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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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2
李○○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8、10、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刑法 總則,法例 第2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4
鄭○○犯如附表一編號3、4、5、7「主文欄」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4、5、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以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五、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六、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七、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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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文書 111.10.2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1.26
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利興機械木模工廠統一發票專用章」壹顆及印文壹枚均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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