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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2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桃園市中壢分局 中壢簡易庭
 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壹日
 第82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