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09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1.0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5.13
李○○共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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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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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3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1.24
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僅泛稱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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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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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6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1
顏○○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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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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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22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17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廠牌h○TC行動電話(IMEI碼:三五八九九六七七○一一六二三一、三五八九九六七七三八六六二三八、門號:○九三八八二一三五八號)壹支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稱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四、 經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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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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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08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11
陳○如犯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名,各處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所處沒收與追徵部分,併執行之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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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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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2.0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5.25
楊○○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變造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壹紙、I○PHONE11PROMAX深綠色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泛稱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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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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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1.30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8.03
蕭○○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中附表編號2、4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上訴意旨僅略以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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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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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原判決關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刑撤銷
蔡○○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30
蔡○○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2項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3項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 原判決已說明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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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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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8
上訴駁回
金門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4
黃○○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四、 經查:
㈠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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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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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5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2
徐○○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 經查: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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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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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10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陳○○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27
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3.02
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稱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四、 經查: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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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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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11.15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6.21
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三、 上訴意旨略稱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經查:
㈠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16
上訴駁回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6.29
黃○○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稱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 經查: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x 2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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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2.09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強盜 111.10.04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 111.04.21
陳○○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稱
四、 惟按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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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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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22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16
王○○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稱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四、 經查:
㈠ 原判決說明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㈢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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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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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13
原判決關於張○○、黃○○部分均撤銷
張○○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17
張○○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又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17
潘○○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由
甲、 黃○○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稱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四、 經查:
㈠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五、
乙、 張○○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強盜殺人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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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強盜殺人等罪 111.11.15
原判決關於王○○部分,撤銷
王○○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
南投地方法院
強盜殺人等罪 111.07.28
王○○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強盜殺人罪,處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x 2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32條第1項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 上訴意旨略以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32條第1項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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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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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27
原判決所處之刑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
...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5.31
陳○○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四、 惟查:
㈠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㈡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1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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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1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15
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三、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
㈠
㈡
㈢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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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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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16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x 2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5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上訴意旨略以:
㈠
㈡
㈢
四、 惟查:
㈠
㈡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㈡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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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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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8
原判決關於歐○○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本院諭知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 上訴意旨略以:
㈠
㈡
四、 惟查: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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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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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1.06.07
原判決關於薛○○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對主管事物圖利罪部分均撤銷
薛○○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1.02.23
原判決關於薛○○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原判決關於高○○共同圖利容留猥褻罪刑部分撤銷
...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09.09.10
原判決關於薛○○有罪暨執行刑部分、高○○、李○○、陳○○部分,均撤銷
薛○○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07.12.06
鄒○○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刑法 分則,瀆職罪 第132條第1項 x 2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第2項 x 2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分則,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第1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三、 上訴意旨略以:
㈠
刑法 分則,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第2項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㈡
行政罰法 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 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行政罰法 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 第26條第3項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㈢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四、 惟查:
㈠
警察法 第9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警察勤務條例 勤務方式 第11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㈡
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㈢
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 x 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
刑法 分則,瀆職罪 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09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21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1.26
林○○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6條前段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
四、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
㈠
㈡
㈢
五、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1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六、
七、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16
原判決關於王○○部分,及謝○○附表三編號1、6、7、8部分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共陸罪),分別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18
王○○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
㈠
㈡
㈢
㈣
㈤
㈥
四、
㈠ 編號2、3
㈡ 編號4
㈢ 編號5
㈣ 編號7
㈤
㈥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2.09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06.07
上訴駁回
花蓮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0.11.30
陳○○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7條第1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
㈠
㈡
㈢
㈣ ○女哥哥於第一審證述
㈤
四、
㈠
㈡
㈢
㈣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112.02.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110.09.09
原判決撤銷
張○○幫助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109.10.28
張○○幫助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顏○○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理由
壹、 顏○○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五、
六、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七、
八、
貳、 張○○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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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期貨交易法 112.0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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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期貨交易法 110.12.28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期貨交易法 110.10.08
林○○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
理由
壹、 本院審判範圍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貳、 本案基礎事實
期貨交易法 罰則 第112條第5項第5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 第107條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參、 本案徵詢之法律問題
期貨交易法 罰則 第112條第5項第5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肆、 徵詢結果與審理經過
伍、 本院之判斷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期貨交易法 罰則 第112條第5項第5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三、
(一)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x 2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二)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前段 x 2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三)
1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前段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2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四)
期貨交易法 罰則 第112條第5項第5款 x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 第107條第1款 x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刑法 總則,刑 第33條第3款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五)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四、 經查:
(一) 原判決敘明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x 2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 第107條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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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2.02 | |
|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7.26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0.09.29
林○○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
二、
三、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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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2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05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所示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謝○○犯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刑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1.19
謝○○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 x 2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
五、
六、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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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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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1.07.28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1.12
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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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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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造文書 111.08.10
原判決撤銷
李○○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09.11.25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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