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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 20230605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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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0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檢察官雖主張伊本件非法持有槍枝暨子彈之犯行應成立累犯,然原審未經曉諭或促請檢察官就構成累犯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事實,提出確定裁判書及執行指揮書等原始資料為證,徒依卷附前科紀錄表作為認定累犯之依據,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已然違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揭櫫略以:檢察官須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須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或執行完畢等原始文件始足當之,若檢察官僅單純空泛地主張以卷內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者,因其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則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等旨,殊有可議
上訴人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審對於累犯此項刑罰加重事由之採證認事於法有違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量刑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0年6月9日對劉○○等6人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本案,與伊○自同年月21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對蔡○○等11人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另案,兩案犯罪行為之時間密接且方法相同,應為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單一案件
卷查本案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被害人,為如其事實欄即其附表二所示之劉○○等6人;至上訴人前揭上訴意旨所指其另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共11次罪行之被害人,則係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事實欄一之㈠至㈤即其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3及附表四所示之蔡○○等11人,兩案犯行之被害人不同,且其犯罪情節暨所侵害之個別財產法益亦非同一,在實體法上既難認係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於訴訟法上自不具有單一性之關係,而不生就同一案件先後重複起訴之問題,業據原判決簡要說明本案係經合法起訴之理由(見原判決第2頁第17至21行),而無如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摘起訴不合法之情形
乃上訴人卻於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時,仍以本案與其所稱之另案係同一案件為由,爭執本案起訴不合法云云,而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揭說明,要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執本院前揭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旁論」,指摘原判決逕予酌定其所犯併合處罰6罪宣告刑之應執行刑,於法有違云云,依上揭說明,顯屬誤解,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量刑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將永豐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餘公司)委託其加工之冷凍草莓800公斤及「台塑公司」委託其加工之冷凍草莓50公斤,交與宏宇農產生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宇公司)加工成草莓乾後,再送至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安芯公司)進行分裝
上訴意旨猶泛詞指摘:原判決率認上訴人有誣告犯行,有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本件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原審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就同一證據資料為相異之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係與蕭○○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上訴人並未獲利,此由上訴人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陳稱:「重點是漲翻天」;蕭○○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上訴人交給我菸盒時,我沒有打開來看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其無營利意圖,並非販賣
至於上訴人通知毒品漲價及蕭○○未當場檢驗毒品等節,係毒品交易雙方之互動情況,均不影響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從據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以其通知漲價及蕭○○未檢驗毒品為由,任意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法云云,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上訴意旨指稱:蕭○○於審判外另稱,其係與上訴人合資購買毒品,應就此調查云云,既未提出任何證據為必要之釋明,且縱認確有其事,亦不能逕認蕭○○於審判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即為不實,而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指稱: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參、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一、吳○○部分:(一)其對於事實欄一之㈠所載民國109年10月22日之毒品交易,既不知情亦未參與,原判決僅憑其與黃○○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逕認其與黃○○共同販賣毒品,有違罪疑惟輕原則及證據法則
原判決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已記明認定吳○○與黃○○、楊○○為本件共同正犯之論證,並非以吳○○與黃○○間之微信對話紀錄,即行論罪,無吳○○上訴意旨所指違背罪疑惟輕、不依證據認定事實或違背證據法則之情形
至於吳○○其餘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為論斷之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依憑己意而為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楊○○之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經說明之事項,持憑己見,並重為事實之爭執,同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略以:(一)謝○○部分1、呂○○於警詢時對己涉案情節避重就輕,推託卸責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認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另謝○○上訴意旨雖執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7號判決意旨,指摘檢察官逕命呂○○等2人供後具結,不生具結之效力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洵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違反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原則之違誤,自無可取
9、綜上所述,謝○○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持不同之評價,而為事實上之爭辯,均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二)呂○○部分呂○○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公共危險部分,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遺失原判決所指其申設之「上海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及「土地銀行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提款卡,而遭盜用,並非將本件帳戶賣予所謂詐欺集團成員
原審未再贅為上訴意旨所指無益之調查,難認有調查未盡之違法
上訴意旨泛稱:原判決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及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並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而幫助洗錢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無從併為實體上審理,毋庸審酌此部分上訴理由,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警方因上訴人之供述而查獲葉○○、謝○○等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且葉○○於警詢時供稱:後來我也有改賣張○○等語,意指其在109年11月18日上訴人配合警方向葉○○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前,即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上訴人
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泛指:原判決未依修正前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違法云云,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甘冒風險,暴露身分與葉○○、謝○○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一節,係犯後態度事項,尚非即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犯罪情狀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理由欠備之違法,尚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供出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來源,並配合調查,因而查獲陳○○、「阿○」等販毒集團成員
又原審非屬調查或偵查犯罪機關,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調查、審酌卷內訴訟資料,因認查無上訴人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之情事,上訴人不符上開減免其刑規定要件,而未依職權贅為上訴意旨所指調查,並無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可指
至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提供上游資訊並配合調查一節,本屬上訴人犯罪後態度等量刑輕重之一切情狀,已經原判決予以審酌
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所為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未能詳為審酌上訴人供出來源,並配合查緝等情狀,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明白論斷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於民國110年2月10日第1次及第2次警詢時,因毒癮發作,致精神不濟,其所為之供述,欠缺任意性,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至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於警詢製作筆錄時,因毒癮發作,致精神不濟等節,係於第三審上訴主張新事實、新證據,而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於警詢之自白有證據能力,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難資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至上訴人上訴本院提出新地址,請求傳喚孫粮錠到庭作證,惟此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不得執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並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並就其有無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未遂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與告訴人即被害人謝○○係夫妻,其雖一時情緒失控,而以毛巾緊勒告訴人頸部,惟僅約10餘秒,時間短暫,並非長時間,不會發生死亡結果
至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與告訴人係夫妻、勒頸時間不長及告訴人傷勢非重等節,不能逕認必無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上訴意旨指稱:上訴人於告訴人倒地即放鬆毛巾、告訴人係自行站起,可見其無殺人犯意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依卷內資料,上訴人固於原審提出模擬案發現場光碟,並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聲請履勘案發現場並模擬,且陳明:聲請至現場履勘並模擬,如不履勘,聲請勘驗上開光碟內容等語,惟原審已依上訴人之聲請,至本案工場勘驗,並命賴○○身穿圍裙,就其將手擡高、搬東西等動作拍照(見原審卷一第89、107、147至167頁),並依該勘驗結果等證據資料,於理由內詳細說明如何認上訴人利用站在A女身後,雙手先穿過圍裙,再伸進A女衣服、褲子內,觸摸A女之胸部、陰毛,其所為不但毋庸拉起圍裙,雙手亦不致受圍裙之阻礙等情,因認上訴人所辯:以A女之身高,如雙手舉高拿取餅乾紙箱,將會造成身穿之圍裙緊繃,其無法伸手進入A女衣物觸摸胸部或陰毛云云為不可採,上訴意旨擷取上開光碟內容關於模擬情境之截圖,作為對自己有利之解釋,尚不影響原判決關於上情之認定,及本件判決之結果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執此無關其判決結果之事由,且未綜觀全案證據,僅擷取楊○○、賴○○、江○○等人之片斷陳述,作為對自己有利之解釋,並爭執周○○、江○○之陳述內容暨上述病歷、精神鑑定報告書、勘驗結果等相關證據資料之正確性,猶執持上述辯解,就其本件對A女乘機猥褻之事實,徒憑己意再事爭辯,且謂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本件犯行,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云云,指摘原判決違法,依上述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上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證人即所謂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下稱愷他命)者陳○○之證詞,僅能證明陳○○與上訴人於本件事發時,有於新北市○○區○○街00巷附近停車場(下稱本件停車場)見面,尚無從推認陳○○係向綽號「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購買愷他命,而由上訴人交付
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僅依陳○○有瑕疵之證述,而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率認上訴人有共同販賣愷他命犯行,有理由欠備之違誤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劉○○上訴意旨任憑己意,謂李○○、楊○○於警詢時之陳述欠缺必要性及可信性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述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且其所引用上述劉○○證詞內容,核與卷內資料亦無不合,亦無李○○上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證詞內容與上開犯行無關之情形
至原判決另引用劉○○於偵查中所證稱:「(問:那天是李○○要將他從田古爾溪上游拖的木頭載運下山?)我只有聽到張○○說要從橘子園載運木頭下來,我不知道木頭是從山下下來,橘子園是在明池的下方」等語,以及李○○於106年10月5日偵查中所證稱:我確定把風的人有劉○○等語,而劉○○、蕭○○之上訴意旨固執第一審勘驗該日檢察官訊問李○○之錄音光碟內容結果,謂劉○○、李○○此部分所述係指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劉○○侵占漂流物犯行部分,而與上訴人等所為本件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犯行無涉云云,惟縱認屬實,然上訴人等本件犯行,如上所述,並非專以劉○○、李○○此部分證詞內容為主要證據,除去該部分之證據,綜合案內李○○、劉○○其餘供證,及楊○○、林○○等人證詞,暨通訊監察譯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等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即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
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仍執上開無關其判決結果之事由,且未綜觀全案證據,僅擷取卷內李○○、楊○○、張○○、蔡○○之片斷陳述,作為對自己有利之解釋,並爭執李○○、楊○○、劉○○證詞及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證據之證明力,就上訴人等有無本件犯行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且謂原判決僅憑楊○○、劉○○等人之證詞,並無補強證據,遽認上訴人等有本件犯行,違背證據法則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刑罰之量定為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既依該規定對上訴人等各併科法定刑最低度刑贓額10倍即980萬6,420元之罰金,則第一審判決對上訴人等所併科上開罰金,顯然低於法定刑,其適用法條既有不當,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情形,亦無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違反該原則之違法可言
李○○、劉○○上訴意旨執上開羅東林管處函文,據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且謂原審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亦未就該函文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云云,依上述說明,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該等陳述得作為證據等情,剖析論敘甚詳,是原判決已斟酌卷內資料,詳加說明李○○、楊○○警詢時陳述,如何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等要件,而認有證據能力,核其所為之論斷,於法尚無不合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連○○、黎○○、楊○○一致部分:連○○登記設立之蘭庭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蘭庭公司)及成立之「蘭庭精品」網路直播,均屬合法事業
四、惟查:㈠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本於確信判斷之,此項判斷之職權行使,苟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且已敘述其何以為此判斷之理由者,亦不容漫指為違法,而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連○○上訴意旨所指,余○○於第一審審理時證述:砸完寵物店後,余○○就把槍枝、子彈還給蘇○○等語,與第一審審判筆錄記載顯然不符,難執為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連○○、黎○○、楊○○、謝○○、潘○○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泛詞指摘:原判決未採信連○○等人之辯解及有利於其等之事證,率認連○○有共同主持犯罪組織、成年人教唆少年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犯行、謝○○有共同主持犯罪組織、共同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犯行、黎○○、楊○○、潘○○有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有調查職責未盡、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理由不備、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潘○○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未考量潘○○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情狀,仍維持第一審之量刑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本件連千○等5人前揭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而連○○所犯主持犯罪組織罪及成年人教唆少年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謝○○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黎○○、潘○○、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前開想像競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無從併為實體上審理,毋庸審酌此部分上訴理由,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柯○○、李○○、曾○○、林○○、劉○○、黃○○、吳○○、楊○○(下稱柯○○等8人)一致部分: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
柯○○等8人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以其等於匯兌時已兌換給予之款項並非犯罪所得,應予扣除,其等之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為由,指摘原判決認定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行違法云云,與法律所規定得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柯○○等8人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以檢察官未起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且各該人員係先後任意加入,不具完整組織為由,泛詞指摘:原判決認定有發起或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違法云云,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柯○○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指稱: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依上開卷證資料,顏○○上訴意旨所指自首犯行之情形,難認有據
張○○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未調查顏○○是否符合自首得減輕其刑之規定違法云云,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李○○等7人及顏○○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未宣告緩刑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柯○○等8人及顏○○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緩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貳、上訴意旨:一、林○○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原審經函詢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下稱海巡署彰化查緝隊)結果,依其檢附之職務報告雖推算每個扣案油桶重量約為113公斤,然並非以原始扣案之油桶而為測試,且其中關於「油重」70公斤之計算方式,係以未經實測之油桶裝油量三分之二比例,在不確定內裝油種之前提下,逕以不詳來源之比重0.75換算而得
二、邱○○上訴意旨略以:㈠證人汪○○之警詢筆錄係警方以詐欺之不正方法取得,嗣於警詢結束1小時後,在同一警局及相同警察之陪同下,接受檢察官訊問及調查,因警員以不正方法詢問汪○○之干擾影響延續至偵查中,且汪○○於檢察官訊問時,屢於閱讀資料後始為陳述,並非出於自然反應之陳述
三、林○○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伊僅是受林○○之託,代向證人賴○○承租士東汽車美容店,承租時亦未向賴○○表示是供拍戲使用,並無原判決所謂捏造不實之借用原因,主觀上實不知林○○承租該店目的在供運輸毒品使用
四、陳○○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勘驗林○○110年7月26日警詢筆錄結果,林○○就伊是否知悉扣案油桶內藏有毒品為陳述時,屢遭警員插話、打斷而中止陳述,甚至有警員代替林○○陳述並記載於筆錄之情形
五、蔡○○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伊因陳○○臨時向伊借車之故,而駕車搭載陳○○、林○○前往士東汽車美容店,事前並不知陳○○所為何事
六、周○○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引用伊手機通訊軟體內與前女友之對話紀錄,資為判決基礎,惟上揭對話紀錄係電磁紀錄,並非手機本身,且尚須輸入密碼始能開啟手機以查看通訊軟體內之對話訊息,應認該手機內之對話訊息,並非伊於警方拘提過程中立即可觸及之物件
參、上訴人等上訴意旨關於證據能力之爭執部分:一、林○○警詢筆錄部分:關於本件林○○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何以係出於其自由意思之任意陳述,並非出於警方之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而得以作為認定林○○犯罪之證據一節,原判決業已說明:林○○固於原審指稱其因不願牽連自己之配偶,始順著蔡○○的意思,表示本件欲將毒品運往沃客汽車旅館云云
陳○○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陳詞,任意指摘原判決對上述證據關於證據能力之論述不當,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邱○○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陳詞,任意指摘原判決對上述證據關於證據能力之論述不當,並謂原審未再傳喚汪○○到庭而未盡其調查職責云云,依上述說明,均屬誤解,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周○○上訴意旨,罔顧原判決上述明確之論斷說明,猶執前詞任意指摘為違法,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肆、上訴意旨關於原判決對於本件行為階段判斷之爭執部分:一、行為人自決意犯罪至其犯罪終了之間,因其不同階段行為對於法益侵害危險程度有別,是何一階段之行為具有可罰性,依罪刑法定原則,必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林○○上訴意旨,猶執上情,指摘各該報告關於未啟封前之扣案油桶總重之計算基礎不明,或關於能否以人力搬運上車之實測過程與客觀事證不符云云,而就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及就不影響於原判決認定結果之枝節問題加以爭執,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伍、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林○○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對於原判決已詳為論斷及說明之事項,重為事實上爭執,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蔡○○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採證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邱○○及周○○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再為事實上之爭執,或就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違法,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陸、綜上,本件林○○等6人之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泛稱其無幫助洗錢犯意,原判決採證認事有違背法令等語,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漫指原判決不當,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其與共犯黃○○(已歿,另案判決不受理確定)、蕭○○(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如何分工向被害人行騙,原審並未詳查,即論以加重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又其非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係自行提領匯入帳戶之款項,原判決未確認其已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他人,遽認犯洗錢罪,同屬違背法令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重為事實之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猶執其係受王○○3人委託代購毒品,並無營利之意圖等語,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無視於上訴人於原審坦認基於自由意思為前開認罪之供述各情,仍置原判決已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就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泛言因受警員不當詢問,誤以單純持有與製造槍枝之刑度相當,方自白前述製造槍枝犯行,且本案僅查扣汽車修護與家用工具,並無改造槍枝必備之高階精密儀器,上訴人縱曾自白以家用小型電鑽貫通槍管,亦欠缺其他佐證,有違常理云云,仍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對於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評價,泛言原判決未傳訊見聞其購買槍彈之目擊證人劉○○,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復於上訴第三審始另提出目擊證人范○○、彭○○,漫言其2人曾目睹槍枝交易過程,原判決未予調查為違法云云,無非係憑執己見而為指摘,均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上訴意旨從中擷取部分事證片段內容,任意爭執,泛言附表一編號1所示槍枝鑑定結果未標明焦耳數,僅憑外觀即認定具有殺傷力,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云云,仍憑己意而為指摘,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刑罰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泛言上訴人胞兄為身心障礙者,有受扶養之需求,應撤銷發回云云,不得資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所為論述說明,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採證違法之情形
檢察官上訴意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判決內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重利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執陳詞,謂楊○○、邱○○之指訴欠缺補強證據,且無法證明楊○○等3人係因急迫而借錢,另原審未查明邱○○是否得申請失業給付,或向健保署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即認定其係陷於急迫,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云云,無非對原審取捨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見,任意指為違法,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執憑己見,謂民法第205條原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無論在修正前或後,重利罪之被害人仍應給付法定利率内之利息,此部分並非犯罪所得,不應宣告沒收云云,指摘原判決將其向楊○○等3人收取利息(含手續費)的全部均予宣告沒收,有所不當,無非對刑法犯罪所得之沒收有所誤解,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主張其所為僅係臨時性搬運,並非清除行為,主觀上亦無犯意等語,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仍憑己見執以指摘,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㈠陳○○上訴意旨以:全球移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係於民國98年10月14日經核准設立登記,自同年底開始經營至101年間均係由該公司之「陳先生(電話:0000000000)」先後與代記帳業者莊○○、王○○接洽「進銷項發票及應繳稅額」
㈡劉○○上訴意旨以:第一審已就其並無從預見全球公司日後將收受、開立不實發票進行營業稅申報之「不確定故意」一節,交待甚明,而為其無罪之判決
劉○○上訴意旨執此而為指摘,係就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之事項,持憑自己之說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陳○○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參、上訴人3人上訴意旨一、張○○部分:(一)依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6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判決意旨,「3年招攬投資22人」、「10個月招攬投資9人,金額新臺幣(下同)5,195萬元」之情形,均認定非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吸金行為
所為論列說明,與卷證資料悉相符合,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無陳○○上訴意旨(一)所指理由矛盾之可言
張○○等2人之上訴意旨(一)及陳○○上訴意旨(二)分別引用之本院4則判決,就有關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之闡釋,與原判決之見解並無不同,僅因其等案例事實與原判決有異而生不同之判決結果
又原判決並非僅以巢○○、蔡○○、許○○之證言,即行認定蔡○○之犯行,並無蔡○○之上訴意旨(二)所指欠缺補強證據之情形
至張○○上訴意旨(二)、蔡○○上訴意旨(三)及陳○○上訴意旨(三)至(五)主張其等所為不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指之收受存款業務,並非違法吸金各等情,係就原判決已經論斷說明之事項,重為事實爭執,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又原判決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已記明足資認定蔡○○為本案共同正犯之論斷,縱未就本案之投資人是否均認識蔡○○、哪些投資人由蔡○○招攬等情予以辨明,既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之違法
張○○上訴意旨(三)、(四)及蔡○○上訴意旨(四)、(五)之所指,或置原判決明白論斷於不顧,持憑己意而為指摘,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事實枝節,再為爭執,同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蔡○○上訴意旨(六)執以指摘原判決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張○○上訴意旨(五)、蔡○○上訴意旨(七)之所指,或係於原審判決後,提出於第二審未曾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或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而為指摘,均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玖、其餘上訴人3人之上訴意旨,或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而為指摘,或對於不影響原判決結果之事實枝節,重為爭執
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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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0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伊使乙女童被拍攝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6①所示數位圖檔畫面,僅露出乙女童之內褲,並未裸露其身體隱私部位,而同上附表編號3②、4②、5、7及8所示等數位圖檔畫面,雖有裸露乙女童屁股及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然並無伊與乙女童身體接觸或有強迫乙女童拍攝之情形,則伊所拍攝上開露出乙女童內褲、屁股或大腿根部等數位圖檔,與一般兒童在戶外遊玩戲水時,露出內褲或屁股、大腿等身體部位之情形無異,應非屬猥褻行為畫面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對於上訴人辯稱其並未以違反乙女童意願之方法而拍攝系爭數位圖檔,以及該系爭數位圖檔等畫面非屬猥褻行為畫面云云,何以不足以採信,亦在理由內逐一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且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為,與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尚屬無違,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無非置原判決明確論斷說明於不顧,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執,依上開說明,殊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執此無關宏旨之枝節性問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開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徒就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並就上揭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再事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對此10罪部分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貳、原判決關於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共3罪(即原判決事實欄一之㈢所示)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112年1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依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刑事補具上訴理由狀所載,其均僅就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想像競合犯如其事實欄一之㈠及㈡所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乙女童被拍攝猥褻行為等數位照片及影片共10罪部分說明其不服之理由;對於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為成年人,無故竊錄乙女童身體隱私部位共3次部分,並未敘述其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此部分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對於此3罪部分之上訴亦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莊○○上訴意旨略以㈠證人即所謂購毒者朱○○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其是與原審共同被告王○○聯絡第二級毒品大麻交易價格及數量後,與王○○碰面,由王○○開門讓其進入屋內,其將購買價金交與王○○,以及依王○○之指示拿取放置桌上之大麻,其未與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至上訴意旨所指,王○○可以因供出其上游莊○○,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以及朱○○於第一審審理時曾證稱:「當時王○○與莊○○吵架」等各節,無從因此遽認王○○有刻意捏造不實內容誣指莊○○販賣大麻之情事
莊○○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僅依憑王○○之證詞,率認莊○○有販賣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所述,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貳、王○○部分: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檢察官上訴意旨謂李○○全程在場見聞並陪同接應以確保完成交易,尚有平分獲利,應論以販賣毒品罪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等語,係以自己之說詞,持不同之評價,而為指摘,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依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判決內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貳、林○○上訴部分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於112年1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其選任辯護人僅針對檢察官之上訴意旨,提出辯護書狀),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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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5.31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5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原判決未詳予查明,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復未說明其取捨前揭事證之詳細理由,致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難令信服,自有調查職責未盡、理由欠備之違法
三、以上,或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情形,已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自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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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01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院方
則原判決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與本件檢察官所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二者是否確實具有基本社會事實之同一性,似非無疑?原審就此雖為肯定之論斷,而於其判決理由內說明略以: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於死之事實暨罪名,均有致人死亡之行為與結果,且其犯罪構成要件具有相當之共同性,僅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欲置人於死地之意欲而異其法律上之判斷
嗣王蔡○○亦係在此溪中溺斃法院審認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關於被告犯罪之時間、地點及行為均屬特定,並無混淆或誤認之虞,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應屬相同,至於被告有無以手肘推頂王蔡○○跌落溪中,復按壓王蔡○○頭部入水,俾壓抑王蔡○○掙扎呼救之行為,僅屬檢辯雙方攻防之重心等旨(見原判決第75頁第5至16行)
與其審理結果所認定之被告「過失導致王○○猜死亡」係不為法律所期待之行為而消極不作為,二者何以具有「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以及「犯罪構成要件共同性」之此項重要關鍵暨癥結疑點,並未詳為調查釐清並予以剖析論述明白,遽為其屬相同之肯定論述,尚嫌速斷而難昭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