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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 20230722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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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20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僅泛稱:伊已坦承犯罪,知所悔悟,犯後態度良好,且家中仍有未滿3歲之幼女需伊照顧
院方
最高法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 112.07.20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依案發當時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固似顯示伊有碰觸到黃○○之右臉頰,但此純係監視鏡頭視角之錯覺,事實上伊僅徒手觸碰到黃○○之右肩,而未及其右臉頰,故黃○○右臉頰挫傷壓痛之傷勢,要與伊無關,反倒伊始為遭黃○○傷害之被害人(按上訴人告訴黃○○傷害罪嫌案件,業據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惟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刑罰裁量,均係事實審法院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其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且科刑之輕重亦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依憑證人即告訴人黃○○在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傷害指證,核與目擊證人王○○(即黃○○之配偶,亦即上訴人之子)於警詢時證稱略以:案發當時,上訴人因金錢舊事與黃○○發生口角,上訴人就出手推擠並打到黃○○的臉等語相符,佐以卷附檢察官播放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檔案所製作之勘驗筆錄,以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所出具黃○○右臉頰挫傷壓痛之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等證據資料,堪為黃○○所為不利於上訴人指證具有相當憑信性之補強佐證,因而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傷害黃○○身體之犯行,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並據以指駁及說明上訴人在原審所為包括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辯解為何不足採信之理由;另敘明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並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一切情狀,而量處如前述之刑期,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稱妥適等旨綦詳(見原判決第2頁第9行至第3頁第28行)
又原判決於量刑審酌時雖考量上訴人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情,然此係慮及其犯後態度尚乏寬待從輕之量刑情狀,而非據為不利斟酌之從重科刑事由,尚與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指科刑時所應審酌之「犯罪後之態度」,本即包括被告犯罪後是否省悟悔過等情狀之規範意旨無違,難謂有妨礙上訴人訴訟防禦權正當行使之情形,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述說明,要屬誤解
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並就其有無出手造成黃○○右臉頰挫傷壓痛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且爭執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之科刑為不當,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加以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偽證 112.07.20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案建物之買賣契約書共2份,除「立契約書人欄」內之記載內容有別外,其中1份並加蓋買賣雙方印文(即A契約),另1份則無印文(即B契約),有A、B契約書影本在卷可佐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相關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對於上訴人前揭所辯各語,何以不足以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尚無違反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之情形,且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論斷說明於不顧,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不當,依上開說明,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其餘上訴意旨所云各節,雖內容繁多,但揆其內容,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無非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為爭執,並就其有無本件被訴偽證犯意及犯行之單純事實,暨其他不影響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再事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本院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意旨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從輕量刑及為上訴人安排調解,使其有賠償被害人等之機會,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院方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其與告訴人吳○○係不期而遇,並非預謀藏身截堵,嗣因告訴人緊追,本能拾起意外發現之木頭欲嚇阻告訴人,情急舞動其手中木棍,但未打中告訴人身體,無傷害故意,告訴人之受傷,係2人互相拉扯時無心之過所致等語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與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不符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四、張○○上訴意旨以:其所涉販賣毒品未遂所欲交易數量稀少,原判決以其貪圖小利而販賣毒品,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為由,不予宣告緩刑,有未斟酌上情之違法
李○○上訴意旨以:其甫滿18歲,遇到疫情,諸事不順,情急之下始誤信友人之言而首次上網販售毒品咖啡包,原判決未衡及當時疫情衝擊之客觀環境,謂其犯罪當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未酌減其刑,所為量刑有悖於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等語
其等上訴意旨均係對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一)原判決認其有編號1部分之犯罪事實,係採用温○○於大陸地區公安機關調查陳述(下稱大陸公安陳述)為部分依據,其雖同意有證據能力,但並未捨棄對温○○之詰問權
依前揭說明,此一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二)指摘原判決就編號1部分之採證違反罪疑惟輕法則,係憑己意而為指摘,難認屬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三)指摘原判決對其所為2犯行未依接續犯僅論以一罪,有違背法令之處
係依憑己見而為指摘,難認屬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重傷害 112.07.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被告上訴意旨猶以案發過程,出手毆打被害人者,尚有黃○○、葉○○等人,其與其他同案被告出手之動機均相同,動手態樣應與葉○○相當甚至略輕於葉○○,葉○○業經第一審論處普通傷害罪確定,亦應認其主觀上係普通傷害犯意等語,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已說明論斷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持不同之評價,為事實之爭辯,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以其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後,因葉○○拒絕支付應分擔之理賠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致被害人未獲得全部調解金額,但其在原審已向被害人表明願意支付該餘款
檢察官上訴意旨猶以第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行為,遠少於真實狀況,原判決自可改判較重於第一審判決刑度,且不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被告僅因與被害人起口角衝突,即以暴力行為傷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終生癱瘓,且事後矢口否認有重傷被害人之行為,更故意不提造成被害人倒地癱軟的致命那一腳,原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未改判較重刑度,反諭知較輕之刑度,違反經驗法則等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院方
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被告犯重傷罪刑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俱有違誤等語,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或係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有諸多違法之處,殊難甘服等語,或係重執上訴人在原審辯解各詞及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偵審均坦承犯行,且完全配合調查,是因好玩而觸犯本案,不是要作為犯罪工具,犯罪情節輕微,原判決雖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然上訴人目前育有幼兒,基於罪刑相當性與刑罰最後手段原則,原判決仍有量刑過重之違誤,應再予減輕其刑,並從輕量刑等語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上訴人並非首謀,且已取得被害人諒解而撤回傷害告訴,同案被告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8月,實屬過重及不公,有違比例原則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五、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未審酌上訴人和解之努力,亦未敘明有否啟動修復式司法之契機,漫指原判決於審酌上訴人之犯罪後態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求為從輕量刑等語,無非係就原判決科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之事項,任憑己意,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院方
顯然目無法紀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寧危害甚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原審審理時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填補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佳,並考量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告訴人等所受傷害,暨教育智識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10月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徒憑己見,謂原審未審酌上訴人為本案次要性角色之犯罪手段及違反義務程度等情狀,對其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且上訴人於犯後業已悔悟,並賠償告訴人,信無再犯之虞,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云云,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及未諭知緩刑為不當,依上揭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於開庭期日確診,故2次未到,已向書記官請假,希望安排與被害人調解,伊不知是在為詐騙集團做事,羈押時已知悔悟等語
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空言稱其因確診未到庭云云,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高齡75歲,有身心障礙重聽及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而被害人案發時大幅超速,且上訴人於被害人前方至少40公尺處即開始靠左行駛,如被害人遵守速限並注意車前狀況,即有可能避免本件事故發生或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而上訴人於告訴人所提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亦已同意數百萬元之和解建議,惟告訴人拒不接受,並非上訴人無賠償道歉之意,本件應有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之必要,原判決未慮及此,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有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違法等語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家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對原判決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違反個資法第41條罪名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上訴人於本案係屬被害人,因與告訴人間有子女監護權之糾紛及婚姻期間之爭吵等雙方恩怨,而遭告訴人一再挾怨報復,並誤導司法調查,請重新審理並勿以上訴人前科過往而影響審理之公平公正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已有悔意,於偵審時均主動配合偵辦,且供出上手林仰修,縱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7部分,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量刑時仍應認上訴人之犯後態度良好,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7條規定,予以從輕量刑及定刑,有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是因父親無法工作,自身又因疫情遭到裁員,家中急需用錢,才一時誤入歧途,但已坦承犯行,而有悔意,現亦有正當工作及穩定收入,每月也做愛心捐款及公益活動,實有情輕法重之情,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原審未考量上訴人之參與情節及動機,所為之量刑,有違罪責相當之原則等語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指摘,仍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其部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關於其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幫助一般洗錢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上訴人係因疫情關係失業,才上網找工作而受騙,與2位被害人互不認識,不知其等匯款之事,上訴人於10多年前雖曾做過車手,但也是受騙,此次也被騙2萬元,不能以上訴人未賠償即認無悔過之心,請同理心看待上訴人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販賣毒品之態樣,不限於典型之支付價金及毒品,上訴人於警、偵已坦承係基於互易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李○○,而互易之法律性質亦為互相買賣,故上訴人應已該當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謂原判決逕認上訴人犯罪,均未見有何證據可佐,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背法令;且就上訴人主觀上是否對於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之加重要件有所認識、預見,與共犯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未予記載、說明,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等情
上訴意旨漫指原判決未審酌各被告犯罪情節輕重不同,上訴人未徒手、持球棒毆打被害人,於量刑時與其他共犯均判處同樣刑度,且廖○○諭知緩刑,量刑失衡且違反比例原則云云,係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量刑不當,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憑持己見,任意指為違法,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毀損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徒憑己見,猶爭執許○○之證詞及鑑驗書等相關證據之證明力,就其有無毀損之事實,再事爭辯,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執上開照片,據以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上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泛言其確有投資汽車買賣,亦曾支付投資人利潤;且本案若屬詐欺,何以其他收錢之人無罪云云,乃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就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上訴意旨泛謂其非惡意詐欺,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云云,乃徒憑己見,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亦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執此部分理由,指摘原判決有理由矛盾之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泛稱原審未調閱上訴人之勞健保及兵役資料,查明其於行為時之工作,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另原審以自由證明程序認定其有構成要件故意,顯有判決不適用證據法則之違誤云云
無非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法,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本件原判決已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說明其撤銷改判之科刑理由,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自不得任意指摘或摭拾其中之片段執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漫稱其已供出上游「陳○○」,原判決量刑時就此有利事項未予調查審酌,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無非係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僅5次,金額共新臺幣1萬4000元,販賣對象僅4人,足見其非販賣毒品之大、中盤商,就各該次犯罪情節觀之,尚非極惡,相較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真正毒梟而言,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有輕重之別,雖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情,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
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雖認伊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但仍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量處有期徒刑8月,已無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致生伊所受刑罰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有違,亦有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
上訴意旨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採必減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法院並無不予減免之裁量權,而有期徒刑之減輕及免除則依刑法第66條規定,原判決就此部分維持第一審判決,仍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未參酌刑法第66條規定,減輕其刑,難謂適法
綜上,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其部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只是在莊○○之博弈場所工作,依莊○○指示,於109年6月1日至空軍一號高雄建國總站領取包裹交給莊○○,由莊○○將包裹裡的東西交給黃○○、楊○○(2人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完整姓名詳卷)
三、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經驗、論理暨相關證據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主觀為單純事實之爭執,或誤解法律,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泛稱原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與矛盾及採證違法之情形云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無視於原判決此部分論述,仍執陳詞,重為爭辯,核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上訴意旨此部分指摘,顯非依據卷內資料指摘,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原判決於敘明不予調查之理由中,雖有部分未盡周延,而略有微疵,惟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本旨之微疵,提出主張,抑或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均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依告訴人葉○○騎乘之車號000-000機車照片,僅有刮地痕,並無與上訴人駕駛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撞擊痕,或有殘留上訴人自小客車白色烤漆痕;又依行車紀錄器畫面,上訴人自小客車在機車摔倒後並無晃動,可證雙方車輛並未發生碰撞;依證人劉○○之證詞,當時上訴人所駕自小客車沒有減速也沒有停頓,顯示上訴人並不知有車禍發生;而劉○○、辛○○證述其等當時距離車禍地點至少有100公尺以上,則其等聽到的碰撞聲,應係機車摔倒滑行,或擊地之聲響,並非兩車碰撞聲;佐以證人蘇○○證述當時在車上並沒有感覺碰撞機車,原判決論斷上訴人知悉車禍發生,未停留現場逕自離去,惟就有利上訴人之上開證據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並有違背經驗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上訴意旨㈠,或係對原審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或對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或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事項,仍憑己意,再為事實爭辯,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㈡,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合法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肇事逃逸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以:㈠戴○○部分:本案伊係遭利用之受害人,有伊於民國109年7月2日受「安德魯」之託,北上收取羅○○交付之金融卡,欲將之寄至馬來西亞給「安德魯」收用,經羅○○報警處理,認伊涉犯詐欺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515號為不起訴處分,另有Deliverycompany貨運公司要脅付費收取不明包裹之手機截圖、伊與堅持要來臺灣為證明伊清白之DrDavidBSamadi部分對話內容截圖、伊女兒王○○(未成年,名字詳卷,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之申設人)經法院不付審理之函文等可證
三、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經驗、論理暨相關證據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及其他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單純事實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就原審已指駁說明之事項及取捨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憑持己見而為指摘,並重為事實上爭辯,泛言原判決係以A女具有重大瑕疵且與經驗法則不符之片面累積證述,遽入上訴人於罪;A女及丁○所為均非一般正常反應;上訴人與張○○在星巴克咖啡廳針對A女部分係語焉不詳,無法具體回應,不足以作為A女指訴之補強證據各語,漫指原判決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併有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卷查A女、丁○之部分證詞縱有上訴意旨所指之出入,然事實審法院依憑其證述,綜合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已於理由內敘明A女、丁○之證言何以足堪採信,資為認定上訴人犯行之證據等旨,核與證據法則無違
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對於原判決已論斷說明之事項,徒以自己說詞,漫稱丁○所述A女遭觸摸部位,與A女所述顯然有重大歧異,並不足以補強A女所述,原判決認僅係「稍有不一致」而逕予採信云云,指摘原判決違法,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任憑己意,謂A女於警詢時之陳述,應優先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既不符該條項所定例外情形,自無證據能力,原判決認定具有證據能力為不當云云,依上述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前揭明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猶爭執A女之證詞等相關證據之證明力,並以上述辯解,就其有無強制性交之事實,再事爭辯,謂A女所證述內容前後不一,並無補強證據,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本件強制性交犯行,已違反經驗及證據法則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依上述說明,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任憑己見,擷取A女前後片斷陳述,作為對自己有利之解釋,而謂A女所稱上訴人是否拉其進廁所,及是否對其強制性交之陳述,前後不一,難謂無瑕疵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杜○○部分:⑴杜○○至少3次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簡○均未收錢,可見其主觀上並無營利意圖,且觀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G9通訊監察譯文,杜○○連支付油錢都捉襟見肘,顯非經濟寬裕之人,惟仍願意在簡○均未支付代價的前提下提供毒品,難認杜○○具營利意圖;亦見二人為男女朋友關係
杜○○上訴意旨⑴至⑸;許○○上訴意旨⑴⑵,或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取捨證據職權之合法行使,或係就原判決已論斷說明之事項,或就不影響於事實認定之事項,仍徒憑己見,重為爭辯,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杜○○、許○○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予以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理由僅謂:原判決所認事實及所持證據理由,上訴人不能甘服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與前述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要件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理由僅謂:原判決認事用法容有違誤,難令其甘服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與首揭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理由僅謂:上訴人爭取緩刑和被害人和解,對原判決不服云云,顯未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核其論斷,俱有卷存資料可憑,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並無上訴理由所泛稱原判決未依憑證據而為上訴人有罪判決之情形,原判決於此即無違法可指
原判決說明審酌上訴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工作情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旨,經核屬原審刑罰權之適法行使,並無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無上訴理由所稱量刑過重之違法
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要件不符,其關於幫助洗錢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又稽之原審審判筆錄,審判長諭知當事人、原審辯護人就科刑範圍為辯論部分,其辯論範圍已包含與刑法第59條等與處斷刑相關之主張,原審辯護人亦就上訴人何以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為辯護,原判決並已說明不採上訴人及原審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之理由,即無上訴理由所指未盡調查職責或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又上訴人平日捐款做公益屬其品行事項,原判決於量刑時雖未具體揭露,然亦說明已審酌上訴人之品行,即難認原判決有上訴理由所指漏未審酌上訴人做公益事由,而有量刑過重之違法
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而為具體指摘,難認與首揭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要件相符,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理由僅泛指楊○○於原審所證與偵查中所證不一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其所證何處不一,及如何因此導致原判決違法,即難認其上訴與首揭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律要件相符,是本件關於幫助及共同洗錢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6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理由謂上訴人初入社會,一個人在外租屋,並不知詐騙層出不窮,所以才會找代辦承辦貸款業務,請從輕量刑,更為適合之判決云云,顯係反覆陳詞,而為事實及量刑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要件不符,其關於幫助洗錢、共同加重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未具體敘明原判決究有如何之違法,僅以上訴人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給付部分金額,及上訴人之母親手術住院、上訴人之三弟亦因疾病而無法自理生活等情,執為上訴理由,核係就原審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而為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為論斷之事項,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不服本件第一審判決,雖於原審審判程序時,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之犯罪事實、罪名均不爭執,僅就其量刑部分為上訴,然本件上訴人與第一審同案被告許○○(經第一審判決確定)就本件買賣護照犯罪行為,屬於意思對立之對向犯,彼此間無犯意聯絡,自無成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惟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許○○係共同正犯,並斟酌考量後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年2月,顯有違誤,且此部分所犯究為「共同」或「非共同」買賣護照之罪名,及應適用如何之法條,與本件量刑輕重無法割裂;原判決未遑詳查,就第一審判決上開違法之處,恝置不顧,徒就第一審判決刑之部分為審酌,並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非僅影響上訴人量刑之利益,更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等語
原審因而未予審判,亦未針對上訴人否認成立共同正犯之爭執加以說明,自無違誤,更無上訴意旨所指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可言
上訴人執上開各情提起第三審上訴,指摘原判決違法不當,顯係出於其對上訴效力及審判範圍之誤解,自非適法之上訴理由甚明
院方
屬於意思對立之對向犯彼此間無犯意聯絡,自無成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惟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許○○係共同正犯,並斟酌考量後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年2月,顯有違誤,且此部分所犯究為「共同」或「非共同」買賣護照之罪名,及應適用如何之法條,與本件量刑輕重無法割裂;原判決未遑詳查,就第一審判決上開違法之處,恝置不顧,徒就第一審判決刑之部分為審酌,並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非僅影響上訴人量刑之利益,更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等語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壹、結夥三人以上強盜部分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意旨仍以上訴人與李○○均未持武器,僅以徒手方式與王○○衝突,原判決未釐清審酌王○○遭勒住脖子時間之久暫或是否無法呼吸,及王○○並未因此受傷,且仍可移動至副駕駛座脫逃等情,遽認本件上訴人對王○○之強暴、脅迫行為,已達至使其不能抗拒程度,率以強盜罪責論處,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核係對於原審已詳為調查、說明之事項,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徒憑其個人主觀意思,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仍以原審未審酌上訴人本案強盜所得財物價值非高,並未造成王○○受傷,犯後已與王○○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云云,而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核係就原審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詳為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任意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上訴人之強盜犯行有未依法減刑之違誤云云,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所述,此部分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此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固於警詢供稱在本案遭燒燬之住宅(下稱本案住宅)頂樓之5房間內,以打火機點燃紙張,然已於審理時一再辯稱未故意放火或不慎失火;證人即將上述房間出借予上訴人之李○○已於原審證稱於本件火災發生前,與上訴人並無明顯爭執,亦不知上訴人有何放火動機;本件火災原因鑑定結果及鑑識人員判斷本案係人為縱火所致,與事實不符,且火災現場並未發現打火機及縱火跡證,亦未能完全排除跳電失火可能;上訴人為精神障礙之人,應注意其警詢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原審僅憑上訴人之該自白,未有其他補強證據,即推認上訴人係以打火機點燃紙張,製造火源,故意縱火燒燬本案住宅,而判決上訴人有罪,顯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或以其與李○○並無爭執,亦無放火動機;或質疑火災鑑識結果與鑑識人員之證述均非可信;或稱本件未能完全排除跳電失火之可能性云云,而指摘原判決認定其犯罪為不當,核係徒憑其主觀、片面之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詳細說明的事項,漫事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審究上訴人警詢自白之任意性為何,僅憑該自白,未有其他補強證據,即任意推論具精神障礙之上訴人有罪,而指摘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核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論敘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甚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對證據持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院方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A女為中度智能障礙之兒童,受限於心智發展及認知能力缺陷,及本即較為淺薄之語言與組織能力,或因此出現說詞反覆不一、不合常理之瑕疵,惟如非確遭被告性侵,實難想像A女能自行憑空編造被害情節,衡以一般被害人經歷遭受性侵害之驚恐,亦未必能清晰描述事發經過,實不得對屬智能障礙者之A女陳述內容過於苛求,原判決未詳予勾稽、研求,遽為被告無罪判決,自屬違法;原判決復以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下稱桃園醫院驗傷診斷書)並未記載A女處女膜6點鐘方向舊撕裂傷之成因,且無法排除造成上開傷勢之其他可能原因等情,為其判決被告無罪之部分理由,惟A女於228連假期間生殖器確有出血狀況,且顯係受外力所致,原判決就此事實及情狀,並未說明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顯有判決不載理由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本案A女之陳述確係出於親身經歷,未受他人誘導,法院取捨其證詞之可信程度時,不應對其陳述能力及內容過於苛求等情,而指摘原判決未詳予勾稽卷內不利於被告之事證,誤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係屬違法,殊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援引該「缺乏精確資訊」之「粗略推估」鑑定意見作為判決依據,顯有違誤云云,依上開說明,容有誤會,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甚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以自己說詞或持為不同之評價,指為違法,且重為事實之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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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20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相同於原審之主張,指摘原判決未就上揭3罪部分適用同上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併予減免其刑而有違誤云云,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對於原判決已依法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貳、原判決關於其援用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4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5罪部分: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如其附表編號4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5罪刑部分之判決,於112年4月2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依其嗣後補具之刑事上訴三審理由狀,僅就原判決援用如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3罪部分敘述上訴之理由,其他關於原判決所援用之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4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合計5罪部分則均付之闕如,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就上開5罪部分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對於此5罪部分之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猶主張其此部分犯行情節輕微,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未依上述規定減輕其刑為不當云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同附表編號2所示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部分: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112年5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狀僅敘及其不服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所示非法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部分之理由,並未敘及其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及同附表編號2所示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手槍部分之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院方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證人劉○有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科,其證稱民國110年6月20日有向上訴人購買半兩(18.75公克)、新臺幣(下同)2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換算價額為每公克1120元,但劉○嗣以1錢(3.125公克)8000元之價格賣給林○○,換算價額為每公克2560元
上訴意旨㈠,係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徒憑己見,重為事實爭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㈡,係就原審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妄指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乙、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112年4月20日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僅一部上訴,惟就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部分並未敘述理由,而其112年5月8日所提刑事上訴理由狀,亦僅敘及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院方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泛以其未參與此部分犯行,原審未詳酌上訴人實行詐騙地點不固定,且不需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人接觸,與過往常見詐騙機房成員同住窩點,成員間對於他人職務內容大致清楚之情相異,漫指原判決逕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情事
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執前詞再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指駁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上訴意旨持憑己見,漫稱前案與本案罪名及罪質不同,犯罪型態亦無關聯,且前案並非入監執行,檢察官亦未舉證明示上訴人對刑罰反應力特別薄弱而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性,原審亦未於審理期日依法調查前開證據,指摘原判決有調查未盡、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上訴意旨另以:其固於原審否認此部犯行,然其於歷審過程均自白犯罪,應有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適用云云
此部分上訴意旨顯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七、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執前詞再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指駁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2至11部分: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又對於數罪併罰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補提之上訴理由書,如僅就部分犯罪敘述理由,則關於其他未敘述理由之犯罪部分,其上訴仍具有同法第395條後段之情形,應為駁回之判決
嗣雖補提上訴理由狀,惟就此部分仍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院方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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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20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上訴人楊○○、周○○因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不服原審駁回其等均明示僅對於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而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2日、同年4月28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俱未敘述理由,僅泛稱不服原判決而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皆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20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上訴人陳○○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不服原審駁回其明示僅對於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而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泛稱不服原判決而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20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上訴人顏○○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罪案件,不服原審駁回其明示僅對於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3罪量刑部分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而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泛稱不服原判決而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請求予以撤銷且更為妥適之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述云云,惟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對於原判決關於上述3罪之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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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四、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院方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7.13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1項第1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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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2.07.13
    應執行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暨犯其附表一編號㈢、㈤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林○○、賴○○、張○○、莊○○、謝○○等上訴意旨略以:㈠林○○部分:原判決固已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但所定應執行刑仍達有期徒刑1年8月、罰金高達新臺幣(下同)l15萬元,伊無力完納,如易服勞役結果形同人身自由受限近3年,與伊之犯罪情節相較,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語
三、惟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經驗、論理暨相關證據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莊○○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為單純事實之爭執,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查莊○○與其第一審辯護人於第一審審理時已就其本案所涉犯罪為認罪之陳述(見第一審卷三第203至204頁),莊○○並稱:對起訴書所載犯罪報酬沒有意見(見第一審卷六第400至401頁),是以縱去除其警詢供述,對判決結果亦無影響,莊○○上訴意旨就原判決認定其警詢有證據能力所為指摘,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謝○○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行爭執,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賴○○上訴意旨誤「市價」為本案實際交易價格,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故關於累犯之加重,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與被告前後所犯各罪類型、罪名是否相同或罪質是否相當,並無必然之關聯),而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及刑之量定(含定應執行刑),亦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與範圍,且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張○○所犯事實一之㈢所示之故買贓物罪,業經原判決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見原判決第85至86頁),其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未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尚有誤解
六、綜上,林○○、賴○○、張○○、莊○○(除就附表一編號㈢、㈤所示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謝○○等人上訴意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憑己意再事爭執,或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貳、上訴人黃○○、賴○○部分: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2人不服原審判決,黃○○於112年2月3日由其原審辯護人為其利益具狀提起上訴,賴○○於112年2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均未敘述其上訴之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並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檢察官上訴意旨已明載:就原判決關於莊○○犯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罪,其併科罰金定執行刑部分上訴,依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得僅就檢察官對原判決關於莊○○併科罰金定執行刑部分為審理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其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自為判決,並以原審科刑範圍辯論為基礎,就莊○○所犯上開2罪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罰金2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
院方
暨莊○○犯其附表一編號㈢、㈤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部分,均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