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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 20230216 | 20230215 | 
合計:23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7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呂○○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2.21
呂○○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意旨乃謂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24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25
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第1項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二、 上訴意旨仍謂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30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07
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二、 上訴意旨乃謂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31
原判決撤銷
張○○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2
張○○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二、 上訴意旨乃謂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1.10.1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1.05.06
張○○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意旨乃謂
三、 惟查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9
原判決撤銷
陳○○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30
陳○○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二、 上訴意旨乃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4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4
何○○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意旨乃謂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11.08
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二之宣告刑暨定應執行刑及其事實欄一、二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均撤銷
前項撤銷宣告刑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04.15
簡○○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意旨仍謂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23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1
楊○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共五罪(附表編號1、2、3、4、6),各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5),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理由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二、 上訴人2人上訴意旨均謂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0.05
原判決關於沒收參與人聯海企業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部分撤銷
參與人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2.17
陳○○共同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意旨乃謂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1.10.18
一、原判決關於蔡○○附表四編號1所處之刑部分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蔡○○犯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1.01.28
丑○○犯如附表四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壹、 關於上訴人蔡○○、葉○○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 蔡○○、葉○○上訴意旨均謂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貳、 關於上訴人謝○○部分: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8
原判決撤銷
盧○○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02
盧○○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由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 上訴意旨乃謂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30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㈠至㈤暨應執行刑,均撤銷
傅○○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2.14
傅○○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二、 上訴意旨乃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1.0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6.02
歐○○犯乘機猥褻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意旨乃謂
三、 惟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02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2.17
丁○○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㈢至㈥)無罪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意旨乃謂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8條第2項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惟查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x 2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8條 x 2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8條第2項 x 2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2.08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 非常上訴理由稱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最高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 112.02.08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 111.06.28
原判決撤銷
M○AITHIKIM○TUYET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 110.10.26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 本件原判決事實認定係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x 2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2項前段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惟查:
㈠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4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㈡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最高法院  重傷害 112.02.03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重傷害 111.10.27
原判決關於重傷害罪部分撤銷
簡○○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最高法院  重傷害 111.06.23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重傷害 111.01.19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重傷害 110.05.25
簡○○犯強制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重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一) 
(二) 原判決並敘明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4項第1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三) 
四、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2.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0.19
原判決撤銷
李○○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7.15
李○○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壹、  得上訴第三審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二) 
四、 
五、 
貳、 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15
原判決撤銷
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22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02.25
原判決關於吳○○有罪部分撤銷
吳○○無罪
...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0.04.30
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一) 
(二) 
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五、 
六、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7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30
彭○○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一)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 原判決載敘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三) 
四、 
(一)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二) 
五、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六、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偽造文書 111.08.31
一、原判決關於蕭○○、施○○部分撤銷
二、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0.08.24
孫○○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一)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二)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 
(一)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3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六、 
七、 
八、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2.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10.25
原判決關於吳○○犯非法處理廢棄物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撤銷
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貯存、處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5.11
原判決關於吳○○如其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0.09.28
原判決關於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及吳○○犯如附表三編號1之罪部分撤銷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09.08.20
一、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三、 
(一) 
(二) 原判決復載敘
廢棄物清理法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39條第1項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三)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 原判決另說明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六、 
七、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