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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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7.19
撤銷
無罪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8-10-28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修正前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許○○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子彈及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李○○、邵○○等2人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又恐嚇危害安全係以惡害相通知之危險行為,傷害人之身體係付諸實現之實害行為,是被告許○○等5人於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恐嚇告訴人後進而實施毆打告訴人之加害行為,其恐嚇之危險行為應為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而僅論以傷害罪
又被告許○○以1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手槍罪處斷
又被告許○○前於104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4年8月27日易○罰金執行完畢;罕○○前於10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107年4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李○○前於105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6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渠等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被告許○○所犯前開4罪(2次傷害罪、1次持有改造手槍、1次恐嚇罪)、被告邵○○所犯前開3罪(2次傷害罪、1次恐嚇罪)及罕○○、吳○○、陳○○等人所犯前開2罪間(2次傷害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末請審酌被告許○○迄今仍未能全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欠佳,且本件徒因個人私怨,即憤而率眾鬥毆及持改造手槍公然在汽車旅館恐嚇他人,實目無法紀,嚴重危及社會治安等情,予以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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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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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11.07.2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09.08.2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無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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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書 稅捐稽徵法 108-03-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
其與同案被告乙○○就前揭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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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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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12.14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9.12.03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9.06.02
撤銷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8.08.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
起訴書 詐欺 107-05-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被告乙○○、甲○○、丙○○就上開犯行,有如犯罪事實欄各節標題所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乙○○等人對不同被害人所為之不同犯行,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再就被告甲○○自白犯行部分,考量其係於僱傭關係存續中受被告乙○○之指揮,請予審酌從輕量刑
另被告乙○○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3項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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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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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01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08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四級毒品2罪間,係以1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3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2月2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同年7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本刑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之音符白底款式毒品咖啡包23包、Ming Callagen粉紅底款式毒品咖啡包11包、橘色粉末毒品咖啡包3包,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5組、夾鏈袋1批、電子磅秤2台、玻璃球7顆、手機1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筆記本1本,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之咖啡包2包及未檢出含法定毒品之抖音黑底混和包4包,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報酬16,500元,屬於被告,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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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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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09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8-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與「張○○」、「某女」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所犯上開各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各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本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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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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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26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07.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起訴書 組織犯罪條例 106-08-1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修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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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撤銷沒收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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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銀行法撤銷沒收 111.08.17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銀行法 罰則 第136條之1 x 2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9第1項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3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銀行法 罰則 第136條之1第3項
A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33
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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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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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2.21
撤銷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8.11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1-04-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第之過失致死罪
被告於肇事後,於司法警察到場時,主動表明身分坦承肇事,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稽,其行為合於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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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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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13
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13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13
起訴書 詐欺 111-03-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被告與「阿○」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未扣案之147萬5,000元(含告訴人遭詐欺之146萬9,000元及被告之報酬6,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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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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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1.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5.1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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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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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7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6.09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未扣案之不詳廠牌、序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不詳門號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14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核被告乙○○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甲○○與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甲○○所犯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乙○○所犯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轉讓毒品犯行,若於審判中仍坦承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被告乙○○於偵查中自白販賣毒品犯行,若於審判中仍坦承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被告2人販賣毒品所得,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法宣告沒收銷毀之
扣案手機2支,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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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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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08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洗錢防制法 111-08-0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被告上開2次出售帳戶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出售帳戶得款17萬元,業據其供承在卷,此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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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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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22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3-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
被告所為上開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與「王○」及「Ben」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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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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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9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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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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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13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7.21
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2-13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109年6月10日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其以一持有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罪嫌處斷
扣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2枝及制式子彈4顆、非制式子彈13顆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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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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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13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2.25
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又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 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又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
起訴書 詐欺 109-12-0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目前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連繫網路群呼系統商、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語音託撥及網路約定轉帳之國際詐騙電話機房平台,至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本案被告郭○○、高○○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部分,既明知係為整體詐欺集團成員擔任車手頭及收水之工作,再將詐欺所得之贓款交由他人,是其所分擔之工作,雖非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全部行為,且與其他所有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等所參與之部分行為,為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及隱匿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是被告郭○○、高○○應對於參與部分所發生之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事實,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同負全責,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高○○先後向不知情之吳○○、梁○○、塩○○收受詐騙款項,被告郭○○先後向被告高○○收受詐騙款項之行為,主觀上皆係基於單一參與詐欺集團之犯意,為詐欺集團成員持續收取款項,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請均論以一罪
被告郭○○、高○○就上○所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數罪名,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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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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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1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民國101年8月3日部分).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5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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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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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1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2.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2-0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被告2人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再被告2人係以同一行為涉犯加重詐欺與洗錢等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另被告2人上開犯罪所得及扣案行動電話,請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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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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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傷害 111.10.13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1.05.26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傷害 110-11-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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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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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2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30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又扣案Iphone 12 pro手機、Iphone 6S手機各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聯繫販賣毒品犯罪所用,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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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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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09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
被告、「阿ken」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阿ken」利用前揭不知情之郵務公司、航空業者自美國私運扣案毒品入境我國,並委託不知情之Lalamove快遞司機證人許○○領取本案毒品,係屬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間接正犯
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處斷
另被告於偵訊中坦承運輸上開毒品,如於審判中亦自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行動電話用於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係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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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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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9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5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犯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1條之10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判決參照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三、本院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已指明:本裁定除因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外,基於預測可能性及法安定性之精神,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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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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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7
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9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無罪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8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2罪,為法條競合,請依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犯1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犯7次轉讓禁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販賣毒品所得1萬5,7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報告意旨認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另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惟證人黃○○證稱:被告是純粹贈送伊附表B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沒有跟伊收任何代價等語,證人林○○亦證稱:被告是無償提供附表B所示甲基安非他命給伊施用等語,此與被告所辯:伊是無償贈與附表B所示甲基安非他命給黃○○、林○○等語相符,堪認被告於附表B所示部分並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尚不得遽以該罪責相繩
惟因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為同一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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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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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06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0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0-08-2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張○○」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就附表編號1、2、3所示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1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111.11.29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111.07.26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詐欺 110-12-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尚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對於冒用公務員名義一事有所認識,併此敘明)
被告與林○○、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而被告就同一告訴人遭詐欺款項,即使係分數次以上提領,然皆係利用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發,且犯罪手法相同,在時間上有連貫性,侵害法益復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故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19
應執行刑其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07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0-09-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揭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被告與另案被告賴○○就本案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2次之洗錢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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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07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2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判決參照
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何○○部分:卷內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無其他關於累犯應加重刑度之相關資料,無從憑該紀錄表即認檢察官就累犯之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原審依累犯加重其刑,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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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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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0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判決參照
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拘束之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所為論斷,並未違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受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拘束之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先例之本旨,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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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7
撤銷
撤銷
應執行刑部分)上訴駁回.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1.2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07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
如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各涉犯4次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請從一重而均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如附表一編號3,其等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既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依上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14號刑事判決意旨,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既遂罪
被告黃○○、陳○○及「Lin Kai」3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渠等係利用不知情之7-11便利商店交貨便司機運輸毒品至指定之外縣市7-11便利商店,渠等就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均為間接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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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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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7
原判決撤銷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2項 x 3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x 2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27
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1項 x 4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項 x 2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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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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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2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09.11.1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
起訴書 詐欺 108-09-3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王○○、方○○、唐○○、馮○○、黃○○、陳○○、張○○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核被告黃○○、蕭○○及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等人就詐欺罪部分有如附表共犯被告欄及詐欺內容欄所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請各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等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施用詐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林○○、覃○○就所犯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其等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被告王○○、方○○、唐○○、馮○○、黃○○、陳○○、張○○就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等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被告等人所為附表之詐欺內容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各該被害人有別,請以不同告訴或被害人為準分論併罰
扣案之被告之手機、電腦、殯葬同業公會特殊專案申請單、台北殯葬協會專案申請表、新北市區塔位專案申請單等空白文件、虛偽名稱之桌上名牌為被告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17萬元及王○○配偶陳○○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被告等人犯罪所得之物,如無法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犯罪所得如無法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08-11-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刑法論罪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被告江○○就詐欺罪部分有如附表共犯被告欄及詐欺內容欄所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形,請各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江○○就詐欺許○○部分,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施用詐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江○○就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等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被告江○○所為附表之詐欺內容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各該被害人有別,請以不同告訴或被害人為準分論併罰
犯罪所得如無法沒收,請依刑法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 |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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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1.11.15
原判決撤銷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7.26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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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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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6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5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其販賣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HUAWEI手機1支,係被告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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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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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02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3.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04-3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林○○等2人共同提供其上開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主觀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林○○等2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被告林○○等2人以同時提供3本帳戶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張○○等12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末被告王○○、林○○已分受之犯罪所得即工作報酬車馬費各2000元,業據其等自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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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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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秩序 111.09.14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5.09
犯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1.24
犯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事實欄一部分),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事實欄二部分),累犯 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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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0-09-0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嫌
被告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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