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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新北市新莊分局 三重簡易庭
 
 不罰
 第68條,,第2款
 
桃園市龍潭分局 中壢簡易庭
 藉端滋擾住戶及行號
 3,000元
 第68條,,第2款
 
臺北市士林分局 士林簡易庭
 
 不罰
 第68條,,第2款
 
桃園市桃園分局 桃園簡易庭
 藉端滋擾住戶及行號
 參仟元
 第68條,,第2款
 
桃園市龜山分局 桃園簡易庭
 
 駁回
 
 不罰
 第68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