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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 20230626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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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人實受有冤抑,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並無主動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亦未主動尋找買家,只是將LINE帳號名稱「阿肥」者之聯絡方式交予「卒」,不知其等約定交易毒品之時間、地點及金額,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
本件上訴意旨僅單純否認有犯罪事實,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此所為之論敘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不相適合
又本件上訴既經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等事項,無從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詐欺取財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一直有誠意與告訴人林○○妥善處理,無奈告訴人係性情中人而未果,爰請明察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因一時糊塗,誤觸刑章
四、經查: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金額為新臺幣2千元,金額匪鉅,重量僅毛重0.8公克,數量甚微,販賣次數僅1次,販賣對象1人,上訴人之犯行對於社會法益之侵害並非重大,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
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未酌減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洵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因身體不適,住院、門診治療,請求從輕量刑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陳○○部分:陳○○駕駛自用小客車,經臺南市○○區○○路往○○路方向前進,由右方照後鏡發現有一部白色休旅車跟蹤在後,本想停車查看
陳○○、顏○○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品行良好,自幼家境窘迫,需與母親共同撫養祖母及弟弟,一時失慮,而販賣第三級毒品,有值得同情之處
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法云云,尚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偶然拾得爆裂物,並未使用,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四、經查: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及酌減之幅度,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若法院裁量權之行使未有濫用情形,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之量刑違法云云,係對原判決已論述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漫為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並對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係依共犯林○○之指示,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並未從中獲取利益,應成立幫助犯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泛詞指摘:原判決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共同正犯違法云云,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指稱:原判決未予以酌減其刑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曾口頭詢問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被害人A1(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之被害人A2(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是否已滿18歲,並非隨機選擇對少年為之,足認上訴人不知A1、A2係少年
四、經查: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之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云云,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或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的事項於不顧,或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憑己意,異持評價,指為違法,不能認為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法院109年8月20日108年度訴字第1225號判決,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按第一審法院於同日以同案號分別論處上訴人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刑,以及被訴於108年5月2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免訴),業經原審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11號案件審理,而非部分上訴
上訴人於109年9月22日,針對乙判決施用第二級毒品免訴部分(按第一審法院尚以109年8月20日108年度訴字第1225號裁定上訴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下稱丙裁定〉),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本案經108年度訴字第1225號判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免訴,改以108年度訴字第1225號裁定被告送觀察、勒戒,被告為此不服,特此提起上訴」等語
上訴人於111年4月6日提起本件上訴,因未敘明上訴理由,經確認其上訴理由,上訴人表明係對「甲判決」提起上訴,並就「丙判決」部分撤回上訴
五、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審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11號判決未就其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併為審理,顯然違背法令等語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將告訴人即被害人黃○○帶至竹林,因上訴人於竹林對被害人所為妨害自由犯行,係屬繼續犯,被害人於竹林時欲下車逃跑,始毆打被害人,係妨害自由繼續犯狀態下之行為,應評價為單一行為,而論以想像競合犯
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泛言指摘:原判決未論以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仍泛指:原判決量刑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意旨或係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或就採證認事及量刑適法裁量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與原審共同被告楊○○,在所屬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內均係「車手」地位,並均聽命於原審共同被告「車手頭」張○○,且所犯罪數均為48罪,而各罪之宣告刑均相同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上訴人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違反比例、平等及責罰相當原則等語,難認係適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證人即共犯陳○○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時證稱:我未料到上訴人也去;於第一審審理時證述:我找被害人林○○是要談賠償,不是要打被害人,我只叫徐○○等語
此部分上訴意旨以上訴人未動手毆打被害人,且發生被害人死亡,上訴人無從預見為由,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犯行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另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有妨害自由犯行,其上訴意旨猶空言否認有妨害自由犯行,並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共同妨害自由犯行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以第一審就傷害致人於死犯行部分,審酌包括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參與程度、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所為量刑,尚稱妥適之旨,而予以維持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較其他共犯為重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與廖○○(業經原審法院另案科刑判決確定)雖同為「臺北市私立○○○內湖托嬰中心」(下稱本案托嬰中心)豆豆班保母,但依上訴人與廖○○內部分工,被害人李○○(民國000年0月生,名字詳卷)係由廖○○專責照護,應已排除上訴人之照護義務
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所為略如其第三審上訴意旨的辯解:欠缺保證人地位,並無作為義務、沒有注意被害人有無哭鬧、法醫研究所無法確定被害人是否於廖○○壓制期間就已窒息死亡,其沒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從其角度看不到被害人云云,如何之均係飾卸之詞,而不足採信,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逐一指駁說明理由
五、上訴意旨㈠至㈢,以上訴人不具保證人地位、顯無介入協助之可能、無預見且無防免死亡結果發生之可能,指摘原判決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有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違法,係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事項於不顧,仍執己見,重為事實之爭執,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公司法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欄一之㈡至㈣所示犯行,上訴人係為掩飾資金缺口之同一目的,時空緊密關聯,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薄弱,應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事實欄一之㈡至㈣所示犯行,係接續犯,原判決認係數罪,應予分論併罰,有調查職責未盡、判決理由矛盾及欠備等違法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稱:原審未採用有利於上訴人之事證,逕為不利之認定,採證認事違反論理法則,並有理由欠備、矛盾之違法云云,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說明之事項,依憑己見,再事爭辯,並指為違法,難認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至於上訴意旨指摘張○○、楊○○證詞前後不一等節,原判決已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調查所得的其他各項證據,為合理之判斷、取捨,非謂證人證詞一有前後不一之情形,即有重複傳喚就相同待證事實,再予訊問之必要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未斟酌萬寶祿生物科技公司未受損害等情狀,且量刑過重,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係對原審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意,漫為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詳加指駁之陳詞,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而其餘上訴意旨,亦均非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雖上訴意旨指稱:事實欄三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及事實欄二之㈠、㈡所示背信未遂犯行,係出於單一整體犯意,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事實欄二之㈠、㈡所示背信未遂犯行,亦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云云
上訴意旨任意指稱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一節,自屬無據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對於原審前述職權行使,任意評價,泛言上訴人並無前科,僅擔任車手,並非詐欺集團負責指揮監督之核心角色,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原判決未審酌上情而不予宣告緩刑,有理由欠備之違背法令云云,乃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僅泛以其為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父母年老,尚有5位未成年子女待扶養,請求再給一次改過的機會,可以繼續盡孝,教育子女長大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均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泛稱本案之大額款項並非其轉帳,其無幫助洗錢之行為及故意,原審未向金融機構查明,且未詳查其有持續性憂鬱症之就診病史及該病因對本案之影響等語,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敘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漫指原判決不當,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漫詞否認案發時間有與Amara見面,亦未與Amara以Line對話聯絡交易毒品之情事,重為事實之爭執,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其於警詢時即有供出毒品上游為林○○,並提出告發,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原審未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自非適法;原判決未查明證人張○○、陳○○之證詞矛盾,即認其已收取販毒價金,而為沒收追徵宣告,同有違法
五、原判決依憑調查之結果,已說明採信上訴人自白及證人張○○所證事後經由證人陳○○轉交,上訴人已取得販毒價金之採證認事之理由,以事證明確,縱未同時說明證人陳○○於原審相異之證言,如何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乃事實審法院本於判斷之職權,而為證據取捨之當然結果,無礙於此部分沒收事實之認定,究與理由不備、矛盾之違法情形有間,該部分之指摘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以及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就前述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評價,漫言其非詐欺集團主謀,僅被利用為工具,犯後已坦承犯行,再社會化可能甚高,原判決未審酌其始終認罪之犯後態度十分良好,未適用前述規定酌減,仍量處重刑,又未針對想像競合犯中輕罪之減輕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記明其量刑時併予審酌何種因素,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前述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漫言原判決以臆測方式推論第一審判決有無將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減輕事由評價在內,且僅以上訴人2人未和解或賠償即從重量刑,駁回相關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甚或僅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而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被害人林○○之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僅右後方燈組受損,未達燒燬程度,不該當刑法第175條第1項罪名,又其僅在旁觀看,無放火行為,應為幫助犯,非共同正犯;原判決不分情節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業與被害人和解賠付損害,原審量刑過重
上訴意旨猶以系爭小客車未達燒燬程度,且無放火之故意及行為,僅在旁觀看,應為幫助犯,而爭執犯罪事實及罪名,顯係對於未經原審判決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七、上訴意旨無非係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對於未經原審判決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已為論斷說明之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泛言其於偵查階段並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訊問時未告知前述減輕其刑之法律規定,致未能及時自白犯罪,原判決此部分未適用前述規定減輕其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仍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附表一編號1至6、8部分:上訴意旨此部分雖明示就原判決該科刑部分提起上訴,然僅泛言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黃○○部分:其歷次偵審中均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非如販毒集團嚴重,原審量刑時未具體審酌此減刑之證據資料,於法有違
五、綜合前旨及黃○○、趙○○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賴○○之證詞反覆,原審未予詳查有何可信之處;依警方提供之密錄器,可見案發當地該處網球場鋪設的是PU面,較為滑溜,原審未詳加調查是否告訴人打人後,令上訴人滑倒之可能性;驗傷單僅能證明告訴人身上有傷,無法證明傷勢如何造成,造成傷害的原因應由法醫相驗,原審宥於保護下級單位,僅憑1張驗傷單即入人於罪,明顯違背法令云云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執前開上訴意旨所陳各情,任憑自己說詞,資以指摘,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執前詞再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指駁之事項暨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之枝節,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其前案詐欺犯行時間,與本案犯罪時間差距已近9年,且情節不同,其非短期間重複違反刑事犯罪情況,原審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其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即表示希望傳喚其餘被害人到庭調解,原審未予安排,亦未說明理由,就此攸關其量刑基礎之事項未妥適安排,同有違誤
上訴意旨仍謂原判決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違上開解釋意旨,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8部分,上訴人係分別與林○○、藍○○、林○○合資購買毒品,編號9至11部分,其承認有拿毒品給林○○,但是幫他調貨,其為求交保才承認販賣毒品,且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是否具有營利意圖,不予調查,未於事實及理由中詳加記載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等情
且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法院本有權斟酌決定,當事人自不得以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漫指原判決未審酌上訴人主動提供線索供警查緝毒品來源,及其犯罪情狀堪予憫恕,顯有違誤云云,係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量刑不當,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均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執前詞再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及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徒憑己意,指摘原判決未敘及上訴人是以何種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且究竟是向不特定之公眾或單一特定之告訴人為之,而構成加重詐欺罪,僅以臆測方式而非依證據認定事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原判決已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說明其撤銷改判之科刑理由,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自不得任意指摘或摭拾其中之片段執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漫指其犯罪手段、情節及犯罪所得皆屬輕微,其亦多次表達能盡速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意,顯見其確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原判決未考量上述有利之事項,於量刑時未予調查審酌,且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亦未於判決理由中交代,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無非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自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上訴意旨徒以本案與另案同為在通訊軟體臉書社團經營網路銷售事業所生之消費爭議,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並非不同犯意之二行為,應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避免裁判歧異並節省訴訟資源,請求併案審理云云,而為指摘,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八、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均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執前詞再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及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難謂已符合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黃○○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就原審已指駁說明之事項,任意爭辯,泛言其事後與銀行人員見面僅討論貨物如何轉賣,並未提及貨物所在或提貨、看貨等事,原判決以黃○○事後就銀行要求提貨、看貨或另尋買主等事,亦有推諉,顯對前述犯行非毫無所悉,單憑其為永力誠公司負責人及鄭○○配偶,即認定黃○○知悉上情,又未說明何以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證據,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云云,乃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就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評價,而就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再事爭辯,泛言本件貨物檢驗證明書係WFT公司簽發,縱貨物檢驗證明書上之署名樣式與開狀銀行留底樣式不符,仍不能證明係屬偽造,且香港嘜士通公證行調查報告所載貨品與本件發票、裝箱資料貨品應係同一,劉○○查證過程亦曾聽聞對方表示永力誠公司曾訂貨並運至香港,原判決未傳訊香港嘜士通公證行之公證人,並調查永力誠公司於103年1月23日匯款對象及其原因關係如何、本件貨物檢驗證明書上之署名何以與開狀銀行留存樣式不符、函詢丰庚公司究明疑義、或透過丰庚公司查明船務代理公司地址後再行函詢前述海運提單是否偽造等有利上訴人2人之事證,復未說明劉○○之部分說詞、丰庚公司馮○○具名之覆函等相關有利事證何以為無可採,而僅憑陽信銀行所屬2證人之說詞,即論處此部分共同正犯罪責,有採證違反證據法則、適用法則不當、調查未盡、理由不備或矛盾之違法云云,無非係憑執己見而為指摘,仍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鄭○○上訴意旨無視於附表一中「影響結果欄」之認定,曲解會計師表示保留意見之意涵,從中擷取其中部分事證之片段內容,就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憑持己見再事爭執,泛言附表一編號1中用以兌現永力誠公司簽發之支票或清償永力誠公司當月借貸本利攤還部分,既於財務報表附記該應付票據已給付、相關借款業清償,即無不實可言,至附表一編號3匯出支付相關交易之檢驗費及貨款或佣金部分,則掛在預付款項目,且經會計師對103年度財務報表預付科目做保留,自不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原判決未審酌永力誠公司於102年10月間向鄭○○借貸360萬元,隨即返還,縱會計師疏未記入日記帳,亦不影響其財務報表對結果之允當表達,且未說明相關有利事證何以無可採取,即予論處,有理由不備、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及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云云,仍僅憑己見,而為指摘,同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鄭○○上訴意旨對於部分事實枝節,重為事實上爭辯,泛言永力誠公司103年日記簿係委託銓誠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且由銓誠會計師事務所EMAIL予陳○○,故鄭○○是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應傳訊銓誠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予以究明,原判決未調查釐清,即予論處,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亦僅憑己意而為指摘,同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七、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07
   上訴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至刑事聲明上訴狀雖另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惟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上訴理由,附此說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販賣海洛因予證人葉○○2次之犯行,無非係以葉○○之證述,以及卷附上訴人與葉○○間通訊監察電話錄音譯文為據;然葉○○與上訴人之立場衝突,葉○○所為之證詞難免偏頗,不足採信
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對原判決所為之上開論斷任意加以指摘,無非係對於原判決已詳加論敘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之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五、上訴人上訴意旨仍謂: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部分,伊已供出毒品之來源陳○○,乃原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殊有不當;又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1、22之轉讓禁藥犯行、附表一編號8至21、23至25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一編號27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亦有未洽云云,無非均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其主觀見解對於原審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其因誤信邱○○關於委託領款係為籌措兄長交○○之說詞,遭邱○○矇騙利用提領被害人款項,其無詐財之本意,僅成立刑法第339條(上訴理由狀誤載為399條)之2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等語
該部分既不在原審審判範圍,上訴意旨猶爭執上訴人未加入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指摘原判決有所違誤,同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為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罪,主張其應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尚有誤會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犯後坦承犯罪,配合檢警偵辦,與被害人和解,彌補過錯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犯後態度良好,指摘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有所違誤,核係對原審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或仍援引林○○、許○○第一審附和之詞即主張上訴人係與林○○合資購買毒品,許○○確為清償賭債始交付2千元,及許○○係自行拿取桌上毒品,雙方並無買賣合意;或猶謂上訴人係受誤導,始為不利於己之不實供述,而指摘原判決僅憑林○○、許○○偵訊陳述及上訴人先前供述,遽認上訴人販毒犯行,就對上訴人有利之證據則捨而不採,違反證據法則云云,核係徒憑其主觀、片面之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詳細說明的事項,漫事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㈡上訴意旨另指摘原判決認上訴人於警詢、偵查、第一審準備程序之供述,與林○○於第一審之證述相符,卻又謂林○○該證述與上訴人之前開供述顯有出入而不足採信,理由前後矛盾云云
惟原判決係敘明上訴人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林○○,林○○則交付1千元予上訴人,此節為上訴人始終坦承,核與林○○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至於林○○於第一審審理時,一改先前所為向上訴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陳述,證稱係與上訴人合資購買毒品云云,非僅與其他客觀事證不符,亦與上訴人警詢、偵查、第一審準備程序均坦承販賣毒品犯行之供述不合,該部分證述不足採信等旨(見原判決第4至6頁),核無判決理由矛盾可言,上訴意旨此部分指摘容有誤會,要非適法
又上訴意旨復以原判決未依職權查明上訴人是否確將許○○逕行留下之統一發票兌獎,即諭知沒收該1千元之販毒犯罪所得,顯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然原判決已說明許○○於偵查中證稱交付中獎金額1千元之統一發票予上訴人,充作買賣甲基安非他命價金等情明確,上訴人亦於偵查及第一審準備程序坦承確已收取該發票並兌換現金,雖嗣改稱已將發票丟棄,未兌領現金云云,然與先前所述不合,其甘於損失而丟棄未兌領,亦有違經驗法則,顯不足採,應就其已取得之1千元販賣毒品所得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等旨,自無不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其不為原審採信之陳詞,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要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既認林○○、許○○警詢陳述與彼等偵查中之陳述均相符,足見該警詢陳述並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要件,而指摘原判決採為本件論罪依據係屬違法云云,揆諸前開說明,仍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且仍重為事實之爭執,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0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該文字語意之枝節性事項,任意評價,泛言原判決於事實欄與理由欄記載被告加計每筆匯兌10至50元不等之手續費,但附表1記載之手續費金額則為10至40元不等,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云云,乃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法院前述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評價,泛言RUBYSKY公司帳戶之餘款應為匯差所產生,原判決一方面認為該帳戶餘款並非手續費,亦非匯差,一方面又認係被告犯罪所得,有理由矛盾、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仍憑己意而為指摘,自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從中擷取部分事證內容,援引第一審判決針對特定匯兌結餘款項所為之論述(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一之㈣),充其量僅指陳RUBYSKY公司前述帳戶特定款項結餘之原因
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業經原判決撤銷之第一審判決相關論述內容,指摘原判決所為相異之論斷為不當,不得資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而就原審已指駁說明之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再事爭執,泛言原判決認定被告長達6年之犯罪所得僅區區373萬餘元,與經驗及論理法則有違,復對於被告與蔡○○不利之供詞略而不論,即撤銷第一審判決,有理由不備、認定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符、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並未根據本案透過美元進行二階段匯兌之流程與相關事證具體主張所謂之正確計算基礎為何,仍僅憑己見,而為指摘,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僅憑己意,從中擷取部分行為情節或犯後態度等行為人屬性事由,對法院酌量刑罰職權之合法行使,泛言原判決不採被告於偵查時供述之犯罪所得金額,認定本件犯罪所得僅373萬餘元且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所量處之刑及宣告附條件緩刑,係基於認定事實未明瞭之基礎所為,輕重非宜,未能符合社會法律感情及罪刑相當原則,而有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他檢察官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為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及事實審法院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係綜合被告坦認犯行之供述佐以與其自白相符之共同正犯蔡○○、曾○○(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等證人(見原審判決)之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而為論斷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15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原判決未予剖析、釐清明白,遽認上訴人有對A女犯加重強制性交既遂犯行,致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令信服,有調查職責未盡、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及理由欠備、矛盾之違誤
三、以上各節,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原判決之上開違法,已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本件上訴人李○○因不服第一審論處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9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原判決則以其上訴理由之敘述,難認係具體理由,因而不經言詞辯論,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
」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稽其立法目的僅在避免「空白上訴」,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
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
三、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之上訴理由書狀略以:其為不服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理由係因其目前尚有相同類型案件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6號樂股)審理中,前述案件和本件上訴案件製作警詢筆錄之時間,皆為111年7月21日同一天,爰提起上訴,以利將相同類型案件併案審理,而維上訴人權益等語
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攸關人身自由甚鉅,係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強制辯護案件,就其上訴理由是否符合具體理由之判斷,本宜慎酌
從形式上觀察,上訴人已具體指出另案案號,請求將兩件併案審理等旨,乃就訴訟程序上有所主張,而上述事項既未經第一審予以斟酌、判斷,應認上訴意旨就第一審判決如何有違法之情已具體指摘,並請求原審重為調查、審認本件與另案有無刑事訴訟法合併管轄或合併審判之情形,似非抽象、空泛,是否能謂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理由未為具體之指摘,容非無疑
四、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此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原判決撤銷,發回 
院方
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最高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07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前述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高○○、黃○○、曾○○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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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6.14
   撤銷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同一案件,經裁定後,再為裁定確定者,該後之裁定,係重複裁定,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當然違法
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資救濟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撤銷緩刑宣告 112.06.14
   撤銷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資救濟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1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上訴人王○○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提出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僅載「上訴理由後補,後補原因為申請法扶程序進行中,且本人家中有未滿12歲子女」」(見本院卷第41-43頁),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前述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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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原判決撤銷 
   不受理 
上訴意旨
理由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明訂:『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第1項)
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確定判決撤銷,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資糾正及救濟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1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林○○部分林○○僅從事處理臺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活公司)硬體、線路、網路、修理電話、燈泡、冷氣等庶務工作,並未包含系統資料維護、會員組織管理、進銷存管理、會計總帳管理、獎金積分計算、統計分析報表、媒體申報作業等項目
林○○等4人上訴意旨指稱: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理由矛盾或欠備之違法等語,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林○○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尚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林○○等4人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陳○○不服原判決,於112年1月19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9頁),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1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以上為羅○○上訴意旨所指摘,且羅○○是否有於原審審理期間與鄭○○成立和解,並給付賠償金額完畢一節,涉及影響量刑之因素是否變動,而攸關犯罪之整體評價、量刑判斷,以及犯罪所得是否已如數合法發還被害人,因而不予沒收、追徵等事實之認定,本院無從據以自為判決,且攸關羅○○之審級利益保障,因認原判決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三、上訴人等上訴意旨:㈠、鄭○○上訴意旨略稱:本件關於被害人無故不到庭,致無法達成和解部分,原審未審酌伊已積極尋求與被害人等和解,所為量刑,容有未洽云云
㈡、鄭○○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既已認定伊偵、審中均自白認罪而坦承犯行,卻未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減輕其刑,允有欠妥云云
㈢、羅○○上訴意旨略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下稱朴子分局)已函覆原審謂之羅○○確有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之情資予該分局,惟羅○○當時不願製作指證筆錄,故該分局無相關資料可提供;然已將相關情資提供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辦,則其他警察機關是否因伊提供情資而查獲本案詐欺集團之上層犯罪組織,該分局無法佐證等語,足徵伊已提供相關情資予朴子分局,僅因該分局非主導承辦本案,而無從置喙本案後續偵查之結果
鄭○○上訴意旨指稱原審量刑過重,無非係對原判決適法裁量且已說明之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六、刑罰加重或減輕事由有無之證據取捨與認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其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羅○献此部分上訴意旨所云,未依卷內資料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