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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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銀行法 111-06-27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幫助洗錢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本件原判決以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法 總則,法例 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 上訴意旨以
四、 惟查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2條 x 2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5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司法院釋字第482號解釋參照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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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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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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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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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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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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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偽造有價證券 110-05-11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同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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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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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09-10-17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四、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五、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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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恐嚇取財 11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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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四、
五、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x 2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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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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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起訴書
乘機性交 110-05-14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同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1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2項第8款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五、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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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 11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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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妨害名譽 111-01-21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四、
五、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法 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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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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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7-27
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0
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1
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其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五、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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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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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4-01
核被告所為,分別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被告陳○○及陳○○等2人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分別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
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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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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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銀行法 106-02-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 項前段之經營視同收受存款
業務罪嫌,又被告姜○○、楊○○、孫○○、黃○○、陳○○○○○○○○、呂○○等人與翁○○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刑
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06-07-26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理由
壹、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三、
(一) 原判決本於此旨,載敘
(二)
四、
(一)
(二)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三)
1
2
3 、原判決復敘明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4
五、
(一) 原判決敘明
(二)
六、
(一) 原判決本於此旨而敘明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二)
七、
(一)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但書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二)
八、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但書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九、 刑法第16條規定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x 3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十、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5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十一、
十二、
貳、 孫○○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二、
參、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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