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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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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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略以:伊已60餘歲,有心臟病史,須長期追踨治療,尚有二名就學中子女,家中經濟均賴伊太太支撐,始為本案犯行,犯後已知錯,配合檢警調查,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預計分期支付,請予改過自新機會等語,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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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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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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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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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就非銀行收受存款設定重刑,係為杜絕地下投資公司向社會大眾收受存款,可能造成社會大眾財產上損失,致衍生諸多社會問題,損害國家正常之經濟及資金活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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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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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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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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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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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以:違反槍砲條例也可能係持有刀械,原審未再行調查警方係基於何種情資,認定伊涉何種違反槍砲條例犯行,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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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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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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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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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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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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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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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無庸命其補正,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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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依第一審卷內資料所示,上訴人自民國l11年4月19日第一審行準備程序時即表示要請律師(第一審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號卷第75頁),且否認犯行,迄111年10月間審理前具狀表示要承擔錯誤(第一審111年度金訴字第311號卷第83頁),審理時坦承犯行,經第一審判決後,先於111年11月24日未附理由聲明上訴(見原審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92號卷第9頁),迨定期命其補正上訴理由後,始於112年1月9日具狀指摘第一審未予其足夠時間選任律師,再次請求予足夠時間選任律師(見原審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91號卷第101頁)等情,惟迄未見其有選任辯護人之舉,難認第一審未予其充分時間為辯護人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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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意旨,略以:伊以相同理由就伊所涉之其他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受理法院均未以無具體理由駁回伊之上訴,原判決卻認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實難甘服,伊與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吳○○已達成和解,應有減刑空間,第一審審理時伊亦有自白,應依法減輕刑度,伊亦有意願與其他被害人和解,但法院未安排致伊無從為之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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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訴人所涉其他案件上訴是否與本案之上訴理由相同,受理之第二審法院是否認伊非無具體理由,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要難比附援引,據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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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至4部分而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事,僅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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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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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 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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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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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關於公有土地部分,告訴人林○○告訴時已出租,非該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屬水土保持法第4條所規定之水土保持義務人,而非被害人,故其告訴不合法;且上訴人與告訴人間訂有租賃契約,則上訴人為上開規定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所為應適用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之行政罰,而非同法第32條第1項之刑罰,原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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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於原審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其修法理由,原審審理範圍僅及於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之刑部分,至於未表明上訴之第一審判決關於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沒收等其餘部分,則不屬原審審判範圍(見原判決第1至2頁),亦即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以外之部分不再爭執,是以上訴意旨關於犯罪事實及罪名所為指摘,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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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毀壞他人建築物、非法開發致生水土流失未遂部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此等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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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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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重傷害未遂 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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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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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認為告訴人郭○○、台灣狼深夜食堂漢口店(下稱系爭餐廳)老闆李○○與伊素不相識,無誣陷伊之動機,以該2人之證述對伊為不利之認定,但伊與告訴人吳○○亦素不相識,又如何與楊○○、林○○有共同重傷吳○○之犯意,原判決理由顯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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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惟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捨判斷與認定,並不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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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對原審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為單純事實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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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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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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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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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既然認定附表一所示帳戶及「U盾」(此係中國工商銀行等金融業者針對跨行匯款業務執行的安全監控機制或「憑證」,使用範圍僅限中國的金融機構,一個「U盾」搭配一個帳號,只要在臺灣上網,就可至中國金融機構的網銀轉帳交易,但須搭配「U盾」,才通過安控認證),係「小○」、「翁老闆」以不詳價格「收購」或「承租」自屬以合法之契約行為所取得,原審除上訴人之自白外,無積極事證可證明伊或「小○」、「翁老闆」係以不法之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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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就其原已自白之犯罪事實再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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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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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家庭 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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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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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稱:略誘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侵害監督權人之親權,或家庭圓滿之故意,若未成年人正面臨家庭暴力,父母一方基於善意保護及教養,暫時將之帶離夫妻共同生活處所,並無惡意,更無侵害對方行使監督權之故意,欠缺略誘故意,尚難以該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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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執陳詞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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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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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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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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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以:1.販賣毒品與幫助施用間之差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營利意圖為判斷依據,而非以買家是否認識幫助代購者之上游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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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就單純之事實再行爭辯,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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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雖於110年11月12日警詢及同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訊(上訴理由狀似誤為110年7月)時供述陳○○為其毒品來源上游等語,111年7月11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陳○○有於110年8月4日、8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伊等語,惟稽之卷附新北地檢署111年7月11日之相關筆錄(見原審卷第137至153頁),上訴人於該次訊問時證稱,陳○○於110年8月4日、8月8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伊,伊已經施用等語,陳○○復否認有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上訴人之情,檢察官亦未起訴陳○○此部分販賣毒品犯行,尚難認有因上訴人供述而查獲陳○○為上訴人本案販賣毒品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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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所為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免其刑要件,係法院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審酌之結果,非僅以單一偵查機關之函文為據,上訴意旨執檢察機關單一函文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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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執原審辯詞,就原審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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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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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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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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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謂被告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告,刑事偵查程序因之而啟動有使被誣告者入罪之危險,自不能以誣告内容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而諭知無罪云云,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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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非對原判決適法之論斷,再為爭論,尚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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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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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本案本票上有關被告簽名部分均係南山人壽公司代表人即告訴人杜○○(下稱告訴人)所偽造,而對告訴人提出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之告訴,惟該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於107年10月22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428、15771號案件對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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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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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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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鑑驗結果,固顯示被害人(本院按:即A女,卷內代號AW000-A110147,姓名詳卷)丁字褲(以下除非特別記載,均稱內褲)內層上緣微物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不排除混有上訴人或與其具有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DNA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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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以「其他部位」未檢出上訴人之DNA,指摘原審以不適合之證據認定事實,係割裂個別證據,單獨觀察,且就屬於原審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依憑己見,再事爭執,難認是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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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上說明,上訴意旨指陳各節,或單純否認犯罪,為事實上之爭執,而未依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之違法;或係就屬於原審採證認事及證據取捨、判斷之適法職權行使,依憑己見,重為爭執,難認係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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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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