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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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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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四、上訴人上訴意旨主張:其已悔悟並願賠償被害人,犯後態度尚佳,原判決之量刑過重,不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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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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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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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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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人上訴意旨以法院酌定執行刑時,在其每一罪之宣告刑為基礎上,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僅應略為提高應執行刑之刑度;再考量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較長之刑度相對增加其復歸社會之困難性,原審就此漏未斟酌,顯有違誤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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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非係就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所為之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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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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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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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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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於警詢時已經自白犯行,並主動交付所持之毒品,且說明毒品來源(綽號叫「阿○」之人)、取得時地、代價、目的等情,已知所悔悟,家中母親年事已高又罹癌症需人照顧,原判決量刑過重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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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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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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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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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判決認其有向嚴○○收取贓款,無非係以嚴○○之指認,及卷内監視器畫面截圖相互補強為主要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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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並非單以嚴○○於警詢時對於上訴人之指認,即行論罪,縱有上訴意旨所指嚴○○於警詢時之指認遭受員警誘導,而有不當,惟除去該部分,綜合案內其他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既不影響於判決結果,自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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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以之為認定上訴人之積極證據,自無上訴意旨(二)所指欠缺補強證據、認定事實僅憑臆測或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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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理由欄二、㈡、5之⑴、⑵已審酌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包括監視器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就嚴○○關於上訴人前來收取贓款之穿著前後不一之證言,予以取捨,並本於採證職權之行使,詳敘其如何以上訴人眉毛有特別記號、身型、穿著藍色牛仔褲、布鞋、揹黑色背包等特徵,認定上訴人確為前來收取贓款之人的理由,並無上訴意旨(三)所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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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上,上訴意旨(一)至(三)之所指,或係對於原判決已明白論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或就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徒以自己之說詞,並為事實之爭執,均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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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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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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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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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本件共犯羅○、溫○○(下稱羅○等2人)與告訴人朱○○間早有重大仇怨,而有印製原判決附表所示內容之不實文宣(下稱系爭不實文宣)攻擊朱○○之舉,惟其並未隨之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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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既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定其取捨,予以判斷而為上訴人有罪之認定,尚非僅憑羅○等2人所為對上訴人不利之證言、羅○提出之錄影光碟及譯文,即行論罪,並無上訴意旨(一)至(三)所指判決不載理由、認定事實欠缺證據或採證違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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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原判決一方面認定羅○與朱○○早有恩怨或上訴人曾答應給付羅○等2人金錢、介紹工作,另方面本於證據法則,採信羅○等2人不利於上訴人之證言,亦無上訴意旨(四)所指理由矛盾、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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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五)之所指,依上開說明,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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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已經載敘上訴人確有共同犯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的論證,原審本於確信而為獨立之判斷,以事證已臻明確,未再就上訴意旨(六)所指各節,進行無益之調查,因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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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係就原審採證職權之適法行使及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枝節,依憑己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之爭執,亦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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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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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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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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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意旨略謂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致所處之刑過重;且未衡酌上訴人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及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暨上訴人所犯前案距本案已逾5年等有利事項,併予宣告緩刑,均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判決不適用法則、理由不備之違誤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上訴意旨所述於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緣由、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犯罪後態度等各節,原判決量刑已予審酌,並於理由內說明詳盡;至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人所述事項,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原判決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而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且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斟酌決定之事項,則原判決雖未予說明何以未予宣告緩刑之理由,自亦無違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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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漫事指摘,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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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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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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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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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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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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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以上訴人已於原審依照民事判決應賠償之金額全數給付被害人,原判決未據以為犯後態度之量刑參考,其認事用法有所違法,乃請求本院安排調解期日,以便上訴人得以再次對被害人乞求原諒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上訴意旨所述上情,原判決量刑已予審酌,並於理由內說明詳盡,上訴意旨仍執上開陳詞提起上訴,殊非屬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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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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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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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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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意旨猶執上訴人應有供出毒品來源,且原審未予調取該不起訴案卷查明檢察官偵查情形等節,指摘原判決未適用前揭規定對其減刑,有不適用法則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述之事項重為爭執,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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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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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罪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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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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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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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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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固略謂本件僅轉讓予有特殊情誼之親戚,且經漫長之偵、審程序,上訴人已知警惕,為免短期自由刑之弊應併予宣告緩刑,原判決竟未宣告緩刑,應有違反比例原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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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違法,殊非屬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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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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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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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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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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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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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所犯前案為酒駕罪,與本件之加重詐欺罪質不同,且前案並未入監服刑,原判決未將此情納入是否成立累犯之審酌事項,仍認成立累犯並加重其刑,應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另原判決漏未將上訴人尚須扶養罹患精神疾病之父母一節,採為量刑因子及據以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亦有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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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以上訴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認成立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衡酌加重其刑,經核並無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過苛情事;況稽之卷附上訴人前案紀錄資料,上訴人曾犯與本件相同罪質之多次詐欺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而於107年8月30日入監執行,至同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顯非如上訴意旨所稱並無入監執行或未曾犯有同罪質之罪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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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意旨所述事項,均屬原判決已詳為斟酌之一般量刑輕重標準通常事由,其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且其適用與否,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縱未於判決說明何以不予適用之理由,亦無違法可言,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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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徒以自己說詞,指摘原判決未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有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要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為爭執,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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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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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政府採購法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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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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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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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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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除於17年前曾犯相同類型之罪外,別無其他犯罪紀錄,且此後不再從事相關事業,於本件犯後亦坦承犯行,而現尚有年邁重病之雙親需其照顧,足見本件犯行有情堪憫恕之特殊情形;另其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之規定,係因前案偵、審期間過長,始使本件犯行距前案執行完畢未滿5年,然其非可歸責於上訴人,原審未慮及於此,未予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亦未對上訴人宣告緩刑,應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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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意旨所述事項,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至宣告緩刑與否,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上訴人既不符宣告緩刑之要件,原審未予宣告緩刑自無違法可言,亦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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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再為爭執,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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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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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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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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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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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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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固有與被害人發生擦撞致其死亡之事實,惟上訴人過失情節輕微,原判決未審酌及此,僅以上訴人前曾有其他過失致死案件,即撤銷第一審所處有期徒刑5月之判決,改判有期徒刑7月,其量刑自有悖於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違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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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猶以前揭情詞指摘原判決有量刑過重之違法云云,核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仍執原判決業已審酌之量刑事項,再事爭執,其徒求判輕之主觀期待,顯不足動搖原判決結果,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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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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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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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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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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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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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並無販毒前案紀錄,所為犯行對社會之危害亦屬輕微,且尚有年邁祖母亟需仰賴上訴人1人照顧,原判決未據此妥適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量刑事項,致量刑過重,應有悖於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違法;又上訴人販賣毒品數量及所得款項甚微,非大盤毒梟可比,縱處以本罪之最低法定刑有期徒刑7年,仍屬過重,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亦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爰請求依刑法第57條規定從輕量刑,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上訴意旨所述上情,原判決之量刑已予審酌;至於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意旨所述事項,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原判決亦於理由說明上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對象雖僅有饒○○1人,但其不顧買賣毒品之人成年與否,為圖營利而販賣之,助長該類毒品於青少年間流傳施用風氣,對我國毒品查緝防制亦造成相當影響,其犯罪情節並無何特殊原因或情狀存在,衡其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目的等節,實無所謂情輕法重可言,乃認不應予以適用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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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執此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俱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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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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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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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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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猶謂: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難認已符合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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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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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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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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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結婚書約上黃○○之簽名及印章並非蘇○○所寫、盜蓋,而是黃○○早就委寄在蘇○○處,且上訴人與蘇○○有同至銀樓購買戒指,可見不是為了貸款而結婚,蘇○○之所以自首係因恐結婚之事被她前夫知悉後會終止給付生活費,此未據原審查明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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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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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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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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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本案必須8個地號土地地主都訂合建契約才能興建,所以須陸續整合,上訴人與鑫瑞公司、大昌公司之合作協議書即載明是從本案000、000地號林○○土地開始整合,林○○亦自稱出生該地熟悉其餘地主,會協助楊○○完成整合,但於林○○上開土地撥款後就開發不順,而遲遲無法全體開發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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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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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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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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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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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王○○不服第一審判決認定,其有如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提供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並依指示提領如其附表所示告訴人匯入該帳戶之款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2次,爰依想像競合之例,論其以加重詐欺取財2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之刑事聲明上訴狀略以:不服第一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先聲明如上等語(見原審卷第8頁),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經第一審於ll1年l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於ll1年11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回證存卷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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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上訴人雖於ll1年l1月21日「刑事補正狀」略以:伊對臺灣法律不懂不熟悉,對臺灣的銀行代(貸)款程序不了解不熟悉,不善於表達處理,已經委由律師全案全權處理等語,顯未於第一審裁定命補正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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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伊於111年11月21日提出之補充上訴理由已稱:對於臺灣法律以及貸款程序不熟悉,致在原審(指第一審)無法處理完善等語,依其文義係主張伊因對詐欺、洗錢等構成要件不甚理解,致無法適時主張認罪,求取緩刑宣告,或提出其他對自己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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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雖不甚具體,仍不失為已就第一審判決如何不服之理由予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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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原審卷第23頁),既未敘述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理由,亦未有認罪或請求調查證據之表示,原判決認其所提出之刑事補正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尚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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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其上訴本院之上訴意旨亦自承其上開狀載理由不甚具體,是以原審仍得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結果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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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事,僅依其主觀指摘原判決不當,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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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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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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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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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吳○○與張長旺集團之成員間係民事借貸關係,借款人如何處置借款,並非告訴人所能置喙,縱令借款人事後未還款,亦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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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上開上訴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就無礙於事實認定之事項,或係重執上訴人在原審辯解各詞及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俱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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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之其他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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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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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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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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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核其論斷,俱有卷存資料可憑,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並無上訴理由所謂原審未予查明上訴人有無過失行為,或上訴人有無過失行為未經鑑定調查等情形,原判決即無所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或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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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於此猶執陳詞,反覆爭執原判決已明白認定上訴人之過失行為,並未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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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屬原審刑罰權之適法行使,並無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無上訴理由所指未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量刑過重之違法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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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上訴理由同非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之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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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前述及其他上訴理由,核係對原審採證認事及科刑等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為違法,不合於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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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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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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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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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以:自第一審勘驗結果,無從看出上訴人有以手肘撞擊告訴人左胸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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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惟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捨判斷與認定,並不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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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單純事實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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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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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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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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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乃謂:㈠、原判決以證人即共犯陸○○之女友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陸○○於案發前有告知伊準備去「幹一票大案」,而於事後亦被告知已搶得999萬元等語,作為告訴人2人指訴上訴人犯罪之補強證據,惟證人李○○於第一審時已稱:伊於警詢及偵訊前有服用思覺神經失調、人格分裂藥物,導致記憶不清等語,且李○○前後所述顯有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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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及其餘枝節所指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重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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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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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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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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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顏○○上訴意旨謂其如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犯行間,係基於單一或概括之主觀犯意,且詐欺集團本即以詐騙為業,自應依接續犯或集合犯論以一罪,原審予以數罪併罰,於法有違云云,乃爭執犯罪事實認定之犯意、罪名及論罪,顯係對於當事人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量刑及保安處分)以外而不在第二審審判範圍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述說明,顏○○此部分之上訴自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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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3人上訴意旨漫指原審量刑未審酌其等犯後態度、未全盤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復未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前述規定酌減其刑,且所定應執行刑較他案裁判為重云云;劉○○復以其保管公積金時,不知為犯罪所得,得悉後即交還施緯;且其業與被害人和解,為其上游之陳○○則無,原審卻就其2人酌定相同之應執行刑,難謂公允;顏○○、陳○○並主張其等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等節,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乃係就原審量刑及酌減與否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任憑己意所為之指摘,均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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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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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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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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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在判斷上訴人犯行時,援引證人林○○(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重矚上更三字第28號判決無罪,尚未確定)、林○○(業經判決無罪確定)、陳○○(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於偵查及第一審之證詞,然卻以其等證詞矛盾為由,認定共同被告曾○○、王○○、邱○○、林○○(以上4人均經判決無罪確定)等議員無罪,係對相同證人之證述,為不同證明力之評價;且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為共同「交付議員簽名之空白申請書」,並據以向桃園縣(已改制為桃園市,下同)政府為申請補助之對象為宏傑關係企業乙節,刻意置之不論,均有逾越自由心證行使法則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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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上開上訴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就無礙於事實認定之事項,或係執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俱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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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之其他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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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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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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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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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略以:1.伊父親施○○無醫師執照,卻違法聘請醫師駐診,於民國108年5月間遭臺中市衛生局稽查後,伊即勸施○○關閉診所,於同年6月至10月間多次報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報案紀錄可稽,亦因此引起施○○不滿,遭到家暴,地點均在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77號,即伊所服務之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下稱中英義肢公司),足認2人衝突連連,伊不可能幫助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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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執證人證述之片段,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其對違反醫師法罪名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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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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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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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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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上訴意旨乃謂:㈠、其於原審時請求傳喚證人林○○(即原判決所稱之蔡姓男子)、龐○出庭證明其主觀上是否知悉系爭包裹之內容物,惟原審僅因證人林○○有無法言語之病情或傳喚龐○之待證事項與本案無關等由即均不予傳喚,自有調查未盡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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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及其餘枝節所指均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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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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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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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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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二、㈠、莊○○等3人上訴意旨乃謂:⑴、關於營利事業間之買賣關係,並非每筆交易均有完整之支付金流、物流或資訊流等書面資料,特別是小額交易,亦可能只是口頭約定買賣,或為網路交易,省略書面文件;復以,公司營業項目不同,只是涉及是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行政罰之問題;又莊○○等3人未交代進貨來源、倉儲支出、運輸業者或送貨證明,或係因其等貨物源自海外或大陸地區,只以指示交付方式直接送貨予買受人,以節省運輸及倉儲成本;再旭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旭立公司)及旺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旺琳公司)雖有部分資金一到帳立即被轉出,只能表示其等公司交易迅速,資金流動活絡,與是否真實交易係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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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許○○上訴意旨則泛稱:其所參與者均為真實交易,只因現金不足,故採現貨交易模式;又其並不清楚吳○○、何○○與他人交易實際情況,且有向相關單位檢舉吳○○、何○○2人經營空頭公司,並教唆其尋找不實憑證等情,請求法院明察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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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等3人及共同辯護人於原審時並未請求為如上訴意旨㈠、⑵所述之調查(見原審卷㈠第263至265、269至273、307至308頁),且於原審審理時,經審判長詢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莊○○等3人及共同辯護人均答稱:「無」(見原審卷㈣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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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論斷,於法並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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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4人上訴意旨及其他枝節所指,或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或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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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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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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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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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 |
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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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本件A女之測謊已具測謊基本程式要件,且於測謊前進行必要之測謊前會談,縱測謊鑑定報告漏未附原判決所指關鍵之測謊前會談之時間長度,非不可函請測謊鑑定機關補充說明,或依測謊錄影光碟行勘驗查證測謊前會談時間之久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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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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