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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5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 高雄簡易庭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伍仟元
 第85條,,第1款
 
桃園市八德分局 桃園簡易庭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貳仟元
 第85條,,第1款
 
臺南市永康分局 新市簡易庭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伍仟元
 第85條,,第1款
 
高雄市楠梓分局 橋頭簡易庭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壹仟元
 第85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