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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8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臺中市第五分局 臺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於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壹仟元
 第68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