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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屏東縣 潮州簡易庭
 
 不罰
 第63條,第1項,第5款
 
屏東縣 屏東簡易庭
 
 不罰
 第63條,第1項,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