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317 | 20230316 | 
合計:1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22
撤銷
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
犯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08
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犯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9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27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1.05
犯【】共同犯非法販賣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
犯【】共同犯非法販賣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犯【】共同犯非法製造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 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無罪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9-07-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子彈等罪嫌
其3人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後,進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又被告3人所犯製造改造手槍及販賣改造手槍、子彈等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任用 第8條第1項
關務人員技術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與試用期限,準用關務類人員之規定辦理。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任用 第12條第1項
關務人員資遣,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20條之1第1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3.09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0.18
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5.26
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 x 3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2項第1款
A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後段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08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貳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1.08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10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洗錢防制法 第3條第1款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3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6
犯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4
原判決撤銷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犯又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06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31
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9.28
撤銷
犯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4.06
犯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4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1項 x 4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x 3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未遂 111.09.29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0.09.16
犯戊共同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丙共同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甲共同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08-04-0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第328條第1項強盜取財罪嫌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情形,而論以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犯強盜取財等罪嫌
被告3人就上開2罪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3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殺人未遂罪嫌處斷
被告3人雖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惟既未生死亡之結果,為未遂犯,請審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至扣案之西瓜刀2把,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
被告3人強盜所獲之愷他命,雖未扣案,惟乃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第1項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2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30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2.17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3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1款 x 3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2項 x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2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20條第2項 x 2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x 2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8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1
附表之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附表之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一、台 謝○○違反組織犯罪防 112.02.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一、台 謝○○違反組織犯罪防 112.02.23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一、台 謝○○違反組織犯罪防 111.08.23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一、台 謝○○違反組織犯罪防 111.08.23
撤銷
緩刑
緩刑
臺南地方法院  一、台 謝○○違反組織犯罪防 111.01.25
附表之罪
應執行如附表二編號1、2「應執行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一、台 謝○○違反組織犯罪防 110.12.07
附表之罪
應執行如附表二編號1至7、10「應執行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3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3
撤銷
緩刑
緩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1.25
附表之罪
應執行如附表二編號1、2「應執行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07
附表之罪
應執行如附表二編號1至7、10「應執行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前段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前段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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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2.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7.28
原判決撤銷
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2.23
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7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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