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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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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新北市新莊分局
三重簡易庭
不罰
第68條,,第2款
桃園市龍潭分局
中壢簡易庭
藉端滋擾住戶及行號
3,000元
第68條,,第2款
臺北市士林分局
士林簡易庭
不罰
第68條,,第2款
桃園市桃園分局
桃園簡易庭
藉端滋擾住戶及行號
參仟元
第68條,,第2款
桃園市龜山分局
桃園簡易庭
駁回
不罰
第68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