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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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殺人未遂 111.12.20
原判決撤銷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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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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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0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2.17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3-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
被告與暱稱「小○」之人,就上開行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涉犯妨害公務、剝奪他人行動自由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妨害公務罪處斷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妨害公務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被告客觀上已著手實施販賣犯行,惟因警員自始即不具購買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而不遂,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8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x 4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1項 x 2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法 分則,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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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庭暴力傷害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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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家庭暴力傷害 111.11.24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高雄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傷害 111.07.07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傷害 111.07.07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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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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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111.12.27
撤銷
附表之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x 2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罰則 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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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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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3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2.25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1-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
被告徐○○、洪○○、孫○○及「l○○」等人間,就前開犯行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攤,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徐○○、洪○○、孫○○以一私運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處斷
又被告徐○○、洪○○、孫○○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如於審判中仍秉持一貫,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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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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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1.30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5.24
犯000-109299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起訴書 強制性交 110-03-05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
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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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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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0.01.26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9.07.01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年.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05-08-2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3第1項 x 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4第2項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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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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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6
無罪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8
無罪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3次)之罪嫌
被告數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之共同犯罪所得3500元,請均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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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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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30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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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等罪 112.0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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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等罪 111.10.1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等罪 111.04.28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傷害 110-02-1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又被告上開2次傷害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與告訴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上開被告所犯之罪並屬同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請依法論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0條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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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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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1.08
原判決撤銷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拘役伍拾日
緩刑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6.22
無罪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09-04-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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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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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1.10.27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25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3-1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1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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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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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1.11.0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1.06.09
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捌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起訴書 強盜 110-10-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參與犯罪組織、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前段 x 2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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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強盜等罪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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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強盜等罪 111.11.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強盜等罪 111.09.14
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刑事訴訟法 總則,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5條第3項 x 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1條第3項 x 2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1條第1項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1條之1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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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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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森林法 111.10.20
上訴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3.21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
起訴書 違反森林法 110-08-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3 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使用車輛搬運罪嫌,而應依森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又被告2人與裴○○及其餘4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前揭犯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至扣案之A車、B車、登山背架、手機、頭燈,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其等與否,請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沒收;被告2人所竊取之臺灣扁柏93塊,屬中華民國所有,並已發還交予南投林管處保管,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6條第1項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1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 x 2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3項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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