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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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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5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
高雄簡易庭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伍仟元
第85條,,第1款
桃園市八德分局
桃園簡易庭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貳仟元
第85條,,第1款
臺南市永康分局
新市簡易庭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伍仟元
第85條,,第1款
高雄市楠梓分局
橋頭簡易庭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壹仟元
第85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