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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4 | 20230303 | 
合計:26
最高法院  殺人 112.02.23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殺人 112.01.04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殺人 111.08.30
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9-06-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嫌
;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第354條之毀損及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同時持有具殺傷力之手槍與子彈,係以一行為觸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較重之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論處
被告分別對姚○○、郭○○等2人開槍之2個殺人犯行,與前開各罪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改造手槍1支、制式子彈2顆(原查扣5顆,試射3顆,餘2顆)、非制式子彈3顆(原查扣6顆,試射3顆,餘3顆),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至業已擊發之子彈、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末請審酌被告尚值壯年,被告與被害人姚○○為多年好友,竟僅因細故,持槍殺害被害2人,手段兇殘,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並使被害人2人家屬受有終生之傷痛等情,請量處最重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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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2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09
原判決關於陳○○犯如附表壹編號七、八所示部分暨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陳○○被訴如附表壹編號七、八所示部分,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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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11.25
陳○○犯附表壹編號一至四、七「主文」欄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伍罪
犯附表壹編號五「主文」欄所示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重量達十公克以上罪
...
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 x 3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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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2.1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0.1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0.11.18
陳○○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0-03-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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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2.1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公共危險 111.10.13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0.11.16
黃○○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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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肇事逃逸 109-07-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及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溫○○、劉○○受有傷害,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
被告就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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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3
原判決判處之罪刑(如原判決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撤銷
李○○犯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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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24
李○○犯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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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被告共計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各次販賣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再者,請審酌被告曾於偵查中自白販賣毒品犯行,如於審判中亦自白此部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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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 112.02.16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電腦使用 111.10.17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 111.06.23
本件公訴不受理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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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16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0.26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4.29
陳○○犯強制性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6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8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4.08
黃○○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共參佰陸拾柒點壹參公克、純質淨重共貳佰捌拾捌點玖陸公克,均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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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8-12-0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第二級毒品進口罪嫌
被告黃○○、陳○○與張○○、「傅○」及「馬來西亞人」間,就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犯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論擬
又被告2人所為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各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以及用以包裝上開毒品所用而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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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6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6
原判決關於林○○罪刑部分及黃○○、林○○、林○○沒收、不予沒收部分均撤銷
林○○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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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22
林○○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黃○○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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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被告與另案被告黃○○、林○○、共犯「小○」、「州」、「豬○」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各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
又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運輸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除鑑驗用罄者外,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手機1支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7-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被告黃○○、林○○2人與另案被告林○○、共犯即暱稱「小○」、「豬○」之趙○○2人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等所犯上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各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
至扣案之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手機共2支,均為供被告黃○○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15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10.05
原判決撤銷
陳○○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2.23
陳○○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15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31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8
蔡○○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7-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被告蔡○○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海洛因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蔡○○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凌○○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嫌
被告蔡○○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109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更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蔡○○坦承販賣海洛因犯行,如其於審理中亦坦承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0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所犯數次販賣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3萬元,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1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其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3罪,請數罪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15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31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8
蔡○○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7-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被告蔡○○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海洛因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蔡○○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凌○○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嫌
被告蔡○○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109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更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蔡○○坦承販賣海洛因犯行,如其於審理中亦坦承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0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所犯數次販賣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3萬元,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1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其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3罪,請數罪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最高法院  詐欺 112.02.15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111.06.29
原判決關於方○○部分撤銷
方○○被訴部分,免訴
...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111.04.29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110.12.28
許○○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起訴書 詐欺 110-06-0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起訴書 詐欺 110-05-0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x 2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第2項但書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5
上訴駁回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09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30
原判決關於罪刑及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曾○○犯非法持有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03
曾○○犯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三○一八七五五號)、制式子彈伍顆、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29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假釋 第79條之1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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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1.29
原判決撤銷
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8
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2-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與「苗OO」、「陳OO」、「雪O」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侵害者不同個人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領得之報酬為提領款項之2%,業據其坦認在卷,核屬其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2
原判決撤銷
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15
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 詐欺 110-05-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而涉犯前揭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22
原判決撤銷
張○○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29
壹、張○○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起訴書 詐欺 111-01-1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被告2人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2人與「劉○○」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另就被告2人之上述犯罪所得,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7
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撤銷
廖○○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8
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8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4項販賣第四級毒品
被告於附表編號1販賣各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等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各2包行為,係以1行為觸犯上述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處斷
另被告所犯附表所示2罪,應分論併罰
本件被告之販賣毒品所得,請依法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20
原判決撤銷
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3.29
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 詐欺 109-12-08
核被告所為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30條第1項幫助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治法第2條第1款、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罪嫌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2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2項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09
①原判決關於「刑」的部分撤銷(包括應執行刑部分)
②林○○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28
林○○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起訴書 詐欺 111-03-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與「阿○」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
被告所為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至被告於本署偵查中自承取得上開報酬,為其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2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1.06.22
陳○○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起訴書 傷害 110-12-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黃○○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參照),被告陳○○基於一行車糾紛衝突,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黃○○之身體、財產,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評價為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24
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撤銷
丁○○所犯之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7.11
丁○○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10-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強制猥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24
上訴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5.26
莊○○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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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強制性交 110-11-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同法第277條傷害、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犯上開強制性交、傷害及毀損等罪及犯罪事實一、㈡所犯4次強制性交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x 3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3款 x 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總則 第5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5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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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 112.02.08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 111.11.08
原判決撤銷
黃○○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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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 111.03.24
黃○○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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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殺人 110-08-1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及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
被告3人就傷害致死及妨害自由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行為,屬繼續犯,其行為繼續至被害人重獲自由為止,被告等3人於開始毆打被害人黃○○前,即由被告等3人在上開車輛後座綑綁及看管被害人黃○○及至桃園市大溪區美華公墓,則被告等3人剝奪被害人黃○○行動自由之行為,係自被害人黃○○遭押上車至送回住處報警處理止,是被告等3人出手毆打被害人黃○○成傷之行為,自屬在剝奪行動自由之時間繼續中同時為之,故被告等3人剝奪被害人黃○○之行動自由,及出手毆傷被害人黃○○之行為,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斷
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黃○○所有,且供渠等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末請審酌被告3人年輕力盛,不思愛惜生命及身體,僅因細故瑣事,即毆打並剝奪被害人黃○○之行動自由,且被告3人均未及時將被害人黃○○送醫急救,致延誤治療時間而枉送生命,手段暴戾乖張令人髮指,更甚者為被告等3人於犯後,仍企圖滅證,誤導檢警查證,顯見被告等3人目無法紀,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更使被害人黃○○之家屬頓失至親,並考量被告等3人下手輕重、分工角色等一切情狀,請量處被告黃○○有期徒刑14年、被告羅○○有期徒刑10年及被告陳○○有期徒刑8年,以示懲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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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3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8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5部分及編號3、6所處之刑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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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6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5(包括罪刑、沒收)、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處之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各判決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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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25
鄭○○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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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就附表編號3至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之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被告自承甫購入扣案之行動電話,並非本件聯絡販賣毒品所用之物,然未扣案於本件聯絡販賣毒品所用之行動電話(含內置SIM卡),仍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販毒之所得,屬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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