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 首頁
20230712  | 20230710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89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相同於原審之主張,謂其係因施用毒品成癮而起意販賣毒品,但尚未對外兜售即遭查獲,尚未造成社會危害,且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知悔悟,其犯罪情節較之長期大量販賣毒品者顯然較輕,自有情輕法重可堪憫恕之情狀,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核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之量刑,究有如何顯然逾越法律規範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情形,徒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僅認定:上訴人於某段不詳時間、地點,將以上訴人名義開設之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等情,過於簡略,與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所定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之規定不符
上訴意旨猶泛詞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幫助洗錢犯行,違背無罪推定原則而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有無犯罪事實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依原審共同被告楊○○於第一審審理時陳稱:我向上訴人所收受之款項,我以為是賭金等語,與上訴人所辯:我自所提供帳戶內領取的錢,綽號「明○」(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說是博弈所得財物等語相符,可見上訴人並無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之故意與犯行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泛詞指摘:原判決未傳喚「明○」到庭調查違法云云,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任意指稱: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或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之事項,或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證人即購毒者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與上訴人見面時,上訴人並未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是催討其積欠的款項等語,可見上訴人並未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邱○○
則原審未依職權傳喚黃○○到庭調查上訴意旨所指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及包裝等節,難認有調查職責未盡之可言
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共同販賣甲基安非命他犯行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其就被告本件應成立累犯並加重其刑,已於起訴書具體記載,並將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併送交法院,復於原審審判程序進行科刑辯論時再次主張等情為由,指摘原判決未撤銷第一審判決,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無非係對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檢察官就原判決關於其援用第一審判決事實欄四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中關於量刑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第一審係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其詐欺取財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又無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依上訴人持有扣案槍、彈之情節,若科以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所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符合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指稱: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任意指摘:原判決未適用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以:證人林○○固曾於警詢時指稱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向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惟其嗣於偵查中則改稱是購買海洛因,復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該8,000元係返還伊之欠款,並非購買毒品之款項,亦不否認曾向伊購買過「盲包」(指物流業收受而無法遞送及返還之無主包裹)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於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遭詐騙才交付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下稱金融帳戶存摺等資料)
四、惟查: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有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及理由不備、矛盾之違法云云,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並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而幫助洗錢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無從併為實體上審理,毋庸審酌此部分上訴理由,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固認定上訴人貯存廢電子零組件、下腳料及不良品(廢棄物代碼:E-0217)、廢印表機(廢棄物代碼:R-1906)、廢家電(廢棄物代碼:E-0215)、廢鋁(廢棄物代碼:R-1304)等事業廢棄物(下合稱系爭廢棄物),但並未確實記載各該廢棄物之詳細品名、種類及數量,與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之規定不符,不足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犯行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伊之前曾因牙保毒品罪,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該另案之審判長與提起公訴之檢察官,與本件皆同為蔡○○法官與陳○○檢察官,其等對本件已有預設成見,而影響伊本件受公平審理之權益
其於上訴本院後,始主張第一審審判長及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曾參與另案偵查及審判程序,認其等執行職務皆有偏頗之虞,而指摘其2人違法參與本案第一審之審判云云,依上述說明,顯非依據卷內事證執為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核其論斷,俱與卷內資料相符,並無如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摘之採證違法或論斷理由不備之違誤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所犯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之採證認事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謂:本件係由楊○○自行販賣毒品予許○○,伊僅居中牽線而已云云,無非徒託空言否認犯罪,而於法律審之本院,猶就其有無本件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單純事實加以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則上訴人嗣於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後,始主張其本件於查獲當時,主動提出毒品海洛因磚半塊以供警方扣案,應適用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云云,無非係在法律審之本院始主張新證據,並請求調查新事實,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同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量刑尚屬苛重云云,依上述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上,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於判決內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依伊所犯前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確定判決(下稱前案)所認定之事實,伊與劉○○之所以共同填載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等文件,係為能順利向本案債權銀行進行融資貸款之目的,且依其理由所援引劉○○之陳述,亦認智盛公司因其所經營之本業逐漸為市場淘汰,計劃轉型以研發、生產及銷售ITOFILM產品,劉○○始以製作不實交易憑證及財務報表等方式,達成向各債權銀行融資貸款之目的
三、惟侵害法益之行為究應構成一罪或數罪,即犯罪之個數,實體法僅設其抽象規定,而審判係以起訴之事實為對象,犯罪個數則係法院就起訴事實所為之法律評價,本有判斷認定其為一罪或數罪,或若係數罪究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抑實質競合併罰數罪之職權,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苟其所為之論斷無違經驗、論理等相關證據法則,即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謂其所犯之本案與前案為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同一案件,前案既已判決確定,本案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判決內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辯,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徒憑己見,就原判決合法量刑部分任意加以指摘,依上述說明,同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僅稱:上訴人已認罪,且為初犯,請法官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其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年已83歲祖母需要扶養,請從輕量刑等語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指摘原判決關於量刑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僅就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已經說明事項,以其主觀之期待,請求從輕量刑,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又本院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意旨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上訴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原判決以第一審已敘明上訴人所犯公共危險罪,符合累犯規定之要件,並審酌上訴人所為前案與本案之犯行,均為故意之犯罪,且同屬為侵害社會法益之公共危險罪章之案件,罪名、構成要件、行為態樣及情節固然有別,惟立法宗旨均係保障屬社會法益之交通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等情節,乃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已就如何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敘明其裁量之理由而予以維持,自難謂有上訴意旨所指摘之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原判決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已記明足資認定上訴人與郭○○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論證,亦無上訴意旨所指僅憑許○○、郭○○之證言,即行論罪之情形
四、上訴意旨另以上訴人自民國107年因口腔癌開刀,並罹患重病,身體行動不便,又要扶養3歲小孩,日常生活快要無法自理,其本於救人心態,同意許○○來家中暫住,不知道許○○請其開車去找郭○○是去交易毒品;許○○自己施用毒品,頭腦不清,郭○○則挾私人恩怨,所為指認均非事實等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除未敘述上訴理由,應經原審或第二審法院命補正外,如未敘述具體理由,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上訴意旨主張本件犯罪所得均由已在中國大陸服刑之「林○○」取走,上訴人僅為本件犯行之幫助犯;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後,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另請求法院促成其與另一名被害者之和解,希能從輕量刑等語
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以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雖以:臺東縣警察局函所稱「獲有該上游販毒之相關事證」,係指該上游在他案或本案販毒之事證,非無疑義
上訴意旨係對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見而為指摘,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未審酌上訴人始終認罪而有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供出上游共犯之犯後態度等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反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依憑己意而為指摘,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有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應綜合判斷整體犯罪情節、被告惡性及再犯機率,與罪責無涉
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得為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殊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一)原判決認上訴人與證人葉○○為持有扣案非制式手槍、子彈(下稱本案槍彈)之共同正犯,僅以葉○○證詞為基礎
五、原判決並非僅憑上訴人之自白,即行論罪,顯無上訴意旨所稱欠缺補強證據之情形
六、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而為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持不同之評價,而為事實上之爭辯,或依憑己見而為指摘,俱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其爭執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發票人為劉○○之本票2紙(下稱本案本票)上「劉○○」之簽名非其所書寫,本案本票之上訴人指紋印或為模組打印或其他偽造指紋方式,而非其手指捺印之印痕等情,原審未命其提供相關筆跡供核對簽名筆跡,及函送鑑定其之指紋是否非手指捺印,亦未說明無調查必要之理由,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綜合上情,上訴人偽造本案本票之事證已臻明確,原審未依其聲請,再就本票上之簽名是否為上訴人所書寫、指紋是否其手指捺印之印痕送鑑定比對,為無益之調查,尚無上訴意旨所指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猶執持上述主張,為事實之爭辯,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雖以:上訴人向王○○購毒4次,員警僅調閱最後2次之LINE通聯紀錄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一)本案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及第二審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均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加以主張及證明,原審自應依法判斷被告是否有適用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方符合上訴審救濟判決違誤之本旨
六、檢察官上開上訴意旨之所指,係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持憑己見,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李○○上訴意旨指原審未諭知其緩刑;林○○上訴意旨指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對其之量刑與造成被害人傷勢元兇之楊○○差異甚微,且與其所舉他案之量刑相較,有違比例原則;楊○○上訴意旨指原審就上訴人等量刑差異之原因,未具體說明理由及依據,有違平等、比例原則及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為事實之爭執,主張被告應係詐欺集團俗稱之「收水人員」,且被告曾有參加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機房人員經判刑之前科,對於詐欺集團內部之分工及運作模式應有相當程度之認識,係詐欺集團中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下稱「檢察官上訴要旨」),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等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有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係再為事實之爭執,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採不同之評價而為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
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與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或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有所聯絡後以自己參與洗錢犯罪之意思,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僅係於他人詐欺犯罪所得移轉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之洗錢犯行過程中提供助力,應認被告就洗錢部分之犯行,僅成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等旨
已斟酌卷內證據資料詳為說明:1、依卷存證據資料可知,被告於事發當晚係因「蚊子」無償提供其毒品施用,始應「蚊子」之要求呼叫計程車,並騎車搭載袁○○外出取款,難認被告主觀上對於「蚊子」、袁○○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是否以縝密之計畫與分工、相互配合而完成之犯罪,且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而以實施詐欺為牟利手段,為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乙節,有所認識,客觀上亦無因受「蚊子」或袁○○之邀請而加入詐欺集團之犯行,其單純呼叫計程車及搭載袁○○外出取款之犯行,實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
實難據此即認被告主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於客觀上有受邀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
有何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或於詐欺行為時施以任何助力可言自難令其負共同或幫助加重詐欺罪責等旨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仍為事實之爭執,主張:胡○指示黎○○提領之款項,由被告兌換成比特幣再轉存至特定虛擬貨幣錢包內,且使用他人帳戶交易,手法迂迴,被告應可合理預見該款項係不法所得;被告行為後可領取2,000元車馬費,與所付出之時間、勞力顯不相當,應可認係參與本件犯行之報酬,可見被告就被訴犯行有不確定之故意,第一審所為有罪判決,並無違誤
(四)檢察官之上訴意旨,或係再為事實之爭執,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採不同之評價而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其論斷說明俱有前揭證據資料可稽,且不違背證據及論理法則,即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判斷證據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理由矛盾、違反經驗法則、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上述辯解,就本件犯罪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上訴意旨,猶執其主觀上無殺人之故意等陳詞,否認犯罪,並謂其患有思覺失調症、情緒障礙症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原判決未依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及考量已與被害人和解,致量刑過重等前情,指摘原判決違法,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及量刑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並重為事實之爭辯,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因之,檢察官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理由書狀應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速審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具備速審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即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經原審審理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詳敘包括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所指卷內事證,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罪而維持第一審判決所憑之理由
茲檢察官上訴意旨係以:(一)原判決就其說明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行為該當公訴意旨所指訴之犯行,其各點理由論述有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情形,顯有違背本院29年上字第3362號、32年上字第288號、44年台上字第702號、48年台上字第475號、53年台上字第2067號等判例(下稱5則判例)
三、惟查:(一)檢察官上訴意旨(一)所舉5則判例,係揭示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均可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及法院對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前揭5則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然依上開說明,均與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判決違背判例」情形,不相適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二)主張被告僅係幫助犯角色,實施運輸毒品犯罪集團之共同正犯成員,當無與被告直接聯繫之可能,本案之諸多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已足證明被告有幫助犯罪之故意,原判決卻以不能證明被告於警方佯裝送貨人員將毒品貨件送交其收受時,未獲悉毒品貨件已運輸抵臺,仍予拒收等旨,認被告無幫助犯罪之故意
院方
而以不能證明被告有被訴之犯罪為由諭知被告無罪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一)其遭收押禁見後,自稱姓「王」之男子先後致電郵局及其住家社區管理室詢問包裹派送情形,所詢包裹即是本案裝有大麻混雜至寵物飼料之國際郵包(下稱本案郵包),原判決認王姓男子所詢包裹非本案郵包,及有同夥共犯追蹤本案包裹之存在及寄錯僅係追問毒品下落之話術,認本案包裹並無寄送錯誤,有不依證據法則及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併理由不備之違誤
上訴意旨(一)、(二)單純為事實之爭執,指摘原判決遽認上訴人為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之共同正犯,採證認事有未依卷證資料、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違法,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有違等語,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上訴意旨(四)指摘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有違比例、罪刑相當原則
七、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採不同之評價,或為事實之爭辯,指為違法,均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七)上訴意旨徒以:A女尚有與上訴人交換性交姿勢,上訴人對A女未施以強制力至使不能抗拒;A女於事發後未立即向員警表明遭性侵之情,與常情不合;A女前後證述其被害細節矛盾且歧異;周○○盈之證述係A女證述被害經過之累積性同一證據;A女出現創傷後壓力反應,係源自於上訴人之暴力行為,與本件性侵害行為無涉等情,泛指原判決採取A女有瑕疵之證詞為唯一證據,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有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理由矛盾及欠備之違法,依上述說明,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理由,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或就原判決已詳為論斷說明之事項,徒憑自己主觀之意思,再事爭論,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供出其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來源為陽○○(年籍詳卷),且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告知上訴人,已就此偵辦
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又本院既以上訴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意旨請求函查偵辦陽○○販賣毒品案件進度等節,自屬無從審酌,附此指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非毒品大盤或中盤,僅販賣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得利2千元,危害不大
原判決已審酌包括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價格、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列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而為量刑
上訴意旨猶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云云,依上述說明,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之金融卡及存摺等銀行帳戶資料,是被「溫○○」拿走,上訴人不知「溫○○」年籍資料,附上「溫○○」照片1張,請予查明云云,而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於採證認事、適用法律或量刑,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本件上訴既經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意旨請求查明「溫○○」等節,自屬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僅泛稱:請調查對伊有利之證據,並待伊委任律師後,另補陳待查之新事證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僅泛稱:伊並無致徐○○於死之故意,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6年,實屬過重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採證認事或量處之刑究竟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未詳為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致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
上訴意旨僅泛指:原判決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於量刑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又本院既以上訴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意旨另請求從輕量刑等節,自屬無從審酌,附此指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為家中之經濟主要來源,一旦入監執行將導致婚姻破滅、家庭經濟頓失所依、小孩無人管教,上訴人願賠償告訴人潘○○損害,但無法取得連繫方式,希望能宣告緩刑或以社會勞動服務代替等語
本件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於原審已自白洗錢犯罪,此為第一審所未及審酌,乃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並具體審酌包含上訴意旨所指之已離婚、為家庭經濟主要負擔者、子女之養育等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事項,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所量處之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原判決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原判決認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適法職權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案發當晚伊並非故意倒車衝撞警車,係因該處為死巷,伊試圖倒車尋找其他出路,發現警車時已立即煞車,並未加速或大踩油門,可見伊並無妨害公務之犯意,警車之保險桿亦未受有損壞,而警車擋風玻璃之破損,則非伊所造成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尚無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之情形,且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就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並就其主觀上有無妨害公務之犯意,及警車保險桿與擋風玻璃之破損是否其所造成等單純事實,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本案犯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實務上就相類妨害秩序案件,多以易科罰金或附條件緩刑處理,上訴人既為初犯,原判決未循其他判決先例就「類似案件,相同處理」之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亦未說明有何「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即以第一審未及參酌上訴人之後案判決為由,撤銷第一審對上訴人所為之緩刑宣告,有適用法則不當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宣告緩刑與否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屬情輕法重,原審應參考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為妥適審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原審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誤載為1年5月),仍嫌稍重等語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不具醫藥專業,僅係上網購買助興藥物,實難苛責上訴人會明確知悉甲女用藥後之具體反應,然上訴人發覺甲女昏迷時即予送醫,又已和解並賠償完畢,也願盡最大誠意致歉,原判決仍維持第一審過重之量刑及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上訴人之刑之認定,係判斷錯誤,有違證據法則,又本件並無包廂時間已屆必須離開之情形,上訴人如犯後態度惡劣,可繼續包廂續唱,此未傳喚KTV服務生說明是否可續唱,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何況,原判決已敘明第一審經考量上訴人之犯罪情節,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情,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上訴人在原審上訴意旨指稱:依其犯罪時之各項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等語,要屬無據等旨(見原判決第3至7頁),亦無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不備理由之違誤可言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有貸款需求,致誤信自稱「OK忠訓國際」人員「謝○○」可協助貸款之說詞,而提供上訴人之身分證資料、金融帳戶資料,做為資金流動證明,並代領匯入之款項等情,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以證明
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一般洗錢犯行,其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有無犯罪事實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部分金額予告訴人,犯後亦坦承犯行,願為認罪,深具悔意,目前雖有穩定工作,惟經濟情況不穩定,原審均未予審酌,量刑過重,且未給予緩刑及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對上訴人部分之量刑判決,已敘明:第一審未及審酌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核有未洽,因認檢察官以上訴人尚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為由,提起上訴請求對上訴人從重量刑,固無理由,惟上訴人上訴意旨執此請求改判較輕之刑等語,為有理由等旨(見原判決第5頁),並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2年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其量刑及沒收部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關於其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自證人陳○○取得證人即被害人伍○○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及健保卡(下稱伍○○國民身分證等證件),以及已經伍○○簽署姓名之「亞太電信委託書」(下稱委託書)、「亞太電信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下稱申請書),持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辦理告訴人即被害人黃○○向亞太電信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移轉至伍○○名下之過戶手續;陳○○並告知伍○○同意承接上開門號,以及交付委託書及申請書,於電信業界之交易習慣,即為默認同意承接門號
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云云,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上訴人上訴意旨,或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或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徒憑己見,謂原判決對上訴人之量刑,與王○○相較,輕重懸殊,且對上訴人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量刑過重,有違公平、平等原則,且有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謂原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為不當云云,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引用上訴人另案偵查中之案件,認定上訴人於本件事發後,未見收歛,然該等影響量刑之另案資料(他字卷第287-297頁、第307-312頁、第299-304頁),未予上訴人辯明之機會,即行辯論終結,影響上訴人防禦權,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審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違誤云云,與卷內訴訟資料不符,洵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未酌減其刑違法云云,尚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之量刑過重違法云云,依上述說明,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上訴意旨雖主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之規定云云
惟查:上訴意旨並未敘明立法者對於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人所設處罰規定,有何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範圍,或該規定有何客觀上足以形成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本院認不符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附此說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須行為人有掩飾或隱匿之行為,方能構成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上訴意旨㈠㈡,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徒憑己見,再為爭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關於一般洗錢罪名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本件被訴之犯行與伊另案所為之犯行,均係伊在同一期間,擔任同一詐欺集團之「車手」角色時所為,故其所犯前後二案應為「同一案件」,或相牽連之案件,該另案已繫屬在先,第一審未查明本案與該另案是否為「同一案件」,或是否為相牽連之案件,遽將本案與另案分離審判,使伊因檢察官分別起訴及法院分離審判之結果,而喪失向法院爭取宣告緩刑之機會,原審未撤銷糾正,仍予以維持,顯有不當云云
本件上訴人共同詐取陳○○財物之本案犯行,與其共同詐騙陳○○及楊○○等人財物之另案犯行,二者犯罪時間、地點及被害人等均屬有別,乃侵害不同財產法益,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不同犯罪事實,並無如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對「同一案件」重複或分離判決之情形
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始以繫屬同一法院之前後兩案為相牽連之案件,指摘原審及第一審未合併審判為不當云云,依上開說明,顯屬誤解,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有理由欠備之不當,依上述說明,顯有誤會,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徒憑己見,泛謂其所犯本案與另案係同一案件,不應分別審判,或泛指檢察官對其本案及另案所犯相牽連案件分別起訴,與原審分別審判,使其喪失宣告緩刑之機會,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並請求停止審理,聲請釋憲云云,無非係就原審訴訟指揮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加以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雖有交付大麻予林○○,然僅係幫其聯絡王○○,及出面向王○○購買大麻4公克,伊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或有賺取差價,而卷內伊與林○○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並無任何關於買賣大麻之數量及金額等對話內容,伊與王○○間臉書通訊軟體之MESSENGER對話紀錄,亦僅有提及大麻之數量,並未談到交易之價格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尚無違反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之情形,且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並仍就其有無本件被訴加價轉售而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予林○○而賺取差額利益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槍枝需配合子彈才能發揮功能,上訴人明知證人林○○於向其購買槍枝後,勢必添購子彈,故上訴人就事實欄一、㈡及㈢所示犯行,係基於販賣槍枝、子彈之單一犯意,應評價為一個販賣行為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事實欄一、㈡及㈢所示犯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原判決認係數罪,予以分論併罰,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之量刑過重,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云云,係對原判決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意,漫為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或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恐嚇危害安全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係與告訴人蔡○○之父蔡○、之夫蘇○○發生口角,並以「你看三小」、「破麻」、「幹○○」、「再看就要把眼睛挖出來」等語,與蔡○對罵,與告訴人無關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之採證認事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之量刑過重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經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以自己之說詞,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辯,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僅有國中畢業之學歷,長年在工地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社會歷練不豐,礙於亟需貸款之急迫情況,實難期待伊猶有謹慎思考之餘裕,而能慮及倘交付金融帳戶資料,是否恐會被利用作為犯罪之工具
核原判決已敘明其憑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犯行之證據暨理由,對於上訴人所為包括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相關辯解,以及所舉有利證據為何不予採納,亦依據卷證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揆其採證認事之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並就其主觀上有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等單純事實,再事爭辯,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告訴人即被害人楊○○於警詢時係證稱:發生本件交通事故時,其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機車)未載任何物品;於第一審審理時則證稱:發生本件交通事故時,其騎乘之B機車腳踏墊上載有1隻狗各等語,前後不一致,足證楊○○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指證,並非事實
至上訴意旨所指楊○○於警詢時係證稱:B機車未載任何物品;於第一審審理時則證稱:B機車腳踏墊載有1隻狗各等語,雖非一致,惟此非攸關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重要事項,不無可能是描述重點不同所致,尚難執此逕認楊○○有關本件交通事故經過之指證必屬不實,而不可採
另上訴意旨所指可以證明上訴人未逃逸之時間110年3月2日上午10時37分許警員古○○到場處理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實係交通事故發生現場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第一審卷第59頁)
此部分上訴意旨所指,顯與卷內證據不符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有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云云,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則原審未依聲請贅為無益之調查,依上開說明,自無上訴意旨所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可言
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並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至上訴意旨指稱,楊○○之指證虛偽不實,構成偽證、誣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一節,與原判決之採證認事有無違背法令,並無直接關聯,自難執為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上訴人上訴意旨,或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或單純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任意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至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為兩事,自不宜混為一談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考量伊供出毒品上手販賣毒品之犯行,雖在伊本件販賣毒品行為之後,而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要件,然伊既供出毒品上游之人,因認為伊犯後態度可取,且伊本件販賣毒品之對象單一,販賣毒品之數量亦非鉅等情狀,因而認定伊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上訴人上訴意旨泛謂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較重之刑,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開說明,顯有誤解,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執此無關宏旨之枝節性問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開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徒憑己見,泛謂原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云云,並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漫事爭辯,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詐欺集團施詐技倆變化多端,博識多聞之人被騙失財事例,時有所聞,自不得從常人智識閱歷之水準,以伊有提供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前科,遽行揣臆伊不可能誤信「楊專員」等人係合法之銀行貸款代辦業者,進而認為伊係因貸款而配合渠等為金流操作之辯解不實
核原判決已敘明其憑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犯行之證據暨理由,對於上訴人所為包括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相關辯解,以及所舉有利證據為何均不予採納,亦依據卷證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揆其採證認事之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徒為爭論,並就其主觀上有無(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意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與高○○係合資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依比例分配,已經上訴人於警詢供稱係幫高○○調度,沒有賺他錢,及高○○於原審證述係與上訴人合資向上訴人的朋友購買等語明確,上訴人應僅構成幫助施用或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上訴意旨㈠㈡,或係對原審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或係對原判決已論斷說明之事項,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㈢,徒憑己見,妄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當日並無與告訴人鄭○○協商債務之意,且告訴人於第一審亦稱「沒有陳○○的事」,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基於同一索討債務目的尋找告訴人、與吳○○(經第一審科刑判決確定)係基於同一阻止告訴人離開並協商債務的目的,各自分工並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顯與事實不符
上訴意旨㈠㈡,係對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事項,徒憑己見,重為事實爭辯,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證人蔡○○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均屬傳聞證據
此部分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明白論述的事項於不顧,徒憑己意,泛詞指摘:原判決遽認蔡○○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符合「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之要件,具有證據能力,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核非適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至上訴意旨所指蔡○○之素行不佳等節,尚難因此逕認蔡○○之證詞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信
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採取蔡○○之證詞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同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上訴人上訴意旨,或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或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係上網刊登訊息邀約男性同志共同施用毒品助興,進而發生性交行為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原審未依上訴人聲請再就此贅為無益之調查,依上開說明,自無上訴意旨所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可言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並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云云,洵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意旨,或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或單純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或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㈠、陳○○上訴意旨略以:伊長期患有焦慮症及憂鬱症,受疫情影響,原有擔任計程車司機之收入不穩而應徵本件工作,因誤信而遭詐欺集團所利用而為本件犯行,伊已知所悔悟,請求給予伊自新之機會云云
㈡、陳○○上訴意旨略以:伊不知所應徵之工作係提領詐欺集團詐騙所得之贓款,然事後已知錯認罪,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且伊除須照顧患有心臟病之兒子及中風之婆婆外,伊之身體狀況亦不佳,請求法院改處易服勞動之刑罰,給予伊改過向善之機會云云
㈢、王○○上訴意旨略以:伊因求職而誤信本件工作內容係協助領取博弈款項,並不知所提領之款項為詐騙所得之贓款
㈣、王○○上訴意旨略以:伊因求職而誤信本案係轉交博弈款項之合法工作,不知所提領之款項為詐騙所得之贓款
㈤、馮○○上訴意旨略以:伊於原審已主張伊患有需長期服藥治療之恐慌症,原判決量刑時並未說明是否已審酌上開有利因素,顯有不當云云
三、惟證據之取拾、事實之認定及刑罰之裁量,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所量之刑復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陳○○、王○○、陳○○及王○○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論斷說明於不顧,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執,依上開說明,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王○○上訴意旨泛謂其在2日內所為本件加重詐欺取財2次之犯行,係密切時間內犯罪,應僅成立接續犯1罪云云,而指摘原判決對其論處2罪刑為不當,依上開說明,要屬誤解,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王○○上訴意旨泛謂原判決未併予宣告緩刑為不當云云,依上述說明,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王○○、陳○○及王○○上訴意旨,徒憑已見,泛謂原判決未量處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罰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開說明,顯有誤會,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辯,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等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民國109年5月間取得毒品時,即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意,斯時已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罪,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處斷,雖其行為持續至新法施行後始遭查獲,但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立法原則,是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並非無疑
上訴意旨㈠,置原判決已論斷說明事項,仍執己見,重為爭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㈡,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致量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且量刑過重違法云云,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或對於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關於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另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脅迫及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之法定刑,高於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強制性交罪之法定刑,違反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有違憲之虞,應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云云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係依卷附求職廣告所載薪資及工時條件等內容,應徵擔任會計助理,又依卷附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所示:上訴人每日於LINE標示「打卡下線」、傳送工作明細表、報告花費情形、支出明細、繳費單等情,可見與一般正常工作無異
上訴意旨猶以上訴人認知其所轉匯係逃漏稅捐款項,與實際為詐欺所得款項不符為由,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一般洗錢犯行違法云云,應係誤解法律規定,與法律所規定得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①伊因誤信伊之妻舅李○○表示其向伊借用之本案帳戶係作正常交易使用,伊始提供本案帳戶給李○○使用,並未料到其已被詐欺集團所吸收,伊主觀上並無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亦未參與任何詐欺取財行為,更未獲取任何報酬,故伊所為應不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且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尚無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之情形,且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①所云,無非徒執陳詞,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不當,依上開說明,要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②泛謂其僅提供1個金帳帳戶,應僅成立1罪云云,而指摘原判決對其論處2罪刑為不當,依上述說明,要屬誤解,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③泛謂原判決量刑過重,且不應諭知沒收及追徵,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顯係就原審量刑及沒收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加以指摘,依上開說明,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④泛謂其未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或開庭時間記載錯誤云云,而指摘原審所為一造辯論判決之程序不合法,依上開說明,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並仍就其有無參與本件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之單純事實,再事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①本件案發後A女前往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進行驗傷檢查,然其陰道並無撕裂傷,身體亦無明顯外傷,有該醫院受理疑似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附卷可參,警方將A女外陰部、陰道深部及手指所採集之檢體,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亦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有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佐,可見本件案發當天伊並未對A女施以任何強制行為,亦未對A女為「指侵」及「口交」等性侵害之犯行,A女所為不利於伊之陳述均不足以採信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①所云,無非置原判決明確論斷說明於不顧,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論,依上開說明,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②所云,泛謂原判決撤銷改判較第一審判決為重之刑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造成突襲性裁判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開說明,顯有誤解,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並就其有無對A女為強制性交犯行之單純事實,再事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並無將所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頭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並與甲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提供予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原判決以推測、擬制之詞,認上訴人有提供,並有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欠缺直接證據,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
上訴意旨㈠至㈤,或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或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執於原審之陳詞,徒憑己見,重為爭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㈥,指摘原判決未為緩刑宣告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關於幫助一般洗錢罪名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略以:呂○○已供出上游來源,且持有之量不多,總量亦是其自願交出,並非查獲,又其平時務農為生,與鄉里關係和睦、關懷地方發展,案發後積極配合、坦承不諱,原審量刑過重,有失平衡等語
綜上,呂○○上訴意旨無非係就甲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再為爭執,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甲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甲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黃○○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乙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從黃○○與呂○○2次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其等係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所謂回扣是車馬費,並非營利所得,乙判決認係販賣,有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之違法,又未循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22、2455號判決意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及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亦有理由不備、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適法職權行使,以及乙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殺人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既認定及說明上訴人非刺擊被害人李○○重要臟器所在之胸腹部,且僅刺擊2刀,而排除上訴人有殺人之直接故意(確定故意),亦應排除上訴人主觀上有預見發生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矛盾之違法云云,係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或猶執陳詞,再就有無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罪事實,重為爭執,並非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審量刑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云云,係對原判決已論述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漫為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證據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而原判決已就裴○○、高○○如何從原本加重竊盜之謀議,提升至具有加重強盜之不確定故意與犯意聯絡等事證,詳予剖析、論理,說明其等犯意聯絡形成之歷程及所憑相關證據資料之證明力,並無裴○○上訴理由所謂原判決未予考量其未進入屋內即無加重強盜犯行或犯意聯絡之情形;亦無高○○上訴理由所謂原判決認定犯意聯絡與其他共犯所述不符,或其參與犯行之時間未予釐清等情形,原判決即無其2人上訴理由所指判決違背證據法則或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裴○○、高○○此部分上訴理由乃反覆為事實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尚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原判決已逐一說明王○○、林○○、裴○○、蔡○○關於高○○上車會合後,一起討論屋內若有人要如何處理,及提議購買膠帶攜帶,遇屋內有人時即可作為綑綁、壓制工具,並高○○知悉王○○至便利商店購買膠帶,而後王○○等3人果真使用膠帶作為加重強盜工具等一致證述,及高○○所供其知悉屋內若有人會構成強盜,並知悉車內之人並未準備手套、束套、膠帶,即提議便利商店可購得膠帶使用,之後車子便開到便利商店購買膠帶等語,則高○○對於屋內若有人出現,王○○等3人會以強制力制伏方式控制現場,強取財物等犯罪手段,已有預見,但其仍在所不惜,應允參與,擔任駕駛車輛之接應工作,即有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強盜之犯意聯絡等旨,至於高○○上訴理由所列盧○○、王○○、蔡○○、裴○○關於高○○犯意之供證內容,就其個人供證本身,及彼此所為供證之間,容或有一致或不一致之情形,然其等供證與高○○上開供述相符部分,參酌其他物證,皆有其一致性,而足佐高○○所供提議購買膠帶等語,係為綑綁屋內之人屬實,則原判決採信共犯不利高○○之一致性之供證,當然排除其他有利高○○卻內容不一之供證,且縱原判決未逐一說明不可採部分之理由,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復次,原判決並無高○○上訴理由所稱未就高○○於車內是否看見膠帶一事未予調查說明之情形,高○○事後另辯以購買膠帶係為綑綁毒品或不知膠帶用途云云如何之不可取,原判決未予說明,亦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礙,此部分自難認有高○○上訴理由所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或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又高○○上訴理由另指其曾詢問屋內有無人,及出言制止王○○等3人下車進入屋內部分,原判決已予斟酌,並說明高○○於犯案前、中、後之分工參與歷程,及其於王○○等3人加重強盜得逞後,仍駕車折返接應其等離開,再接受犯罪所得之分配等事證,而不為高○○之犯意僅止於加重竊盜之認定,並無違法可指
另高○○參與本件犯罪,其犯罪情狀如何顯堪憫恕,科以法定最低刑度如何猶嫌過重,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情,原判決俱予說明,高○○上訴理由再謂原判決未予適用上述規定酌減其刑云云,自有誤會
高○○於此之上訴理由,亦非屬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之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綜合前述及其他上訴理由,經核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科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異其評價,任指違法,難認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第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此部分上訴意旨仍指摘:原判決侵害上訴人之防禦權、聽審權等語,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上訴意旨指稱,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害人已與上訴人達成和解,以及其他被害人未經和解等情,或經原判決加以審酌,或與量刑輕重不生影響
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未酌量減輕其刑,且就不同量刑因子,為相同之量刑,而未審酌上訴人已與被害人和解之情狀,以及漏未審酌與本件相似情節之判決所處刑度,而為量刑,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均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本案於偵查程序及第一審審理中,均未告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名,上訴人無從抗辯,侵害上訴人之防禦權及審級利益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論處上訴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刑,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等語,應屬誤解法律規定,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漫事指摘違法,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一致略稱:劉○○於臉書張貼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文字,並未指明所謂「自然王」之姓名,且無足以辨識指涉對象之特徵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任意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法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定附表一、二所示文字指涉之對象係張○○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論,自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以其等係基於善意評論公共事務為由,泛詞指摘:原判決認定劉○○、蕭○○有誹謗犯行違法云云,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劉○○、蕭○○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以及原判決已經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以自己之說詞,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辯,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係提供承慶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承慶公司)所申設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商銀)、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及依指示提領上開帳戶內款項交付,並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係以一行為成立單一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且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
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又上訴意旨所指聲請傳喚譚○○到庭作證,用以調查上訴人與「阿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並無犯意聯絡一事
則原審未贅為此無益之調查,依上開說明,自無上訴意旨所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可言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有理由不備、矛盾之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㈣上訴意旨另指,詹○○因受詐欺,而於109年11月24日11時37分許,匯入日盛商銀帳戶142,700元,原判決未依職權宣告沒收,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一節
卷查詹○○並非原判決所認定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犯行之被害人,詹○○匯款至日盛商銀帳戶一節,應非原審審判範圍,與原判決究有無違誤無關,此部分上訴意旨所指,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的事項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量刑裁量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憑己意,異持評價,任意指為違法,均不能認為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第一審勘驗事發經過之手機錄影檔案結果顯示,張○○於雙方停止互毆後,仍持續毆打謝○○等情
四、謝○○上訴意旨略以:㈠張○○固指證:謝○○對其實行傷害行為等語,以及卷附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北醫)診斷證明書(下稱診斷證明書)記載,張○○受有「頭枕部挫傷併輕度腦震盪症狀、雙側手部及膝部多處挫傷、唇部周圍挫傷、前胸壁挫傷」傷害等節
謝○○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率認謝○○有傷害犯行,有調查職責未盡、採證認事違反經驗法則及理由不備、矛盾之違法;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指稱:原判決關於張○○部分,其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矛盾各云云,均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謝○○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審未調查、究明張○○至北醫就醫之傷勢究係何時、受何人如何傷害所致,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云云,並未具體指明應調查何種證據,以及該證據如何足以動搖原判決所認定謝○○與張○○互毆,致張○○受傷之事實,尚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僅泛詞指摘:原判決之量刑違反比例原則與衡平原則云云
六、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謝○○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分別論處謝○○、張○○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以及就所處拘役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詳敘其憑以認定的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㈠、張○銧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警方所查扣走私運輸入境之鹽酸羥亞胺20包,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參考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及國際緝獲毒品分析科學工作組訂定之毒品代表性抽樣指引與計畫,並考量國內司法案件偵審時效之需求與鑑驗資源之有效利用,率以抽樣檢驗之方式,鑑驗上開扣案毒品純度約55%,進而推估其總純質淨重約為264,069.85公克,非無以偏概全之疑慮
㈡、夏○○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詳查釐清伊配合張○○等人私運毒品入境成功後預期可獲報酬之確切數額,俾作為考量是否依刑法第59規定酌量對伊減刑之依據,遽認伊與張○○等人本件走私運輸毒品入境之犯行,客觀上並無足以矜憫之特殊情狀,而無適用上開規定減刑之餘地,殊有可議
㈢、李○○上訴意旨略以:伊本件所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之最低法定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原審以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不諱,復供出所運輸毒品之來源因而查獲張○○,乃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及同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而後者之最大減輕幅度可達三分之二,則處斷刑框架之底限僅為有期徒刑10月而已,然原判決所量處之宣告刑卻高達有期徒刑3年6月,實嫌過重云云
㈣、黃○○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海運貨櫃於108年9月27日中午時分運抵高雄港後,李○○始將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與伊聯繫報關業者處理提貨事宜,故縱令伊對於該貨櫃夾藏禁止進口之管制物品有所預見,然該貨櫃既已運輸入境,即李○○等人之走私行為業已既遂且終了,則伊自不可能於事後參與渠等已完成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充其量伊僅係在國內對於走私物品加以運送而已,而祇應成立法定刑度較輕之運送走私物品罪
㈤、黃○○上訴意旨略以:社會上公司實際負責人與登記負責人不一致之情形甚為常見,當事者多係出於行政規章限制或財務稅賦規劃之考量使然,尚難遽認擔任公司名義上負責人者,即係有與他人共同犯罪之意思
三、惟查:㈠、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刑罰裁量,均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其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且科刑之輕重亦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依憑張○○、夏○○暨李○○於偵查中、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均供認有本件被訴走私運輸鹽酸羥亞胺入境之自白;黃○○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供承略以:伊受李○○委託擔任本件進口貨櫃之到貨通知人並辦理後續報關事宜,就李○○可能利用該貨櫃夾藏管制物品進口已有所預見,因為李○○先前於107年11月間即曾有從大陸地區走私香菇等農產品來臺之犯罪前科,且伊於本件案發前之108年農曆春節過後,即取得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等語;黃○○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略以:伊因負債亟需向案外人楊○○借款應急,遂同意許○○要求伊擔任祐揚公司俗稱「人頭」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伊知悉該公司係從事商品進出口銷售業務,但伊覺得該公司怪怪的,有懷疑為何要找伊當負責人等語,佐以證人即報關業者蔡○○、賴○○所為之證言,以及卷附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現場照片、進口艙單、進口報單、到貨通知書、越南商業發票、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刑事警察局毒品鑑定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中電子郵件螢幕截圖,暨扣案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物品等證據資料,認定張○○、夏○○及李○○確有本件被訴走私運輸鹽酸羥亞胺之犯行,而黃○○及黃○○則分別確有被訴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與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均已詳敘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黃○○及黃○○在原審分別為如其等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辯解,為何均係卸責飾詞而不足以採信,亦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析述,並敘明刑事警察局就本件扣案鹽酸羥亞胺抽樣檢驗所依循之作業程式與技術指引,並無規範適法性或有礙鑑驗結果正確性之疑慮,且扣案鹽酸羥亞胺20包之驗前總淨重約為480,127公克甚為明確,並無全面鑑驗其總純質淨重之必要等旨;另說明張○○、夏○○及李○○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件走私運輸毒品犯行,俱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且夏○○及李○○並皆供出其等所私運之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張○○,而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予減刑後之最低處斷刑度已非嚴峻,況張○○、夏○○及李○○漠視厲禁,跨國走私運輸大量毒品,戕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亦難認其等犯罪於客觀上有何情輕法重或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而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等旨;復就其如何以上訴人等之責任為基礎,並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一切情狀,因而分別量處其等如前揭不等之刑度,亦說明理由甚詳(俱見原判決第7頁第14行至第16頁第12行)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其中張○○、黃○○及黃○○猶執其等不為原審所採之相同陳詞,再事爭辯,夏○○及李○○則以前揭泛詞爭執原判決之量刑不當,無非均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黃○○上訴意旨徒憑己意,任意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採證認事之論斷違誤,自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四、綜上,本件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等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陳○○部分:⑴陳○○於原審審判程序已為認罪答辯,原判決認陳○○仍否認犯罪,所為認定與卷內資料不符;陳○○於原審認罪,已與第一審之量刑基礎不同,原判決仍維持第一審關於陳○○部分之判決,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違誤
㈤陳○○上訴意旨⑶⑷;趙○○上訴意旨⑴至⑶;林○○上訴意旨⑴至⑶;高○上訴意旨⑴至⑷,或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或係對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或對證據證明力,徒憑己見,妄為指摘,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刑之量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復未逾法定刑度;或對所宣告之刑,認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而未予宣告緩刑,均不得指為違法,執為提起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陳○○上訴意旨⑴⑵,以原判決量刑不當,未予緩刑宣告,指摘違法,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陳○○等4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予以駁回
又本院既應為程序上駁回陳○○、趙○○上訴之判決,陳○○上訴意旨⑸請求本院諭知緩刑,並提出光碟1份、告訴人手寫文書;林○○上訴意旨⑷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提出告訴人親筆書寫信1份,均無從斟酌,併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6.2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援引其與周○○間和解筆錄上記載周○○並無點數上之損害等詞,就原判決已論斷明白之事項,再為事實上爭執其強盜行為尚屬未遂階段,自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既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予以判斷而為認定,要無上訴意旨所指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有調查未盡或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情形可言
四、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為相異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既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予以判斷而為認定,並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非僅憑A女之證述為唯一證據,尤非單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要無上訴意旨所指採證認事有違法之情形
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警詢時原供出本件毒品來源為已入監服刑之「劉○○」,惟警員不願進行查緝,竟以上訴人無法提供與「劉○○」間之對話紀錄為由,希望上訴人提供其他毒品來源
上訴意旨猶執陳詞,主張其已供出本件毒品來源為「劉○○」,員警未進行調查,誘使上訴人供出毒品來源為吳○○,並使偵查機關因而查獲,原判決竟以欠缺關聯性為由,未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云云,或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說明之相同事項,任持己見,自為法律上之主張,或是徒憑己見,就其無法提供本件毒品來源資訊之結果,歸咎於國家機關怠於調(偵)查,難認係依憑卷內訴訟資料所為之具體指摘,均難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不當之情形,或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自為法律上之主張,俱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
又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則上訴意旨另執其係由奶奶隔代教養,家中尚有O個小孩待其扶養等情,請求本院酌減其刑,以利自新機會乙節,本院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2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雖分別提供帳戶給「阿○○將軍」及「嚴○○」,並依其等之指示提領款項,購置比特幣後存入其等指定之特定錢包
所為論斷,與卷內證據,並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情形
原審認上訴人主觀上有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自無上訴意旨所指採證違法情形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6.2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與鍾○○(原名鍾○○,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為母子關係,親屬間借用金融帳戶或協助處理金融事務之情形,所在多有
上訴意旨(一)、(二)猶執陳詞,主張其係依鍾○○之指示協助處理金融事務,主觀上不知鍾○○從事兩岸匯兌業務,亦不知陳○○交付之款項為詐欺犯罪所得,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各云云,核俱係對原審關於證據取捨評價及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合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漫指其為違法,並重為事實上之爭辯,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或係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異持評價,妄指違法,或係徒持己見,對於同一證據而持與原判決相異之評價,均不能認為是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關於原判決有罪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稱:(一)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略為:上訴人販賣10公克大麻給廖○珺,其價金為每公克約新臺幣(下同)1,300元至1,500元間;第一審判決(誤載為原審判決,下同)認定之犯罪事實,則為上訴人與年籍不詳、暱稱「泰○」之人(下稱「泰○」)共同販賣含四氫大麻酚之電子菸油(下稱大麻菸油)20支給廖○珺,價金為5萬6,000元
2.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載敘:第一審判決後,僅上訴人明示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沒收等部分,非原審審理範圍等旨(見原判決第1至2頁),核與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就受命法官所詢:「依照被告上訴理由狀及辯護人歷次書狀及陳述,是否只針對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不及於原判決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部分?」均答稱:「是」,及上訴人並陳稱:「(問:請陳述關於本案起訴事實及原審判決的意見及答辯要旨)對原判決事實承認,對原判決沒有意見」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128頁)
上訴意旨(一)執起訴事實與第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關於有無共犯、毒品交易之標的、數量及金額等情,均不相同,主張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不同,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而未予糾正,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云云,係依憑己見,就其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量刑)以外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自為法律上之主張,難認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具體指摘,尚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所為略如上訴意旨(二)所載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之主張,如何均不足採乙節,業於其事實及理由欄載敘:上訴人固於第一審及原審均坦承販賣大麻菸油予廖○○,然稽之:(1)上訴人前於:①警詢供稱:「(問:據指證人【按指廖○○,下同】筆錄中稱她最近1次向你購買毒品,是於109年12月17日,當時你將毒品放在○○市○○區○道巷弄裡的消防栓或花圃,再通知指證人到該處拿貨,最後她以無摺轉帳的方式將5萬4千元匯款至你的上海銀行代碼『011』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你做何解釋?)指證人想要向泰○購買毒品菸油,因為指證人知道我認識泰○,但是指證人並沒有虛擬貨幣,所以她給我現金,請我把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帳給泰○
上訴意旨(二)猶執陳詞,主張其於警詢及偵查已坦承與「泰王」共同販賣大麻菸油之事實,否認犯罪係因誤解行為之法律評價所致,不影響自白之認定,況偵查機關僅訊(詢)問涉嫌販賣大麻部分,就販賣大麻菸油罪嫌事實,並未給予辯明犯罪嫌疑及適時自白之機會,而剝奪其訴訟防禦權等情,指摘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而有適用法則不當或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與卷內訴訟資料之記載不相適合,且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說明之同一事項,任持己見指為違法,難認已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具體指摘,自非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或係就其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量刑)以外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自為法律上之主張,或是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俱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或祇係對於自己犯罪行為之法律評價有所誤解經偵、審機關根據已查覺之犯罪證據、資料提示或闡明,於明瞭後而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認罪之表示,則不影響自白之效力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梁○○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敘於不顧,任憑己意,漫詞指摘原審未依其聲請送鑑定,且認定A女於警詢之陳述及前述測謊鑑定具有證據能力,均於法有違云云,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梁○○泛謂原審僅憑其曾就診取得含FM2成分之藥劑,無視當時林○○亦在場,即為其不利之認定;且未究明A女服用FM2之劑量云云;林○○則泛以其對已昏睡倒臥在沙發上之A女為猥褻,何需將之抱起跨坐在自己腿上?況A女既已意識不清,自有記憶錯誤之虞,所述自難採信
此外,本件除其自白外,別無補強證據可佐云云,分別指摘原判決違法,乃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任意指摘,抑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則縱未同時說明其餘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之證人供述如何不足為林○○有利之認定,乃事實審法院本於判斷之職權,而為證據取捨之當然結果,無礙於判決本旨之判斷,究無林○○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可言
梁○○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從而,上訴人2人此部分指摘,尚難憑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則原審未就何以A女體內另有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因等代謝物,以及若FM2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施用,是否會產生拮抗作用,而減低FM2效用等節,予以調查,同無梁○○上訴意旨所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上訴人2人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本旨之微疵,提出主張,抑或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均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第一審法院去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詢問是否同意給予本案共同被告張○○緩刑宣告;獲覆稱:沒有意見等語;上訴人於第一審亦請求宣告緩刑
亦即就上訴人何以不符合緩刑之要件,以及第一審判決諭知緩刑如何不當,均予說明、論斷,於法並無不合,亦無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自無上訴意旨指摘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情形
㈢再者,前述南投地檢署之覆函係針對共同被告張○○,與上訴人無關,上訴意旨援為上訴理由,尚有未合
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共犯被查獲後又繼續做等情,雖為上訴人及張○○所否認(見原審卷第79頁筆錄)
五、依上說明,本件上訴意旨指陳各節,係就屬於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意,再事爭執;或所指摘者與法律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違法情形不相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10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撤銷 
上訴意旨
四、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法,為有理由,本院無可據以判決,應認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上開之罪所為科刑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7.05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第一審判決未論以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致「量刑不當」等語,就論罪部分固無理由,惟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既有前揭可議之處,仍應將第一審判決關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等旨(見原判決主文、第6至7頁)
上開理由所載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指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6月」部分)為撤銷理由一節,並無依據,已有判決理由矛盾及欠備之違法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之判決書送達不合法,應認有理由,且因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正當訴訟程序之踐行,本院無可自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有罪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原判決就此攸關上訴人罪名是否成立之重要事項,並未進一步調查究明,亦未於理由內為與事證相符之必要說明,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致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昭折服,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三、綜上所述,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原判決之上述違法,已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29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所為不構成銀行職員背信罪,而就所犯洗錢、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從一重論處洗錢罪刑,卻未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又未說明不符該減輕其刑規定之理由,致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昭折服,有理由欠備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原判決以「近3千萬元」所為量刑基礎與事實不符,且影響上訴人「犯罪後之態度」等量刑事由,致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昭折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三、綜上所述,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原判決之上述違法,已影響於量刑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9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原判決未就此進一步探究明白,亦未詳為說明其論斷之依據,遽認上訴人有加重強制猥褻而非乘機猥褻犯行,致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難昭折服,有調查職責未盡、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欠備之可議
三、綜上所述,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原判決之上述違法,已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2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原判決未就此進一步探究明白,亦未詳為說明其論斷之依據,遽認上訴人有過失致人於死之犯行,致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難昭折服,有調查職責未盡、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欠備之可議
三、綜上所述,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之上述違法,已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8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若上訴人未明確表示其僅係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部分提起上訴者,縱其上訴理由僅表示請求從輕量刑、諭知緩刑,或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部分敘述並指摘其違法、不當,上訴審法院在未經釐清、確認其上訴範圍前,尚難遽認其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而僅就該部分加以審判
三、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此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第二審上訴範圍之釐清,對於上訴人之利益具有重要關係,並影響事實之認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7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均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或係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法情形,已影響於科刑事項之事實認定與科刑裁量,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應認原判決關於論處上訴人等上開罪刑部分,均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又戴○○於原審並未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人,依其第二審刑事上訴理由狀略載:「……我也知道錯了就是錯了,希望法官能給我一個機會去與被害人和解,我真的覺得很對不起他們,我現在工作雖然賺的不多,還要貼補家用,但我一定會竭盡所能去彌補他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3頁),倘其確有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意願或具體規畫,法院非不得於傳喚或通知被害人之相關訴訟文書內擇要記載其旨,以利被害人先行瞭解,併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2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原判決前揭違法情形,影響於被告能否獲得減刑或緩刑之寬典及相關量刑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王○○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行為人參與所屬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應以其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至上訴意旨所指上訴人其他參與相同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案件,甲案係於111年10月19日繫屬、乙案則於111年7月4日繫屬(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於111年5月12日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自屬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等語,應屬誤解,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此部分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上訴人就原判決附表編號2至7部分,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㈡、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於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均已爭執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惟原判決就該等警詢陳述為何符合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具有證據能力,並未敘明其適法之依據及理由,遽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顯有可議
上訴人上訴意旨謂原判決就上揭傳聞證據並未論敘說明其何以具有適法證據能力之依據,顯非依據卷內資料所為之指摘,自不屬於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於警詢、偵查、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均供承:伊並未告知葉○○即逕自致電國泰世華銀行客戶服務專線,而以葉○○之名義將葉○○原先留存之聯絡電話號碼,更改為伊以下述告訴人任家鋆名義申辦而供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並新增留存伊自己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以供聯絡,之後以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簽帳支付伊所為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二、三所示共25筆消費之價金等語,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於警詢時所為上訴人盜用其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簽帳支付消費帳款之指證相符,佐以卷附葉○○上開信用卡之客戶資料異動紀錄、網路銀行登入IP、消費明細表,以及第一審當庭勘驗國泰世華銀行客服錄音檔所製作之勘驗筆錄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盜用葉○○上開信用卡為電子簽帳消費詐欺得利暨取財之犯行,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對於上訴人在原審所為包括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辯解,為何係卸責之詞而不足以採信,除引用第一審判決之論駁外,並依據卷內資料補充指駁說明綦詳(見原判決第9頁第11行至第13頁第29行,以及第27頁第9行至第30頁第17行﹙即其附件所示第一審判決理由﹚),核其採證認事之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
上訴人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再事爭辯,並就其使用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簽帳消費是否經葉○○同意或授權之單純事實,漫為爭執,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故上訴人於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時另作主張,以原審未傳喚葉○○以供其對質詰問,復未勘驗上訴人雲端硬碟儲存檔案,而據以指摘原判決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誤云云,依上開說明,同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⑷、綜上,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共25罪部分之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對於上揭25罪部分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二、原判決關於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各1罪(即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如其附表五編號1、2所示)部分: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被訴冒用告訴人任家鋆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以及盜用任家鋆信用卡為電子簽帳消費詐欺,所犯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各1罪案件,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關於如其附表五編號1、2所示部分科刑及諭知相關沒收與沒收暨追徵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對於此2罪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雖於112年2月16日以「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同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理由狀」,然該狀僅指摘前述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如其附表五編號3至27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共25罪之部分為違誤云云,並未載述其不服原判決關於上揭2罪(即冒用任家鋆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盜用其信用卡簽帳消費詐欺)部分之理由,迄今已逾上揭補提理由書之法定期限甚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敘明其上訴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關於此2罪部分之上訴均非合法,亦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陳○○上訴意旨略稱:㈠陳○○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第一審判決所推定陳○○於警詢時自白犯罪,係認事用法之錯誤
並無上訴意旨所指混在一起問或夾雜不同事實致陳○○混淆情形
陳○○上訴意旨㈡泛指其偵查中自白與否,有多處矛盾等語
五、依上說明,陳○○上訴意旨指陳各節,係就已經原審明白論斷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或所指摘者與法律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難謂是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貳、賴○○部分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院方
最高法院 殺人等罪 112.06.21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蔡○○上訴意旨泛以其與曾○○等6人係為觀看王○○遭警方查緝,非為鬥毆而聚集,亦無利用聚集之狀態毆打王○○,並無妨害秩序之犯意云云,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認定違法
乃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蔡○○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泛言其符合自首之要件云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以原審未審酌其等犯案動機、成長背景、就學歷程、生活家境狀況等,復未斟酌蔡○○之役男徵兵檢查專科紀錄表、曾○○於原審已承認第一審認定之犯行且係因王○○家屬不願和解,始無法和解各等情,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云云,核均係對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任憑己意所為之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七、上訴人2人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本旨之微疵,提出主張,抑或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均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貳、曾○○如事實欄所載犯行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3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賴○○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於民國112年3月3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僅載稱「理由容后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僅載稱:為不服原判決,茲依法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上訴人劉○○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6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上訴狀僅記載:深感不服,其上訴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2
最高法院 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7.05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上訴意旨
理由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
非常上訴意旨執此指摘,洵有理由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6.29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
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酌定有期徒刑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另於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所處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即編號2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8月),復參酌其中編號1、2所示2罪,曾經裁定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加計編號3所示宣告有期徒刑2月之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6月,且整體評量被告人格與其所犯本件併罰各罪間之關係,依循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暨受法律秩序理念所指導且考量法律目的所在之裁量準據,本於恤刑理念,判決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並從各該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易刑折算標準,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資糾正及救濟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前段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  1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原判決撤銷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簡易判決處刑者,其所科之刑必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為維持被告之審級利益,應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救濟
院方
分別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共2罪每罪均處有期徒刑7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且就其所犯上揭2罪分別諭知相關沒收、沒收銷燬之判決確定,有該案卷可稽
 
******  1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移轉管轄 112.06.29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1
最高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撤銷 
   撤銷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在偵查中應為不起訴處分,在審判中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238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自明
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確定判決關於上開違背法令部分撤銷,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以資救濟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1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1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原判決以上違法情形為上訴意旨指摘所及,應認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且因前述違法已影響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4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證人(林○○)於警詢或偵、審中之陳述,前後不符,相互歧異,且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未經具結,林○○於第一審並已證述其因毒癮發作、神智不清,證詞才會前後不一
至於林○○之警詢陳述,原審並未作為認定不利上訴人之依據,上訴意旨關於此部分之指摘,亦有誤會
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載理由,或以不適當之證據認定事實之違法情形,自不能指為違法
核其論斷,與卷內證據資料並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述之違法情形
上訴意旨就已經原判決明白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依上說明,上訴意旨指摘各節,或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且已經原判決明白論斷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或僅單純否認犯罪,就原判決有如何之違法,並未依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均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