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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 20230602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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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警詢時曾一度自白犯罪,且經檢察官及第一審法官勘驗被告該次警詢時之陳述,被告及警方詢問者之語氣均平和,未見任何不正方法取供情形,被告既係自由選擇如何解釋並回答,自屬可採
檢察官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致重傷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㈠、吳○○上訴意旨略以:⑴、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闕○○及吳○○於第一審時之證詞,其等均證稱吳○○並未提及赴現場要做何事,或可能會與對方即被害人發生衝突,或在如何情況即應進入辦公室聲援,且皆未聽聞吳○○有以臺語說「給他死」等語,原審對此有利於吳○○之證詞,未說明何以不足採之理由;又原審雖採納證人邱○○、楊○○不利於吳○○之證言,然吳○○於原審時即已主張邱○○、楊○○2人身為被害人或其部屬,其等陳述顯有不可信等情事,原審對此亦未於判決理由中予以交代
㈡、林○○上訴意旨僅稱:原審量刑太重等語
㈢、闕○○上訴意旨則謂:⑴、本件檢察官起訴闕○○係涉犯共同使人受重傷罪嫌,惟原審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曾諭知變更罪名,即認定闕○○犯共同傷害致人重傷罪,明顯妨害闕○○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且影響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林○○上訴意旨未附任何具體理由、闕○○則比附援引其他犯罪情節不同之其他共同被告量刑情形,均指摘原判決量刑失當,自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至吳○○、闕○○其餘上訴意旨枝節所指,均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指為違法,均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檢察官部分:原判決已認定被告犯後態度顯然不佳,竟僅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稽之原審筆錄之記載,審判長依序進行證據調查、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後,接續調查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學經歷、家庭生活狀況等科刑資料,復於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後,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見原審卷第135頁以下審判筆錄),顯已實際踐行科刑調查、科刑辯論之訴訟程序,並將事實及法律之辯論與科刑範圍之辯論分離,即令有被告上訴意旨指稱部分科刑證據於被訴事實訊問前先行調查之違法情形,然因被告及其辯護人俱未當場及時聲明異議,致該調查證據之瑕疵,已因該訴訟程序終了而治癒,被告之聲明異議權自亦喪失,要難事後再執詞主張前揭證據調查之程序違法,況被告就所指前案(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判決情形已於科刑辯論時具體陳述意見(同上卷第140頁),難謂有礙其防禦權之行使,且其上訴意旨亦未具體指摘原審前開調查證據處分之程序瑕疵如何係屬重大,且究有何害於訴訟程序之公正及影響於判決結果,徒空言再事爭執,自非可據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原判決以檢察官指摘第一審量刑過輕提起第二審上訴為有理由,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重為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說明被告前曾因駕駛營業大型車、曳引車違規超車、停車,犯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屢經法院判決確定,猶未記取前案教訓,圖一時之便,疏未清洗車斗內泥水即行駛上路,過失情節非輕,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無法彌補損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僅仰賴保險公司核定理賠金額,未自行提出合理賠償金額等犯後態度及尚有酒後騎乘機車之公共危險之品行等各情,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科處有期徒刑1年,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尤無專以被告前案情形執為加重刑罰或客觀上有量刑畸輕、畸重等違反罪刑相當與公平正義之情形,自不得任意指摘或擷取其中之片段執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檢察官、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裁量失當,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依上所述,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無非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等之上訴均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檢察官上訴書所檢附告訴人出具之「刑事請求上訴狀」之上訴理由暨附件,因非屬檢察官上訴書狀本身所述之理由,而刑事訴訟法復無第三審上訴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本院自無從審酌,附予指明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以:㈠楊○○部分:伊係為詢問告訴人另一位小姐行蹤,始於告訴人下班後要其上車說清楚,告訴人原不肯依從,後來勉強上車,但其上車時不小心摔在座墊下,伊並非故意把告訴人弄到頭下腳上,伊拉她起來坐好時不經意摸到其下體,若伊有將手指插入其陰道,告訴人勢必因激烈反抗而受傷害
楊○○之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此部分明確之論斷於不顧,仍就單純事實為爭辯,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綜上,上訴人等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即楊○○強制性交及黃○○量刑部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認事用法或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5.1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倘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伊曾先後邀集成立兩民間互助會,告訴人王○○均加入之,足見伊並無偽造之實,且其中一會雖已倒閉,經會員達成共識,允伊繼續攤還欠款予所有會員,伊亦竭盡所能,負責到底,且有6至7年間還清欠款之計畫,其他會員可以作證伊未逃避責任,也沒有詐欺,但上開告訴人執意要伊一次還清,伊真的無能為力
上訴意旨猶就上訴人所為爭執是否與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無涉,無非對於未經原審判決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無非徒憑己見對於原判決漫事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難認已符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意旨猶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即屬無從審酌,附予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係專就該法第8條情形以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上訴理由之嚴格限制,且此所謂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不包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有關之司法院解釋、判例在內
是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在上訴理由內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速審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具備速審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即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茲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其上訴理由之記載:㈠其所為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司法院釋字第485、591、593、666、687、793、801等號解釋所揭示之「平等原則」,而有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適用何法令而有牴觸憲法之違法情形
至於檢察官上訴書所檢附告訴人之「刑事請求上訴三審㈠㈡狀」以為補充之上訴理由,因非屬檢察官上訴書狀本身所述之理由,而刑事訴訟法復無第三審上訴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本院自無從審酌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倘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伊原居住祖宅,平素均由同住該處之祖母代伊收信,其於民國111年11月間因病辭世後,伊因忙於保險業務工作,鮮少返回祖宅,以致回祖宅收信時,遲誤原審審判期日,非有意無故不到庭
六、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就原審訴訟程序及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進行與行使,任憑己見及摭拾片段漫為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難認已符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事實欄一部分,原判決就上訴人主觀犯意之認定,漏未調查並審酌其於警詢中供稱因被害人呂○○告知未收到點數時,即自行通知本案第三方支付公司(前勁有限公司〈下稱前勁公司〉)向被害人退款,是否屬實,遽認上訴人「可預見」其帳戶將被做為詐欺、洗錢之用,而為其不利之認定,有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一認定上訴人共同犯上揭洗錢未遂各犯行,已綜合卷內相關證據,載敘:⑴上訴人係成年人,且為高中畢業,足認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其對於提供帳戶,極有可能即作為他人詐欺取財的人頭帳戶,依他人指示轉匯自己帳戶內不明來源款項之舉,亦極有可能係為他人領取詐欺所得贓款,進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均應有所預見;⑵上訴人既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豆○」一無所知,復對與「豆花」合作交易進行之內容毫無所悉,當亦無從確保「豆花」要其與前勁公司簽約及從事遊戲點數買賣之真實性,衡諸常情,其應可察覺其與「豆花」合作之工作實非一般合法正當工作而心生疑慮,卻為賺取傭金,而仍依「豆花」之指示與前勁公司簽訂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並提供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作為收受前勁公司撥款帳戶,等待「豆花」之指示傳送繳費代碼或銀行虛擬帳號,及負責轉匯其第一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所為應未逸脫其可預見之範圍,益徵其提供第一銀行帳戶作為收取他人遭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及擔任轉匯款項工作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等節,雖非積極欲求此結果之發生,但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等旨之判斷理由甚詳,乃論以所載共同犯一般洗錢未遂4罪刑,並就上訴人所辯其主觀上至多僅能預見第一銀行帳戶係供賭博網站收取賭金之用云云,何以委無可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為指駁,所為各論斷及說明,與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亦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之違法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審未予調查,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本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云云,尚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六、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5.1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6至8部分,其基於人情幫助大陸地區人民「林芳」,依指示匯錢給楊○○,其與楊○○不相識,且無生意往來,亦無證據顯示其協助楊○○從事地下匯兌,自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要件,而無涉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已敘明:上訴人前案於109年2月20日遭查獲後,仍於同年月24日又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行為,可見其前案從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行為之犯意因遭查獲而中斷,法律評價上於本案因係另行起意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然客觀上其仍持續與大陸地區人士合作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不法利得非全歸於上訴人,而係上訴人與其餘大陸地區共犯有所分配,較符合常情,依上訴人於前案中自陳其獲利為自所經手之款項中抽取千分之3做為手續費,估算其各次地下匯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6、7、8、附表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1、3「犯罪所得」欄所示,合計為新臺幣73,480元,且無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主張於本案受有損害,無銀行法第136條之1不應沒收之除外情形,故此部分即應依前開規定沒收、追徵等旨,尚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之違法情形
六、上訴意旨,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1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倘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採為量刑基礎之犯罪事實與被害人甲女(案內代號:AB000-A111350,姓名年籍詳卷)對於上訴人之主觀態度等情,與第一審判決所據者無異,上訴人與甲女未能達成和解之狀態,亦係自第一審延續至原審,期間並未發現或發生足以改變第一審之新事證
要屬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及不載理由等違法
即已依據刑法第59條之規範意旨,詳敘其裁量不予酌減之理由,非恣意不予酌減,當未可執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上訴意旨無非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猶執陳詞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難認已符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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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過失致重傷 112.05.17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