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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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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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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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於案發當日11時至12時許,以及於12時至13時許,在相同地點先後2次對A女為加重強制性交,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屬同一行為之延續進行,對於A女之性自主決定及行動自由法益僅造成一次性之侵害,允應評價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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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於不顧,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之主張與陳詞,再事爭辯,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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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以前揭泛詞謂其本件加重強制性交犯行有情輕法重之可憫情形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未依上述規定酌減其刑為不當,同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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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法之情形,徒就原審相關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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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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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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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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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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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⑴、伊對於繆○○並未有任何施暴或攻擊之行為,繆○○於案發當時係處於酒醉意識不清之狀態,其任意指攀遭伊持開山刀之刀背攻擊而受傷云云,明顯缺乏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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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並就其有無攻擊繆○○及陳○○致其等身體受傷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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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查上訴人就陳○○於109年12月5日案發當天其身體是否受有本件傷害暨其成因之供述,其於案發後當(5)日警詢時原辯稱:陳○○在伊店內與人發生肢體衝突之過程並無人受傷云云;嗣於翌(6)日警詢時改辯稱:陳○○來到店裡時即已受傷云云;再於第一審及原審,另以陳○○係由於與不詳姓名人士衝突過程中自己不慎撞及機車而受傷置辯,然未就其上述辯解請求為相關之證據調查,甚且於原審112年1月17日審理時,上訴人陳稱:目前沒有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等語,而上訴人在原審之辯護人亦陳稱略以:日後若有相關證據資料再具狀陳報等語,並無何猶有證據尚待調查而請求原審擇期續行審理之訴訟主張,仍依原審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就上訴人本件被訴犯行依序為事實、法律及科刑範圍之辯論,有原審審判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108至110頁),乃其卻於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時,在法律審之本院始指摘原判決有前揭客觀必要證據調查未盡之違誤,並請求本院依職權傳喚證人吳○○到庭作證,以調查證據俾釐清事實云云,依上開說明,要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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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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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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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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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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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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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①案發當天伊雖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周○○及向其收取新臺幣(下同)1,300元之事實,然係基於朋友之交情,將伊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加計所耗費之交通及時間等成本,有償轉讓與周○○,伊並無販毒營利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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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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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且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之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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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上訴意旨①所云,無非置原判決明確論斷說明於不顧,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辯,依上開說明,殊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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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上訴意旨①以原審未依其聲請傳喚證人周○○到庭接受其詰問云云,而指摘原審調查證據未盡,依上開說明,顯有誤解,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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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上訴意旨②所云,無非仍執前詞,泛謂其所為應有上開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述說明,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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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就原審關於犯罪事實及刑罰減免事由有無等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並就其主觀上有無販毒營利意圖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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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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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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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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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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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採購案係掮客蘇○○及劉○○多方請託當時任職龜山鄉公所之主任秘書簡○○、行政室主任劉○○及清潔隊隊長吳○○關照後,再透過消毒藥水販售業者徐○○引介由駭客環衛公司承攬施作,事後該公司負責人余○○因此給付佣金10餘萬元由蘇○○及劉○○朋分,惟吳○○等公務員並未獲得任何財物或利益等情,業據蘇○○及劉○○證述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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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猶執己見對相同證據持憑相異評價,就被告等有無本件被訴明知駭客環衛公司派工不實,猶據以填製「驗收總表」並行使,而使該公司不法獲利等單純事實,再事爭論,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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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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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悉駭客環衛公司所檢附請款之「101年度登革熱病媒蚊防治環境消毒作業委外服務派工單」(下稱派工單)相較於龜山鄉公所當初向臺銀採購部下單所附之「龜山鄉101年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第一次)總表」(下稱「契約總表」)內容,有溢載實際施作人力之情況下,猶推由陳○○據以登載並製作其職務上所掌「龜山鄉101年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第一次)總表」(下稱「驗收總表」)之公文書並執以行使,經龜山鄉公所所屬城鄉經建課等單位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驗收核銷後,撥付駭客環衛公司上開採購案款新臺幣(下同)76萬9,600元,該公司因而詐欺取得其中之45萬8,800元等情,乃認被告等共同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及貪污詐欺取財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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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等均無罪,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於檢察官所舉證據為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等犯罪,亦詳加剖析論述及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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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舉卷附相關證據資料為憑然尚未達足使一般人均得確信其等確有上開被訴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因認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而諭知其等均無罪,已說明其理由略以:⑴、本件採購案何以係由駭客環衛公司承攬施作,依證人許○(時任龜山鄉公所行政室課員)前後未盡一致之證述,以及徐○○(消毒藥水販售業者)所為之證言,不外係由許○從上揭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名單中隨機擇定,或經掮客劉○○及蘇○○請託時任龜山鄉公所主任秘書之簡○○,或由時任該公所行政室主任之劉○○選定,然無論何者與實情洽合,均與被告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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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與其猶在派工單上簽名認證完工之舉互相矛盾復觀林○○在本件貪污案件中,曾被檢調人員列為犯罪嫌疑被告而接受調(偵)查詢(訊)問,則其所為避重就輕,甚或有利於己但不利於被告等之陳述,自難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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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及無罪推定法則,應為被告等均無罪之諭知等旨綦詳(見原判決第4頁第23行至第23頁第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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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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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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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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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其持有裝本案槍彈之袋子時間雖不短,但自發現後主觀上知悉袋子裝有槍彈,至持該槍彈為恐嚇行為,相差時間未逾一週,案發後即行自首,其非法持有槍彈罪之惡性與危害社會程度輕微,原判決以其長期持有槍彈,認無刑法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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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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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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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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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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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人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已肯認其是被騙帳戶,並無利得,其與數名被害人成立調解,並償還每人每月新臺幣5千元,已坦認犯行,又於民國112年2月因腦出血、高血壓而中風入急診,手腳無力,無法行走與工作,請參酌上情,給其可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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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憑己意,指摘原判決未諭知其得易服社會勞動為違背法令,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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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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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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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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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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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人上訴意旨以:其與告訴人邱○○於原審成立調解,告訴人已原諒其之犯行,並請求對其輕判,原判決未審酌此犯後態度之量刑因素,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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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之職權行使,依憑自己之意思指摘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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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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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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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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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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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之情形,上訴人上訴已經相當時日,其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顯與法律所規定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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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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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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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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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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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伊於偵審中自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其犯罪情節輕微,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原審仍維持第一審之刑度,未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或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顯然量刑過重,要屬違法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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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均係憑持己見,對於事實審法院刑罰裁量之適法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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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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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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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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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從而,自訴人對於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在上訴理由內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速審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特別事項,係屬法定要件,若其所敘述之上訴理由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或指摘原判決所違背者係該條第2項所列關於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規定之原法定判例意旨者,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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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形式上雖引述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為上訴理由,而主張符合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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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所引述之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係關於法院審判刑事案件時,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所應遵循相關證據法則之解釋,屬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相關之司法院解釋;另引述上開本院判決,並非前揭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判例或本院依徵詢或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裁判先例,均與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之情形不相適合,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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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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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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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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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本件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上訴人有刑罰反應薄弱及具特別惡性,原審徒以其形式上符合累犯規定,即罔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且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維持第一審所為刑之量定顯然過重,均屬違法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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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係憑持己見,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及刑罰裁量之職權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皆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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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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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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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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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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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斟酌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而為不同之評價,泛指告訴人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致受重創,雖經治療而未喪命,然所受傷害遺留嚴重之後遺症,致無法獨力完成基本日常生活行為,而需24小時依賴外勞照護,顯係受有身體及健康重大不治之傷害,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執以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等語,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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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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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需24小時依賴外勞照護顯係受有身體及健康重大不治之傷害,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執以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等語,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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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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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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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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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主張被本案係被害人A女自行拍攝自慰影片再傳送給上訴人,核與上開條文之「被動」性不符,且上訴人之脅迫手段與被害人A女之拍攝行為,難謂具備「內在的密切關係及特定時空關係」,本案此部分應僅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云云,顯係對法律條文之錯誤解讀,仍就原判決已說明論駁之事項,徒以自己之說法,重為爭執,並無上訴意旨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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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前述及其他上訴意旨,均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原審採證認事及刑罰裁量之職權適法行使,徒憑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爭執,或非依據卷內資料漫為指摘,或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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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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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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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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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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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上訴人之原審選任辯護人代為提出)猶以陳詞,執此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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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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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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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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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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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持不同之評價,而為事實上之爭辯,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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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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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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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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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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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上訴意旨仍爭執伊並非主謀,最多僅該當強盜罪之幫助犯云云,徒憑己意漫為爭執,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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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5人上訴意旨憑持己見,指摘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情形,量刑過重云云,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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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均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或刑罰裁量之職權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或就不影響判決之枝節事項,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經核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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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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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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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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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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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一)原判決說明其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其他供述證據資料(人證與文書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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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一)至(四)之指摘,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枝節問題,漫事爭執,尚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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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五)之指摘,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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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於原審採證認事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之枝節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與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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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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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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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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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略以:量刑過重等語,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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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瀆職等罪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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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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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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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法務部停止上訴人律師職務之行政處分無效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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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所為論敘說明,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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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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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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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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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略以:原判決量刑幾達法定最高刑度,顯屬過高,不符比例原則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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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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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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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略以:對原判決之論罪科刑均表示不服等語,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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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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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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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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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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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以其上訴逾期,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一審上訴,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略稱:伊無力繳納罰金,請求將第一審所量處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均以易服勞役之方式執行之等語,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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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上訴人經第一審所量處之有期徒刑,本不能易科罰金,惟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係得易服社會勞動,至所量處之罰金刑已經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上訴意旨對此尚有誤解,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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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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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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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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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執陳詞,仍謂:其因與告訴人發生糾紛,告訴人行車時故意降速,又故意加速不讓其超車,明顯是挑釁行為,後來其超車至告訴人前方時,其因車速有點快,且當時下雨路滑才會有明顯左右行駛的情況,並因路況很差,才有忽快忽慢的自保開法,如果全由其負責,其難甘服云云,係對於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漫事爭論,或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評價,再為事實上之爭執,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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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以其家中經濟狀況拮据為由,認原判決所宣告之支付公庫金額尚屬過重云云,仍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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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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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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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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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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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一)第一審共同被告陳○○與被害人黃○○發生衝突,上訴人僅下車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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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訴意旨指稱陳○○先與被害人發生衝突,且其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並獲原諒等節,或經原判決加以審酌,或與量刑輕重不生影響,原判決所為量刑,尚無違法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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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泛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等語,難認係適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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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所述,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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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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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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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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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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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僅係單純把風、跟車,扣案毒品咖啡包均係第一審及上訴審共同被告江○○自行決定用途,上訴人並無參與決定權限,更未從中獲利,其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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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泛詞指稱:其僅有幫助之故意,應成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等語,係以個人主觀看法,持不同評價,泛指原判決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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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所述,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漫事指摘違法,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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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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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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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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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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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事實欄一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法定最高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4年8月,顯然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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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量刑不當,且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係對原判決已論述說明之事項,漫為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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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上訴意旨就事實欄一、二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示犯行之上訴,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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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上訴人上訴理由狀所主張有關業務侵占部分之上訴理由,毋庸記載、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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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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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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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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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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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聲請調查美國「幣安公司」實名錢包為何人所有,應有調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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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等語,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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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徒憑己見,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依首述說明,應認本件關於洗錢罪部分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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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已無從併為實體上審判,應毋庸審酌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理由,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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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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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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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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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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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經告訴人即前配偶吳○○(於民國98年1月7日辦理結婚登記,110年12月23日協議離婚)之概括授權、同意,將兩人於94年11月3日,向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美建設公司)共同預購之極美山莊美景區B2戶及停車位(下稱本件房地),登記為上訴人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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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指摘:告訴人於97年底,即知悉本件房地登記狀態,多年來並未反對,足見上訴人確係得告訴人概括授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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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本件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得上訴於第三審)之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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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部分(含沒收),無從併為實體上審理,毋庸審酌此部分上訴理由,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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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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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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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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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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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屬原審刑罰權之適法行使,並無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無上訴理由所指原判決未審酌上訴人犯罪情節、主觀惡性、應照顧家人之家庭生活狀況,及本件有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他案情節等情形,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及不予宣告緩刑之論理及結論,即無上訴理由所謂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可指,亦無判決不適用法則或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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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仍執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所主張之陳詞,爭執原審已明白說理之事項,並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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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前述及其他上訴理由,經核係就原審適法之科刑、量刑及緩刑宣告與否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異其評價,再事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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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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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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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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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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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屬原審刑罰權之適法行使,並無上訴理由所指盧○○減刑部分,有「得減至三分之二」而原判決未予說明之情形;上訴理由又謂依刑法第66條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法定刑即為減輕二分之一之最高、最低刑度部分,亦乏所據,原判決即無上訴理由所指違反刑法第66條規定或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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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稱盧○○、許○○參與本件犯罪實情非得已之犯罪動機,及上訴人等3人並無犯罪所得、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量刑因子部分,原判決均已予說明及審酌,尚無上訴理由所指未予審酌之情;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盧○○、許○○之量刑,與第一審判決所載共犯陳○○(另於原審撤回其第二審之上訴)之量刑因子及量刑結果整體相較,亦無上訴理由所泛稱之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或有所謂判決理由不備、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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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屬中度量刑,並予維持,即無上訴理由所謂「空有減刑之名而無減刑之實」之情形,自無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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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另引用之他案判決,其等量刑之法定刑輕重、減刑規定適用情形,均與本件情形不同;所引司法院量刑資料系統之他案判決量刑結果,或與本件情節不同,或難認本件量刑結果均重於上訴理由所指之他案平均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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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此部分量刑資料均對原判決無拘束力,原判決即無上訴理由所指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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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乃反覆爭執原審量刑之輕重,並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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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前述及其他上訴理由,經核係就原審科刑、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異其評價,任指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等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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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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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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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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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林○○有如其所引用之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並補充敘明駁回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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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理由略以:㈠上訴人之胞兄林○○(已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上午5時27分許死亡)於生前,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戶(下稱本件一銀帳戶)借予上訴人使用,該帳戶內之款項為上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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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上訴人所為未造成任何具體損害,不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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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之量刑,且未宣告緩刑違法云云,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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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量刑(緩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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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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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殺人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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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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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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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參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下稱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之解釋,凡是行為人之犯行,係直接故意造成死亡結果,即屬得判處死刑之「最嚴重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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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參酌前揭公政公約所揭示之原則,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所處無期徒刑,其量刑過輕違法云云,依前揭說明,尚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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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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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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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殺人罪刑(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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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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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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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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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㈠證人王○○及劉○○於108年1月中旬,將附表二所示之槍、彈委託上訴人保管,再由劉○○檢舉上訴人持有槍、彈,配合警方進行「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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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稱:上訴人遭到「陷害教唆」等情實在,原判決不予採信,採證認事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並有理由欠備、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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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審未再傳喚劉○○到庭調查,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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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陷害教唆」事實有無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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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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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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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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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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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意旨略以:1.原審於民國111年8月18日、9月22日之審理期日均未能使上訴人為實質有效之答辯,同年10月20日之審理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原審逕予一造辯論,審判程序違法,侵害伊之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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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原審訴訟程序所為指摘,均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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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訴意旨所指另案判決之事實,係該案告訴人獨自行走在公共道路的路邊,無違反行政法義務之情形,亦無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之情形,與本案上訴人因交通違規,卻拒絕告知身分及機車來源,致員警無法查證其身分之情形不同,自難比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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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已說明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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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上訴意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以枝節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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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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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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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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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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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等詞為唯一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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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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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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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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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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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律審始對於未經原審審查之犯罪事實相關事項,重為爭辯,泛言因不知情始幫助他人犯罪,應為幫助犯,原判決論處加重詐欺罪刑有違誤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刑罰之裁量有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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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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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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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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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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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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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前述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評價,漫以上訴人已坦承犯行,並協助警方查獲其他毒販(尚無足認與本案毒品來源有關),犯後態度良好,已決意改過自新,應從輕量刑云云,乃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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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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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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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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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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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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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仍就前述刑罰裁量權之合法行使重為爭執,泛言其迄未收到調解、和解筆錄,且嗣得知已逮捕其他車手,請求協調與被害人調解云云,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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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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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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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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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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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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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仍就前述刑罰裁量權之合法行使重為爭執,泛言其行為時尚無犯罪或刑罰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次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前述犯行,並非惡意規避環保法規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犯罪情節尚輕,且已坦承犯行並知悔悟,而無再犯之虞,若入監服刑,家庭成員與公司員工將失依靠,原判決未予酌減或諭知緩刑為違法云云,仍僅憑己意或誤解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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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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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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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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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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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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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律審始對於未經原審審查之事實認定等事項,重為爭辯,泛言其經人介紹,從事提款工作,主觀上認僅提領博弈彩金,怎奈社會經驗不足,遭集團成員威脅,誤陷求職陷阱而觸法,不知係詐欺集團分工伎倆,應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云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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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對於法院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評價,泛言其事後提供情資,俾警方提早破獲詐欺集團,且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已具悔意,應從輕量刑云云,仍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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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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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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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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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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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前述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評價,漫言上訴人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節非重,已有正當工作維持家計,並無再犯之虞,指摘原判決未考量各犯行情輕法重之情況而予酌減,且量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併有不適用法則及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仍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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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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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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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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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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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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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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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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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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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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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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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其至頂樓關閉水錶時,四下無人,且不知告訴人徐○○住處是否有人需要用水,並無以強暴、脅迫使人無水可用,亦無強制犯意可言,不該當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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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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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上所述,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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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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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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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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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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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律審始對於未經原審審查之事實認定等事項,重為爭辯,泛言上訴人僅摘下枯萎大麻葉置於燈盤,未即時清除,縱曾將之攤平晾乾,是否屬「製造」大麻,仍非無疑,原判決未審酌上情,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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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對於法院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評價,泛言上訴人因身罹重病,為舒緩疼痛,始栽種大麻,且自前案刑罰執行完畢迄今已逾10年,對刑罰非無反應力,原判決未審酌上情及其為家中經濟支柱,量刑過重,有違反比例、平等、罪刑相當原則及理由欠備之違法云云,仍僅憑己見,而為指摘,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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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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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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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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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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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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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律審始對於原判決未為審查之事實認定等事項,任意爭執,泛言因遭室友及其男友所騙,始參與相關犯行,並無詐欺取財之故意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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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對於法院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評價,泛言其係遭友人所騙,而為本件犯行,且已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機會云云,乃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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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泛言指摘本件與其他案件犯罪手段相同,僅因被害人不同,遭分別起訴,致本案犯行未能與他案犯罪合併審理,而量刑過重云云,乃僅憑己意,對於訴訟程序之合法性任意指摘為違法,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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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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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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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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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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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本案除林○○之證詞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其證詞,且原判決既認定伊等已鎖定施暴之對象,應已排除攻擊特定對象以外之周邊不特定人,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云云,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觸犯上開罪名為不當,係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徒憑己意,再為爭論,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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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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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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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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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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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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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配合警方並成功查緝另案毒品來源,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範意旨,原判決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復未審酌其犯後態度良好,有正當工作,致量刑過重且未諭知緩刑,均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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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或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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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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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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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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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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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檢察官並未具體指明上訴人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狀及證明方法,原審遽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違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且上訴人實際上未獲利,情輕法重,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併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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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以累犯加重其刑罰,與本院最近所持見解不符云云,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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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上所述,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論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或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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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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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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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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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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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對法院酌量刑罰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評價,泛言被告利用醫療機會為前述犯行,破壞醫病關係,漠視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且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毫無悔意,原判決未審酌上情及被告之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社會地位暨身分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刑過輕,不符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有不適用法則及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仍憑執己見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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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對於事實審法院前述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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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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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醫病關係漠視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且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毫無悔意,原判決未審酌上情及被告之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社會地位暨身分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刑過輕,不符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有不適用法則及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仍憑執己見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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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且第一審此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業經原審撤銷改判論處被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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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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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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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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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原判決既認定伊為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則伊提供帳戶予所屬詐欺集團使用,犯罪行為之金流軌跡明確,並未製造金流斷點,無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不合云云,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觸犯共同洗錢罪為不當,無非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徒憑己意,再為爭辯,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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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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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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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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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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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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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當時只想擺脫戴○○,但戴○○駕駛之B車有追尾逼車情形,且B車超車後,又突然減速,而伊超越B車後,只有緩慢減速,並無刻意擋車,戴○○亦可駕駛B車由外側車道離開,並無壅塞道路,本件起因是戴○○不滿伊之超車所引起,不應歸咎於伊○○,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為不當,無非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徒憑己意,再為爭辯,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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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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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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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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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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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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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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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上訴意旨猶執前詞,仍謂本件除黃○○之單一指述外,原審未予調查釐清究有如何之補強證據,堪認上訴人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遽以認定上訴人犯罪,而指摘原判決有違反證據法則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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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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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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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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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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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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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查,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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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執其欠缺肇事逃逸之主觀故意,且上訴人既投有保高額保險,現場亦知悉有監視器錄影等情,當無還刻意逃逸之動機等陳詞,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有悖於證據法則及證據調查未盡,並理由不備等違法云云,無非徒以自己之說詞,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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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稱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且告訴人傷勢非重,上訴人並無前科、違規紀錄,經此案已知警惕,指摘原判決未宣告緩刑,有不適用法則之不當云云,要係就原判決已衡酌之事項,再事爭執,自非屬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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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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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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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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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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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執於原審所辯並不知道該毒品咖啡包含有多種毒品成分之陳詞,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悖於證據法則,並有理由不備等違法云云,係徒以自己之說詞,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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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洵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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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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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過失傷害致重傷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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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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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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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從中擷取部分事證內容,對於原判決取捨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任意為相異之評價,泛言被害人車禍受傷後迄死亡止歷時1年又10個半月期間均在醫院臥床治療或居家照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覆函所謂「其中引發肺炎之風險之一,即長期臥床的導因研判與先前交通事故所導致傷勢可能有相關聯性」等語,即足認定本件被告過失致生事故與被害人因傷而死亡之結果,確實相關,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原判決未囑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再行鑑定,又未說明不另鑑定之理由,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仍憑執己見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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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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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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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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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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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判決內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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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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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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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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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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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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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或以上訴人已變更犯意為出售毒品予員警,或謂其尚未收取楊○○之價金而未完成買賣交易,主張本件應屬販賣未遂,而指摘原判決有未依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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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係置原判決上開論述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重為事實之爭執,且持憑己見,而為法律上之不同評價,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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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已向犯罪偵查機關供述毒品來源為吳○○,客觀上應足以確認其人、其犯行,不以吳○○業經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為必要,縱吳○○經不起訴處分,仍應有前開減刑條例之適用,而指摘原判決未予減刑,有適用法則錯誤之違法云云,經核並未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指摘,此部分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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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持憑己見,重為爭執,任意指摘為違法,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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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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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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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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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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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置原審適法之訴訟程序於不顧,指摘原審將訊問證人之準備程序,安排在言詞辯論程序,並於詰問許○○後,即進行言詞辯論,伊與原審辯護人無時間比對卷內事證,須立即辯論,對其造成突襲云云,無非對刑事訴訟法之上開規定有所誤解,其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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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上訴人於法律審之本院,方聲請對其與許○○進行測謊,自非依據卷內資料資以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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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許○○稱招募出國開設金融帳戶,要辦理機票及住宿,伊始將護照交給許○○,然許○○將該護照賣給陳○○,卻騙伊護照已遺失,伊並未販賣護照,且其他法院關於違反護照條例之案件不乏判無罪者云云,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觸犯買賣護照罪為不當,係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徒憑己意,再為爭辯,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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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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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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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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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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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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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訴意旨從中擷取部分事證之片段內容,對於原判決已為指駁說明之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泛言現場監視器僅拍攝被害人案發前行走方向,未直接拍攝案發經過,原判決依憑該監視錄影之畫面認定被害人案發時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又未說明如何判斷血跡起點在行人穿越道附近,理由欠備,且證人莊○○所述前後矛盾,鄭○○亦稱現場昏暗,而有重新調取鄭○○、莊○○、田○○等人警詢錄音、錄影比對警詢筆錄、釐清案發時現場環境之必要,原審未針對被告行車煞停可能性、有否充足反應時間、現場照明不足等項,更為鑑定或進一步調查釐清前述加重結果可否歸責被告,即予論處,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認事用法錯誤之違法云云,仍憑己見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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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此部分審酌理由之繁簡情形,任意評價,泛言指摘原判決未調查或說明如何認定被告已真誠悔悟而可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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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摭拾部分量刑事由,任意爭執,泛言被告迄未積極提出和解方案,難認有賠償誠意,原判決未具體說明如何判斷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即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關於公平正義或與被害人權益有關之事項,未詳細說明取捨之理由,難招折服云云,不得資為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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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被告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量刑審酌事項記載之繁簡情形或已為之論斷,漫事評價,檢察官上訴意旨泛言原判決量刑時審酌被害人案發時飲酒之狀態,未記明認定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被告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認定被害人案發時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並以此為量刑基礎,認事用法有誤,且有理由欠備與矛盾之違法云云,無非係對於原審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均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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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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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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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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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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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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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謂其指示李○○寄出郵件包裹後,透過陳○○向偵查犯罪之機關舉報郵件包裹之編號訊息,並無使毒品擴散之運輸毒品主觀犯意云云,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觸犯上開罪名為不當,無非對原審適法之論斷,依憑己見,再為爭論,尚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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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執上揭說詞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予以減輕,有所不當等詞,係對上開規定有所誤解,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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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置原判決適法之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謂其於110年6月7日主動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向員警承認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指摘原判決未認定其係自首,有所不當,係對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重為爭論,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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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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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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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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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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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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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㈠王○○部分:其因經濟困頓始為本件犯行,非居於主導地位,所運輸毒品僅7公斤,未及流入市面即遭查獲,且自始坦承犯行,危害及惡性不大,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遞減其刑,尚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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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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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鄭○○執以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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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上所述,王○○、鄭○○、鄭○○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等關於運輸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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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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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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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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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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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置原判決適法之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指摘原審未再傳喚A女、B女、蔡○○、邱○○到庭接受對質詰問或詰問,亦未對其及A女為測謊鑑定,有應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云云,係依憑己見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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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A女之證詞前後矛盾,至於B女與廖○○的證詞完全係轉述A女證詞之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本件係A女與其父聯合構陷伊○○,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觸犯上揭罪名為不當,無非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徒憑己意,再為爭辯,難認係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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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任憑己意,指摘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及於量刑時漏未審酌其已擬具和解書並願賠償新臺幣5,000元等情狀,有所未當云云,無非就事實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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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有關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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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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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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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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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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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泛稱本件檢體未有妥善保存,並執與本案無關之第一審法院公務電話紀錄主張臺大醫學院鑑定之檢體與本件檢體並非同一,須傳喚實施鑑定之人到庭說明等語,係徒憑己見,任意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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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以臺大醫學院非性侵害事件藥毒物檢驗之專責機關,且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未經具結,亦未加註公正誠實之鑑定,不具證據能力等語,指摘原判決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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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謂該鑑定報告書逾越鑑定範圍,核屬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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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既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予以判斷而為認定,並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非僅憑A女之指述為唯一證據,尤非單憑臺大醫學院鑑定結果為裁判基礎,要無上訴意旨所指違背證據法則、欠缺補強證據、調查未盡、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違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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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A女雖因身體不適而未如期進行測謊鑑定,然測謊鑑定僅為供述證據判斷之參考,其供述是否真實,仍應由法院綜合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不得作為判斷之唯一或絕對依據,上訴意旨主張A女迴避測謊,顯見其指述不實等語,要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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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上訴人究係如何取得含有佐沛眠成分之藥劑,尚非本件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或刑罰加減免除等事項,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縱未能確切認定,亦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此部分指摘,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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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爭執A女之心理復健紀錄摘要表、心理諮商證明,並非適格之補強證據,不能執為認定依據等語,尚非有據,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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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任憑己意,執上開監視器影像中A女之意識狀態及姿態舉措,指摘原審未傳喚臺大醫學院實施鑑定之人到庭詰問,亦未再行函詢其他精神科醫師調查,逕採該鑑定意見為不利之認定,有證據調查未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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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原判決已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說明量定刑罰之理由,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自不得任意指摘或摭拾其中之片段執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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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上訴人與A女之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均未陳明上訴人有賠償A女之情事,縱使上訴人現已依民事訴訟程序給付A女所請求之精神損害賠償,亦非原審所得斟酌,自不能以此指摘原判決有調查未盡、量刑不當之違法,而本院為法律審,尤無從為事實之調查,亦不得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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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漫指原判決未審酌其犯後態度及其已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給付A女精神損害賠償之情形,有量刑過重之違法等語,無非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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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與量刑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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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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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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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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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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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以上訴人交付梁○○之扣案槍枝,其撞針即使沒有改造,也具殺傷力,雖經鑑定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警務正鄭○○證述一般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比對顯微鏡法鑑定確定扣案槍枝能擊發適用之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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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㈠㈡,係就原審採證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論斷說明之事項,仍憑己意,再為事實之爭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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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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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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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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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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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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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駕駛自用小客車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嗣經同意搜索,因而查獲放置車輛中央置物盒內之扣案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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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說明上訴人於原審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等情,與原審審判筆錄記載:審判長問:「依照被告的上訴理由及方才的陳述,本件是否僅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被告及其原審辯護人均答:「是」,有原審審判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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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㈡爭執其意圖販賣而持有愷他命之數量,顯係就其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量刑)以外之部分為指摘,難認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具體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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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㈠指摘原審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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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㈢執此指摘,當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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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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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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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等罪 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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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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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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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逆向行駛、變換車道等行為,係違反個別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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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所為略如其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辯解:上訴人僅單純、短時間之違反交通安全行為,並無阻斷、壅塞道路,亦無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故意云云;證人李○○於原審證稱:「他把我從桃園載到臺南,在臺南有逆向、超速、闖紅燈,他是一段路30秒逆向就又跳回去正常的道路,然後又再逆向一段路30秒,再跳回去正常的道路,時速都不太快;PO文中寫到『第一次看到他這麼不受控』,是指他天馬行空的想法,沒有辦法操控他自己的思維、腦袋,也有包含被告那些連續的違規行為,被告的違規行為還好,因為他逆向行駛沒有很快,闖紅燈的時候也只有快一下」等語,如何分別係飾卸、迴護之詞,而均無可採信,亦逐一指駁說明理由(見原判決第9、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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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㈠,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及已論斷說明之事項,仍憑己見,再為事實爭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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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㈡㈢,係對原審調查證據及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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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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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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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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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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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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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前述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評價,漫言上訴人犯後已踐行修復式司法與被害人和解並全數清償而獲原諒,原判決未適用前述規定酌減,與上訴人所涉其他案件之量刑相較,過於苛重,違反公平、比例與罪刑相當原則而有逾越量刑裁量權限之違法云云,仍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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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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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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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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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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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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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刑罰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漫事指摘,泛言原判決未說明審酌量刑事項有關上訴人之生活狀況、品行等具體情形,無從判斷量刑是否妥適,有理由欠備之違法云云,乃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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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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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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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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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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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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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前述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評價,漫言上訴人係被動協助購毒者止癮,而偶發性販賣毒品,僅分得小額價差,做為往返車資,未另獲取利益,原判決未審酌案內關於量刑有利之事證,說明取捨之理由,未考量上訴人有正當工作、無任何前科及被動協助且少量販售等從輕量刑因子,不予酌減,有違反比例與罪刑相當原則、調查未盡、理由欠備或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乃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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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仍憑執己見,漫言本件違法情節尚屬輕微,且上訴人已悔過自新,符合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要件,原判決未適用前述規定酌減,並宣告緩刑,有違反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違法云云,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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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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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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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風化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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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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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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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為相異之評價,泛言上訴人並無前科,已反省悔悟,符合緩刑要件,且身罹重病,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原判決未為調查,逕以本件宣告刑得易科罰金,及上訴人之身體、家庭或生活狀況,與諭知緩刑之要件無涉,即不為緩刑宣告,有不適用法則、調查未盡、理由欠備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云云,乃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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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訴意旨所謂上訴人罹患重病,無法工作賺錢易科罰金,仍將入監執行,而嚴重影響其生命安全云云,則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不得執以指摘資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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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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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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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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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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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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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法院酌量刑罰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評價,泛言被告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亦未供出幕後之人,毫無悔意,且本件量刑與其他案件相較顯屬過輕云云,仍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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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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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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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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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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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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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前述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評價,泛言上訴人之分工與犯罪情節較輕於曾○○,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或撤銷改判所量處之刑,顯然過重,又疏未審酌其與梁○○和解等情,有量刑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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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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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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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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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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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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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已為論斷說明之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泛言只要曾經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檢察官訊問時未告知前述減輕其刑之法律規定,致未能適用,原判決就此有利上訴人之重大事項漏未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云云,乃誤解法律規定內容,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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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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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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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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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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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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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對於法院前述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或從中擷取部分事證內容,而為相異之評價,泛言原判決依憑葉○○○之證述,認定本件犯罪動機不良,欠缺補強證據,且扣案槍枝含有瞄準鏡,足見係供娛樂之用,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持有本案空氣槍,非僅單純出於娛樂等休閒動機,有違經驗法則,而上訴人係基於確定或不確定故意持有前述槍枝,既攸關犯罪情節與量刑輕重之判斷,原判決未進一步調查審認,即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亦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仍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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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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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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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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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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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原審刑罰裁量權之合法行使,漫事爭執,泛言原判決未考量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刺激等為適當之量刑,逕以其趨吉避凶之供述,即為其不利之量刑,難認適法;且原審未調查審究同案被告顏○○究係幫助施用或販賣,致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所量處之刑,與顏○○相較,仍然過重云云,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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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從中擷取原判決部分文字細節,任意評價,泛言本件適用前述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最低度為有期徒刑10月,乃原判決既維持第一審對上訴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之量刑,又謂此僅從最低度刑酌加數月,已屬從輕量刑,自非有據云云,無非係對於原判決行文用語等枝節事項,憑執己見而為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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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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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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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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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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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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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律審始對於未經原審審查之事實認定等事項,重為爭辯,泛言其係偶然至案發地點消費,事先不知告訴人到場,亦未料及告訴人突然出言挑釁,並無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云云,係對第二審未予審查之事項再事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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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前述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重為爭辯,漫言原判決未審酌上訴人對事實坦承不諱,且嘗試與告訴人和解,又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扶養,其量刑過重云云,仍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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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該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任意評價,泛言檢察官僅空泛提出上訴人之前案紀錄表,難認已就本件何以應依累犯規定加重之必要性,善盡實質舉證責任,原判決僅以檢察官所提出上訴人之前案紀錄表,遽認上訴人為累犯而予加重其刑,違反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之見解云云,無非係持憑己見而為指摘,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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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就原判決已為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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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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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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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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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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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意旨略以:證人鄧○○係○○檳榔攤三店(下稱三店)店員,其於第一審證稱:其於案發時有看到機車晃過去,檳榔攤著火時,也看到上訴人持鐵鎚敲擊三店之玻璃窗,當時上訴人與其距離僅約3、40公分等語,惟依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可知監視器並未拍攝到人車經過之畫面,且檳榔攤著火時,證人鄧○○即從櫃檯往店裏跑去,根本不可能看見是何人持鐵鎚敲擊玻璃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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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上訴人與其原審辯護人所為略如上訴意旨之辯解,如何不可採乙節,並說明:①依原審法院上訴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之勘驗筆錄,可知案發時證人鄧○○坐在三店櫃檯椅子,身體朝向門口玻璃窗外,其發現起火後,將椅子往後推,從椅子上站起,臉朝著起火方向看,其後雖往後退,但臉仍朝向起火位置,至玻璃被敲破後,鄧○○始往畫面之右下角方向移動;②稽之卷附之現場照片,足見三店櫃檯後面之空間窄小,且櫃檯前方緊鄰被敲破之玻璃窗,堪認證人鄧○○證稱其於案發時與上訴人距離甚近,應屬可信,至其推估2人距離約30至40公分乙節,縱非精確,亦不影響其指認上訴人為放火犯人之可信度等旨(見原判決第5至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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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執現場監視器並未拍攝到人車經過之畫面,且三店檳榔攤著火時,證人鄧○○不可能看見是何人持鐵鎚敲擊玻璃窗等陳詞,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云云,係就原審關於同一證據取捨評價及已於理由內明白論述之相同事項,或任持己見而異持相反之見解,或泛指為違法,並重為事實上之爭執,均難認是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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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係置原判決所為證據取捨及已於理由內明白論斷之相同事項於不顧,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俱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關於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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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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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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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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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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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依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下稱後港派出所)警員古○○出具之職務報告(下稱職務報告),認定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6日17時20分許,致電後港派出所,自稱不久前持刀砍人,正前往後港派出所投案,符合自首要件,因而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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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自行到案說明或雖有自首之名,然實則係行誤導偵查方向之舉,難認係符合自首……」等語(見原審卷第25至26頁),並於其後提出之上訴理由書略載:「……員警職務報告稱111年4月6日17時20分許接獲不明男子來電自稱不久前持刀砍人,正前往後港派出所投案,17時22分許接獲110轉報稱承德路4段318號有1名男子年約50歲向店家求救請求報案,……約17時30分許,1名男子自行步入本所自稱持刀砍人要投案自首等節,足見警方係在被告抵達派出所,才知悉被告年籍,但在此之前,告訴人報案資訊已經由110轉達後港派出所派員處理,且被告始終否認殺人故意,難認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之要件……」等語(見原審卷第31至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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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第一審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已於刑事請求上訴狀請求調閱110報案電話,查明報案時間,俾判斷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云云,與卷內訴訟資料不相適合,難認是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所為之具體指摘,顯非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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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僅憑前揭職務報告,認定被告符合自首要件,因而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而有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係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相同事項不顧,泛指為違法,難認是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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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調查110報案時點,而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或係就與被告是否符合自首之判斷無關之枝節,或是就原審關於調查證據必要性判斷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憑己見泛指為違法,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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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官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或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或係就與原審判斷被告是否符合自首無關之枝節,再為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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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檢察官上訴書所附之告訴人「刑事請求上訴狀」,性質上僅供檢察官是否及依何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參考,惟並非上訴書狀所載之上訴理由,本院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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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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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刑之判決(適用自首規定,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及諭知相關之沒收,駁回檢察官及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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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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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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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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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意旨略稱:(一)上訴人自○○○○畢業後,向來在○○從事○○○○○○等工作,並非有豐富社會歷練之人,因誤認求職便利通刊登之工作為合法,因而受騙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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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稱自己係單純求職受騙,不知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載收取及層轉之款項,係詐欺集團詐騙之犯罪所得,而無參與詐欺集團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並指摘證人陳○○所述前後矛盾,暨原判決就其所辯上開各情,並未於理由內說明如何不足採,且就上訴人僅按日領取報酬1,000元,竟認定是顯不相當之報酬,而有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等違法各云云,或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說明之相同事項,任執自己說詞而異持與原審相反之評價,或是就不影響原判決結果之應徵工作枝節,任意指摘,並均重為事實上之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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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或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或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異持評價,指為違法,均不能認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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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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