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殺人 112.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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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 111.11.23
原判決撤銷
王○○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桃園地方法院
殺人 111.04.01
王○○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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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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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陳○○之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0
原判決關於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之刑部分,各處如附表「本院判決結果(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08.18
陳○○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理由
壹、 撤銷發回(即檢察官上訴)部分:
一、
二、 惟查:
㈠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4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70條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㈢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貳、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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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殺人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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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殺人 111.09.15
原判決關於殺人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謝○○殺人,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
...
臺南地方法院
殺人 111.05.25
謝○○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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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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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恐嚇危害安全 111.11.29
原判決撤銷
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 111.06.24
原判決撤銷
林○○無罪
...
臺南地方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 111.01.12
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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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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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24
上訴駁回
理由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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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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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1.09.13
原判決關於江○○對胡○○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撤銷
江○○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1.04.13
原判決關於江○○有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0.09.15
原判決撤銷
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0.03.24
江○○犯4次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 上訴意旨略以: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 惟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第1項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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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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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21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惟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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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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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9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31
林○○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由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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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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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9.21
原判決關於李○○部分撤銷
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3.31
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
理由
㈠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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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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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7
原判決關於林○○、林○○部分均撤銷
林○○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9
顏○○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林○○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以:
(一) 林○○部分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二) 林○○部分
四、 惟按:
(一)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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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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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9.2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3.22
高○○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命令接受三場之法治教育課程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原判決依據卷內資料,敘明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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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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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22
原判決撤銷
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上訴意旨略稱:
㈠ 上訴人係因友人許○○(本院按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㈡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四、 惟查:
㈠
㈡
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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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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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12
原判決關於林○○部分、廖○○如附表四編號㈣㈩罪刑、沒收暨定刑部分,均撤銷
林○○犯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㈣「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㈣「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12.30
林○○犯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有期徒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10.21
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
...
理由
壹、 上訴人吳○○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上訴意旨略以:
㈠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㈢
四、 惟查:
㈠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五、
貳、 上訴人廖○○部分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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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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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8
原判決關於徐○○如其附表二編號4至9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徐○○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至9部分無罪
...
南投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6.02
潘○○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第3款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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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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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1.08.30
原判決關於黃○○無罪部分撤銷
黃○○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110.01.15
楊○○、黃○○均無罪
理由
一、
商標法 罰則 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商標法 罰則 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 上訴意旨略稱:
㈠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6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8條第1項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㈡
四、 本院查:
㈠
㈡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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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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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03
原判決關於賴○○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未遂、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未遂
郭○○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9.07.17
賴○○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0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0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9.04.01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9.04.01
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9.04.01
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9.04.01
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以:
㈠ 邱○○部分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㈡ 馬○○部分
㈢ 許○○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惟查:
㈠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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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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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16
原判決撤銷
翁OO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1.24
翁OO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由
一、
二、 惟按:
(一)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3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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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遺棄致人於死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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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家暴遺棄致人於死 111.10.20
原判決撤銷
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理由
㈠
㈡
㈢ 再:
⒈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⒉
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7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⑵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㈣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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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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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9
原判決關於劉○○、周○○部分撤銷
劉○○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6
張○○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八五○一三○六號SIM卡壹張)、OPPO廠牌行動電話(序號:三三四九C六四一)壹支均沒收
...
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五、
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七、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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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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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30
原判決撤銷
陳○○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驗餘淨重拾柒點貳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伍包(合計驗餘淨重叁柒叁點壹叁公克)併同外包裝叁拾叁只,均沒收銷燬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8.20
甲○○無罪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4項 x 2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上訴意旨略以:
(一)
(二)
(三)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46條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 惟按:
(一)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22條第1項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28條第2項第3款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二)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x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三)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46條第1項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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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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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1.09.20
原判決關於張○○之犯罪事實六(含沒收)及定執行刑部分、謝○○之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被訴附表一編號7之部分無罪
...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0.07.07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0.03.12
原告之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0.01.14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09.10.26
朱○○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09.02.07
黃○○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寄藏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
理由
壹、 上訴人謝○○上訴部分:
㈠
㈡
㈢ 再:
⒈
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7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⒊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㈣
貳、
㈠
㈡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1款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㈠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3項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4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㈡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7條之1第1項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7條之1第2項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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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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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朱○○如附表一編號2、10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15
一、甲判決(即黃○○)關於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及定應執行部分
乙判決關於王○○部分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11.25
一、張○○犯附表一編號1至20、23、4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0、23、43主文欄所示之刑、強制工作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9.06
潘○○犯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強制工作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8.02
黃○○犯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強制工作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理由
壹、
一、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3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x 2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惟查:
(一)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第2項但書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3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三、
貳、
一、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4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略以:
(一) 朱○○部分:
1.
2.
3.
4.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二) 黃○○部分:
1.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x 2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3.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張○○部分:
1.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x 2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3.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林○部分:
1.
2.
3.
(五) 王○○部分:
1.
2.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三、 惟查:
(一)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6條第1項前段 x 2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62條 x 2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72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7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7條第1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1項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2項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7條第1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8條第1項
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8條第2項
A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第1項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
(四)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第1項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五)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六)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七)
1.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2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2.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1
原判決關於曾○○沒收部分撤銷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12.10
曾○○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6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17
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拾參包及I○PHONE7手機壹支均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x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31
上訴駁回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9.02
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2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29
農○○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壹枝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3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10.12
原判決關於3469-104337A○被訴於民國104年間某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無罪部分撤銷
3469-104337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02.16
3469-104337A○無罪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30
上訴駁回
理由
壹、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x 2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四、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貳、 附表一編號2至5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二、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2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x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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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27
原判決撤銷
胡○○犯如附表編號1至4「本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本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4.29
一、胡○○犯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13
原判決關於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七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暨沒收部分均撤銷
蘇○○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三、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0.12.21
壹、主刑部分:一、李○○犯如附表編號五至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五至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理由
一、
二、 惟查:
㈠ 原判決關於上訴範圍認定之部分:
⒈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⒉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㈡ 附表編號8部分:
⒈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⒉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
|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造文書 111.08.30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0.11.30
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五、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六、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8 | |
|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撤銷,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06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24
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G○HB成分液體壹瓶沒收銷燬之
...
理由
一、 非常上訴理由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 x 2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 x 2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4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二、 本院按: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4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 x 2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前段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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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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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07.28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100條之1第2項 x 3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100條之1 x 2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92條 x 2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96條之1第2項 x 2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100條之2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96條之1第1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100條之1第1項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四、
五、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六、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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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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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1.09.29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 111.02.10
李○○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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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資恐防制法等罪 112.02.02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資恐防制法等罪 111.10.27
原判決關於黃○○犯附表編號1至2所處之刑及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黃○○經原判決所判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編號1至2「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資恐防制法等罪 111.04.13
黃○○共同犯資恐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犯罪事實㈠部分),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
...
理由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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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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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未遂 111.10.12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1.06.17
C○HANAC○HAISATHIAN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
...
理由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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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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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誣告 110.12.15
白○○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㈠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㈠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分則,偽證及誣告罪 第172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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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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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23
原判決撤銷
柯○○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14
柯○○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之
...
理由
㈠
㈡ 依上訴人於警詢時所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x 3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x 2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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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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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4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7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12.08
陳○○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
理由
壹、 上訴人陳○○部分:
㈠
㈡
㈢ 再:
⒈
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㈣
貳、 上訴人蔡○○部分: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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