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 首頁
20230710  | 20230703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16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容有違誤,實難令上訴人甘服等語,就上揭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空言聲明不服,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2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呂○○曾於民國110年12月4日跌倒致臉部相同本案部位受傷就醫,卻於法院審理時否認上情並為不實陳述,證詞有疑;依卷附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下稱枋寮醫院)函旨及傷勢照片,無法證明呂○○之傷勢確為他人毆傷所致,就診時左眼眉已有瘀血狀態,與一般經驗瘀血需數日形成不同,又告訴人患有糖尿病傷口難以癒合,當日所戴為全罩式安全帽,無法證明所受臉部、頸部等處傷勢與其有關,原判決未具體說明取捨判斷理由,所為認定有違經驗法則及不載理由之違誤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重為事實之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2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由卷附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知,係被害人未保持併行間隔,跨越雙白實線駛入其車道致發生車禍,其無違反併行間隔之注意義務,亦無時間反應,且因視覺死角,事實上無法看見被害人,信賴被害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應無過失;原判決認其因闖黃燈加速超越被害人之機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併行間隔,與起訴所指過失事實不同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主張其因信賴原則而免責,指摘原判決違法,難認有據,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據此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論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前並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前科,且本件槍砲、彈藥僅鎖放於倉庫,未曾供犯罪之用,對社會治安危害非鉅,其犯罪情節殊難與不法之徒持槍自重及挾有龐大槍、彈用以危害社會者之程度相提並論,應有情輕法重而堪以憫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原判決未將之納入量刑評價,而處以有期徒刑7年6月,自有濫用裁量權而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違法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上訴意旨所稱上訴人於本案犯罪之上開情節,原判決量刑已予審酌,並於理由內說明;至於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意旨所述事項,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原判決亦已敘明上訴人持有本案槍、彈種類、數量眾多等情,而不依該條減輕其刑之旨,上訴意旨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洵非適法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稱其已與被害人和解,然因經濟困難尚未履行,請求再予輕判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殊非屬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徒以其因一時無知始淪為犯罪人頭,如入監服刑將無法賠償被害人損害,故請求本院宣告緩刑給予自新機會云云,核係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依首揭說明,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一節,因本件上訴業由程序上予以駁回,本院已無從審酌,附予指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固略謂原判決與其他個案間未能保有公平之量刑原則,以致出現大相逕庭之判決結果,顯悖於憲法上平等原則而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至上訴人所引用其他類似案件之量刑事例,因與本案情節未盡相同,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無從比附援引,上訴意旨徒援引其他個案指摘原判決量刑違反平等原則之違法云云,係以在原審主張之陳詞為辯,乃置原判決論述於不顧,要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且原判決亦已斟酌本件和解過程何以無法達成和解之緣由,上訴意旨猶執陳詞而為指摘,尤非屬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固略謂原判決未能考量上訴人自幼困苦之家境,及曾發生重大車禍致影響日常工作能力,始一時失慮觸犯本罪之生活背景暨本案所涉情節等狀況,未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難認允洽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人所述事項,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該規定寬減其刑,原判決並已說明:上訴人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經宣告緩刑4年確定,竟於上開緩刑期間內再犯本罪,足見其不顧毒品對於自身、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之危害,法治觀念薄弱,且共同透過使用者數量甚多之通訊軟體微信散布暗示販賣毒品廣告,而由上訴人駕車外送毒品,加速毒品廣泛流竄,況經遞減輕其刑後,已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及客觀上足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洵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等旨
上訴意旨猶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殊非屬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固略謂原判決未能審酌其犯後態度部分而為妥適之量刑,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況原判決已審酌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而就所犯洗錢罪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衡酌減輕其刑,及其於原審與被害人張○○達成和解部分,再以此有關其犯後態度之量刑基礎已有變動,乃予撤銷改判從輕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係屬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上訴意旨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洵非適法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等罪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略以:證人即外籍看護阿○在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詢問之內容,係審判外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逕認其有證據能力,並憑為認定上訴人本件傷害犯行之依據,應有證據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
則上訴意旨猶執此指摘原判決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理由矛盾之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犯罪之情狀足堪憫恕,應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而指摘原判決未予減刑,係屬違法云云,核係置原判決論述於不顧,徒憑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揆諸前開說明,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均無非係就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檢察官上訴意旨固略謂:㈠本件被告與被害人A女相約碰面後再前往百貨公司逛街,見被害人年幼無知,竟先將被害人誘往汽車旅館後,即對之為性交行為並要求被害人勿聲張此事,顯見被告明知其所為實屬違法,且係按步驟計畫進行之預謀犯罪,絕非一時懵懂、衝動所為
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在原審之陳詞,就原審已詳為說明事項,再為爭執指為違法,核非屬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然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何特別惡性且其手段並未施以強暴、脅迫或利誘;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雖一度否認獲悉被害人年齡,惟始終坦承有本案性交行為,於第一審亦自白全部犯罪,且透過辯護人一再表達和解或調解之意願,雖終未能成立,亦足見被告實已深知自己行為之不當,確有悔意,乃認如令其入監服刑仍嫌過重,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㈡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辯稱張○○對上訴人隱瞞而未告知要與趙○○交易比特幣,否則上訴人即會將該筆款項返還張○○,不致遭趙○○所騙,上訴人生性單純,未對張○○詐騙,亦未取得分文,本件恐係遭張○○與趙○○聯合嫁禍云云,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其有罪,係屬違法,核係置原判決論述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任意指摘,且猶執陳詞,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四、綜上所述,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依憑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已認罪悔悟,並依A女意願捐款高達新臺幣200萬元,原審卻仍量處有期徒刑4年,僅較第一審判決酌減1年,而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云云,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又以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期間,曾簽具切結書,擔保日後不再接觸騷擾A女,否則願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並作為其刑事交保聲請狀之附件,一併向原審法院提出,而指摘原判決於科刑時漏未審酌該切結書之重要內容,係屬違法云云,惟原判決就包含上訴人已履行調解內容等有利於上訴人之量刑相關事由,皆已逐一審酌說明,上訴人所指另對A女切結不再接觸騷擾一節,尚無足以動搖或影響原審量刑之結果,縱原判決就此未予特別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之法理,尚難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另以:第一審判決將上訴人「長期以謾罵、羞辱、情感要脅等方式控制A女」此一雙方過去交往過程之糾葛、爭執,列為量刑基礎,重判上訴人有期徒刑5年,原判決未予糾正,仍繼續以該事由作為量刑基礎,顯屬重複或過度評價上訴人之行為,而違反罪責相當原則云云
然查原判決固轉載第一審判決之科刑理由(原判決第2頁第24行至第3頁第18行),惟已說明本件因第一審量刑之基礎業已變動,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部分之不當判決,改判上訴人如其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且於重為審酌上訴人之量刑事由時,並未參採前開上訴意旨所指摘第一審判決之不當科刑理由(原判決第4頁第22行至第5頁第9行),自無違誤可指
此部分上訴意旨不僅容有誤會,且亦非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指摘,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上訴意旨仍以上訴人已因本件知所警惕,尚非不可憫恕,本件縱量處其犯罪之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3年,仍屬過苛,而指摘原判決未予減刑,致上訴人未能併受緩刑宣告而須入監服刑,已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併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云云,揆諸前開說明,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罪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任憑己見,置原判決明確論斷於不顧,猶執上述辯解,並謂上述成分非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且其所代收包裹並不能排除供自用之情形,原審未依照內容物數量判斷是否符合自用,顯有違誤云云,就其本件輸入禁藥之事實,再事爭辯,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依上述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審未調查釐清本件是否有該規定免除或減輕其刑之情形云云,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陳○○上訴意旨主張其供出顏○○,警方因而查獲共同正犯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未依上述規定減免其刑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洪○○、郭○○、粘○○及陳○○之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不當,以及量刑未審酌其等受人利用,未參與毒品來源之聯繫,犯罪情節較輕微,而陳○○自白時間點較早,惟其刑度未相對較輕,量刑顯然失衡,且違反比例、公平、罪刑相當原則云云,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陳○○上訴意旨主張其為整修漁船共支出款項67萬1,200元,未扣案370萬6,000元扣除該款項後之餘額,始應沒收云云,惟原判決於其事實欄認定:顏○○復於110年3月24日,再交付陳○○現金180萬元,作為修繕原計畫供運輸毒品所用「漁百財9號」漁船之費用等情,並於理由敘明:陳○○除上開400萬元以外,稍後又經顏○○交付供修繕「漁百財9號」費用之180萬元,及經莊○○付給180萬元(連同清償此前因繳納醫藥費所借20萬元,共計交付200萬元)供準備出海行動所需之油料、補給,經核其性質乃陳○○與顏○○等人形成共同謀議後,為實現共同犯罪而在內部相互分擔、支付之事務性質費用,既無事證可認陳○○從中尚另有所得,應認為非屬其犯罪所得,因而未予宣告沒收等旨,是縱認陳○○上訴意旨所主張其為整修漁船支出款項一節屬實,惟該款項既屬顏○○所交付供修繕「漁百財9號」費用180萬元之範疇,則原判決宣告沒收之上開數額未扣除該款項,亦不能遽指其為違法
陳○○上訴意旨任憑己意,謂上開400萬元與本件走私毒品無關,原判決認定為其犯罪所得而宣告沒收為不當,且未扣除其為整修漁船所支出款項67萬1,200元,亦有違誤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依上述說明,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3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1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尚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1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猶執此部分應有供出毒品來源,指摘原判決未適用前揭規定對其減刑,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述之事項重為爭執,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貳、附表編號6部分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112年4月21日具狀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然就上開編號6部分未敘述理由,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刑事上訴理由狀可按,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判決前仍未就該部分補提理由書狀,自非合法
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