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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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14
撤銷
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 有期徒刑貳月.
...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28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3第2項 x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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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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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傷害 111.11.03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1.06.29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起訴書 傷害 110-10-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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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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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0.20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基隆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2.23
犯一、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起訴書 詐欺 109-12-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又被告詐騙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被告自101年起,明知其已婚,仍多次以單身詐騙女性,或以公司總監身分詐騙投資人,再以結婚、經營公司、投資等理由詐騙錢財、物品,被查獲後再以和解方式以求輕判,此有被告刑案查註記錄表暨相關起訴書等在卷可參,被告已55歲仍不思進取,以詐騙為生,法治觀念薄弱,請依法從重量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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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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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5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0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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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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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30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29
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8-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製造及持有子彈罪
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
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及子彈4顆,經送鑑後認具殺傷力,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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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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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1.09.29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3條前段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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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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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0.26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3.24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09-07-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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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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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0.13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4.07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6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6條之1第2項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6條之1第3項第3款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6條之1第3項第6款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6條之2第2項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6條第4項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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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殺人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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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 111.11.23
撤銷
犯殺人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士林地方法院
殺人 111.06.23
犯殺人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起訴書 殺人 110-05-24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嫌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寄藏上開槍彈,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寄藏槍枝罪嫌處斷
又被告所犯上開寄藏槍枝及殺人罪嫌,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上所載前科紀錄,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末被告殺人立即至派出所,非出於真心悔悟,請依法不予減刑
扣案之改造手槍1把及子彈9顆,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後段 x 2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4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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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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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9.30
撤銷
犯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肆年內按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共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以及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陸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犯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09.28
犯壹、主刑部分一、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詐欺 108-12-26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論處
又被告等與同案被告鄧○○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之1 x 5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x 2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通則 第5條之1 x 2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x 2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3項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第57條第3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法 通則 第45條之2
銀行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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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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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9.07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10.29
犯C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
犯黃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10.29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10.29
起訴書 詐欺 109-05-1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扣案物品或財產,除應發還於被害人者外,請依刑法第38 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予以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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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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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07.20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2.24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0-01-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又被告偽簽告訴人林○○署押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以偽造署押罪
再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處
另上開「晶片鑰匙申請證明書」、「經銷商晶片鑰匙申購書」上偽造林○○之署押各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x 3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2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民法 親屬,婚姻,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1003條第1項 x 2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96條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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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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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公共危險 111.09.29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4.27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肇事逃逸 109-10-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罪名有異,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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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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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文書 111.11.30
撤銷
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6.24
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4-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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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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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1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㈠部分)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㈡部分)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07
核被告所為
,事實㈠㈡均係犯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核被告黃○○所為,事實㈡㈢均係犯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2人就事實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2人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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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5
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5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16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6.13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08-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罪嫌
被告對A男、B男、C男、D男、E男、F男為多次猥褻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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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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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銀行法 111.11.22
撤銷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1.12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
起訴書 銀行法 110-06-15
核被告所為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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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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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11.30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
起訴書 詐欺 110-02-0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附表編號1、2所示各次取簿犯行所成立之前開各罪間,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請從一重論以刑法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復被告三人與「小刀」、「嬌滴滴」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蔡○○就附表編號1、2所示各次取簿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5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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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5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2.13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7.18
犯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2-0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
被告與「林○○」間,就上○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先後數次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其時間密接,且侵害者為同一法益,為接續犯,請論以單純一罪
另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上○偽造之「中央研究院青山分院之在職證明書」特種文書1張,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62條 x 2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2條前段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1項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2項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62條第2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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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9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9.22
撤銷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3.04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無罪
犯 凌晨5時30分許 山區松江克愷他命,於108 年10月29日毒品 有期徒刑(含門號九三九三二
.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7-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為共12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就被告所犯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各有如附表「交易內容(交易單位:均新臺幣)」欄所載犯罪所得,而屬被告犯罪所獲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7
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07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4.21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5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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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強盜等罪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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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強盜等罪 111.07.21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己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強盜等罪 111.05.25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強盜等罪 110.03.04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起訴書 強盜 109-06-1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加重強盜得利未遂、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取財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核被告張○○、吳○○、林○○、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2項恐嚇得利未遂罪嫌(報告意旨認成立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應屬誤會)
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被告張○○、陳○○、吳○○、姚○○、蔡○○、林○○、林○○及陳○○與共犯鄧○○、莊○○、曾○○間及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被告張○○、吳○○、林○○、陳○○與共犯莊○○、曾○○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張○○、陳○○、吳○○、姚○○、蔡○○、林○○、林○○及陳○○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加重強盜得利未遂、加重強盜取財既遂及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強盜取財既遂罪
被告張○○、吳○○、陳○○就加重強盜取財及恐嚇得利未遂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蔡○○曾受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張○○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15萬5000元、被告陳○○未扣案犯罪所得6萬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強盜 109-08-3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加重強盜得利未遂、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取財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核被告莊○○、曾○○、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2項恐嚇得利未遂罪嫌
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被告莊○○、曾○○及鄧○○與同案被告張○○、陳○○、吳○○、姚○○、蔡○○、林○○、林○○及陳○○間及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被告莊○○、曾○○、鄧○○與共同被告張○○、吳○○、林○○、陳○○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莊○○、曾○○、鄧○○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加重強盜得利未遂、加重強盜取財既遂及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強盜取財既遂罪
被告莊○○、曾○○及鄧○○就加重強盜取財及恐嚇得利未遂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曾○○曾受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但書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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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強盜等罪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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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強盜等罪 112.02.16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臺中地方法院
強盜等罪 111.08.10
犯子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子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陸月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強盜等罪 111.07.21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己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強盜等罪 111.05.25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強盜等罪 110.03.04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起訴書 強盜 109-06-1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加重強盜得利未遂、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取財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核被告張○○、吳○○、林○○、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2項恐嚇得利未遂罪嫌(報告意旨認成立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應屬誤會)
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被告張○○、陳○○、吳○○、姚○○、蔡○○、林○○、林○○及陳○○與共犯鄧○○、莊○○、曾○○間及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被告張○○、吳○○、林○○、陳○○與共犯莊○○、曾○○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張○○、陳○○、吳○○、姚○○、蔡○○、林○○、林○○及陳○○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加重強盜得利未遂、加重強盜取財既遂及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強盜取財既遂罪
被告張○○、吳○○、陳○○就加重強盜取財及恐嚇得利未遂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蔡○○曾受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張○○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15萬5000元、被告陳○○未扣案犯罪所得6萬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強盜 109-08-3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加重強盜得利未遂、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取財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核被告莊○○、曾○○、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2項恐嚇得利未遂罪嫌
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被告莊○○、曾○○及鄧○○與同案被告張○○、陳○○、吳○○、姚○○、蔡○○、林○○、林○○及陳○○間及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被告莊○○、曾○○、鄧○○與共同被告張○○、吳○○、林○○、陳○○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莊○○、曾○○、鄧○○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加重強盜得利未遂、加重強盜取財既遂及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強盜取財既遂罪
被告莊○○、曾○○及鄧○○就加重強盜取財及恐嚇得利未遂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曾○○曾受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但書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9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0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累犯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
被告與案外人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上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郵務業者以國際航空包裹之方式,將本案包裹運輸入境我國,為間接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處斷
請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上開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若其在審理時仍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 |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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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0.10.22
撤銷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拾月.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0.01.18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湮滅證據罪 拘役貳拾日
起訴書 過失致死 109-05-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被告趙○○所為,則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之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x 2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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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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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28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4.29
犯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2-15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x 3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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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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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0.18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6.1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2-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自稱「賴○○」、「林○○」之不詳人士或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之聯絡,且有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之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嫌處斷
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提領金錢行為,乃對同一告訴人黃○○、何○○所為之接續提領金錢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內多次提領金錢,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之一罪
又行為人主觀上雖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先後逐次實行數行為,然若其所實行之數行為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法律評價上每一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者,在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後,尚非不得審酌具體情節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
而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亦非不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與自稱「賴○○」、「林○○」之不詳人士或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所載述之犯行,分別係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1-03-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被告與自稱「賴○○」、「林○○」之不詳人士或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之聯絡,且有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之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嫌處斷
又被告涉犯一般洗錢未遂罪嫌,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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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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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0.18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6.1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2-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自稱「賴○○」、「林○○」之不詳人士或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之聯絡,且有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之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嫌處斷
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提領金錢行為,乃對同一告訴人黃○○、何○○所為之接續提領金錢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內多次提領金錢,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之一罪
又行為人主觀上雖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先後逐次實行數行為,然若其所實行之數行為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法律評價上每一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者,在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後,尚非不得審酌具體情節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
而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亦非不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與自稱「賴○○」、「林○○」之不詳人士或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所載述之犯行,分別係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1-03-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被告與自稱「賴○○」、「林○○」之不詳人士或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之聯絡,且有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之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嫌處斷
又被告涉犯一般洗錢未遂罪嫌,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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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竊盜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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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竊盜等罪 111.11.23
原判決撤銷
犯普通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普通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等罪 111.07.12
無罪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等罪 111.07.12
起訴書 竊盜 111-02-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段之2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竊得之物均已發還,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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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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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殺人 111.06.28
原判決撤銷
犯弘宇謀為同死而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有期徒刑壹年.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 110.05.19
原判決撤銷,發回
士林地方法院
家暴殺人 107.06.29
犯幫助自殺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5條第2項 x 2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5條第4項 x 2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1條之4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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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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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11.08.23
應執行刑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10.12.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
.
有期徒刑肆月
.
...
起訴書 稅捐稽徵法 109-11-23
核被告所為
,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填製不實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2項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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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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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1.17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10.07
不受理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自訴 第319條第2項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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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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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1.10.06
應執行刑暨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0.12.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09-12-1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就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同年月21日生效後之犯行,並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關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被告林○○、蔡○○與李○○、莊○○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被告林○○、蔡○○、蔡○○與莊○○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被告林○○、蔡○○與莊○○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等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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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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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03
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4.14
犯非法寄藏爆裂物罪,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 x 2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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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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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09.28
撤銷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19
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0-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嫌
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印文之行為,乃偽造各該準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後向告訴人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基於詐取財物之單一犯意,冒充公務員之名義,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對告訴人實行詐術、收受詐騙款項及財物,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實施之數舉動,為遂行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此外,被告所詐得之13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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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單獨宣告沒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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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總長
撤銷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前段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之管理 第35條第1項 x 2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野生動物保育法 罰則 第40條第1項第2款 x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59條之1 x 2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2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第2項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40條第3項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0條第3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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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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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撤銷
不受理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x 2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項 x 2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x 2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3項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1條第3項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3項第1款
A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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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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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1
撤銷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08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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