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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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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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乃原判決因而未為其他無益之調查,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無上訴意旨所指調查職責未盡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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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執此指摘,係對原判決已為論斷之事項,重複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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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訴意旨另以上訴人並無毒品犯罪前科,係一時失慮誤觸法網,本案僅2次犯罪,販賣毒品對象僅1人,造成社會實害有限,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其於警詢、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不諱,亦提供毒品來源,並積極配合警方調查,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原審未斟酌上情,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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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法院本有權斟酌決定,當事人自不得以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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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並援引他案之量刑情形,泛稱上訴人僅為2次犯罪,販毒對象只有1人,犯罪情節輕微,且積極配合警方調查,足見確有悔改之心等語,漫指原判決量刑過重,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有違云云,無非係就原判決上開科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核非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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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為違法,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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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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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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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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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至上訴人初始提起上訴所陳之上訴理由,僅針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不服,後又就其已於警詢、偵查或第一審坦承之犯行,補具刑事上訴理由狀否認部分之罪,經原審於準備程序就其上訴範圍確認真意,上訴人當庭與其原審之辯護人討論後自行表明:「經我當庭與我的辯護人討論後,我的上訴範圍只針對原判決之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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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或謂對於事實不服提起上訴;或稱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9等罪不服判決,其餘無異議,理由略以:編號8部分,上訴人當時身上並無毒品可販賣,可傳洪○○到案說明,編號9部分,黃○○與上訴人相約係為共同購買毒品,上訴人就其餘部分雖有販毒情事,但上開部分並未犯罪,故無法認罪,且通聯譯文中並未談論金錢與毒品暗號,都是證人片面說詞,開庭中也無交互詰問;或指附表一編號7部分,上訴人係因禁不住誘惑而一同施用毒品,但未因此而從中獲取任何金錢上利益,不應被視為周盟利之共同正犯,附表一編號8至12部分,上訴人係於111年4月6日(指第一審程序)辯論終結前聽從法扶辯護律師建言,承認一切犯罪,但法院判決刑度卻截然不同,並非律師告知之有期徒刑8、9年之間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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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漫指其於第一審已自白此部分5件犯罪,於原審亦坦承此部分犯罪事實,原判決未依法減輕其刑云云,無非係基於對法律之誤解,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任意指為違法,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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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憑己見,泛稱原判決固已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然上訴人已經年邁,犯後自白犯罪,減輕司法資源之浪費,且未因而獲得龐大利益等語,漫指原判決量刑過重,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求為再減輕其刑度及定執行刑,以利重新融入社會云云,係就原判決上開科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核非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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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為違法,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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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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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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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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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由證人即員警羅○、吳○○2人於第一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於製作第1次警詢筆錄結束後,在停車場抽菸時,慮及是否會因本案受羈押而自行主動向員警探詢強制處分與否等節,員警始規勸被告斟酌是否據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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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徒憑己見,猶執羅○、吳○○之證詞,任指被告第2次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係出於任意性,資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關於證據之取捨違背法令,要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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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為事實上之爭執,並對原審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適法職權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執以指摘,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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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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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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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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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原審對於雙方達成協議部分未予調查,且案發現場影音光碟經勘驗結果中斷約13秒應係消音,卻未依檢察官之建議傳喚告訴人2人到場說明,無從擔保該光碟內容之可信性,亦未予上訴人充分防禦、辨明之機會,復不同意上訴人再開辯論之聲請,遽認該光碟內容之勘驗有證據能力,不符嚴格證明法則,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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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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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等罪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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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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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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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量刑部分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1年6月(即8月+10月),與第一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第一審原本判處10月、1年2月)之刑度相同,互相有所矛盾,並謂其本無與人爭論之心,過程中亦無出手傷害任何人,何以量刑過重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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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原判決既未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1年6月並非立於相同之比較基礎,其任憑己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過重,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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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上訴猶謂其當時並無叫未成年人一同前往,亦未有呼叫任何人同去云云,爭執其與楊○○、吳○○、劉○○及少年謝○○就本案事實欄三犯行成立共同正犯部分,乃係就犯罪事實及罪名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揭說明,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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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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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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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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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及其個人主觀意見,泛稱:上訴人於108年任職世豪通運有限公司擔任遊覽車司機,車牌000-00號營業大客車之營業登記僅限同一縣市駕駛之交通用車,自不可能將該車開往桃園市楊梅區,此向公司查詢行車軌跡即知,原審未予調查,且告訴人縱不認識上訴人,亦可從公司查詢到上訴人資訊,又上訴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黎○○,年約50歲,住平鎮,可證明當時伍○○之證件非上訴人所持、借據非上訴人所書寫,如係上訴人偽造借據,自不可能記載寫自己的電話、住址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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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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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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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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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三、編號12、13、15部分:㈠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所犯編號12、13、15犯行,係竊盜臺灣扁柏木塊,依上訴人於警詢、偵訊筆錄之記載,上訴人於警方未發覺其竊盜犯行前,即向警方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對照編號4至編號6犯行,上訴人分得之樹種皆為臺灣扁柏,若上訴人未自首該等犯罪,警方絕無可能僅依據查獲之臺灣扁柏木塊即能「發覺」上訴人有上開單獨竊盜之犯行,則編號12、13、15犯行均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要件,原判決未予審酌,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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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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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上訴意旨關於此部分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僅空言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已有違誤,被告難以甘服」云云,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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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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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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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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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係側重犯罪之結果影響金融市場之紀律、秩序及社會大眾權益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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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㈠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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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㈡以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違法不當云云,係對原審科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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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㈢係對原判決適法之論斷,徒憑己意再為爭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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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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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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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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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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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三、俞○○上訴意旨略以:(一)俞○○有關「是否撥打詐騙電話給(被害人)徐○○」之前後供述,並非完全一致,且卷內亦無通聯紀錄,或「徐○○」之報案紀錄等作為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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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蔡○○等5人上訴意旨一致略以:蔡○○等5人於偵查中均供稱,其等對於俞○諳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並不知情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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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諳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稱:原判決關於俞○諳有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犯行,其採證認事違法等語,自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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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修正前舊法之定義,指稱:俞○○與蔡○○等5人間,並無內部管理架構、指揮服從、上下隸屬關係,不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犯罪組織」等語,顯係誤會法律規定,而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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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等5人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單憑俞○○之供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逕認蔡○○等5人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違法等語,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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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上所述,俞○○等6人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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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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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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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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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稱:關於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部分:上訴人對C童(民國000年0月生,為未滿12歲之兒童,即警局編以代號AB000-A110381者,姓名詳卷)傷害與強制性交時間重疊,僅係提升犯意,而以強制性交作為凌虐之手段,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判決意旨,上訴人於110年8月16日之傷害行為應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原審予以分論,適用法律顯然有誤,並影響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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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個案情節不一,尚難比附援引;上訴人執本院其他個案見解而為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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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為A女之同居人,2人共同照顧C童,上訴人卻未能克制自己情緒,對於C童凌虐、傷害,導致C童雙腳骨折、遍體鱗傷,令人不捨,殘害國家幼苗,莫此為甚,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之事實欄一之㈠部分論以2罪,僅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7月,亦嫌過輕,認上訴人於原審上訴意旨,以請求從輕量刑為由,指摘第一審判決就此部分不當云云,並非可採,至檢察官於原審上訴主張第一審判決就此部分量刑過輕乙節,則為有理由,爰予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以及如何以上訴人之犯罪責任為基礎,就刑法第57條所定上訴人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加以審酌後,改判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等旨(見原判決第21至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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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上開上訴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就無礙於事實認定之事項,或係重執上訴人在原審辯解各詞及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俱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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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之其他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其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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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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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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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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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四、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猶謂: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等之刑,殊有不當;又原判決未審酌上訴人等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亦誤解陳○○係受同案被告王○○(通緝中)之指示而搬運丟棄已製作完成之毒品,犯罪情節不重,致所為之量刑過苛云云,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其等主觀見解對於原審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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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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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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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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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已供出其本案毒品來源為王○○,並配合警察查獲王○○,王○○且經檢察官起訴在案,原審竟以王○○經查獲之販賣毒品時間在上訴人本件犯行之後,即認王○○並非上訴人本案毒品來源,上訴人本件犯行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於法顯有不當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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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上訴意旨猶執陳詞,主張上訴人已供出毒品來源,其本案犯行應有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無非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說明之相同事項,持憑己見漫指為違法,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且不足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難認為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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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訴意旨另稱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一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7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083號、第2151號刑事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與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有相互歧異情形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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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本院上列判決均闡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行為人供出其本案犯行之毒品來源而言,亦即須供出之毒品來源與行為人被訴定罪之該犯行有直接關聯,且因而使檢、警偵查人員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始得適用該規定減免其刑等旨,並無上訴意旨所陳法律見解相互歧異情形,是此部分上訴意旨所為指陳,核有誤會,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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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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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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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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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並不認識本件購毒者即證人侯○○、王○○(下稱侯○○等),與侯○○等從無電話聯繫,亦未曾與侯○○等見面,乃原判決未經詳察,亦未說明憑以認定上訴人犯罪之依據,遽而認定上訴人與同案被告吳○○、張○○(均由原審另行審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侯○○等,殊有不當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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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核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尚無上訴意旨所指之採證違法或漏未說明其憑以認定理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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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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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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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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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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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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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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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C女與D女(二人真實姓名均詳卷)就彼等與客人猥褻之經過,或稱已不復記憶,或所述顯有矛盾,原判決竟以其等證詞互核大致相符,遽認C女與D女有與客人為猥褻之行為,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違反無罪推定、經驗及論理法則;㈡C女曾於第一審證述上訴人對於店內偶爾出現之客人毛手毛腳行為,非僅未予容任,更會指示店內少爺幫忙處理,此乃對上訴人有利之證詞,原判決卻未說明其如何取捨之得心證理由,併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㈢原判決未審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第32條構成要件與罪責之區別,就C女與D女部分論處上訴人犯該條例第32條之罪,適用法則顯有不當,並違反公平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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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謂本件少女之證述或屬矛盾、或有不清,而指摘原判決採為判決基礎,有所不當云云,核係徒憑其主觀、片面之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詳細說明的事項,漫事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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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此部分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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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至於其餘上訴意旨,則僅執或與本案無關,或與本案事實相迥異,而均無從比附援引之其他個案判決,泛言指摘原判決就本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論罪條文之涵攝適用不當,而違反公平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云云,此部分亦顯不足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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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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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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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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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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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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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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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吳○○上訴意旨雖以:其因葉○○表明係持空氣槍犯案,惟不為員警採信,慮及若未依警方要求及檢察官指示提供具殺傷力之槍枝,恐受後續羈押處分或不利影響,始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均自白,惟本件扣案手槍事後並未驗出可資比對之指紋,且林○○無法確定所見槍枝內確裝有子彈,亦未提及上訴人等出示槍枝時有穿戴手套或其他隔絕情形,顯無從證明扣案手槍即為本件犯案槍枝,原判決遽認其非法寄藏手槍,惟就槍枝未驗出指紋一節何以不足為其有利之判斷認定,卻全未說明,顯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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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稽諸案卷,上訴人等遭警方拘提查獲後,即經法院裁定羈押,於受羈押之偵查期間,均向檢察官坦承持有、寄藏本件扣案手槍及持以恫嚇林○○之事實;嗣其等因本案遭起訴而經第一審法院諭知具保後,已未受羈押處分,惟仍於第一審審理期間始終坦承此部分刑責非輕之槍砲犯罪,而未為任何爭執或抗辯,吳○○上訴意旨以其前因恐遭羈押或受不利處分,始為坦承云云,已無足採;況觀諸上訴人等所辯情詞及員警許○○、林○○到庭證述內容,可知員警雖對葉○○最初所執係持無殺傷力空氣槍犯案之說詞表示質疑,然未要求或影響上訴人等如何陳述,上訴人等警詢時坦承持本件扣案手槍犯案之供述,既非出於員警之不正訊問,而具任意性,自非不可執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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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卷附新竹市警察局證物處理報告書固載稱本件扣案手槍經檢驗未發現足資比對之指紋,然葉○○自承知悉吳○○已遭警方拘提,自己亦正受追緝,遂將該槍藏放於路邊草叢,其自有可能先行擦拭或除去手槍表面之指紋,避免犯罪證據遭掌握,而上訴人等持有、寄藏手槍之事實,俱有前開各項證據足堪認定明確,該槍枝未驗出指紋一節,尚不足以影響或推翻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是縱原判決就此未於理由內交代說明,亦無吳○○上訴意旨所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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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前開上訴意旨,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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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上訴意旨以:檢察官僅提出吳○○之前案紀錄資料,並無其他實質舉證作為,且吳○○前案與本案犯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罪質與不法內涵等均不相同,並無加重必要,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當,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云云,核係徒執其主觀之見解,對原判決刑罰裁量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亦非適法之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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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上訴意旨以其於偵查時即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雖未與被害人和解,然已於第一審審理時獲得原諒,其復有妻兒需照顧,本件犯罪情狀應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處,指摘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係屬違法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同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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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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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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