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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 20230621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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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迫於奉養雙親之經濟壓力,誤入求職陷阱始淪為詐欺集團成員,但犯後已知悔悟且供認罪行不諱,態度良好,所犯情輕法重,應依刑法第59條關於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酌予減刑
三、惟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而執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量刑究有如何違法或明顯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證人游○○係本案告訴人,其利害關係與伊對立,已有誣陷伊之動機,其雖證稱上訴人毆打其左臉1拳等語,然與其所提出臺北市○○○○○○○○區診斷證明書(下稱診斷證明書)之內容,亦有不符或與常情相違之情形,則其所為不利於伊之指證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均不足以採為伊犯罪之證據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尚無違反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之情形,且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並就其有無傷害游○○身體犯行之單純事實,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對於原判決關於傷害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並無人舉發伊販毒,且檢察官復未能提出有關伊交易毒品之紀錄,用以證明伊主觀上有販毒之意圖,自足徵伊持有本案混合毒品僅供己施用之辯解非虛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之相同陳詞,再事爭辯,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①伊於警詢時已向警方供出伊本件所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伊向張○○所購買,並帶同警方至張○○住處所在地點,及指出其在臉書通訊軟體所使用之帳號及其所騎乘機車等相關資料以利警方調查,偵查機關因而聲請並對張○○之手機門號進行監聽,因上開監聽行為係在伊本件被訴販毒行為後,故僅查獲張○○在該監聽期間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偵查機關既對伊所供出本件毒品上游之張○○發動偵查,則伊本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6罪,仍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判決未依該規定減免其刑,顯有不當
三、惟刑罰加重或減輕事由有無之證據取捨與認定,以及刑罰之量定,均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且其量刑裁量權之行使,亦無逾越或明顯濫用裁量權限,而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①置原判決明確論斷說明於不顧,仍執前詞,泛謂其本件所犯各罪均有上開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開說明,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②泛言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不當云云,依上述說明,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駕駛半聯結車與石○○所騎駛搭載曾○○之機車發生碰撞之過程,依目擊證人薛○○及莊○○之證述,被告係駕駛半聯結車在未保持安全間距之情況下,於「超越」上開機車時發生碰撞,則被告上開過失行為應為本件車禍之肇事主因
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敘與說明,徒執卷內部分證據資料,但憑己見持憑不同評價加以爭執,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被告以過失致人於死及過失傷害罪,並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於依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予以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被告坦承其有本件被訴過失致人死傷之犯行),對於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以及事故關係人之過失程度,亦在理由內詳予剖析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略以:原判決認定伊等本件加重詐欺取財之手法,係先以網際網路群發詐騙語音電話,俟問○○等4人接獲並按指示「回撥」後,再經由電話系統轉介至電信詐欺機房內遞由各線話務人員接聽施詐等情,然依問○○等4人所陳述之受害情節,渠等均係「接獲」詐欺來電後,誤信對方所告誆詞為真以致受騙而匯款,並未提及有何接獲詐欺語音電話後回撥之情事,故問○○等4人並非遭伊等所詐騙,自不得認定伊等有向問○○等4人詐騙財物之行為
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等均供承:伊等前往越南並進入本件設在該國胡志明市第11郡二月三日路000號00樓之0公寓之電信詐欺機房(下稱本件電信詐欺機房)從事詐騙工作等語,且就公訴意旨所指問○○等4人分別遭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自稱具有該附表所示身分之人員暨誆詞詐騙,以致分別陷於錯誤而將不等金額匯入施詐人所指定金融帳戶之客觀事實,亦不爭執,核與證人即上開被害人問○○等4人於大陸地區各該公安機關詢問時所為之受害陳述,以及本件加重詐欺同案被告遲○○、賴○○、林○○及劉○○等人所證述之犯案情節大致相符;又勾稽問○○等4人所述被害經過,其中關於對方施詐誆言提及「順風快遞、王○法輪功經濟刑案、洪○○隊長、李○○或倪○○檢察官」等訛詐事由及虛構具有上揭身分之人員一節,復與在本件電信詐欺機房現場所查扣之詐騙劇本講稿內,確有「順風快遞之上海虹口分公司、包裹裡面寄26張不同姓名提卡、寄往香港或韓國」等字詞,且扣案硬碟亦儲存「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結案證明(王○詐欺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B級通緝令(犯罪嫌疑人王○等7人)」、「上海市虹口公安局備案調查保密書-偵查員洪○○、專案檢察官李○○」、「石家庄市人民檢察院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檢察官李○○」及「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檢察官倪○○」等文書檔案吻合,復有上訴人等入出境紀錄資料、暨相關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另說明本件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仰賴包括上訴人等在內之人員依共同犯罪計畫之分工與協作,先透過所建置之通訊軟硬體群發詐騙語音電話,復遞轉由各線話務手接聽,並按既定之詐欺劇本或話術誆騙問○○等4人,即令上訴人等並未直接上線對問艷○等4人施詐,然其等與遲○○等人高度協調以遂行犯罪計畫之行為過程,具有強烈之功能性色彩,各該分擔之行為於統合脈絡下有其形成整體犯罪行為之意義,不論上訴人等參與之環節為何,均具有共同犯罪之正犯性,而應承擔分工行為相互補充作用下所發生全部結果之罪責等旨(見原判決第21頁第19行至第30頁第18行),因認上訴人等確有本件被訴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且對於上訴人等在原審所為如其等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辯解,以及所舉對其等有利之證據為何不予採納,亦依據卷證論敘說明甚詳,揆諸原判決之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猶執其等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再事爭辯,顯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執本院前揭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旁論」,指摘原判決就其等本件併合處罰犯行所處之宣告刑逕予酌定應執行刑,於法有違云云,依上揭說明,顯屬誤解,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㈢、至上訴人等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重為爭辯,並就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等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以:(一)上訴人從未與LINE暱稱「曹○○」、「龍○」之人接觸與通訊,請求讓其與該2人當面對質
上訴意旨之指摘,均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其因無知而遭詐欺集團騙取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並未一起實行犯罪行為,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其易服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之機會等語
至上訴人本件係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雖得易服社會勞動,然所受宣告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係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指揮執行,得依法裁量之事項,上訴意旨認應由法院宣告,容有誤解,附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減輕上訴人之刑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上訴意旨主張上訴人所製造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較為微量,不排除係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時不慎混入,情況特殊,且其教育程度不高,家中尚有身心障礙兒子待扶養,一時失慮誤觸法網,惡性並非重大等情,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法等語,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主張其未於甲、乙本票上簽名,事前亦不知情;上開各證人前後供述細節有瑕疵;上開筆跡鑑定存在錯誤可能性等情,指摘原判決採取上開各證人有瑕疵之證詞及鑑定書等資料,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復未敘明不採取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的理由,有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理由矛盾及欠備之違法
依上述說明,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依憑自己之意思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均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二)上訴意旨主張本件並無證據足認上訴人具參與組織犯罪之主觀犯意及上訴人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人數為「三人以上」,上訴人應僅構成一般詐欺取財罪等語,指摘原判決有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未一併考量上訴人已與「另案」被害人吳○○達成調解,且量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依憑己意而為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請求酌定較輕之執行刑,為有理由,爰將第一審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並衡酌前揭各情,而為整體之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2萬元等旨
(三)上訴意旨主張其所犯數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罪質均屬相同,對照其他相類案件均大幅度寬減執行刑、各罪侵害法益輕微、犯罪時間密接、犯後均自白犯行,態度甚佳、罹患疾病等各情,並發表刑罰應採矯治而非應報觀念、連續犯廢除之刑事政策等看法,而爭執原審酌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僅較第一審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減少7月徒刑,仍屬過重,應可酌定較輕之刑,指摘原審定應執行刑過重等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定張○○於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時之證述有證據能力,復未敘明張○○於警詢之證述有無證據能力,即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有適用法則不當、理由矛盾及欠備之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四、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採取張○○、黃○○前後證述有瑕疵之證詞為唯一證據,復未敘明不採取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的理由,有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及理由欠備之違法,依上述說明,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依憑己意指摘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重複為事實之爭執,並主張:A女小陰唇破皮之原因多端,與上訴人之行為無涉;即便A女該傷勢與上訴人之行為有關連性,上訴人有可能僅係單純接觸A女下體之未遂犯行,甚至尚未達著手階段,難認上訴人有以手指插入A女下體而達強制性交既遂之犯行;黃○○、許○○之證述與A女之證述係累積性同一證據;A女於109年5月間亦曾有自殘行為,當時受創之情緒有可能延續至本件事發後,而再為自殘行為等各情,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所為該當強制性交罪,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有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理由矛盾及欠備之違法,依上述說明,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採不同之評價,或為事實之爭辯,指為違法,均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就附表編號1部分,上訴人固曾於警詢、偵查中自白,然已於原審審理中否認,且證人(購毒者)蔡○○(原名蔡○○)及其父蔡○○分別於第一審及警詢中均已陳述蔡○○確實有因借貸而積欠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000元債務,顯與購毒款無涉,又蔡○○於民國110年1月12日驗尿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數值甚高,距所述係同年月8日施用由上訴人提供之毒品相隔4天,益徵該次尿檢呈現陽性反應之毒品應非來自上訴人;至編號2部分,證人(購毒者)蘇○○於警詢時供稱其與上訴人碰面並不一定都會交易毒品,而監視器畫面僅能證明其2人有碰面之事實,又其等對於110年3月16日22時20分3秒對話內容,均稱是蘇○○要拿錢給上訴人,但拿錢的原因多端,亦無足以推論必然為交易毒品之價金
又蔡○○於警詢時有關蔡○○積欠11,000元之債務,係稱「蔡○○告訴我是向一個叫『黃○○』(即上訴人)的男子無利借貸關係,當時我早就已經知黃○○從屏東縣○○鎮拿毒品到我臺中的住處販賣給我的女兒蔡○○,所以我便不打草驚蛇,配合蔡○○的說法」「我帶蔡○○到東濱派出所驗尿,蔡○○在我和警方的面前坦承她欠黃○○11,000元是向黃○○購買3次毒品所欠下的債務」各等語(見警卷第47頁背面、第48頁),並無所指蔡○○曾證述上開債務係蔡○○向上訴人借貸所欠之情,上訴意旨斷章取義,顯未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要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可於尿液中檢出之時間,與施用者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施用方式、劑量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相關,尚難僅以蔡○○之尿檢陽性反應之數值推論其施用之時間,而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上訴意旨執以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轉讓禁藥2罪部分,說明第一審判決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之理由,非專以上訴人犯後態度為審酌之依據,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維持第一審科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核無濫用裁量權限或牴觸比例原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存在,自不得任意指摘或擷取其中片段執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六、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一)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於第一審證述:當初是上訴人拿本票讓其簽,其未得到授權就偽造吳○○之簽名在本票上,其不知這件事情上訴人知不知情;其忘記偽簽本票時,上訴人有無對其講過「妳先代簽,再取得被代簽人同意等語,並未明確表示上訴人對簽發本票未獲吳○○授權之事知情,亦不確定上訴人當場有無表示先簽再取得被代簽人同意等情
上訴意旨(一)、(二)之指摘,均非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上訴意旨(三)之指摘,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然本件檢察官起訴事實明載上訴人與陳○○未取得吳○○之授權,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由陳○○冒共同發票人吳○○之名偽造本票1紙,交由上訴人持以行使向告訴人林○○借貸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於審判中,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上訴要旨,檢察官亦已陳述如上訴書所載之上訴要旨,而檢察官對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已於理由中敘明告訴人聲請其上訴意旨有主張上訴人另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此部分仍應就全部事實(含括詐欺取財部分)合一審判之旨,告訴代理人於審判中亦當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在場時,陳稱:其認上訴人另涉詐欺取財拿到1,500萬元(指詐欺取財罪名之主張),上訴範圍應該包括其所陳述,漏未起訴跟漏未判決部分當然是在上訴範圍裡面,上訴人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等語
上訴意旨(四)之指摘,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上訴意旨(五)之指摘,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上訴意旨(六)執此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論斷於不顧,猶持上述辯解,就其本件傷害之事實,再事爭辯,且謂原判決僅憑張○○之單一指訴,遽認其有本件犯行,顯有違誤云云,並以原審未調查上開事項,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依前揭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論斷於不顧,猶執持上述辯解,就其本件傷害之事實,再事爭辯,且謂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本件傷害犯行,違反論理法則云云,並以原審未調查上開事項,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依前揭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任憑己意,猶執持上述辯解,就本件上訴人轉讓禁藥之事實,再事爭辯,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依前揭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不當,依上述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及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是原判決並無上訴理由所指單憑甲女指證,或無視甲女證述前後不一之瑕疵,即為上訴人犯罪事實之認定,亦無僅以甲女無誣告之動機或利害關係,即認甲女所證屬實之情形
又上訴人是否以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脫掉其所穿著之牛仔褲、甲女離開上訴人居處後,因迷路而不得已請上訴人騎機車前來送其至火車站搭車返家,及甲女於離開現場後,對上訴人所傳送之訊息除回覆已到家外,並無任何回應等各節,原判決均予考量,並說明如何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原判決此部分自無上訴理由所指之違背證據法則或判決理由欠備或未盡調查職責之違法
至於上訴理由擷取甲女證述之片段,謂甲女證述前後反覆,迴避有利上訴人之重要情節云云,難認與卷附甲女證述筆錄之上下文一致,則原審認甲女所證已明,上訴人犯罪事證明確,亦無上訴理由所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上訴理由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反覆為事實及證明力之爭執,並非依據卷內整體資料具體指摘,尚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三、綜合前述及其他上訴理由,經核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異其評價,任指違法,難認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猶執本案屬集合犯,應諭知免訴,或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泛謂其願盡所能稍微補償被害人損害並從事公益,保證不再重蹈覆轍,請姑念其需照顧重殘父親等家庭狀況,從輕量刑等旨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判決認事用法似有違誤,實難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旨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之量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猶就與認定事實有關之證人即告訴人丙○○、證人丁○○之供述及卷附相關診斷診明書等證據之證明力重為爭辯,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量刑上訴部分有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三、依上所述,甲○○、乙○○上訴意旨無非係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對於未經原審判決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周○○執以指摘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遞減其刑,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黃○○上訴意旨猶就犯罪所得沒收金額重為爭辯,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量刑上訴部分有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同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三、依上所述,黃○○、周○○上訴意旨無非係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對於未經原審判決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上訴意旨猶謂錄影光碟顯示告訴人之機車既能「超車」,且在超越上訴人休旅車之行進過程,並未與休旅車發生擦撞,足證上訴人駕駛之休旅車,未曾與告訴人之機車發生任何擦、碰撞;唐○○之證述有前後不一之瑕疵可指,且與原審勘驗內容及案內其他證據資料齟齬,屬其臆測之詞云云,指摘原判決有理由欠備及與卷證不符等違法,無非置原判決詳明之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駁斥不採之辯解及對證據相異之評價,續事爭辯,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理由未說明何以大樓管理員所聽到之聲響係來自於機車與休旅車碰撞,而非告訴人機車撞擊停放路旁車輛所發出之聲響,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以上及其他上訴意旨,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此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偽證等罪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應告訴人之請求,交付500萬元現金予告訴人,原判決疏未慮及告訴人與上訴人既於98年11月24日約定見面簽約之有利證據不採;又將告訴人與上訴人於98年11月24日在北投山水樂會館乃「洽談」為照顧告訴人之女,由上訴人交付500萬元予告訴人之信託契約之內容,誤認上訴人係主張於98年11月24日在北投山水樂會館簽訂信託契約及交付500萬元;上訴人確於98年11月24日籌足300萬元現金,並聲請傳喚徐○○,欲證明98年11月23日其於上訴人家中目睹上訴人持有300萬元現金之事實,原審不為傳訊,遽認上訴人籌集300萬元之供述,不足採取;復僅擷取上訴人之電子郵件或簡訊部分內容,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而簡○○、劉○○關於指述上訴人偽證之犯罪事實,前後反覆不一,且除渠等之指述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為佐證,渠等2人指稱上訴人曾執草稿指導渠等如何為不實陳述,顯係渠等臨訟杜撰、子虛烏有,其草稿自始不存在,原判決猶據以論科,顯有斷章取義、違背無罪推定、經驗法則、適用法則不當、理由欠備、認定事實不依證據等違法云云
無非就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或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及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枝節,以及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仍執其個人主觀意見,砌詞指摘,續事爭辯,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以上及其他上訴意旨,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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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或為謝○○、謝○○、曾○○上訴意旨所指摘,或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又黃○○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判決既因謝○○、謝○○、曾○○之上訴為有理由而撤銷,且其等上訴所指摘之事項,乃為共同之撤銷理由,其利益並及於黃○○,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08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㈡、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本件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本院無從據以自行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1
最高法院 強制性交殺人等罪 112.06.14
   原判決關於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六、上訴意旨關於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含想像競合犯強盜)部分執以指摘,為有理由,而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乙、駁回(即強制性交未遂、遺棄屍體)部分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1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審認事用法,尚有未合,理由另狀補呈等旨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高○○部分: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