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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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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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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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顯係出於單一犯意,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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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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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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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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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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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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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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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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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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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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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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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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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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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為直接或間接之犯罪聯繫人數顯然在3人以上,且成員間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組成該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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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其等加入上開犯罪組織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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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被告司○○○上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分別於其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部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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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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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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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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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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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均屬想像競合犯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自均無再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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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洗錢犯行亦均坦承不諱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2人之犯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即洗錢部分得減刑部分,均依刑法第57條併予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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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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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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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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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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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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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其各舉動仍應分別評價為一行為,始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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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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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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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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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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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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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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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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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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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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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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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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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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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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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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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拘役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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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拘役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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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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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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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分別基於單一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之犯意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係分別侵害相同之國家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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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告訴人受有右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同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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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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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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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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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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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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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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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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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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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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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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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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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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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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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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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叄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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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詐欺得利罪 拘役叄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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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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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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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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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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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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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職是,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修正,然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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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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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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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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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此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公文書電磁紀錄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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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職是,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修正,然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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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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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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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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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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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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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更無將帳戶資料本身隱匿、掩蓋或移轉以遂行洗錢防制法所欲防免之「將非法犯罪所得變為合法」犯行之意思是此部分被告湯○○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湯○○前經認定有罪之加重詐欺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因被告湯○○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本院始踐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及被告湯○○對該程序均無異議,且檢察官於本案辯論時亦全程到庭執行職務,各自充分實行其訴訟權,自得行簡式審判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08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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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諭知免訴,惟因此部分與被告湯○○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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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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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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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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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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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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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普通洗錢等2罪乃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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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被告就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依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無從直接依本條規定減刑,但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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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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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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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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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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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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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案起訴前被告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283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0月25日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02號審理中,有被告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顯然被告鄭○○在本案繫屬前,已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經提起公訴,是被告鄭○○有關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既經前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所包攝,於本案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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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行本案就告訴人張○○部分之加重詐欺犯行乃被告黃○○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為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有被告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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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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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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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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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或未全盤知悉其他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之實際情形然既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集團成員行為,達犯罪目的,各就其等所犯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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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本案詐欺集團實現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角色堪認被告鄭○○、黃○○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告鄭○○、黃○○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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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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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經核被告鄭○○、黃○○就洗錢部分均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就被告鄭○○、黃○○所犯洗錢罪部分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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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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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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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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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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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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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案起訴前被告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283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0月25日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02號審理中,有被告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顯然被告鄭○○在本案繫屬前,已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經提起公訴,是被告鄭○○有關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既經前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所包攝,於本案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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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行本案就告訴人張○○部分之加重詐欺犯行乃被告黃○○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為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有被告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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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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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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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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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或未全盤知悉其他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之實際情形然既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集團成員行為,達犯罪目的,各就其等所犯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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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本案詐欺集團實現詐欺取財不可或缺之角色堪認被告鄭○○、黃○○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告鄭○○、黃○○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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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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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經核被告鄭○○、黃○○就洗錢部分均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就被告鄭○○、黃○○所犯洗錢罪部分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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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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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對附表二各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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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騙取之財物為提款卡其取得後固供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利用提領贓款,然對此不法犯罪所得本身未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示洗錢之情形,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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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職是,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修正,然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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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經多案起訴,部分並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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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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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對附表二各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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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騙取之財物為提款卡其取得後固供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利用提領贓款,然對此不法犯罪所得本身未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示洗錢之情形,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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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職是,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修正,然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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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經多案起訴,部分並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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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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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對附表二各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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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騙取之財物為提款卡其取得後固供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利用提領贓款,然對此不法犯罪所得本身未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示洗錢之情形,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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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職是,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修正,然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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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經多案起訴,部分並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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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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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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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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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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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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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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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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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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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為不同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是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無由前案其他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所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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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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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共同被告游○○、廖○○、「小○」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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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坦認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就被告所犯洗錢罪部分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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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等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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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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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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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及在業務上所作準文書上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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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在密集時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業務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執行醫療之舉措,其行為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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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時間、空間密接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區分,應認係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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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時觸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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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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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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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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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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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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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㈤被告所為上開5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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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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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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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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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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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所參與之行為屬本案詐欺集團為實行犯罪計畫所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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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詳如後述)屬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亦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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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㈡,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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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自白犯罪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等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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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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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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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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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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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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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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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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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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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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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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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在112年2月3日所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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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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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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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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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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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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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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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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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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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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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本條文雖嗣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惟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其餘各款並未修正,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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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同一被害人數次匯款及數次提領款項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分別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各該評價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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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詐得新臺幣16,500元、23,580元、17,900元均屬其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其各該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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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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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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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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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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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本條文雖嗣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惟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其餘各款並未修正,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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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同一被害人數次匯款及數次提領款項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分別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各該評價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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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詐得新臺幣16,500元、23,580元、17,900元均屬其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其各該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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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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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四罪 有期徒刑參月、參月、貳月、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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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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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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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偽造取款憑條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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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個別時間均間隔10-15日,並非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應分論併罰而論以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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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分別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都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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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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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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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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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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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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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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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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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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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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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分別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都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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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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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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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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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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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一般民眾對於交易秩序之信賴作為施詐取財之手段,進而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而侵害告訴人鄧○○、陳○○之財產權益,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交易秩序及人我際之信任關係,所為實無足取,兼衡被告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損失,併考量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組織之程度及分工角色、告訴人鄧○○、陳○○遭詐之金額,及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由家人照顧),入監前從事挖土機的學徒,獨居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詳附表),資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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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距間隔密接且屬同一詐欺集團所反覆實施,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擔任人頭帳戶取簿手參與各次犯行之方式並無二致,犯罪類型同一,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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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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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468號提起公訴並於110年2月2日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經該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號(即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1年11月15日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本案應為後繫屬之法院,且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既先繫屬於他案並經論處罪刑確定在案,依上說明,原應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但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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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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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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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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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幫助洗錢罪、幫助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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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一「詐騙對象」欄編號1至6所示之人實行詐欺及洗錢犯行因被告係以一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對數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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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予正犯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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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因未達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屬未遂,然因被告所犯幫助洗錢未遂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而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無從適用上開輕罪未遂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惟就被告符合上開輕罪得減輕其刑事由之情事,將於下列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之,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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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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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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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依「悠悠」之指示,提領告訴人受騙匯入本案人頭帳戶之款項後,再轉交予「童綿程」、「HiHi」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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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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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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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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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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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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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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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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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依「蘇蘇」之指示,提領前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受騙匯入本案人頭帳戶之款項後,再轉交予「蘇蘇」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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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5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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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互有犯意聯絡且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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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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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為上開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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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5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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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在111年10月8日、9日所犯各次犯行之間隔時間相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本案所犯5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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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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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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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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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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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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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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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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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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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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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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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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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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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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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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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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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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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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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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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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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屬變得之財物;如變價所得低於原利得(即如賤價出售)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獲有原利得之既存利益,並不因就已取得之原利得為低價變價之自損行為而受有影響,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以防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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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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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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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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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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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且賠償完畢,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已盡力修復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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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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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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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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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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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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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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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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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 拘役叁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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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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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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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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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傷害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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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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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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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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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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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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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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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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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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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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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與告訴人卓○○、吳○○成立調解、賠償損失而取得諒解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已盡力修復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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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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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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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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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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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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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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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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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拘役貳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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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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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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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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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充「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事案件執行紀錄更有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距離實行本件犯行之行為日在5年內之情形,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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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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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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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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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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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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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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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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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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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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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以及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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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罪質本即具反覆從事性及延續性乃係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單一犯意,反覆實施上開犯行,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應屬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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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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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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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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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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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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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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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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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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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上述偽造之公印文,無法排除係套印而來,難認另有偽造之公印或印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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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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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陳○○就此部分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被告高○○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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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陳○○、高○○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陳○○、高○○未實際參與全程詐騙行為,並非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且被告陳○○業與被害人黃○○調解成立,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413號調解筆錄可證,非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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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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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得於本案論以被告陳○○參與犯罪組織罪;換言之被告陳○○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應為繫屬在先之本院前案起訴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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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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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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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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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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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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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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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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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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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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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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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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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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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2罪 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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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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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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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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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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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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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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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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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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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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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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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併此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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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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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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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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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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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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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告訴人於密接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實行詐術,使各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分次給付被告款項,各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就同一告訴人之犯罪事實而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本案事實一㈡附表一編號4及事實一㈢附表一編號1、3、5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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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尚可惟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事實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詐欺之金額與財物、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另犯相同案件經法院判決在案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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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自由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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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私行拘禁罪 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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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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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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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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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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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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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陳○○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陳○○未實際參與全程詐騙行為,並非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犯後坦承犯行不諱,非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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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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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得利罪 罰金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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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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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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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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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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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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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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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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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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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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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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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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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衡酌該等前案紀錄之罪名輕重、徒刑執行完畢之態樣、時期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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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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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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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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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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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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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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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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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司法院刑事裁判簡化通俗化原則,刑事判決主文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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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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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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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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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上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揆諸上開說明,爰將之列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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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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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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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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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該等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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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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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是上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揆諸上開說明,爰將之列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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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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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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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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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侵占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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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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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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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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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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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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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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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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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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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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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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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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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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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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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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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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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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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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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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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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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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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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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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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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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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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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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得利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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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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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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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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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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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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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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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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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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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以一盜刷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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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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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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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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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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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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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應僅論以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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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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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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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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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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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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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使用致其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而受有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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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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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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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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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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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共6罪);就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1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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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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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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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肇事逃逸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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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並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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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宥恕被告肇事逃逸之行為(見本院卷附調解筆錄1份),犯後態度尚可;又參照肇事逃逸罪立法理由在於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觀諸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3段與地政街口,屬交通要道,人車來往頻繁,是告訴人於此情形下,通常應可獲得其他用路人較高之即時救助機率,且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為挫傷、鈍傷之初期照護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一時失慮致罹重典,相較於其他肇事逃逸之行為人,肇事致人受傷嚴重、犯後否認犯行、拒絕賠償被害人者等,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實屬較輕,倘就被告肇事逃逸犯行論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6月(已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上限),恐嫌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遍之同情,而有情輕法重、堪予憫恕之處,爰就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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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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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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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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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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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二)(三)部分所為均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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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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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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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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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此部分起訴事實已載明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就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為認罪答辯,起訴書就此部分法條漏載,本院審理時固未告知被告此法條,惟此部分屬輕罪與被告之防禦權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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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均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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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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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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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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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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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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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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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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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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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
*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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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壹年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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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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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64號案件起訴於112年4月21日繫屬於本院,在此之前,被告業已因參與詐騙組織並與組織成員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6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57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開判決繫屬各該法院之日期均早於本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又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不記得參與集團的名字,不記得誰叫我領錢等語,惟於他案則供稱所參與的犯罪集團是同一個集團,只是小組成員不一樣等語(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61號判決書參照),復無證據可認被告所參與之上開犯罪組織與本案非屬同一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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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另案首次之加重詐欺犯行始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為避免重複評價,無從將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參與後之非首次詐欺犯行之本案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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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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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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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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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擔任收取帳戶資料工作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全部行為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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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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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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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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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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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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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應僅論以幫助犯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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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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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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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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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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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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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得通訊財物即手機1支、SIM卡1枚及電信服務之利益分別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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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部分業經本院當庭告知已對被告防禦權有所保障,又被告違反戶籍法部分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認定成立犯罪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上述,本院自得一併審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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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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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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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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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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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均為達向告訴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依社會通念以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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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固均已自白犯罪然此部分因被告2人所為洗錢未遂部分,與其等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行為,依想像競合犯而從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且上開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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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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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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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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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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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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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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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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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與「阿龍」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阿龍」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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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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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拘役貳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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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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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傷害人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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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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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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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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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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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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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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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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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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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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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屬變得之財物;如變價所得低於原利得(即如賤價出售)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獲有原利得之既存利益,並不因就已取得之原利得為低價變價之自損行為而受有影響,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以防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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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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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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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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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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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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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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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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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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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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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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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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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而本院審酌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之許可憑證,被告未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即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微,爰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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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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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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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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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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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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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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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1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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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以數個相同之舉動同時竊取告訴人林○○所使用並停放同一處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BEN-9173號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化器各1個,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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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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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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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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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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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5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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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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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均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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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其參與前案同一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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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其就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與前案中之加重詐欺犯行,既已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並經另案判決確定,則被告本件起訴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此部分原應諭知免訴判決,惟檢察官既認此部分與前述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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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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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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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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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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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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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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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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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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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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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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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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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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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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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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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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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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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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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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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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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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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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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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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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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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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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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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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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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一行為同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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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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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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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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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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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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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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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竊盜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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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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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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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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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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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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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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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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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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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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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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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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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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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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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充「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事案件執行紀錄更有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距離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行為日在5年內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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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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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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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且考量其未循正當程序考領駕駛執照,難以確保其具備相當之駕駛技術及對於交通法規之熟稔程度,明顯欠缺駕車上路之資格,卻仍執意在公用道路上駕駛車輛,並因過失致他人受有傷勢,自得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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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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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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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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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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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充「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事案件執行紀錄更有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距離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行為日在5年內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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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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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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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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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之罪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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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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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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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且考量其僅有機車駕駛執照,未循正當程序考領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難以確保其具備相當之普通小型車駕駛技術及對於交通法規之熟稔程度,明顯欠缺駕車上路之資格,卻仍執意在公用道路上駕駛自用小貨車,並因過失致他人受有傷勢,自得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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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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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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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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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在論罪上,必須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已如前述,致使本案無法直接適用前述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而依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本院仍會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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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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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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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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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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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他人向被害人詐取財物及洗錢而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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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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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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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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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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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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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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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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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充「而被告雖有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事案件執行紀錄更有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距離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行為日在5年內之情形,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自明,素行欠佳,然考量被告前案均係施用毒品案件,在犯罪動機、手段、侵害法益等面向,與其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迥然有別,至多在量刑因子之素行良莠部分加以衡酌已足,而遍觀檢察官提出之卷附事證,尚難遽認被告所為本件各該犯行,有何加重其刑之必要性,故不再援引累犯規定針對相同素行重複評價並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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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l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就附表編號3各次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l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被告與「阿○」就附表編號3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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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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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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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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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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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附表編號1、2、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就附表編號6,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就附表編號3、5,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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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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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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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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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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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係起訴部分辯論終結前所為復具備一人犯數罪之案件相牽連關係,該追加起訴自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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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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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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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245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於112年4月20日先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之情,有前揭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被告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係由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分別於112年5月16日及同年月31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6日新北檢貞列112偵11198字第1129056406號、112年5月31日新北檢貞樂112偵30810字第1129064172號函文上本院收狀章戳各1枚在卷為憑,是被告於本件所為之加重詐欺等犯行,顯非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予以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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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勉可但迄今未能與本件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致未能對其提出賠償並獲取諒解,暨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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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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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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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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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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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係起訴部分辯論終結前所為復具備一人犯數罪之案件相牽連關係,該追加起訴自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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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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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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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245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於112年4月20日先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之情,有前揭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被告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係由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分別於112年5月16日及同年月31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6日新北檢貞列112偵11198字第1129056406號、112年5月31日新北檢貞樂112偵30810字第1129064172號函文上本院收狀章戳各1枚在卷為憑,是被告於本件所為之加重詐欺等犯行,顯非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予以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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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勉可但迄今未能與本件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致未能對其提出賠償並獲取諒解,暨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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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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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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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提供本案上開金融帳戶予詐騙之人確對本案詐欺行為人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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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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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行為人詐騙告訴人暨被害人13人之財物並均同時觸犯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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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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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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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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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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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該罪係屬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係依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順風順水」之指示將取得之贓款,交由詐騙集團不詳之人取走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足見被告對於自己經手之款項最終由何人取走、做何利用均不知悉,客觀上顯係透過現金之多次轉交製造多層次之資金斷點,使偵查機關除藉由監視器錄影畫面鎖定車手、收水者等人外,難以再向上溯源,並使其餘共犯得以直接消費、處分,以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之虛假外觀,而達到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結果,且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造成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屬明知,猶仍執意為之,其所為自非僅係為詐騙之人取得犯罪所得,而兼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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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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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觀上對本案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與「1號」、「2號」、「3號」、「順風順水」等人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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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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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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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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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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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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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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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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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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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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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彼此間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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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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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不同且造成不同告訴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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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亦已坦承犯行所為與上層謀劃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其參與犯行之惡性顯然較輕,依其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綜合以觀,倘就被告量處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1年,仍嫌過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堪認其犯罪之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附表一編號2犯行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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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卷內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因交付上開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而受有任何報酬或實際獲取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之犯罪所得,且未能認定被告直接實行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難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不法犯罪所得之情事,自無犯罪所得(包含洗錢防制法第18條所規定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末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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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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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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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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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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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彼此間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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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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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不同且造成不同告訴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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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亦已坦承犯行所為與上層謀劃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其參與犯行之惡性顯然較輕,依其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綜合以觀,倘就被告量處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1年,仍嫌過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堪認其犯罪之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附表一編號2犯行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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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卷內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因交付上開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而受有任何報酬或實際獲取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之犯罪所得,且未能認定被告直接實行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難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不法犯罪所得之情事,自無犯罪所得(包含洗錢防制法第18條所規定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末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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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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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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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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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未遂罪 拘役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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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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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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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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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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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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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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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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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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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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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可知其於前開案件判刑執行後,猶不思省悟,又再犯與構成累犯之案件罪名、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相同之詐欺犯行,本院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得不記載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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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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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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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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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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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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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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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竊盜案件可知其於前開案件判刑執行後,猶不思省悟,又再犯本件與構成累犯之案件罪名、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均相類之竊盜犯行,本院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得不記載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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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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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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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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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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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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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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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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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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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起訴書附表之告訴人共4人受騙(同種競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間均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異種競合),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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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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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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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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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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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而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相符,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依上述說明,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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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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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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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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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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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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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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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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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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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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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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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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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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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案之部分犯行均為罪質相同之竊盜案件顯見被告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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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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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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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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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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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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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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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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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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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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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同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而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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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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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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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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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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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形式上觀察已使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3名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產生金流之斷點,實際上已發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效果,阻礙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處罰,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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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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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並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自該評價為包括一行為,而以接續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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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俱應從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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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爰依法就本案其所犯之3罪均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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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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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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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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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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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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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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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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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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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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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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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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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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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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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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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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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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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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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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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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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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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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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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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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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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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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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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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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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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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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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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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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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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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再重複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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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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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侵害13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犯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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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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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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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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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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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為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移置自己實力支配範圍則依其整體犯罪計畫以觀,所實施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舉雖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行為時間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若予以數罪併罰恐有過度評價之虞,揆諸上開說明,即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將之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從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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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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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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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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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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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對附件之附表所示數告訴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將該帳戶內詐欺款項轉匯處分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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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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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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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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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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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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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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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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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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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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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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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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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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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又其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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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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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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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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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政治獻金法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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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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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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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政治獻金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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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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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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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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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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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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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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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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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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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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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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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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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本案帳戶提領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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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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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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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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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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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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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確保獲得不法利潤是被告於集團分工中,係屬實現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不可或缺之角色,足見被告與共犯林○○、林○○、「可可」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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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接續犯是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各應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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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生警惕之心猶未能記取教訓,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認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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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附表編號1收受共犯林○○提領告訴人陳○○遭騙款項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後交付共犯林○○該部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即50萬元乘以1%);就附表編號2部分,收受共犯林○○提領告訴人黃○○遭騙款項8萬元後交付共犯林○○,該部之犯罪所得為800元(即8萬元乘以1%);就附表編號3部分,收受共犯林○○提領告訴人劉○○遭騙款項26,995元後交付共犯林○○,該部之犯罪所得為270元(即12,000元+14,995元=26,995元,再乘以1%後四捨五入);就附表編號4部分,收受共犯林○○提領告訴人鍾○○遭詐騙款項6萬元後交付共犯林○○,該部之犯罪所得為600元(即3萬元+3萬元=6萬元,再乘以1%),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除附表編號3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條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外,因被告已分別與告訴人陳○○、黃○○及鍾○○等人達成調解,並依約遵期分別給付告訴人陳○○2萬元、告訴人黃○○3萬元及告訴人鍾○○2萬元,足見被告已將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利得全數返還被害人,並無坐享犯罪所得之情形,若再予沒收詐騙之金額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可能導致過量剝奪之風險,並足以造成被告矯正與社會化之不利,有過苛之虞,故上開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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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侵占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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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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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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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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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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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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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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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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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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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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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8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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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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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告訴人郭○○於上開時地網路轉帳至黃○○所提供之一銀帳戶被告復依指示提領該帳戶內之詐欺贓款後,轉交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款,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業如前述,被告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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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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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於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依指示拿取提款卡並提領告訴人遭詐騙款項後,上繳給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藉此製造資金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被告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騙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被告與黃○○、「謝○○」、「林○○」、「地○」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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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決意而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告訴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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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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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7.18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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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編號4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辛○就附表編號5、編號11至編號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於附表編號5所為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2人各次破壞選物販賣機鎖頭行竊之行為,其毀損之行為已結合於其等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之罪質中,均不另論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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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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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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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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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編號4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孫○就附表編號5、編號11至編號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於附表編號5所為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2人各次破壞選物販賣機鎖頭行竊之行為,其毀損之行為已結合於其等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之罪質中,均不另論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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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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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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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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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編號4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孫○就附表編號5、編號11至編號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於附表編號5所為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2人各次破壞選物販賣機鎖頭行竊之行為,其毀損之行為已結合於其等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之罪質中,均不另論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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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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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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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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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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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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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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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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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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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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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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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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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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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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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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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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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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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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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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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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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告訴人曾○○、温○○受有傷害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仍依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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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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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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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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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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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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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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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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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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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㈠、附件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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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3人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既遂、未遂,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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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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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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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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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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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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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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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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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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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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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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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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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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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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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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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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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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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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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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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王○○詐欺取財後連同其他被害人遭詐欺款項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處分該帳戶內詐欺款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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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新臺幣1萬元原應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執有對被告之合法執行名義,告訴人之損害即可彌補,故為免過苛,就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部分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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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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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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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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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附件一至附件六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處分上開帳戶內詐欺款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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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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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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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監視器管束電線參拾壹支、車充電樁電纜線肆條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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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剪刀破壞包覆管線之塑膠水管行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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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如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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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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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輸入禁藥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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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輸入禁藥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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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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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幫助輸入禁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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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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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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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勾行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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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竊取功德箱內之香油錢未果遂將供桌之蘋果2顆竊取得手,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同一場所、於密接時間內,侵害同一所有權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參以上開說明,應論以接續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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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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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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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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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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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已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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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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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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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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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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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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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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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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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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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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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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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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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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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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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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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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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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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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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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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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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江○○就附表編號1至3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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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自首之要件:⒈自首是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受裁判為要件至於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自承犯罪且有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又委託他人自首,必須委託人有委託他人代行自首之意思,受託人亦有代行自首之事實(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1368號、103年台上字第13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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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所為均係犯業務侵占罪被告江○○所為均係犯收受贓物罪,暨斟酌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及告訴人之意見等情狀,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1、2項所示,以期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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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搶奪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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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搶奪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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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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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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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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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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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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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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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被害人劉○○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被害人並因該等傷勢造成顱腦損傷、右側氣血胸併外傷性休克而於同日死亡,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屬明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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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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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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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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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與本案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有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蕭○○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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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內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該等特定犯罪所得為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核無上開條文之適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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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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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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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與本案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有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壬○○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幫助詐騙份子先後對被害人子○○、丙○○、戊○○、辛○○、乙○○、己○○、庚○○、甲○○、癸○○、丁○○、寅○○、丑○○(下稱被害人子○○等12人)為詐欺取財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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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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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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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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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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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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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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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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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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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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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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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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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玖月
|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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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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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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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徵被告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法遵循意識及刑罰感應力均有不足,倘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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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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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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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同於實施詐術或洗錢之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僅係對於他人共同為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之實行有所助益,而屬參與詐欺取財與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論以幫助犯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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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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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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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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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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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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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其幫助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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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由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均執行完畢,亦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今猶為本案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則由被告前即曾屢為不同類型之犯行,且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竟仍續為本案犯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確實薄弱,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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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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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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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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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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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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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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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反覆在其所借用之土地上從事廢棄物堆置及清除、處理行為,乃反覆實行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刑法評價上,應包括上一行為之集合犯,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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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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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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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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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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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依指示監控如附表匯入之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人待各該被害人受騙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逐層轉帳至其他約定帳戶,此舉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核其所為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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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就詐欺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各該被害人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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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應就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所為私行拘禁、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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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表詐騙時間、方式欄;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當係如附表編號2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部分,故被告就附表編號2部分,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編號3至編號8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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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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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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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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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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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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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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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均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參與部分既為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顯見其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詐騙被害人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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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之故,而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前開經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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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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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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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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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前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主觀上具特別之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綜核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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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中或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原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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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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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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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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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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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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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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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係負責提供帳戶、提領本案告訴人等遭騙取之款項較諸負責策畫、籌組本案詐欺集團或直接對本案告訴人等實施詐術之不詳成員,其行為嚴重性及表現危險性非鉅,且被告尚屬青壯,對其未來行為仍具一定期待性,堪認透過本案刑罰之執行,已可達矯治、預防再犯等刑法制裁目的,是本院參酌上情,爰認本案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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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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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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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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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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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將造成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結果猶執意為之,核其等所為應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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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將造成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結果猶執意為之,核其等所為應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行為,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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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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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所聯絡並經該詐欺取財集團之犯罪組織成員指示行事及負責擔任提領人頭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轉交該該詐欺取財集團上手,彼此分工合作且相互利用其他詐欺取財集團之犯罪組織成員行為,以達犯罪目的,縱其未親自聯繫被害人或僅與部分共犯有所謀議聯繫,亦應對於全部所發生結果共同負責,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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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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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是就被告張○○、黃○○、王○○此部分想像競合犯之輕罪而得減刑部分,依前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各併予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詳如後述),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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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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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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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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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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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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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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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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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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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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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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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贅載被告犯一般洗錢罪嫌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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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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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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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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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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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丁○○、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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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餘被告下手實施犯行間因參與犯罪之程度有別,依前揭說明,不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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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部分行為合致,獨立性極為薄弱,雖侵害不同法益,仍可認為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罪目的,而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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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尚佳且分別與告訴人及其友人乙○○成立調解或和解,有如前述,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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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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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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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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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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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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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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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共同被告陳○○、黃○○、林○○及「安○」共同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分別在不同地點,各有多次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然審諸被告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接受各方委託,並持續經營廢棄物清理業務,本屬常態,且被告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清理廢棄物之時間均係107年2月10日,時間上已有重合,是被告所為具反覆實行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應僅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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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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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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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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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醫師法第28條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供應醫療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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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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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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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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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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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就事實欄一、㈢部分,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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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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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僅單純基於性慾對甲○為性交及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行為,嚴重戕害甲○身心之健全發展,本院認被告本案犯罪情狀並無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足可憫恕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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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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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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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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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故被告就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2罪,乃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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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原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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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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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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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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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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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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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依被告參與之工作均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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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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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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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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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撥打詐騙電話予戊○○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外尚有指示被告前往拿取提款卡、提款及繳回所提領款項之「菲菲」,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是依前開說明,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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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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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此乃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以同一事由向告訴人施用詐術,其遂因此匯款並由被告分次提款,係在密接時、地為之,先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就告訴人而言,被告就其所為前揭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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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予戊○○然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並按照「菲菲」之通知,而接受任務分派,實際分擔領取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將詐欺贓款繳回詐欺集團之工作,堪認被告與「菲菲」、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被告所為既屬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堪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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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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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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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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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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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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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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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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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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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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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贓物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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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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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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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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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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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悔意是綜觀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客觀上確有情輕法重而堪以憫恕之處,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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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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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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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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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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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僅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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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4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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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係各基於同一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接時地所為之數舉動,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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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被告提領款項之行為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詐騙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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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4至12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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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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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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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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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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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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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認被告張○○、白○○係以合同之意思參與犯罪之分擔實行被告張○○、白○○自應就其等參與犯行所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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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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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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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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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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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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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就本案對告訴人林○○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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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4所為則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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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向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林○○、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藍○○實施詐術,致告訴人林○○等2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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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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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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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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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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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2人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故被告2人均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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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1、3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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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編號3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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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等之刑,惟被告2人本案各次犯行均分別應從一重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當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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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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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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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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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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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2人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故被告2人均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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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1、3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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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編號3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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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等之刑,惟被告2人本案各次犯行均分別應從一重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當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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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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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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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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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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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2人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故被告2人均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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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1、3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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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編號3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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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等之刑,惟被告2人本案各次犯行均分別應從一重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當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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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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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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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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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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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2人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故被告2人均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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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1、3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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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編號3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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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等之刑,惟被告2人本案各次犯行均分別應從一重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當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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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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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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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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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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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2人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故被告2人均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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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1、3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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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編號3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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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等之刑,惟被告2人本案各次犯行均分別應從一重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當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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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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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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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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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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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2人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故被告2人均應就此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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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1、3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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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編號3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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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等之刑,惟被告2人本案各次犯行均分別應從一重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當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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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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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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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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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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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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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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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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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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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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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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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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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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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拾肆條第壹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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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財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實施詐騙之人有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被害人或洗錢行為,被告上揭所為,即屬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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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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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正犯詐欺被害人吳○○之財物以及幫助從事一般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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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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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交通往來危險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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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在場助勢,因而致生交通往來危險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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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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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2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交通往來危險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2款、第1項前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在場助勢,因而致生交通往來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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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犯後亦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成立調解,然其自述本案僅因其與「阿爌」、「五百」、「小胖」均認惠檳榔攤為與其等有糾紛之人最後抵達之處所,即率爾在上開場所聚集,並下手打砸前揭財物,造成社會秩序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害,犯罪情節非輕,為使其確實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仍有對被告執行上開宣告之刑之必要,本院認為尚不宜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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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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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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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處刑事責任之規定被告提供本案3個金融帳戶時,既無前揭規定,依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不適用該規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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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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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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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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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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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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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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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肇事逃逸罪等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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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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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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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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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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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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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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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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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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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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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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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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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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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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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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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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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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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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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三人前開所犯2罪,均已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一般洗錢之輕罪原得減輕其刑部分,於量刑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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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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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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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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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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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3、4所為均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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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罪質相同足見其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甚且相同類型之犯罪,一犯再犯,益徵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又依本案犯罪情節觀之,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自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適用,就被告所犯5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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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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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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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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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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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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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案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則告訴人4人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即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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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確已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流向晦暗不明足以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進一步追查核心犯罪者之困難,已達到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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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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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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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等所參與之該等行為乃屬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2人自應就其等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丁○○、「林○○」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被告丁○○、「林○○」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被告庚○○、「首爾」、「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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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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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嗣後著手實行詐欺、洗錢等行為間雖在時間及場所未能完全重合,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三者具有階段性之緊密關聯性,並有部分合致,復為確保及維護犯罪組織之宗旨或目的所必要,自得評價為單一行為,較符合國民法律感情,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41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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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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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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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併此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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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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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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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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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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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4罪);就事實欄四、六所為均係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之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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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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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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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文林○○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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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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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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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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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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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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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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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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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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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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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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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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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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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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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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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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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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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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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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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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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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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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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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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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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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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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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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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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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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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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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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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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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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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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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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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間緊接方式相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均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因此各僅論以一罪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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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犯罪所得即如其於各該次提領之金額而如附表各該次「被告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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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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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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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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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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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分工提領款項並受領報酬,則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屬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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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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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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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先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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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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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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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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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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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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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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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分工提領款項並受領報酬,則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屬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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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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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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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先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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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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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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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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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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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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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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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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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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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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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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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各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詳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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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予減輕其刑故雖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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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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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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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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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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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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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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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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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顏○○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所示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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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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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單一詐欺之主觀犯意被告顏○○另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示之犯行,則基於單一之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緊密之時間,對同一被害人行騙,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均應屬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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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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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考量被告顏○○所犯前案,為販賣金融帳戶而犯幫助詐欺案件,與本案詐欺犯行具有密切關連性,予以加重最低度刑,並無罪責不相當之情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法加重最低度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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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總共2名被害人整體財產損害將近40萬元,而被告顏○○雖歸還部分款項,但與整體損害金額相比,所佔比例不高,另考量被告顏○○上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案犯罪時間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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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整體財產損害金額雖然不低但考量被告上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案犯罪時間相近、參與與分得利益之金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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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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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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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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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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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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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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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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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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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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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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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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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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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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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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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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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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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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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處理廢棄物為清除、貯存廢棄物之後階段行為而二者既係以同一行為所致,屬刑法第55條前段之想像競合犯,故依行為行為情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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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之概念,應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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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投票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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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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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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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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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票正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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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而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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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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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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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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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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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21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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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三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二編號2至21及附表三部分,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二罪,為一行為涉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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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是前開被告就其所涉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均合於上開減刑之規定,雖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前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於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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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各該所為犯罪時間相近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之上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就被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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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於偵、審中均堅稱未取得報酬等語且遍觀卷內事證並無佐證被告有獲取犯罪所得之證據資料,故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卷內既無事證可資佐證被告於本案中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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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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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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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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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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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告訴人丙○○、甲○○之財物並領取贓款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數個幫助一般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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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貸款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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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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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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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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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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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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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跟蹤騷擾罪 拘役伍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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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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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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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各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針對同一法益所為之持續侵害,其先後所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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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編號6至13所示之犯行時間已相距約1個月且附表編號1至3之行為與編號6至13所示之行為之間,並無局部合致之情形,無法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犯意應屬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並無理由,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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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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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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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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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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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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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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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方法院 賭博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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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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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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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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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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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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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具有時間緊密、連續性質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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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之接續犯罪應論以接續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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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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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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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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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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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毀損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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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損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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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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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密接時間、地點實施顯係基於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恐嚇告訴人,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只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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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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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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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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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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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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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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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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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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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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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連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成員使用致告訴人甲○○、丙○○受詐欺後,匯入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成員提領,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另幫助該集團用以恐嚇取財(未遂),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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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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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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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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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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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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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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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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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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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部分之說明其等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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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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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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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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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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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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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部分之說明其犯行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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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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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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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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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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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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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強暴侮辱罪及刑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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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強暴侮辱罪及刑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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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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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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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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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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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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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行侵害同一公共安全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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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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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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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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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部分之說明其犯行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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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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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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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主觀上應已預見出借金融帳戶即可獲取每月30,000元之報酬實有違常情,且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後,其實際上已無從控制、追索本案帳戶內資金去向,他人更極有可能以其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並製造金流斷點,而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有所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被告竟仍配合辦理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並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對於本案顯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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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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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ALLEN」、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8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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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上開犯罪所得既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尚難認本案犯罪所得屬於被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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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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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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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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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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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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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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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強制罪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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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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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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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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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基於單一犯意以密接、反覆、持續方式為之,且無因遭外在因素介入中斷其犯意之情狀,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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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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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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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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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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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如犯罪事實欄所示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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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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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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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受告訴人乙○○、張○○匯款嗣被告並依「火○」指示將款項提領後,以所領得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再存入「火○」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其所為已屬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贓款並因而造成金流斷點,就本案犯行,被告與「火○」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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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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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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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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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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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附表一編號1至7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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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並擔任提款或轉帳之工作惟其與「王○○」間互相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依上開說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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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均依一般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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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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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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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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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均為故意犯罪惟2罪罪質並不相同,是倘不分情節,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則被告有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以,本院綜合判斷後,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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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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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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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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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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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附表二部分並非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懷胎婦女、未成年人,也無證據證明被告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達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或是含有2種以上之毒品成分,故就此部分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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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就如附表一部份2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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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法所不容許竟仍再犯本件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之犯行,又被告前後犯行均與毒品有關,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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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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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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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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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等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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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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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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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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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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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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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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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乃各自分工模式彼此分擔部分工作之有結構性組織等節,已有所認知,且屬本案詐欺組織實行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是被告賴○○、陳○○除二人共同向附表一編號2之被害人撥打電話而屬共同正犯外,被告賴○○就附表一編號2、34所示行為、被告陳○○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行為,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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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本案詐欺組織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臨時組成其屬於有結構性、專以持續實施詐術為手段而謀取不法利益之組織,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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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依上說明,被告2人於本案之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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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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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誤會此部分僅係加重條件之減少,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無減縮(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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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已如前述,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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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是本案被告2人坦承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之犯罪事實,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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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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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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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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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該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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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是本案爰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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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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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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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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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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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犯如附表「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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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尚有未洽,然此僅為加重條件之縮減,被告所犯仍屬構成要件及法條相同之加重竊盜罪,故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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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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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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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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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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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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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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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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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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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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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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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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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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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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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保護令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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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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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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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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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本件保護令有效期間內至告訴人甲○○之工作場所,以破壞工作場所之監視器及電線方式妨害告訴人正常工作,即係違反本件保護令而對告訴人實施騷擾之行為;被告同時又係違反本件保護令關於其應遠離告訴人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之禁令,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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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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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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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上網瀏覽之臉書網站公開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而對公眾散布,引誘、招徠告訴人彭○○、劉○○、籃○○與其聯繫而陷於錯誤,另向告訴人林○○、謝○○佯稱欲購買手機,再利用上開告訴人彭○○、劉○○、籃○○匯款至告訴人林○○、謝○○名下帳戶,以此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進而買空、賣空之三角詐欺方式,遂行本件詐欺取財犯行,其於同一犯罪事實內,同時對不同告訴人佯稱欲販賣、購買手機之行為,各屬其三角詐欺詐術方法之一環,應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均僅各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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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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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情節及侵害法益具有類似性犯罪時間亦相近,綜合被告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於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3年7月以下定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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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手之現金1,500元、「SamsungA52」手機1支(起訴意旨誤載為「紅米11Pro+」手機1支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得手之現金6,900元;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得手之「SamsungS21+5G」手機1支(被告另行支付與謝○○之1,500元款項,為被告投入此部分犯罪之成本,依前揭說明,無需予以扣除),均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經被告賠償發還與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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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4
|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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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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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幫助詐欺告訴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事實欄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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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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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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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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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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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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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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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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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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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之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
*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3
|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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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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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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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並提款後購買比特幣轉入自稱「BarrJamesAnderson」之人指定之虛擬錢包則被告與「BarrJamesAnderson」間既為詐騙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BarrJamesAnderson」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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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故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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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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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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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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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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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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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以詐術使告訴人邱○○或呂○○誤信為持卡人林○○本人之交易而使被告得以分別購得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商品,並由收單銀行第一銀行或中國信託銀行先為國泰世華銀行墊付款項與各該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林○○、邱○○或呂○○(各該特約商店)及上述銀行對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故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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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如事實欄「二」、「三」所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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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各係同時進行無法強行區分,符合社會上所認知一行為之概念,是被告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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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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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因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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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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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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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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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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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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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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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4、5、6、7所為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就附表編號8所為,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就附表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0所為,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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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於緊密之時間內於同一地點,先後搬運竊取財物,顯係各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又侵害手法相同,堪認每次犯行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各以一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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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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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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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意思為之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依上開說明,自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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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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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益不法人士對告訴人詹○○等3人實行數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而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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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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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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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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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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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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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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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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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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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被告前次肇事逃逸犯行距離本次肇事逃逸犯行已逾9年,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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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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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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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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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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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是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中附表二編號3③、編號4③、編號5③、編號6③④、編號7③、編號8②③⑤、編號9③、編號10③、編號11③、編號15③、編號17③、編號19③、編號20②部分均另構成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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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等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僅各論以接續之一罪;被告2人於附表二編號3③、編號4③、編號5③、編號6③④、編號7③、編號8②③⑤、編號9③、編號10③、編號11③、編號15③、編號17③、編號19③、編號20②部分,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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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瀚普公司名義於101年10月間開立票號EY00000000號統一發票予永亦興業有限公司之犯行予以起訴然被告2人該部分犯行,要與其附表二編號11其餘所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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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是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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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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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等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僅各論以接續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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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以瀚普公司名義與附表二至三所示各間公司互開進銷項發票以製造包含瀚普公司在內之各間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交易活絡之假象,並使各公司於各稅期虛開進銷項金額大致相近,以免繳納過度稅捐為其等犯罪計畫,各罪之犯罪性質、手段類似,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時間介於100年1月至103年7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被告2人刑度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是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等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爰各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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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卷內未有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因此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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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本院認定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如前)交予如附表二上開各該編號所示營業人,供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而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如附表二上開各該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因認被告2人此部分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業經判處罪刑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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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為被告2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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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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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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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284條後段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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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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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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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結構性組織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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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薯條」、將現金袋放置在路邊之不詳姓名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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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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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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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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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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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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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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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最末次轉讓後持有剩餘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次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復因法條競合僅論以轉讓禁藥罪,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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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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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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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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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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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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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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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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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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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後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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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復同意受採尿送驗,均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足稽,堪認符合自首要件,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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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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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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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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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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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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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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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泰安產物公司拒絕理賠而未取得理賠款項是為未遂犯,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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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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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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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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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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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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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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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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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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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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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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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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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傷害致人受重傷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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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受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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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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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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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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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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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警接獲線報提早聯繫被害人配合佯裝受騙,因而未取得款項而未遂,應論以未遂犯,犯罪情節較既遂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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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其犯罪情狀實難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另本案有未遂、首自之刑之減輕事由已如前述,亦無縱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顯可憫恕或情輕法重情形,辯護人上開所請,尚難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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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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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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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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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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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對同一告訴人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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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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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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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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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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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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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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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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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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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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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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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為前案判決論處並告確定揆諸前開說明,其於後繫屬之本案(111年11月22日繫屬)所為參與同一犯罪組織犯行,即不應再重複論罪,俾免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檢察官於本案(後案)再度追訴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原應為免訴之判決,惟此部分罪嫌與前開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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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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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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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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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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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一㈡、㈢、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事實欄一㈦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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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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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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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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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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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罪;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被告雖提供上述帳戶予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使詐欺集團以之作為收受告訴人張○○受騙款項之用,欲藉此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難以查明,而著手於實行洗錢行為,然因上述帳戶嗣經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一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6月19日函文存卷可參)而無法提款或轉匯至他處,致尚未實際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此部分所為關於洗錢部分僅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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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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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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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尚可並均自白洗錢犯行,所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亦屬洗錢未遂,且所參與者係依指示收取詐騙所得之次要角色,其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顯然輕重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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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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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拘役肆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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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罪 拘役伍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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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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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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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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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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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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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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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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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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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時在場助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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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傷害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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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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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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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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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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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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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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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吳○○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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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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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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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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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扣案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情,爰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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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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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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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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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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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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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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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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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成立刑法第158條及第159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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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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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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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得利罪;被告起訴書附表編號6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158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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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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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詐得之免付車資1255元之利益部分因非屬現實之財物,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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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詐得之免付車資830元之利益部分因非屬現實之財物,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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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9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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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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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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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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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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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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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2筆消費紀錄然均在同一地點消費,消費之時間僅差數分鐘,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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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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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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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被告起訴書附表編號14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罪,被告雖已著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行為之實行,惟因交易失敗而未能得手,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核被告起訴書附表編號14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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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6筆消費紀錄然均在同一地點消費,消費之時間僅差數分鐘,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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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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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起訴書附表編號14⑤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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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起訴書編號15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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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核被告起訴書編號15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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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詐得之免付車資1,865元之利益部分因非屬現實之財物,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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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詐得之免付車資345元之利益部分因非屬現實之財物,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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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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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以其所犯情節,自有相當惡性,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其本件業經施以刑罰手段後,均無法改過之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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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贓物價值因賤賣之結果而貶低不應成為減免被告責任及負擔之理由,是參酌上開說明,為貫徹任何人不得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之立法理念,本院自應擇價值較高之原物為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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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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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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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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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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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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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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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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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依指示提領卓○○等5人匯入附表所列帳戶之款項並將之全數轉交予另案被告林○○等過程,使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足徵其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整體詐欺計畫之分工,而為不可或缺之一部,揆諸前揭說明,可認被告就詐欺取財、洗錢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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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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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並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中各自對卓○○等5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名之部分,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即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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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本案犯行均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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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不僅增加檢警查緝難度,更造成卓○○等5人之財物損失,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交易案全,所為實屬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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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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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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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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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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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就事實欄一、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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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彰其對此類犯罪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相當之法敵對意志及特別主觀惡性存在,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加重最低本刑,即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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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著手於竊盜犯罪之實行然未得手財物,是為未遂,故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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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無犯罪所得存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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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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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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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以助力而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部分行為,復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對於詐欺集團成員如何選定行騙對象、以何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與被害人或詐欺集團成員如何提款、轉帳等節已有知悉並得加以左右,是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一般洗錢之犯意所為,屬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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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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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子○○等人而同時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與數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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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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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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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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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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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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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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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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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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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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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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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許○○、陳○○、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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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前均無因犯罪遭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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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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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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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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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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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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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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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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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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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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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即對交通參與者及用路人有危害程度甚高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用之手段、違背義務之程度,均非輕微,應予嚴加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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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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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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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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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地方法院 竊盜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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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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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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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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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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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地方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 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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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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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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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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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幫助犯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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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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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幫助同案被告劉○、劉○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蔡○原部分僅涉及108年度地方型SBIR補助計畫故僅幫助同案被告劉○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所為,而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法條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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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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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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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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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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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 1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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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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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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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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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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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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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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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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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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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且為未遂犯,原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經前述論罪後,就其上開犯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未論以洗錢罪,自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作為本件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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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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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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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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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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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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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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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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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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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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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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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被告等人所為合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仍應視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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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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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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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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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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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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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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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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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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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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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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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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