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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 20230614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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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其實難誠服,理由容後補呈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僅略以:如「附圖1-12」云云,而所指「附圖1-12」與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不具直接關聯,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係因被騙而交出其銀行帳戶,亦是受害者
四、經查: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又本件上訴既經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等事項,無從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因疫情期間放無薪假,遭朋友以打工為由利用而犯法
四、經查,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之小孩剛才出生,且其配偶即將入獄服刑,其係家中經濟支柱,爰請從輕量刑云云
四、經查: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又本件上訴既經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等節,無從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有心與各該被害人為民事上和解,希望給予自新機會,予以宣告緩刑
本件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此所為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不相適合
又本件上訴既經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一節,無從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詐欺集團層級化分工,有隨機通知車手、收水人員,以迅速取得款項,避免熟悉固定組合,致遭查獲供出上層人員之模式
四、經查,前揭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僅略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僅泛指原審預設立場,對於告訴人前後所言矛盾,又其並未打告訴人巴掌,及告訴人傷情診斷書瑕疵百出,證明力薄弱,與告訴人應不具備證人資格等情未予詳究,並多次制止上訴人在庭上之發言,顯屬違法等語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為幫助舊識友人即告訴人邱○○,而有違反醫師法犯行,應據以從輕量刑
卷查,原審於民國112年3月8日進行審判程序,審判長就上訴人量刑部分所為上訴,進行科刑證據之調查與辯論,已逐一提示證據,並告以要旨,且詢問檢察官、上訴人之意見,有審判筆錄之記載可憑,並無上訴意旨所指未就科刑資料進行調查與辯論之違法可言
再者,原審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依法傳喚告訴人出庭,並電詢告訴人有無意願與上訴人和解、調解?告訴人表示:沒有意願,傷害已經造成,不和解,也不原諒,現在牙齒完全沒辦法咬東西,希望他承擔他該負的責任等語,可見原審已依法傳喚告訴人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此部分上訴意旨所指各節,與卷內訴訟資料不合,洵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未陪同男友劉○○(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年籍詳卷)應徵,其不知劉○○之工作是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且其領取原判決附表所示款項亦係受劉○○逼迫而為云云
四、經查: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之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自與法律所規定,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本件上訴意旨,或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的事項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憑己意,指為違法,不能認為係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即被害人周○如騎乘機車追逐逼車,而與上訴人所駕車輛發生碰撞,原判決量刑過重,令人無法甘服
本件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僅泛稱:與本案相關之公務機關均涉嫌集體舞弊,相關公務員或對於其所為告發不予處理,或涉嫌在其他包括各類訴訟案件中偽證,且各案件之承審法官亦枉法裁判
或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或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且重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坦認犯行,深表悔悟,並與告訴人許○○、蔡○○、邱○○等人達成和解,且獲得諒解,無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所為量刑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云云,係對原判決已論述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漫為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雖指稱上訴人有前案之執行情形,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緩刑要件,惟原審依職權裁量後未予宣告緩刑,依上述說明,自無違法可言
五、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詳加指駁之陳詞,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緩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已供出其販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來源係「章○○」,並提供交易地點、匯款資料及「章○○」之住處等資訊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未認定其甲基安非他命來源為「章○○」,有理由欠備之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所為論斷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不相適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經營拍賣網站多年,係獲得買家好評之良好賣家,伊雖因故不能按時交貨(即禮券)予買家郭○○,但事後有意將款項退還給該買家,伊主觀上並無詐騙上開買家財物之犯意,伊係因為遭伊父親之攔阻而無法順利出售房屋始出現資金週轉困難問題,又因另案遭通緝,無法正常工作及取得固定收入,以致伊未能將款項一次退還予上開買家,亦無法履行按月給付該買家1萬元之和解約定條件,原審未查明實情,遽認伊有本件被訴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顯有不當云云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何以係卸責之詞而不足以採信,以及其與被害人進行本件禮券交易前已出現之資金週轉問題,究竟係因遭其父親攔阻而無法順利出售房屋所致,或係因遭其他買家檢舉所造成,何以均不影響其有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認定,亦均依據卷內資料逐一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證據可資覆按,且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違反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之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略以:伊等礙於家庭生計壓力之特殊原因,一時失慮而製毒牟利觸法,惟均坦承本件犯行不諱,對於案情釐清有相當之助益,犯後態度良好,相較於主犯邱○○(業經第一審判處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刑確定)而言,伊等所參與者僅屬次要之犯罪角色,復未因此獲利,且所製成之毒品亦未流入市面,對社會之危害性不大,所犯有情輕法重之可憫情狀,而應依刑法第59條關於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予以減刑
三、惟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科刑輕重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以上訴人等本件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應減輕其刑之規定予以減刑後,其最低處斷刑度已非苛重;況上訴人等無視厲禁製毒,危害社會深鉅,且本件所查獲已製成之愷他命數量甚鉅,犯罪情節非輕,難認其等犯罪有特殊之原因、背景或環境,而足在客觀上引起一般之同情,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因認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於法並無不合;復認為第一審判決對於上訴人等之科刑,係以其等各自之責任為基礎,經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項審酌包括如其等前揭上訴意旨所陳之相關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4年,尚稱妥適,因而予以維持,亦說明其理由甚詳(見原判決第3頁第9行至第4頁第22行),核未逾越法律賦予事實審法院得為刑罰裁量權行使之界限,復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
本件上訴人等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量刑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徒以前揭泛詞,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等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雖持刀強盜被害人A女(代號:AE000-A11135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然強盜所得之手機及現金,均已歸還A女;且上訴人有與A女和解之意願,係A女要求賠償金額過高而未成立
至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自白犯罪,尚非即為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堪予憫恕之情狀
上訴意旨漫詞指摘: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且所為量刑過重而有違法云云,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明白論斷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徒憑己見,謂被告雖坦承為肇事汽車之駕駛人,惟否認有酒後駕車行為,因認尚不能認其已就本罪自首而予以減輕其刑云云,執以指摘原判決量刑違誤,依上述說明,此要係因誤解法律致生之爭執,尚難謂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因而變更檢察官所引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部分之起訴法條及罪名暨為新舊法比較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曾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同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罪(下稱加重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處斷,經依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乃謂:㈠、其主動告知販賣之愷他命遭佯為買家之楊○○等人強盜,符合自首要件,並配合警方辦案,未使毒品流入市面,造成危害社會程度甚微
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認事、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說明上訴人之行為侵犯數法益,且同時觸犯數罪名,而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有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論以想像競合犯,有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係屬誤解,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又原審前揭量刑審酌事項,係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為斟酌事項,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將形成法定構成要件要素及事後行為事實,於刑罰裁量時為重複評價之情形
此部分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有違比例原則,且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難謂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或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時,係因辯護人之建議,才僅就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予以坦承,其餘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4、6、7所示犯行,則予以否認
此部分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此所為之論敘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於「第一審審理時」,上訴人之真意係坦承全部犯行,原判決未依修正前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就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4、6、7所示犯行均減輕其刑違法云云,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不相適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稱:原審未就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5所示犯行,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違法云云,洵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盡力尋求與告訴人即被害人郭○○等人成立民事上和解,且上訴人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復有兩名年僅4至5歲之幼兒需要扶養、照護
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之兩名幼兒到庭陳述意見一節,無論所陳意見如何,與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所指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情事,以及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量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均無直接關聯
原審未贅為上訴意旨所指陳述意見,難認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未傳喚上訴人之兩名幼兒到庭陳述意見,率認上訴人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致所為量刑及應執行刑之酌定均屬過重,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明白論斷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詐欺犯罪集團在通訊軟體「微信」所開設之聯絡群組中,關於暱稱「咬金鯊」之帳號並非伊所申請,且警方人員係利用伊接受調查詢問時之緊張情緒,以自問自答之不當方式,誘使伊空泛供承有參與林○○等人所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云云,則伊於警詢時非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認定伊犯罪之證據
再原判決以上訴人於警詢時、偵查中、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就公訴意旨所指其負責接送林○○至各處汽車旅館,並參與檢查金融帳戶餘額、測試金融提款卡功能暨更改提款密碼,以及清點廖○○與簡○○所繳交各該被害人遭詐騙贓款金額事宜等情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第一審同案被告林○○、廖○○、簡○○暨洪○○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證述,以及證人即如原判決附表甲所示被害人林○○等19人,所指訴其等遭詐騙致陷於錯誤而匯款之被害情節相符,佐以卷附如同上附表甲「證據」欄所示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錄影畫面、同案被告聯絡所用行動電話之通話時間暨基地臺位址等證據資料,足以擔保上訴人前揭不利於己之供述均具有憑信性且與事實相符,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對於上訴人在原審所為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辯解,以及林○○於第一審作證時陳稱:伊係對廖○○、簡○○及上訴人告稱經手有關博弈之款項,並未使渠等知悉從事詐騙犯行云云,為何分係卸責及迴護之詞而均不足以採信,亦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說明略以:林○○對廖○○明確告稱渠等係從事詐騙犯行,且並未對簡正守告稱渠等係經手有關博弈款項之情,已據廖○○及簡○○分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可見林○○所為前開有利於上訴人及廖○○等人之證述,顯與事實不符,而無足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等旨甚詳(見原判決第23頁第14行至第29頁第2行),核其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之相同陳詞,並就其主觀上有無本件犯罪之意思等單純事實,再事爭辯,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於偵查、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本件被訴犯行不諱,伊犯後態度明顯較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坦認犯行之楊○○(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及始終否認犯罪之楊○○及陳○○(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及11年10月)等人為佳,原審於量刑時,未審酌上情,且誤認伊上訴第二審之初曾否認犯罪,並將伊曽經第一審法院發佈通緝之與科刑無關事項納入作為伊之不利量刑因子,而量處伊有期徒刑14年,顯有不當云云
三、惟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所量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裁量權之行使,亦無明顯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而與法律授權目的相契合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又上訴人未將其本件犯罪所取得之9億餘元發還被害人等,反而享有該鉅額之不法所得,並於第一審審理期間畏罪潛逃長達10年餘,其犯後態度明顯不佳,以及其與共同為本件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楊○○、楊○○及陳○○等其他被告,彼此負責本件非法吸金行為所擔任角色之重要程度,以及各自獲取犯罪所得之多寡等影響量刑之重要因素未盡相同,量刑自不宜一律相同,上訴人上訴意旨泛謂原審將其經第一審法院發佈通緝之與量刑無關事項納入對其不利之科刑因素,並執楊○○等人之量刑情形,而指摘原判決對其科處重刑為不當云云,依上開說明,尚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泛謂其於原審始終認罪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誤認其曾否認本件被訴犯行以致量刑不當,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李○○部分:李○○並無製造、改造槍枝之技術,且惟警查獲之現場亦無任何製造、改造及加工槍枝之工具
李○○上訴意旨,猶以其僅係組合槍管,並非製造槍枝,且無佐證證明其有製造槍枝犯行為由,泛詞指摘:原判決認定其有製造槍枝犯行,有調查職責未盡、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李○○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任意指稱: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李○○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李○○、李○○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本件告訴人因遭人詐騙而於110年4月23日20時32分許,匯款1萬8,000元(含手續費15元)至本案帳戶,被告於不到10分鐘內之同日20時38分許,將其中之1萬4,985元(含手續費15元)轉匯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檢察官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調查、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適法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並仍就被告有無參與本件洗錢犯罪之單純事實,徒憑己意重為爭論,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檢察官對於被告被訴洗錢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所供扣案之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7所示非制式手槍及制式、非制式子彈(下稱扣案槍彈)之來源,係高○○及黃○○,佐以上訴人供述:高○○於民國110年8月12日23時33分、同年月13日凌晨零時34分至35分間,曾出現在查獲扣案槍彈現場及離開等節,以及被查獲之子彈檢出黃○○之DNA(應係指紋之誤載),足見並非憑空捏造
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徒憑己意,漫詞指摘:原判決逕認上訴人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顯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至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年僅20歲,無犯罪前科及未持扣案槍彈從事不法行為等節,尚非即為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堪予憫恕之情狀
至上訴意旨所指其擔任宏景企業社之負責人,向來兢兢業業努力工作等情,不能逕認原判決所為量刑即有違法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且量刑過重而有違法云云,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明白論斷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乃謂:㈠、原審依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於第一審之陳述認定上訴人有運輸第一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然依原判決引用證人林○○於第一審時所述,其既明確告知上訴人所運輸者為毒品古柯鹼,則上訴人應係基於直接故意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並非原判決所指之間接故意;又原判決對於上訴人因收受包裹取得代價新臺幣(下同)4萬元,即認其能預見包裹內藏有「何級別」毒品,其中關聯性如何,未見原判決予以說明,即因此推翻第一審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自屬違法
上訴意旨及其他枝節所指均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重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警詢時,即供出其毒品上游為李○○、洪○○,且提供其手機內之資訊及江○○、李○○、洪○○等人之年籍資料,以供警方查緝;至於其他購毒者朱○○、郭○○、楊○○、陳○○於偵查中,均未指認李○○有販賣毒品之行為,可見警方尚未掌握李○○參與販毒之事證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免其刑違法等語,自非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以及採證認事職權適法行使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王○○上訴意旨謂其本件犯行係屬初犯,犯後已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協助警方查獲毒品上游,防止危害擴大;現已回歸正常生活並覓得正當工作云云
另王○○上訴意旨則指摘原判決依憑扣案毒品之「毛重」而非「淨重」,遽認伊持有本件毒品數量甚鉅,資為其不予宣告緩刑之理由,而有不當云云,依上述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嗣補提「刑事上訴理由狀」,則僅記載其本件應以暫不執行宣告刑為適當,請求原審宣告緩刑等語(見原審第2432號卷第35頁、第49至53頁)
詎王○○對原審判決不服而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猶指摘原判決關於沒收之宣告顯有錯誤(見上訴人112年1月17日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附於本院卷第57至73頁),顯係就未經原審審判之第一審判決關於宣告沒收部分加以爭執,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本件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並就未經原審審判之事項,漫事爭辯,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等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㈠、李○○上訴意旨乃謂:原判決量刑有下述失衡之違法:⑴、因其自始自白犯罪,原審雖稱第一審量刑時已就其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輕其刑事由予以整體觀察及衡酌,惟第一審於判決時並未為此說明,原審竟維持第一審對其量處之刑期,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㈡、陳○○上訴意旨略稱:其自始坦承犯罪不諱,且已深具悔意,亦有意與各該被害人和解,但身隔海峽兩岸,無法聯繫;又其參與時間短暫,屬集團中底層角色,與其他同案被告相比,原審未詳予說明詐欺集團各名成員分工情形如何,即維持第一審對其部分之量刑,有量刑失當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㈢、范○○上訴意旨則以:原判決認定其有「出資」籌組詐欺集團之事實,除憑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之陳述外,另證人即同案被告何○○、李○○2人係於機房成立後,始加入詐欺集團,其等並未親自見聞機房設立情形,所言自不得作為補強證據
上訴人3人上訴意旨及范○○其餘所指原審認定其為詐欺集團之金主係不依據證據或證據與理由矛盾、李○○、何○○前後所述不一、耿○○能始為本件詐欺集團之發起者,原審偏信林○○之證詞等,均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強盜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㈠證人即共犯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告訴人即被害人梁○○的朋友(下稱某甲)借錢時,梁○○擔保說如果某甲沒還錢,我可以找他處理
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以林○○所述不可採為由,指摘:原判決僅認定有妨害自由犯行違法云云,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仍持己見,再事爭執,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則原審未依職權再傳喚葉○○、林○○到庭調查,難認有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任意指摘: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所出具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研判意見,以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隊員吳○○於法院審理時所為之鑑定證言,於排除自燃性或易燃性物質引火或電器使用不當等諸項可能因素後之結論,係「不排除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至於火種之類別究係爐具殘餘之爐渣或灰燼,抑或附近殘遺之菸蒂或打火機,概不影響本件火災起火處及起火原因之判定
檢察官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猶執己見對相同證據持憑與原審相異評價,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要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謂被告有疏未將木柴搬離火源,以致星火餘燼外散引燃而失火之過失,自應對因此造成蘇○○死亡之結果負責云云,依上述說明,尚屬誤會,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憑己見,而以前詞任意指摘原判決違誤,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於檢察官所舉證據為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亦詳加論述及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雖以被告供承蘇○○係因本件火災喪生之情並舉證人許○○等人關於火災案情之陳述,以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所出具之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檢察官相驗蘇○○屍體筆錄、證明書暨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資料為憑,然尚未達足使一般人均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其無罪,已說明其理由略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與蘇○○承租桃園市○○區○○○路000○0號建物作為住宅兼營早餐店,平日由蘇○○在上開建物內之爐灶區燒煮紅茶,嗣於106年5月25日凌晨2時55分許,經人發現該建物起火燃燒,火勢蔓延燒燬隔鄰之統昱工程有限公司及立謹有限公司,而蘇○○亦因逃生不及而葬身火窟等情,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稽,固堪認定;而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綜據本件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相關證人談話筆錄、火災現場勘查紀錄、現場平面示意圖暨照片、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等資料,所出具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研判意見略以:桃園市○○區○○○路000○0號建物後(東)側爐灶區之爐門呈開啟狀態,爐口有爐渣與木炭殘跡,近處地板堆放木柴受熱碳化燒失,研判上開爐灶區係起火處,於排除電器使用不當、瓦斯爐使用不慎、電氣、自燃性物質、易燃性液體及外人入侵引火等可能因素後,起火原因不排除係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等旨,亦非無稽
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及無罪推定法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旨綦詳(見原判決第4頁第14行至第10頁第6行),核其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補強或嚴格證明等證據法則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有○○○○○○○(下稱有慶公司)於施工過程所產生之泥、土、石、磚塊、石塊等營建混合廢棄物(下稱營建混合廢棄物),倘堆置在施工現場,或運送至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鼎新土資場),均會妨礙交通
上訴意旨所指施工過程所產生之營建混合廢棄物傾倒在承租土地上,未造成環境污染一節,顯然無據
鄭○○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泛詞指摘:原判決率認鄭○○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有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從而,原審以並無必要為由,而未依聲請傳喚李○○到庭作證,用以調查、釐清上情,既已說明理由,且不影響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並無此部分上訴意旨所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可言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稱:原判決一方面說明採取110年3月12日會勘紀錄及110年3月12日現場照片作為認定鄭○○犯罪事實之事證,又以未採取上述事證作為認定鄭○○犯罪事實之事證,理由前後矛盾云云,顯有誤會,洵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綜上,前揭及其餘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偽造文書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湯○○部分:湯○○之父親湯○逝世時,母親湯○○○、湯○○、湯○○及告訴人即被害人湯○○就遺產分配已達成協議
湯○○、湯○○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以其等係取回內湖房地之租金,無偽造私文書犯意為由,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湯○○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予以分論併罰違法云云,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湯○○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所為量刑及所定執行刑過重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湯○○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未宣告緩刑違法云云,即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湯○○、湯○○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緩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湯○○上訴意旨,請求本院宣告緩刑一節,即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重複為事實之爭執,主張上訴人就本件傷害之行為欠缺主觀之故意,原審僅憑被害人之證述,即認定上訴人為本件傷害犯行,欠缺其他補強證據等情,指摘原判決有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
依前述說明,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其等於發起犯罪組織行為繼續中,雖另著手21次加重詐欺犯行,但因所犯發起犯罪組織之不法內涵顯較夾結之加重詐欺為重,故於繼續行為所衍生之各次加重詐欺行為,應涵攝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中,而發生夾結效果,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僅論以發起犯罪組織1罪
原判決就吳○○之不法所得部分,已依調查結果,敘明如何依憑同案被告吳○○等人之供述,而以最有利之方式認定吳○○犯罪所得為350萬元之理由,扣除其已實際賠償被害人77萬3,567元部分,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72萬6,433元予以沒收,核係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為其合理依據,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其價額,所述與卷內證據資料並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欠備或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七、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72萬6,433元予以沒收核係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為其合理依據,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其價額,所述與卷內證據資料並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欠備或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最高法院 詐欺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苟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又已敘述其何以為此判斷之理由者,亦不容漫指為違法,而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仍持其不為原審所採之主張,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持憑己見再為事實之爭執,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上訴意旨另以其患有身心疾病,判斷力較一般人為低,當時係誤信「鄭○○」所稱為協助其辦理貸款,且於發現該帳戶有不明金流時即掛失,並無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而指摘原判決有違經驗法則及理由不備之不當
是上訴意旨所指此部分顯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上訴意旨,仍執其不為原判決所採之相同辯解,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且泛稱其患有身心疾病,於情緒不穩時有認知缺失以致其判斷力失準,其亦屬本件之被害人,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
何況其發現帳戶有不明金流時,隨即報警及掛失,足證其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原判決未予詳查,遽論其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實有欠當云云,經核係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判斷證據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自己之說詞及持相異評價,任意指為違法,並為事實上之爭辯,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一)其被訴於民國108年8月5日、6日、7日先後對被害人A女(人別資料詳卷)性侵3次,然A女對被訴事實之歷次指述,反覆不一,應無可信性,故第一審及原審上訴審就該8月5日、6日之被訴犯行諭知其無罪確定
且事證已臻明確,原審未依上訴人之聲請,為如其上訴意旨(四)所稱待證事項為無益之函詢調查,亦無違法可言
六、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對於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或對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之枝節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指摘違法,且為事實上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重複為事實之爭執,主張蔡○○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距案發時間較近、未受外力干擾,所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應較為可採;卷附前揭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暗語,符合一般毒品交易之慣性及默契,指摘原判決有違反證據法則及理由欠備之違法,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二、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主張卷附各該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晦暗不明,不能證明與交易毒品有關;林○○等3人於第一審均翻異前詞而如實證述未與被告交易毒品;唐○○之證詞亦能證明被告並未販賣毒品;本件並無被告獲利之證明,不排除至多均僅為無償轉讓禁藥等情,泛指原判決採取林○○等3人前後供述有瑕疵之證詞為唯一證據,欠缺補強證據,復未敘明不採取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的理由,亦未依職權調查被告於何時、何地、以多少價金取得毒品,有調查職責未盡、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及理由欠備之違法等語,依上述說明,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徒憑自己之意思,指摘原判決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顯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肆、綜上,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法之情形,徒執前詞,或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或就原審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依據證人杜○○(名字詳卷)、黃○○、楊○○、任○○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原審審判程序之證述,本案犯罪所得均交由共犯黃○○,是以事實一部分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者實為黃○○,並非上訴人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㈠部分,仍執前詞再事爭辯,漫指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指駁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摘,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㈡係置原審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仍執陳詞再事爭辯,漫言原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係徒憑己意,而為指摘,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且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法院本有權斟酌決定,當事人自不得以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㈢徒以自己說詞,泛稱原審對有利於上訴人之科刑因素未予審酌等語,漫指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無非係就原判決科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核非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七、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執前詞再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刑罰及沒收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指駁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認上訴人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無非係以上訴人缺錢花用,與詐騙集團共犯詐欺犯行,致告訴人黃○○受有財產損害,對社會侵害嚴重,無情輕法重之情等,然上訴人於本案僅係分擔開車搭載朱○○、洪○○之角色,換言之,將上訴人角色抽離,並不影響本件犯行;告訴人受害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89萬元,上訴人僅分得3600元,豈會為了區區3600元而甘冒犯行;上訴人於原審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和解金額遠超過報酬,因之,上訴人應有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適用,原判決未依該規定減刑,量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上訴意旨㈡爭執上訴人於偵查中自白之證據能力,顯係就其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量刑)以外之部分為指摘,難認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具體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如何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認有可堪憫恕之情,亦無情輕法重之憾,因認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旨(見原判決第5頁),自無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上訴意旨㈠執此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業務侵占等罪 112.06.0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僅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坦承事實一㈠之業務侵占犯行簽立切結書後,食髓知味,又於110年6月12日再犯事實一㈡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犯行,以此時間間隔7月為唯一加重量刑依據,並未對事實一㈡所指犯行有關之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為訊問、審酌;甚至也未就上訴人為何間隔7月就再犯為訊問,已侵害上訴人之請求資訊權,致上訴人毫無機會就此做出任何回應、解釋及答辯,亦侵害上訴人之請求表達權、請求注意權,係對上訴人突襲性裁判;上訴人於第一、二審並未選任辯護人,實際上未得到任何防禦、聽審權之協助及保障,原審侵害上訴人之聽審權,甚為顯然
」等語;原審111年12月6日準備期日,檢察官陳述上訴要旨後,受命法官訊問:「對檢察官上訴意旨有何意見?」上訴人答:「希望維持原判...」等語;原審111年12月22日審判期日,審判長於證據調查完畢,依序命檢察官、上訴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後,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檢察官答:「同前所述,請撤銷改判,依法判決」,上訴人答:「我是有誠意要跟告訴人和解,還款36萬元,希望可以維持原判,讓我有時間去努力把這些債務還掉,我會白紙黑字寫清楚,如果沒有做到的話,就是照庭上可能的判決
本件檢察官係以第一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原審撤銷改判較重之刑,此上訴理由既為上訴人所已知,且原審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亦給予上訴人就檢察官之上訴理由充分答辯
上訴意旨㈠指原判決係突襲性裁判,侵害其聽審權云云,顯與卷內資料不符,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㈡㈢指摘原審有調查職責未盡、或判決理由不備,均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而上訴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部分,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偽造文書 112.06.0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依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永和分院(下稱耕莘永和分院)被害人林○○之「神經內科臨床失智症量表(CDR)報告」,其中「Judgment&Problemsolving」欄勾選「解決問題和事物之異同有明顯困難」,表示林○○雖罹患中度失智症,但尚非毫無判斷力
㈢綜上,上訴意旨㈠至㈣,以林○純非無判斷力、仍有辨識能力、意識能力、未證明林○純有將系爭房地由男系子孫繼承之傳統等,指摘原判決有理由矛盾之違法,或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徒憑己見為不同評價,或係對原判決已論斷說明事項,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事項,再為爭辯,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二㈢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對此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稱:警方向法院聲請搜索前,即臆測並標註通訊監察譯文提及「拿給你」、「拿錢」為上訴人進行毒品交易,另「2個木瓜」、「兩條蕃薯」為「2公克毒品」,羅○○遭拘提到案,並面臨李○○指證其販賣毒品之情形下,所為供述顯已遭警方污染誘導,自無可採
㈣上開上訴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就無礙於事實認定之事項,或係重執上訴人在原審辯解各詞及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俱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上訴人之其他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略以:謝○○部分:㈠原判決先以未錄音錄影等為由認定陳○○於民國107年6月6日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然卻以該警詢筆錄中有經提示程序作為同日之偵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之依據,有不適用證據法則之違誤
㈣上開上訴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就無礙於事實認定之事項,或係重執上訴人等在原審辯解各詞及其等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俱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上訴人等之其他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所為論斷,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證據調查職責未盡、適用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原審並非不能向負責偵辦之中和派出所副所長林○○、專案員警徐○○查證後續偵查結果如何,要屬違法等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至上訴意旨所稱本案與「前案」(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2、130、137、191、203、277、278、311號)為同一案件應為免訴判決云云,然卷查上開所列「前案」即為本件之第一審法院判決,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顯係誤解,實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四、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執,對於事實審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自己之說詞或誤解法律,任意指為違法,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亦無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上訴意旨仍爭執鄭○○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可採
又原判決併引之上開證據資料,足以擔保證人鄭○○警詢證述事實之憑信性,並非僅憑其單一之指證,即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核無上訴意旨所指採證違法、調查未盡、違反無罪推定、適用補強、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欠備、矛盾等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原審就證人鄭○○之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及是否可採信,未詳查究明,就上訴人持用手機內之ATM交易明細照片之緣由,亦未詳予調查釐清,又不採信伊之辯解,即為不利之認定,要屬違法等語
經核係憑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原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適法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所為論斷,乃原審本諸事實審職權之行使,對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價值判斷,據以認定上訴人之犯行,並無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情形,且上開卷證足以相互擔保上訴人不利於己之自白或供述及上開證人指證事實之憑信性,並非僅憑單一之不利自白、供述或證詞,即作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亦無上訴意旨所指採證違法、證據調查職責未盡、違反無罪推定、適用自白、補強、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欠備、矛盾之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原審就證人曾○○、鍾○○之證詞,未詳予調查釐清,就伊所交付之結晶體是二甲基碸並非甲基安非他命,亦未詳查究明,又不採信上訴人之辯解,且欠缺補強證據,即為不利之認定,要屬違法等語
經核係憑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仍執前詞,以本件上訴人交予劉○○之物為洗劑,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主張本案應屬不能未遂云云,揆諸前揭說明,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為警查獲後已供述毒品來源為陳○○,使警方得以發動調查程序,陳○○亦於第一審到庭證述本案過程,客觀上已足確認陳○○及其犯行,應有前開減刑條例之適用,而指摘原判決未予減刑,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顯非可採,此部分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甚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持憑己見,重為爭執,任意指摘為違法,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以上訴人自始供述本件販賣海洛因毒品之來源係游○○夫妻,警方亦確實發動調查因而查知彼等2人,甚至進而查獲游○○之上游陳○○,僅檢察官考量游○○未遭查獲持有海洛因,起訴游○○此部分販賣犯行獲致有罪判決之可能性高低,因而未予起訴,然不論起訴與否,本件上訴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仍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而指摘原判決就該部分犯行未予減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顯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說明之事項,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重為爭執,任意指摘為違法,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㈡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固於原審坦承就本件犯行具不確定故意,然參酌上訴人係慮及若不交付匯入帳戶內款項,恐陷侵占犯罪,始將金錢領出交予李○○,且嗣自行察覺有異,旋撥打電話報警等情,足徵實無犯罪意圖云云,而指摘原審遽依其陳述逕為有罪判決,係屬違法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徒憑上訴人於原審之供述而為有罪認定,其採證認事違法云云,核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又主張詐欺集團成員以一人取得兩個LINE對話帳號並非難事,尚難排除「范○○」與「陳○○」實為同一人而與上訴人同時、分別對話之可能,不足以認定本件符合「三人以上」之加重要件云云,而指摘原判決關於共犯身分及人數認定有誤
惟原判決已說明其認定上訴人與「范○○」、「陳○○」及李○○至少三人以上參與本件犯罪分工之理由,況縱如上訴人所辯「范○○」與「陳○○」實為同一人,本件共同犯罪人數仍達三人,而合於前述加重要件,核原判決此部分之法律適用與論斷,仍無違誤,要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理由不備可言
前開上訴意旨所執各節,無非係重執上訴人在原審所持辯解,或依憑其個人主觀意見,而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事實之爭執,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主張上訴人僅有一行為,應依想像競合關係從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而指摘原判決論以2罪,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云云,核係執其對想像競合犯之主觀上誤解而為指摘,顯不足採
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456號移送併辦部分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原審因認該併辦部分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而併予審理判決,自無不合,且此僅涉起訴效力及審判範圍問題,與本件上訴人如何論罪無關,上訴意旨竟謂:本件起訴與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原判決誤為2罪,已屬違背法令云云,顯有誤會,此部分上訴意旨所為指摘,亦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前開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徐○○、李○○上訴意旨徒憑己意泛稱原審未詳查究明伊夫妻僅具單純會員身分並非京鉅公司高幹或員工,所領取之款項為折讓費而非薪資,原判決認伊等為共同正犯及據以認定伊等之犯罪所得,均有違誤,復未查明所招攬散會之會數,且誤採信鍾○○所提出偽造其等簽名之102年10月份、11月份之業績表云云,指摘原判決理由欠備、矛盾及調查未盡云云,核均係就原判決已論說明白事項,擷取片斷利己事證,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再事爭執,均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徐○○、李○○上訴意旨爭執伊等僅係以本人或親友名義參加合會,並未共謀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加京鉅公司合會,與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之要件不合云云,及孫○○上訴意旨則爭執伊任職京鉅公司時雖先後掛名副總經理及總經理,但實際上僅從事最低層級員工之一般行政庶務工作而領取薪資,並非位居本案犯罪之決策及執行核心之地位,亦無招攬會員吸金或領取紅利或分紅獎金云云,漫為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徐○○、李○○上訴意旨仍爭執本案互助會之運作模式,與一般互助會相仿,且伊等出鉅資參加合會已虧損,並未違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云云,指摘原判決應調查而未予調查與理由不備之判決違背法令,係以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持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尚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原判決此部分誤引修正前同條項前段規定論罪,行文雖有欠當,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亦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鍾○○、孫○○、鍾○○之犯罪所得認定有誤云云,及鍾○○上訴意旨就此再泛言爭執依其另出具協議書同意以其可得之會款支付部分散會應返還之會款,此部分於原審判決沒收時未納入計算,及其另簽署50A專款付款明細表所載之後仍按同意書約定分期還款之總額與原審認定之金額有所出入原審未詳查究明,暨部分散會會員有領取續繳獎金及參與50A、30A專案之人有部分領取折讓金均未查明扣除云云,暨徐○○、李○○上訴意旨仍爭執對其等並無不利之關於鍾○○應沒收犯罪所得所扣除已發還之金額有誤云云,同為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對鍾○○、孫○○、鍾○○量刑過輕,及對鍾○○宣告緩刑不當要屬違法云云,及孫○○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又未宣告緩刑均屬違法云云,均係徒憑己意,對原審刑罰裁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同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十、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檢察官及被告5人均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原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辯,或非依據卷內資料漫為爭執,或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或就於己並非不利之事項,指摘原判決對其他共同被告沒收犯罪所得扣除已經發還金額有誤,而不符上訴制度係為自己利益請求救濟之本旨,核皆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均係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認各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論據
顯然知之甚詳或為其等所認許而於各從事上開犯罪行為當中業已先後形成決意無疑,是徐○○、李○○就本案違法吸金犯行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就本件全部犯行負共同正犯責任
於上述期間即非法吸收資金高達28,83萬7,000元對國家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並使甚多投資人遭受財物損失及精神打擊;兼衡鍾○○綜理互助會相關制度之制訂、設計製作文宣、於京鉅公司之開標現場上臺致詞及運用所吸收之資金;徐○○、李○○均擔任京鉅公司之副總經理,徐○○負責於開標現場上臺主持、講解互助會制度、招攬會員、發放標金及利息等工作,李○○負責講解互助會制度、招攬會員及參與開標等工作;孫○○擔任京鉅公司之總經理,負責統籌財務事宜、開標現場上臺主持、發放標金及利息等工作;鍾○○擔任京鉅公司行政經理,擔任互助會之會首及負責會務行政庶務工作,並提供其上述帳戶供互助會會員匯款之用,且在開標現場協助會場布置、事後收拾整理等事宜;鍾○○、徐○○、李○○、孫○○等人同時分別以本人或親友名義投資;及審酌其等於本案所擔任職務重要性、任職時間長短有異及危害程度不同,鍾○生於案發後已陸續返還被害人彭○○等人合計2,19萬1,000元,另雖與告訴人林○○、林○○、林○○成立調解,惟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有告訴人林○○、林○○之呈報狀附卷可參,並據林○○、林○○於第一審審理時指訴屬實;孫○○、鍾○○已繳回其任職京鉅公司期間之薪資所得等情;並衡酌被告5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鍾○○、孫○○、鍾○○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鍾○○有期徒刑3年10月、徐○○有期徒刑3年6月、李○○有期徒刑3年4月、孫○○有期徒刑2年、鍾○○有期徒刑1年10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其中孫○○、鍾○○在偵查中自白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規定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範圍,且無違公平正義情形等旨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9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原判決認事用法實難令人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難認已敘述理由,且所稱理由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上訴人施○○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上訴人黃○○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具狀聲明上訴,僅載稱:對於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無法心服,謹依法聲明上訴,關於上訴理由,請容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上訴人王○○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僅載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前述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4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僅載稱:不服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候補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上訴人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4月6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奉接原判決,尚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則容後具狀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2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並辯稱其與許○○並不相識則其為何同意與許○○碰面,並提議許○○以偷渡方式(即坐桶子)前往大陸?其緣由為何?原判決就上開各項疑點暨不利於被告之重要事證,未詳加究明釐清並說明何以不足以採為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所為不利被告陳述之補強證據,遽謂本件並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本件被訴之犯行,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依上述說明,亦有證據調查未盡及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 112.06.08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㈢、綜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核非全無理由,且上開違背法令之情形,均影響事實之判斷,本院無從憑以自為裁判,應認原判決(全部)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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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徒泛謂:本件案發地點在麥當勞,雙方並未發生爭執,店員亦未報案,而依洪○○證言,亦未見上訴人有脅迫許○○簽發本票之行為,足認伊並無本件被訴犯行
貳、原判決關於論處上訴人共同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部分: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因原判決事實欄二所示共同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依其所具刑事上訴狀及刑事追加上訴理由狀,僅就原判決事實欄一所示共同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敘述上訴之理由,其他關於原判決事實欄二所示共同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則均付之闕如,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就上述2罪部分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對於原判決關於上揭共同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之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3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原審未比對查看是否呂○○盜用伊之臉書帳號等語
經核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皆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貳、附表編號1至3部分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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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原判決關於販賣對象張鐸耀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原判決就此關乎刑罰減輕事項,未依職權調查,並於理由內為必要之說明,遽行判決,致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昭折服,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誤
三、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法,為有理由,而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違法,已影響於量刑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應認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判決未考量本件犯行,距轉讓禁藥之前案,並非短期內再犯,且未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再犯)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刑罰感應力薄弱」等要件,即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未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事項,即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已認定為累犯加重其刑之前科、素行資料,復作為量刑審酌事由,有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違誤等語,顯有誤會,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此部分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五、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無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違失情形,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自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採信陳○○最接近案發時且與被告自白以2,500元代價販賣2公克愷他命等語相符之證詞,反而採用其事後記憶模糊之證言,且對微信對話之解讀與事證不符,認定被告僅販賣1公克價格1,300元毒品,採證違背傳聞法則、經驗法則,另既認被告自白可採,卻又未採信被告陳述以2,500元代價販賣2公克之自白,有判決理由不備、前後矛盾之違法
被告上訴意旨則係以:陳○○歷次證詞均經具結,前後一致陳述被告於該日確無愷他命之交易,原審不採信陳○○於第一審及原審之證詞,顯然故入人罪而與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有違,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等語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均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前詞再事爭執,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指駁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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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原判決附表編號2至8、10至12、14至34關於之量刑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為廖○○上訴意旨所指摘,而原判決前揭疑點,涉及科刑範圍辯論程序之踐行,事實尚有待釐清,本院無從審斷其適用法則是否允當並據以自行判決,應認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2至8、10至12、14至34所示廖○○之量刑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貳、駁回(蘇○○及附表編號1、9、13關於廖○○之宣告刑)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廖○○、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分別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12月5日提起上訴,其中廖○○之上訴理由僅敘及前述撤銷發回部分,就附表編號1、9、13部分與蘇○○均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