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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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6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9
王○○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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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事實一、三)、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二、三)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犯罪事實四)等罪嫌
又其為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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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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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1.11.29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黃○○經原判決認定曾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於五年內再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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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7.05
黃○○曾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於五年內再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起訴書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110-12-16
核被告所為
,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第2項前段之公共 危險罪嫌
其無照駕駛因而致人死亡,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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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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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0.27
原判決撤銷
范○○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編號1、2「主文」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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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6.15
范○○犯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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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三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三㈢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被告陳○○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而被告李○○、陳○○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被告李○○所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李○○就犯罪事實欄三㈢所為,既依法規競合原理僅適用藥事法處斷,而藥事法並未處罰單純持有禁藥之行為,且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並無轉讓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問題,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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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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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20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29
陳○○本件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免訴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29
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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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偽造文書 109-03-04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編號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嫌,又被告偽造「陳○○」署押之行為,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先後在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陳○○」名義之署押、或按捺指印等行為,顯係為圖掩飾其真實身分,避免遭刑事訴追,而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為警逮捕究辦之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所為,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此部分請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再者,被告所涉收受贓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末者,附表所示「偽造署押之位置及枚數」欄所示偽造之「陳○○」簽名及指印,請均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4項、提審法第2條第1項等規定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記載被逮捕人何以遭逮捕或拘提等情,其通知本人聯或通知家屬聯如備有「收受人簽章」欄,由形式上觀察,於該欄內簽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收受斯項通知書之證明
起訴書 詐欺 108-12-24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應依同法第 14條第1項處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行為之加重詐欺罪嫌
被告與集團內成員蔡○○、石○○、孫○○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詐欺 109-08-23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應依同法第 14條第1項處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行為之加重詐欺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 3罪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另被告與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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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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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1.09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5.19
A○D000-A○109434B犯強制性交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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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利用權勢性交 110-11-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被告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報告意旨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罪嫌,然被告係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核與刑法第228條之構成要件不符,是報告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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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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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2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08
田○○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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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05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所述,前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而扣案之為第一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為販賣毒品所用工具,請依同條例第19條第1規定宣告沒收;;就犯罪所得6萬4000元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而扣案摻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之藥錠43顆,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扣案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由其施用毒品案件處理沒收毒品事宜,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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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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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01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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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30
黃○○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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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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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11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29
陳○○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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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事實一、三)、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二、三)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犯罪事實四)等罪嫌
又其為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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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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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5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30
陳○○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之門號○九六八九八八二五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09
李○○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三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三㈢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被告陳○○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而被告李○○、陳○○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被告李○○所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李○○就犯罪事實欄三㈢所為,既依法規競合原理僅適用藥事法處斷,而藥事法並未處罰單純持有禁藥之行為,且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並無轉讓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問題,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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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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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08
原判決撤銷
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
...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19
鄭○○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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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11
蕭○○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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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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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6
陳○○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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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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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0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1
邱○○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又被告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538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另扣案之被告所有且為供聯絡販賣毒品所用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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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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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06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5.19
羅○○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為桃鑑1102130546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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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3-14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1項之販賣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未遂罪嫌及同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又被告羅○○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與「后○○○」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所犯上開2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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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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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0.18
原判決關於黃○○之罪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主文」欄所示之刑
...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2.23
壹、黃○○犯如附表一「罪刑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所示個案委託書上如「個案委任書偽造印文/簽名數量」欄所示「何○○」之印文、簽名,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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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偽造文書 108-10-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營業稅、貨物稅部分)等罪嫌
被告2人利用不知情之報關公司承辦人員行使上開偽造發票影本、個案委任書,請論以間接正犯
被告2人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被告2人於偽造不實之商業發票、個案委任書後,提供予不知情之報關公司承辦人員持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基隆關行使之,以遂行短報捷倪公司稅、費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被告如附表所示24次進貨報關之逃漏稅捐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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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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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08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05
華○○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起訴書 詐欺 111-02-1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被告華○○於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之時、地,2次領取告訴人交付贓款之行為,上開各次行為之時間僅相距一日,且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顯見其就同一告訴人部分,主觀上分別係基於同一詐欺之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各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就其多次領取告訴人詐欺贓款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又被告華○○、蘇○○等2人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附表二公文書上偽造「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公印文共3枚,分別係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華○○、蘇○○等2人與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華○○、蘇○○等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均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華○○、蘇○○等2人參加本案犯罪組織後之首次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罪處斷
未扣案之偽造之公文書,固係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犯罪所用之物,惟因前開文書已持交告訴人收執,非屬被告華○○、蘇○○等2人所有,尚無從宣告沒收
至本案偽造之公文書上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印文3枚,均係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
被告華○○、蘇○○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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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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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10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趙○○幫助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30
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 洗錢防制法 111-01-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犯行並掩飾或隱匿犯罪集團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去向,請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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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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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文書 111.11.17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6.16
黃○○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偽造之「張○○」印章及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背書欄偽造之「張○○」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
起訴書 詐欺 110-08-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於本案支票背面背書欄內盜蓋「張○○」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上揭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一行為觸犯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應係基於概括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乃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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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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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16
原判決關於陳○○之宣告刑部分撤銷
陳○○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7.22
廖○○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0-09-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改造手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持有子彈等罪嫌;被告陳○○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等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164條第2項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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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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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24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15
鄭○○犯附表一、二所示共貳罪,分別處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禁藥轉讓罪嫌
被告販賣、轉讓前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同時轉讓第二級毒品予王○○、王○○,係1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禁藥轉讓罪嫌處斷
另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2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1月、7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8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8年12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復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斟酌其屢犯相同類罪名,堪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所涉前開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請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如於審判中亦自白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因上開販賣毒品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至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犯行有關,將於另案施用、持有毒品案件一併處理,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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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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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25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1
陳○○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一編號1、2-1、2-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5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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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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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1.10.2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7.06
賴○○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法條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x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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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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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0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16
壹、蔡○○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沒收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7-0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嫌
被告3人與水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3人以一行為觸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私運管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扣案之愷他命30包(毛重共計30.5595公斤)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而扣案iphone SE手機1支、Redmi手機1支、晶圓貼膜機(器械設備【晶圓貼片機】)1台,為供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5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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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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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3
原判決關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含沒收)部分撤銷
謝○○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17
謝○○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0-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3、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西泮等罪嫌,與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子彈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另被告轉讓毒品咖啡包,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與藥事法轉讓偽藥罪嫌,請依法條競合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
而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與轉讓偽藥罪2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4項 x 2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2項 x 2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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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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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10.11
原判決關於陳○○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經原判決認定所犯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10.11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04.18
陳○○犯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法條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 x 2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2項 x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x 2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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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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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9.14
原判決關於孫○○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部分及黃○○、葉○○關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9.14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17
孫○○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法條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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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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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1款 x 2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3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第3項
A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0
原判決撤銷
黃○○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07
黃○○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5年2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手機1支沒收
...
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前段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x 3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5條第2項 x 2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x 2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事訴訟法 執行 第477條第1項 x 2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2項 x 2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但書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政府採購法 附則 第95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行政程序法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2條第1款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3條第3項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5條第3項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5條第4項
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自治組織,地方行政機關 第58條第1項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自治組織,地方行政機關 第59條第1項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貪污治罪條例 第2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政治檔案條例 第4條第2項
檔案局審定政府機關(構)管有之政治檔案,應以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政治檔案條例 第2條第1項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政治檔案條例 第6條第1項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
政治檔案條例 第9條
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
政治檔案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政治檔案條例 第4條
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政治檔案條例 第6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1項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1項第1款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刑法 總則,法例 第2條第2項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5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貪污治罪條例 第10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貪污治罪條例 第10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貪污治罪條例 第10條第3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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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貪污等罪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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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1款 x 2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3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第3項
A
高等法院
貪污等罪 111.08.16
一、原判決關於劉○○、林○○、謝○○、凃明國、陳○○有罪部分均撤銷
二、劉○○犯如主文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最高法院
貪污等罪 109.04.09
原判決關於劉○○、凃明國、陳○○、冠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兆鴻數位有限公司部分,以及謝○○、林○○有罪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貪污等罪 107.12.18
一、原判決關於謝○○、劉○○、林○○、謝○○、歐○○○、王○○、ꆼ明國、張○○、李○○、張○○有罪部分、陳○○有關原判決附表一之一、三之一、四之一、附表六編號1、2、附表八之一、附表九編號1、2、附表十至十八所示之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冠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及兆鴻數位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
二、陳○○犯如附表一之一、三之一、四之一、附表六編號1、2、附表八之一、附表九編號1、2、附表十至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一、三之一、四之一、附表六編號1、2、附表八之一、附表九編號1、2、附表十至十八所示之刑(含沒收)
...
士林地方法院
貪污等罪 105.04.27
陳○○犯如附表一至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八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前段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x 3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5條第2項 x 2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x 2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事訴訟法 執行 第477條第1項 x 2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2項 x 2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但書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政府採購法 附則 第95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行政程序法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2條第1款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3條第3項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5條第3項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地方制度法 總則 第5條第4項
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自治組織,地方行政機關 第58條第1項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自治組織,地方行政機關 第59條第1項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貪污治罪條例 第2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政治檔案條例 第4條第2項
檔案局審定政府機關(構)管有之政治檔案,應以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政治檔案條例 第2條第1項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政治檔案條例 第6條第1項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
政治檔案條例 第9條
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
政治檔案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政治檔案條例 第4條
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政治檔案條例 第6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1項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1項第1款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刑法 總則,法例 第2條第2項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5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貪污治罪條例 第10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貪污治罪條例 第10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貪污治罪條例 第10條第3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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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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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08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暨定其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徐○○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17
徐○○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04-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條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天天」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另自被告徐○○扣得之IPHONE 13 PRO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為其所有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所用,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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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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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2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31
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被訴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①110年度偵字第18345、21041、21549、23208號
...
起訴書 詐欺 110-06-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同案被告李○○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各數次詐欺告訴人陳oo、劉oo、劉oo、張oo、藍oo、孔oo及被害人李○○之金錢,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18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至上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70萬5800元,依被告所述每萬元收取佣金30元,其犯罪所得應為2117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9-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同案被告李○○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數次詐欺告訴人簡廷諭之金錢,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4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至上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合計18萬7000元,依被告所述每萬元收取佣金30元,其犯罪所得應為561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詐欺 110-12-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同案被告陳○○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詐欺 110-11-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同案被告陳○○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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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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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9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2
陳○○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犯上開各罪,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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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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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5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6.16
嚴言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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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詐欺 110-08-06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就被害人季○○、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就被害人魯○、李○○、林○、葉○○、王○○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被告與「阿○」、「胖○」、周政勲、黨○○、莊○○、張○○、謝○○、沈○○、辜○○、許○○及王○○等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被害人8人所為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分別係與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彼此分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就被害人張○部分所犯發起、指揮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之行為,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此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平,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處斷;就被害人季○○、葉○○所為,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均屬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處斷
又被告就上開8名不同被害人所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再者,被告已著手對於上開8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惟尚無證據足認已詐得款項,應論以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如其於審判中亦自白犯行,請審酌是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2台、手機4支及行動網卡6張,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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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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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6
原判決關於楊○○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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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26
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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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詐欺 110-07-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又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而被告就同一告訴人遭詐欺款項多次提領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參與詐欺集團組織之犯意,為詐欺集團成員持續提領款項,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無從區隔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查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係以3人以上共同、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方式向告訴人等詐欺取財,其目的既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上開行為間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應認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3人以上共同、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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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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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4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3
陳○○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陸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且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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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1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2人主觀上有犯意聯絡,客觀上有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又扣案Iphone XS手機1支及Iphone 11手機1支,分別為被告陳○○、鄭○○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聯繫販賣毒品犯罪所用,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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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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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6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3
杜○○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O○PP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09175069號SIM卡壹張)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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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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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未遂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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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家暴殺人未遂 111.11.08
上訴駁回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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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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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7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6
李○○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九三八三八八二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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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手機1支,係供被告聯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販賣毒品所得3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第4項 x 2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第3項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前段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8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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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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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4
吳○○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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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詐欺 110-05-10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其犯罪獲取之財物未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論處,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處斷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於社會通念應認具有反覆、延續之特性,請論以集合犯
又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未發覺其上開之犯行前,即於109年3月12日赴基隆市調查站主動供出犯行,自首而受裁判,有該日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憑,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所得之4250萬元,為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36條之1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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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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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10.27
原判決撤銷
郭○○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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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1.28
郭○○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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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詐欺 110-05-10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其犯罪獲取之財物未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論處,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處斷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於社會通念應認具有反覆、延續之特性,請論以集合犯
又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未發覺其上開之犯行前,即於109年3月12日赴基隆市調查站主動供出犯行,自首而受裁判,有該日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憑,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所得之4250萬元,為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36條之1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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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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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30
原判決關於陳○○部分撤銷
陳○○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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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23
林○○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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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2-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改造槍枝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3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x 2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x 2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1條之10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判決參照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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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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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8
原判決關於梁○○、黃○○犯如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罪暨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執行刑,與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
梁○○犯如附表甲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編號13所示「本院判決主文」欄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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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9
梁○○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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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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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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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11.0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23
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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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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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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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08.16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1.03.16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09.12.03
原判決撤銷
李○○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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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09.07.21
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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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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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31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11.19
蔡○○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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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9-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被告所犯各次犯行間,犯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毒品請予沒收銷燬之,其餘扣案物請予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x 3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x 2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第1項 x 2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 總則 第22條第1項第1款 x 2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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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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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1.08.18
原判決撤銷
賴○○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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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0.11.02
賴○○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104條 x 8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第3項前段 x 2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4條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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