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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新北市中和分局 板橋簡易庭
 
 不罰
 第64條,,第2款
 
屏東縣屏東分局 屏東簡易庭
 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
 參仟元
 第64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