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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7條,第1項,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高雄市仁武分局 橋頭簡易庭
 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
 參仟元
 第67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