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 首頁
20230722  | 20230712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105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告訴人未到庭陳述意見,指摘原審就科刑事項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依憑自己之意思,主張原審未審酌被告犯行造成之損害,及告訴人未到庭表示意見致法院審酌之量刑因子未為完備,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之量刑過輕,違反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檢察官上訴書檢附告訴人之「刑事聲請上訴狀」及附件,因非屬檢察官上訴書所述之理由,而刑事訴訟法復無第三審上訴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本院無從審酌,併此說明
院方
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行使偽造公文書(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及宣告相關之沒收,檢察官僅對於此部分之刑度部分提起上訴,而認第一審就該部分於量刑時既已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後述),所處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予以維持,檢察官上訴主張第一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而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乃謂:其因中年失業,於求職過程中不慎遭詐騙集團利用,現已知錯,有意與各該被害人和解,並願賠償部分損失及請求原諒;又其並非詐騙集團中之核心人物,且無犯罪前案紀錄,非有意犯罪等語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迫於經濟壓力而販毒觸法,然獲利無多,且販售之對象單一,顯非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毒梟,所犯情節輕微,家庭境況復堪憐憫,而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允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詎原判決卻未依上開規定對伊酌予減刑,遽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而駁回伊在第二審之上訴,殊嫌苛重云云
惟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於法定範圍內得依職權為合義務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科刑輕重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徒以前揭泛詞,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仍謂:原判決對上訴人於111年6月4日及15日之附表一編號5、7及6、10各日之同時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予以分論併罰,屬重複評價,自屬違法等語
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重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仍謂: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證人林○○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係於審閱伊與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5日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後為證言,然原審在犯罪事實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時,即推測證人林○○警詢時之陳述「新臺幣3萬元」等語係因心中慌亂將人民幣誤植為新臺幣,且金額有誤,有違罪疑唯輕原則;又關於附表一編號4部分,上訴人與邱○○間只為單純之借貸關係,原審忽略上訴人主觀上並無非法匯兌業務之犯意,僅以形同「客觀處罰條例」之有匯兌行為,即認上訴人成立本罪,對於有利於上訴人部分未於理由中予以交代,除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外,並有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違法等語
均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以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所匯轉之金流,其來源為在大陸地區姓名不詳綽號「松○」者從事娛樂事業之款項,並非來路不明之髒錢,則伊縱加以匯轉,亦無從成立特殊洗錢罪,乃原審未詳查究明上情,並撤銷第一審論罪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伊無罪,而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加以審查,且遽予以維持,而駁回伊在第二審之上訴,殊有違誤云云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從而,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在上訴理由內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特別事項,係屬法定要件,若其所敘述之上訴理由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或指摘原判決係違背該條第2項所列關於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規定之原法定判例意旨者,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意旨略以: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被告等逾越原先經宇哲公司創辦人兼前負責人謝○○之授權範圍,偽刻宇哲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並偽造暨行使宇哲公司名義之「個案委任書」及「長期委任書」等情明確
然而,核檢察官前開上訴意旨所云,無非係就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其採證認事與證據法則相悖,而有一般違背法令及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8條關於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相關原法定判例法律見解等情形,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究有如何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判例以外之其他「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或本院依徵詢或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裁判先例等情形,顯非係執原判決具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法定特別事項之違法情形而為指摘
是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要與該法第9條本於嚴格法律審宗旨所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特別要件不相適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相同於原審之主張,謂其已供出上述毒品來源之人,縱未能因而查獲綽號「阿○」或「阿○」之人或曾○○,亦已發生阻止曾○○持有之毒品對外散佈而危害社會之效果,亦應依法減輕其刑,資以指摘原判決未併予減輕其刑而有違誤云云,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本意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卻誤食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
況原判決並未依累犯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難認有何上訴意旨所指違誤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論以累犯,且量刑過重違法云云,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上訴意旨猶空言指稱:其係誤食含有海洛因之香菸云云,而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僅就第一審判決此部分所處之刑為審理,有何違誤,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於本案偵查中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已足以證明伊係為美化帳戶以利貸款之目的,始提供伊所申用之八德郵局帳戶帳號予代辦貸款之「速配貸」公司專員「周○○」以製造金流,嗣並將上開公司會計所匯入伊郵局帳戶之款項提領交還,以上均屬正常申貸之程序與步驟,伊主觀上並無與「周○○」共同向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詐騙贓款去向之犯意聯絡,此觀伊事後有向警方報案以展開追查之舉即明
核原判決已敘明其憑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犯行之證據暨理由,對於上訴人所為包括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相關辯解,以及所舉有利證據為何均不予採納,亦依據卷證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揆其採證認事之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
又卷查原審於112年3月2日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已提示包括109年度偵字第33503號卷第183頁所附「速配貸委託證明」等全案證據資料,並告以要旨或使辨認,由檢察官及上訴人就相關證據之證明力詳為辯論,有原審審判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99頁),並無如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疏未就對其有利之證據資料提示調查之程序違誤情事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並就其主觀上有無犯罪意思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乃謂:其於案發時共持有2支手槍,其中1支為無殺傷力之A槍(下稱A槍),另1支即為系爭具有殺傷力之B槍(下稱B槍),而警方在網路巡邏發見並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之對象為上訴人購買之A槍非B槍,則在警方尚未發覺B槍存在時,上訴人既主動交出B槍,應成立自首;且A槍既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管制之槍枝,不成立犯罪,自無原判決所稱實質上一罪其中一部已經發覺,其餘部分亦無自首規定適用之問題
上訴意旨自行認定上開搜索之標的僅為並無殺傷力之A槍,其既主動交出系爭B槍,應符合自首要件,卻忽略警方係於網路巡邏時依據上開露天拍賣網頁交易紀錄、照片及電話申登等確切資料合理懷疑其有製造(含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而聲請搜索票,警方既合理懷疑上訴人違反槍砲條例相關犯嫌而啟動搜索,無論扣得之手槍是否具有殺傷力,或究為警方自行搜得或上訴人主動交出,均不影響本件偵查機關已發覺上訴人違反槍砲條例相關各罪之犯罪認定
上訴意旨將上訴人主動交出本屬搜索範圍之系爭B槍,混淆誤認符合自首要件,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伊於電話中向代稱「朵莉飯局娛樂」之人回報稱:「人已經到了」等語,究竟係指伊自己、買家或高○○已經到場?語意尚有未明,在解釋上並非僅有伊回報高○○已經抵達交易現場之唯一可能性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執前揭陳詞,空言否認本件被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而為單純事實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就其上訴人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證人陳○○○曾於偵查中及第一審指述本件係向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然其嗣於原審改稱:其曾在場聽聞上訴人向毒品上游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價格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再以相同價格轉讓予其施用等語,足認伊本件被訴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主觀上並無營利意圖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不當,依上述說明,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㈡、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第一審疏未審酌伊犯後已自省悔悟,對於本件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多種毒品及偽證犯行均坦承不諱,節省司法資源無謂之耗費,且其中關於伊所持有之混合多種毒品,尚未著手販售即為警查獲,並未對社會造成現實之危害,伊所為上開犯行均屬情輕法重而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允應依刑法第59條關於犯罪情狀顯堪憫恕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酌予減刑,詎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對伊酌量減刑,以致量刑過苛
㈢、惟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在法定刑度範圍內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而執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其上揭2罪犯行未酌減其刑究有何違法之情形,徒以前揭泛詞謂其該等犯行有倘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云云,無非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就此2罪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僅係單純應共犯徐○○之邀,開車搭載徐○○、共犯楊○○前往現場準備談判,並依徐○○指示將被害人林○○所駕車輛攔下
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論,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符云云,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依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未說明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加重其刑違法云云,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先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警詢時已坦承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王○○,並收受王○○交付與新臺幣(下同)2,000元等值之振興券,且明確表示認罪;復於同日偵查中表示警詢筆錄之內容實在,足認伊於偵查中對於所交付毒品之種類及因此收受價金之行為皆為肯定之供述而有自白之事實
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主張其本件被訴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已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符合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而據以指摘原判決有如上述未依法減刑之違誤云云,依上述說明,要屬誤解,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為不當,依上述說明,顯屬誤解,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已明確供出其所販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上游陳○○之姓名、年籍,並提供上訴人與陳○○之對話紀錄,惟檢察官未能深入調查,即以證據不足為由,對陳○○為不起訴處分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免其刑違法等語,自非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㈡刑罰之量定,為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違法云云,係對原判決量刑裁量權行使之事項,徒憑己意,漫為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或對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因一時思慮未周,應劉○○之請求而提供伊個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予劉○○作為寄送包裹之收件人聯絡電話,然伊並非本件犯罪之主導者,亦未參與謀議本件走私運送槍械犯罪計畫,更不知槍枝來源及去向,故伊所為僅係就運輸槍枝入境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給予助力,應評價為幫助犯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對於原判決已詳為論斷及說明之事項,重為事實上爭執,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就原審上開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泛言指摘為違法,依上述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告訴人心空間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謝○○)與韓國A&CPublishingCo.Ltd(下稱A&C公司)於民國100年9月1日,就「bobInternationalMagazineofSpaceDesign」雜誌(下稱bob雜誌)所簽訂之「總代理契約書」,係以經銷權為標的,並非著作權專屬授權契約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泛詞指摘:原判決認定告訴人有告訴權違法云云,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認定著作權授權契約有證據能力,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上訴意旨猶謂其已於偵查中自白,應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云云,要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故上訴意旨如指摘原審對某項證據未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程序,卻未表明該項證據如何屬於上開在客觀上具有調查必要性及可能性之證據時,自應認其所指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上開條款所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上訴人上訴意旨復未具體敘明林○○之調查筆錄內容,究竟如何屬於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在客觀上具有調查之必要性及可能性
揆諸首揭說明,亦顯與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所定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執此指摘原判決調查證據未盡,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猶翻異其於原審認罪之自白,謂其係遵照歷年慣例舉辦尾牙活動,並基於服務臺胞返臺過年,始向航空公司爭取優惠機票補助,所為均與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無關,亦非本件期約賄賂之決策主事者,而據以指摘原判決未依上述規定酌減其刑,致量刑過重而有不當云云,依上述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自不能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購毒者郭○○等5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審判外陳述,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本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郭○○等5人上開偵訊陳述具有可信外部情況之例外情形,始得承認其等之偵訊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詎原審卻反令伊負擔郭○○等5人於偵訊時之陳述具有顯有不可信情況之釋明義務,並謂伊就此卻未加以釋明,遽認郭○○等5人於偵訊時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採為認定伊犯罪之證據,實屬可議
上訴人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上揭明確之論斷及說明,徒憑己意,任意加以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㈡、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量刑輕重,均屬事實審法院於法律限制範圍內得自由行使之職權,且供述證據之內容雖有參差或出入,本許法院依相關證據法則斟酌比較後加以取捨,而僅採其中與基本事實相符且無礙真實性之一部據以裁判,並排斥與事實不符之其他部分,倘其採證及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其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且科刑輕重若亦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而執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復對於上訴人在原審所為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辯解,以及郭○○與李○○在第一審作證時,暨陳○如於偵訊時所為有利於上訴人之陳述部分,為何分係卸責及迴護之詞而均不足以採信,亦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說明
上訴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及說明於不顧,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並就其主觀上有無販賣毒品與郭○○等5人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且以前揭泛詞謂原判決所量處之宣告刑暨所酌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云云,無非均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就其本件被訴販毒犯行,逕依上開修正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規定論罪科刑,適用法則不當云云,依上述說明,要屬誤解,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卷查相關證據資料,周○○於案發當時抓取彭姓少年肩揹之後背包,攔阻彭姓少年離去現場後,並與滕○○聯手以高跪姿將彭姓少年壓制在地,顯係基於強制犯意,而以強暴手段妨害彭姓少年自由行動權利之行使
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猶執己見對相同證據持憑相異評價,再事爭辯,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對於周○○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從而,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在上訴理由內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特別事項,係屬法定要件,若其所敘述之上訴理由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或指摘原判決係違背該條第2項所列關於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規定之原法定判例意旨者,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檢察官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滕○○無罪之判決,而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意旨略以: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顯示,滕○○緊隨周○○之後步出「華山商務大樓」,目的係為攔阻彭姓少年離去現場,復於見周○○抓取彭姓少年之後背包並發生拉扯時,自後擒抱彭姓少年並將之拽倒,甚且與周○○聯手將彭姓少年壓制在地之行為,客觀上顯係共同對彭姓少年施暴而妨害其行動自由權利行使之行為,主觀上要難認僅係基於勸阻周○○與彭姓少年間肢體衝突之意思,況從前揭事發經過、法律評價暨關聯法益權衡以觀,尚不容滕○○執逮捕現行犯之相關規定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云云,無非係指摘原判決之採證認事及對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論斷,有一般違背法令之情形,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究有何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判例以外之其他「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或本院依徵詢或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裁判先例等情形,顯非係執原判決具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法定特別事項之違法情形而為指摘
是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關於滕○○部分,核與該法第9條本於嚴格法律審宗旨所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特別要件不相適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就滕○○部分之上訴同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亦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乃略:㈠、原審既計算上訴人販入毒品之成本,然就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4、10部分,所顯示之販賣價格並未高於上訴人販入成本,則何能認為上訴人就此亦有營利之意圖,原審未詳予調查並說明,有調查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㈥、至上訴意旨另認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10部分證人梁○○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詞未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及其餘枝節所指,均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謝○○部分:⒈謝○○為教訓被害人A女(代號BA000-A10906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而找林○○捉弄、撫摸A女,其主觀上並無對A女為「性交行為」之犯意
謝○○此部分上訴意旨以其與林○○無強制性交犯意聯絡;林○○此部分上訴意旨以其非滿足性慾為由,均指摘:原判決認定其共犯加重強制性交犯行違法云云,置原判決明白論敘於不顧,單純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論,自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謝○○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傳喚其精神鑑定醫師、未適用上開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謝○○、林○○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指稱: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違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以第一審審酌包括謝○○、林○○上訴意旨一致所指與A女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失,以及A女撤回告訴、同意給予其2人從輕量刑等節,以及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尚稱妥適之旨,而予以維持
謝○○、林○○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謝○○、林○○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或單純就犯罪事實有無,再為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金○○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未踐行詢問本案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適用,告以上開條文適用之變更,予其充分辯明及辯論之機會,對其造成突襲性裁判,侵害其防禦權云云,依上揭說明,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金○○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敘於不顧,指摘原判決關於上開犯行,未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劉○○上訴意旨稱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稱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其數額之計算,應依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之總額為準,且所獲得之利益係經營養生館所得,並非藉由警察身分所收取之賄賂,尚非重大之貪污行為云云;金○○上訴意旨謂其投資君悦、金樂養生館有支出12萬5,000元之成本,原審在計算犯罪所得時,未予扣除,逕認其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均係對上開規定有所誤解,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劉○○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有所不當,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劉○○上訴意旨稱原審未依職權傳喚莊○○檢察官到庭以釐清其何以於起訴書載述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之減刑規定,而遽行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云云,係對上揭規定有所誤解,執以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惟原審係考量其2人之犯罪情節略有不同,因此量刑略有差異,且此為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難以劉○○之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較金○○重,即指原審量刑有所不公,劉○○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無非對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仍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九、金○○2人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金○○2人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2
   上訴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本案交易對象僅有2人,各次交易數量非鉅,與一般大量交易之毒梟不同,原審維持第一審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有罪刑不相當之違法
上訴意旨係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僅依同案被告林○○之供詞,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即對林○○所述提出質疑,審理期日仍未就該部分進行辯論,僅依法官之心證認定,似不符無罪推定之原則等語
㈢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係就原審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徒憑己見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仍就此爭執,指摘原判決未認定其符合自首、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維持第一審量處之刑,有違憲法第8條之人權保障及第22條比例原則等語
無非係就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持憑己見而為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行為時僅18歲,智慮淺薄、涉世未深,難以想像現今詐欺集團千變萬化之騙術,曾多次向詐欺集團確認所謂之「工作」並非不法,實因相信詐欺集團經營虛擬貨幣項目,有提領現金及節稅之需,方遭欺哄受害,自始無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再為事實之爭辯,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考量刑法第47條歷次修正理由,對上訴人故意再犯罪,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二分之一
原審就上訴人無累犯適用雖無違誤,然未依法審酌累犯要件,恐有違誤云云,係求為對自己更不利益之判決,與上訴制度之本旨有違,殊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其年紀尚輕,屬初犯,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積極配合指認上手,態度良好,現有正當工作,已婚育有幼子,依本案客觀情狀及其犯後態度,原審量刑過重,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後,僅酌減6月(誤載為2月),幅度較少,未再適用刑法第59條遞減其刑,並給予緩刑宣告,量刑過苛,不符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五、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四、上訴意旨以其提出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及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可以交代所有交易去向及金錢流向,銀行的交易紀錄不可能作假,其並無閒工夫找來眾多帳號跟自己玩匯錢遊戲;其曾有詐欺前科之經驗,如再有不法行為,不可能用自己的帳戶涉險等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以自己之說詞,爭執本件應有該條規定之適用,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上訴意旨主張上訴人已坦承全部犯行,犯罪態度良好,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依憑己意而為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持不同之評價,為事實上之爭辯,或依憑己見而為指摘,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此部分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持不同之評價,為事實上之爭辯,或依憑己意而為指摘,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此部分上訴意旨,係對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仍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均略以:本件案發地點係社區私人停車場,非第3人得隨意進出,原判決認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不同之評價,再為爭執,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雖以:有關禁藥種類之細節規定,未經媒體宣導
此部分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依憑己見而為指摘,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係對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仍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得為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意所為之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行為人交付毒品之原因、態樣多種,如上訴人主觀上與證人林○○共同分擔購毒成本,共同出資向上游賣家購毒,則屬合資購買,而非販賣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及枝節之事項,漫事爭辯,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違法,難認已符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證人朱○○(上訴意旨主張朱○○交付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手槍[下稱系爭槍枝]予上訴人)、陳○○(向上訴人借用系爭槍枝之人)於偵查中關於系爭槍枝握把有無「X」字樣之說法不一,原審仍予採信,有違經驗、證據法則等語
四、上訴意旨另以:第一審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刑),原判決未說明第一審判決有何適用法條不當或應變更法條情形,即予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12年,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語
此部分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依憑己見而為指摘,仍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詳為論斷之事項於不顧,指摘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二)上訴意旨主張上訴人未大量、持續販售槍彈,或未使用槍彈另犯他罪,爭執本件應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指摘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就上訴人是否曾因憂鬱症發作而以暴力或其他偏激行為傷害甲女,致甲女害怕其憂鬱症發作而同意拍攝,有無明確拒絕其拍攝要求,先後指述不一,原審誤認甲女指訴無歧異、瑕疵可指,採為論罪之部分依據,於法有違;原判決就其有無引誘甲女同意拍攝,在欠缺補強證據下,僅憑甲女歧異或有瑕疵之供述為唯一證據,有違證據法則、理由不備之違法,所引用之甲女係先拍攝未露臉裸照及其供稱甲女同意拍攝前態度猶豫等情,尚不足以推論甲女受其引誘而同意拍攝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又原判決並未認定上訴人係以避免其憂鬱症發作而生暴力或偏激行為為由,致甲女同意拍攝,且既已說明採信甲女所供上訴人以所載事由引誘使同意被拍攝、製造等旨證言,參酌卷內其他證據佐證不虛之理由,以事證明確,縱未同時說明其餘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之相異供述,何以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乃事實審法院本於判斷之職權,而為證據取捨之當然結果,無礙於其犯罪事實之認定,究與判決不備之理由之違法情形有間,上訴人該部分指摘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論駁事項,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稱:(一)陳○○部分證人梁○○於第一審證述:其一直以為提供帳戶是供買賣虛擬貨幣、博奕及中古車逃避稅金款項之用,所以請陳○○過來幫其提領款項,其不知也未告知陳○○所提領款項與詐欺集團詐騙款項有關等語;其主觀上僅有為梁○○跑腿之認知
五、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對於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或對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之枝節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指摘違法,且為事實上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援引上開證人於另案訴訟程序中之供述為據,然未依法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等語,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重複為事實之爭執,主張本件係薛○○等2人向楊○○借車、薛○○等2人供述細節有瑕疵,係挾怨報復而故意誣陷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採取薛○○等2人有瑕疵之證詞,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復未敘明不採取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的理由,有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理由矛盾及欠備之違法
五、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依憑己意指摘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主張:依卷附相關證人及帳本,可知洪○○等2人交付上開款項予上訴人2人,係返還先前借款,與毒品交易無涉;林○○雖於事實欄一之㈠所示時間、地點在場,並收取洪○○交付之現金,但此係受羅○○之託所為,與事實欄一之㈡所示模式相同,足見其未參與該次共同販賣毒品犯行;洪○○等2人證述之交易毒品細節未完全一致,證詞存有瑕疵(包括事實欄一之㈡所載之交易價金究為2,500元或2,000元之差異),且洪○○等2人曾因向羅○○之父親借用機車而起爭執,其等所為不利於羅○○之證詞,有誣陷可能,不足採信;本件並無證據證明有價差存在,難謂有營利意圖等情,指摘原判決未究明上情,且未敘明不採取有利於上訴人2人之證據的理由,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依上述說明,皆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採不同之評價,或為事實之爭辯,指為違法,均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依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已明確認定上訴人係對於A女強制性交,至原判決理由欄二之㈤所載「證人呂○○所見聞A女陳述遭被告猥褻時之緣由……」其中「猥褻」二字,顯為「性交」之誤寫,此一錯誤本可更正,核無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明、理由不備、證據調查未盡及違背證據法則之可言
上訴意旨爭執A女之心理諮商報告、診斷證明書、病歷,並非適格之補強證據,不能執為認定依據等語
係依憑己意所為之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以A女所述關於過程中究竟有無表達抗拒?有無對外求救?前後矛盾,原判決對此未置一詞;A女當時之言行舉止只是撒嬌,致其主觀上認為A女願意與其為性交行為,原判決採信A女之證言,而為有罪之認定,有理由矛盾、不備之違法等語
八、其餘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就事實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為爭辯,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林○○上訴意旨僅泛稱其未在○市○○區○○街0號0樓樓之1之機房指揮犯罪,亦無任何被害人產生等語
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其所犯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僅就原判決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事實之爭執,難認屬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林○○上訴意旨以其因受到扶養年邁父母之經濟壓力,方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行為,並無明顯之反社會人格,犯罪動機殊值同情,原審對此未予調查、釐清,認定本案不適用刑法第59條,有證據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係就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而為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王○○上訴意旨以:其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且於第一審及原審皆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持續賺錢與劉○○等2人約定和解條件,原審視其與劉○○等2人間親筆簽立之和解書於無物,僅以其與劉○○等2人之第一期給付金額定於原審判決之後,對於其上明確記載劉○○等2人已經原諒其所為等旨略而不論,逕以其於判決時尚未實際賠償而為量刑,有違責罰相當原則及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等語
王○○上開上訴之所指,係就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七、林○○上訴意旨以:其並無類似本案之刑事案件紀錄,素行應屬良好,本案係受網路遊戲友人即王○○之招募而誤蹈法網,然實際參與犯罪之時間不長,被害人數亦不多,犯罪所得非鉅,且其遭查獲後坦承犯行,並積極配合檢警之調查,更詳細交代本案之犯罪組織架構及與其他被告之分工細節,犯後態度良好,更努力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現已賠償完畢,可認深具悔意;又其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復均僅侵害財產法益,參諸刑法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考量其正值26歲之青年,若定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將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教化效果亦不佳,徒增更生絕望的心理,使其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亦加重國家財政無益負擔,有害日後回歸社會,是原判決之量刑有違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更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則係就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再為指摘,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八、朱○○、林○○之上訴意旨,前者泛稱其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其弟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施行手術,目前調養中,身體狀況暫無工作能力,若其入監執行,對於家庭經濟及家中幼童心靈影響甚鉅等語;後者泛稱其多次努力積極與部分被害人溝通協調和解事宜,第一審判決實感過重,第二審上訴結果不如預期等語
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等語,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理由僅謂:原判決昧於事實,又對於上訴人之證據漏而不審,難令其甘服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與首揭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要件,並不相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原判決量刑尚有過重等語,徒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上訴人已坦認犯行也有悔過之意,且保險公司也有代償被害人家屬220萬元,原判決量刑過重,上訴人現已懷孕,請從輕量刑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原判決說上訴人藏械,有用刀挾持A女並性侵,但上訴人真的沒有做,對原判決認事用法尚難甘服,請為上訴人查明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理由謂上訴人係遭人詐騙而提供本件帳戶,其並未詐騙任何人,原審判決太重云云,乃反覆陳詞,而為事實及量刑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要件不符,其關於幫助洗錢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理由略以:上訴人於111年4月14日接受替代療法治療,但同年3月6日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人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符合毒品條例第21條之規定,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於法不合云云,顯指另案判決,而非依據本案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與首揭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要件不符,其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經核屬原審刑罰權之適法行使,並無上訴理由所指未予審酌刑法第59條或第57條規定應予考量事由之情,亦無所審酌之量刑因子顯有錯誤之處,即無上訴理由所指違反比例原則、判決不適用法則、或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事項而未予調查等違法之可言
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理由僅謂:上訴人於調解或審理過程,一直無法與告訴人見面溝通和解,上訴人家中僅剩86歲行動不便的奶奶,上訴人如果服刑,無人能照顧老奶奶,請給上訴人一個機會云云,並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難認合於前揭合法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漫指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無非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則上訴意旨所指摘第一審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較其上手且犯罪情節更重之陳○其為重,有違比例及公平正義原則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資料指摘,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委託證人林○○載運、清除廢棄物,此有證人楊○○可證明切結書(下稱切結書)上為林○○之親筆簽名、蓋指印
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等語,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試槍地點係在三山國王廟前遠方牌樓外,且上訴人已確認當時並無任何車輛或行人,不會傷及無辜才試槍,原審誤認擊發處在該廟前,顯然有誤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於原審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其修法理由,原審審理範圍僅及於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之刑部分,至於未表明上訴部分,則不在原審審判範圍(見原判決第1頁),亦即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以外之部分不再爭執,是以上訴意旨㈠關於犯罪事實所為指摘,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之未婚妻已懷孕待產,上訴人如入監服刑對新成立之家庭及新生兒均衝擊甚鉅,應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而上訴人於第一審時雖未及提出此關係量刑之證據資料,然原審辯護人之辯護書業已提及,原審竟未予審酌,若認該證據資料尚待釐清,亦未調查審問,顯有調查未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為工人、高職學歷,收入不寬裕,家庭經濟狀況較為艱困,又有母親及1名未成年女兒需撫養,如上訴人入監服刑,家中即無經濟來源,家庭勢必陷入困頓,而上訴人犯罪情節並非重大不赦,若科以法定最輕本刑,實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原審未能考量上情,實無法維護刑罰之功能,並適度反應有利上訴人之量刑因素,容有違法等語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上訴人一時不察犯罪,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情輕法重,原審未參酌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妥適量刑,仍嫌稍重,應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僅就原審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自偵查起即已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目前有正當工作,並非以販毒為常業之人,需扶養父母及2幼兒,迫於生計一時失慮而犯法,本案係警方喬裝買家而破獲,上訴人並未獲有任何利益,本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情輕法重之情,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顯屬過重,難謂符合比例原則,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因長期施用毒品成癮,每次購買毒品都是以金錢計算,對於重量並不清楚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於原審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而對第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論罪及沒收部分均不爭執,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其修法理由,原審審理範圍僅及於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之刑部分(見原判決第1頁),是以上訴意旨㈠關於犯罪事實及罪名所為指摘,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警察以釣魚方式辦案業已違法,且量刑太重等語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於原審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審審理範圍僅及於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之刑部分,其餘未表明上訴部分,不在上訴範圍(見原判決第1頁),亦即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以外之部分不再爭執,是以上訴意旨指摘員警辦案方法違法乙節,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上訴人係初犯,已有悔意,願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並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與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達成和解,復於112年4月28日原審法院民事庭判決上訴人賠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損失,請在定應執行刑部分再給上訴人一次機會等語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名部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此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因疫情而生活困頓,一時失慮,遭詐欺集團利用,經警詢知悉觸法即後悔萬分,已主動自白、提供領款存摺,並配合指認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幫派份子,上訴人如入監服刑,恐淪為報復及滅口之對象
綜上,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是原判決雖未就本件上訴人犯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各罪,分別說明、判斷各該犯罪是否合乎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之要件,不無瑕疵,然此瑕疵,對其認定警方已有確切證據而合理懷疑上訴人涉犯本件上開各罪,上訴人於本件無從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之結果,不生影響,即無上訴理由所指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三、綜合前述及其他上訴理由,經核係就原審科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任指違法,難認合於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販賣之物品類型繁多,並非均為本案毒品,尚難以此認為上訴人於張貼時已有販賣毒品之犯意,且依上訴人與員警之對話紀錄,員警主動詢問已涉陷害教唆,因此取得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就此有調查職責未盡及適用證據法則不當之違法
㈣上開上訴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就無礙於事實認定之事項,或係重執上訴人在原審辯解各詞、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俱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上訴人之其他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罪名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上訴人係因疫情致生活困難而犯罪,然均已坦承,深具悔意,雖尚未達成調解,但有調解誠意,請參酌原審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20號判決意旨,因和解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度,從輕量刑,又上訴人另有相關案件在其他法院審理中,應等全部犯罪確定後,再由執行檢察官聲請定刑為宜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前揭明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猶執持上述不起訴處分書等資料及辯解,並爭執謝○○、李○○證詞及上開譯文內容之證明力,就其本件販賣毒品之事實,再事爭辯,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依上述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任憑己見,謂原審對採用證人之供述證據,並未踐行宣讀或告以要旨之程序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謂其本件販賣海洛因予謝○○之犯行,係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上說明,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證人少年林○○、蔡○○(完整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係上訴人所指共犯游○○之「小弟」,依林○○於第一審審理時之證言,林○○倘若未於當日睡過頭,將會順利領取本案運輸之毒品郵包(下稱郵包)並交付游○○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稱:原判決認定游○○並非共犯,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係以個人主觀看法,持不同評價,泛指原判決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未據以減免其刑,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等語,自非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以及採證認事職權適法行使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加重妨害公務、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名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原審有未予上訴人最後陳述機會之違法,且於量刑時未考量上訴人釀成大錯之原因係與陳○○之糾紛,然2人已達成和解,又未調查上訴人對受害員警道歉並經員警表示不願追究,違反刑法第57條規定,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況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受命法官111年11月8日行準備程序時,亦表示不主張有刑法第19條之適用,並均於原審審判期日表示沒有證據請求調查,則原審認上訴人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未再就上訴人之智能不足有無影響其責任能力部分,為無益之調查,自無上訴意旨所指摘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可言
原判決審酌第一審對於上訴人如事實欄之犯行,如何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並無不當,因而予以維持等旨甚詳;復敘明上訴人於原審雖坦承上開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B女所受之損害,惟何以仍無足撼動第一審之量刑,因而維持第一審就其如事實欄犯行量處之刑;且就上訴人第二審上訴理由指摘第一審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於法未妥等情,如何認定為無理由,亦詳為論述
上訴意旨漫指其於原審坦承事實欄之犯行,並提出和解方案,原審未審酌其悔悟之犯後態度,亦未斟酌其智能不足之狀況,於法有違云云,乃係對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任憑己意所為之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至其同頁第17至21行所載「被告(即上訴人)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此部分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損害,然B女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父親明確表示拒絕,並請求從重量刑,……,是被告上訴後之舉措仍無足撼動原審量刑基礎」等情,則係在說明上訴人在原審坦承犯行且有與B女和解之意願,並無上訴意旨所指摘原審就上訴人是否有提出與B女之和解方案,前後理由矛盾之違法可言
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檢察官明示僅就原判決諭知無罪部分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A女對於如何在家樂福廁所內遭被告性侵過程,在偵查、審理中指述一致,且有證人即A女之父(代號:BQ000-A110161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B男)、A女之母、A女所稱之店長陳○○、社工余○○之證言可為補強佐證
原判決已詳予說明審酌檢察官所提出及卷內之補強證據,既仍有合理懷疑有無被訴犯罪事實,且其所為論斷說明,合於上述證據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尚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未綜合審酌各項補強事證,逕認A女之指述欠缺補強證據之採證違法情事
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另指:以被告與A女之手機,於110年1月3日下午1時9分至2時8分間,有1小時均無通聯,而之前及之後,被告及A女之手機通訊基地臺位置則均在相同位置,足認被告及A女當時曾在一起等語
檢察官上訴意旨,係單純就卷內事證憑持相異評價,據以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以:㈠王○○部分:1.卷附中油公司民國109年5月25日函文已表示,油槽內所裝之可撓性鋼泡沫軟管及可撓性鋼排水管(以下或稱消防泡沫軟管、泡沫軟管、排水軟管等),設置目的僅單純為公司内部自用,與油品販售之公共事務無關
至佘○○上訴意旨就上開文書內容真實性之指摘,核屬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無涉,是以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定上開文書為特信性文書違法云云,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王○○上訴意旨謂其所為未違背職務,顯有誤會
再附表一所示標案係貨款入帳後給付賄款,與附表二所示標案給付賄款之條件不同,自無佘○○上訴意旨所指,已先驗收未付款、未驗收先付款之矛盾
七、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憑己意再事爭執,或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原審未審酌伊拾獲本案槍、彈後因工作及家庭忙碌僅暫放,且係自首並主動帶警取出報繳,原審未再適用刑法59條規定酌減,量刑過重,要屬違法等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謝○○、李○○、鄭○○和解並賠償損害,且情節輕微,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於法有違,又將上訴人酒後駕車(所涉公共危險罪已判處罪刑確定)情狀於量刑時予以審酌,致量刑過重,有違禁止重複評價、罪刑相當等原則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上訴意旨無非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伊與陳○○原為夫妻,僅是為陳○○交付毒品、收取款項之角色,並非主謀,亦未朋分販毒所得,伊長年遭受家暴現已離婚,原審未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量刑過重,要屬違法等語
經核均係憑持己見,對於原審法院刑罰裁量之適法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原審就證人林○○、黃○○、張○○等人之不利指證,未詳查究明,就卷內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未詳予調查釐清,又不採信伊之辯解,即為不利之認定,要屬違法等語
經核係憑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已明白論述之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泛言上訴人供出前述毒品來源,除其一己之供述外,尚有女友陳○○之證述可以補強,足認屬實,應有前述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判決僅以李○○所涉罪嫌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即不予適用前述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仍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原判決併引之相關卷證,足以擔保告訴人指認事實之憑信性,是其並非僅憑其單一之指證,即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核無上訴意旨所指採證違法、證據調查職責未盡、違反無罪推定、適用補強、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欠備、矛盾等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原審就告訴人之不利指證,未詳查究明,就卷內錄音內容及驗傷單均未詳予調查釐清,又不採信伊之辯解,即為不利之認定,要屬違法等語
經核係憑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原判決未詳查究明伊有供出上游毒販而未減刑,又未適用刑法第59規定酌減其刑,刑之量定過重,均屬違法等語
經核均係憑持己見,對於原審法院刑罰裁量之適法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所為論斷,均有卷存事證足憑,並無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情形,核無上訴意旨所指採證違法、適用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欠備等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伊係遭被害人壓制在地勒住脖子,才取手邊可拾得之物敲打被害人試圖脫身,且主觀上認為仍未脫離被害人攻擊之狀態,方催動油門駕車駛離現場,與被害人之死亡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審遽為不利認定,要屬違法等語
院方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告訴人黃○○、黃○○、黃○○(下或稱黃○○等3人,黃○○已歿)明知祭祀公業黃○○公派下有10大房,竟故意僅列4大房,即逕開會並處分祭祀公業財產,上訴人2人因此對民國102年1月19日第1次派下員大會之合法性提出質疑,並非無據,無誣告之故意,原判決無視祭祀公業黃○○公與祭祀公業黃○○不同,引用證人黃○○、徐○○之證言,認定事實有誤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上訴人2人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論駁事項,或就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之枝節問題,或就不影響判決本旨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專憑己見,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呂○○就如何遭上訴人推落樓梯之過程,歷次供述歧異,而證人劉○○之證詞則係聽聞告訴人陳述被害經過而轉述,不具補強證據適格,且告訴人與上訴人間夙有怨隙,原判決僅憑其單一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採證違法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依上所述,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重為事實之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漫詞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調查未盡之違法,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上訴意旨依憑己見,猶爭辯其所為本件犯行應依接續犯規定,論以一罪等語,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法,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本件上訴人於上訴原審時,係第一審指定辯護人孫○○律師為其提出上訴理由狀,並由原審指定公設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到庭為其辯護,嗣其經法律扶助程序仍選任孫○○律師為辯護人,亦於原審審判程序到庭為其辯護,對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一一陳明及表示意見,並提出刑事辯護意旨狀,復於言詞辯論時,就法律及事實上之意見為上訴人盡其辯護之義務,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亦始終坦承犯行,自難謂其原審辯護人未盡實質、有效之辯護義務
上訴人任憑己意,漫詞執以指摘其無資力,亦未獲法律扶助,其係迫於弱勢而認罪等語,顯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仍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為相異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8月4日警詢及偵訊時即已供出毒品上游為李○○,縱未經檢察官起訴或判決確定,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適用,原判決未依法減輕其刑,於法有違
五、依上所述,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原判決併引之上開卷證,足以擔保上訴人自白及上開證人證述事實之憑信性,是其並非僅憑單一之自白或證述,即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核無上訴意旨所指採證違法、證據調查職責未盡、適用自白、補強、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不當等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原審就證人廖○○、黃○○之不利指證,未詳予調查釐清,就本案係違法搜索且不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所扣得毒品無證據能力,亦未詳查究明,又不採信伊之辯解,即為不利之認定,要屬違法等語
經核係憑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詐欺取財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就原審已指駁說明之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再事爭辯,泛言借款時曾提供珠寶質押,事後亦陸續清償3千元,並試圖清償剩餘債務,但因遭保全公司辭退,始耽誤還款時間,本件僅係民事糾紛,業於原審達成和解,並非刑事詐欺,原判決未審酌其未施用詐術,及無不法所有意圖等有利事證,又未查明告訴人改變借款情形之相關說詞是否屬實,及雙方商議和解條件之經過,僅以其借款後未能依約清償債務完畢,遽予論處,有違反經驗法則及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乃僅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仍對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事證足憑,並無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情形,亦無上訴意旨所指違反無罪推定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皆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知悉有第三人參與詐欺集團,依其主觀認知應僅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等語
經核係憑持己見,重為爭執,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有認事用法違背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誤,係對原判決已為論斷之事項,徒憑己見而為相異評價,任意指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該部分既欠缺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另為無益之調查,依前揭說明,自無上訴意旨所指調查未盡之違法情形可言
上訴意旨漫指原判決未審酌其多次表達和解及道歉之犯後態度等語,無非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與量刑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為相異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其僅係分享毒品,且未完成交易,而相關對話截圖並無其與警員通話之紀錄,警員密錄器錄音譯文中催促警員交錢者亦非其本人,至於販毒前科紀錄,係在本案之後,均不足以認定其有本件販賣毒品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又:㈠原判決並未援引洪○○前案紀錄(販賣毒品)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顯有誤會
六、依上所述,洪○○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為單純事實之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僅泛謂細讀原判決理由,實難甘服,理由容後補呈,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卷附通訊監察電話錄音譯文,僅可認定上訴人有與證人劉○○相約見面,但該譯文內容並無顯示上訴人與劉○○為海洛因買賣;原判決僅憑劉○○片面不實之指述,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認定上訴人販賣海洛因予劉○○,殊有不當
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猶爭執劉○○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指證並無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憑信性,而據以指摘原審採證不當,依上述說明,尚非依據卷內資料執以指摘之第三審合法上訴理由
綜上,上訴意旨指稱周○○所為之證述乃「傳聞供述」,並無證據能力云云,無非係以自己之說詞,對原判決明白論斷任意為不同之評價,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上訴意旨爭執周○○偵查中證述證據能力所云,無非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採證違法,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㈣、上訴人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漫為爭辯,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僅以性能檢驗法鑑定本案槍枝有無殺傷力,未進行試射,復未說明扣案槍管是否具殺傷力,顯有重大瑕疵,原判決憑以認定上訴人製造槍管既遂,事實認定有誤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依上所述,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劉○○上訴意旨仍爭執伊與林○○僅見面1次,不可能於本案有結夥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聯絡云云,漫為指摘原判決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林○○、陳○○上訴意旨仍爭執原審並未調查本案之空氣槍是否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及犯罪所得毒品是否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指摘原判決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判決違背法令,係以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持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尚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均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告訴人黃○○、黃○○、黃○○(下或稱黃○○等3人,黃○○已歿)明知祭祀公業黃○○公派下有10大房,竟故意僅列4大房,即逕開會並處分祭祀公業財產,上訴人2人因此對民國102年1月19日第1次派下員大會之合法性提出質疑,並非無據,無誣告之故意,原判決無視祭祀公業黃○○公與祭祀公業黃○○不同,引用證人黃○○、徐○○之證言,認定事實有誤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上訴人2人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論駁事項,或就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之枝節問題,或就不影響判決本旨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專憑己見,任意指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四、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均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李○○徒謂:扣案之毒品除1包為伊供己施用外,其餘均為陳○○或潘○○所有,原審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量刑過重,要屬違法;林○○則謂:伊所為僅屬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且無不法意識得減輕其刑等語
經核均係憑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謂原審未為上開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云云,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謂依健保署檢送之甲女就醫紀錄,甲女自96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未至其他醫療院所診療,原判決理由稱甲女僅於96、97年間前往本案國術館就診,其後即轉往其他診所看診一節,與卷證資料不符云云,係對原判決之誤解,其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伊未對甲女為猥褻行為,測謊及性侵害被害者鑑定報告書不得作為補強證據,退萬步言,縱認伊有對甲女為猥褻行為,但未用強制力,應係構成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利用權勢機會猥褻罪云云,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觸犯上開罪名為不當,無非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徒憑己意,再為爭辯,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稱莊○○於110年1月27日已撤回告訴,其於本案已失去擔任告訴人之資格,並無資格委任代理人
原審竟列莊○○為告訴人,並任由告訴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指摘原審之訴訟程序違法云云,尚與卷內資料不符,其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莊○○曾偷過戶陳○○之財產,又長年不與陳○○聯絡,陳○○生病期間也未曾探視,令陳○○十分心寒,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莊○○已喪失繼承權
伊係唯一有權處分遺產之人,且係遺囑執行人,為辦理陳○○之後事而提領其帳戶內之款項並轉匯入至伊之帳戶,及贖回信託基金,況處理陳○○之後事,即係對陳○○有重大意義之事,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無偽造文書之故意云云,指摘原判決認定其觸犯上揭罪名為不當,無非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徒憑己意,再為爭辯,及對法律之誤解,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以:㈠謝丁○部分:1.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與審判中之證述不符時,應具體說明何以審判外陳述,較諸審判中經交互詰問後所為之證述更有可信性,始得作為論罪依據
此業據原判決說明綦詳(見原判決第11至12頁),核無違法,謝○○上訴意旨就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所為指摘,與卷內資料不符,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㈡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仍就單純之事實為爭辯,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四、綜上,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及其等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謝丁○復徒執證人證述之片段,依其主觀,就原審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仍以檢察官未告知賴○○拒絕證言權利,賴○○偵查中之陳述顯不可信云云,指摘原判決違法,核係置原判決論述於不顧,猶一再為相同之主張,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㈡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採證及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僅泛稱賴○○、劉○○之證述前後不一,證詞顯不可信,及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服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核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㈢上訴意旨另以:劉○○曾表示其若不於製作警詢筆錄時指控上訴人販賣毒品,將無法回家云云
此部分上訴意旨所陳,核與卷內資料不符,核係未依卷證而為指摘,顯非適法
上訴意旨又以:劉○○所稱新臺幣(下同)3,500元係先後向上訴人借款累積之金額,且劉○○未曾交付其所稱向上訴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1,800元云云
惟稽諸卷證,此部分上訴意旨顯係誤執附表編號4部分(經原審改判上訴人無罪確定)之事證予以爭執,並未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就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5即上訴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部分究有如何之違法,而為指摘,仍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非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2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壹、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8月又15日之殘刑固插接其他案件而於106年5月28日執行完畢,然上訴人斯時係接續執行其他案件,未獲釋放出監,且嗣因另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經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與前開8月又15日殘刑之本刑即有期徒刑4年10月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扣除前已執行部分,刑期起算日為111年12月2日至112年1月1日,則上訴人為本件犯罪時,因另定應執行刑之4年11月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即不構成累犯云云,而指摘原判決論以累犯係屬違法,核係徒執其主觀對於累犯執行完畢規定要件之誤解,任意指摘,顯非可採,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竊取或侵占信用卡之目的均係盜刷,主觀上僅具一個盜刷之犯意,故所犯竊盜罪或侵占罪,應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罪論處,而指摘原判決論以數罪係違法不當云云,顯係持其主觀上對想像競合犯規定之誤解,對原判決適用法律之職權任意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另以:數罪併罰案件如俟全部均判決確定後,始由檢察官於執行時聲請管轄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被告或受刑人之聽審權,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以免發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原判決就對上訴人所犯而宣告有期徒刑之各罪逕行酌定其應執行刑,核與上開裁定意旨相違,致日後上訴人所犯其他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另定應執行刑時,將發生重複評價情事及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有違誤云云
上訴人上訴意旨執本院前揭刑事大法庭裁定,指摘原判決酌定其有期徒刑部分宣告刑之應執行刑,於法有違云云,依上揭說明,顯屬誤解,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審法律適用之職權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7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13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吳○○不服第一審論處其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刑之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難認已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而不經言詞辯論,逕從程序上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上訴,所提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程式規定,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具體敘述不服判決之理由,而非僅係抽象或空泛之指摘而言,然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
三、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所繕具之「刑事上訴理由狀」略以:伊於案發前數日因見○○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堆置廢木材,誤以為該處可棄置物品,遂將其打零工所拆除之木材載運至上開地點置放,但伊係於日間為之,復非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序文規定所指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業者,主觀上實無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否則殆不至於在上揭現場附近有監視器之情況下為之
觀諸上訴人所提具之第二審上訴理由狀,已具體主張且指明依卷證所顯示之案發當時情境,其主觀上並無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而據以指摘第一審論罪科刑之判決違誤,復請求撤銷改判對其有利之判決等旨,在形式上尚難謂係徒托空言漫謂第一審判決之採證、認事或用法不當,而未具體敘述其上訴理由,即令案經調查審理結果,上訴人上訴之主張或所舉事由顯非可採或實際上並不存在,亦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容不能謂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然原審遽以上訴人所提之「刑事上訴理由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而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之程式要件不合,乃逕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上訴之程序判決,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容難認屬適法
以上為上訴意旨所指摘,且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7.12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7.12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若未「明示」僅就判決關於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上訴,縱上訴理由僅敘及第一審判決關於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部分違法、不當,仍不能遽認係「明示」僅就判決之刑為一部上訴,而僅就該部分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
三、卷查:本件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於案由欄載明:「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檢察官於111年4月20日收受判決正本,且告訴人已具狀請求提起上訴,認應提起上訴……」;於其上訴理由二敘明:「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並檢附告訴人刑事聲明上訴狀(請求檢察官上訴)供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第1項及第361條第1項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雖其上訴書上訴理由一之所述,主要係就第一審判決關於被告10人之量刑,說明顯屬過輕,而與罪刑相當原則相悖,難認妥適之旨,惟並未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上訴
四、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影響第二審上訴範圍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對於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意旨明確主張:第一審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違法、不當等語(見原審卷第13、14頁)
檢察官既就此從未有所主張、提出證明方法及舉證,原審亦未曉諭檢察官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且未將之列為爭點及進行辯論,逕自補充理由,就上訴意旨所指摘:「上訴人係於106年8月間即假釋出監,至110年間本案發生,近4年間並未有犯罪紀錄,並未輕視前案刑罰警告效力」之具體理由,僅以:上訴人「與前案所犯之罪罪質相同」、「販賣毒品乃為社會所不容之重罪」為由,「難認未」輕視前案刑罰警告效力等語,逕行認同第一審判決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等不利於上訴人之結論,而駁回上訴
原判決就此不利於上訴人之事項,未令檢察官與上訴人主張、抗辯、指出證明方法、舉證及實質辯論,有害上訴人之防禦權,違反當事人對等及武器平等原則,遽行判決,致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昭折服,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三、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為有理由,而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違法,已影響於量刑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自為判決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而參與期間最長者多達近1年,經手金額甚鉅,且其等由張○及王○之帳戶分別轉帳匯出款項之時間相隔近3個月,似難認係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間實行,亦無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之可言,是原判決認定僅成立接續犯之單純一罪,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5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相關違背法令情形,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本院無可據以自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因原判決上述違法情形,已然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自為裁判,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4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余○○部分:余○○於原審時已承認被訴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
胡○○、詹○○此部分上訴意旨泛稱:原判決甲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違法云云,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余○○等5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甲量刑過重違法云云,均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而為爭執,依前揭說明,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明胡○○所受宣告之刑逾有期徒刑2年,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要件,自不得宣告緩刑等旨,依上開說明,屬原審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無違法可指,胡○○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未諭知緩刑違法云云,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事由
四、綜上,本件余○○等5人前揭上訴意旨,均係置原判決甲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於事實審法院量刑(定應執行刑、緩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本件余○○等5人前揭上訴意旨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各機手係利用各自所屬之工作手機及交友軟體帳號進行詐騙,機手間不會共享利益,每一被害人均屬獨立構成要件,各機手之主觀認知及客觀分工,僅限於自身詐騙之被害人,不知其他共同被告之作為,原判決乙附表二編號1至3、5至36所示犯行,認賴○○與共同被告盧○○(已判決確定)、李○○、黃○○(已判決確定)、詹○○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逕為不利於賴○○之認定,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且有理由欠備之違法
賴○○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漫事指摘為違法,重就犯罪事實有無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四、綜上,賴○○就原判決乙附表二編號1至3、5至36所示犯行之前揭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於事實審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賴○○不服原判決乙,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提出「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僅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嗣於112年6月8日雖提出刑事上訴理由狀,就原判決乙附表二編號1至3、5至36所示犯行補提上訴理由,惟就原判決乙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2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鐘○○上訴意旨指摘馬○○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未經依法具結、原審未詳細告知馬○○關於上開得拒絕證言之具體內涵,有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等語,顯與事實不符,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三)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重複為事實之爭執,彭○○、鐘○○分別主張原判決摒棄鐘○○有利於彭○○之證詞、馬○○有利於鐘○○之證詞,惟未說明不予採信之理由,指摘原判決有理由欠備之違法,均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二)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等語,顯係誤解法律之規定,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上訴人2人此部分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依憑自己之意思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均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乙、鐘○○販賣第二級毒品(即附表一編號1、2)部分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本件上訴人陳○○所為之犯行,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罪刑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於原審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刑的部分提起上訴,且原判決已說明僅就上開刑的部分為審理,關於犯罪事實、證據、理由並不在審判範圍等旨,亦即,未就犯罪事實部分為判決,乃上訴人上訴理由謂本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僅有其與共犯「張○」聯繫,並無第三人共同參與,故不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云云,而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爭執,顯係對其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刑的部分)以外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此部分尚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二、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
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有第一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共同洗錢犯行部分,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8日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理由書,其此部分上訴亦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壹、上訴人林○○部分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林○○上訴意旨略以:其就本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犯罪,已於偵訊時表明其購入市售毒咖啡包及欲加入果凍粉等原料後重新販售之意圖,並坦承確實持有該等毒品犯行等情,而已坦承上開罪名之主要犯罪事實,即已於偵查及法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又縱認其未於偵查中自白,然此係因本案員警及檢察官於偵查中均僅詢問其有無販賣或製造分裝毒品犯行,而非就是否意圖販賣而持有本件扣案第三級毒品之罪名加以詢問,故其針對販賣、製造毒品為否認犯罪之回答,致無從於偵查階段自白本件持有毒品之犯行,而喪失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自仍應有上開條例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原判決遽以其未於偵查中自白而未予減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林○○上訴意旨關於其已於偵查中自白之主張,無非係猶執陳詞,重為事實之爭執,顯不足以辨認原判決此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林○○上訴意旨,或仍以本案並無毒品流入市面,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其犯後已坦承犯罪,且尚有家中子女照料與經濟負擔問題云云,而指摘原判決疏於審酌上情,漏未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係屬違法;或仍援引諸多犯罪具體情節各有差異,而無從互相比擬之他案判決情形,執以指摘原判決未予酌減,致所為之量刑過重,違反平等、比例原則云云,揆諸前開說明,亦均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貳、上訴人謝○○部分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院方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3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7.13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部分,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吳○○,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違法部分撤銷,並另行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救濟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7.13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
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吳○○、潘○○犯上述竊取森林副產物罪,所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撤銷,另行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救濟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2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
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此部分違法,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第一審簡易判決關於被告併科罰金50萬元,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之違背法令部分,予以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救濟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3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撤銷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關於前揭11罪均未適用上開減免其刑規定減輕其刑,以致量刑過重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而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法定減免刑罰事實之確定及上開11罪之量刑結果,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上開11罪之量刑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雖略以:伊自身染有惡疾,雙親亦罹患疾病,伊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失慮而為本件販毒犯行,應有情輕法重而堪予憫恕之處,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仍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此8罪之量刑,顯有不當云云
縱未依該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亦不能遽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此8罪量刑部分之裁量論斷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辯,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關於上開8罪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原判決關於如其附表三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原判決事實欄一之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所載)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不當,尚非全無理由
二、上訴意旨: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於108年9、10月間,加入姓名不詳自稱「黃經理」、「汪經理」、「梁經理」、「張經理」、「程經理」等成年人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3人以上,成員之間彼此分工明確,且持續於一定期間內從事牟取不法金錢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自屬犯罪組織,則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自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因結識綽號「龍○」之人而依其指示提款,但不知所提款項來源,復從未佯裝或陪同自稱某經理之人與告訴人等洽談貸款或對之施用詐術,並無本件被訴之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就被告上揭犯行其中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部分未併論以參與犯罪組織固有欠當,此部分業經本院撤銷發回(如前所述),惟就被告所犯其餘各從一重論處之加重詐欺取財共8罪部分,未併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依前揭說明,於法尚無違誤,故此8罪部分要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檢察官上訴意旨就被告所犯上述8罪部分所為之指摘,要屬誤解,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所云,無非仍執前詞,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判決內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為單純之事實爭辯,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與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之爭執,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因而維持第一審就此部分論被告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並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以如其附表三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處斷之判決,而駁回被告在第二審對此罪部分之上訴,固非無見
其犯罪模式係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等9位告訴人聯繫有無貸款需求後再佯以貸款除須簽立與借款金額同額之支票外,尚須提供一定金額之支票以供擔保(下稱擔保支票),但不會提示兌現該擔保支票等語,致各該告訴人均陷於錯誤而提供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擔保支票後,隨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擔保支票存入相關人頭帳戶內提示兌現,再由被告或其他成員以臨櫃或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款之方式,全數提領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成員
已成立上述參與犯罪組織罪且與其後首次參與實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縱認檢察官僅就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首次實行如原判決事實欄一之㈠及附表一編號1所示向陳○○詐欺取財之行為提起公訴,其起訴效力亦應及於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行為,遑論本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自108年9月至10月間起,加入前揭自稱「黃經理」等多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之犯罪事實,則被告上揭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似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自應就被告被訴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一併加以審判,始為適法,乃原判決並未就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併予審究或說明,依上述說明,難謂無已受請求之事項而未予判決之違法
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如其附表三編號5所示罪刑及定應執行刑暨沒收追徵部分之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量處有期徒刑徒刑1年1月,及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萬元沒收或追徵;暨認定被告有如其事實欄一之㈡至㈣、㈥至㈨及其附表一編號2至4、6至9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共計7次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被告以加重詐欺取財共7罪,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至4、6至9「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而駁回被告就上開7罪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自屬犯罪組織則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自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各該次對被害人著手實行詐術之犯罪時間皆在其首次犯如其事實欄一之㈠即其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108年9月27日前之同年9月間某日)之後
應僅分別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即為已足,不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未併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依前揭說明,於法尚無違誤,故此8罪部分要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因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共8罪刑係依憑陳○○、陳○○、林○○及張○○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操作自動櫃員機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結果,及依陳○○等人與犯罪嫌疑人親自洽談之次數、時間長短,皆能描述犯罪嫌疑人之年齡、容貌、身型特徵(髮型、臉部、身高、身材),且與被告相符之陳述,為其主要認定依據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0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四、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作為判決基礎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考量本案係由被告夫妻2人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一天之內,來回共同使用蘇○○印章之事實,而認蕭○○未參與此部分犯行,要與卷內證據有違,是以蕭○○犯罪情節重大,其惡性並不亞於楊○○,乃原審竟認其僅係房地登記上之所有權人,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而予輕判,係未審酌蕭○○共同參與犯罪之事實及判決不依證據等情,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核係就原審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徒憑己見而為爭執,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未一併沒收該16枚印文,有不適用法則之不當云云,容有誤會
院方
要與卷內證據有違是以蕭○○犯罪情節重大,其惡性並不亞於楊○○,乃原審竟認其僅係房地登記上之所有權人,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而予輕判,係未審酌蕭○○共同參與犯罪之事實及判決不依證據等情,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核係就原審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徒憑己見而為爭執,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抗告 第412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1
最高法院 重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7.13
   抗告駁回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1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有明文規定
至於事實之認定,乃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非常上訴審無從審酌;倘非常上訴理由係對卷宗內同一證據資料之判斷,持與原判決不同之評價,而憑持己見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當或與證據法則有違,即係對於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裁量權行使之當否所為之任意指摘,自與非常上訴審係以統一法令適用之本旨不合
而非常上訴意旨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應予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其計算標準及範圍,有違背何等法令之情形,不能逕認原確定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即有違法
至非常上訴意旨所指,原確定判決與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決重複諭知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所執行者如為同一日之薪資所得之相同標的,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詳酌各該判決理由之說明,而非單純以各該判決主文之諭知為準,避免重複執行,以免影響被告之權益
非常上訴意旨執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決之判決結果,指摘原確定判決關於事實欄一之㈠所示陳○○遭詐欺取財犯行,經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刑,其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追徵)部分,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尚有誤會
院方
業經該判決論處罪刑並於被告犯該罪之主文下,諭知沒收1500元外,該判決認定被告所犯各罪期間,橫跨106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31日,其認定被告不法所得應沒收之部分,理由補充說明謂:『本案被告3人就車手提領之款項非其等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則被告就上開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對其各該次所提領之全部金額宣告沒收
係其擔任詐欺車手之不法所得為限並以被告受詐欺集團雇用之報酬為認定標準,與原判決亦以沒收被告受雇犯罪集團之報酬相同,而該判決具體認定:『被告洪○○供陳:我的報酬為日薪1,500元等語〔見原審106訴2996卷二P.94〕,則依前述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洪○○分別:(1)於106年6月29日提領被害人李○○及佟○○2人〔即附表四編號1、2〕被詐款項,該日犯罪1,500元,則該日各次之犯罪所得各為750元〔計算式:1500÷2=750〕,應於各該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843號起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論處被告犯加重詐欺取財2罪刑,以及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予沒收(追徵)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1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以上或為檢察官、董○○、郭○○上訴理由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上開違誤,影響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被告3人意圖營利而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涉及色情之伴唱行為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參、上訴駁回(姜○○上訴)部分: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院方
不及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被訴同條例第32條第2項罪嫌
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被告3人各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第4項、第2項意圖營利而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涉及色情之伴唱行為共8罪刑、8罪刑、6罪刑,固非無見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  1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7.06
   撤銷 
上訴意旨
理由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
非常上訴意旨執此指摘,核為有理由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1
最高法院 加重準強盜等罪 112.07.05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3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此部分執為指摘,非無理由,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作為判決基礎
二、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院方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前段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1
最高法院 傷害致死等罪 112.06.28
   原判決關於私行拘禁部分撤銷 
上訴意旨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379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嗣被告於109年11月11日就一審判決聲請上訴時,已表明僅就一審判決所判傷害致死部分提起上訴(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10上訴字第51號卷一第89頁上訴狀及刑事二審上訴理由狀,同卷259頁
查本件被告劉○○因傷害致死等犯行,經第一審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民國109年10月2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780號、109年度訴字第440、582號判決,論以共同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論以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年(該案其餘被告楊○○、魏○○亦經第一審法院各判處共同私行拘禁及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刑),檢察官就第一審之判決並未提起上訴,劉○○不服第一審判決,聲明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傷害致死罪部分提起上訴,第一審法院因而將檢察官及劉○○均未上訴而於109年11月25日確定之私行拘禁部分函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執行,並由該署於110年1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劉○○之上訴狀、上訴理由狀(見原審卷一第89、259頁),基隆地院109年12月21日基院麗刑樸109訴440字第17905號函,基隆地檢署執行筆錄、檢察官指揮易科罰金命令、罰金繳款收據(見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010號卷第3頁、第33至35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台非字卷第61頁)可稽
乃原判決未察,以該部分犯罪業經劉○○上訴,而予審理,並撤銷第一審判決,就該部分改判仍論處劉○○有期徒刑4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該部分判決,因係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然既具有判決之形式,為免造成混淆及執行時之困擾,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求予救濟,自有理由
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