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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3條,第1項,第4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新北市三峽分局 板橋簡易庭
 
 不罰
 
 不罰
 第63條,第1項,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