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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 20230314 | 
合計:20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31
核被告所為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被告與曾○○、鍾○○、雷○○、黃○○、鍾○○、蔡○○、魏○○、許○○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私運管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依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又被告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如於審判中仍能保持一貫,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扣案之愷他命79包(淨重共計74,790.52公克,純質淨重共計60,183.78公克)、塑料射出模具2具、銑床機1台、三相變相機1台、吊環1組、銑床工具1組、吊重磁盤1個、吊帶3束、砂輪機1個、砂輪片1袋、鐵鎚2支、拔釘器1支、活動扳手1支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等物品,均已於另案聲請沒收,本案不再聲請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修正前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被告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如附表所示之13次行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持用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如附表所示販賣、轉讓毒品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販賣毒品11次所得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6500元,雖未扣案,然係本件販毒所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2條前段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7條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5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但書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前段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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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詐欺 111-01-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第14條一般洗錢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等罪嫌
被告己○○所為,係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第14條一般洗錢罪嫌
被告丙○○、己○○、庚○○,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丙○○、庚○○以一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
被告己○○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
渠等對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犯之加重詐欺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末被告己○○扣案之犯罪所得3萬5千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被告丙○○、己○○、庚○○未扣案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請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手機3支,為被告丙○○、己○○、庚○○所有,並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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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如爾後審判中亦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扣案之現金5,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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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詐欺 110-01-1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嫌
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嫌處斷
另被告2人對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2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此外,被告涉犯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請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如於審判中亦自白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持用之手機,為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8-25
核被告所為 ,均係涉犯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於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
被告6次販賣犯行、1次轉讓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而扣案之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係被告所有,供販賣毒品之用,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下同)8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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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8條第1項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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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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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殺人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殺人 110-05-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建請予以有期徒刑15年,以昭懲戒
另扣案之尖刀1把,為被告所有並屬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詐欺 110-02-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甲○○另涉有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被告2人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
本案被害人有數名,依前揭判決意旨,就被告甲○○部分,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等罪之想像競合犯論處(是否仍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3年,請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及相關討論,酌予認定),就其餘加重詐欺部分,應數罪併罰之
至被告乙○○部分,則應依被害人之人數數罪併罰之
末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3-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晁先生」等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
本案被害人有數名,應數罪併罰之
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自由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通則 第3條第1款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起訴書 組織犯罪條例 100-09-09
核被告所為 ,均係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組織犯罪條例 100-11-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法條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2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3.02
上訴人 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30條第1項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6-05-15
核被告所為 罪,是被告洪○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6-03-01
核被告所為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政府採購法 罰則 第87條第4項 x 9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 x 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3款 x 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1項 x 4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4項 x 4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x 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政府採購法 罰則 第87條第3項 x 3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後段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 x 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貪污治罪條例 第3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9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四項
A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A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但書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前段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5項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2項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3.02
上訴人 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6-05-15
核被告所為 罪,是被告洪○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6-03-01
核被告所為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法條
政府採購法 罰則 第87條第4項 x 9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 x 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3款 x 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1項 x 4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4項 x 4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x 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政府採購法 罰則 第87條第3項 x 3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後段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 x 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貪污治罪條例 第3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9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四項
A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A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但書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前段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5項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2項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