難認在客觀上有何足引起一般人同情而確可憫恕之情
均否認有參與其中尚難認被告吳○○等7人對其等上開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等洗錢罪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自無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餘地
惟其等於偵查中均否認有此部分犯罪不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之要件,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等之刑
本院審酌:⑴其等所為係屬集團型態之犯罪且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之,對象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所為使檢、警追緝犯罪及蒐集犯罪證據更為困難,並造成多數被害人之金錢遭詐騙後流向不明,使被害人無從追回被害款項
但就本案機房經營者等共犯究係何人一節無法提供具體情資,且多有設詞迴護同案被告吳○○之舉,對於犯罪集團之破獲,難認有何助益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等語
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採證原則,應認被告廖○○對此部分犯行與其他集團成員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存在
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要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等人此部分犯罪,自皆應為無罪之諭知
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無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則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30
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柒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幫助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該當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之幫助犯;同案被告梁○○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行為則構成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之正犯,業如本院認定如前
是不能證明被告黃○○犯罪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等 112.06.29
共同犯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  拘役伍拾伍日  
共同犯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  拘役伍拾伍日  
共同犯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共拾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
其行為地、犯罪結果地雖均係在美國惟依上開規定,我國法院就此部分仍具審判權
係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1第2項、第80條第1項之罪該罪雖非最輕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地點亦未在我國境內
既與被告李○各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李○與姚○○亦同屬共同正犯關係,如前所述,是本院就林○○、蔡○○、律○○、吳○○、劉○○、賴○○、姚○○部分,均具有管轄權
均係犯護照條例第31條第1款前段之交付護照供他人冒名使用罪
均係犯護照條例第31條第1款前段之交付護照供他人冒名使用罪(被告姚○○共犯12罪、被告李○共犯6罪);被告李○就事實一、㈦部分則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1第2項、第80條第1項之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罪(共3罪)
但卷內並無事證可認其等已實際獲取任何報酬或利益是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係涉犯違反護照條例第31條第1款前段之交付護照供他人冒名使用罪;被告姚○○就上開一、㈠⒍部分以及被告李○就上開一、㈠⒎部分,亦係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1第2項、第80條第1項之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罪等罪嫌
既未參與犯罪之分工卷內復無事證可認被告李○就被告姚○○、姚○○此部分犯行有何認識或預見,或與被告姚○○、姚○○有何橫向聯繫而具有犯意聯絡,自難令其就此部分負共同正犯之責
均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分工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7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第三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事實二、⑵⑶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為其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與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該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及被告徐○○就其所犯事實二、⑴⑵⑶所載1次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2次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於歷次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復自全卷資料以觀於被告徐○○主動坦承事實二、⑴⑵所載之犯行前,未見檢警機關已知悉或已有合理懷疑其涉犯此部分犯行之跡證,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徐○○在偵查犯罪職務機關發覺前,即自首事實二、⑴⑵所載之犯行,且其迭經偵訊及審理,均供認不諱而願接受司法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持續跟監並蒐證於112年1月3日對同案被告羅○○核發拘票後,於112年1月6日1時許,因警為執行拘提跟監蒐證,發現同案被告羅○○另涉嫌自高雄運輸毒品至八德倉庫,有相當理由足認情況急迫,且為執行拘提,經檢察官同意後於112年1月6日4時7分許,於八德倉庫逕行搜索,當場拘提同案被告羅○○,被告黃○○亦在場共同實施犯罪為現行犯而遭逮捕,另案扣得愷他命1205包(總毛重1259.1075公斤)、安非他命228包(總毛重238.83公斤)、愷他命1罐(毛重:10.51公克)等物
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7.03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拘役伍拾伍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係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等語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無罪 
   無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此外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亦不足以形成陳○○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陳○○無罪之諭知
南投地方法院 侵占 112.06.29
犯違背查封效力罪  拘役參拾日  
   無罪 
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之違背查封效力罪
亦有共同分擔實施犯罪之犯意聯絡
是就被告沈○○部分應為無罪之判決;就被告王○又部分本應為被告王○又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王○又上揭經論罪科刑之違背查封效力犯行間,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無罪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均應為其所犯販賣毒品各罪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罪刑甚重,因其未於偵查中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共犯、正犯,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同條第1項減免其刑等規定之適用,最低法定刑即為無期徒刑,是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在客觀上實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情輕法重情事,就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就其所犯難認有所悔意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而需酌減刑度之情狀,故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不予酌減
有如各該編號所示實際收受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除證人許○○、甲○○前後不一之證述外並無足以擔保證人許○○、甲○○於偵查時證述真實之補強證據;是本案此部分犯罪,因檢察官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首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應以附表一編號22所示該詐欺組織成員於110年7月4日著手對告訴人戌○○詐欺後,由被告A○○提領詐欺贓款,認定為被告A○○之本案首次犯行,依前揭說明,被告A○○應就附表一編號22該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因果歷程並未中斷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故而:①就被告A○○本案所犯首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2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33、34、44、45、47部分,其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及被告G○○本案所犯附表一編號10至13、17至22、24至26、30部分其等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既有合理之懷疑且公訴人認為其涉犯此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其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之諭知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30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其主觀上確實有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罪故意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10、附表六編號3至6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六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足見其未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闡述之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本案核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自應諭知被告辛○○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30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其主觀上確實有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罪故意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10、附表六編號3至6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六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足見其未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闡述之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寅○○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本案核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自應諭知被告寅○○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 恐嚇 112.06.29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貳拾日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拾日  
   無罪 
...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洪○○、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無罪 
   無罪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被告游○○於附表一編號1、2為供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及於附表一編號3、4為供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交易時間分別為110年9月8日6時5分許、同日12時30分許確係在其所指訴向謝○○購毒時間(即110年9月7日某時)之後,乃具時序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堪認被告游○○本案附表一編號3、4所涉犯之罪,犯罪偵查機關有因被告游○○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是此部分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證人(包含被害人及其餘證人)於警詢時所為證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認定參與犯罪組織之判決基礎,先予敘明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終共同達成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
以此方式移轉犯罪所得並設置斷點以隱匿或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而使犯罪所得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當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之洗錢行為無疑,並合於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主、客觀要件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本條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但第1項第2款並未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2款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6所為,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條雖同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但第1項本文未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2款之一般洗錢罪
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均係為實現詐得附表二編號1、2、4、6至12被害人款項花用並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單一犯罪目的,各行為均為達成該目的所不可或缺,有不可分割之事理上關聯性,所為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則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開始本案各次犯行復非於各該被害人匯款後逐筆轉匯或提領,致提領之數額與被害人數、金額均難以明確對應,已如前述,但本院認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數計算,既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即不應因共犯間分工模式之改變,而影響罪數之認定,況有犯意聯絡之共同正犯間,本不以均能清楚知悉各項犯罪細節為必要,凡共同正犯間對於犯罪計畫已有概略認知,並本此認知從事其所預定分擔之犯行,只要犯罪計畫之遂行並未超出共犯原先可以合理預期之範圍,所有參與犯行之共同正犯,即應對包含罪數在內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無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自未可徒以被告劉○○將頭探出車窗並駕車駛離現場即認其擔任把風工作而參與犯罪分工
應依法諭知無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17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5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4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29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不受理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重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8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8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3
   不受理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16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臺中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6.30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醫療法 112.06.29
犯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之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之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112.06.30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112.06.30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玖拾玖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緩刑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30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三月  
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等 112.07.03
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致本案詐欺集團直接或輾轉取得本案帳戶得以實行詐欺及洗錢之犯罪計畫,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澎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6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  
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緩刑 
...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及被告王○○犯罪事實二所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行為均係各基於同一經營賭博網站以營利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反覆或接續所為,於刑法評價上,均應僅評價為包括一罪、實質一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13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3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強盜 112.07.05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嫌
應為強盜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及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為接續之強盜行為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均屬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請論以一攜帶凶器之加重強盜既遂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不受理 
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不受理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03
   不受理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就(二)犯行,係犯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7
   不受理 
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7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6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柒月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5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6.30
犯強制罪  拘役貳拾日  
   緩刑 
犯強制罪  拘役貳拾日  
...
各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29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之以強暴及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
顯見其所犯傷害罪及強制罪間各係出於不同動機,犯意各別,行為明顯可分,侵害法益不同,自應予分論併罰
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29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叁拾日  
   不受理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成年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高雄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6.30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事實㈠)  拘役參拾日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事實㈡)  拘役肆拾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30
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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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公訴意旨認與被告蔣○○、宋○○共同涉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之被告賴○○,及與被告黃○○、林○○共同涉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之被告宋○○,其犯行均屬不能證明,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無罪部分),則被告蔣○○、宋○○、黃○○、林○○前揭犯行,即不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之加重要件,然因其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取財罪予以審理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五、沒收部分㈠供犯罪所用之物: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此情亦與被告賴○○上開所辯情節大致相符卷內復無其他事證足證被告賴○○確曾對告訴人曾○○施以詐術,或就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與被告蔣○○、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從而,被告賴○○被訴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蔡○○之證述、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蔣○○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公訴意旨認與被告蔣○○、宋○○共同涉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之被告賴○○,及與被告黃○○、林○○共同涉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之被告宋○○,其犯行均屬不能證明,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無罪部分),則被告蔣○○、宋○○、黃○○、林○○前揭犯行,即不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之加重要件,然因其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取財罪予以審理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五、沒收部分㈠供犯罪所用之物: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此情亦與被告賴○○上開所辯情節大致相符卷內復無其他事證足證被告賴○○確曾對告訴人曾○○施以詐術,或就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與被告蔣○○、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從而,被告賴○○被訴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蔡○○之證述、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蔣○○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28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無罪 
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判決意旨參照)
雖無事前謀議然於現場時顯有認識,並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仍認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亦該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之要件
係犯刑法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此部分犯行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甲○○有罪之確切心證,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所示,自應依法就重利犯行部分,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9
   無罪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
均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乙○○如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為意圖販賣而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係與共犯甲○○、「小飛」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愷他命並將愷他命藏放於崙平、和美倉庫;另其如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則係為自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愷他命,並藏放於其住處
目的、犯罪時地及行為均不同顯係分別起意,應予分論併罰
前者為與共犯「小飛」、乙○○共犯後者則係為自己持有毒品,固然係分別起意為之,且自己持有之毒品列管級別也不同,但藏放毒品之地點均為和美倉庫,期間也有重疊,足認被告甲○○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固然因僅有被告二人自白並無補強證據,而無從認定被告二人有下述貳公訴意旨所示運輸、販賣愷他命犯行,但至少從被告乙○○於111年10月28日、29日、12月18日均有依「小飛」指示而駕車前往新北市,以及被告乙○○每月報酬為10至20萬元,遠高於被告甲○○每月報酬1萬元等節,可知被告乙○○之犯罪參與程度大於被告甲○○
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
因被告二人自白有前揭瑕疵且無補強證據佐證;另被告二人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則無證據認定符合「結構性」、「牟利性」要件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112.06.30
   管轄錯誤 
苗栗地方法院 入出國及移民法 112.06.29
   管轄錯誤 
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罪嫌等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管轄錯誤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30
   管轄錯誤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張○○就前述公訴意旨㈡所載犯行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嫌、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嫌
與楊○○或「超人小○」為共同正犯此由起訴書記載被告4人所涉犯之法條,並未包括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亦堪佐證
犯意各別犯罪目的相悖(後者乃俗稱「黑吃黑」之行為),運輸行為之起訖地點互殊,當屬楊○○一人犯數罪之情形
犯罪地在新竹縣並非本院轄區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4
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 112.06.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桃園地方法院 侵占 112.06.30
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04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後段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4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29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係犯100年1月26日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
臺中地方法院 賭博 112.06.29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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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6.30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5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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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4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拾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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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3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等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被告丙○○列印偽造公文書進而持以交予告訴人乙○○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行為時間密切關連各階段行為乃包括在同次詐騙目的內,犯罪目的單一,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其行為雖非屬完全一致然就各該犯行過程以觀,此等行為間時空相近,部分行為重疊合致,均係分別在同一犯罪目的、預定計畫下所為各階段行為,被告丙○○就本件犯行所為,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所犯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03
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復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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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免訴 
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加入共犯谷○○(94年6月生之少年,暱稱「馬○○○」、「馬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小曹」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時間,向告訴人甲○○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被告依「大哥」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並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付予共犯曹○○,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事後分得當日提款總額2%之報酬
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而以111年度偵字第40155號、112年度偵字第1495號提起公訴,於112年2月6日繫屬本院,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12年6月5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
係於同一日之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是應僅論以一罪,而屬同一犯罪事實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免訴 
 
簡易程序 第455條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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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9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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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6.30
   無罪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4人有利之認定
臺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7.04
   無罪 
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2人確有自訴意旨所指毀損犯行之確信本案既無法達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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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30
   免訴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28
   免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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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免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18號判決有罪並於112年3月26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是上開案件與本案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為事實上一罪,自屬案件曾經判決確定,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自應為免訴之諭知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免訴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各次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於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原均得減輕其刑,惟依前揭說明,被告3人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3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後述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尚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
本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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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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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4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本案被害人鄭○○及該案之被害人之被害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二案間乃屬法律上同一案件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3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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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6.30
   無罪 
   不受理 
   不受理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潘○○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強制犯行之事實,是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陳○○、潘○○此部分之犯罪,揆諸前開條文及判例意旨,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陳○○、潘○○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被告潘○○被訴公然侮辱犯行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被告潘○○另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嘉義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30
   無罪 
   不受理 
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2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3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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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不受理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2.07.03
   不受理 
與本案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之行為若均成立犯罪,可認被告主觀上應係出於同一之行為決意而為,且目的同一,其上開行為間具有局部合致,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之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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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均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核屬重複起訴又前案業經判決確定,即屬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本應諭知免訴判決,然此部分事實倘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法定刑度已大幅減輕,依其犯罪情狀,客觀上並無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或有何特殊原因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且為初次犯罪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配合警方查獲共犯,足見其頗具悔意,對於本案犯行相應之責任已有相當之體認,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2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4項第3款
A
簡易程序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  2
彰化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2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1項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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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6.29
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6.29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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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112.06.30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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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6.30
犯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又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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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遺失物 112.06.30
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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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16
   免訴 
   不受理 
   免訴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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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30
   不受理 
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而且犯罪行為局部同一,可以認為被告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照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最低法定刑比洗錢罪還要重)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可是想像競合後,較輕之罪(即洗錢罪)已被較重之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涵蓋,形同不存在,而且洗錢罪的最輕法定刑並未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的最輕法定刑,應該沒有必要再援引該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法院只需要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被告自白洗錢罪犯行的情況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第一審,自訴 第334條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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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強制等 112.06.27
   不受理 
   無罪 
   無罪 
前經自訴人陳○○之受雇人即時任店長之蔡○○以告訴人之身分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並經該署檢察官110年12月15日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10年度偵字第45528號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參,且為本院調閱該偵查案件卷宗查證屬實,是以自訴人自訴被告吳○○涉有對吾家販賣店斷電及更換門鎖之強制罪嫌,與告訴人蔡○○於前開偵查案件中所指述之犯罪事實,除所稱之被害人不同外,其餘受害之時間、地點、行為手段、被害權利均相同,且自訴代理人亦自承告訴人蔡○○提起告訴時為自訴人雇用之店長,並均主張營業權利受有妨害,足認兩者所述係同一事實,自屬同一案件,而同一案件既曾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則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再向本院再行提起自訴,依照前開說明,本院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尚無從逕認其主觀上有妨害自訴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或客觀上已達強制程度自訴人縱認受有妨礙,亦應循民事程序救濟之,要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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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免訴 
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自應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而觸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⑹罪數:①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間,分別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認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第1項之洗錢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偵字第45988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月3日繫屬於本院,嗣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於111年3月23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經檢察官起訴係於112年1月19日始繫屬於本院(見本院卷第5頁收文戳章),核非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且被告參與本件詐騙集團所為之他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據首次繫屬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判決,惟此部分罪嫌與前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第2百7十3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2百8十4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4百5十4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第4百5十5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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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第2百8十4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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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7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第2百7十3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2百9十9條第1項前段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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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重傷害等 112.06.26
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455之4第2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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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30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同法第22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強制猥褻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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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29
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共拾貳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共12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455之4第2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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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6.27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致死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上訴,第二審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簡易程序 第455條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簡易程序 第455條第3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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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原判決撤銷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上訴,第二審 第368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上訴,第二審 第373條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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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30
   上訴駁回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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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30
   免訴 
   不受理 
被告竟自單純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之幫助犯意提升為自己實行犯罪之意思,應允「陳益」協助領款之要求,而與「陳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⒈先由「陳益」指派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22日凌晨某時,與被告在桃園市桃園區藝文特區公園某處碰面,並將被告先前所交付之佰駿餐飲部帳戶之提款卡交與給被告,讓被告先於附表乙編號三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乙編號三所示之提款金額後,旋由被告將上開佰駿餐飲部帳戶之提款卡及所提領款項轉交給「陳益」指派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切斷金流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⒉再由「陳益」指派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23日下午某時,與被告在桃園市桃園區藝文特區公園某處碰面,並將被告先前所交付之佰駿餐飲部帳戶之提款卡再次交與給被告,讓被告先於附表乙編號四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乙編號四所示之提款金額後,旋由被告將上開佰駿餐飲部帳戶之提款卡及所提領款項轉交給「陳益」指派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切斷金流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
資以助力尚難認係屬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就後案附表甲編號一部分應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而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幫助洗錢罪
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5號判決有罪確定一情業如上述,則被告所涉之後案附表甲編號一部分與前案一之一部分,係以同幫助詐欺行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4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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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6.29
   無罪 
   不受理 
雖正犯為二次詐欺行為就被告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45號判例意旨參照)
惟被告呂○○僅有一個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詐欺、洗錢行為則就被告呂○○所涉之犯罪事實,前後二案均屬相同,其事實上係同一訴訟物體,依前揭說明,即屬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第1項第4款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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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6.29
   不受理 
係犯刑法第30條、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前案不起訴處分書雖記載為「111年4月28日15時46分前某時」本案起訴書係記載「111年4月25日某時」,惟僅係就被告供述而對犯罪時間記載精確度之差異
使詐欺取財之正犯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故本案與前案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1項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  1
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112.06.29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4條第2項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4條第3項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第1項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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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6.29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李○○、李○○、林○○、許○○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堪認被告李○○業已盡力彌補其犯行所生之損害,顯見悔意,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未達罪無可赦之嚴重程度,倘依法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並依上開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至少須量處有期徒刑7月,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以求罰當其罪,俾免失之嚴苛,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23條第1項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審,自訴 第334條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1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112.06.28
   無罪 
   不受理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1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0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附件一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甚或未全盤知悉其他集團成員詐騙各被害人之實際情形然既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集團成員行為,達犯罪目的,應認被告就前揭犯行,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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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第299條第1項前段
A
第300條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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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犯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起訴書贅載同條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應予刪除);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及犯罪事實欄二【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4、6、8至1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三)【即如附表一編號5、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愷他命部分)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之毒品罪(混合毒品咖啡包部分)
本應成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但此部分之低度行為,均已為嗣後販賣混合毒品咖啡包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愷他命部分)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之毒品罪(混合毒品咖啡包部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故就被告上開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已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此部分亦應列入販賣剩餘之毒品),惟本判決係依上開實務見解採取將主文中關於沒收之諭知獨立為一項宣告之方式,而不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自無將被告販賣剩餘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之問題,先予敘明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第1項前段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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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112.06.29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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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30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參月  
不僅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且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可見被告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生警惕,足徵被告確有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第一審,自訴 第334條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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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偽證等 112.07.04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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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偽證等 112.07.04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第168條之偽證罪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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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112.06.30
   不受理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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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不受理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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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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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6.28
犯踰越窗戶、牆垣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係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附連土地及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兩者犯罪時間具有高度重疊且獨立性極為薄弱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且依刑法第55條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未遂罪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