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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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11.09
原判決撤銷
犯000-109082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之1 x 3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x 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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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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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24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7.27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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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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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9.15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1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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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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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15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24
無罪
起訴書 詐欺 110-11-1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陳○○」、「羅○○」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一般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如附表所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罪,被害人均不相同,侵害法益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3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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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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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6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9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論斷
被告販賣之毒品咖啡包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係屬未遂,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扣案之毒品為違禁物,扣案之手機為被告之犯罪工具,請均依法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9款所定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事項
A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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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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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7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13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6-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
被告利用貨運業者自加拿大私運第二級毒品大麻入境臺灣地區,請論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間接正犯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小○」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運輸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以一私運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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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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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17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8 x 3
參與沒收程序之審判、上訴及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三編及第四編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x 3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2項 x 3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3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二審就上開法條
A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7第1項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 總則,沒收 第40條第3項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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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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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10.25
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2.17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洗錢防制法 110-12-2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被告2人就前揭犯行,與「學長」、「家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2人之前揭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96條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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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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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0.25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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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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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6
原判決撤銷
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9
犯一、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6-01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前段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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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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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 111.10.12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 111.05.18
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商業會計法 110-03-29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被告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地下,接續填製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商業會計法 罰則 第71條第1款 x 2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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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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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醫師法 111.07.27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柒月.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0.11.16
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 醫師法 110-03-2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醫師法第28條之罪嫌
被告2人與裴氏秋○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阮○○、鄧○○上開行為亦涉有傷害犯行
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告訴人張○○指訴被告阮○○、鄧○○所涉,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本件告訴人係於109年8月3日始具狀至本署提出告訴,距離告訴人指訴事實發生時間之108年4月30日、其於108年6月6日起,知悉其因鼻部植入物術後感染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就診,顯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醫師法 懲處 第28條前段 x 3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醫師法 懲處 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3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民法 債,通則,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271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之負擔 第85條第1項前段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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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竊盜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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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撤銷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1.08.25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111.04.06
犯竊盜,累犯 拘役叁拾日
起訴書 竊盜 110-12-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前段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x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x 4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x 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 x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7款 x 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1條第1項第3款 x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x 2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後段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4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1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1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必要時固得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已致使行為人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等情形,應以其犯罪行為時之狀態定之,由法院本其調查證據結果,綜合行為人行為時各種主、客觀情形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181號解釋參照
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81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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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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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9.14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億伍仟萬元罰金
撤銷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1.20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0.08.31
撤銷
犯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億元罰金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柒月.
...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0.08.31
撤銷
犯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億元罰金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柒月.
...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0.08.31
撤銷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9.08.28
犯共同法之行為負責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億元罰金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9.08.28
犯共同法之行為負責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億元罰金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9.08.28
起訴書 銀行法 106-04-01
核被告所為
法條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x 6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3項 x 5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 罰則 第136條之1 x 3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5項 x 2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2第1項 x 2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x 2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 總則 第8條 x 2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 x 2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7第1項後段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6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6第2項
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
A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9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證券交易法 罰則 第179條
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證券交易法 罰則 第174條第2項第3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前段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1條第2項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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