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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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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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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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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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僅略以請求本院宣告緩刑給予自新機會云云,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依首揭說明,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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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一節,因本件上訴業由程序上予以駁回,本院已無從審酌,附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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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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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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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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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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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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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於犯後已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且深感悔悟,本件又係初犯,依社會防衛目的而言,考量其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應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原判決未能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致所量定之刑稍嫌過重,自有違反比例原則之違誤等語,核上訴意旨所述上情,原判決之量刑已予審酌;至於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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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所述事項,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原判決未據以酌減其刑,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猶執前揭陳詞,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殊非屬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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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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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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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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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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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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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僅略謂原判決未能依刑法第57條從輕量刑,亦未適用同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致所處之刑過重,應有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違誤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所述上訴人等本案犯罪之動機、緣由、分工情形,智識程度、年齡及家庭狀況、犯罪後態度等各節,原判決量刑均已審酌,並於理由內說明詳盡;至於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人等所述事項,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殊非屬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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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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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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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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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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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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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以上訴人因患有癲癇及輕微智能障礙之身心狀況,且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等情,請求本院再從輕量刑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上訴意旨所述上訴人於本案之犯罪後態度、家庭經濟及身心狀況等各節,原判決量刑均已予審酌,並於理由內逐一說明,係屬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上訴意旨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洵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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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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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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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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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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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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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以其現已身兼數職,賺取家庭生活費用以維家計,本件所為實迫於地下錢莊之逼,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原判決固已依自首就前揭部分犯行予以減刑,然未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以致刑度仍有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另請求本院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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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意旨所述事項,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上訴意旨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洵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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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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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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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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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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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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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上訴意旨所陳上訴人自白犯行、本案犯行之原因及其家庭狀況等各節,第一審判決不僅於量刑時加以審酌,另併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對上訴人酌減其刑至本件犯行最低法定刑以下,業據原判決於理由內說明甚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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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執以指摘原判決疏未考量云云,顯係未依卷證而為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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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執上開陳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云云,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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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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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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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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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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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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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僅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並給予宣告緩刑云云,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依首揭說明,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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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訴意旨請求再從輕量刑及諭知緩刑一節,因本件上訴業由程序上予以駁回,上開所請,本院已無從審酌,附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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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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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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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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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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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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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雖認上訴人不成立中止未遂,然未將之納入量刑審酌之參考,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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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上訴意旨所述上訴人於持刀刺傷告訴人温○○後,即予停手而離開現場,並容由告訴人之妹温○○呼叫救護車將告訴人送醫救治等各節,不僅第一審判決於量刑時已加以審酌,原判決復於理由內說明:上訴人雙手分持西瓜刀及尖銳小刀砍殺告訴人致其傷勢嚴重,然因怕看到血始回家躲藏,嗣係由告訴人之妹叫救護車將告訴人送醫,則上訴人雖未再繼續攻擊告訴人逕自離開案發地,仍有預見告訴人可能因其砍殺而死亡之事實,自不符合中止未遂之要件,當無從依刑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且第一審已審酌上訴人僅因懷疑告訴人背後說其閒話,即持刀砍殺告訴人,經送醫救治始倖免於難之普通未遂事實,而論以殺人未遂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及其本件犯案之動機、對告訴人生命、身體所造成之危害、家庭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而量處適當之有期徒刑6年2月,並無過重等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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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執以指摘原判決疏未將上開各情納入為量刑審酌事由,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有違誤云云,顯係未依卷證資料徒憑己意,恣意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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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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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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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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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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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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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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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訴意旨略謂其僅單純露出彈簧刀,並未實際使用,現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原判決仍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之攜帶兇器聚眾騷擾罪,加重其刑而判處高於得易科罰金1個月之有期徒刑7月,顯未審酌上情,而指摘原判決量刑之裁量權行使有所瑕疵之違誤;方○○上訴意旨則以原判決未逐一盤點影響量刑之各項因素,亦未審酌其已深感悔悟並獲告訴人侯○○寬諒,予以宣告緩刑,及方○○自幼遭受家暴,致年少輕狂誤交損友偶涉本罪,現已在慈母扶助下,迷途知返自食其力,其並患有輕度智能身心障礙等情,仍駁回其上訴,應有量刑違反比例原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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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所述各節,原判決量刑已予審酌,並於理由內說明詳盡;原判決另審酌方○○與告訴人並無嫌隙,竟率予攜斧頭聚眾於公共場所為本件犯行,恣意破壞社會秩序安寧,藐視法律威信,足徵其等法治觀念薄弱、對不法行為無自制力,實難認其日後無再犯之虞,且其早於民國108年間即在精神科就診,竟仍不知克制而犯本案,足見通常醫療行為難收其效,因認無從依方○○請求宣告緩刑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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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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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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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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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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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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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意旨仍執應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之陳詞,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云云,核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說明事項,徒以自己說詞,再事爭執,殊難認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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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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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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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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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其理由欄乙(即無罪部分)載敘:證人即購毒者李○○(已歿)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其於109年4月18日22時10分許通話後,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價格,向上訴人購買海○因1包等語,然徵之上訴人與李○○上開時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至多僅能證明2人相約見面,係為進行毒品交易,惟尚無從認定究係上訴人販賣海○因給李○○,抑或李○○販賣海○因給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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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一)漫指原判決認定附表一編號1、2部分有罪與附表一編號4部分無罪之理由,有相互矛盾之違法,且就有利於上訴人之證人李○○第一審證詞,復未說明不採信之理由,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二)泛稱原判決採證認事失之臆測,違反證據法則各云云,或係就屬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而對於證據資料不同之取捨評價,任意比附援引,指為違法,或係對於原判決已於理由內說明之相同事項,再為爭執,均與卷內訴訟資料不相適合,俱難認是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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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二)泛執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附表一編號4之有罪判決,僅於事實欄更正部分事實,並援引第一審判決理由,而未重新認定,指摘原判決主文與事實、理由矛盾云云,惟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主文與事實、主文與理由、事實與理由或理由與理由間不相適合之違法,自難認是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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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二)泛言原審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與卷內訴訟資料不合,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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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具體指摘,或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是就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重為事實之爭執,均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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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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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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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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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以:(一)證人即被害人代號BH000-A109115之少女(民國00年0月間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指訴上訴人撫摸其身體之次數,或稱1次或稱2次,供述前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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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一)主張甲女指訴有重大瑕疵,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撫摸甲女身體1次,與甲女於第一審證稱偵查時所稱上訴人撫摸2次之證詞不合,而有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及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上訴意旨(三)漫稱上訴人辯稱甲女因交男友、想染頭髮,而與其母吵架,上訴人未力挺甲女,可能因而引起甲女不悅,及上訴人試圖撬開門鎖時,可能干擾甲女玩手機,因而對於上訴人為不實指控等情,已有甲女證稱其有交男友及當時正在玩手機之供述可佐,原判決未說明上情如何不足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各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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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或係就原判決理由已經明白說明論斷之事項,徒憑自己之片面說詞,漫事爭辯,或係就卷內證據資料任予割裂而為主張,並對同一證據異持與原審相左之片面評價,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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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訴意旨(二)執上訴人撬開房門之舉,並非另有不法之圖,並指摘原判決採為甲女指訴為真實之補強證據,違反證據法則,且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或係就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依憑己見,任意指為違法,或係對於不影響原判決結果之事項,再為爭執,均難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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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四)指摘原判決關於上開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適合,而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乃依憑己見而任作主張,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難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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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二)指摘原判決未調查究明上訴人撬開門鎖與甲女指訴遭上訴人猥褻之情,是否具有證據關聯性;上訴意旨(三)指摘原判決未依職權傳喚證人戊男到庭作證是否確有向上訴人告知想要撤案未果之情,而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各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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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五)指摘原審未依聲請到現場勘驗,而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係就原審關於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職權,再為爭執,難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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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之情形,核或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係就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或原審關於調查證據必要性判斷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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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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