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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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7
原判決關於陳○○部分撤銷
陳○○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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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07
張○○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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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9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核被告陳○○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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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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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1.11.08
原判決關於楊○○部分撤銷
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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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1.05.06
一、朱○○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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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傷害 110-04-15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等罪嫌;又被告朱○○以一行為觸犯傷害及強暴公然侮辱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至被告朱○○上揭傷害及毀損器物罪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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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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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0.19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3.24
T○IT○OAPRILIAN犯強制性交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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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08-10-05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三、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第3款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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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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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15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15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三、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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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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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16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1.25
楊○○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強制猥褻 110-07-06
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三、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監獄行刑法 入監 第13條第1項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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