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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 20230630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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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尤以上訴人於原審未提出否認犯罪之辯解,卻於法律審之本院僅擷取其於偵查中之片斷陳述,改稱其主觀上並無傷害鄭○○、邱○○之故意,應係駕車過程中疏於注意撞上警車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不當云云,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其論斷說明俱有前揭證據資料可稽,且不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即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判斷證據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且原判決亦已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對於如何認上訴人駕駛自用小客車時之注意力及控制力確已受酒精影響,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剖析論敘甚詳,並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不備之情形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論斷於不顧,任憑己意,謂並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案發時之注意力、判斷力、反應力及操控力大幅下降,且原判決對於其飲用酒類與注意力間之因果關係如何,亦未載理由,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有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B女童於第一審指稱伊僅有以手觸摸其性器,並無以手指插入或以嘴巴舔吻其性器之行為
三、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各節,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1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伊係以全體繼承人之共同代理人名義,就本案遺產檢附經陳○○等3人簽名、用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分割繼承協議書向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辯,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謂:本件沒收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為5年,自犯罪成立日起算,業已罹於時效而不得宣告沒收云云,要係因誤解法律致生之爭執,尚難謂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猶謂上揭300萬元僅係為完成母親照顧陳○○等3人之遺願,並非伊之犯罪所得云云,要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復於法律審之本院,主張其已分別於111年12月及112年1月間各給付陳○○等3人3萬元,僅餘81萬元未給付云○,無非係在法律審之本院始主張新事實,而據以指摘原判決諭知沒收及追徵不當,依上述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其已與陳○○等3人成立民事賠償和解並給付部分和解金額為由,而據以指摘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為不當,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七、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自不能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泛謂係因法務部次長及檢察官為轉移輿論對執行死刑之不滿,要求上訴人配合任案件被告,其未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是被逼的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泛謂對原判決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論以傷害之罪,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泛謂其已知所悔悟,為家中經濟來源,倘入監服刑,家人將失所依靠,且日後復歸社會不易等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杜○○成立調解並獲得原諒,且上訴人平日有捐血、捐款之善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原判決未酌減其刑,給予得易科罰金之刑度,量刑過重
五、依上所述,上訴意旨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其無業績壓力,欠缺與同案被告許○○(經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偽造文書之動機,且申辦門號程序均符合規定,至於供述前後不一,係記憶不清所致,未聲請證人(前夫)陳○○對質,乃因雙方已離婚,而辦理門號過戶他人或將帳單地址填載公司均不違規定或常情,前案判決則係因審理期間情緒崩潰始認罪協商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或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之枝節問題,或不影響判決本旨事項,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重為事實之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關於偽造文書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前於民國110年間,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下稱興國派出所),向警員王○○供出所施用毒品咖啡包之上游,嗣並約出所購得毒品咖啡包之上游,及開車搭載王○○等警員前往交易地點圍捕毒品上游,此為有利於上訴人之事項
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其向興國派出所警員王○○供出所施用毒品咖啡包之上游乙節,與其本件販賣毒品咖啡包,欠缺關聯性
上訴意旨泛稱其配合警方辦案及圍捕毒品上游,指摘原判決調查未盡云云,惟並未依憑卷內證據資料,具體說明原判決究有何違法或不當,核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說明之相同事項,任持己見漫指為違法,難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上訴意旨執其家中生活情狀及個人身體狀況,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係就事實審量刑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及不影響原判決結果正確性之枝節,漫持己見而為爭執,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係就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量刑裁量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俱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略稱:(一)何○承部分:1.何○承販賣之大麻僅10公克,獲利祇有新臺幣(下同)500元,其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遠不如大盤毒梟或中、小盤毒販,足認其犯罪情節可堪憫恕,自應類推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90號關於栽種大麻之解釋意旨,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始為適法
魏○○上訴意旨(二)1.猶指警方係依憑魏○○之警詢供述,始查獲何○承為毒品來源,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說明及調查明確之相同事項,任持己見漫指為違法,難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何○○上訴意旨(一)1.指摘原判決理由載敘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乙節,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魏○○上訴意旨(二)2.泛稱原判決未審酌其販賣毒品之角色及原因,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各云云,或係擷取原判決理由之片斷,任意指摘違法,或是就原判決理由內明白說明之相同事項,自為事實或法律上之主張,均難認是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尚非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何○○上訴意旨(一)2.指摘原判決未調查審酌上開書狀所載情狀,而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係就原審之訴訟程序及關於調查必要性之判斷,任意指為違法,並非適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上訴人等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係就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以及原審採證認事及刑罰裁量等職權之適當行使,任憑己見漫為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等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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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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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15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㈢、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本件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本院無從據以自行判決,應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15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五、以上或為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14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或為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全無理由
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